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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附件10

食品小作坊登记中请书

□首次□变更□延续

申请人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格式文本, 自行下裁, 接法律规定和后附注意事项填写)

声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及《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所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临时登记证)编号(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生产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变更事项

(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备注

二、食品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职务

文化程度、

专业

1 2 3 4 5 6

三、产品信息表

序号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

1

2

3

4

注:具体填写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信息表

序号生产场点、工艺、工序名称生产场点、工艺、工序所在地1

2

3

4

5

6

7

8

注: 本表所报工序必须覆盖产品生产工艺要求。

食品小作坊登记其他申请材料清单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 申请人还需提交材料如下:

1. 开办者身份证明;

2.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 主要食品原辅料清单;

4. 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或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5.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6.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7.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8.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9. 其他材料。

主要食品原辅料清单

类别内容

原料

辅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设备、设施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1

2

3

4

5

6

7

8

9

10

检验仪器

序号检验仪器名称精度等级数量1

2

3

4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序号管理制度名称文本编号

1 进货查验管理制度;

2 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

3 产品检验管理制度

4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5 产品追溯制度

6 产品包装、存储、运输管理制度

7 产品销售制度

8 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9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10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1 其他制度

12

填写说明:

1 封面

1.1 申请类别:根据小作坊申请的情况分别在首次、变更、延续前面的“□”中打“√”。

1.2申请人名称:写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1.3申请日期:填写小作坊的实际申请时间。

2 申请人基本情况

2.1 申请人名称:同封面填写一致。

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2.3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临时登记证)编号:(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

2.4营业执照注册号、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与营业执照一致。生产者没有办理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生产者有效身份证号码。

2.5住所:应与生产者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2.6生产地址:填写生产者实施食品生产行为的实际地点。需注明: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2.6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填写申请小作坊联系人姓名、有效的联系电话(必填1个手机号),传真、电子邮件如有需填写。

2.7变更事项:小作坊涉及到有变更事项的变更前后情况均要详细标注(例如:1.小作坊变更前住所名称: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黄山管理处,变更后住所名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25号。其他事项未作变更)。

3 食品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需填写小作坊负责人、生产(技术)管理人员、采购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职务、学历。一人多职的可以合并填写。专科以上学历填写专业名称。

4 产品信息表

4.1食品类别、类别名称:食品类别及名称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16年第23号)”填写。

4.2产品品种明细:填写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所对应的具体品种、明细的名称,填写方式为“品种(明细)”,具体名称参考“食品生产

许可分类目录(2016年第23号)”

例如:

序号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

1 粮食加工品小麦粉通用小麦粉(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

5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信息表

5.1生产场点、工艺、工序名称:生产场点包括生产车间、库房等场点,并与《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所示的场点名称一致;工艺、工序名称应与产品实际生产过程的工艺、工序名称一致。

5.2生产场点、工艺、工序所在地:应与“申请人基本情况中”生产场所地址一致。

6 食品小作坊登记他申请材料清单:应与实际提交的材料清单相符并顺序一致。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装订顺序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①申请书封面②声明③申请人基本情况④食品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⑤产品信息表⑥食品生产加工产所信息表⑦食品生产许可其他申请材料清单。

1.开办者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证复印件,多证合并复印。

3.主要食品原辅料清单:写清生产申报产品所需要的全部原料、辅料、添加剂名称。名称应为产品包装上的标准名称。

4.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或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申报的产品有国家现行有效标准的,提交相关国家标准复印件。没有国家标准的,制作工艺流程图,该流程图应根据产品实际生产工艺,标明从原料处理、生产加工直至产品包装的全部工艺流程。多种产品、多种生产工艺的应分别提供工艺流程图。

5.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平面图应标明生产加工场所周围总的长宽尺寸和总面积;应标明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的整体布局(明示各类生产车间、库房以及办公区、生活区等);应标注生产加工场所周边环境的主要情况(如厂区周边的道路名称、建筑或单位名称、村庄或居民区名称等。

6.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该平面图应标明所有功能间的名称以及主要车间库房的面积,图中应包括更衣室、各车间、各库房、各类通道、出入口等。

7.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7.1设备、设施清单:填写申报产品所需要的原料预处理、加工、包装等所有设备、设施。

7.2规格、型号:根据设备铭牌或设备说明书标明的规格型号填写。

7.3数量:应填写实际使用的设备数量。

7.4检验仪器:小作坊能够进行产品自检的,填写产品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需要的必备检验仪器,按照仪器说明书填写。

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申请书中列出的制度为必备制度,申请时提交相关制度的文本。

9.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0.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变更、延续小作坊需提交)。

1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生产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的产品,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生产的产品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小作坊申请表

附件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生产品种 申请人名称(签字)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附件4: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受字[ ]第号 : 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章 年月日

