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政府招商引资应防范法律风险

政府招商引资应防范法律风险

政府招商引资应防范法律风险
政府招商引资应防范法律风险

[转载]政府招商引资应防范法律风险

一、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应注意的风险防范

政府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如何规避风险?政府的职能在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但在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今天,政府不可能不以大气力抓招商引资、抓项目建设,否则发展可能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我们认为,政府要介入到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来,但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规避风险:

(一)政府应慎审作为招商引资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有些投资商非要把政府作为合同当事人。我们一般不主张政府作为合同的一方。理由是合同双方是平等法律关系,而政府作为市场监管的主体,所以不能成为招商引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让投资方与使用资金方来签合同,企业对企业。外商主要顾虑政策的不稳定、投资环境的变化。政府为了谈成项目,迁就投资商有意无意的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政府可以就某一产业领域的发展与大型企业集团,就巨额的借贷融资项目与大型的金融机构签定宏观的框架协议,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具体项目可由职能部门去签订,去履行合同。应避免在普通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作为合同一

方当事人。政府一方面可以推介本地的项目,可以组团招商;另一方面在优化投资环境上下功夫,以此来避免政府陷入到各类纠纷的尴尬境地。

(二)政府应审慎提供保证

用政府信誉作保证,用国有资产作担保,用经营权、收费权作质押。我国法律禁止政府作为担保的主体,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行政事业单位不能在经济往来中为他人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一般也是无效的。但无效不等于不要承担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损失的二分之一。政府目前可行的做法是集中一些有效资产,成立投资公司或资产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为招商引资、金融借贷和融资来担保,但不能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名义为投资商提供各种类型的担保。

(三)应特别注意避免合同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

第一是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充分论证,达到权责利相一致。在解决合同权利义务失衡方面,一是要看合同的本身,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均等,核心是:有多大的义务,必然要享有相应的权利,对方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义务;第二是注意合同与合同之间的均衡,否则必然会导致恶性竞争,

破坏投资环境。

(四)注意规范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首先,从法律上明确优惠的原则、权限、程序、范围和时限,尽可能用法定优惠替代行政优惠。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的特点,制定和完善吸引外商投资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其次,要坚决摒弃比优惠政策、比让利条件的非理性招商引资方式,以理性、科学、规范的招商方式寻求引资规模和质量上的突破,实现从税收等优惠政策走向国民待遇政策,建立选择性激励机制。特别应注意税收等优惠政策与国家经济政策导向性一致,避免为吸引外资而进行税收优惠竞争。

二、政府在招商引资项目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注意区分招商引资合同的性质

在实践中,招商引资协议有的是意向性合同,如合作备忘录,合作框架协议,有的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文本,主要区别在于法律责任问题,前者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仅仅只是双方初步表达合作意向的意思表示,具体合作项目的落实有待双方进一步谈判,而后者则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要求。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应当尽量避免签

订正式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确定合同性质,关键看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指向是什么,如果是优惠政策为主应视为行政政策,政府可以单方作出承诺,对于其他内容,则应视为是民事合同,一般应由企业签约。

(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特别注意法定程序

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招投标法》等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许可。要以公开竞拍方式对经营性用地、水能资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采矿权等资源进行配置。要以提前收回、依法征收、征用、经营权流转等方式对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以及集体土地、山林进行处理,尽量避免因履行方式不合法而导致合同无效的现象发生。

(三)涉及土地条款的法律问题

(1)土地征收、征用的约定不恰当,甚至违反法律。部分招商引资合同在项目用地条款中,直接约定由项目投资方进行土地收购,违反了法律关于土地征收征用主体的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都要按法定程序,

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政府部门以国家名义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给用地单位使用。因此,征用土地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即政府代行。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由投资方直接收购农村集体土地,违反了法律规定。

(2)土地出让价格违反相关规定。招商引资合同中涉及的土地出让价格不统一,有些甚至违反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格的规定。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

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土地所在级

别基准地价的70%,如果低于最低价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3)经营性土地出让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不得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四种。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

出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以租代征”现象大量存在。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等法律规定,在规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其结果必然会严重冲击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当前,由于国家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导致“以租代征”却在各地竞相“上演”,成为一种普遍的违法形式。有些招商引资合同政府向投资方保证能够顺利地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并且约定了土地的租赁价格。由于“以租代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加之政府无权强制农民出租农村集体土地、审批农村集体土地的租赁价格,因此一旦农民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政府将难以向投资方兑现其承诺,只能向投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涉及税收条款存在的法律问题

