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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韩国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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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2012.6.11施行] [2010.6.10,法律第10336号,依他法修订]

第1编总则

第1章通则

第1条(商事适用法规)

关于商事,若本法无规定,依照商事习惯法;若无商事习惯法,则依照民法规定。

第2条(公法人的商行为)

关于公法人的商行为,限于法令中另无规定时,适用本法。

第3条(单方的商行为)

当事人中一名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行为时,对于全体当事人适用本法。

第2章商人

第4条(商人—当然商人)

商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商行为的人。

第5条(同前—拟制商人)

①依店铺或者其他类似设备,以商人的方法作出营业者,即使不为商行为也视为商人。

②公司即使不作出商行为,与前款相同。

第6条(无行为能力人的营业及登记)

未成年人或者限定治产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进行营业时,须进行登记。

第7条(无行为能力人与无限责任股东)

未成年人或者限定治产人,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成为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时,对于其以股东资格作出的行为,视其为有行为能力人。

第8条(依法定代理人的营业之代理)

①法定代理人为未成年人,限定治产人或者禁治产人进行营业时,须进行登记。

②不得以对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的限制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第9条(小商人)

本法中有关经理人,商号,商业账簿及商业登记的规定,不适用于小商人。

第3章商业使用人

第10条(经理人的选任)

商人可以选任经理人使其在总店或者分店从事营业。

第11条(经理人的代理权)

①经理可以代替营业主进行与其营业相关的裁判上或者裁判外的一切行为。

②经理人可以选任或解任非经理人的店员或者其他使用人。

③不得以对经理人之代理权的限制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第12条(共同经理人)

①商人可以使数名经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②在前款情形下,向一名经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对营业主发生效力。

第13条(经理人的登记)

关于经理人的选任及其代理权的消灭,商人应在设置该经理人的总店或者分店所在地进行登

记。前条第1款所规定的事项及其变更,亦同。

第14条(表见经理人)

①总店或者分店的本部长,支店长及其他使用可以被视为经理人的称谓者,视为具有与本店或支店的经理人相同的权限。但是,关于裁判上的行为,则除外。

②对方为恶意时,则不适用第1款之规定。

[2010.5.14全文修改]

第15条(具有部分概括代理权的使用人)

①接受有关营业上的特定种类或者特定事项之委任的使用人,可以进行与此有关的裁判外的一切行为。

②第11条第3款之规定,准用于前款之情形。

第16条(售货店铺的使用人)

①视为售货店铺的使用人具有与此销售有关的一切权限。

②第14条第2款之规定,准用于前款之情形。

第17条(商业使用人的义务)

①商业使用人未经业主的同意,不得为自己或者为第三人进行属于营业主营业领域内的交易;或者不得担任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董事或者其他商人的使用人。

②商业使用人违反前款之规定进行交易时,若该交易属于为自己作出的交易,营业主可以将其视为是为营业主进行的交易;若该交易属于为第三人进行的交易,营业主则可以请求使用人返还因此而获得的利益。<1962.12.12修改>

③前款之规定不影响营业主对使用人之合同终止或者损害赔偿的请求。

④第2款规定的权利,自营业主知道有其交易之日起经过两周,或者自进行其交易之日起经过

一年,则即行消灭。

第4章商号

第18条(商号选定的自由)

商人可以以其姓名或者其他名称决定其商号。

第19条(公司商号)

按照公司的类型,在公司的商号中应当附加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2011.4.14全文修改]

第20条(禁止不当使用公司商号)

非为公司,不得在其商号中使用表示公司的字样。受让公司营业时,亦同。

第21条(商号的单一性)

①在同一营业上应使用单一商号。

②分店的商号中必须标明与总店的从属关系。

第22条(商号登记的效力)

在同一特别市,广域市,市,郡内,其他人不得在同种营业中登记他人已登记的商号。<1984.

