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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3.05

【实施日期】2001.05.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3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九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

2001年3月5日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

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是社会公益性的科学技术事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纳入城市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并依法建立城建档案馆,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多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防洪工程、抗震工程的前期、施工以及竣工验收各环节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和图纸;

(二)人民防空档案中与城市建设相关的项目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档案;

(三)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四)建设系统内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等有关业务技术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发表时间:2019-08-13T14:48:53.077Z 来源:《城镇建设》2019年第11期作者:梁婉婉[导读] 伴随着当前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受此影响,不断的革新,从而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肇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526060 【摘要】伴随着当前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受此影响,不断的革新,从而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城建档案管理作为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管理项目之一,在全球现代化信息技术快速发展驱动下,档案信息化管理将不可逆转地向电子化和数字化方向发展。如何强化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实现档案管理的不断创新与完善,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以此来更好的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成为当前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基于此,本文对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展开深入探讨与分析,以供参考。【关键词】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一、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一)实现信息输出方式多样化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的相关档案资料也越来越多,对这些档案资料进行整理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合理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将城建档案进行整理与归档,可以有效保障档案数据的准确性。在城建档案利用方面,档案人员和利用者只要登入相关系统进行检索查找,通过关键词就可以找到自己想要的数据信息,既方便快捷又准确高效,可以更好地满足人们的信息需求。此外,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支持下,通过城建档案的资料共享,不仅提高了城建档案的利用率,扩大了城建档案的应用范围,还可以面向全国各地广泛地宣传城市的基本情况和未来的发展潜力,为招商引资、振兴城市经济提供了很好的交流平台。(二)提高工作效率在城建档案管理过程中,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规整,进而建立一个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在后续管理工作中,不断对系统进行更新和完善,使其更加便于档案的查阅和利用,从而有效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在之前传统的档案管理中,管理人员工作形式单一,面对纷繁复杂的城建图纸,只能一一进行查阅与规整,档案管理工作量大且任务繁重,较难快速的体现工作效果。近几年通过运用计算机技术,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档案管理人员面对种类繁多的档案资料,可以很快的得到有效规整,大大提高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 二、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有效途径(一)加强硬件建设、加大软件的研发力度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要想更好地满足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实际要求,就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从问题的根本入手,解决设备落后、陈旧的问题。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要不断加强硬件设施的建设,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不断引进现代化的管理设备和管理技术,根据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研发更为合理的管理软件,扩大档案的管理范围,使各种最为尖端的软件可以应用在城建档案管理中,逐步实现城建档案规范化、智能化管理,不断减少管理人员的工作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二)强化电子文件的采集和总结工作,丰富城建档案资料内容在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中,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要重视对各类电子文件的采集和总结工作,以确保原有的纸质文档转为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同时,还要做好城建档案电子系统的全面维护工作,这样可以进一步提升数据的安全性,确保城建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健康稳定运行,提升档案的利用率。此外,针对目前城建档案信息化数据的存储和查阅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要充分保证城建档案电子文件的可存取性、可使用性和可理解性。要优化城建档案电子资料保存的格式,使其格式更加标准化,确保采集和总结的城建档案信息能够符合制定的标准与内容,为全面实现城建档案资料与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条件,从根本上拓展现代城建档案电子资料的利用空间。针对城建电子文件收集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保留备份的城建档案文件,以防止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中出现误差,从而影响城建档案的利用。(三)整合档案资源、进行统一化管理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化条块分割现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在档案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对此类问题加以重视。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要打破行业和部门的限制,积极引进先进的国内外管理经验,根据当地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信息化档案管理统建统管机制,对建设管理项目进行划分,避免在管理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例如:档案资料与城市实际建设不符、档案信息资料过于杂乱无章,条理不清晰等现象产生。(四)规范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机制一项工作要想顺利进行离不开完善的管理机制,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亦如此,由于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涉及的范围较广,包括城市建设前期的规划、设计以及施工中涉及到的相关资料的管理,因此一定要规范档案管理的流程,这样才能确保档案管理的顺利进行。而在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过程中,运用的是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这就对管理人员的技能要求更高一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也要不断完善相关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流程,使各项规范和标准得到落实,从而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五)提高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档案管理人员对城建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化的水平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要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强化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着重加强对其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与引导,不断强化人员的管理意识与工作责任意识。其次,在进行培训教育过程中,要采用换岗培训、专题讲座、讨论会等多元化教育培训方式,激发员工学习兴趣与积极性,将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服务内容等不断渗透其中,确保档案管理人员全面了解且有效掌握关于城建档案管理的各方面知识,保障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可以顺利开展。最后,制定健全的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不断提高人员的政治责任心,为城市的发展与建设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结语