大部分招商引资合同涉及政府与投资方就税收优惠的约定,优惠条款主要分为两种:

(1)直接约定政府对投资方的税收进行减税、免税或退税;

(2)约定投资方先依法缴纳税款,再由政府以财政补贴、

财政支持、财政奖励等方式返还给投资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地方政府如无关于地方税收减征或免征的特别授权,其无权对地方税收的减征、免征与投资方进行约定,即使作出相应约定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论政府怎样变通,财政补贴、财政支持、财政奖励的本质就是变相的减税、免税或退税,相应的约定同样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招商引资合同的签订、审查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签订前应注重对投资方诚信状况的调查

政府可委托律师对外方诚信状况进行调查,以核实其投资合作的诚意及履行合同的能力,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法人资

格的调查,二是资信调查。法人资格的调查主要是了解外方的法定注册地。组织形式,逐一分析其商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有效性、实效性;了解参加谈判的外方代表的真实身份;了解外方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及内部组织和决策程序,同时查明股东情况、资信调查,要求外方出具银行资信证明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报告书;了解外方的资产结构,对财政收支负债情况进行分析;了解外商在国际国内经济活动的信誉,通过多渠道、全方位的调查取证,确保欺诈、诈骗等非法行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能有效避免。

(二)合同条款要重点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合同条款是招商引资各方权利义务书面化和谈判成果的法

律化表述,签约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招商引资的成败。

1、文字表述要简明严谨。合同起草应坚持共识规则、简明规则和用词一致规则,在表述上力求简洁实用、严谨科学,结构合理,防止因表述不清产生歧义。

2、注重防范风险条款。对对方提供的招商引资格式合同或合同样本,要特别防止合同中的“地雷”条款、“陷阱”条款、无效条款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条款。

3、特别约定一方严重违约时,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形。如出资方未按规定的出资期限出资、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和规模、纳税额未达到合同的约定、出资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未按约定期限投产或完成开发等均可作为根本违约,政府方有权终止合同。

4、注意违约责任与赔偿条款的制定。双方应当约定计算违约金与损失额的计算方法。切不可只笼统约定一方违约赔偿对方损失或按《合同法》规定赔偿对方损失。

5、注意合同纠纷的管辖。一是在合同中尽量约定“本招商引资合同的履行地某市某县”二是可考虑约定在自己所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三是为体现公平也可约定在第三方仲裁。四是约定在被诉方所在地为诉讼管辖地。

(三)政府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中还应特别注意投资主体的审查。

四、对招商引资及合同签订的若干建议

(一)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各类常见的统一规范的招商引资

合同样本,并在实践中不断注意总结完善。

(二)成立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审查小组,由政府法制办、招商局、法律专业人员(律师或政府法律顾问)与相关的其他职能行政部门共同组成。

1、审查小组共同参与项目的谈判,跟随洽谈活动,为参加洽谈的决策者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2、审查小组共同对招商引资合同进行会审把关。

3、审查小组应跟踪招商引资合同的履行,及时参与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

(三)在同一招商引资合同中政府的定位不能既是行政监管关系又是合同平等关系,即不能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四)政府招商引资中还应注意防止招商引资合同的整体被转让。

例如,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将一公路改建工程以BT模式发包给江西某工程公司,合同虽约定任

何一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须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但该工程公司在以11400余万中标后,就将工程以5500万元整体转包,致使工程由

于价格偏低而无法完工,项目投资合同却无禁止转包的违约条款与赔偿条款,该案目前引发多方诉讼,究其原因,就是缺少未经同意转让合同的制约条款。

(五)是注意优化招商引资中的法治环境

首先,完善招商引资法律制度。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符合职能转变要求、不利于优化发展环境的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依法及时进行清理。

