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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4]216号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二)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2、农民修建高层住宅需要建设资质,修建低层住宅不需要建设资质

首先,关于农民自建高层建筑需要建设资质。高层建筑因为其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要求承担施工任务者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置备必要的施工机

械和安全保障设施。低层建筑则不然,《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不适用个人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那么可以确定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由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的施工队承建。

其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需要建设资质。因为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推定个人低层住宅(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活动可以由农村包工头承揽。从实际生活角度来看,农民自建低层房屋不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农民也大都愿意将房屋交给他们比较信任的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建房经验的包工头承建,所以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目前个体工匠资质行政审批的规定已经取消)的承建人是不现实的,“法律不强人所难”,将此义务加于房主身上有失公允。如果该包工头具有当地一般的工匠水平,群众普遍认同,可以认定其具有建筑资质。所以农村

临时建筑队不需要具有建筑资质。

一种观点之所以认为房主无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该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因而认为,在农村建造民房,农村较为松散的建房班,不需要建筑资质。房主和包工头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或口头协议,不是建筑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房主是定作人,包工头是承揽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因此认为房主作为定作人不是赔偿责任主体,而应由作为雇主的包工头,对的建筑民工的损害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对上述观点持否定态度。关于房主与建房班包工头所订立的合同是承揽合同还是建筑合同,多年来直到现在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中国民事审判前沿》中的倾向性观点是:《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农民自建是从建设主体即权利主体而言的,不论是农民自己施工,还是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或建筑企业建设,都属于农民自建。农民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施工,其建筑行为受《农村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而农民将自建住宅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到《建筑法》调整。农民与个体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事业订立的建筑施工合同都是建筑施工合同。最高法院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民事疑难问题的倾向性观点,对于指导我们的民事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上述观点,房主与农村建房队包工头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口头协议,我们应按建筑施工合同处理,而不能视为承揽合同,在建房过程中发生的民工伤亡事故,也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关于承揽的规定判决定作人即房主不承担责任。房主如果图一时方便或节约而将工程发包给那些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建房班承建,对建房中民工的伤亡应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施行11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或者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揽施工任务。”第十三条规定了村镇规划的内容包括住宅。根据上述规定和《建筑法》的立法精神可以看出。承担建筑施工的组织必须首先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其次该建筑企业还应当具有依法取得的建筑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施工企业还必须在资质等级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这些规定都是国家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而设定的强制性规范。这是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活动,其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要求承担施工任务者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置备必要的施工机械和安全保障设施。只有严格规范建筑施工活动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很显然,违反上述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建筑合同,都应当视为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非法活动。在建筑活动中伤亡的民工,受包工头指挥管理,民工随其劳动,从其手中领取报酬,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包工头对民工的伤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房主只要未对建房队的资质进行审查,而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就应当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要求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的范围仅限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而非全部建筑活动。故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的建筑活动就不能要求必须由取得建筑资质证书的包工队来进行。

四、关于建房协议的性质

房主与包工队之间达成的建房协议在法律上是何种性质,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两种观点。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出的倾向性意见却否定了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观点,将其界定为建筑施工合同。该意见指出,农民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施工,其建设行为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而农民将自建住宅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到《建筑法》调整。农民与个体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建筑施工合同都是建筑施工合同。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到《建筑法》调整,农民与个体工匠不受《建筑法》调整,但为建筑施工合同。

尽管最高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对审判实务界而言意味着权威性和指导性,但笔者认为,上述倾向性意见值得商榷,实践中,仍应将此类建房协议定性为承揽合同或雇佣合同。

首先,从合同的定义分析,将此类建房协议定性为建筑施工合同不如定性为雇佣合同或承揽合同更为恰当。关于建筑施工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关于承揽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于雇佣合同,我国《合同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一

