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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车辆挂靠单位与实际使用人的责任分担

正确认定车辆挂靠单位与实际使用人的责任分担
正确认定车辆挂靠单位与实际使用人的责任分担

正确认定车辆挂靠单位与实际使用人的责任分担──何翠翠与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正确认定车辆挂靠单位与实际使用人的责任分担──何翠翠与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

运输车辆须有挂靠单位才能准予运营,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挂靠单位与实际使用人如何承担责任,法律上无明确规定。本案的审理从个案的角度来看,对于此种问题的处理上如何灵活掌握法律原则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2004年5月30日晨,原审被告胡德坤驾驶大货车在本市杨高北路处追尾另一辆重型作业车,造成原审原告何翠翠右腕、右手毁损。经事故认定,胡德坤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挂靠在原审被告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实际所有人为胡德坤。何翠翠诉诸原审法院,要求胡德坤和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审审理后认为,由于胡德坤与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主雇员关系,何翠翠要求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胡德坤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故判决胡德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后,何翠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胡德坤与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挂靠经营关系,并且胡德坤在发生事故时从事的是职务行为,所以被上诉人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涉案车辆非其所有,其虽被胡德坤挂靠,却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所以上诉人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审判结论】

一审判决:

胡德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

一、维持原判;

二、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胡德坤应付赔偿责任的2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意见】

一、本案的法律适用及相关概念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04年5月30日,故应当适用该法的相关规定。

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按过错程度确定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所谓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非简单的驾驶员责任,而是与该机动车一方有关联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中可以包括驾驶员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的管理责任、雇主责任、挂靠单位的经营管理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等。可见,法律并未将机动车所有人明确为损害后果的责任人。故被上诉人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强调其非该机动车实际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充分。

二、本案的责任主体

原审法院从肇事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有相应的控制、管理权以及雇主责任的角度认为,被上诉人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此种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全面。安全法中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不仅仅包括实际所有人的管理责任和雇主责任。只要与驾驶员肇事行为有关联的主体,均可作为责任主体。对其进行审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联行为与肇事驾驶员从事驾驶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二是关联主体在关联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在本案中:

第一,胡德坤之所以可以从事运输业务,是因为其挂靠在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事发当时,胡德坤从事运输业务,所以被上诉人与胡德坤之间的挂靠行为成就了胡德坤在肇事时间从事驾驶行为的可能性。即双方的挂靠关联行为与胡德坤在肇事时间从事驾驶行为有因果关系。

第二,根据胡德坤与被上诉人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述,因为胡德坤的某亲属曾经挂靠被上诉人处,所以被上诉人允许了胡德坤的继续挂靠,并且免收管理费一年。由此,可以看出:其一,被上诉人仅通过延续挂靠关系给予胡德坤相应资格,并未对其是否具备运输能力进行考察,也未对作为运输业务新手的胡德坤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属于管理上有一定疏漏;其二,被上诉人在事发前未收取管理费,是基于与胡德坤亲属的熟悉关系而给予的暂时优惠。由于一年后被上诉人将按照约定金额收取管理费,所以被上人与胡德坤的挂靠关系是基于相应的管理费而产生。被上诉人无论在优惠不收取管理费期间和将来收取管理费期间,均应当对驾驶员进行相应的管理。由于被上诉人对肇事驾驶员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却疏于严格管理,该过错为胡德坤违章造成损害后果埋下了隐患。

因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事故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其亦是责任主体之一。

三、本案中两责任主体间的责任承担比例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允许多种经营形式存在,所以个体户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较为常见。但不论是过去的国务院《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还是现在的安全法,对于车辆实际所有人与挂靠单位之间如何承担责任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

判决两者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车辆挂靠单位仅对车辆实际所有人不能赔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两种处理方式各有利弊:两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受害者的保护最为彻底,极大提高了受害人获赔的可能。但因为挂靠单位不可能对车辆实际所有人的运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管,所以该责任承担方式对挂靠单位来说是显失公平的;而由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则增加了受害人索赔的难度,往往是车辆实际所有人隐匿财产而挂靠单位又不予认可,使得受害人在执行中疲于奔命。

考虑到以上两种处理方式的弊端,本案中,本院根据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作出了新的尝试,即判决车辆挂靠单位在20%的范围内对车辆实际所有人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被上诉人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胡德坤的管理虽然存在一定欠缺,但该欠缺行为在肇事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程度较小,故由其产生的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能与胡德坤侵权行为的责任范围等同。胡德坤作为损害后果的直接侵权人,首先应当由其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被上诉人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车辆挂靠单位,则仅对其中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本案中被上诉人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其对胡德坤承担责任中的20%承担连带责任。如此,既让车辆挂靠单位承担了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又使得受害人明确了责任主体而不致为执行两头奔波,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附录】

编写人:周啸,民一庭审判员

裁判文书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567号

合议庭成员:周啸(主审)、洪可喜、孙春蓉

(责任编辑崔婕)

中国律师2008-03-15 19:33

案情

2000年7月,张三与汽运公司签订《挂靠承包经营合同书》,将其号牌为湘GXXXX的大货车挂靠于汽运公司经营。2005年7月,双方合同到期终止。汽运公司通知张三办理过户手续,但张三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办理。2007年,张三驾车在长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两伤。

受害人的父亲等亲属以原告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赔偿70万元,汽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问:汽运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中国律师:根据“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理论,挂靠关系终止后,挂靠单位汽运公司既不能支配原挂靠车辆的营运,也不能从车辆的营运中获得利益,即使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对原挂靠车辆的车牌号及行驶证进行变更登记,挂靠单位汽运公司也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理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

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江苏省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84.26元;人均消费性支出9628.5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813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135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78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引用地址:https://www.sodocs.net/doc/4511800623.html,/b644708/d3*******.htm [复制│超文本复制] 返回《苏商律师事务所》关闭窗口

ID: 10580080 宁联律师事务所发表于:2006-6-11 22:03:0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https://www.sodocs.net/doc/4511800623.html,/ 2006-04-16 18:47:24 宁联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参照执行。

