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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对照】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表格对照】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表格对照】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只能择其一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对法院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该案外人又符合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条件时,案外人是走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还是再审程序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明确了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而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且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再变更: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但之后第三人不服驳回异议裁定的,不得再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3、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关来选择相应的救济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则应该提起申请再审程序;若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则应当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两种程序的适用前提不同。

成绩查询与异议处理办法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教务处)文件 成农院教字…2012?24号 关于印发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 成绩查询与异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院(部)、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教学管理工作,及时和有效处理学生成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异议和问题,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务处共同研究,特制订《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成绩查询与异议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成绩查询与异议处理办法》 2、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成绩异议处理申请表 3、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成绩更改审批表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教务处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印发成绩查询异议处理办法通知 主送:各分院(部)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教务处2012年12月21日印发校对:阳琼(OA发送)

附件1: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 成绩查询与异议处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学生成绩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成绩查询 1.网上查询途径 学生可通过校园内网与外网进行课程成绩查询。 2. 网上查询办法 (1)当学期成绩查询。期末正式放假7个工作日后可进行课程成绩网上查询。 内网查询:学生登录教务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4a12370250.html,/→选择“校内访问”教务网络管理系统→用户登录→学生成绩→查看成绩。 外网查询:学生登录教务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4a12370250.html,/→选择“校外访问”教务网络管理系统→用户登录→学生成绩→查看成绩。 (2)往学期成绩查询:可随时进行网上成绩查询。查询办法同上。 二、成绩异议处理 1.学生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学生成绩查询后如对课程考核成绩产生异议,本人于开学后7个工作日内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受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成绩异议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998年1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照本规定进行听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的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由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的公务员担任。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第九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怎样行使合同的撤销权

怎样行使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可以基于欺诈、胁迫等原因而撤销,但是大家知道合同撤销权该怎么行使吗?行使合同撤销权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呢?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 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 即须为《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

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对查封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的相关法律依据

对查封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

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二)案外人对

2019-申请复查试卷理由-范文word版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申请复查试卷理由 篇一:申请复查试卷 篇一:人事考试复查试卷申请表(1)(1)(1)(1) 人事考试成绩复查申请表 考试名称:注意:1、所 有项目必须填写完整,若因考生误填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复查须知 1、考生对考试成绩如有疑问,可以凭成绩复查申请表及准考证、身份证向当地人事考试部门申请复查成绩。成绩复查 时、将会对考生的报考信息,考试资格进行复审,故不接受代办。 2、复查试卷的范围:全国组织的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的主观题科目;我省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考试的主观题科目;我省组织的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且在试卷 上直接作答的科目;对于客观题机器评卷和主观题网络评卷科目,不接受复查 申请。考生对零分、缺考和违纪的处理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 3、复查试卷 的内容包括:应考人员的相关信息是否准确;登分、核分是否正确;有无漏改、错改;是否有违纪记录或者其它异常情况等。对主观题评卷的宽严幅度不在复 查范围之内,不作为变更成绩的依据。 4、复查时间:考生对考试成绩如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30天内(公务员考 试在7天内)向所在考区申请复查试卷(全 省网上统一报名的考生直接向省人事考试中心提出申请)。 5、各省辖市人事考试部门承接省里的考试如有需要复查的工作,应于规定截止时间后3天内将申请复查名单汇总上报

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对同一考试科目的成绩复查,其复查工作原则上只受理一次。 6、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如实准确记录复查试卷的情况并将复查结果反馈给考生所在考区。 考生签字:受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篇二:人事考试复查试卷申请表(1)(1) 人事考试复查试卷申请表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制篇三:人事考试复查试卷申请表(1)(1) 人事考试复查试卷申请表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制篇四:人事考试复查试卷申请表(1)(1) 人事考试复查试卷申请表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制 篇二:试卷复查申请表 试卷(成绩)复查申请表 说明:1.此表上半部分由申请查卷学生填写,凭此申请表到课程所在学院进行试卷复查; 2.试卷复查工作须由开课单位的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在教学单位指定地点进行。 3.此表最后留存于受理学院,由学院将复查结果反馈考务中心。 篇三: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试卷复查申请表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试卷复查申请表 2.如复查结果确有问题,教师须在新学期开学二周内携带试卷(装订本)及此表到教务处注册中心办理成绩更正。 篇四:人事考试复查试卷申请表(1)(1)(1)(1) 人事考试成绩复查申请表 考试名称: 注意:1、所有项目必须填写完整,若因考生误填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2、考生须在认真阅读“复查须知”后手工填写,确认以上所填的信息真实、准确、符合复查规定的要求后,否则申请无效。(若考生复查多科,可在申请复查理由一栏继续填写相关信息)。 复查须知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有哪些条件