注:本决定书即时或者5日内作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 单位名称: 产品名称及品种: 生产地址: 核查日期: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核查表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评价。 2.本核查表分为场所、设备和设施,卫生防护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4个部分,共30个核查项目。核查项目的结论分为“符合”、“一般不符合”或“严重不符合”。 3.在30个核查项目中,有11项重点带*号项目不允许存在一般不符合的情况。 4.核查组依据本核查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核查结论分为“合格”或者“不合格”。当没有严重不符合项且一般不符合项不超过6项(含6项)的,核查结论为“合格”;当严重不符合项大于等于1项或者一般不符合项大于6项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5.核查组应当将现场核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填写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符合项改进表》中,并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尽快进行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附件10 食品小作坊登记中请书 □首次□变更□延续 申请人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格式文本, 自行下裁, 接法律规定和后附注意事项填写)

声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及《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所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临时登记证)编号(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生产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变更事项 (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备注 二、食品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职务 文化程度、 专业 1 2 3 4 5 6

三、产品信息表 序号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 1 2 3 4 注:具体填写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信息表 序号生产场点、工艺、工序名称生产场点、工艺、工序所在地1 2 3 4 5 6 7 8 注: 本表所报工序必须覆盖产品生产工艺要求。

食品小作坊登记其他申请材料清单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 申请人还需提交材料如下: 1. 开办者身份证明; 2.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 主要食品原辅料清单; 4. 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或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5.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6.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7.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8.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9. 其他材料。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活动,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式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并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记档案。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派出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其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工作的需要,依照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要求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食品的分类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执行。

小作坊许可一般条件和申请程序

小作坊许可一般条件 一、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明显污染源,排污沟渠应当经常清理或密闭,不得散发出异味;应当距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米以上。 二、小作坊生产加工区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做到干净整洁,与生活区相对隔离。 (一)墙壁、棚面一般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不脱落、易清洗、无灰尘; (二)保证排水状况良好,污水能够及时处置; (三)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 (四)有相应的洗手、更衣等设施。 三、小作坊使用的设备或设施应当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的材料制成。 四、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五、小作坊生产加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 六、小作坊应当建立原辅材料、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台账,并及时记录。应当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及添加剂,

依年度索取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按照进货批次索取检验报告。 七、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酒类(自酿白酒除外)、饮料(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冷冻饮品、果冻、肉制品(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酱卤类除外)、调味品(味精、鸡精)、特殊膳食食品等高风险食品。 小作坊许可证办理程序 申请人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应当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小作坊未污染环境、不影响附近居民的意见; (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一览表及健康证复印件; (五)食品生产加工相关的生产设备、工具清单; (六)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字确认。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盖章) 产品类别及名称 申请类别:首次□变更□延续□ 申请日期年月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申请书填写要求 1.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填表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3.手工填写表格或签字时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表中带有“□”的选择项目,请在所选择项目前的“□”中打“√”。选择“其他”项目时,请在后面注明具体内容。人员、设备、原辅料表根据实际填写提供。 4.表中“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5.生产经营项目按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写。 6.提交的文件、证明为复印件的,应当使用A4纸,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有申请人签名。 7.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食药监部门留存。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申请人对于食药监部门告知的食品安全要求已清楚、全面了解,将认真履行被告知的义务,对所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并作出如下承诺:1.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或食品质量规范要求。 2.不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 3.在核定的登记范围内生产经营,不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4.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食品质量规范)规定以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本申请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单位盖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门面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陈海堂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贾伟斌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___太原市小店区亲贤西街10号1-1-1号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_65__平方米。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作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一年,自2017 年 6月 1日起至 2020年5月 30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签订日开始租金为每年六万元人民币,第一次需支付一年租金,一次性支付六万元,.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在租赁期间,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4、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未能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甲方所有。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4、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5、乙方拥有本门面的转让权,前提是要告知房屋所有人。在没有告知房屋所有人而私自转让此门面,如出现危害甲方的实质性结果,乙方全权承担法律责任。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及时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办理提交材料.doc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办理提交材料 《食品摊贩登记卡》办理提交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改进表

期间)内完成改进;改进审核结论由监管所核实后填写,并存档。 XXX食品药品监管所 关于食品摊贩不予登记的报告 ()第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生产 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食安 办发[2015]27号)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甘 食药监发[2015]341号)文件要求,下列申请登记的食品摊 贩经营者无法提供摊点位置准许使用证明材料,不予登记: 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五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上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XXX食品药品监管所(盖章) XXXX年X月X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登记表

食品摊贩经营申请登记表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保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不患有法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做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认真执行每日卫生检查制度。 三、保证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设施、环境卫生条件、杜绝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四、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不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五、不使用无证产品和来源不明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对本摊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从业人员信息清单 生产经营者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书【模板】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 申请书 名称: 申请日期:

填报说明 1、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人员是直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等工作的人员,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小作坊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2、名称应当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3、填写生产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表

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食品生产加工安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情况登记表