般认为:雇佣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在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从字面上理解,前述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建房协议基本上都是既符合建筑工程合同的定义,也与承揽合同的定义相符,将其定性为建筑施工合同并无妥。但实质上,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需要具备以下特征:(1)合同主体一般为法人。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再加上我国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包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包人一般也只能是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格的法人。(2)合同标的仅限于工程的建设。所谓工程,是指比较大的复杂的土木建筑。而一般的建设项目(如农村村民建设的二层以下住宅)不属于建设工程。(3)国家管理的特殊性。国家对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的成果验收,都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4)具有计划性和程序性。虽然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建设工程项目不像以前严格按计划订立,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涉及到国计民生,建设工程合同仍然具有一定的计划性。(5)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即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前述建房协议大都不具备以上五个特征,所以不宜定性为建筑施工合同。而承揽合同则没有上述严格的特征要求,所以定性为承揽合同更为恰当。前述案例三则是房主和包工队共同实施建房行为,且包工队的行动完全受制于房主的指挥,与建筑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定义极不相符,定性为雇佣合同是最为恰当的。

其次,从责任的承担上看,定性为建筑施工合同难免要显失公平。如果将此类建房协议定性为建筑施工合同,则房主只需承担支付建房价款的责任,而无需承担建房过程中出现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那么,由建房而引发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只能由包工队的包工头或全体成员自己承担了。这样一来,就必然要出现这样一个问题:有些房主实际上是建房活动的组织指挥者,或通过提供服务等形式参与了建房活动,对建房过程中出现的人身损害负有主要责任或一定的责任,却不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有些房主虽然没有参与建房活动,但在选任建房施工队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对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却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是很不公平的。而若将此类建房协议定性为承揽合同或雇佣合同,在确定由建房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面,则可有效地避免上述不公平现象。

至于该如何界定此类建房协议究竟属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笔者认为,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应根据两类合同的不同特征,综合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双方的协议性质。

目前,农村房主建房时与包工队达成的协议从内容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大包工”;一种是“小包工”。“大包工”一般是房主与包工队事先约定总工程款,自己备好建房原材料后,对建房过程不再参与,对建房工程不进行指挥、安排、监督和管理,也不提供建房机械工具等,包工队自带工具、自行组织把房屋建成。如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情形。“小包工”一般是房主与包工队事先不约定总工程款,而只约定分工种(技术工和辅助工)按日计算报酬,完工后一次性支付。房主自己备好建房原料后,组织包工队按照自己的指挥、安排、监督和管理进行施工,包工队施工时完全按照房主的指挥进行。如案例三中的情形。雇佣合同的典型特征是提供劳务。承揽合同的典型特征是交付劳动成果,提供劳务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该特征是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区别的本质。根据雇佣合

同与承揽合同的不同特征,以上两种形式的建房协议在法律性质上似乎不难区分:在“大包工”形式下,房主不参与建房活动,对建房过程不进行指挥和管理,只要求包工队按照其要求把房屋建成(提供成果),从协议特征看,更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宜界定为承揽合同;在“小包工”形式下,房主对建房活动进行设计、组织施工,包工队在建房活动中完全听从房主的指挥,只负责提供劳务,更符合雇佣合同的特征,宜界定为雇佣合同。但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大包工”与“小包工”混合存在,特别是房主在和包工队约定“大包工”后,在建房过程中又提供一定的服务和帮助,甚至是指挥、管理行为;而在和包工队约定“小包工”后在建房过程中又不提供帮助和服务,也不对建房活动进行管理和指挥,完全由包工队自己组织进行建设。同时,房主和包工队达成的往往是口头协议,没有形成书面合同,在诉讼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使得正确区分房主和包工队的关系存在一定的难度。

在此情况下,就应抓住以下两个关键因素进行具体认定:1、房主和包工队之间是事先约定总工程款数还是只约定日报酬数;2、房主与包工队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也就是说房主对包工队的建房活动是否存在指挥、安排、监督和管理行为。如果房主与包工队事先约定了总工程款,在包工队建房过程中不存在指挥、安排、监督和管理行为,就可以认定双方达成的建房协议是承揽合同,双方是一种承揽关系。反之,如果没有事先约定总工程款,而是按日支付报酬,房主在包工队建房过程中又存在指挥、安排、监督和管理行为,则应认定双方达成的建房协议是雇佣合同,双方是一种雇佣关系。在案例一中,双方约定房主彭某需一次性支付建房报酬8500元,赵某等需通过自己独立的劳动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在建房活动中彭某不存在对赵某等人的指挥、安排、监督和管理行为,他们之间的口头协议应认定为承揽合同,房主彭某与包工队之间是承揽关系。同样,在案例二中,房主张某与包工队之间也是承揽关系。而在案例三中,房主周某与包工队约定,施工由周某组织实施,包工队成员在施工中完全听从周某的指挥,不论何时房屋建成,均由周某按日支付报酬,所达成的建房协议应认定为雇佣合同,房主周某与包工队之间是雇佣关系。