一、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除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外,还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200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应当适用《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因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审查外,还应要求其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因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被告应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1、交通事故受害人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追加机动车方作为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

2、交通事故受害人仅起诉机动车方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方已经为机动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应当根据机动车方的申请或者主动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是保险公司已经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除外。

四、上述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案由应确定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是指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予以赔偿。

六、在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专门性规定实施前,对于机动车方已根据机动车登记地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七、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确定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数额。

八、保险公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对于2004年5月1日之后签订或2004年5月1日之前签订、之后已经协商变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确定其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2、对于2004年5月1日之前签订、之后又未协商变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确定其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对该赔偿数额与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之间的差额部分,视为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无论是否签订于2004年5月1日之后,对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均应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审查。如果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是因交通事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

十、机动车方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按照《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对于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对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除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根据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参照下列比例承担: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十二、本意见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

注:2006年已作了部分修改,针对第三责任金额修改为5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

的指导意见

苏高法[2005]282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

为了妥善、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设立

1、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设置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明显区别的标志。

2、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开展协助诉前调解、现场受理、就地开庭等形式,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二、关于抢救费用的支付、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4、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姓名、住所或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情况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收集的有关当事人住所或者实际居住地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认送达地址的依据。

5、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以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预付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处理费用的支付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6、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抢救治疗费用或尸体处理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

7、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实际支配人自愿预交损害赔偿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为保管。

8、对扣留的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送达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时,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返还机动车的时限。

9、对于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或者虽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并依法采取措施。

11、人民法院依法对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裁定书中明确车辆保管的地点与方式。已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车辆,原则上不变更保管场所,但应将扣留变更为财产保全。

三、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

12、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13、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昏迷状态的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的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

1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交通事故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

1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或者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有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1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的,应当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参加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17、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2人以上伤亡的,因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时间不同,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时间与死者丧葬事宜结束时间也不相同,造成各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的起始时间各不相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各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分别组织调解。

根据伤情需要对伤者分期治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第一期治疗终结后组织调解,继续治疗的费用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后经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也可以由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8、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调解协议具有可撤销情形或者无效情形的除外。

五、关于邀请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

19、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邀请交通警察协助调解,受邀请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配合。

20、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后,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解。

21、人民法院邀请交通警察协助调解的,应当发出邀请函;委托调解的,应当发出委托函。

2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就是否接受委托调解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均同意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的人员的姓名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23、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应当将诉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送交主持调解的人员,并针对具体案情做好调解的指导工作。

24、委托调解的期限为10日。10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继续调解,但延长的调解期限不得超过7日。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25、调解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主持调解的人员应当终结调解,并将案卷材料、调解笔录、调解终结书等移交人民法院。

26、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经调解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中明确当事人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视为和解协议。

27、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及时将生效的裁判文书送交主持调解的组织或者个人。

六、其他

28、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29、当事人对有关保险公司就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作出的定损结论没有异议的,不再另行委托中介机构评定。

I30、人民法院拍卖交通事故车辆所得价款,在优先用于支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费用后再支付车辆保管费。

31、在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中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同一统计年度内,相关统计数据不再调整。

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及时转发相关统计数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参照执行。

32、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后,可以向处理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调卷函或者由承办法官持调卷函调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该案的全部案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办理。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原审法院应当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形成的卷宗随案移送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终结后,应当将该卷宗随案退回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在收到该卷宗后,应当在3日内退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3、对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刑事部分处理之前就损害赔偿问题请求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调解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及时调解。

经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主持调解,当事人对涉嫌犯罪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又就交通肇事罪的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对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调解结果予以确认,并判决驳回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

34、本意见中的“车辆实际支配人”,是指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连环购车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为最后一次买卖关系中的买受人)、受赠人以及车辆承租人、借用人、挂靠人和承包经营者等。

最高法院对挂靠车辆事故责任承担何时作出统一规定?

据2005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资料显示,2005年全国营运车辆肇事135114起,导致38752人死亡。显然,乐观地估计,全国一年也会有大约十余万起因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诉讼要发生。如果这十多万营运车辆中有一半的车辆是个体车主购买的车辆,就将会发生每年约五万辆“挂靠”车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问题。令人惊讶的是,对此问题目前为止,全国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定。

所谓“挂靠”车辆,是指个体车主购买车辆后没有营运资格,必须要挂靠到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以被挂靠运输公司的名义入户,并与该运输公司签订协议,协议一般约定:挂靠人(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每月向被挂靠人运输公司(机动车的名义所有人,即入户注册登记的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且约定挂靠人在营运过程中的一切民事赔偿责任与被挂靠人运输公司无关。

然而,车辆挂靠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挂靠的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判决:一是判决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判决由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三是判决挂靠人负赔偿责任,被挂靠人负垫付责任;四是判决挂靠人负赔偿责任,被挂靠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五是判决由被挂靠人负赔偿责任,挂靠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理上说,在国外的学说和理论中,通常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标准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运行支配者,即是指是谁在事实上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就挂靠车辆的情况而言,这种支配权显然在挂靠者一方。其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就挂靠车辆的实际情况而言,车辆运行的利益获得者是挂靠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 999]13号)规定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从以上三个司法解释的精神得出:车辆挂靠单位不应对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挂靠单位虽然是挂靠车辆的名义车主,但车辆的行驶和运营却是在挂靠人的控制之下,挂靠单位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行驶和运营,也不能从车辆运营中获得利益,故挂靠单位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应排除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外。

但是,上述规定毕竟不是直接针对挂靠车辆作出的,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各地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就各取所识多种多样。就部分省市实际执行的情况看,针对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方式,山东省是让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和有限连带责任,上海市是承担垫付责任,北京市是承担垫付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是承担连带责任,重庆市是承担赔偿责任,江苏省是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四川省是承担垫付责任,天津市是承担有限连带责任。------换言之,同样性质的损害赔偿案件,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可能会千差万别!每年全国数以十万计的挂靠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就会有各不相同的判决结果!