其次,建立现代招商引资管理体系。要严格土地、营业执照、环保、安全生产等审批手续。

第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既要保护企业和客商的合法权益,又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要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树立文明、效率、公正的执法形象,维护和完善公平开放的法治环境。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区中央、省属单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的外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25%返回阼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两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三)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上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外来投资基数的比例,享受(一)(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五)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五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六)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三至五年内,按从事经营者实际上缴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的数额,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的资金。 (七)全额收购亏损企业可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各种证照除收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予收费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审批,不收费;办理验资,免收验资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免收手续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切有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监测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除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外,申请广播、刊载、播放广告,30日内免收广告费;进行金融、环保、卫生、价格、法律等咨询,免收咨询费。 (二)兴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以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享受(一)款“免予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执行。 (三)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五条: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审批手续由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也可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也可视为投资作价入股。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并办理续期相关手续。 (二)新建工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里的部分外,地方政府受益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全部返还,1000万元以下的返还80%,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 (三)利用区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的,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在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部分中可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返回80%,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控体系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控体系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现代企业在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市场竞争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风险。这些风险中有自然风险、销售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等之分,商业类风险随机多变,具有不可预期性和防控性,而法律风险则是可防控的,如果未正确对待法律风险,将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所以,防控企业法律风险需要企业建立健全一系列的体系和制度,采取积极的措施,从而能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带来的损耗,节约经营成本,使得企业在危机四伏 的经济战场中能稳健前进。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所谓风险就是预期结果与实际出现的结果之间发生差异所带来的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企业预期结果与实际出现的结果可能发生差异,而这种差异又将给企业带来损失或损害,这就是风险。《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及特点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 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所谓企业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外在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法律变迁,执法不公正,竞争对手或合同相对人的人为因素及不可抗力等。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企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

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表现为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违法经营等。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企业法律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风险的可预期性。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及了法律风险的可预期性,也正是基于法律风险的此特点,我们才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而产生这一特点的基础则是法律法规的指导性。法律风险的可预期性也是企业整个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价值所在。 2、法律风险的普遍性。现代市场经济下导致的激烈竞争,市场经济行为的频繁和企业管理机制的复杂必然给企业带来相当普遍的法律风险。 3、法律风险的多样性。企业法律风险的多种表现形式导致了法律风险的多样性特征,在解决和应对这些多样化的法律问题时所涉及的将分别是不同部门的法律,这本身也就是企业法律风险的复杂多样化。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企业设立的法律风险 企业设立是企业产生的起始,在此过程中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果没有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那么必会在企业设立之后长期存在并影响企业,成为潜在的法律风险。设立阶段常见的法律风险有企业形态选择的法律风险、出资的法律风险、股东资格的法律风险、行为限制的法律风险等。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企业设立不成功,究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设立登记及设立必备条件上的生疏。

签约法律风险控制三步骤(精)

签约法律风险控制三步骤 第一步、签约前的准备要充分。 1、评估签约的经济效益和法律风险。设立合同是为保障交易顺利进行,因此必须明确签约的目的是什么,成本与收益是否合理,可能产生哪些正面和负面影响,法律风险是否可控,最终能达到哪些预期目标,等等。只有正确评估合同的效果,才能对签约过程和合同内容进行整体规划和把握。 2、查阅政府对交易有无特殊规定。政府往往对特定交易制定特殊规定,其中有限制甚至禁止的内容,例如能源领域对外资的投资限制、特殊商品的出入境限制等等,也有鼓励或保护的措施,如对高薪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对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等等。因此在签约之前应当了解相关规定,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规避交易风险,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3、审查对方主体是否适格。一是审查身份,对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对合同标的有处分权。对单位就是审查对方是否有从事相关经营的资格和资质、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和真实存在,其与相关企业之间是何种关系,哪个主体有权签约,从而确定签约的适格对象。二是审查履约能力,即要查清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真实的经营情况,了解其资产状况、技术水平、专业人员配备,确保对方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相关约定。尽可能对其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进行资信调查。 4、准备签约的基础资料。在签约之前往往会进行一系列的协商或谈判,在此过程中会形成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如意向书、备忘录、会议纪要以及来往的传真、信件,这些都是签约的基础,也是以后发生纠纷可以向法庭提交的重要证据。所以应将协商过程中的文字材料归档并分类,作为正式签约的基础资料。 5、设计合同框架和条款。不同的交易,合同的繁简程度不同,对合同框架的设计是必不可少的。有些投资合同往往采用几个主合同加十几个附属合同的方式,这样才能把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得细致全面。此外,签约各方应向律师、公司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咨询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了解业务发生纠纷的概率和纠纷的起因、种类,以便在订立合同时有针对性地设计合同条款。对于一些重要条款或特殊条款,如融资、担保、管辖等等,应当设计几套不同方案,供签约各方选择。