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有哪些条件 分为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1、客观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者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2、主观条件: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 二、合同撤销权和解除权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的撤销权与解除权是不一样的,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 撤销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 1、适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时候(如请求撤销因欺诈产生的合同); 2、适用于当事人有权反悔的情形(如撤销赠与); 3、适用于否定债务人与第三人法律关系的情形(如《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保全撤销权)。 解除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 1、相对人重大违约的时候; 2、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 3、当事人主观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如《合同法》规定的任意解除权)

(1)撤销权适用于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解除权适用于合同(双方行为)。 (2)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法律关系自始消灭;解除权行使后,合同效力原则上自始消灭,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灭。 (3)撤销权是形成权,宜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4)撤销权为法定,解除权分为法定和意定两种。 (5)撤销权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解除权原则上是单纯形成权。 三、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存在因重大误解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也就是说,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将丧失该项权利。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 肖利波律师2017/11/22 08:49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 裁判标准 作者王毓莹,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实体权利以及实体权利是否足以阻却执行,为该类诉讼审理和认定的核心问题。但是目前来讲,《民事诉讼法》、执行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等对此均未作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下列几类情况,因为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审判实践中亦经常出现,争议较大: (一)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权利认定。 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房屋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案件。该类案件在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是最大的,而因涉及房产纠纷,往往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民生性,审理难度更大。主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存在争议: 1、借名买房中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实践中,由于限购、限贷、逃避债务、规避税收或基于身份关系(如夫妻或父母子女)等原因,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在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登记的情形下,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变动登记生效和公示公信原则,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因此,对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案外人对房屋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其权利应当优先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一般债权,即使案外人对于因限购、逃避债务、规避税收、获取贷款等原因而借名登记具有过错,但其所应承担的只是行政管理上的责任,而不致在私法上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对案外人主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予支持。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理由是:第一,在借名买房情形中,借名人与出名人通常会相互约定,借名人以出名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限仍归借名人享有。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契约,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人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借名人可以请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其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其不能阻却执行。第二,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设立或转让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因此,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第三,借名登记合同是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合意,借名人对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本身具有过错,而且借名协议通常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与政策,对由此产生的风险理应自行承担。综上,对借名人要求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2、以房抵债的债权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双方当事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房抵债的权利人主张停止执行能否获得支持,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要以房抵债协议是真实的,且签订于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并已经实际占有的,就应当保护实际权利人的利益。另一种意见认为,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公信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是普通债权,而以房抵债的权利人对于涉案房屋进行了实际占有,具备准物权的性质,其应优先于普通债权。 3、被拆迁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撤销权制度的成立及行使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4a12370250.html, 撤销权制度的成立及行使 【合同撤销权】撤销权制度的成立及行使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比较复杂, 按照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根据债务人处分财产有偿与否,分为两种情况。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的,只须具备客观要件即可行使撤销权。而债务人有偿处分其财产的,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客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即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若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前,债权人当然不能撤销。同时,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也就不必由债权人申请撤销了。(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即减少了作为债务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般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债

