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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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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翠平诉肇南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03)端民初字第751号(2003年9月18日)

二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肇中民终字第308号(2004年2月4日)

再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肇中法民再字第6号(2005年10月17日)

复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粵高法民一申字第738号(2006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监字第179号(2009年4月24日)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贾翠平

被告(反诉原告):肇庆市肇南公司(以下简称肇南公司)

贾翠平2001年5月24日进入肇南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肇南公司亦没有为贾翠平交纳工伤保险费。2002年6月10日晚,贾翠平在加班后,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左大腿高位截肢。贾翠平从2002年6月11日至9月24日住院治疗103天,需陪护二人。贾翠平与事故责任方于2002年10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由事故责任方赔偿贾翠平医疗费34391.20元、住院伙食费3150元、误工

费2803.5元、陪人费4662元、定残费300元、残疾补助费97195.56元、残疾器具补偿款156000元、抚养费15600元、交通费770元,共314872.26元。贾翠平当天已收到上述款项。2002年9月29日,广州市某义肢矫形康复中心出具证明,认为贾翠平适合安装国产普及型假肢,单价为19600元,假肢正常使用年限为4年。2002年10月18日至2002年11月15日,贾翠平在该康复中心住院28天,安装假肢,需陪人一人,支出假肢费36000元、住院费1680元、治疗费84元。2003年1月10日,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贾翠平为因工受伤。同年1月16日,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肇南公司和贾翠平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协商未果,贾翠平于2003年1月16日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3月27日作出裁决:肇南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贾翠平一次性伤残补偿金11430元及残疾退休金76200元。双方对仲裁裁决均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均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肇南公司诉称:贾翠平享受了厂方提供的免费宿舍福利待遇后办理退宿手续,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请求判决贾翠平不为工伤,原告不应承担责任。

贾翠平诉求判令肇南公司支付1个月工伤津贴5558元、首次假肢安装费37764元及至70岁11次的假肢安装费共339164元(11次×27400元/次)、18个月一次性残疾补偿金14504.94元、残疾退休金333613.62元(9670元/年×75%×46年)、6个月安家补助费

4834.98元、13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8682元、工伤鉴定费50元。

另查明,肇庆市2001年度职工年均工资9670元,月平均工资为805元。

【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肇南公司与贾翠平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肇南公司因未为贾翠平参加工伤保险,故对贾翠平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工受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肇南公司按有关社会工伤保险标准予以赔偿。肇南公司在诉讼中放弃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贾翠平要求肇南公司赔偿住院期间至评残之日止的工资、假肢安装、维护费、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住院伙食费、陪人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贾翠平的住院伙食费按20元/天计131天,共计2620元;住院期间陪人误工费按21.96元/天2人计103天及21.96元/天计1人28天的标准计付,为5138.64元,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按805月计发18个月,共为14490元。贾翠平从治疗至评残之日的工资为5558元(按794元/月计7个月),肇南公司认为贾翠平事故前的工资为600元/月,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贾翠平主张的工资数额予以确认。贾翠平要求肇南公司支付首次假肢安装费37764元过高,不予支持。贾翠平首次假肢安装费用中的假肢费为36000元,超出了其适合安装的假肢类

型的19600元的标准。因此,对贾翠平首次假肢支出的住院费1680元、治疗费84元、假肢费19600元,予以确认,超出部分由贾翠平自行负担。贾翠平计至70岁的假肢安装费应以19600元/次计11次,共为215600元。贾翠平因公受伤需要支出的假肢费用合计236964元。鉴于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已赔偿贾翠平假肢费156000元,贾翠平要求肇南公司负担其该项目全部费用,不予支持,肇南公司应赔偿贾翠平假肢费用的不足部分,即80964元。贾翠平要求肇南公司一次性支付其至70岁的46年的残疾退休金333613.62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贾翠平坚持要求肇南公司一次性支付其残疾退休金,则应按9670元/年计算10年依75%的标准计付,即为72525元。贾翠平的户口所在地在四川,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后现回户口所在地安臵,不属异地安臵,故对其要求肇南公司支付安家补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对贾翠平要求支付定残费、小孩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理据,亦不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肇南公司支付贾翠平一、住院伙食费人民币2620元、陪人误工费5138.64元;

二、工资5558元;三、假肢费80964元;四、一次性残疾补偿金14490元;五、残疾退休金72525元;六、驳回贾翠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肇南公司和贾翠平均不服,提出上诉。