4.10,1994.12.22,199

5.12.29修改>

第22条之2(商号的预先登记)

①欲设立股份公司或者有限公司时,可以在管辖总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所申请商号的预先登记。

②公司欲变更其商号或目的或者商号和目的时,可以向管辖总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所申请商号的预先登记。

③公司欲迁移总公司时,可以向管辖拟迁至之地点的登记所申请商号的预先登记。

④适用第22条时,将商号的预先登记视为商号的登记。

⑤删除<2007.8.3>

[1995.12.29本条新设]

第23条(禁止使用足以使他人误认主体的商号)

①任何人不得以不正当的目的,使用足以使他人误认为是他人营业的商号。

②有违反第1款之规定使用商号者时,足以使自己受害之虞者或者商号登记者,可以请求废止其使用。<1984.4.10修改>

③第2款之规定,不影响损害赔偿之请求。<1984.4.10使用>

④在同一特别市,广域市,市,郡内,在同种营业上使用他人已登记的商号者,可以被推定为是以不正当的目的而使用。

<1984.4.10,1994.12.22,1995.12.29修改>

第24条(借出名义者的责任)

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者商号进行营业的人,对误认自己为营业主而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应与该他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25条(商号的转让)

①商号,只有在废止营业时,或者和营业一并进行时,方可转让。

②商号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26条(不使用商号的效果)

商号的登记人,若无正当理由两年内不使用其商号时,视为该商号已被废止。

第27条(商号登记的注销请求)

在废止或者变更商号的情形下,若该商号登记者在两周内不进行商号的变更或废止登记,利害关系人则可以请求注销该登记。

第28条(对不正当使用商号的制裁)

对违反第20条和第23条第1款者,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1984.4.10,1995.12.29修改>

第5章商业账簿

第29条(商业账簿的种类,制作原则)

①为明确营业上的财产及损益状况,商人应当制作会计账簿及资产负债表。

②关于制作商业账簿,除了本法的规定的以外,应依照为公正,妥当的一般的会计惯例。[1884.4.10全文修改]

第30条(商业账簿的制作方法)

①会计账簿,应记载有关交易及其他影响营业上财产的事项。

②商人于开业时及一年一次以上的一定时期;公司于其成立时及每一决算期,应根据会计账簿制作资产负债表,并由制作者在表上签章或者署名。<1995.12.29修改>

[1984.4.10全文修改]

第31条删除<2010.5.14>

第32条(商业账簿的提交)

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者职权命令诉讼当事人提交全部或者部分商业账簿。

第33条(商业账簿的保存)

①商人应当将其商业账簿及有关营业的重要文件,保存十年。但是,发票及类似的单据应保存五年。<1995.12.29全文修改>

②商业账簿上的前款的期间,应从其封闭之日起计算。

③第1款之账簿及文件,可以用微型胶卷或者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中储存。<1995.12.29新设>

④按照第3款的规定保存账簿及文件时,就其保存方法及其他必要事项,以总统令规定。<1995.

12.29新设>

第6章商业登记

第34条(通则)

依照本法须进行登记的事项,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其营业所所在地的管辖法院的商业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2010.5.14全文修改]

第34条之2 删除<2007.8.3>

第35条(在分店所在地的登记)

须在总店所在地进行登记的事项,若另无规定,也应在分店所在地进行登记。

第36条删除<1995.12.29>

第37条(登记的效力)

①须经登记的事项,若未经登记,则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②虽已登记,但是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晓时,与第1款相同。

[1995.12.29全文修改]

第38条(在分店所在地进行登记的效力)

未在分店所在地进行须经登记之事项的登记时,前条之规定,只适用于该分店的交易上。

第39条(不真实登记)

因故意或者过失进行不符事实的事项的登记者,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第40条(变更,消灭之登记)

已登记的事项,若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事由时,当事人应当毫不迟延地进行变更或者消灭登记。第7章营业的转让

第41条(营业出让人的竞业禁止)

①在转让营业的情形下,若另无约定,十年内该出让人不得在该同一特别市,广域市,市,郡及相邻的特别市,广域市,市,郡,进行同种营业。<1984.4.10,1994.12.22,1995.12.29修改> ②若出让人约定不进行同种营业时,该约定只在同一特别市,广域市,市,郡及相邻的特别市,广域市,市,郡,20年内有效。<1984.4.10,1994.12.22,1995.12.29修改>