(新)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字[2001]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需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档案预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档案认可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五条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完毕; (二)全部工程档案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第六条工程档案预验收的主要包括: 1.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定; 3.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的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4.工程档案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工程档案预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档案预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报建设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汇总各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各单位报送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自行验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附件1,以下称《申请表》)。 (三)市城建档案和理部门接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预验收。

黑龙江省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活动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一)安全监管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的人员,以及经委托承担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的乡镇(街道)在编工作人员。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通常情况指法定代表人或者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起决定作用的负责人。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公司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站长、店长等(含实际控制人)。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专兼职管理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范围详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4、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等。 (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 3 -

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2009年度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事宜的通知

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2009年度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 审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7.23 【实施日期】2009.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2009年度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事宜的通知 各市(地)县(区)档案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省(中)直各单位、在哈大专院校档案部门: 为做好2009年度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条件 (一)2009年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仍按《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2001]92号)执行。 (二)有关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知识的要求,按黑人发[2007]49号、黑人发[2007]50号、黑人函[2007]87号和黑人保发[2009]40号规定执行。 (三)根据黑人发[2007]192号文件规定,凡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党校)取得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所学专业与档案专业不一致的(含符合学历破格条件人员),在申

报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均需取得专业技术人员档案专业《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否则不能申报。 (四)“绿色通道”及“档案专利”政策仍按黑人发[2005]36号、黑人发[2006]41号文件执行。 二、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向评委会提交的材料要规范、齐全,《评审表》中的内容要填写清晰、准确、无漏项。具体包括: 1、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2、现任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3、现任职资格证书。 4、事业单位人员需提交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 5、有效的学历证书。党校学历在提交本科毕业证书的同时须提交专科毕业证书;成人教育学历且所学专业与档案专业不一致的,须提供《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学历破格人员需提交《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规定的学历证书和《审查表》。 6、有效的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免试人员需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审查表》及各类证书原件和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7、《评审标准》中规定的论文、论著、教材、成果证书等。著作要求:除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名次前3名的有效外,对在参编目录中能标明执笔人参编者的字数达到档案系列(专业)标准规定的字数也视为有效。其它方法计算出来的结果均不能作为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依据。 根据黑人办字[1998]140号文件规定,在专辑、增刊、续刊、论文集(选)、内部刊物上刊登发表的论文、译文;学术会议上书面交流的论文;与档案专业不对口及有论文证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1985-09-10 执行日期:1985-09-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和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进行规划设计、基本建设、城市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要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和基建、技术管理程序之中。各设计、建设施工单位都应积极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确保全市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都要按规定无偿地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 第二章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任务 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协调委员会归口统一管 理,日常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业务上受市档案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科技事业单位,隶属市城乡规 划建设协调委员会领导。经费由城市维护费列支。 第七条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接收和保管本市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积极提供档案、资料,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城市建设工作的需要,研究、汇编有关资料;参加重大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重要城建科研成果的鉴定;对各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 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并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业务

档案馆设计说明范本

目录 一、设计说明 二、总平面布置图 三、平立剖及功能设计图纸 四、透视图

设计说明 (一)项目概况 1XX市概况 位置 XX市位于XX省东南偏西,东经XX°XX′—XX°XX′,北纬XX°XX′—XX°XX′之间。东和北与XX相连,南邻XX县,东南接XX县,西与XX县相接。 地貌 XX县地域属岩溶山原区,境内山峦起伏,河谷沟壑纵横。最高峰XX山海拔XX米。最低XX峡谷海拔XX米,与最高峰相差达XX米,形成全市最大的高山峡谷。高低海拔差异大,具有多种地形地貌和立体气候的特点。 气候 2本项目概况 地块处于XX城北片区,属于XX的政治中心地带,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周边有XX等。(二)设计依据 1甲方提供的设计要求; 2现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 3《办公楼建筑设计规范》 4《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5《档案馆建设标准》 (三)设计指导思想思想 ?以超前并具时代感的前瞻性眼光,注重内部空间的和谐统一,应用现代设计手法;精心打造一个内涵兼备、品味高雅的建筑; ?根据不同用途的空间,统一设计风格却又彰显个性,并精心设计配置相关设施; ?严格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充分理解和尊重业主的意向。 风格定位:对称格局、青砖贴面青瓦屋面。 品味格调:庄重。 空间规划:对各功能空间进行合理的划分,室内设计充分尊重档案馆建筑的使用特征划分。 (四)总平面规划 总平面布局既要考虑其作为公共机构的整体形象,又要符合城市规划