肇南公司上诉称:贾翠平不遵守厂规而出了交通事故,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此外,一审判决的第一、二、三项应由事故责任方赔偿,在交通事故处理时已计定,贾翠平在调解时放弃了部分赔偿数额后已得到相同项目的赔偿,不应再由我公司赔偿。还有,一审判决第四、五项的工资月基数尚未核准,一审法院就此判决是不客观的。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贾翠平上诉称:(1)肇南公司在我发生事故前未办理工伤保险,一审法院将理应由肇南公司全额支付的236964元只判决补差80964元,不符合《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是互相独立的,一审法院将案外人支付的假肢费部分扣出,仅判决肇南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于法无据。请求改判肇南公司支付假肢费236964元。(2)肇南公司未给我购买工伤保险,应适用《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51条,不适用第33条,全部费用由肇南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未将医疗费予以处理,不能判决肇南公司免责。请求补充判决医疗费34391.2元。(3)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51条、第27条的规定,肇南公司应支付333615元(9670元/年×75%×46年)的残疾退休金,而不是按10年计算的72525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且要求一次性支付。

二审法院认为:贾翠平在下班回住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至四级伤残,贾翠平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作为用人单位的肇南公司没有为贾翠平办理工伤保险,由此所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由肇南公司承担。

贾翠平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与肇事者已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等级评估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器具费和抚养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虽然协议赔偿额与法律规定的计算值有差异,但协议内容是贾翠平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贾翠平放弃自己权利的行为,应予确认。

依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的规定,贾翠平除了残疾退休金外的其他工伤待遇项目在交通肇事赔偿案中已调解并履行完毕取得相应的款项,得到了赔偿,不应重复计算。贾翠平上诉再要求肇南公司就假肢费和医疗费两项支付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贾翠平的残疾退休金,依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一般按半年计发一次至其死亡,现贾翠平请求一次性支付,应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的规定,计发10年,计发基数标准为《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规

定的伤者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贾翠平要求计发至70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残疾退休金正确,鉴于肇南公司对一次性残疾补偿金这一项目赔偿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不予变更。

肇南公司认为贾翠平违反常规,没有事实依据,其要求贾翠平自行承担责任不予支持。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四、五和六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和三项。

贾翠平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作出申请人就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假肢费等费用不能重复计赔的结论是错误的,请求再审改判。

二审法院再审认为:贾翠平提出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假肢费等费用均属广义的医疗所需费用,依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贾翠平要求重复计赔的申诉理由缺乏理据,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贾翠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贾翠平的再审申请。

贾翠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理由:(1)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有相冲突的情形。依据《立法法》第86条第1款第

(2)项之规定,法院应中止审理,逐级上报国务院裁决。(2)原审扩大解释“医疗费”,适用法律错误。“医疗费”和“康复器具费”是相互独立的赔偿项目,并非包含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其申诉理由不成立,下发不予再审立案通知书。

【评析】

本案系因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致人工伤引发的工伤赔偿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在受害人取得肇事车主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后,是否可以取得工伤待遇双份赔偿。即涉及第三人致人工伤事故的法律适用问题。

职工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竞合。如何协调、处理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和难点。在世界各国对该问题有四种处理模式:第一,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但劳动者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第三,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第四,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由于我国法

律对此类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没有明确规定,在理论上,二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双重赔偿从法理上是并行不悖的,因此,实践中争议较大,存在不同做法。根据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采取民事赔偿优先,工伤保险补充模式。之后,一些省市立法相继制定了地方工伤保险条例,有与该《试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比如浙江省的规定采取总额补差,广东省的规定是补充模式,而深圳市的规定是兼得模式。根据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主体为同一主体时,以工伤待遇赔偿取代交通事故赔偿;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对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即兼得赔偿,但如何赔偿,并不明确,对此有关人员的解释是“鉴于有关部门和学者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协调机制尚有分歧意见,一时难以统一,而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故在本解释中暂时不作规定,留待日后再作解释”。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则取消了原《试行办法》第双条的内容,对于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如何处理没有作明确规定。但对原《试行办法》,有关部门也没有明文废止,目前该办法仍处于继续生效状态。因此,在处理交

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关系上有可能存在适用法律上的冲突和困难。

本案中,贾翠平在下班回住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致四级伤残,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故贾翠平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肇南公司没有为贾翠平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51条的规定,由此所产生的各项工伤待遇全部由肇南公司支付。