第42条(继续使用商号之受让人的责任)

①营业受让人继续使用出让人的商号时,对于因出让人的营业所发生的第三人之债权,受让人也应承担清偿责任。

②受让人受让营业之后毫不迟延地进行不承担对出让人的债务责任的登记时,不适用前款之规定。出让人与受让人毫不迟延地将其意旨通知给第三人时,对被通知的第三人,亦同。

第43条(向营业受让人的清偿)

在前条第1款的情形下,对于因出让人的营业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善意,无过失地向受让人

清偿时,则有效力。

第44条(受让人广告承受债务时的责任)

在营业受让人不继续使用出让人的商号时,若已作出承受因出让人的营业而发生之债务的广告,受让人也应承担清偿责任。

第45条(营业出让人之责任的存续期间)

营业受让人根据第42条第1款或者前条的规定承担清偿责任时,出让人对第三人的债务,自出让营业或者广告之后起经过两年,即行消灭。

第2编商行为

第1章通则

第46条(基本的商行为)

将以营业为目的进行的下列行为,称为商行为。但是,纯粹是以领取工资为目的制造产品或者从事劳务者的行为,除外。<1995.12.29,2010.5.14修改>

1. 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的买卖;

2. 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的租赁;

3. 与制造,加工或者修缮有关的行为;

4. 与电,电波,煤气或者水之供给有关的行为;

5. 承揽作业或者劳务;

6. 与出版,印刷或者摄影有关的行为;

7. 与广告,通讯或者信息有关的行为;

8. 信贷,票据及其他金融交易行为;

9. 通过公众利用之设施进行的交易;

10. 商行为的代理之承受;

11. 中介的行为;

12. 行纪及其他代办的行为;

13. 承接运输;

14. 承接保管;

15. 承接信托;

16. 互助金及其他类似行为;

17. 保险;

18. 有关采矿或者掘取土石的行为;

19. 有关机械,设施及其他财产的融资租赁的行为;

20. 依商号,商标等使用许可作出的营业行为;

21. 关于营业上的债权的买入,回收等行为;

22. 利用信用卡,电子货币等的支付结算业务的承接。

第47条(辅助性商行为)

①将商人为营业而进行的行为,视为商行为。

②将商人的行为,推定为是为了营业而进行的行为。

第48条(代理方式)

商行为的代理人即使未表明该行为是为本人所为,该行为仍然对本人有效力。但是,对方不知道是为本人所为时,也可以请求代理人履行之。

第49条(委任)

商行为的受托人,在不违背委任的本旨的范围内,可以进行未经受托的行为。

第50条(代理权的存续)

商人就该营业而授予的代理权,不因本人死亡而消灭。[2010.5.14全文修改]

第51条(对话人之间的要约的约束力)

对话人之间的要约,若对方不即时承诺,则失去其效力。

第52条删除<2010.5.14>

第53条(对要约的承诺与否的通知义务)

商人一旦接到有经常交易关系者的,属于其营业范围内的合同的要约时,应不得迟延地发出承诺与否的通知。若怠于通知,则视为已承诺该要约。

第54条(商事法定利率)

因商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的法定利率为年6厘(6%)。<1962.12.12修改>

第55条(法定利息请求权)

①商人就其营业而贷款时,可以请求支付法定利息。

②商人在其营业范围内,为他人垫付金钱时,可以请求支付自垫付之日起的法定利息。[2010.5.14全文修改]

第56条(分店交易的债务履行场所)

债权人分店的交易,因行为的性质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确定债务履行场所时,特定物的交付以外的债务的履行,均应将分店为其履行场所。

[2010.5.14全文修改]

第57条(数名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①数人因对其中一人或者全体人员成为商行为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时,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在有保证人的情形下,若该保证为商行为时或者主债务是因商行为而产生时,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58条(商事留置权)

商人之间的商行为所引起的债权已到清偿期时,在受清偿之前债权人可以留置因与债务人之间的商行为而自己已占有的债务人所有的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但是,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除外。