相关条件,同时也应该考虑档案管理的等特点。 (五)建筑单体设计 将整个档案馆条状布置在整个地块,展厅、报告厅等具有公共性质的开放功能空间安排在一层,二层主要是政府信息及档案查阅场所及技术用房等半开放性质的用房,三层以上都为库房,减少人流干扰。 采用文山少数民族的建筑形式,屋檐翘角,木建筑框架等建筑表达手法。 档案馆面积指标按照县级一类设计。 (六)档案防护 1、库房楼面保温做法: 普通地砖面层,水泥砂浆擦缝 20厚1:2干硬性水泥砂浆粘合层上洒1-2厚干水泥并洒清水适量 改性沥青一布四涂防水层 挤塑聚苯板 1:3水泥砂浆找平层,最薄处20厚 水泥砂浆结合层一道 结构层 2、外墙保温做法参照西南05J103-27 3、外窗采用外层采光窗,中间纱窗,内层推拉窗三层窗。并挂防紫外线辐射的窗帘。 4、库房空调系统由甲方自理。 5、库房内不设用喷淋系统,采用悬挂式六氟丙烷气体灭火。 6、档案库内外设监控系统,由甲方自理。各层外窗均设防盗栏。 7、库房门采用带保温层的双层甲级防火门。 (六)经济技术指标 经济技术指标: 规划面积:XX平方米 建筑占地面积:XX平方米 建筑总面积:XX平方米 建筑密度:XX% 容积率:XX 绿地率:XX% 停车泊位:XX个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59号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朱读稳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安徽省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9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 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 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维护城建档案完整与安全的基础上,便于社会各方面对城建档案的利用。 第六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城建档案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 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建档案的形成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城建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接收、收集、保管城建档案,做好城建档 案的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九条城建档案是指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资料以及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

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

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00年6月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繁荣旅游产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比较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地域。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游览、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工作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和为公众服务的原则,面向社会,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活动。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辖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相应等级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具体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系统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委托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负责,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经批准机关公布后,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在业务上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四)宣传风景名胜区景观特色及科学文化价值; (五)组织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六)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配套设施; (七)制定风景名胜区公共规则; (八)负责风景名胜区内游人安全保护和防火工作; (九)行使本条例授权的行政处罚权; (十)法律、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内不得重复设立管理机构。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区域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等管理区域重叠交叉,并有多个管理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成立一个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2007年度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

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2007年度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 审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黑档发[2007]2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7.17 【实施日期】2007.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2007年度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 (黑档发[2007]28号) 各市(地)县(区)档案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省(中)直各单位、在哈大专院校档案部门: 为做好2007年度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事厅黑人发[2007]70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条件 (一)2007年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仍按《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2001]92号)执行。 (二)有关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知识的要求,按黑人发[2007]49号、黑人发[2007]50号

文件规定办理。 (三)2007年继续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具体按黑人发[2005]36号文件执行。申报中级职称人员仍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四)2007年继续将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得的与档案专业相关的专利纳入全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的“业绩与成果”项,具体按黑人发[2006]41号文件执行。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目前除经国家批准的一些机关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定职称外,其他机关(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仍不能评定职称。 二、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向评委会提交的材料要规范、齐全,《评审表》中的内容要填写清晰、准确、无漏项。具体包括: 1、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2、现任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3、现任职资格证书。 4、事业单位人员需提交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 5、有效的学历证书。党校学历在提交本科毕业证书的同时须提交专科毕业证书;后取得学历且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须提供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学历破格人员需提交《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规定的学历证书和《审查表》。 6、有效的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免试人员需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审查表》及各类证书原件和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7、《评审标准》中规定的论文、论著、教材、成果证书等。著作要求:除主编、副主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木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実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山、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及市区七层以上、其他区域五层以上住宅楼等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排水、桥涵、隧道、水质净化厂、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 视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铁路货运场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码头等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名泉、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8.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城管、公用、建管、园林、环卫等城市建设备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而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

档案馆设计规范资料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保证档案馆建筑设计基本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综合性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的设计。其它专业性的专门档案馆,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档案馆分为特级、甲级、乙级和丙级四个等级。本规范对不同等级档案馆设计的耐久年限和耐火等级分别作了如下的基本规定,见表1.0.3。 ┃ 等级│特级│ 甲级│ 乙级│丙级┃ ┠────┼────┼────┼────┼────┨ ┃耐久年限││100年以│ 50~100│50~100 ┃ ┃││上│年│年┃ ┃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二级┃ ┃适用范围│国家级│省(自治│省辖市(│县(市)┃ ┃│档案馆│区、直辖│地)档案│档案馆┃ ┃││市)档案│馆│┃ ┃││馆││┃ ┗━━━━┷━━━━┷━━━━┷━━━━┷━━━━┛ 注:一、对特级档案馆建筑的质量标准,根据建筑物本身的具体要求确定,本规范不作统一规定。 二、不同等级、不同规模档案馆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定额参见附录一。 第1.0.4条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含七度)地区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对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档案馆库区建筑可按七度设防。 第1.0.5条档案馆建筑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应同时遵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档案馆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馆址应远离有易燃、易爆物的场所,不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单位的下风向,避免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二、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三、应建在便于利用、交通方便,且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 第2.0.2条档案馆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档案馆建筑应独立建造。 二、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的要求,立足于一次规划,可分期建设。 三、馆区与职工生活区等建筑应分区布置,避免相互干扰。 四、馆区内道路布置应便于档案的运送装卸,并应符合消防疏散要求。 五、馆区建筑主要用房不宜临近城市干道布置。 六、总平面布置除遵守当地城镇规划设计要求外,应尽量留有适当的绿化用地。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修正)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修正建设部令第90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2016年最新版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详解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3.05 【实施日期】2001.05.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3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九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 2001年3月5日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