权难以实现。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实施后,仍有足够资产清偿债务,则不能认为行为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无权干涉债务人的财产处 分行为。对债务人有偿处分其财产情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即债务人和财产处分受益人均具有恶意。对于债务人的恶意传统上有两种立法:一为意思主义,规定债务人行为时须有诈害 的意思。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采取此主义。二为观念主义,即债务人明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可能引起或增强无资力状况。法国、日本、我国台湾等均在立法中持此主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我国也是采取观念主义。财产处分受益人的恶意,应当是指其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不考虑他是否有诈害债权人的主观恶意,这一点各国比较统一。债务人和财产处分受益人中,仅仅一方有恶意而另一方为善意,则不 能发生撤销的结果。因为债务人为恶意而财产处分受益人为善意时,如果允许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将会直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的交易安全。如果债务人为善意而财产处分受益人为恶意,为确保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由,也不能发生撤销的 后果。 (二)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方式。“撤销权之行使,应以诉的方式为之,不得以裁判外意思表示为之。”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同时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执行异议制度论文

执行异议制度论文:浅谈执行异议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就对该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提出不同意见。 一、现行执行异议制度的提出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案外人须提出申请。 2、提出异议的主体限于案外人。 3、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 4、必须在案件的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即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案件执行期间。 二、现行执行异议制度存在的现状 我国民诉法对执行异议制度的规定,赋予了相关案外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对于纠正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是向执行员提出的,由执行员进行审查,案外人不能通过诉讼解决,削弱了该制度在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 1、案外人因其实体权利遭受侵害而提起保护其权利的主张,本质上应是一个独立之诉,案外人应当有权诉请人民法

院通过审判程序来解决,而我国民诉法对执行异议制度的规定,案外人是不能通过诉讼解决的,这显然与诉权的基本理论不符。另外,案外人向执行员提出异议,由执行员对该异议进行审查,这种“审查程序”在法律上居于何种地位,案外人在这种“审查程序”中又享有何种程序上的权利,都不能从理论上予以说明。 2、如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物,根据民诉法规定中的“理由成立的”,可以“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但是不能变更或撤销原判决,从法律上讲该判决仍然是有效的,依照判决既判力的理论,原判决仍有现实的执行力。另外,如果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进入再审后,案外人可否参加诉讼,如果可以参加,其在诉讼中又处于什么地位,这些法律都没有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决定再审后,案外人一般都没有参加诉讼,更谈不上处于何种地位。有学者认为,再审程序提起后,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条件的,应在诉讼中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是如果案外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以提起再审程序为条件,这与第三人制度的法律特征不符,在理论上也难以自圆其说。另外,如果再审程序是二审程序,案外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再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实际上就剥夺了其提起上诉的权利,这与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也