第59条(流质契约的许可)

对于为了担保因商行为所发生的债权而设定的质权,不适用民法第339条的规定。

第60条(保管物品义务)

商人接到属于其营业范围内的合同的要约的同时收到有关的样品或者其他物品时,虽然已拒绝该要约,但仍应以要约人的费用来保管该物品。但是,以该物品的价值不足以清偿保管费用或者因其保管而有受害之虑时,除外。

第61条(商人的报酬请求权)

商人在其营业范围内为他人进行某种行为时,可以请求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62条(受寄商人的责任)

商人在其营业范围内接受物品寄存的情形下,即使未领取报酬,也应尽善管人的注意义务。

第63条(交易时间与履行或请求)

根据法令或者习惯已定好交易时间时,只能在该时间内履行或者请求履行。

第64条(商事时效)

因商行为所发生的债权,若本法另无规定,经过五年未行使,因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在其他法令定有比此更短的时效期间时,从其规定。

第65条(有价证券与准用规定)

①对于金钱给付请求权,物品或有价证券的交付请求权,表示股东地位的有价证券,其他法律无特别规定时,除了适用民法第508条至525条的规定以外,准用票据法第12条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

②第1款的有价证券可以通过在第356条之2第1款规定之电子注册机关的电子注册簿上注册而发行。此时,准用第356条之2第2款至第4款的规定。

[2011.4.14全文修改]

第66条(准商行为)

本章的规定,准用于依第5条规定的商人的行为。

第2章买卖

第67条(卖出人的标的物的提存,拍卖权)

①在商人之间的买卖中,买受人拒收该标的物或者不能领取时,出卖人可以将该物品提存,或者催告一定期间之后可以拍卖该物品。在此情形下,应该不得迟延地通知买受人。

②在前款之情形下,若无法催告买受人或者标的物有可能灭失或毁损时,可以不经催告径行拍卖。

③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出卖人拍卖标的物时,应将从拍卖所得金额中扣除拍卖费用的余额提存。但是,可以以其价款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来充抵买卖货款。

第68条(定期买卖的解除)

对商人之间的买卖,根据该买卖关系的性质或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若未在一定日期或者一定期间内履行,则不能达成合同的目的的情形下,在一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请求履行,否则,应视为解除合同。

第69条(买受人的标的物之检验及瑕疵通知义务)

①在商人之间的买卖关系中,当买受人领取标的物时,应当立即进行检验,一旦发现有瑕疵或者短量时,若不即时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则不得解除合同,不得请求折价或者赔偿损失。在买卖的标的物上有不能即时发现的瑕疵而买受人在6个月内发现时,亦同。

②出卖人为恶意时,不适用前款之规定。

第70条(买受人的保管,提存标的物的义务)

①在第69条之情形下,虽然已经解除了合同,但是买受人仍以出卖人的费用保管或者提存该标的物。但是该标的物有可能被灭失或者毁损时,经法院许可可以拍卖该物品,并将其所得价款进行保管或者提存。<1984.4.10修改>

②根据第1款之规定买受人拍卖该物品之后,应不得迟延地向出卖人发出通知。<1984.4.10修改>

③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在于与出卖人的营业所或者住所相同的特别市,广域市,市,郡时,不适用第1款,第2款之规定。<1995.12.29修改>

第71条(同前一数量多余等的情形)

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物品与买卖的标的物不符或者数量超出时,对于相违或超出部分准用前条的规定。

第3章交互计算

第72条(意义)

交互计算,因商人之间或者商人与非商人在进行日常交易时,约定对在一定期间内因交易而发生的债权债务总额进行互相抵销并支付其余额而发生效力。

第73条(关于商业证券上债权债务的特则)

将因票据或者其他商业证券而发生的债权债务计入交互计算范围的情形下,若该证券债务人不

清偿,当事人则可以将该债务项目从交互计算中排除。

第74条(交互计算期间)

当事人未定其交互计算期间,该期间应为6个月。

第75条(对计算书的承认与异议)