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是社会公益性的科学技术事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纳入城市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并依法建立城建档案馆,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多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防洪工程、抗震工程的前期、施工以及竣工验收各环节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和图纸; (二)人民防空档案中与城市建设相关的项目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档案;

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为强化项目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集团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项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定义:本制度中的档案,是指在开发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对公司具有利用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的总和, 是各项工作、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原始凭证。 第三条目的:在工程管理及项目施工全过程中,妥善处理和保管由项目部管理的工程文件,以便于归档、收发、查阅、结算及移交归档等一系列相互 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遵循原则:应当遵循“及时整理,分类清晰,检索方便,收发有据。” 的原则。 第五条保密原则:档案管理过程中需做到合理利用,并注意适度保密,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六条归口部门:工程中心为项目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工程助理为本制度的具体执行人(项目兼职档案管理员);公司综合部为公司档案归口管理 部门,综合部档案主管为本制度执行监督人。 第二章工程档案收集、分类、整理 第一条工程档案收集管理依据:《建筑安装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书》、《万国公司档案管理作业指引》。 第二条项目档案分类整理及编号管理:工程中心工程助理负责按照公司作业指引要求整理、编号。2.2附表

第三条档案交接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形成的档案向本部门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清楚,并编制移交清单, 部门领导签字认可,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任何档案。交接人员如未按规章制度办 理交接手续,每发现1次扣1分,部门领导扣2分,如今后出现档案原件缺失的, 发现一次,交接人扣2分,部门领导扣4分。 第四条与其他部门共同参与事项所形成的档案材料,由主办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做好部门资料备查交接工作。 第五条移交归档管理:分即时存档、短期非即时存档、长期非即时存档三类,即时存档文件在公司综合部盖章备案时直接移交归档;短期非即时存档文件在公司综合部 备案盖章后3-5个工作内完成后续工作移交归档,超过约定归档时间的,每延迟1 天扣0.5分(特殊情况可酌情考虑不扣分,但必须在障碍解除后7天内完成移交), 并做好文件收发登记记录表;长期非即时存档文件,基本指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 位在工程施工管理中形成的施工管理资料,在项目竣工验收时2个月内移交公司

(完整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 -------------------------------------------------------------------------------- 发布日期:2017-05-12 访问次数:12396 字号:[ 大中小] --------------------------------------------------------------------------------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2010年8月3日批准,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Code for design of archives buildings JGJ 25-201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施行日期:2 0 1 1 年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723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5—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0.5、7.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8月3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档案防护;6.防火设计;7.建筑设备。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电子档案阅览、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信息化技术等功能用房。2.增加建筑节能、综合布线、供电等级、防水等级、安全防范、重要电子档案电磁安全屏蔽要求等技术内容。3.调整术语、建筑设计、档案防护、防火设计、建筑设备中的部分条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106号,邮编:100050)。 本规范主编单位: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档案办公室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冯丽伟杨战捷韩光宗常钟隽王建库姜莉姜中桥周萌刘晓光张振强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何玉如郭嗣平吴英凡王良城顾均祝敬国孙兰李伯富卢求 1 总则 1.0.1 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满足功能、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档案馆建筑设计。 1.0.3 档案馆可分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档案馆的适用范围及耐火等级要求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4 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及以上地区的乙级档案馆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乙级档案馆宜按七度设防。 1.0.5 档案馆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根据载体的种类主要可分为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乡发展相适应,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年度列入本部门预算,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花都区、南沙区、广州开发区、从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草拟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二)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列入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档案进行进馆验收; (三)接收和保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包括地下管线档案; (四)征集和保护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的珍贵历史档案; (五)参与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好档案的编纂研究、信息公开、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花都区、南沙区、广州开发区、从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依据相应规定承担本辖区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为统筹管理单位,各级建设系统专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各建设单位档案机构为成员单位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和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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