指定(委托)书 兹指定(委托)(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许可机关办理 (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相关手续。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自备材料中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和有关文书; 5、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请详细注明): 指定或者委托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年月日 注:1、指定(委托)人是指申请人。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事项及权限,由指定(委托)人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五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基本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所在地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满足营养、健康、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影响健康和危及安全的不合理危害,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五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内的食品。 第六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规范全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盟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食品小作坊的核准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进入当地统一规划的食品园区或集中经营场所,改善生产环境,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安全水平。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国家标准《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的规定,在生产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食品标识等方面满足相应要求。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加工场所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二)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工场所布局满足生产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区与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三)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 (四)加工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五)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厕所等污染源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并保持规定距离,防止污染食品。加工场所与售卖区域应隔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办事指南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办事指南 (含发证、延续、变更、补发、注销) 区域:黄埔区 主管部门: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机构: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办理对象 黄埔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个体工商户。 二、办理条件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所需材料 (一)登记证申请 1页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见附件1);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4.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 5.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 (二)登记证延续 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申请书(见附件2);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6.与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登记证变更 申请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书(见附件3);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页

天津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

天津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 津政令(第26号)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8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代理市长王东峰 2016年9月21日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对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或者摆摊设点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食品摊贩分为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和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本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卫生、检验检疫、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参加食品安全公众责任保险,保障自身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在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案件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十条本市对食品小作坊所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本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等国家和本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特殊食品; (三)非本地区传统特色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3 附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一、主管处室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二、改革内容“证照分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根据,号)2019〕405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对“食品小作坊登记”优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流程。同级行政许1.审批服务:、一窗通办,便利群众可及社会服务事项实现“一门一网”逐步简化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办事。2.人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等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4.逐步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电子证照。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号公告) 四、许可条件.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

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材料要求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程序流程 (一)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向生产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受应当出具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受理。(二). 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措施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措施 一、项目名称 我市对应项目名称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二、服务指南、流程图 (一)服务指南 1.适用范围: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申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有关工作事项。 2.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3.审批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 4.受理机构: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管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 5.决定机构: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管局 6.数量限制:无 7.申请条件: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申请条件包括: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3)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8.禁止性要求: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产品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及明细》所列产品。

10.办理形式:窗口办 11.办理基本流程: (1)自贸区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 (2)自贸区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审核 (3)自贸区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 (4)自贸区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制证、发证 12.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13.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4.结果送达:书面送达 15.咨询和监督投诉渠道: 咨询电话:自贸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12315 16.办公地址和时间:自贸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办公地址和时间 17.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自贸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查询路径和方式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

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划分。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六条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小作坊登记管理。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营业执照;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 (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食品小作坊应当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办理程序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办理程序 一、提交相关材料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小作坊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加工制作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工艺流程和设施布局图; 6、食品加工设备和设施清单; 7、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8、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9、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收集以上材料,提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股) 二、现场检查评审(县食品稽查局)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排县食品稽查局进行检查评审。 评审标准以《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基本条件检查表》规定分项评审。 三、产品检验(县食品稽查局现场对产品抽样封存,业务委托法定机构检验) 现场检查评审合格后,县食品稽查局对产品抽样,业主

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 四、核发登记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股) 产品质量合格,报许可股,按办证程序办证。 五、产品销售区域方式 1、胡麻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等现场制作的小作坊和酱油食醋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产品每季度委托法定机构检验,依法取得质量合格证明,且只能在生产经营场所零售,不得从事批发业务或异地销售; 2、其他产品限定在本县区域内销售; 3、产品不得进入商场超市销售。 六、核发依据: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 2、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的通告(甘食药监〔2013〕211号); 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甘食药监〔2010〕108号)。 4、白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市食安委发〔2013〕7号)

山东食品小作坊登记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 一、审批依据 《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二、申请条件 1、申报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2、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3、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4、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 5、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 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6、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7、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8、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9、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 与生活区域相分离; 10、具有与保证食品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 11、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 避免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12、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13、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申报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现场核查【发证、变更(经营项目)、延续(如必要时)】---发证/不予许可五、承诺时限 发证、变更、延续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说明: 1、企业需到岚山区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服务窗口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办理。 2、办理业务相关咨询电话: 岚山头食药所:2618820;安东卫食药所:2618821;虎山食药所:2618823; 碑廓食药所:2618827;高兴食药所:2618832;巨峰食药所:2618835; 黄墩食药所:2618838;中楼食药所:6811877。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附件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一、主管处室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对“食品小作坊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优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流程。同级行政许可及社会服务事项实现“一门一网”、一窗通办,便利群众办事。2.逐步简化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等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4.逐步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电子证照。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号公告) 四、许可条件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材料要求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程序流程 (一)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向生产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二)受理。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出具《受

食品生产小作坊许可证细则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及证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 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统一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第四条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未列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内的食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对生产上述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生产许可证,不得分装、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六条个体生产者符合"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属于传统、低风险食品,且在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范围内。 第七条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距离25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八条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专用固定场地,以及必要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人员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并符合《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见附件1)的规定。 第九条具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相关工艺技术地方特色明显,技术成熟,在当地有一定的生产加工历史。 第十条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规范,有关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等均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使用统一的工作衣帽,并配备具有一定食品安全知识的人员对食品感官、净含量及标签等项目进行检测。 第三章发证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见附件2);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生产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五)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 (六)产品名称、配方和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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