当事人一旦承认记载债权债务之各个事项的计算书,不得对此提出异议。但是,有错误或者遗漏时,除外。

第76条(余额债权的法定利息)

①对于因交互计算而发生的余额,债权人可以请求支付计算终止日以后的法定利息。

②尽管有前款之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自各个项目被计入交互计算之日起附加利息。

第77条(解除)

当事人各方可以随时解除交互计算。在此情形下,应立即结束计算而请求支付余额。

第4章隐名合伙

第78条(意义)

隐名合伙,因约定当事人一方为对方的营业而出资,对方又将因该营业而获得的利益分配给一方而发生效力。

第79条(隐名合伙人的出资)

隐名合伙人出资的金钱及其他财产,视为营业人的财产。

第80条(隐名合伙人的对外关系)

关于营业人的行为,隐名合伙人对第三人不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

第81条(允许使用其姓名,商号而引起的责任)

隐名合伙人允许营业人在其商号中使用自己的姓名,或者允许将其商号作为营业人的商号而使用时,对于使用以后所发生的债务,与营业人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82条(利益分派及损失分担)

①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因损失而减少时,未经填补不得请求分派盈余。

②在损失超过出资额的情形下,隐名合伙人也不承担返还已被分派的盈余或者增资的义务。

③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时,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83条(合同的解除)

①在合伙合同中未定有合伙的存续期间,或者约定一方当事人将合伙持续至终身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在营业年度未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6个月之前预告对方当事人。

②不管合伙存续期间的有无,在出现不得已的事由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第84条(合同的终止)

合伙合同因下列事由而终止:

1. 营业的废止或者转让;

2. 营业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3. 营业人或者隐名合伙人破产。

第85条(合同终止的效果)

合伙合同终止时,营业人应当返还隐名合伙人的出资款。但是,因损失而减少出资时返还余额

即可。

第86条(准用规定)

第272条,第277条,第278条的规定,准用于隐名合伙人。

第86条之2(意义)

有限合伙,由作为合伙的业务执行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共同出资,约定共同经营事业而发生效力。

[2011.4.14本条新设]

第86条之3(合伙合同)

为设立有限合伙的合伙合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并由全部合伙人签章或署名。

1. 目的;

2. 名称;

3. 业务执行合伙人的姓名或商号,住所及居民身份证号码;

4.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姓名或商号,住所及居民身份证号码;

5. 主营业地所在地;

6. 关于合伙人出资的事项;

7. 关于合伙人损益分配的事项;

8. 关于有限责任合伙人转让份额的事项;

9. 规定两个以上的业务执行合伙人共同执行或代理有限合伙业务时,该规定;

10. 规定业务执行合伙人中一部分业务执行合伙人执行或代理有限合伙业务时,该规定;

11. 关于合伙解散时对于剩余财产分配的事项;

12. 关于合伙存续期间或其他解散事由的事项;

13. 合伙合同的效力发生日期;

[2011.4.14本条新设]

第86条之4(登记)

①业务执行合伙人自有限合伙设立后两周以内,须在主营业所所在地登记下列事项:

1. 第86条之3第1项至第5项(第4项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人执行业务的情形)第9项,第10项,第12项及第13项的事项;

2. 合伙人出资的标的,财产出资时的价额及履行部分。

②第1款各项事项变更时,应当于两周之内进行变更登记。

[2011.4.14本条新设]

第86条之5(业务执行合伙人)

①合伙合同中另无规定时,业务执行合伙人具有各自执行或代理有限合伙业务的权利和义务。

②业务执行合伙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履行第1款规定的业务。

③存在两个以上的业务执行合伙人的情形下,若合伙合同中另无规定,对各业务执行合伙人的业务执行行为,其他业务执行合伙人存在异议时,应当终止该行为,并依照业务执行合伙人过半数的决议。

[2011.4.14本条新设]

第86条之6(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责任)

①有限责任合伙人对于合伙合同中规定的出资额中,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为限,承担合伙债务。

②第1款的情形下,不顾有限合伙没有盈余而被分派的金额,确定清偿责任时,计入清偿责任限额内。

[2011.4.14本条新设]