招商引资项目计划书如何做

招商引资项目计划书如何做? 招商引资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随着地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同时也推动地区经济的发展,招商引资具有全局性和系统性的特点,因此必须做到有规划、有统筹,而作为招商引资的生命线,招商引资项目是检验地区投促工作有效性的重要目标,因此,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策划至关重要。 招商引资项目策划的目的是为了提升项目成熟度,招商条件的提出能够反映政府的工作思路以及项目承接单位的情况,一目了然。笔者认为,成功的招商引资项目策划应具备以下几方面要点: 1、招商内容清晰准确 招商引资项目策划中的内容要全面、客观、清晰,具备达到可编制招标文件和进行商务谈判的深度,一份好的策划书要有规范的概念和专业的方法,同时注意多用图表、图画,让整个策划显得专业,但同时需要注意项目信息适量,不能太多不能太少,层次分明既能征服投资者,又能节约时间。 2、掌握技巧深入浅出 招商引资项目策划最重要的技巧就是深入浅出,策划书制作和后期宣传密不可分,策划“深入”,对接“浅出”才能成功。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基础便是对项目的深入了解,因此项目介绍必须写的深入,必要时要从内部外部多层次全方位对区域投资情况进行说明。但招商专员与投资者进行项目对接时便应该做到“浅出”,要站在投资者角度为其讲解项目策划书细节,深入浅出相结合,最终促成投资项目。 3、思路清晰让投资者下决心 制作招商引资项目策划的最终目的就是促成投资,项目策划书要对投资者投资起到推动作用需做到:一、内容思路清晰,逻辑关系无懈可击;二、数据充分、准确具有说服力;三、热情饱满,煽动投资者投资热情,最终促成投资。 4、宣传推广找专家 招商引资项目策划书致使项目成功的一部分,项目策划书制作完成,如何推广仍是一个大问题,俗话讲,没有中介机构便没有市场,诚然,越来越多的政府、园区选择谷川联行这样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介入政府招商宣传策划工作中,谷川联行专注招商引资行业多年,为全国众多政府、园区推广招商方案,是政府招商

招商引资政策服务措施

孝义市招商引资政策及服务措施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市坚持“以诚招商,以信安商,以利惠商,以法护商”的宗旨,确立“服务就是后续招商”的理念精心营造招商氛围,大力推进招商工作,使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全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回顾这些年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中取得的成就,我们的几个工作亮点是: (一)主要领导重视,招商机制健全。1、成立协调领导组。我市早在1998年就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改、经济、环保、国土、城建等相关职能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2、组建招商局。2002年底,孝义市从经济部门选拔抽调懂业务的骨干和优秀大学毕业生组建了市招商局,现有人员31人,3名科级领导干部,内设办公室、研究发展科、投资服务一科、投资服务二科、合作交流科和金融性合作办公室六个科室。孝义招商局成立以后的短短10年间,提拨了科级干部9人,其中正科级2人,副科级7人。为了满足新一轮经济转型跨越的需求,2010年底至今,市委、市政府增设了8个招商局,形成了全市九个招商部门服务经济建设的浓郁氛围,专业招商队伍扩大到200余人。3、不断优化投资环境。1998年我市制定出台了《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办法》,并先后两次进行了修改完善,2009年出台了新的《关于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引资投资者,从1999年开始,市财政连续多年对新上项目进行奖励,截止目前财政发放各类奖金补助达6000多万元。同时加大对招才引智的奖励力度,2011年,市委、市政府对有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财政供养大学以上毕业生人才指标185名,极大地调动了全市上下投资创业的积极性。2012年又经过多次研究修改,以孝发【2012】47号文出台了《关于鼓励投资和招才引智的实施办法》,在鼓励投资领域、投融资奖励、科技创新等多个方面制定了详细的奖补政策。今年我市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划引导了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提高了招商工作的针对性。4、强化项目协调服务机制建设。对引进的重大项目,实行一项一组、一事一议的办法,市政府成立协调领导组,由一名市四套班子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配合,实行专业化对接、点对点攻坚、全过程服务。为重点项目服务过程中,严格执行协调服务制度:第一条、工作例会制度。工作例会由项目现场协调办牵头召开,有关部门、项目方及施工方共同参与。会议于每周一上午召开,重点通报项目进展情况,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的办法和意见,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第二条、全天候服务制度。全面掌握项目建设动态和近、远期工作重点,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模式,按照“以诚招商、以信安商、以利惠商、以法护商”的宗旨和“服务无回报、服务就是后续招商”的理念,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第三条、治安保障制度。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协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区中央、省属单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的外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25%返回阼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两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三)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上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

定资产投资中的外来投资基数的比例,享受(一)(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五)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五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六)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三至五年内,按从事经营者实际上缴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的数额,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的资金。 (七)全额收购亏损企业可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各种证照除收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予收费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审批,不收费;办理验资,免收验资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免收手续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切有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监测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除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外,申

