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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俄罗斯关于恐怖主义犯罪问题的立法

浅谈俄罗斯关于恐怖主义犯罪问题的立法

许桂敏

2011-03-11 14:19:27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8年第1期【内容提要】俄罗斯是世界上恐怖活动的高发区,尤以车臣恐怖分裂势力为甚。

针对恐怖主义产生的复杂背景和恐怖事件频发的现状,俄罗斯政府重拳出击,构建了独特的反恐立法屏障。其健全的反恐立法体系、众多的反恐立法罪名和完善的反恐立法机制都有借鉴价值。

【关键词】俄罗斯恐怖主义国家安全

【作者简介】许桂敏,1964年生,郑州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郑州450001)

俄罗斯恐怖主义犯罪异常活跃,其危害性远远大于普通的刑事犯罪。仅以两次车臣战争为例,俄罗斯政府军在与车臣非法武装的军事冲突中,俄军一方共有43 142名人员战死,伤员高达12 508人,耗掉军费13.3亿美元[1]。滋生俄罗斯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因很复杂,既有社会的政治危机动荡、经济利益不均的根本原因,也有民族和宗教矛盾激化的重要内因,还有国际恐怖势力支持的外因,所有这些因素聚合在一起,把俄罗斯推上了恐怖主义的风口浪尖。据资料统计,截至目前,俄罗斯共有40个极端团伙或称作恐怖团伙[2]。

民族极端分子是生力军,俄罗斯恐怖主义活动的干将主要是车臣少数民族,一些车臣民族分裂势力组成武装匪帮,构建民族极端组织,制造了多起恐怖血腥爆炸案、劫持人质案。他们无力与俄军正面交锋,转而向俄罗斯民众发动了恐怖袭击,因此滥杀无辜平民的恐怖事件骤增。以俄罗斯刑法典第205条恐怖活动罪

为例,1997年是32起,到2002年飙升到360起[3]。以俄罗斯刑法典冠以恐怖主义犯罪的各罪为例,俄刑法典第205条~208条、第277条和第360条共计6个罪名,1998年,记录在案的犯罪2 097起,1999年3 557起,到2000年达4 563起[4]。“黑寡妇”、“人体炸弹”成了令人毛骨悚然的死亡代名词。为此,俄罗斯政府重拳出击,试图将恐怖事件扼杀在摇篮中。针对恐怖主义产生的背景和恐怖事件频发的现状,俄罗斯构建了独特的反恐立法屏障。

一健全的反恐法律体系

长期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表明,运用法律手段惩治恐怖主义犯罪是目前最佳的选择。在俄罗斯立法发展史上,尚无一例针对某一类犯罪法律规定得十分丰富、翔实的情况,而恐怖主义犯罪例外。将预防和控制恐怖主义犯罪放在首位的俄罗斯,面临恐怖的高压态势及早地构筑了立法根基。

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基本法,比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该法关于恐怖活动犯罪规定有20条之多;还包括行政法规,比如俄罗斯反恐法,对恐怖主义的概念、反恐怖主义组织原则、反恐怖行动等均有明确规定[5]。如果说,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人们或许担忧法律空白无法处置。但是在俄罗斯反恐立法中,可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一方面是俄罗斯恐怖活动的客观危害性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折射出俄罗斯政府关注民意,高度重视反恐。毕竟世界范围内的恐怖活动依然活跃,俄罗斯恐怖势力是关键链条,在恐怖主义滋生的土壤无法彻底清除的情况下,遏制恐怖主义蔓延的途径之一就是加强立法斗争。俄罗斯把基本刑事法典与行政法律相结合,二者相辅相成,互相配合,为反恐铸造了坚硬的盾牌,无疑为维护人类的和平与发展作出了贡献。

仅仅有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是不足以体现俄政府反恐之彻底性的,俄罗斯还出台了反恐系列配套规范,它们共同构建了国家、社会和个人反恐的互动平台。