超过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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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作者:王军权, 刘建东 作者单位:王军权(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 刘建东(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刊名: 法制与社会 英文刊名:LEGN SYSTEM AND SOCIETY 年,卷(期):2010,""(29) 被引用次数:0次 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论文钟刚.葛蔓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质疑-前沿2006,""(8) 我国<合同法>赠与合同的一些规定颇具特色,特别是任意撤销权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为更好体现该制度的价值,笔者对现行规定提出了两点质疑,并借鉴国外的一些规定和其它撤销权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2.学位论文曹祥坤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研究2009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的典型代表,理论界素有实践说与诺成说之争。《合同法》颁布后,分则第十一章专门规定了赠与合同,其中第185、186两条相互配合,共同表明了我国立法对于赠与合同性质和效力的态度,即:赠与合同无需采取任何特定的形式,一经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生效,为诺成性合同。只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类赠与合同除外),这种撤销权被称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此法即出,引来众多质疑,此项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实际功能究竟如何?笔者欲作一番粗浅的探讨。 本文除了绪论、结语外,正文由四部分组成,摘要如下: 第一部分是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理论解析。本部分首先是任意撤销权概述,对任意撤销权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简要的说明,指出“任意撤销权”这一称呼的由来。其次,将赠与合同分成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和不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两类,并指出应当扩大不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的范围。再次,探讨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的性质。最后,简要辨析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异同。 第二部分是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存在的依据。本部分首先从法理上的应然角度探讨无偿性对于赠与合同制度可能产生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 :其一,无偿性是赠与合同的法理基础;其二,诺成性、非要式性为赠与合同的前提。 第三部分是对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的质疑。本部分首先指出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的理论基础有问题,主要是任意撤销权无除斥期间规定。其次,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有可能被滥用,主要是因为任意撤销权是一种无规制的权利。再次,分析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与《合同法》第189条的冲突、与适用穷困抗辩权的部分重叠。最后,阐述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与信赖利益保护的不和谐。 第四部分是对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的完善建议。本部分首先建议对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规定除斥期间。其次,建议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应包括受赠人。再次,建议《合同法》第189条排除任意撤销权的适用、穷困抗辩权只适用于不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最后,建议引入缔约过失责任,并从法理上论证这些立法建议的合理性。 3.期刊论文廖家明.蔡永彤.LIAO Jia-ming.CAI Yong-tong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探讨-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05,22(1) <合同法>的诞生堪称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迈出的又一坚实步伐,可谓是民法界的一件喜事.但是,我们仍应清醒地看到,<合同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技术上仍存在一些欠缺之处,需要改进之处甚多.笔者在学习的过程中,通过比较发现,我国<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一些规定颇具特色,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 4.学位论文赵天宝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研究2006 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的突飞猛进,在国内外交易中,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以不合理地低价转让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如何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摆在了诸多法律学者的面前,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即是债的保全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也凸现了不少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关注。如: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是否应当具有优先受偿权或直接受领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撤销权的性质如何界定比较合理?撤销权的行使是否必须经过诉讼程序确认?本文拟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概念、性质、构成、行使、消灭共五个方面进行论述,最后提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建议。尤其是在债权人撤销权的特征中,笔者对合同法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与合同法第54、55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之合同撤销权进行了比较,尽管这两种撤销权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本文在制度、主体、效力、对象与权利的存续期间计五个方面进行了区别,以期大家对债权人撤销权的特征有一个更为深入的理解。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建议部分,本文着重从三个方面提出该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议。一是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间之“一年”与“五年”均应为除斥期间,对通说认为“一年”是诉讼时效提出了挑战,并给出了三条理由以为佐证,以实现法院在诉讼中易于操作的目的。二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样设计的制度可以刺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形成,本文给出了四项理由来论证其合理性,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其他债权人“不劳而获”的缺陷。三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可以通过协商和仲裁进行。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进行,这样的规定过于呆板。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应首先通过协商或仲裁进行。这样既可以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又可减少讼累、节省诉讼成本,对法院与当事人是互利的.本文亦给出三项理由加以论证,力争引起立法者的高度重视。 5.期刊论文夏凤英胁迫相关问题探讨--兼评《合同法》之规定-法学论坛2000,15(5) 胁迫作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在各国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其构成要件有五个方面:一是有胁迫行为;二是有胁迫的故意;三是胁迫须非法;四是被胁迫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五是被胁迫人基于恐惧而为意思表示.我国民法规定胁迫的对象可以是公民及其亲友或法人,笔者认为,对亲友的范围应作扩大解释,同时,胁迫不仅仅限于表意人之相对人,也存在着第三人胁迫的问题.胁迫的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情况:受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无效;其他情况则可撤销;受胁迫人不行使撤销权的则合同有效.其中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包括变更的情况是较为合理的.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即将除斥期间的起算规定为自合同成立之日开始.这样的话,受胁迫人因为受胁迫可能在该期间内不能行使权利.因此,规定为胁迫终止后开始计算较为合理. 6.期刊论文郭鹏飞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及范围-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0,""(9) 撤销权行使期间应为除斥期间,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撤销权的范围原则上应仅及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债权保全的范围,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超出撤销权人债权的部分,不发生撤销效力,否则,可能会不当干涉其他债权人的行为自由. 7.期刊论文张爱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及其物权取得权-天中学刊2003,18(1) 在出租人越过承租人迳行将出租房屋卖予第三人的情况下,承租人不仅享有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宣告的撤销权,而且享有以出租人与第三人达成的交易条件为取得条件,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令出租人将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让与承租人的权利.此种权利的保护和满足,既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所具有的相当于物权的效力和作用为法理支撑,又有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制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立法照应,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裁判上的法律支持. 8.期刊论文谢野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行使期间-新财经(理论版)2010,""(8)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是不行使撤销权,由其自由决定,但若行使撤销权就只能以诉讼方式进行.撤销权行使期间应为除斥期间,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一、听证前记录员的工作 (一)、检查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 1、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___、__有否到场?请表明身份; 2、记录员:当事人(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否到场?请表明身份; 请工作人员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提交主持人查验。 (二)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5、对违反以上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三)记录员:主持人,听证参加人均己到场,听证可以开始。 二、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的工作 (一)主持人:当事人---因对-----一案之行政处罚告