贾翠平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已自愿与事故责任方就治疗期间所需的治疗费、住院费、伙食费、陪人费、误工费、定残费、残疾补助费、残疾器具补偿款、抚养费、交通等费用达成调解协议,总计314872.26元,已由肇事车主赔偿给贾翠平。之后,贾翠平又起诉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赔偿,原审法院依据《试行办法》第28条,对其中在民事赔偿中已经获赔的项目(住院伙食费、住院护理费、工伤津贴和残疾器具费),没有予以支持。而中院再审判决及广东高院的驳回通知中除认为依据《试行办法》第28条,在交通肇事赔偿案中已得到的赔偿不应重复计算外,还认为住院伙食费、住院护理费、工伤津贴和残疾器具费属于广义的医疗费用,贾翠平的申诉亦不符合《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的规定。对此,申诉人贾翠平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扩大解释医疗费,要求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第33条“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计付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的规定,对本案再审给付上述费用。这里,如何适用法律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

一、本案是否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问题

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对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该《试行办法》是劳动部根据《劳动法》制定的,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是广东省人大,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998年11月1日施行。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全部员工。该条例第33条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按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02年6月10日,认定工伤日为2003年1月10日。法院受理本案为2003年4月。故,从法律法规的时效上说,上述二部法规均可适用(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不适

用于本案)。但从效力上说,《试行办法》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根据我国《立法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第82条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因此,《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其效力高于部门规章。而且《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是在《试行办法》之后,根据地方情况制定的,相对与全国试行的《试行办法》,属于特别法,因此,本案应优先适用效力较高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在该条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时,可适用一般规定《试行办法》。

从《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看,在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时,先按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赔偿,之后由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采取的是补充模式,即在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赔偿已经赔偿的项目部分,在工伤赔偿中不再支付,工伤待遇只是补充赔偿其他工伤待遇。但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工伤津贴、假肢费是否属于医疗费之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在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均没有明确说明。从条例采补充模式原则分析,应属于不应重复支付之费用。在此情况下,原审引用部门规章《试行办法》第28条有关交通事故引起工伤处理的特殊规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妥,处理结果也与《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不相悖。

关于申诉人贾翠平提出“依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的,法院应中止审理,逐级上报”的问题,《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与《试行办法》的规定不尽一致,确实存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但《立法法》第86条规定上报国务院的前提条件是“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分别处理。本案中,原审法院根据法律法规的效力和适用范围,选择确定适用的相关法规来处理纠纷是妥当的,并不违反法律程序。本案不属于“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之情形。申诉人主张本案应按照《立法法》第86条规定报国务院处理的理由不成立,而且该做法也势必导致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故原审法院依职权裁量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是有利的,做法并无不妥。

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的理解问题

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第23条医疗费用(含挂号费、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普通床位费、就医路费等),住院治疗的伙食费、外地治疗所需交通、食宿费;第24条误工工资(工伤津贴);第25条护理费;第26条康复器具费;第27条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残疾退休金;第28条异地安家补助费;第29条工伤辞退费;第30条丧葬费、遗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等。

条例第33条规定“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中医疗费范围有那些?是仅指第23条规定的医疗费,还是包括因医疗必然带来的其他费用,立法机关没有明确解释。从字面意思看,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工伤津贴、残疾用具费不同于医疗费,但该费用的发生均是围绕医疗目的产生的直接费用,且是唯一的,劳动者不能同时占有二份残疾用具。参照条例确立的民事赔偿优先,工伤保险补偿赔偿原则及该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的“在被保险人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时,应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费用”之规定,原审法院将该费用理解为广义的医疗所需费用是符合立法精神的,对于已经在民事赔偿中获得赔偿的部分,工伤保险赔偿中不再重复支付,工伤保险只承担民事赔偿中补充赔偿责任,即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承担第三人不能赔偿部分的补足差额。况且,我国民法理论中亦有“不应获得额外利益”的原则,工伤保险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社会保障机构或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受害人基于劳动者的身份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福利性的补助制度,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劳动者依商业人身保险获得的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取得,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中扣除。而工伤保险赔偿是基于其社会保障机制的补偿功能,应当以补偿当事人损失为目的。在第三人侵权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基于侵权过错责任原则,第三人应予赔偿,但同时,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先的劳动合同关系,被确认工伤后,还可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第三人侵权致工伤的劳动者可以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