营运车辆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本站接纳的参营车辆必须是经交通运政安全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并具有交通运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的营运车辆,不合格车辆进站一律不予接纳。 二、本站由运政执行室设立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岗、营运手续检查岗、出站检查登记岗,指定专人负责检查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参营手续和载客情况,并对营运车辆实行强制安全例检,未例检或例检不合格的车辆严禁发班运行。 三、例检人员应首先确认车辆是否在二级维护有效期内,再按规定的部位和要求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按规定填写安全检查登记表并在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上签字,通知单交驾驶员。 四、例检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不合格情况时,应立即通知营运车辆驾驶员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整改合格后,才能开具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整改后仍不合格,需停班的,应及时通知调度室。 五、营运手续检查人员应按规定检查营运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超长客运应检查派车通知单,在确认牌证齐全有效后,填写营运手续检查登记表,并在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上签字。 六、营运手续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情况时,应立即通知营运车辆驾驶员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整改合格后,才能在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上签字;整改后仍不合格,需停班的,应及时通知调度室。

七、调度室在接到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确认营运车辆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对车辆安班,售票处才能按道路运输证核定的载客人数售票。不允许安排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营运车辆应班。 八、出站检查人员应认真核对车辆、驾驶员是否相符,清点人数,检查车辆超高、超载情况,填写出站检查登记表。驾驶员在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检查人在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和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后才能放行车辆。 九、出站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情况时,应立即通知驾驶员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整改合格后,才能放行车辆;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终止其营运,并通知调度安排车辆转运乘客。

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㈠公司运输安全领导组 为加强本公司汽车货物运输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经公司经理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成立公司汽车货物运输安全领导组: 组长:,全面负责本公司汽车货物运输的安全生产工作; 副组长:,负责本公司货运车辆的技术性能、修理、维护及车辆调度工作; ,负责本公司货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成员:,为安检员,负责对车辆、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检查; ,为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司机班长,负责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㈡安全管理领导组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决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进行年度总结。 4、负责对公司、车队长、安全员等安全生产重要岗位人员的聘用、解聘决定。 5、负责组织并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6、负责本单位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7、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足额提取和投入。

㈢经理(安全领导组长)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制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进行年度总结。 4、负责对公司安全科长、车队长、安检员等安全生产重要岗位人员的聘用。 5、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6、负责召集公司安委会(安全生产领导组)会议。 7、负责对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8、保证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足额提取和投入。 ㈣车队长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负责车队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3、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细化分解与驾驶员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4、负责驾驶员的管理、考核工作,监督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按规定时间检审,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处罚。 5、负责营运车辆的管理和调度工作,按期进行车辆年检、综合性能检测、二级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修订草稿-提供给修订工作组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注:发布此部令时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 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的经营业户。 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配发《运输证》,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以及用于汽车租 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 第四条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以及对其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的审查和车辆技术性能定期审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各类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车辆技术管理 第六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交通 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七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及车辆技术管理标准(规范); 执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的营运车辆技术要求。 第八条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由车辆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所属车辆较少的,应当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做好营运车辆购置前有关车辆综合性能要求、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及客车类型等级的评估; (二)负责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填写,保证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三)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周期、作业项目及燃料消耗量定额,轮胎行驶里程定额等。 (四)制定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及计划落实,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和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报表。 (五)开展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考核监管工作和安全行车、节能降耗、车辆维护等业务培训、技术竞赛活动; (六)落实营运车辆行车记录仪、车载gps设备的应用与监管工作; 第十条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主要制度: (一)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管理制度; (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三)车辆燃料消耗量定期记录与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四)车辆视情修理与定期维护管理制度; (五)车辆行驶记录仪与车载gps监控系统监管制度。

公司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为使公司车辆管理合理化、规范化,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最真实的反映车辆实际情况,做到有效的管理公司车辆,以确保车辆及公司员工的安全、良好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本制度适用于南涧县鹏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理众策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涧县瑞祥商贸有限公司、南涧县头等舱主题酒店(以下简称公司)所使用的车辆。 2、公司车辆用于公司人员业务外出办事使用。 3、公车使用范围: (1)领导或职工参加县内外重要会议; (2)集中联系业务或调研业务且工作量较大; (3)其它紧急和特殊情况用车。 (4)为了节约公司成本,在县城范围内办理公事,如果不是拉送货物或者接送宾客,原则上不使用公车。(报销公交车、电瓶车的费用,一个月申报一次) 二、用车责权 1、公司车辆由综合办公室调度,主管人员管理。业务用车应向领导申请,填写用车申请表,领取钥匙,出差用车需报总经理批准。 2、公司业务办公用车的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及车船税支出等事项统一由主管人员负责管理。 三、驾驶人责权 1、驾驶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

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做到谨慎驾驶,安全驾车。 2、公司车辆驾驶人须持有合法驾驶证件,出车时一定要检查驾驶证、行车证等有效证件是否齐全,并且要熟知交通相关法规和云南省道路及市区路况,根据目的地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降低车辆的费用。 3、驾驶人应爱惜公司车辆,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和车外的清洁),禁止在车内吸烟,吃零食,乱扔垃圾。平时用车要注意洗车保养,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再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5、驾驶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应立即报告主管负责人,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车辆去修理厂维修前,驾驶人应提前咨询维修价格。维修时,必须要有公司人员在场,换零部件时,可自己购买,维修完毕,方可继续用车。 6、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驾驶人离开车辆时,要仔细检查是否锁好门窗,防止车辆被盗。 7、晚间驾驶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8、驾驶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 四、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1、员工外出办事,首先应选择公交车为主要交通工具,其他符合条件的用车,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示 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劳动车辆的管理, 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遏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 安全、促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规、道路及交通部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必须建立劳动车辆日趟检制度,编制车辆二 级维护计划,落实维护,按要求配备有效足量的灭火和安 全防范用品,有条件的可以安装GPS。 二、公司应按规定对营运车辆安全检查,检查出的安 全隐患应立即停业整改好方可继续营运。 三、加强车辆保险制度和安全风险基金的管理制度, 公司所属车辆应由公司统一按规定投保和缴纳安全风险