建设项目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建设项目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我国建筑业经历了二十余年的风雨洗礼,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当年的建筑队如今大多实现了质的蜕变,迅速成长为新一代的建筑集团企业。 在诸多光环的背后我们也看到了建筑业庞大的黑洞,从烂尾楼到豆腐渣工程,从偷税漏税到行贿受贿,从项目经理频繁出事到现今的建筑企业频繁涉讼。究其本质原因大致有以下五方面:一是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规范建筑业的法律、法规跟不上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虽有二千多个,但由于其本身立法技术的落后及法条冲突导致不能有效解决建设工程领域实际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二是建筑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催生了大量潜规则。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处在房地产产业链的夹缝之中,极易引发法律纠纷。一旦放松管理则发生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实在难免。四是银根紧缩、名目繁多的保证金和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现象普遍,导致目前建筑施工企业运营的资金链面临到处拆借资金的困扰。五是一些施工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管理技术落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非规范操作下更加雪上加霜! 当前对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研究,已进入经验总结阶段。谁先总结,谁总结透彻,谁就能占领建筑市场发展的制高点,从而规避法律风险并取得规范市场状态下的长治久安。基于此,本体系从建筑行业宏观管理和微观控制的角度,立足于建设项目的风险分析、以责任人为主体的管理理念、合同管理的整体控制体系和其他法律风险监测体系四个角度全面分析当前

建筑领域的现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引导建筑企业关注行业今后的发展方向。本体系力图为我国建筑业今后健康、规范的发展和促进我国建筑领域法律法规的完善作出微薄的贡献! 谨献给为我国建筑业发展孜孜不倦而努力奋斗的建筑企业家! (摘要)建筑工程项目部是建筑企业对单项工程建筑项目进行施工管理的临设机构,是承包方在工地现场的代表机构,代理施工企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项目部自施工合同签订时成立,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终止。对项目部的法律风险防控,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效益和形象。本体系基于认识项目风险的本质,管好项目责任人主体、完善项目整体风险防控、监控相关项目法律风险四个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案。以期帮助建筑施工企业加强项目管理能力和提高管理技术并引导企业从宏观角度重新认识项目经理责任制,愿本体系的抛砖引玉能为建筑企业的美好明天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建设项目风险分析责任人主体合同控制其他法律风险 一、建设项目法律风险分析 1、建设项目风险的定义: 建设项目风险(projectrisk)是指由于项目所处的环境和条件本身的不确定性,和项目业主、客户、项目组织或项目的某个当事者主观上不能准确预见或控制的因素影响,使项目的最终结果与当事者的期望产生背离,并存在给当事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国际上把风险管理看作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把风险管理和目标控制视为项目管理的两大基础。

招商引资工作方案范文(完整版)

方案编号:YT-FS-3411-19 招商引资工作方案范文 (完整版) Develop Detailed Rules Based On Expected Needs And Issues. And Make A Written Plan For The Links To Be Carried Out T o Ensure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The Scheme. 深思远虑目营心匠 Think Far And See, Work Hard At Heart

招商引资工作方案范文(完整版) 备注:该方案书文本主要根据预期的需求和问题为中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步骤。并对将要进行的环节进行书面的计划,以对每个步骤详细分析,确保方案的顺利执行。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按照杜集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责任书,段 园镇20xx年度经济发展和投资建设方面的主要目标 是:实际利用外资700万美元,实际利用内资15亿 元,其中5000万元—1亿元规模项目3个,超亿元以 上规模项目1个,完成重点项目办下达的各项任务。 围绕上述目标任务,我们认真贯彻区委区政府的安排 和部署,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确保各项任务 的完成,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确保在建项目顺利建设 目前,在建企业7家,总投资11.1亿元。这7家 企业分别是: 投资2.6亿元、总占地268亩的安徽长通物流有 限公司项目,主要从事各类建材的商贸物流和加工;投