待遇赔偿双重救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适用择一赔偿模式,但亦未明确有双重赔偿的规定,而大多规定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工伤待遇不重复计赔,这也是符合我国经济现状和社会实际情况的。如果双份赔偿,既加重了工伤保险机构和企业的负担,可能损害企业为社会服务的积极性,也与设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之分摊风险的目的、宗旨不相符。同时可能造成不同工伤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不平衡。所以,原审法院依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补充赔偿原则和《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对贾翠平的重复赔偿请求未予支持是适当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贾翠平的再审申请决定不予立案再审。

需要说明的是,2004年1月《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由于新条例取消了《试行办法》中第28条的规定,所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宜再适用《试行办法》的规定,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判。

(一审合议庭成员:伦金培伍凤娇宋凯文

二审合议庭成员:梁碧媛张日红唐强

再审合议庭成员:刘伊君薛向阳文翠芳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表说明一、本表一式1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二、需附材料: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发票原件1份; 2、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1份; 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非必要):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

(2)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 印件1份; 涉及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原件1份,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 处方原件1份,有辅助器具费用的需提供辅助器具费用发票原件1份(非必要); 涉及工伤康复的,需提供《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2份(非必要)。 4、《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 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伤残一次性待遇 1、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不缴鉴定费的不需提供)(非必要);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 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护理等级鉴定)原件1份(当事人无 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4、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视同参保审批的,需要提交该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 (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和劳动合同原件1份(非必要); 5、委托书(支付给参保人员不需要,非必要)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原件1份。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 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4、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视同参保审批的,需要提交该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 (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和劳动合同原件1份(非必要);

工伤保险待遇对照表

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及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由该单位向职工、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依据 ①.《工伤保险条例》2011.1.1 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4.6.5 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2004.11.22 ④.《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1.1.1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9.1 ⑦.《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12.28 ⑨.《职业病防治法》2017.11.5 ⑩.《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11.2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3.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7.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4.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3.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5.1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两篇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两篇 篇一: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1.文书的基本知识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是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或者职业病确诊之后,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填写的格式文书。 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是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是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

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三是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四是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五是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六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 【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

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要交多少钱

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要交多少钱 工伤保险已经非常的普遍,基本上每个单位都会给自己的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只是很多的员工不知道工伤保险的待遇有哪些?下面我们就看看招商信诺的专家是怎么说的?来看看吧。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1、工伤医疗待遇 国际劳工公约规定工伤医疗费用,包括矫形设备供应和维修费用。不应由工人分担,医疗期也不应限制。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工伤医疗都是免费的;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这个标准,有的国家虽然有医疗保险,但是采取限制的办法较多。 2、暂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所谓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是因为伤者正处在医疗期,尚未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序。一旦做了鉴定或治疗超过一定期限仍需要继续治疗,就视为永久完全丧失或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了。支付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1952年102号国际劳

工公约规定要有一个等待期,最低保障为工资的50%。1964年《工伤补偿公约》(第121号)规定不需要等待期,最低保障提高到60%工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是一种短期待遇,多数国家支付60%(工资的2、3或75%)也有些国家支付100%。支付期限一般为26周至52周。 3、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项待遇是经鉴定为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支付的,为伤残抚恤金或伤残年金。属工伤长期待遇,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才予发给。多数国家支付的标准为工资的66%或75%,需要护理的一般都规定加发护理费。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一般是给予一次性抚恤待遇,一般最高为4年工资。 4、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是对轻度伤残支付的待遇。一般以永久全残支付的待遇为100%,部分残的按比例减少。支付方式视伤残程序而定,对于伤残程序达到一定界限以上的一部分人定期支付,最轻度伤残的一次性支付。 5、死亡待遇 此项待遇一般除丧葬费外还有遗属抚恤金或遗属津贴。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遗属抚恤包括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两部分。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均支付一次性待遇,一般不少于死者生前3年工资的收入。遗属定期抚恤金按照死者生前供养人口、年金等情况给付,标准为死者生前工资收入一定比例。《工伤补偿公约》规定一个标准家庭(夫妻加两个子女)最低标准为60%。