五、关于承揽关系条件下房主的选任过失

根据前面的分析,房主与包工队之间的关系主要有雇佣和承揽两种。法律关系的不同,决定了房主对建房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的不同。审判实践中,对于在雇佣关系条件下,包工队成员在建房活动中造成自己或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房主承担无过错雇主责任,即只要发生人身损害赔偿事故,房主就承担赔偿责任。对这一问题,各级、各地法院法官的认识都比较统一。但对于在承揽关系条件下,包工队成员在建房活动中造成自己或第三人人身损害时,房主作为定作人,是否存在司法解释所列举的过错尤其是“选任”过错,并据此确定房主应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认识比较混乱,意见分歧较大,甚至截然相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规定,在双方的建房协议为“大包工”的形式下,作为定作人的房主只在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对包工队成员或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

责任。此处的“选任”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担人的选择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担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审判实践中,很多审判人员据此认定房主在建房时明知农村建筑包工队没有建筑资质却仍然将房屋交给其承建,因而存在选任过错,判令房主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根据前面的分析,依照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对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要由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队承建,而对于农村村民建筑两层以下低层住宅的活动,则可以由没有建筑资质证书的农村建筑包工队来承建。所以,不加具体分析,仅仅因农村村民在建房时把工程交给没有建筑资质证书的农村建筑包工队来承建就认定房主存在选任过错,从而让房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做法是有失公允的。也就是说,农村村民建筑两层以下低层住宅活动时,将工程交给没有取得资质的包工队承建是不存在“选任”过错的,在此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而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不应认定房主存在“选任”过错而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在前述的案例一和案例二中,房主彭某和张某均不应被认定有“选任”过错。

六、结语

社会是发展变化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是千差万别的,由此而引发的纠纷诉至法院也必将各具特点,不尽相同。而法律永远是原则而简单的。法官的责任是将千差万别的案件梳理、归类,并确定适用的法律。司法的统一性要求法官将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作同一的类型化。对本文几个问题的思考,源于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对农村村民建房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类型化中的混乱。笔者认为,农村建筑包工队是合伙型的农村建筑工匠共同体或以雇佣形式组建的、包工头承包经营下的雇佣劳动群,其承建农村村民低层住宅时不必取得建筑资质证书,其与农村村民达成的建房协议应视为雇佣合同或承揽合同;农村村民将低层住宅交给无资质包工队承建时,不存在选任过失。相信通过对本文所列几个问题的探讨,有益于统一我们的认识,有益于统一司法尺度,有益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课程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安全管理》课程标准 一、课程定位 《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以建筑材料、建筑与装饰施工技术、建筑工程施工组织与设计等知识为基础,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等专业课程一起,为建筑工程类专业的学生提供基本专业技能。 二、课程设计思路 按照课程设计的理念,以校企合作为基础,以岗位技能为核心,以工作过程为开发重点,建设开放性、实践性和职业性的课程。 1、通过校企合作,编写完善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课程教材、实训任务书、教学及学习评价体系。通过校企合作,进一步提高师资水平,扩大师资范围。并建立稳定的实训保障体系,为课程提供有效的外部保障。 2、课程与岗位技能密切对接,理论不求完备,以对岗位技能的满足为前提。 3、课程的开展以项目为载体,以任务为动力,按照工作过程的开发方法进行课程的组织与教学。 4、课程教学强调开放性、实践性。教学不拘泥于教室,授课不拘泥于校内教师,学生不拘泥于被动学习,形成开放性的教与学体系。 5、以学生为主题,充分体现职业性。课程教学的根本目标,是形成学生的职业能力,因而,教学的方方面面的设计和组织,均体现以学生为主体,以职业能力为核心。 6、课程教学围绕“真实职业能力培养”开展。教学内容设置、实训环境和实训任务,都强调“真实”。 三、课程目标 (一)课程总体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环节,本着我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理 念,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目标,强调掌握基本概念、基础内容和实际应用,但不 局限在现有的教材内容之内;在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根据基本知识,基本规律,结合实际应 用,使学生能基本掌握教材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最终实现基本教学内容在实践中的创新应 用。正确认识课程的性质、任务及其研究对象,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对建筑工程质 量检验与安全管理有一个总体的把握。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使课内理论知识与试验、科技活