金。 四、驾驶员使用营运车辆应遵守公司《驾驶员管理制度》。 五、公司必须建立营运车辆的基本档案,内容如下:(每年应注意及时更新档案的内容) 1、有效的行驶证、营运证、购置证、风车发票等证件的复印件。 2、车辆保险合同书,承包合同书等。 六、公司必须规范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内容如下: 1、与具有二类以上维修技术资质维修企业签定维修合同。 2、设立单车技术档案的登记台账。 ⑴车辆技术参数⑵车辆里程记录。⑶维修记录(维修工时材料清单、发票等原件或复印件)⑷主要部件更换情

浅谈行车安全与正确使用车辆——致私家车驾驶员

浅谈行车安全与正确使用车辆——致私家车驾驶员 陈汉军 年未将至,春节临近,道路车流量饱和,在人民群众迎接新春佳节到来的同时,保证行车安全是广大驾驶员的愿望,而正确使用自己的爱车,合理驾驶车辆,使车辆更好地为您服务,对部分私家车主来说可能有待于摸索。尤其是冬季天气寒冷,雨、雾、雪天气多,驾驶技能要求高,如何做好冬季安全行车及车辆使用,就本人的理解,与大家研讨,仅供参考。 一、做好生活区行车安全。 生活区是公司职工集中居住地。生活区的行车安全涉及到公司的形象和职工的安定。我们同住一个小区、同在一个单位上班,既是同事、又是邻居、也可能是亲戚,每天可谓是“低头不见、抬头见”。因此,在生活区行车安全尤为重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损己、害人,后遗症难以估量。文明驾驶、文明停车、礼貌行车、互助友爱、互相谦让,在生活区更应首先体现。这不仅是文明职工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个驾驶员的基本职业道德。以下几点作必要的提醒。 1、车速控制。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公司根据生活区道路实际情况,作了相应的限速规定,并设有明显的限速标志。限速行驶是保证行车安全的有效措施,超速行车既是扩大事故概率的主要因素,也是处理事故定责的依据之一。敬请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生活区人员活动频繁,道路狭窄,机动车驾驶员作为交通参与者中的“强者”,更应首先做到在人、车混合的小区道路内行车,控制车速、注意观望,避让行人,这也是安全行车的基本要求。 2、按交通标志、标线规定行车。交通标志、道路标线是驾驶员行车的指南,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依据。我们在相关路段设立了相应交通标志,目的在于做到行车有序,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如果我们光顾自己方便或痛快,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一旦肇事将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3、车辆按规定停放。随着职工私家车的增加,在公司领导的关心下,每年都扩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车辆停放基本上能满足职工车辆增加的需求,公司实行车辆按居住区域就近停放(停车区域已在停车证中注明),自觉将车辆停

车辆管理制度,运营手册

车辆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酒店车辆管理,满足酒店各部门工作需要,保证酒店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做到安全行车、计划用车、费用控制、杜绝滥用、私用公务车现象,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车辆使用范围 公司车辆主要用于接待访客、外出办理业务、临时运送人员及材料等,公司车辆不可作私人用途。 三、责任部门 1、行政办公室为车辆的管理部门,负责对车辆的管理调配、维护和车辆费用的监督管理,并指定专职驾驶员负责驾驶车辆。 2、驾驶员归属于行政办公室管理、调配和考核。 四、管理规定 (一)车辆的管理 1、凡外出公干需要用车的部门或是员工,需提前半天填写《用车申请表》(临时、紧急情况除外),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报公司行政办公室审批后统一协调安排,必要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车。 2、行政办公室审核用车事由,按照申请的先后次序和事项的轻重缓急做出合理安排,尽可能安排外出线路相同的员工共同使用车辆。 3、外车行车时,如在审核内的时间内不能返回,使用者必须知照公司行政办公室并讲明原因,以免影响车辆的调度。 4、车辆设行驶登记薄,记录每次行驶的里程、使用时间、办事内容、该车的事故、故障及修理、加油及维护情况,由行政办负责实施,并由使用人亲自签名。 5、未经审批不得随意出车,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 6、未经公司批准,严禁驾驶员将车辆交由他人随意驾驶,行政办不定期抽

查,如因交由他人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和相关责任人承担。 7、车辆在下班后或是节假日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点,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8、各部门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表》将用车事由、到达目的地、公里数,填写明晰,经办公室主任核准后方可出车。 9、车辆管理属行政办管辖,车辆的故障、修理由车队队长签批,行政办审核,再报财务。 (二)行车资料及费用管理 1、公司车辆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管理、调度。 2、行政办公室应按时办好车辆保险、养路费缴纳等各项手续,必需的随车资料由该驾驶员保管,其余资料由行政办公室保管。 3、行政办公室建立车辆的用油台账,每月核算一次,严格按行车里程与百公里耗油标准核发油料,并做到每月核对无误。 4、驾驶员应做到合理用车,节约用油。 5、车辆的行车一切费用报销,必须经行政办公室审核。 (三)车辆维护保养 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保养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以保持车辆的内外整洁。 2、驾驶员对车辆的备件负有保管责任,如个人原因而导致的备件遗失,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驾驶员出车前后应对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行政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确定具体维修事宜。 4、车辆均在公司指定的维修厂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需维修的项目由驾驶员列出清单后,由行政办公室报总经理批准。经批准后由行政办公室授权专职司机具体实施,并做好监督管理。车辆进行维修时,应由维修厂出具故障报告及费用说明。