资2.5亿元、总占地200亩的安徽新桥汽车项目,主要从事汽车销售、维修和挂车生产。新桥汽车和长通物流这两个项目已经通过市验收为超亿元项目。 还有5家企业是投资1.5亿元、占地55亩的淮北市瑞荣钢业项目;投资1.2亿元、占地65亩的安徽臻达机电项目;投资1亿元、占地50亩的淮北瑞武机械项目,这三个项目厂房钢结构基础已经完成。投资1亿元、占地40亩的淮北尚德石油项目,厂房已经建成,部分设备正在安装。投资1.3亿元、占地67亩的安徽前汇机电项目,厂房基础开挖已经完成。其中4个项目已经通过区验收为超亿元项目,但未经市认定,我们计划2月报市认定瑞武机械为超亿元项目。 针对各企业建设进度和情况不同,我们将强化服务,实行项目责任到人,为企业办理好相关证件和报批手续,争取为企业的发展构建优良的环境,提高项目建设速度。我们将按季度做序时进度,按月向区招商局报送统计报表,按季做一次统计分析,切实做好项目统计分析工作,并且打算在第一季度完成700万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加快全县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提升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县投资,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一律对外开放,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条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客商可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形式。 第四条新办企业可通过依法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使用土地。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五条县级工业园区土地征批后,支持新上项目入驻,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建成实现税收后,土地纯收益县级留成部分的奖励给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建成实现税收后,土地纯收益的县级留成部分(除政策性支出)全部奖励给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或高科技、高附加值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的政策。 第七条投资者租赁三属企业闲置厂地、厂房和设备兴办工业项目的,其租赁费用可以从实现税收中予以适当补贴。

第八条纳税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万元以上的,其高级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本人,连奖五年。 第九条除矿产开采项目外,新上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文物调查费、建筑垃圾处理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厂房不予收取)。 2、项目建设期间免征水资源费。 3、土地登记、测绘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均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4、建筑材料检测费、测绘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建筑质量监理费、施工图预算和标底投标报价编制费、工程勘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等属县级权限范围内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最低限额收取。 5、相关部门要积极对上协调防雷装置分阶段检测费、文物钻探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项目收费,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 6、新办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只收取工本费。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免收一切年检费用。 第十条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争创名牌,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元。奖金由县财政支

美国企业对法律风险控制带来的启示

美国企业对法律风险控制带来的启示 最近一段时间,可能受前一整年的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爆发的经济纠纷凸显法律风险预防和控制的重要性。因此今年以来包括很多之前没有请法律顾问的外贸企业纷纷电话给本人说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事情,甚至让本人直接把合同带过来签掉。本人不太愿意作一些拿了顾问费却不顾不问的事情,主动服务的意识还是有的。但是,本人有些顾问单位却是一年到头没有几个问题可以问,或者即使有问题却迟迟才让律师参与。企业的法律顾问的刚性需求,是需要企业自己要有绝对的专业求教意识,否则请了法律顾问也是图流形式,一年三五万的顾问费也没有体现出价值,本人也觉过意不去,到续约的时候更是尴尬。不过现在随着老板的精英化、年轻化,本人还是找到了很多有识之士,总之希望企业真正把法律顾问的作用充分发挥,做到法律风险提前控制,律师提前介入的工作模式,这样更能看到专业法律顾问给企业带来的无形和有形的价值。 以下是我们著名的岩松同志介绍美国企业是怎样把法律风险控制工作做好的,也可以看的出我们浙江省的企业家们确实还是在这方面需要好好思考了。 美国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始终将法律服务作为公司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他们认为,法律风险客观存在,企业运作必须要有强烈的风险意识。由于美国企业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十分重视,所以他们有着一整套法律体系,其作法对中国的外贸企业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 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 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对来自美国500多家企业会员的统计显示,绝大多数公司在董事会中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包括法律风险在内的风险防范重大事务,并制定风险防范的总体战略规划。如美国最大的印刷企业当纳利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了风险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防止违规方面的管理,如上市公司遵守证券监督规定、遵守行业监管。二是合同管理。三是知识产权管理。四是索赔、诉讼事项管理。五是国内和国际商业活动管理。六是公司治理和董事会秘书管理。七是环保、人身健康和安全法律事务的管理。八是劳动关系法律事务管理。九是企业投资、资产出售、并购和重组等。 美国的一些大公司都设有总法律顾问,全面领导公司的法律事务,在公司中享有较高地位。总法律顾问在对公司首席执行官负责的同时,也对董事会负责,一般都列席公司董事会。如,爱克斯龙电力公司、当纳利公司的总法律顾问,都同时兼任公司高级副总裁。希尔顿饭店、麦当劳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均为公司董事会下属执行层中的5个核心人物之一,其排名仅次于总裁。总法律顾负责制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的具体实施计划,并全面指导协调法律风险防范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在工作中的分工和配合。 法律事务管理集中垂直化