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单位名称:单位编号: 填报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审批须知 特别提醒:职工受伤后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连续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评定伤残等级,合法有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当月以后方可中断缴费。 一、享受条件 工伤职工受伤害前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已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办理工伤待遇(非工亡)审批所需材料 、填写《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或“社保机构联”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或“社保机构联”原件),如伤势轻微没有残疾,职工自愿不做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本人在工伤待遇申请表上签字并申明“本人自愿放弃伤残鉴定”; 、有效发票原件(据实提供)和相关单据: ()报支工伤医疗费用的:医疗费发票原件附费用明细(汇总)清单,住院发票应附出院记录,必要时附相应病历记录复印件;转往苏州地区以外就医的需附转院证明;报支工伤康复费用的,还需提交康复确认告知单或康复治疗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康复效果评价通知单。 ()经同意转往苏州大市以外住院治疗的,可报支外诊交通费、食宿费,除转院证明和出院记录外,还应提供交通费、食宿费发票原件。仅限于工伤职工本人乘坐汽车、火车等普通交通工具费用和转院途中食宿费用。伤情特殊需要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须附经办机构事先同意的审批表; ()报支假肢义齿等辅助器具费用的,辅助器具费发票原件需附事先经过批准确认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审批表》,在限额内报支; ()涉及交通事故等第三人责任的应附事故责任认定文书及赔偿处理文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其它符合规定的发票原件及相关单据。 、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属于建筑工伤保险的,还需提交建筑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收据复印件,其中-级伤残定期待遇,需先按规定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手续; 、其他特殊情况根据要求提供。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需另填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按相关要求另行提供材料) 三、注意事项 、工伤待遇审批通常应在治疗结束、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由用人单位前来办理。 、职工或单位如参加有商业保险的,应先复印好相关票据,通常先到保险公司报支后,再将发票原件及有关资料送交社保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规定审批工伤待遇。职工或单位如需留存发票、清单等复印件的,应先自行复印留存。 、因交通事故及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应先办理侵权责任民事赔偿。 、所交材料应字迹清晰、书写规范;提交的复印件、表格、证明材料等应使用规格的纸张,复印件需另带原件以供核对。发票较多的,应叠瓦状粘贴在纸上,交通食宿费发票另贴一页。

工伤赔付案例

工伤赔付相关 案例:30岁,男,发生工伤且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月工资?未参加工伤保险,现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多少补偿金? 解答: 1、工伤基金支付(由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因此这部分现由企业支付): ①医疗费;按治疗工伤的费用 ②伙食补助费:目前南京市规定为每月600元 ③生活护理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56270/12*30%=1407元 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工资 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77.1-30)*0.4个月工资=18.84个月 2、企业支付: 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正常工资 ⑦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8个月工资 因此,除了医疗费用外, 企业每月需支付: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共计600+1407+工资 企业还需要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9+17.2+8=34.2个月的工资。 相关参考文件: 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目前南京执行的是每天20元)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雇主责任保险案例 (2)

一、雇主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 【保单基本情况】 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8月25同在我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其中员工死亡最高赔偿限额为36个月工资,伤残最高赔偿限额为48个月工资,共计投保60人。 【案情经过】 2009年12月8日10:15时左右,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在做焊接条件试验时,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陈某左手中指前端被压,事发后立即送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左中指远节机器压砸伤、左中指远节缺损,需进行手术治疗。2010年1月28同,经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5月26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其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部分已由社保赔付,按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误工费的索赔。 【理赔结果】 根据医院病假证明书结合单位考勤记录,陈某工伤后休息48个工作日,根据雇主责任险条款规定扣除5天免赔后,按被保险人提供的陈某

工伤前6个月月平均工资2516.6元计算其误工损失,即:2516.6/21.75×(48-5) =4975.35元。 此次事故我司共赔付4975.35元。 【案例评析】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雇员手指压伤。事故本身是人为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属于雇主责任险责任范围内,且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伤者为公司雇员,我司应当赔偿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商行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1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二、需附材料: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发票原件1份; 2、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1份; 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非必要);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 (2)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 涉及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原件1份,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原件1份,有辅助器具费用的需提供辅助器具费用发票原件1份(非必要)。 涉及工伤康复的,需提供《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2份(非必要)。 4、《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伤残一次性特遇 1、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不缴鉴定费的不需提供)(非必要);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中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包括伤线等级鉴定和护理等级鉴定)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原件1份; 2、《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份(当事人无高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四)统等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1、交通,住宿费用发票原件1份。 (五)一次性工亡持遇 1、《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2、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需提供)(非必要)。 三、上述材料中,如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视同参保审批的,需要提交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由经办机构自行取,无法获取的,由中请人提供)和劳动合同原件1(非必要);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未享受过公伤待遇的证明(非必要)。