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管理制度

XXX煤业“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管理制度为加强斜巷运输管理,减少运输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率,提高运输标准化管理水平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斜巷运输管理制度如下: 一、斜巷管理制度 1、斜巷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管理的原则执行。 2、斜巷上车场、各甩车场、底车场应悬挂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安全标志牌板。 3、斜巷轨道各车场联络信号必须声光具备,每个斜巷轨道入口处都应设置行车红灯和“行车严禁行人”的标志牌。 4、斜巷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必须固定,上车场必须有专职把钩工,下车场必须有专职信号工。 5、斜巷轨道把钩工,要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做好监督把口工作。 6、行人进入斜巷轨道必须征得把钩工同意,同时应走人行道,并不得在巷道中停留或走在道心。遇有车通过时,要及时躲在宽敞处,待车通过后方可行走。 7、斜长超过30米的斜巷必须制作行人台阶,行人台阶宽度不少于500mm,距道不小于500mm距离。 8、斜巷安装的风水管至轨面下高度应不低于1.7m,并不得侵占安全设施的空间位置。 9、斜巷安装的电缆悬挂高度到轨面上应不低于1.7m。 10、严禁斜巷轨道作为停(存)车场,在斜巷轨道上处理掉道车时,

车的下方严禁站人,绳要保持拉紧状态,严禁脱钩处理,违者按“三违”论处。 11、斜巷内安设局扇时,一般不应安装在人行道一侧,离道间距不小于500mm,条件不允许时,局扇必须吊挂一定高度,确保人行道畅通。   二、斜巷安全设施要求 1、斜巷水平上车场,必须装有灵活有效,自动复位的阻车器。阻车器坑应保持干净,不得有杂物、积水。 2、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装设一道常闭挡车栏。1.2米以上绞车装设自动联锁挡车栏,1.2米以下绞车装设手动绳式挡车器。 3、各斜巷中部车场及上部车场入口处要设置防止车辆误入的挡车栏。 4、上部车场挡车栏到中部巷道之间必须设置一道自动防跑车装置,根据巷道变化情况,坡度较大段可增设一套自动防跑车装置。 5、各种安全设施应刷红白相间的防锈标志漆,每道间距为 200mm。 6、斜巷安全设施要实行编号管理,挂牌管理,明确日常维修人员,每天检查一遍,确保灵活可靠。 7、各种挡车栏、阻车器必须经常处于关闭状态,行车时方可打开,每发现一次不常闭罚责任者100元。 8、阻车器、挡车杠因操作不当造成挡车设施损坏的,必须按价赔

新车主您看过车辆使用说明书吗

新车主您看过车辆使用说明书吗 新老车主近八成以上的人都没有认真看过汽车使用说明书。有的车主甚至开了很长时间,也不知道备胎放在哪里,这实在是个尴尬的笑话;也有的车主一遇到问题就打电话找4S店求救,不但浪费时间还浪费金钱,其实翻开说明书,很多小故障都可以自己解决。而且不同的车型有很多不同之处,按以往的驾驶习惯来开,不见得正确。因此,找出你的说明书,花点时间仔细阅读,一定会有意外的收获。 1、发动机如何预热? 错误观点:点火后等5分钟再起步,等水温升高了再走。 说明书观点:请勿在停车状态下预热发动机,在车外视野良好时要立即起步。这样发动机可更快达到其工作温度,开且有害物质排放更少。 根据一项统计数字显示:引擎机件部分的磨损,超过90%是在冷车发动后3分钟内造成的。正确的热车方法应该是在发动后3U秒兰1分钾后工贻。入木川午、期阴仪’后发动引擎,引擎

的上半部是处于没有机油、缺乏润滑的状况,大约要在发动后30s,才会因机油泵浦的运转而将机油运送到引擎最需要润滑的活塞、连杆及曲轴等部件。 2、点火后如何起步? 错误观点:在怠速空转时大力轰几脚油门;只要热了车,上路可以随意开。 说明书观点:在发动机处于冷态时要避免高发动机转速、油门全开和加大发动机负荷。 尽管热了车,也要避免马上高转速行驶,正确的方法是保持低车速,引擎转速以不超过3000-3500转/分钟为限,一般保持在2000转1分钟。待引擎上升至正常工作温度后,再恢复“个人习惯”开车即可。 3、怎样刹车最科学最安全? 错误观点:下坡全程踩住刹车控制车速。 说明书观点:在驶过较长的陡下坡之前要降低车速,挂入某个较低的挡位或选择某个较低的行驶挡。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发动机制动并减轻制动器负荷。 下坡时,科学的方法是通过降挡来减速制动,而不是踩刹车。特别要提醒的是,有的有经验驾驶人为了省油,下坡或者下桥时用空挡滑行,而汽车放空挡(或熄火滑行)时,无法给油路或气路加压,汽车将无法正常使用制动。 4、车子积炭怎么处理?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和监督规定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和监督规定 第3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保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注:发布此部令时,国家对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辆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 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督。 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从事运输经营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经营业户。 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从事营业性客运、货运的车辆以及用于汽车租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 本规定所称运输管理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等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条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营运车辆维修、检测的技术支持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车辆维护和检测工作,遵循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营运车辆维护质量和检测结论的真实性。 第五条国家鼓励运输经营者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和节能降耗达标 车型;鼓励道路货物运输使用厢式货车、多轴重型车以及采用集装箱、甩挂运输方式的货车。 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履行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及营运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状况和营运车辆的监督工作,应当采取信息化、网络化手段,提高行政监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车辆技术管理 第七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交通行业有关车辆技术管理标准(规范)。 第八条非个体经营的运输经营者应当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或 指定专人负责,对所属车辆实施技术管理工作。 企业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下同)的客运经营者和企业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下同)的货运经营者,必须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车辆技术管理专职人员应不少于5人。其它运输企业及三级以上客运企