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及进度和安全管理

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及进度和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应按照公司ISO9001:2000标准体系运行要求执行,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质量管理流程图见附件二) 。 第十二条各项目部在开工前应编制可行的质量计划报公司审批,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按照公司总工办制定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纲要进行编制,应包括总体安排、场站建设、成本控制计划、分包计划、组织机构、安全控制,环境保护等。 公司每年在全公司范围内组织施工技术交流会,进行管理和技术经验的总结,加强交流和沟通。 第十三条各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各责任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经理)承担连带责任。如出现质量事故,相关人员应及时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报告并采取现场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的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十五条质量事故的处罚 质量事故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两类,具

体处罚措施由分公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公司。 1、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侓责任。 2、经济处罚:按质量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2%-5%的比例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按内差法计算,最低处罚金额为一万元,具体为(按内插法): 序号质量事故损失金额处罚比例(%) 1 300万元及以上 2 2 200万元-300万元(含200万 元) 2.5 3 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 元) 3 4 20万元-100万元 4 5 20万元及以下 5 对各相关责任人员按岗位责任进行处罚,处罚比例为:项目经理占处罚金额的15%,项目总工占处罚金额的20%,质检部长占处罚金额的15%,直接负责人占处罚金额的30%,责任分公司经理占处罚金额的10%,责任分公司分管领导占处罚金额的10%。 对公司造成名誉损失的,视情节后果可以扣除一定的风险金及奖励。对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施工队伍,应按合同规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体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充分履职,严格追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实施。监督的基本工作单元为监督小组,监督的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全部过程。监督小组在监督科科长的直接负责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以下监督工作,应由相同或相近专业不少于两名监督员参加: ①监督交底; 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监督; ④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⑤每月的工地现场巡查; ⑥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监督文书及监督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监督文书中若涉及实体质量及技术问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监督

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初步决定意见,由站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下达处理决定书,站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站务会研究的,由站务会议研究后再下达处理决定书。 本条款中重大问题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对责任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③对工业园区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第五条督查指导科在站长的领导下组成抽查巡查小组,对各科室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质量安全监督一线人员,对正常管理项目必须每月至少2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项目,每月至少3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督查检查,对非正常监督项目(重点项目)每月至少4次进行质量安全跟踪记录和查处,并将所有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及时登录站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和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对非正常监督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质量问题,要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站务会研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严把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审查关。 、监督科在接到项目开工安全条审查申请后,分管领导要委派安全监督员,在个工作日内按照《xx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核查,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开工安全生产条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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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课论文论文题目: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专业建筑工程技术 年级建工 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论文完成日期 2012 年 05 月

目录 摘要 ---------------------------------------------3 1、我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3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3 1.2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3 1.3 信贷调控效果显现,资金来源进一步呈现多元化---------3 1.4安全教育不落实---------------------------4 2 、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措施-----------------4 2.1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观念---------------------4 2.2提高企业领导对建筑安全生产的认识-------------------4 2.3加强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4 3、完善政府建筑安全监管措施----------------------4 3.1 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4 3.2 改进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办法。-----------------------5 4、结论 -------------------------------------------5 参考文献----------------------------6