一种是特殊时期的反恐文件,比如总统签署的命令、政府的纲领文献、部门规章、各部门的联合文件、紧急状态法等。这些都是应对恐怖事件发生,立即控制局面的紧急规范。第二种是应对反恐的规章,比如关于武器、警察、检察、法律援助与心理咨询的规范,核材料和化学物质等的补充规定或者决议等。这些是关于预防与惩治恐怖活动的规定,特别之处在于,俄罗斯很重视民众反恐危机意识的培养,血腥的恐怖事件之后,受害人的心理治疗更是不能忽视。第三种是特定区域反恐的规定,比如某些地方自治的规定、信息安全规则等。这三种反恐辅助立法协同刑法典、反恐法编织了细密的反恐大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管恐怖势力如何疯狂报复,至少法律的震慑力尚存,杀人者死的法律信条足以阻却某些恐怖分子的行动。退一步说,有了这些法律保障,恐怖袭击产生的社会震荡在法律调整下很快恢复安宁,被害人痛苦的心灵在法律秩序保护下也能得到安抚。完善的法律体系要比残缺的法律更能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的安全。俄罗斯比较健全的反恐立法系统在反恐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众多的立法各罪

彰显反恐系统工程成效的是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定罪量刑规定得非常详细。刑罚目的在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刑法是所有法律中最有强制力和处罚最严酷的基本法律。刑罚对犯罪人的剥夺功能、惩罚功能以及对社会的威慑功能都透视出刑法的冷酷与严峻。刑法明定的犯罪与刑罚,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旦触犯刑律,后果就是一种:承担刑事责任。为了打击犯罪,稳定社会的需要,俄罗斯刑法典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入罪与惩罚规定得很详细。而有关恐怖主义犯罪类型,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虽然争论激烈,但最终都为反恐作出了贡献。

俄罗斯学界根据恐怖活动的表现形式不同,通常把恐怖主义犯罪划分为五种类型,这也是公认的通说。第一种是具有政治动机的政治恐怖主义,比如侵害国务

活动家和社会活动家、权力机关代表生命的行为。第二种是国内和国际有组织犯罪实施的刑事恐怖主义,比如杀害护法机关的人员,阻碍刑事侦查活动等。第三种是破坏俄罗斯领土完整的民族宗教分裂恐怖主义,比如车臣进行的一系列分离恐怖活动。第四种是空中劫持的空中恐怖主义,比如出于政治避难动机,迫使飞机改变航向飞往他国的行为。第五种是国际恐怖主义,比如杀害外国首脑,目的是要挑起战争的行为[6]。理论上的学术探讨为立法奠定了学理基础,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操作指南。

立法上设置恐怖主义犯罪罪名众多。模式上既有一般条款,又有特殊规定,既有概括规则,也有具体列举,以防恐怖主义罪行挂一漏万。恐怖主义首次在1994年俄罗斯刑法中被定为犯罪,这一年俄罗斯政府划定18个恐怖主义组织。1997年俄罗斯颁布了加强反恐措施的总统令,1998年7月25日颁布了反恐联邦法律,提供了有力的反恐法律基础。新修改的俄罗斯刑法典于1996年生效,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分布在不同章节中,比如恐怖活动(第205条);劫持人质(第206条);故意虚假举报恐怖行为(第207条);组建或参加非法武装队伍(第208条);劫持航空器、船舶或铁路机车(第211条);侵害国务活动家和社会活动家的生命(第277条);袭击受国际保护的人员或机构(第360条)等[7]。

通过反恐立法,可以发现,俄罗斯恐怖主义犯罪内容一般包括三种:(1)单纯的恐怖活动,专指刑法典第205条冠以恐怖主义名称的恐怖活动罪,主要是指实施了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侵害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及其财产安全,制造恐慌,意在对政府机关的决定施加影响。(2)恐怖主义倾向的犯罪,这里是指刑法典的第206条劫持人质罪、第207条故意虚假举报恐怖信息罪、第208条组织或者参加非法武装罪、第277条侵害国务和社会活动家生命罪、第360条袭击被国际保护的人员或者组织罪。(3)具有恐怖主义特点的犯罪,是指除了上述1、2列举之外的其他恐怖主义犯罪,这些犯罪的实施必须有恐怖主义目的。具体说,实施这些犯