车辆管理制度

上海有限公司 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规范用车程序,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有效控制车辆运行费用,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车辆的管理,集团下属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车辆日常管理 第三条集团车辆日常管理实行“一车一档案”的方式,即每辆车建有一份档案。车辆档案主要包括两个部分:车辆基本档案及日常管理档案。 (一)车辆的基本档案包括机动车行驶证、完税证明、保险单、维修保养记录单等资料(原件与复印件均保存完整)。除行驶证、养路费、保险卡原件由驾驶员随车携带外,其他车辆资料由行政部统一保管。 (二)车辆日常管理档案包括《车辆保管责任书》、《车辆月度行驶记录表》、《车辆月度例行检查情况表》、《车辆月度油耗统计表》、《车辆保养维修登记表》、《车辆交接备查登记表》、《车辆使用情况汇总表》等,用于记载车辆基本情况、维修保养、行驶里程以及油耗等信息。 第四条集团每辆车应指定专门的驾驶员担任车辆管理责任人并签订《车辆保管责任书》。车辆管理责任人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车辆管理责任人应于年检规定期限前一个月申请办理年检,避免出现逾期年检缴纳罚款的情况。集团行政部负责监督年检情况。 第六条车辆管理责任人应于保险到期前两个月申请办理保险,避免出现车辆保险逾期未办,车辆脱保的情形。集团行政部负责监督车辆续保情况。 第七条车辆管理责任人应于每月中旬对车辆进行常规检查,并填写《车辆月度例行检查情况表》,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车辆管理责任人应妥善保管车辆钥匙和停放车辆。车辆在本市时,应停放于指定地点,车辆出外省、市时,应停放于有专人看守的停放场所,并保证锁闭车 窗、车门,确保车辆和财产的安全。 第九条车辆油耗管理 (一)集团行政部每月进行车辆油耗统计,根据《车辆月度行驶记录表》制作《车辆月度油耗统计表》,对车辆油耗进行监督。 (二)车辆油卡管理 1. 行政部根据车辆数量及需要办理油卡及备用油卡,指定专人定期及时办理油卡 充值和开票事宜。油卡实行专车专用,禁止车辆间互换油卡。油卡一经备案,未经允许不得变更;在车辆所配油卡金额不足或遇到油卡损坏等特殊情况时,驾驶员可向行政部申请领取备用油卡加油。 2.驾驶员在使用油卡加油时,应保存每次加油小票及时交行政部登记留存;使用备 用油卡加油时,也须保存加油小票,并在其背面注明加油车辆的车牌号交由行政部登记留存。 3.驾驶员应随时掌握车辆油卡的余额变化,当油卡余额低于500元时上报行政部, 由行政部及时办理完成油卡充值手续。 第十条车辆有关费用报销按照集团预算管理制度和报销管理制度执行,由行政部负责。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并由集团行政部统一调度。车辆使用遵循申请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一)用车申请 各部门因公需要用车,须按要求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1.集团本部日常用车,申请人须提前1天通过OA系统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经部 门经理审批同意后,由行政部安排用车。 2.集团本部如遇紧急情况用车,申请人须征得部门经理批准后向行政部申请用车, 事后申请人须填写纸质《车辆使用申请单》并完成审批确认手续。 3.集团下属公司用车,申请人应填写纸质《车辆使用申请单》,经下属公司分管副

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XX物流有限公司 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为确保车辆营运状况良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切实提高车辆运营效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及我司《设备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订以下营运车辆管理规范,希遵照执行。 一、加强和完善营运车辆管理机构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我司营运车辆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设备管理办法》要求设置专门设备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车辆管理岗位及人员,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二、明确并落实车辆管理岗位职责 采购: 车辆的选型采购应遵循货比三家、性价比最优的原则,结合适用性、技术先进性、安全可靠性、经济性、维修方便性等进行比较,择优选购,所购车辆应及时办理入固手续,纳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验收: 车辆验收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合同、车辆清单和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并逐一清点随车工具和附件。 维护保养等日常工作 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

合理的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周期、作业项目等; 制订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及计划的组织实施;定期组织进行车辆技术检测和年审;负责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填写,保证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做好车辆安全技术检查; 配合安全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要求,参与路检路查,及时掌握车辆技术状况。 开展营运车辆安全行车、维护保养等业务培训、技术竞赛活动;定期开展车辆维护与使用的相关培训; 负责营运车载安全应急设备以及GPS车载终端的监管; 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结构的车辆。 处置和报废: 车辆的处置和报废应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必须在国家强制报废年限内营运,不得带病上路、超期服役。车辆报废前,需经车辆管理人员验车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处置。 三、切实提高专业管理人员素质 车辆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的技能水平,要定期进行新技术、新工艺等知识的学习,具备一般性故障的排除和诊断能力,同时要掌握维护工艺,会对车辆进行简单的维护。要对各类车型的结构、性能、工作质量都有所了解,具备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汽车空调正确使用方法

汽车空调正确使用方法 1、人们都知道要在全封闭状态下使用空调。对于汽车空调也一样,在使用过程中若车门,车窗关闭不严,将使制冷效果不佳,而且还 浪费燃油。 2、空调出风口方向随意调。有的车主在使用空调时,不注意调整空调吹风的方向,这不利于发挥空调的最佳效果。根据冷空气下沉、热空气上升的原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开冷气时将出风口向上,开暖气时将出风口向下。 3、长时间开着空调。有的车主常常在上车后就一直开着空调,但是长时间使用空调会使冷凝器压力过大,这会对制冷系统造成损耗,因为空调是发动机的一个沉重负担,而发动机本身就是一个发热体,更何况在高温天气下。一些小排量汽车在这种情况下甚至会出现水沸现象,影响驾驶也降低了空调效率。因此每次使用空调时间不宜过久,如果车内温度已经达到舒适的温度,就可以把空调关掉,隔一会儿再开。 4、选择合适的空调温度。当然在夏季,许多人喜欢把温度调的很低。殊不知当温度调得过低,会影响身体健康,所以空调温度调整一定要适宜。人体最适宜的温度是20℃至25℃,超过28℃,人就会觉得闷热。而低于14℃,人就会觉得冷。因此,空调应将车内温度控制在18℃至25℃之间,温度过低容易使人生病。