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城市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我们建筑业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学习 ,使自己对建筑行业的特点以及安全管理工作在建筑施工中的作用有了更深的体会和认识。,近年在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因施工人员复杂,工程工期紧,作业环境差,施工过程危险源多,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偏底。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纵观其原因,一方面是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另一方面是施工企业内部管理弱化,尤其是施工现场管理存在漏洞,缺乏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责任不落实,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常识,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我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筑施工安全问题可以说是个老大难的问题。当前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严峻,事故的危机充斥于安全的管理之中。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奖罚不严、制度不健全,即使有制度,也是流于形式,不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落实不力;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不能有机结合;工地的安全保障体系薄弱,项目经理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更有甚者对上级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彻底整改。 1.2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被精简、合并,专职安全员远远不能满足工程的实际需要,很多安全员技术素质差,对安全管理略知皮毛,既无监督管理职能,又不能履行职责。 1.3 信贷调控效果显现,资金来源进一步呈现多元化 建筑施工要求每个项目都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的的项目经理主持,然而实际上有不少工程是挂靠的,工程项目部为了减少开支,降低成本,管理人员并不齐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施工用电、封闭作业、临边防护大都不符合规范没有形成制度,随意性很大,管理水平很低。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建质[2004]216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12.06 【实施日期】2004.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4]21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当前,我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总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各地的状况不平衡。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体制 (一)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二)各地要统筹城市建设与村镇建设,并与现行的村镇行政管理体系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机构的作用,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整合监管资源,特别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市场、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统一管理的工程管理机构。 二、加强服务和指导力度,提高村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当地的建材及习惯做法,因地制宜,并通过必要的试验,组织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标准、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住宅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中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规定,并向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房农民无偿提供。建筑设计应注意对当地民居建筑风格的继承和保持,方案应多样化,以适应不同层次的需求。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设计力量开展村镇工程设计竞赛,提倡推广新型住宅设计方案,逐步引导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型式向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结构型式转变。同时,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农民改革自建住宅的建造模式,通过样板村镇建设活动引导新的村镇工程建造和管理模式。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大力扶持发展本

2021关于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的管理制度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21关于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 的管理制度

2021关于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的管理制度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将各项目部工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各施工项目有序的进行,落实“预防为主,安全、质量第一、综合冶理”的方针,减少各类(安全、质量、劳资、材料款)事故的发生,公司特制定如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望质量安全管理部全体人员及各项目部共同遵守、切实执行: 1、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部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尽心尽职,以身作则,切实履行对公司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管职责。 2、质量安全管理部质安员检查工作时应态度端正,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办事;发现工地存在问题应在第一时间与项目经理沟通,提出处理意见并如实向上级领导汇报。 3、质量安全管理部对质量安全的监管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或电话跟踪的工作方法。质安员检查工地需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检查人员应认真、及时填写《项目检查记录表》,并主动

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建议

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一部分:质量安全管理经验介绍 一、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1、抢抓“双基工作”,强化安全意识 基础管理达标是搞好安全工作的保障。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分公司工程管理线以抓基础、抓基层为着力点,以抓环节、抓程序、抓标准为突破口,不断加强“双基”工作,创新管理思维,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管理措施,在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分公司全体员工树立了“天天讲安全,时时重安全”的思想,各项目以预控为主,安全生产工作意识超前,落实各工种、作业面、特殊机械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班组操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技术、安全交底,专职、兼职安全员全过程监督落实情况,对违章者严格处罚,确保了安全生产目标、方针的贯彻落实,有效提升了安全水平,促进了安全工作。 2、夯实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质量目标实现 工程质量是施工企业生存的生命线,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基石。在质量、

技术管理方面,分公司始终将质量、技术工作放在首位,建立科技攻关小组,围绕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把重点放在了行动落实上,在施工现场积极进行质量预控、过程控制和结果反馈。严格执行“三检”验收制度,以抓好质量为己任,积极开展科研课题立项和科技论文编写工作。同时,分公司建立了组织保证、制度保证、措施保证、教育培训保证、过程保证、技术保证为主体的质量控制体系,将项目质量控制责任到人,签订责任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确保了施工质量目标的实现。 二、举办质量安全管理培训,制定考核办法 1、举行管理人员培训 分公司技术部积极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召开质量、安全相关专题培训活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同时,要求各项目部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在现场施工的主要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坚持教育到位、责任到位、检查到位、措施到位的制度。 2、开展项目质量安全检查活动 由分公司分管领导牵头,坚持进行“安全、质量、文明”大检查,对工地及施工作业队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整改