罪对犯罪人而言,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通过实施犯罪威胁和迫使政权做出或者阻挠做出某些决定。比如,俄罗斯刑法典第211条劫持航空器罪,若符合恐怖主义犯罪类型,必须具备如下特征:公开性及示威性;实施了暴力手段,该暴力或者直接造成自然人的损害,有的是死亡,有的是身体残疾,或者对不特定的人群实施心理暴力,造成心理恐慌,偶尔引发灾难;意外引起客体的损害不是目的本身,而是一种对居民或者政权机关(国家)作用的手段。如果具有以上三种特征,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就不是单一的劫持航空器罪,而是具有恐怖目的的恐怖主义犯罪了。这样的划分,在立法上可以找到佐证,例如在《俄联邦反恐怖主义法》中已经明确界定。该法对相关概念作了如下解释:恐怖活动是直接进行恐怖主义性质的犯罪,形式为爆炸、纵火,使用或威胁使用核爆炸物、放射性物质、化学、生物、炸药和毒品等物质。恐怖主义性质的犯罪是由俄联邦刑法第205~208条、277条和360条规定的犯罪。如果俄联邦刑法规定的其他形式犯罪带有恐怖主义目的,也将其定为恐怖主义性质。此类犯罪按俄联邦刑法有关规定惩处[8]。

从俄罗斯反恐立法还可以看出,恐怖主义不是一个孤立的个罪,而是一种犯罪类型。它是由许多各罪组成的类罪群,是恐怖主义犯罪集合体。

因此俄罗斯恐怖主义犯罪散布于各编章中。主要有如下罪名:杀人(刑法第105条,第16章侵害生命与健康的犯罪);恐怖行为(第205条,第24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劫持人质(第206条,第24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故意虚假举报恐怖行为(第207条,第24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组建或参加非法武装队伍(第208条,第24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害国务活动家和社会活动家的生命(第277条,第29章侵害宪法制度基本原则和国家安全的犯罪);破坏活动(第281条,第29章侵害宪法制度基本原则和国家安全的犯罪);侵害审判人员或侦查人员的生命(第295条,第31章违反公正审判的犯罪);侵害法律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第317条,第32章妨碍管理秩序的犯罪);袭击受国际保护的人员或机构(第360条,

第34章破坏人类的和平和安全的犯罪)等。可见,恐怖主义犯罪集中于第24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里,侵犯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此处,笔者择要概述四种个罪,进一步分析俄罗斯遏制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完善性。

(一)恐怖活动罪

有的学者译为恐怖行为罪、恐怖主义罪。它是指实施爆炸、纵火或其他造成人员死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带来其他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如果实施这些行为是为了破坏公共安全,恐吓居民或对权力机关所作决定施加影响以及为了同样目的以实施上述行为相威胁的[9]。按照俄罗斯刑法典第205条的规定,该罪分为三个量刑档次:普通的恐怖活动罪,剥夺自由5年以上10年以下(第一款);有预谋的团伙实施的、多次实施的、使用火器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剥夺自由8年以上15年以下(第二款);第一二款规定的恐怖活动,如是有组织的集团实施的,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剥夺自由10年以上20年以下。此外,还有对预备犯罪的特殊规定,第205条附注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及时提前报告权力机关或者采取了其他预防恐怖活动发生的措施,没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则免除刑事责任。这可以看作是前三款惩罚性对策的例外补充,是鼓励与恐怖主义作斗争的条款。

恐怖活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危害行为,主观方面则是直接故意。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目的不仅是破坏公共安全和对政权机关的决定施加影响,而且还对居民制造恐慌气氛。这也反映了恐怖主义的本质。恐怖分子破坏公共安全就是要在某一居民点或者公共场所引起社会混乱,这些地点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实施恐怖行动,极易导致社会冲突与地区的对立局面。对政权机关的决定施加影响意在提醒权力机关人员接受有利于恐怖

分子的必要请求,迫使政府部门改变对恐怖分子的强硬做法。法律规定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但是实践中,单独作案的恐怖分子极其罕见,通常是团伙作案,这里包括恐怖主义犯罪团伙和犯罪组织集团。