5、夏季进车立即启动内循环。汽车在烈日下停放的时间较长时,有些车主喜欢一启动汽车就立刻开启空调并开启内循环,认为这样可以让车厢内温度下降得快一点。但因为车内的温度比车外温度高,所以这样反而效果不好。刚进入车内的时候,应该先开窗通风,并开启外循环,把热气都排出去。等车厢内温度下降之后, 再换成内循环。 6、不要开着空调在车内吸烟。由于车厢内吸烟,烟雾一下子排不出去,刺激眼睛和呼吸系统,不利于健康,若吸烟,应将空调通风控制调整到“排出”位置,使车厢内烟雾排出车外。 7、不在开着空调的停驶车内长时间休息或睡眠。由于汽车密封好,车辆停驶时,车厢内通气性差,若此时开着空调休息或睡眠,很可能因发动机排出的CO气体漏入车内引起人员中毒,甚至死亡。 8、低速行驶时尽量不使用空调。行车中遇到交通堵塞时,不要为提高空调效能而使发动机以较高转速运转,因为这样做对发动机和空调压缩机的使用寿命都有不利影响。 9、先熄火再关空调。有的车主常常在熄火之后才想起关闭空调,这对发动机是有害的,因为这样在车辆下次启动时,发动机会带着空调的负荷启动,这样的高负荷会损伤发动机。因此每次停车后应先关闭空调再熄火,而且也应该在车辆启动两三分钟、

公司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公司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公司车辆营运增收,努力提高其运行效率,切实加强对车 辆的调度管理,规范用车程序,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和清 除不安全因素的发生,根据公司现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的所有营运车辆(不含公务 用的小车)。 二、公司所有营运车辆的证照稽核、维修、检修、年审、车辆保险及 养路费支出等事项统一由车辆管理部门或指定的专人负责办理;并由车辆 管理部门认真建立相关车辆包括车辆型号、车辆原值、基本装备、技术性 能、逐年行驶里程、车辆分配等情况档案,以备跟踪管理。 三、车辆管理 1、车辆管理部门对所属各车辆设置“行车记录表”,车辆使用前,由驾驶员就上一次记录表上的读数与车辆里程表进行核对、检查,出车结束后, 驾驶员应认真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并由车辆管理部门不 定期地进行抽查。如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作记载,第一次提出批评; 第二次处于罚款100元;对屡教不改者,将其劝退辞职; 2、驾驶员必须坚持以安全第一、杜绝隐患发生为原则。严禁驾驶员随 意将车辆和钥匙交给他人以试驾或顶岗,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本人负 责; 3、车辆行驶回公司时,一律停按指定的地点顺序停车,严禁乱停乱放; 4、营运车辆的出行必须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调度管理,不得讲价还价; 5、所有营运车辆,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不得携带私货(包括自用 物资),一经发现将以一罚十进行处罚; 6、对未按程序执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出车者,车辆管理部门将追查行 为人责任,并将其发生的所有费用划归个人承担;

7、车辆管理部门将不定期进行上路巡查; 四、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核对驾照等级和个人身份证,对驾驶不同类型的车辆依据驾照等级和驾驶经验由管理部门考核后定岗。驾驶员应在每次出行时对自 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进行检查,确保证件的齐全、有效; 2、驾驶员在行车前还必须对车辆做好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外观等),如发现故障或不安全隐患、配件失窃或损坏等 现象,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否则将对对由此引发的后果 负责; 3、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有关交 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蓄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时,后果概由当事人负责; 4、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规范作业,不带情绪出 车,杜绝酒后出车,不开危险车、英雄车,不疲劳驾车,晚间出车要注意 休息; 5、在途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 在不准停车的地方或危险地段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车门,预 防被盗。因任意放置导致的损毁、失窃等,概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驾驶员上路行车必须携带手机,并保证手机的畅通; 7、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驾驶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 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10、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未出任何交通事故的,公司将视情况给予 一定的奖励; 五、违规与事故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违反交通法规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员自行承 担相应责任: (1)、无证驾驶, 违章操作;

(完整word版)人车管理制度

斜井人车管理制度 斜井人车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 1.斜井提升机司机、维修工、人车跟车工及修理工、把钩工。六工种默契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斜井人车提升任务和安全工作。 2.各工种必须经过理论知识、实际操作的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关安全监察部门的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3.斜井人车及提升机每班安全检查和维护后,必须按《煤矿斜井人车试验细则》进行一次放空车试验,并做好检修、试验记录。 4.人员上下车时,必须等待车停稳,先下后上,不得抢上抢下,更不得出现超员,以及在车上嬉戏打闹现象。 5.人员上车后,必须将人车防护链挂好挂牢,人身体的头、脚、腿、手等不得伸出车外,更不得随身携带超长、超重、超高等物品乘坐人车。 6.斜井人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现轨道内有障碍物,掉道、车轮颤动或震动较大。钢丝绳抖动、接收到不明信号、人车前方有人等异常情况时,跟车工要立即采取紧急停车措施,发送紧急停车信号,以防事故发生。 7.斜井人车日常管理中,各工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严禁在提升运行中交接班。 8.乘车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具有强腐蚀性物品与其他人员同车同时上下,确需携带上述物品乘坐人车上下时,必须携带者单独放一次车,决不能混同乘车。

人车跟车工岗位责任制 1、接班后负责检查各车的联接插销、链环、联接装置、碰头、防护链等各部件是否良好。 2、负责维护好乘车秩序,不得超载,监督检查成员是否违反乘车规定,挂好防护链。 3、检查乘员所携带工具、以及肢体是否伸出车外,是否将易燃性、腐蚀性、爆炸性物品或其它物料带入车内。 4、跟车工必须随身携带人车信号遥控装置。 5、待跟车工全面检查工作完毕并合格后,方可向司机发出开车信号。 6、跟车工必须坐最后一排座位上,在行车途中,应集中精力,注意瞭望,发现特殊情况时及时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 7、下班时负责将人车停放稳妥,关闭好挡车器,并将车厢内清扫干净。

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6169 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营运车辆必须按时参加车辆的定期安检、年检、回场检查、二级维护、大修、CNG审验和常规维护保养;按规定按时足额投保。 二、每天出车前对CNG设施、车辆的安全系统、灯光系统、电路系统及轮胎进行检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三、车辆必须配2公斤(含2公斤)以上的ABC类干粉灭火器一具,并保证不过期而且会使用。 四、严格遵守国家、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各种交通安全及安全生产法规,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在行车