2020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计划

2020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计划 2020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计划20xx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计划一 一、以矢志不渝的精神状态抓好招商引资继续以招商引资工作为抓手,促进我镇经济快速发展。一是要抓好已签约项目的实施,确保尽快投产达效,力争管桩厂投产和30万吨元明粉项目基本建成;二是要抓好现有意向项目的跟进工作,加紧与客商洽谈,确保尽快达成协议,力促储备项目投资12亿元的聚酯纤维和投资4亿元的电子两个项目签约成功;三是要抓好招商信息的收集,确保引资再创佳绩。重点在完善招商信息网络上下功夫,在创新招商方式、优化招商手段上下功夫,主动走出去,大力请进来,努力地降低招商成本,提高招商效率。 二、以税源培植、挖掘优势、分类指导的思路大力推进工业经济发展今年确保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个,力争4个。 新开工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个分别为。 新竣工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个为。 完成工业项目总投资8亿元。工业企业总产值2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16亿元、开票销售收入5500万元。 实现工业企业入库税金20xx万元。 新建标准化厂房3000。 进园区项目4个基础设施投入500万元分别为标准化厂房项目、镇内路面硬化项目、等项目。

工业集中区企业销售收入4.5亿元。 三、以三大工程为抓手,全面提升富民壮村强乡镇水平税源是财政收入的根本,否则,一味地追求财政收入的增长就会给企业或群众增加税收负担。今年,我们将重点在项目建设服务上下功夫,确保财政收入能达到6000万元以上。 壮村工程上则注重各村资源优势的挖掘和开发,要在做好调查和产权明确的基础上,扩大招商力度,加快创业点建设、加快标准化厂房的建设力度,努力将全镇12个村全部建设成10万元村。 富民工程上则高度重视分类指导,采取一户一策,一类一品一项目,实实在在的提高脱贫实效,确保未脱贫快脱贫,已脱贫的不返贫。力争全镇人均纯收入达到9000元。 四、以社会化运作与招商引资相结合的方法,大力推进小城镇建设今年全镇集镇建设的重点是做好高家堰旅游开发和湖景美墅小区的开发,确保开工建设盐文化主题公园、西外环打通亮化、东外环连接、步行街等小城镇建设项目至少10个以上,提高六个一的建设水平,力争建设高层建筑一个以上,并逐步推进集镇的管线下埋、格调亮化工作,消除蜘蛛网、布局好集镇的色彩格调,进一步提高亮化、美化水平。 20xx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计划二20xx年,面对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在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州招商局的关心帮助下,弥勒市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严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着

农业开发方面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政策

农业开发方面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政策 一、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第二章贴息范围及方式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第六条贴息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重点为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他扶持方式。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状况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第八条贴息额度按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确定。第九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第三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目时,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1)。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贴息项目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及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在规定的贴息额度范围内对符合要求的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填列《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2),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定。第十四条国家农发办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第四章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将国家农发办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逐级下达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积极落实银行贷款、抓紧组织项目实施。第十六条项目贷款期满1年后,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3)。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对各地上报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4),连同下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第十八条国家农发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凭上述相关材料据实到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报账。第十九条各级农发机构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二十条各级农发机构要与贷款银行密切配合,严格审核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对弄虚作假的

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思考

摘要::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是近年来颇为引人注目的一个现象,这与我国企业的迅速发展是分不开的。但是我国企业在快速发展中也普遍存在问题,那就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普遍较差。企业法律风险由不规范行为所引起,有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之分。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自身发展壮大、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和保障,必须强化法律风险意识。企业在运营中应当注重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根据实际抓重点、提高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重视人才培养、加强内部监督与考核、进行“法律诊断”、加强合同、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管理,一旦卷入法律纠纷,就应当应当及时、优化、全面地处理法律纠纷。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尤其是现代化的大型企业,作为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宠儿们”,自它们诞生之日起,像宇宙中存在的任何事物一样,它们中每一个独立个体都面临着随时夭亡的危险。所以,如何更加尽心地去呵护它们,让它们在经历一切风险和磨难之后仍能健康地成长便成为我们人类社会所普遍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企业法制建设虽然有了长足发展,但发展仍然很不平衡,特别是国有企业和外贸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还存在着许多法律漏洞和法律风险,引起的法律纠纷不断。这些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反映出企业在依法经营观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制度控制等方面普遍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最大可能地防范、化解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一、现代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在一个法治的国度里,现代企业所存在的决策、人事、财务、商业等管理和运营方面的风险最终都可归结到法律上的风险。因为产生企业运营风险的深层次原因都离不开最终通过国家法律予以调整的企业运营不可避免的涉及国家、社会、企业自身和个人等方方面面利益冲突。而这些利益和矛盾冲突就是产生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一系列原因或条件。对此关乎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原因或条件问题,我们不妨从企业内外两方面做一些更为具体的分析。 (一)企业自身内部存在的风险因素。 企业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组织形式,其的运营首先体现为人的因素,其运营的风险也必然首先是人的风险。人,在企业中可大致分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两类。当然,这一分类又具有极大的相对性,因为在一个企业中总有相当比重的人对下是管理者同时对上又是被管理者。企业经营好坏,归根结底,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尤其是企业的管理者们基本可以控制并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企业在选择用人时,本身就存在着对所用人员道德的一种赌博,而这种赌博本身就是一种风险。 其次,从制度层面上讲,企业自身制度存在的缺陷也是导致或产生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内在潜因。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组织管理企业,不能光靠企业领导个人的权威和能力,科学的管理其实最主要是指先进的企业管理制度。正