1999年1月和2002年7月对第205条进行了两次修改补充,第一次在“其他严重后果”之后增加了这样的规定:使用原子能或使用核材料、放射性物质或者放射源侵害客体的,剥夺自由的期限为10年以上20年以下。第二次增加为:教唆他人实施本法典第205条、第206条、第208条、第211条、第277条和第360条规定的犯罪,或者怂恿他人参加恐怖主义组织活动,为实施上述犯罪进行武装或者训练,给恐怖主义活动或者恐怖主义组织提供资金的,剥夺自由的期限是4年以上8年以下。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剥夺自由的期限是7年以上15年以下,并处罚金。

(二)劫持人质罪

俄罗斯刑法典第206条规定了劫持人质罪。

该罪是指劫持或者扣留人质,迫使国家、组织或者公民做出或者拒绝做出某种行为,以此作为人质释放条件的危害行为。劫持人质的基本刑罚是剥夺自由5年以上10年以下。加重刑罚是因为有以下情形:事先通谋的团伙实施的;多次实施的;危及生命与健康的暴力手段;用武器或者他物作为工具的;故意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对孕妇实施的;2人以上实施的;出于贪利或者雇佣他人实施的。上述情形判处剥夺自由6年以上15年以下的刑罚。特别加重惩罚的情形是:犯罪集团实施的;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判处的刑罚是有期徒刑8年以上20年以下。补充条款是有关从宽处罚的规定,如果自动释放人质,或者按照权力机关要求主动释放人质,行为人没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免除刑事责任。

劫持人质在俄罗斯刑法中被视为特别严重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次要客体是公民生命健康权。该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劫持或者扣留人质的行为,通常还有公开声明、最后通牒的行为。劫持的手段可以是秘密的或者公开的,总之是限制人身自由。被作为人质的,可以是任何人。行为人提出各种要求,但是对定罪没有影响。在劫持人质中剥夺受害人的自由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劫持者犯罪的手段。为此,劫持人质和提出的要求都是公开的,作为要挟国家、组织和公民满足犯罪人要求的交换条件。

劫持人质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劫持或者扣留受害人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既遂,而不管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试图劫持人质但没有成功的,是犯罪未遂。

(三)侵害国务活动家和社会活动家生命罪

俄罗斯刑法把侵害国务活动家和社会活动家生命罪,看作是恐怖主义犯罪的一种类型。刑法典第277条规定,侵害国务活动家或者社会活动家的生命,目的是终止他的国事或者其他政治活动,或者出于报复而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处12年以上20年以下的剥夺自由,或者死刑,或者是剥夺自由终身。此处的国务活动家主要是指积极行使国家职能和政治职能的权力机关的领导人,社会活动家是指不分职务高低,积极参与社会团体和政党活动的人员。侵害生命意指不论杀害行为是否既遂,都构成侵害国务活动家和社会活动家生命罪。

(四)袭击受国际保护人员或机构罪

这是有关受国际法保护的人员受到侵害的犯罪在俄罗斯国内立法的体现。1973年12月国际社会通过了《关于防止和惩办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罪行的公约》,俄罗斯同意了该公约,并在刑事立法中将这种行为规定为具有

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应受国际保护的人员主要是指: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国家代表或者国际组织的官员等人。俄罗斯刑法典第360条有两款规定袭击受国际保护的人员或机构罪。第一款是一般规定,袭击受国际保护的外国代表或者国际组织人员以及袭击国际保护人员的办公地点或者生活居所、交通工具的,剥夺自由5年以下。第二款根据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而增加了处罚力度,即实施上述行为,目的是挑起战争或者使国际关系复杂化,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罚。

通过以上的阐述,笔者认为,俄罗斯反恐立法比较完善,为有效反恐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不能迷信法律是万能的,因为俄罗斯境内恐怖主义犯罪成因复杂,特别是在久积的民族矛盾无法和解,宗教狂热情绪不断高涨的背景下,仅依赖法律利剑不能完全根除恐怖毒瘤。预防是事前行为,惩治是事后行为。如何在比较完备的立法基础上,使社会防御恐怖危机的各种机制正常运转,把恐怖降低在人们能容忍的限度内是俄罗斯政府关注的焦点之一。