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复习题.doc

复习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 1.最早提出质量管理的国家是() A.英国 B.日本 C.美国 D.德国 2.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工作方法是() A.用数据说话的方法 B.净现值法 C.PDCA循环法 D.价值工程法 3.()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A.施工单位 B.监理单位 C.设计单位 D.建设单位 4.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应()检查。 A.随机抽样10% B.随机抽样2根 C.全数 D.随机抽样5根 5.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的最短保修期限是() A.2年 B.5年 C.8年 D.10年 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从()之日起计算。 A.工程竣工 B.竣工验收合格 C.交付使用 D.业主入住 7.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按规定由有关单位在()内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A.12小时 B.24小时 C.24小时 D.72小时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B.安全第一、以人为本 C.安全第一、四不放过 D.安全第一、百年大计 9.( )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A.项目经理 B.项目负责人 C.项目专职安全员 D.企业经理 10.工人甲来到某建设单位,从事脚手架搭设工作。其从事的工作是对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该作业称为() A.技术作业 B.危险作业 C.高难度作业 D.特种作业 11.为确保施工安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电梯、井架(龙门架)等垂直运输设备的位置搭设等要求,稳定性、安全装置的要求,编制() A.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B.一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C.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D.应急措施 12.变压器应布置在现场边缘高压线接入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的铁丝网护栏。 A.0.8米 B.1.2米 C.1.7米 D.2.0米 13.施工人员在正式进行本班的工作前,必须对所用的机械装置和工具进行仔细检查,下班前还必须进行班后检查,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等工作,保证交接安全,此项工作属于() A.全面安全检查 B.经常性安全检查 C.节假日安全检查 D.专项安全检查 14.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时,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米及以上时,该项作业即称为高处作业。 A.1米 B.2米 C.3米 D.5米 15.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电压不得超过()伏。 A.24 B.36 C.110 D.220 二、多项选择题 1.全面质量管理的核心是“三全”管理,即() A.全过程质量管理 B.全用户质量管理 C.全企业质量管理 D.全员质量管理 E.全区域质量管理 2.工程项目质量包含() A.工序质量 B.分项工程质量 C.分部工程质量 D.单位工程质量 E.工作质量 3.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可以分为() A.过程控制 B.重点控制 C.事前控制 D.事中控制 E.事后控制 4.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按事故损失的严重程度可分为() A.重大伤亡事故 B.重大事故 C.特大伤亡事故 D.一般事故 E.质量问题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4]216号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二)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2、农民修建高层住宅需要建设资质,修建低层住宅不需要建设资质 首先,关于农民自建高层建筑需要建设资质。高层建筑因为其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要求承担施工任务者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置备必要的施工机

械和安全保障设施。低层建筑则不然,《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不适用个人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那么可以确定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由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的施工队承建。 其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需要建设资质。因为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推定个人低层住宅(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活动可以由农村包工头承揽。从实际生活角度来看,农民自建低层房屋不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农民也大都愿意将房屋交给他们比较信任的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建房经验的包工头承建,所以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目前个体工匠资质行政审批的规定已经取消)的承建人是不现实的,“法律不强人所难”,将此义务加于房主身上有失公允。如果该包工头具有当地一般的工匠水平,群众普遍认同,可以认定其具有建筑资质。所以农村 临时建筑队不需要具有建筑资质。 一种观点之所以认为房主无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该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因而认为,在农村建造民房,农村较为松散的建房班,不需要建筑资质。房主和包工头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或口头协议,不是建筑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房主是定作人,包工头是承揽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因此认为房主作为定作人不是赔偿责任主体,而应由作为雇主的包工头,对的建筑民工的损害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对上述观点持否定态度。关于房主与建房班包工头所订立的合同是承揽合同还是建筑合同,多年来直到现在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中国民事审判前沿》中的倾向性观点是:《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农民自建是从建设主体即权利主体而言的,不论是农民自己施工,还是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或建筑企业建设,都属于农民自建。农民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施工,其建筑行为受《农村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而农民将自建住宅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到《建筑法》调整。农民与个体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事业订立的建筑施工合同都是建筑施工合同。最高法院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民事疑难问题的倾向性观点,对于指导我们的民事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上述观点,房主与农村建房队包工头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口头协议,我们应按建筑施工合同处理,而不能视为承揽合同,在建房过程中发生的民工伤亡事故,也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关于承揽的规定判决定作人即房主不承担责任。房主如果图一时方便或节约而将工程发包给那些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建房班承建,对建房中民工的伤亡应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新版)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 (新版) Safety work has only a starting point and no end. Only the leadership can really pay attention to it, measures are implemented, and assessments are in place.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365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新版) 前言: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真正做到领导重视,措施落实、考 核到位,严格奖惩兑现,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才能确保安全生产。本文档 可以用来收藏、阅读、改编、打印(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 摘要:房屋建筑产品不同于一般产品,它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应立足于工程的质量管理,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根本。笔者结合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参看大量的文献资料,探讨了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并提出了相应的结论。 关键词: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据建设部统计,2002年施工死亡人数1297人,仅次于交通和煤矿。2002年6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一项“重点工程”,因违法分包,施工企业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升降机冒顶、脱轨,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检查组在黑龙江省检查期间,该省发生了两起严重质量安全事故。7月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88496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项目建设坚决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安全、高效至上。 二、项目要保证工程质量,由分管副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检部组成的质量安全体系,专人负责施工质量、现场监督和检测及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三、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实行施工、检验、监管现场三同时制度,到关键部位时,公司相关领导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以及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督导。 四、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五、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六、严格把好材料进出质量关,所有材料、配件、设施使用前必须获得职能部门检测同意或标定,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七、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八、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不达标不予签证、付款。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制度 一、工程实施工前必须对设计提供的图纸进行图纸会审,由公司按分类组织进行,具体由分管领导组织,项目部负责人与相关技术人员、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和有关各方一道查阅熟悉图纸、了解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图纸会审意见。 二、图纸会审应做好记录,由分管领导和项目部组织会审单位,会审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并详细记录,写成正式文件(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另出修改图纸),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均应签名盖章认可,列入工程档案。