四级工伤赔偿案例

工伤保险:本人工资与实际缴费工资不符,帮当事人要回差额23万元 作者:胡小蓉律师时间:2012年07月25日 工伤保险:本人工资与实际缴费工资不符,帮当事人要回差额23万元 一、案情简要: 2010年3月8日,申请人应聘至被申请人处工作,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2010年11月 13日,被申请人生产大楼的载货电梯,出现故障停留在生产大楼四楼和五楼之间。当日下 午15时50分许,被申请人管理人员要求申请人去检修电梯,申请人在电梯顶部,查看电梯故障原因时,电梯突然坠落,申请人随电梯掉落到底层,造成其全身多处受伤,经诊断结论为全身多处受伤、左小腿离段毁损伤、右侧肱骨上段骨折、右肩关节脱位、骨盘耻骨联合分离、骶尾骨骨折等。经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因工受伤属于工伤。2011年8月29日,经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因工致残等级为肆级,可以安装左大腿假肢。 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以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了2010年 12月至2011年8月的工资。嗣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最低基数的工伤保险(1480 元/月),申请人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只能拿到1480元标准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其他费用。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其他工伤待遇以及损失均无果。 二、代理经过: 申请人多次咨询胡小蓉律师后,决定委托胡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胡律师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综合分析了案情,因申请人准备提起劳动仲裁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将相关的赔偿款交付给申请人,且申请人也不知道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的工伤保险情况。于是,提出了以下仲裁请求: 1、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63000元;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共计人民币652500元; 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等共计人民币44861.88元; 4、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维修费共计人民币262700元; 5、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500元及拖欠赔偿金4750元; 6、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鉴定费300元; 7、依法判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 三、结果 胡律师提交了相关仲裁材料之后,多处收集全国各地关于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符,用人单位补偿相关赔偿差额的判例,并且将这些判例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作为参考。开庭时,被申请人亲自出庭参加诉讼,而是由其代理律师出庭。开庭时,胡律师从法律规定、法律精神、实际判例等等多方面论证被申请人需要向申请人赔偿社保之外的差额。开庭时,取得良好的效果。事后,被申请人主动联系申请人要求调解。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留劳动关系,申请人推出工作岗位,被申请人自愿申请人退休前的全额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

工伤保险待遇案例

贾翠平诉肇南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03)端民初字第751号(2003年9月18日) 二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肇中民终字第308号(2004年2月4日) 再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肇中法民再字第6号(2005年10月17日) 复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粵高法民一申字第738号(2006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监字第179号(2009年4月24日)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贾翠平 被告(反诉原告):肇庆市肇南公司(以下简称肇南公司) 贾翠平2001年5月24日进入肇南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肇南公司亦没有为贾翠平交纳工伤保险费。2002年6月10日晚,贾翠平在加班后,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左大腿高位截肢。贾翠平从2002年6月11日至9月24日住院治疗103天,需陪护二人。贾翠平与事故责任方于2002年10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由事故责任方赔偿贾翠平医疗费34391.20元、住院伙食费3150元、误工

费2803.5元、陪人费4662元、定残费300元、残疾补助费97195.56元、残疾器具补偿款156000元、抚养费15600元、交通费770元,共314872.26元。贾翠平当天已收到上述款项。2002年9月29日,广州市某义肢矫形康复中心出具证明,认为贾翠平适合安装国产普及型假肢,单价为19600元,假肢正常使用年限为4年。2002年10月18日至2002年11月15日,贾翠平在该康复中心住院28天,安装假肢,需陪人一人,支出假肢费36000元、住院费1680元、治疗费84元。2003年1月10日,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贾翠平为因工受伤。同年1月16日,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肇南公司和贾翠平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协商未果,贾翠平于2003年1月16日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3月27日作出裁决:肇南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贾翠平一次性伤残补偿金11430元及残疾退休金76200元。双方对仲裁裁决均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均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肇南公司诉称:贾翠平享受了厂方提供的免费宿舍福利待遇后办理退宿手续,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请求判决贾翠平不为工伤,原告不应承担责任。 贾翠平诉求判令肇南公司支付1个月工伤津贴5558元、首次假肢安装费37764元及至70岁11次的假肢安装费共339164元(11次×27400元/次)、18个月一次性残疾补偿金14504.94元、残疾退休金333613.62元(9670元/年×75%×46年)、6个月安家补助费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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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 【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分别邮寄送达李世富及金山公司。金山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劳动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金山公司不服,向江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法规及规章中均明确规定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原告接到被告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按法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其认为不构成工伤的证据和观点,但原告始终未能提出任何异议和证据材料,因此,原告应对自己未能举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又认为:李世富与金山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任光与金山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