三完备的反恐立法机制

严峻的恐怖威胁现实促使俄罗斯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反恐立法机制,一切都在反恐法律框架内有序进行。这在世界上也是少有的做法。其优越性主要表现在:其一,在全国范围内为国家重要设施安装防恐预警装置,建立全国统一的安全体系。预警机制的建立,可以及时通报险情,也及时补充恐怖主义具体行为的信息,负责报告恐怖分子的逃跑以及审判程序,遏制住恐怖主义扩大和增长的势头。其二,各部门之间信息通畅,及时传达。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范围内加大国家各部门、地区各部门与国外的合作。在恐怖活动发生时,必须服从一个人领导,同时还配备有智囊团,其中有分析师、谈判专家、宗教法律专家和心理学家等。护法活动的协调一致体现在反恐中共同研究设计方案,详细规定面临恐怖主义活动的

或者实施的各种可能性中。一是专门机构的结构和机能必须归属联邦统一协调中心,二是建立两套防御体系,一为联邦防御系统,二为地区防御设施。其三,在反恐现场组织得当。反恐的组织工作,保密的安全性以及记者的人身安全等都通过安全法、紧急状态法得到妥善解决。保障居民的安全、谈判的原则、请高水平的谈判专家介入、适当的退让以及心理压力的运用等,都是处理突发事件的手段措施。其四,在思想上进行反恐宣传和教育,培养防范心理,树立人民抗拒恐怖的信念。俄罗斯经常借助新闻媒体、出版物、艺术作品以及宗教、政治、法律、历史和民族关系方面的信息,向群众揭露恐怖主义意识形态,加大居民对吸引他们参与恐怖活动的免疫力,扩大反对恐怖主义的社会基础,巩固抵制恐怖活动的思想。在每次恐怖事件发生时,号召公民行动起来,共同谴责恐怖主义行径,鼓励公民向执法部门提供自己所知道的信息和情况。其五,建立专门同恐怖分子作斗争的军事或准军事部队,同时经常进行反恐军事演习。例如,俄罗斯“阿尔法”特种部队以及和独联体进行的军事演习、与中国和中亚五国多次进行的大规模反恐军事演习等。所有这些措施的推行,为预防和消解恐怖主义危险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在反恐机制建设上,俄罗斯最突出的表现是专门出台了一部《俄联邦反恐怖主义法》(1998年7月3日由国家杜马通过,1998年7月9日联邦会议批准)。它详细规定了反恐行为的目的、原则、组织机构和合作等问题。该法确定了俄联邦反恐怖主义的法律与组织基础,规定俄联邦权力执行机构、联邦地方权力执行机构、任何所有制的社会团体与组织、官员与个人在反恐怖主义时协调行动的办法,并对公民在反恐怖主义中的权利、义务及其保障作出规定。这是一部与恐怖主义犯罪作斗争的特别法规。首先,明确了法制原则。

预防恐怖主义犯罪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行为,即使是人人痛恨的恐怖主义行为,也必须遵循法律权威至上的原则,这样才能真正理顺人权保障与国家保护的关系。当然,在利益取舍时,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安全为主。为此,反恐法第一条规定反恐怖主义的法律基础为俄联邦宪法、俄联邦刑法、俄联邦其他法律、公认的原则和国际法准则、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俄联邦总统的命令与指示、俄联邦政府的决议与指示以及联邦国家权力机构颁布的相关法律。

其次,规定了法律基本原则。这是贯穿全部反恐活动、具有制约和指导全部反恐立法和司法的基本精神。其内容包含了谈判、预防措施、反恐策略等方方面面。俄联邦反恐法第二条规定了反恐怖主义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2)重视预防恐怖主义的措施;(3)严厉打击恐怖活动;(4)反恐怖行动中公开与秘密手段相结合;(5)采取综合性的法律、政治、社会经济与宣传等预防措施;(6)保障在恐怖活动中受到伤害者的权利;(7)向恐怖分子做最小的让步;(8)在反恐怖行动中人力与资源使用的统一领导;(9)尽少公开在反恐怖行动中技术的使用、反恐怖策略以及参与反恐怖行动人员名单。