知不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今天在这里公开举行听证会。本听证会由本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由----担任记录员。 (二)主持人:现在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 1、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权利: (l)有要求或放弃听证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利; (4)有核对听证笔录权利。 2、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义务: (1)依法听证;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3)遵守听证纪律。 (三)主持人:(1)案件调查人员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2)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四)主持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你们是否对主持人、记录员提出回避申请? 三、听证调查阶段(陈述申辩和质证) (一)各方简要陈述观点

执行异议申请法律法规

近期,有当事人先后在高院被裁定限制高消费令和限制出境,由于该当事人,已不是被执行企业的外资企业董事,且过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期限,欲委托律师向最高院申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

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零五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零六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依据和方法有哪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依据和方法有哪些?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依据和方法 (一)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在3种情形下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1、债务人放弃其已经到期的债权;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债务人在低价转让时尚有未清偿的债务的。 (二)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方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应注意如下5个问题: 1、债权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并可以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 2、应该向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请求额不得超过债权人的债权。 4、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有过错的受益人或受让人应当分担。

5、债权人的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债权人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文章选自:催天下

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

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 【为你推荐】债务纠纷起诉书借条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借款合同保证金欠钱不还怎么办 税务机关对于一些纳税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已经完成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相关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已纳税撤销,审核通过,要求重新纳税。。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的准则是什么,具体又是针对哪些纳税行为呢,接下来,律伴小编将作详细介绍。 一、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是什么 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是税收法律关系与撤销权制度结合的产物。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债务关系性质成为税法借鉴撤销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而撤销权制度的内容又丰富了税法的内容。 二、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确立而产生的。一旦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欠税人处分财产行为的判决,它将对税务机关及其他债权人、欠税人和第三人产生效力。 1、对税务机关及其他债权人的效力。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之后,其所取回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一般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应平等受偿。而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范围(即欠税人所欠税款和所欠债务)为限,对于欠税人不当处分的财产超出债权保全的部分,则不应发生撤销的效力。 2、对欠税人的效力。被撤销的欠税人的行为,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欠税人应将第三人返还财产用于欠税的清缴和其他债权的清偿。这也就是说,如果欠税人处分行为被撤销,则欠税人免除他人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同时,在有偿处分行为被撤销后,欠税人也应向第三人返还所得。另外,依据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欠税人负担。 3、对第三人的效力。欠税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无偿取得财产的第三人或有偿取得财产但主观恶意的第三人应向欠税人主动返还取得的财产,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 三、税收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执行异议的认定与处理

论执行异议的认定与处理 执行异议是没有参加诉讼或执行程序的案外人,为保护自己利益免受执行侵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确立执行异议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及时纠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失误。然而,对执行异议认定与处理的程序和规定,诉讼法没有详尽,一直体现不出较强的监督力度,造成提出异议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甚至引发执行乱。本文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全面对执行异议提起的条件、执行异议审查的组织、审查内容、审查程序以及执行异议的处理进行全面构思,并提出了一些中肯意见,旨在建立规范执行异议的审查、认定与处理程序办法。 一、前言 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变卖执行标的物或者变更执行主体时,经常出现案外人或被变更的执行主体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侵害了第三人权益或被诉侵害第三人权益。虽然不排除执行人员主观上的因素,但应该说执行工作自身的特点已决定了这种情况的不可避免性。对执行异议认定与处理的程序和规定,诉讼法没有详尽,造成提出异议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对执行人员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的监督,一直体现不出较强的监督力度,造成执行乱。因此,建立更加趋合理、完善的审查认定与处理,对执行工作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提出来的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而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执行异议如何审查,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可循,审查方法不一,而口头审查处理的为数较多,笔录在案的为数较少,久拖不决、延误案件执行的现象也有之。对案件的处理无卷可查,质量就没有标准可衡量,对于错案也无人监督。为了填补这一空白,做到及时正确处理执行异议,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准确度,本文拟对执行异议提起的条件、执行异议审查的组织、审查内容、审查程序以及执行异议的处理进行论述,旨在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异议审查、认定与处理规范。 二、执行异议提起的条件 1、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 我们知道,引起执行程序完结的因素有多方面,债务履行、债权实现,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民事强制根据失去效力等等。其中,债务履行、债权实现是最理想的执行程序终结方式,其最主要功能就是终结执行程序。执行目的一经达到,民事强制执行机构