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B卷

一.单项选择(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质量控制是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的一系列活动. B.质量控制是致力于提供质量要求得到满足的信任 C.质量控制是致力于满足施工方要求的一系列活动 D.质量控制是致力于满足管理要求的一系列活动 2. 建立企业的质量方针及实施质量方针的全部职能活动,称为( )。 A.质量保证 B.质量控制 C.质量策划 D.质量管理 3.质量控制是在明确的质量目标条件下通过行动方案和资源配置的计划、实施、检查和( )来实现预期目标的过程。 A.优化 B.监督 C.协调 D.执行 4. 为工程设计提供依据和基础资料的是( ) A.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条件勘察 B.社会条件 C.工程岩土地质条件勘察 D.管理环境 5. 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技术方案和( )。 A.施工计划方案 B.施工组织方案 C.施工部署方案 D.施工人员方案 6. 目标控制的基本方法PDCA的中文意思是( )。 A.计划、检查、对比、纠偏 B.计划、检查、反馈、纠偏 C.计划、实施、检查、处置 D.计划、实施、检查、纠偏 7.最高管理者应定期评审质量管理体系,这体现了质量管理的()原则 A.持续改进 B.领导作用 C.过程方法 D.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8.对于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A.应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B.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C.不得转包工程 D.不允许分包工程 9.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的最短保修期限是() A.2年 B.5年 C.8年 D.10年 10. 工程质量控制要重点做好质量的( ),以预防为主,加强过程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和控制。 A.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 B.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 C.自控和监控 D.全过程控制 二.多项选择(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质量控制的内容包括( )。 A.作业技术 B.质量策划 C.作业活动 D.管理活动 E.管理技术 2.工程项目质量包括( )阶段。 A.立项决策 B.勘察设计 C.招标投标 D.施工安装 E.竣工验收 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事中控制包括自控和监控两大环节 B.事中控制的关键是监控 C.通过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相结合的管理方法,以达到质量控制的效果 D.只要做好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事后控制就不重要了 E.事中控制首先是对质量活动的行为约束 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安全生产是指在规定的状态下进行生产 B.是否安全要看生产状态是否达到国家的规定标准 C.安全与否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 D.安全与否要对照风险接受程度来判定 E.安全控制是通过对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计划、组织、监控、调节和改进等一 系列致力于满足生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5.下面属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和实施内容的是( )。 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B.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C.沟通和交流信息 D.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E.设置安全生产设施 6.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 )。 A.定事故责任人 B.定整改措施 C.定整改完成时间 D.定事故产生原因 E.定整改验收人 7.政府监督机构的质量控制内容包括() A.审查设计纲要、选址报告、建设用地申请 B.审核是否违反城市规划,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法规、标准的规定 C.施工现场的质量、成本、进度、安全管理 D.对进驻现场实施监理,检查是否严格按图施工,并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 准 E.审核对环境影响的性质和程度大小,有无防止污染、公害的技术措施 8.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可以分为() A.过程控制 B.重点控制 C.事前控制 D.事中控制 E.事后控制 9.建筑材料质量检验的方法有() A.书面检验 B.外观检验 C.理化检验 D.无损检验 E.破损检验 10.工程项目的回访一般可以采用()形式 A.季节性回访 B.专业性回访 C.技术性回访 D.保修期的回访 E.保修期满前 的回访 1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编号:SM-ZD-40915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及 保证措施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简介:该方案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见附图2),形成质量管理网络,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实施施工全过程质量监控。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全责。 在本项目加固施工中,要求全体施工人员都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信誉为本、用户至上”的企业宗旨,严格执行“自检、专检和交接检”三检制度,以“精心施工、严格要求、事前控制、杜绝返工”为指导思想,确保每道施工工序、施工环节的施工质量,保证一次性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二)质量保证措施 1、组织措施 1)安全质量部每旬组织一次质量检查,每月由总工程师