汽车手刹如何正确使用

汽车手刹如何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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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手刹如何正确使用 1坡段堵车,切记莫忘拉手刹 如果平常停车时忘拉手刹,车辆出现后溜时,紧踩脚刹,也许不会有太大危险。但如果在半坡中遇到堵车,车主忘记拉手刹,那就非常危险了。 ?此时车主的精力都用在踩油门和松离合的上,而忽视了脚刹,此时车辆就会下滑,加上身后其他车辆在不断按喇叭的警示声,使车主感到更加紧张,慌忙中抬起离合,车就会熄火,然后急速后倒,以至于碰到身后的车辆。? 应急措施:凡是遇到车被堵塞在半坡,出现后溜的现象,车主首先要做的便是镇定,千万不能慌乱,迅速踩住脚刹,让车先停住,然后再轻拉手刹。缓慢松脚刹。此时脚最好不要离开脚刹,确定手刹拉牢后,再将脚刹松开。??正确方法:在日常行驶时,最好与其他车保持一定车距,一旦出现车后溜时,应立即采取踩脚刹、拉手刹等一系列弥补措施。同时,长时间停车的情况下,依旧要保持警惕,一定要记住拉手刹,这样不仅可以让脚得到一段时间的休息,同时也不用担心因为分心而松开脚刹,从而导致发生溜车的现象。 2高速行驶,手刹不能代脚刹

很多车主都认为,在高速行驶中或者急转弯时,遇到突发危机可直接拉手刹来减速,在紧急时刻,手刹可以替代脚刹,让车立刻停止前进。其实,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并且很危险。? 手刹的主要作用是控制车辆后轮的速度。但在快速行驶中,手刹的制动力作用是很小的。如果车主在高速行驶时拉动手刹,那么会很容易使后轮抱死,拉线被拉断,此时将会发生车辆侧滑,甚至翻车等现象。同时在急转弯或者雨天、冰雪地中行驶,也不要急速使用手刹,否则ABS系统就会失效,后轮完全没有转速信号,容易发生跑偏和甩尾现象。? 应急措施:在高速行驶中,要紧急停车,而脚刹又出现问题不起作用时,首先要做的是,松开油门,通过降挡来减速,在车速稍微平稳、车速明显降下来时,再拉手刹将车子刹停。 ?正确方法:一般情况下,在高速行驶中应当尽量使用点刹来让车辆停止,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最好不要在高速行驶中用手刹的方式让强行让车辆停止,这样做会非常危险。? 3 带着手刹跑,刹车损耗大 带着手刹开车,带来的最直接影响就是刹车盘加速磨损和刹车片发热后变硬,手刹拉线拉长。这会导致刹车性能下降,有时车主闻到的焦味也是由此而来的,严重情况下,会出现车尾冒烟的现象。如果长时间拉着手刹开车,还可能导致刹车分泵咬死,刹车油泄漏,制动液温度

人车运行管理制度

人车运行管理制度1 副斜井人车运行管理制度 1、副斜井人车运行必须配备绞车司机、人车跟车工、信号把钩工和安检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副井绞车司机、人车跟车工、井上下把钩工及安检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工种的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操作,副井绞车司机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绞车各种保护及信号装置必须灵墩可靠,使用正常。正常运行时绞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5m/So 3、人车跟车工必须坐在人车行驶方向有操作把手的一排座位上,安检工应坐在另一节人车有操作把手的一排座位上,并且配备双通讯设备。首车和尾车有操作把手的一排座位上除跟车工和安检员外严禁乘坐其他人员。否则,给予当事人100元/次罚款,给予跟车工(安检员)50 7C/次罚款,并培训三天。 4、人车司机、副井绞车司机、人车跟车工、信号把钩工及安检工必须严格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副井绞车司机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人车跟车工及安检工发现人车运行异常(超速)应立即搬动操作手把,使人车落闸,停止运行,确保乘坐人员的安全。 5、人车的信号装置必须完好、灵敬、可靠,人车运行前由跟车工进行试验,如有一套发生故障时,跟车工不得发出开车信号,绞车司机不得开车。 6、每班人车运行前,跟车工必须对连接装置、防坠器、牵引装置、保护链、制动器、挡门链和信号系统及钩头、安全绳、以及距钩 头30m范围内的钢丝绳和地面甩车场轨道、道岔等进行全面检查,严禁用铁

丝或铁钎等将制动器插爪绑缚固定,确认无问题后,再进行一次空车(除跟车工和安检工外,不得乘坐其他任何人员)全程慢速试运行,慢速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清除妨碍人车运行的障碍,无问题后方可运送人员。否则,给予当班人车跟车工、安检工各罚款100-200元/次。 7、人车运行前,跟车工配合电工对副斜井防跑车装置、信号系统进行试验,确认灵敏可靠无误后,方可运行人车。 8、人车在地面甩车场摘挂钩时,特别是挂钩后,井口信号、把钩工要会同人车跟车工、安检工一起检查安全绳是否挂好,是否固定牢固,活插销是否插好、是否已闭锁,确认无问题后,再打点慢速提车到副井口规定上、下车地点,为下人车做好准备工作。在人车未进入副井口规定上、下车地点之前,人车上严禁乘坐任何人员。否则,给予当班安检工罚款100-200元/次。 9、斜井人车必须按规定时间正点运行,并保证足够的运输次数,不得超乘人员,人车运行中,人车跟车工和安检工必须精力集中、严禁与乘坐人员闲谈、打闹,人车跟车工必须目视前方、手持信号发射器,不许放置一边。否则,给予当班人车跟车工(安检工)罚款100-200元/次。 10、人车座位两侧要有可黑的防护链。 1K人车运行至各水平规定乘车点、道岔、防跑车装置前,绞车司机要减速慢行,起停的加速度、减速度不大于0.5m/s2,严禁突然 加速、减速。 12、在井底、井口变坡点1m内设置人车乘车场,各人车乘车场要设通讯、照明设施和候车室,室内安放候车坐凳,门口处要悬挂“候车室”牌板并设栅栏,各乘车场上、下人的一侧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0.8米,并设台阶。各车场及行车、行人道口要装设行车声光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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