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控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4a18750336.html, 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控制 作者:王耀虎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4期 摘要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执行行政事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一定的法律风险,要认清法律风险的类型、原因,及时规范行政行为,防范法律风险。 关键词行政行为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简介:王耀虎,响水县委党校科长,硕士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法律与政治,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63-02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法人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地方政府涉诉案件呈逐步增多的趋势。这一现象一方面表明,我国的民主法治在进步,政府的行为最终可能接受司法的审查,从而促使地方政府转变作风,自觉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说明地方政府的执法素质和法律风险意识有待提高,对其行为涉及的法律风险的控制能力有待提高。在国家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今天,这个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应该增强政府的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一、法律风险与行政法律风险概念 (一)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除了具有风险的一般内涵外,还特别指由法律调整,在针对一定利益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引起其权利和义务产生、变更或消灭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 (二)政府行政法律风险 所谓“政府行政法律风险”,是指政府在行政过程中,由于做出的行政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政府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三)政府行政法律风险产生的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责任主要有以下四种: 1.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与第九章专门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因不当履行公职而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了45个罪名,常见的贪污罪(382条)、受贿罪(385条)、挪用公

招商引资政策汇编-推荐下载

企业所得税可由设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总部统一缴纳。物流企业的物流设施设备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积极推进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征收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将所有入驻市级以上重点物流园区企业纳入试点,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1、外商在温州市区和各开放县(市)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24%征收。经营 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外商投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 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开办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外商投资额在3000 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在减免期满后,经批准,可以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期满后,经批准还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期满后,经批准,可继续减按15%—3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适用0%的增值税税率,同时, 属于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7、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减免地方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对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能源交通等项目,经批准可以继续减免地方所得税。 8、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9、外方投资者从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如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40%,若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所得税税款。 1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限比法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 者所有的固定资产,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11、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佣金、特许权使 用费及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及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以外,均减按10% 的税率交纳所得税。 12、为了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按国务院决定精神,自1998年1月1日起,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即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 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 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

浅谈地方政府法律风险控制

地点政府法律风险操纵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公民、法人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地点政府涉诉案件呈逐步增多的趋势。这些案件不仅表现为行政诉讼案件,而且大量表现为民事诉讼案件。这一现象一方面表明,我国的民主法治在进步,政府的行为最终可能同意司法的审查,从而促使地点政府转变作风,自觉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讲明地点政府的执法素养和法律风险意识有待提高,对其行为涉及的法律风险的操纵能力有待提高。在国家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今天,那个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政府法律风险类不 (一)行政行为不当的法律风险 1、规范性文件制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为了贯彻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为了地点治理的需要,地点政府有权制定地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点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差不多原则是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然而在实践中,地点政府在制定地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或者缺乏必要的法律

论证,或者是为了某种需要,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超越职权、变通处理等情形。这种风险要紧表现在:一是导致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统一有效实施;二是政府职能部门执行这类规范性文件,可能造成执法不当、执法错误的情况,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发生诉讼,经不起司法审查,存在败诉的风险;三是可能给企业、公民的经济民事活动造成法律障碍。比如在地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地点政府出台的一些改制政策,明显违背国务院国资治理部门的规定,企业按照地点政策改制后进展的专门好,若干年后拟发行上市,终因存在改制不合规的“硬伤”而无法上市。 2、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的法律风险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这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差不多条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差不多要求,但实践中具体行政行为尚存在把关不严、定性不准、事实依照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甚至不作为、乱作为、越权作为等情形。这些情况一是增加了政府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二是容易造成政府在某一领域的“信任危机”,三是行政行为对象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比如当前社会存在的价格主管部门调价不当、城建部门拆迁不当、城管部门执法混乱、公安交通部门滥设路检等情形,大多存在一定的不合法、不合规的问题。 (二)政府民事行为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