第86条之7(合伙人的份额转让)

①业务执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全体的同意,不得将所持份额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人。

②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份额可以按照合伙合同的规定转让。

③有限责任合伙人份额的受让人承继转让人对合伙的权利,义务。

[2011.4.14本条新设]

第86条之8(准用规定)

①对有限合伙准用第182条第1款,第228条,第253条,第264条及第285条。

②对业务执行合伙人准用第183条之2,第198条,第199条,第200条之2,第208条第2款,第2 09条,第212条及第287条。但是,合伙合同中另有规定时,第198条和第199条除外。

③若合伙合同中另无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合伙人准用第199条,第272条,第275条,第277条,第278条,第283条及第284条的规定。

④关于有限合伙,本法或合伙合同另无规定时,准用民法中关于合伙的规定。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合伙人不适用民法第712条及第713条。

[2011.4.14本条新设]

第86条之9(罚款)

有限合伙的业务执行合伙人,根据第86条之8而准用的第183条之2或第253条规定的职务代行人或清算人,懈怠本章规定的登记时,处于500万韩元以下罚款。

[2011.4.14本条新设]

第5章代理商

第87条(意义)

代理商,是指为了一定的商人,作为非商业使用人而将经常代理或者中介属于其营业范围内的

交易为营业者。

第88条(通知义务)

代理商代理或者中介交易时,应不得不迟延地向本人发送通知。

第89条(竞业禁止)

①代理商,未经商人本人的许可,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进行属于本人营业种类的交易,或者不得成为以同类营业为目的的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董事。

②第17条第2款至第4款的规定,准用于代理商违反前款之规定的情形。

第90条(被通知的权限)

受物品的出售或者其中介之委托的代理商,有权接受有关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或者短量及其他有关买卖履行的通知。

第91条(代理商的留置权)

因交易的代理或者中介而发生的债权到期而未受偿时,代理商可以留置为了本人占有的物品或者有价证券至清偿时止。但是,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92条(合同的解除)

①若当事人未约定存续期间,当事人各方均可以2个月之前预告对方,解除合同。

②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准用于代理商。

第92条之2(代理商的补偿请求权)

①由于代理商的活动本人确保新的客户或者营业性交易显著增加,因此在该合同终止之后本人仍旧取得利益时,代理商可以请求本人给予相应的补偿。但是,合同的终止是因代理商的责任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复习指导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复习指导 一、商法学、经济法学在司考中的地位和特点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商法、经济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计划中,商法学、经济法学也是两门不同的法核心课程。但是,由于它们之间存在诸多共同点,因此,在国家司法考试培训中,通常将这两个学科放在一起讲授,学员们也将它们视为一个学科学习。久而久之,便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商经法”这一称谓。 商经法在司法考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分值比较高。根据过去三年的统计数据,商经法的试题总共约90分(上下不超过5分,其中商法约50分,经济法约40分),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例为15%左右。打个比方说就是,七分天下,必有其一。第二,难度比较大。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商经法的得分率明显低于各门课程的平均得分率。学员们也反映,与“三国法”一样,商经法是他们学习中感到非常困难的学科——不仅仅很难学,而且自己的工作中很少接触,非常陌生。这两点结合在一起,给学员们出了一个难题:如果放弃商经法,将会失去相当一部分分数;如果要拿到商经法的分数,又感觉困难重重。面对这一难题,学员们急切地渴望能够从考试之前的培训中获得有益的帮助。 实际上,要解决上述难题,首先应该了解商经法的特点。这