最后,阐明了反恐的目的。俄罗斯特意重申了与恐怖主义斗争的正当合法理由,表明反恐的决心和以人为本的现代治国理念。俄联邦反恐法第五条规定了反恐目的:(1)保护个人、社会与国家免受恐怖主义威胁;(2)预防、调查、制止和降低恐怖活动造成的损失;(3)查清恐怖活动产生的原因与条件,并逐步消除之。

当然,俄联邦反恐法内容广泛,例如在法律制度上明示了各部门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定了专门的反恐机关。限于篇幅,笔者不再赘述。

俄罗斯反恐立法机制的健全为世界各国树立了经典范本,并在本国反恐斗争中发挥了功效,但是要注意,在应对恐怖袭击突发事件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以别斯兰人质事件为例,由于参与事件处理的各个部门情报沟通不畅,坐等总统普京下达命令,导致300多人遇难,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

为了加快反恐进程,2006年3月6日,俄政府再次修改了反恐法。与以往法律相比,内容更加具体,反恐的力度更强。比如根据该法案,俄武装力量有权摧毁被恐怖分子劫持的“对居民点或人群密集地区构成现实威胁”的飞机或船只;反恐人员在开展反恐行动的区域内有权对电话进行监听,并监视网络通信。该法案还特别规定,在同恐怖分子谈判时,不应考虑对方提出的任何政治要求[10]。

根据反恐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反恐硬汉著称的俄总统普京2006年2月16日发布命令,决定成立俄罗斯国家反恐委员会,并任命俄联邦安全局局长帕特鲁舍夫担任该委员会主席。反恐委员会的成员跨越了多个部门,包括俄总统办公厅副主任、俄内务部长、紧急情况部长、外交部长、司法部长、卫生与社会发展部长、经济贸易和发展部长、俄军总参谋长以及国家杜马副主席等等。而且,在俄罗斯各联邦主体行政管辖区内,也将成立国家反恐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各地方行政长官、立法机构负责人、各强力部门负责人,将作为反恐委员会指挥部成员,负责预防、打击恐怖主义,并负责消除恐怖行动的后果。可见,俄罗斯的反恐机制越来越完善。

笔者认为,俄罗斯的反恐立法取得了一定实效,为国际反恐提供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但是,对俄罗斯而言,反恐依然是现实的尖锐问题。面对日益疯狂的恐怖活动,面对随时可能发生的恐怖爆炸,从单纯的技术层面上说,并不存在万无一失的防护方案。反恐的根本途径在于社会的综合治理,重视解决形成恐怖主义基础的民族、宗教、政治、经济等问题,此外就是加强防范措施,杜绝安全漏洞。俄罗斯如不在车臣重建、特别是经济重建和民族和睦上加大投入,不在对参与反恐强力部门的整肃上下力气,普通的车臣民众很容易被非法武装招募为恐怖分子,“黑寡妇”队伍也可能逐步扩大,恐怖袭击仍难根绝。这也是俄罗斯反恐留下的教训。

(责任编辑张昊琦)

注释:

[1]А.А.Арутюнов,Терроризмитеррористы.М.2003.с.7.

[2]同上,第4页。

[3]В.Н.Лопатин,ТерроризмибезопасностьнатранспортевРоссии.Санкт-Петербург.2004.с.19

[4]В.В.Лунев,Тенденциитерроризмаиуголовно-правовойборьбысним.М.2002.с.99.

[5]Оборьбестерроризмом,ПИТЕР.M.2003.

[6]Терроризм:психологическиекорнииправыеоценки,Государствоиправо,1995№4. [7]Уголовныйкодекс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ии,М.2004.

[8]赵秉志主编:《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理论与立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4页。

[9]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6页。

[10]Федеральныйзаконо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итерроризму, 6 марта 2006 годаN35-Ф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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