工伤死亡赔偿索赔案例分析

工伤死亡赔偿索赔案例分析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指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山东、湖南、安徽、江西等省规定,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法律咨询: 我弟弟于前几日在工地因为死亡,年仅20岁,父母在其年幼时离异,其母带着他四处打工生活,现母亲又长期生病,以服药维持生命。已丧失劳动力。其母子均为城镇居民,母亲现年40岁。有没有人知道,我要如何向工地索赔的?有具体的数额吗?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认定为工亡的话,首先社保会赔付丧葬费(月缴费工资的6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的20倍),这两笔一般加起来是40万左右。 如果直系亲属中有人满足工亡抚恤金的身份标准,可以享受工亡抚恤金。 条件: 父母、配偶:男满60岁,女满55岁;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者生前为该亲属的唯一供养人享受标准:父母每月补助30%X上年度缴费月工资基数,享受到达到平均寿命或供养亲属死亡上年度女性平均寿命81.77岁,如果是孤老(无配偶及其他子女),上面的30%会提升到40%。照你所说的情况,首先到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局申请认定因公死亡,并让死者母亲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是工伤发生地的劳鉴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拿到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后申请赔偿。如果有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到社保中心申请工伤待遇,如果没参加工伤保险,找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私了不受法律保护。 2、事实认定明确的案件通过劳动仲裁比找律师民事诉讼方便多了。第一诉讼拖得时间久,如果加上二审,没有半年没法结案,仲裁大概就1个月左右完事;第二仲裁是免费的,这种事认定清楚的案件没必要请律师诉讼,因为赔偿的金额都是明文规定的。 3、即使最后闹到要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优秀律师无偿服务。 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工伤保险条例

企业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工伤案例典型分析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工伤案例典型分析 在现实用工当中,由于情况千差万别,如做广播操摔成骨折能否算工伤、单位组织旅游摔伤是否工伤、加班开会后失踪算不算工伤、驾车途中被打致伤是否工伤,对一些特殊情形下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往往存在较大争议。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工伤案件争议的案例分析,提供给大家参阅。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范文一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7月23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2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未果后申请工伤鉴定。2012年5月24日,经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7月26日,张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但是双方在工伤认定作出前,2012年3月1日达成赔偿协议签订《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签订本协议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7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之后,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2013年1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

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356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分析: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存在两种情形: 一、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二、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或直接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第73条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江苏省南京市工伤赔偿明细

2017年度江苏省南京市工伤赔偿明细 一、工伤赔付的类型及具体明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一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 ◎?常规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因工致残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上述明细的具体规定 一、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 工伤职工必须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费用则须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等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目录、标准据实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南京具体支付标准如下:20元(法律依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于事实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16号)第三条。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南京市具体支付标准如下:食宿费共计150元/天(法律依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实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16号)第三条。 。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4a15902968.html,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其中: 1、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医疗期或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1)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工伤津贴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享受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最低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5%。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3、伤残待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按其伤残等级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伤残抚恤金-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五--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1级为24个月伤残职工本人工资;2级为22个月本人工资;3级为20 个月;4级为18个月;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鉴定为7-10级,职工本人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4)在职伤残补助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后,伤残职工工资降低,为补偿伤残职工所受的工资收入损失,由企业发给其工资补助待遇。其标准为伤残职工工资降低部分的90%。伤残职工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工伤保险案例某物业公司保安工伤处理案例

某物业公司保安工伤处理案例 1 案例描述 小张是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受指派到一个大型单位的大院工作。2013年3月18日,小张值夜班至凌晨一时左右,发现有人窜入大院,鬼鬼祟祟形迹可疑。小张于是起身盘查,来人经不住盘查,准备溜走,小张扭住其不放,被来人拖出院门外,摔倒在马路边,昏迷不醒。后来,小张被第二天上班的人发现并立即送往本地医院救治。2013年12月2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市劳工通【2013】某号《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属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8月18日)。 2 案例解析 2.1 工伤认定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小张作为保安,盘查可疑人员,最后摔倒在马路边,昏迷不醒。小张的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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