撤销权及其行使方式

撤销权及其行使方式 【案例】 甲与乙是多年的生意伙伴,2010年3月1日,甲以乙的名义向丙借款100万元,约定1年之后偿还。1个月后丙得知乙并没有委托甲向丙借款,而此时丙自己也因生意资金短缺而需要向他人借款。于是,丙找到甲,希望甲把100万元还给他。丙听其他人说自己享有撤销权,但不清楚撤销权应该如何行使。 什么是撤销权?相对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知识点】 上述案例中涉及的是民间借贷的撤销权的问题。 撤销权是法律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赋予相对人除行使催告权之外的权利。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代理行为。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行使。而且,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向被代理人以通知的明示方式作出。 【案例评析】 本案中,丙要求甲归还自己100万元的行为涉及撤销权的问题。 乙并没有给予甲委托授权向丙借款,那么,甲的借贷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丙得知甲并没有代理权后,可以行使撤销权,收回自己的100万元贷款。在本案中,丙是在不知道甲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将100万元借给甲的,所以丙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行使撤销

权。 但是,要注意的是,丙的这种撤销行为必须在乙作出追任之前行使。也就是说,如果乙在丙行使撤销权之前对甲的借贷行为进行了追认,则乙丙之间就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丙也就不再具有撤销权。 【投融贷提醒】 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因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承认了代理行为,那么无权代理行为就已经发生了有权代理的效力,就不能再撤销了。 行使撤销权必须向被代理人作出,而不是向代理人作出。而且,行使撤销权必须以通知的明示方式作出。 文章转自投融贷

听证会主持词范本

听证会主持词范本 召开听证会怎么撰写听证会主持词?下面请参考公文站小编给大伙儿整理收集的听证会主持词范本,希翼对大伙儿有帮助。 听证会主持词范本1 主持人:依照《xx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xxxx年第80号令)第15条第5项的规定,今天在这个地方召开拆迁听证会。听证会的主题是六百户片区被拆迁户拆迁补偿安置咨询题。参加今天听证会的人员有: 1、听证会组织机构成员 xxx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xxxx区政府办公室 xxxx区法制办公室 xxxx区朝阳街道办事处 2、拆迁听证事项双方当事人是:拆迁人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办公室及其代理人,被拆迁人吴凤娥、段忠、代永伟、王隋玲及其代理人,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申请单位市房产治理局及其代理人。 3、听证员11名。经事前随机抽取决定的听证员11名,他们是: 4、听证会监督人员5名 xxx市监察局 (区人大代表) (区政协委员) 5、问人员名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自治区建设厅 市国土资源局 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6、邀请参加听证会人员 ⑴ 市信访局局长梁涛; ⑴ xxxx区信访局局长; ⑴ 新闻媒体记者。自治区有关媒体记者,我市媒体记者。 7、听证会旁听人员:xxxx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人员、群众代表共人;市直有关部门要紧领导或分管领导人。 8、听证记录人:xxx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本次听证会共8项议程。 二、主持人: 下面,先进行第一项: 宣布听证会纪律,以及被拆迁人、拆迁人、强制拆迁申请人在听证会上的权利和义务。 (一)听证会纪律 按照有关规定,听证会全体参加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所有参会人员,必须听从听证会主持人的统一指挥,遵守听证会秩序,恪守听证纪律。 2、所有参会人员进入听证会现场后,别得吸烟、鼓掌、喧哗、随意走动,别得实施其他妨害听证会活动的行为,关闭挪移电话或调至震动状态。 3、听证双方当事人或托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辩论,须经听证会主持人许可。未经主持人允许别得随意发言和提咨询,若对听证会故意见,可在听证会休会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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