些年来,人们从不同角度概括商经法的特点,但是,我们认为,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看,以下两点是最为关键的。 1.考点分散,重点突出。 从大纲和教材看,商经法的内容可以用“多,散,杂”三个字来概括。经济法:40分左右,但是内容覆盖至少15部法律,1184个法条。[1]商法:50分左右,内容覆盖至少11部法律,1253个法条。[2]还不包括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例如实施细则、实施条例之类)。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刑法分值在80分左右,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有452条,此外纳入考试范围的还有屈指可数的修正案和司法解释。更让人头疼的是,从过去三年的真题来看,商经法考试还非常注重覆盖面,几乎每章或者每个小的部门法都会有试题。考点分散增加了复习备考的难度。但是,在覆盖面广、考点分散的表象之下,还是有规律可循的。形象地说,在商经法考试中,80%的章节都会有试题,但是80%的分值都落在20%的知识点上。也就是说,商经法的考试重点比较突出。因此,考点分散与重点突出并存,是商经法的第一个特点。 2.考查法条,综合分析。 早期商经法的题目大部分属于比较简单的题目,有相当部分题目直接考法条,有不少题目是从法条稍加变化而来,还有少数题目需要综合分析运用,但是也不太难,因此我们说那个时候商经法的考试以考查法条为主。但是根据们的观察,这个现象从04年开始逐渐发生变化。以几乎每年必考的公司法案例分析题为例子,03年以前的

商法题库

第一章商法概述 一、填空题 1.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运动肇始于,延续至今,它是人类社会迈向法制的重要一步。 答案:18世纪初 2.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之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 答案: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传统商法在体系上主要包括商身份法和两大部分内容。 答案:商行为法 4.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 答案:特别法 5.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 答案:海上贸易 6.法国商法法系以法国商法为核心,以行为主义和为法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规的立法基础。 答案:客观主义 7.《德国商法典》最早颁布于年。 答案:1861 8.反映了商法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是商法部门建立的基础,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特征所在。 答案:独立的商法调整对象 9.在调整方法上,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原则”,经济法则信守“国家统治原则”。 答案:意思自治 10.商法作为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兼容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公法性规定主要为。 答案:行政法律规范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事立法活动活跃,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可以归入商法范畴的有(B)。 A.《合同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 B.《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 C.《个人独资企业法》、《信托法》、《证券法》、《仲裁法》 D.《劳动法》、《行政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商法的概念可以表述为(A)。 A.调整商事交易主体于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调整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调整公司、企业日常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调整一切微观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外国法上,采取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的国家是(C)。 A.美国、英国 B.德国、法国 C.日本 D.瑞士 4.有关商法特征的描述,错误的是(B)。 A.其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B.商法调整对象的不特定性 C.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 D.商法的公法性和国际性 5.所谓商主体法定原则是指(D)。 A.对于商主体在法律上的资格,不以强行性法规加以规定 B.商主体的类型在法律上有严格的界定 C.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 D.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商法》

1.有限责任公司给股东出具的出资证明书的法律性质属于以下哪一种?( D. 证权证书 )。 2.构成现代商法基本原则的是:( D. 强化企业组织、提高经济效率、维护交易公平、保障交易安全 )。 3.在我国,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C.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 4.日本商法第262条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为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董事的权限,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承担该行为的责任。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如何理解?( C.它贯彻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 )。 5.以下人员中,属于商人的是:( B. 某个体商贩 )。 6.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不可以抽回股本?( A. 发起人未缴足股款 ) 7.董事甲在一次董事会上。对一项议案表示异议,但表决时又改变主意投了赞成票,事后,该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对此的以下判断中哪一个为正确?( D. 甲应对公司损失负责,因为表决时投了赞成票 ) 8.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B. 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9.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B. 3人至13人 )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10.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B.3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11.以下关于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C. 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12.关于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 C. 内部转让须经合伙人的半数以上同意 )。 1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C. 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 ) 14.某合伙企业三个合伙人分别出资20万、10万、10万元,但对利润分配比例没有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当事人对赢利获得的20万应如何分配( D. 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 15.为了保护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人的债权人:( C. 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 )。 16.以下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说法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C.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 17.重整计划的执行人应当由以下哪一个担任?( C. 债务人 ) 18.以下哪一项不属于破产费用?( C.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 19.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瘟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B. 5 7 10 )日内通知l债务人。债务 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20.以下说法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A. 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方可能的。只能依法申请破产 ) 21.关于汇票的下列说法中,何者为正确?( D. 票据上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一类的条件的。条件无效,但票据有效 ) 22.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 B.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 23.票据付款被冒领的,在哪种情况下,付款人不对票据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 A. 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没有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串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证明,而于3日期满后向持票人付款 ) 24.票据丢失以后,失票人不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D. 和债务人协商 ) 25.依票据法原理,票据无因性的含义是什么?( C. 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 ) 2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B.5% 6个月 6个月 5% 6个月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内又买人,由此所得II复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时间限制。27.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B.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B.5% 3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9.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B.5% 5% 2 )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0.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A.30%不到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 )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l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 ),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31.关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以下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 投保人应当仔细阅读该条款,对其意义不能理解的后果自负 ) 32.在再保险中,哪个不符合法律规定?( C.再保险的分出入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33.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B.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34.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关的当事人行为的以下判断,哪个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B.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35.关于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以下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B.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都是从保险人处取得手续费或者佣金)