组织一次质量检查,召开一次工程质量总结分析会。项目经理部组织每月质量检查评审,奖优罚劣。整个施工过程中,做到施工操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贯穿“工前有交底、工中有检查、工后有验收”的操作管理方法。配备数名专职质检员,负责本工程的日常质量检查工作。 2)强化质量教育,增强全员创优意识 利用现场质量标语、板报、上质量课、现场分析会、观摩会等多种宣传教育形式,不断强化全员质量意识,使大家认识到质量第一、保证优质工程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从而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信誉为本、用户至上”的观点,调动每个职工创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3)加强组织建设,严格质量管理制度 健全组织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亲自挂帅。建立质量创优领导小组,下属施工队也设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各作业班组设兼职质检员,形成自上而下的质量管理网络。明确各级质检人员实现质量创优目标的任务、责任和权限,并赋予他们验工计价质量签证否决权。 4)坚持标准化管理,严格质量控制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管理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总体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各地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状况还不平衡,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继续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体制 (一)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村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各地要统筹城市发展与村镇建设,并与现行的村镇行政管理体系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建制镇、乡镇的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制,健全建制镇、乡镇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机构的作用,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整合监管资源,特别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市场、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统一管理的工程管理机构。 二、加强服务和指导力度,进一步提高村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当地的建材及习惯做法,因地制宜,并通过必要的试验,组织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并向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房农民无偿提供。建筑设计应注意对当地民居建筑风格的继承和保持,方案应多样化,以适合不同层次需求。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设计力量开展村镇工程设计竞赛,提倡推广新型住宅设计方案,逐步引导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型式向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结构型式转变。同时,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农民改革自建住宅的建造模式,通过样板村镇建设活动引导新的村镇工程建造和管理模式。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大力扶持发展本地建筑劳务输出与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紧密结合起来,加强村镇建筑队伍的技术培训工作,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民自建住宅施工工艺规程以指导施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培训合格人员可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四)鉴于村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居民和农民自建住宅一般规模较小的实际情况,在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单体详细勘测的,可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村镇规划选址勘察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些取土孔,并在地质报告中做出基础埋深及基础形式的初步建议。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体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充分履职,严格追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实施。监督的基本工作单元为监督小组,监督的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全部过程。监督小组在监督科科长的直接负责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以下监督工作,应由相同或相近专业不少于两名监督员参加: ①监督交底; 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监督; ④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⑤每月的工地现场巡查; ⑥其它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监督文书及监督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监督文书中若涉及实体质量及技术问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监督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初步决定意见,由站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下

达处理决定书,站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站务会研究的,由站务会议研究后再下达处理决定书。 本条款中重大问题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对责任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③对工业园区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第五条督查指导科在站长的领导下组成抽查巡查小组,对各科室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质量安全监督一线人员,对正常管理项目必须每月至少2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项目,每月至少3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督查检查,对非正常监督项目(重点项目)每月至少4次进行质量安全跟踪记录和查处,并将所有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及时登录站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和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对非正常监督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质量问题,要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站务会研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严把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审查关。 、监督科在接到项目开工安全条审查申请后,分管领导要委派安全监督员,在个工作日内按照《xx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核查,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开工安全生产条的项目,要一次性告知下发整改意见,整改复查合格后签署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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