2020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及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及答案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 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请回答第92-94题。 1)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 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 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 该合伙人会议决议有效,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王某不能以此 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 选项C、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合伙人决议作出的对张某对外签约权的限 制有效,张某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全体合 伙人的同意,但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 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 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田某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之一,其享有对外签约权,其对外签约无须征得朱某的同意。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 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据此可知,朱某提出异议时,应 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但田某已经签约的,朱某的异议并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 规定。本案中,王某、朱某均是该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们均 应对田某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 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 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商法学》基础练习题及答案:选择题

《商法学》基础练习题及答案:选择题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0-08-15 09:57 共411人浏览[大] [中] [小] 一、填空题 1、1807年法国制定的开创了大陆法系民商分立体例的先河。 2、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体例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3、商业帐簿包括、和。 4、商合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应承担责任。 5、公司资本三原则是指、和。 6、根据公司的信用表现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和。 7、按照股权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股东权利分为和。 8、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和。 二、判断题 1、在商事营业中,应登记而未登记的事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只是表明了民法和商法作为私法的制度结合形式,并不能否认商法的独立性。() 3、依法、德等国的商法规定,商业账簿均具有诉讼证据的效力。() 4、国有独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5、美国公司法实践奉行的是法定资本制。() 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7、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决议须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股票是一种设权证券。() 9、背书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 10、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时,只能在直接的前后手之间产生抗辩。() 三、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国家中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国家或地区有() A、法国 B、瑞士 C、台湾 D、日本 2、商业名称的选定原则有() A、干预主义 B、自由主义 C、真实主义 D、折中主义 3、我国公司法明定的公司类型有()

A、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无限公司 D、两合公司 4、公司法的特点有() A、组织法 B、国内法 C、实体法 D、公法 5、我国《公司法》认可的出资形式包括() A、实物 B、劳务 C、土地使用权 D、信用 6、有关股东会的说法,下列正确的是() A、最高权力机关 B、对外代表机关 C、常设性机关 D、全员性机关 7、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有() A、票据记载 B、票据签章 C、票据交付 D、票据提示 8、票据的主要功能包括() A、支付作用 B、汇兑作用 C、信用作用 D、融资作用 9、票据提示包括() A、提示承兑 B、提示背书 C、提示付款 D、提示保付 10、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为()而直接发生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A、出票 B、背书 C、参加 D、票据行为 答案 一、填空题 1、《法国商法典》 2、民商分立 3、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4、无限连带 5、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6、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7、自益权和公益权 8、出票取得和善意取得 二、判断题 1、对 2、对 3、对 4、错 5、错 6、错 7、错 8、错 9、错10、对 三、不定项选择题

商法答案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作业1 一、单项选择 D D C C B A D B B B 二、多项选择 1 ACD 2 ABCD 3 BCD 4 CD 5 BC 6 ABC 7 ABD 8 ABC 9 ABC 10 ABC 三、名词解释 1.累积股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懂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后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送背书,系以汇票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所为的背书. 3.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4.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额享受利益盒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四、问答题 答、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五.案例题 答:(1).向其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或依票据法的规定提起诉讼。(2).正确。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3).由于票据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所以服装厂不能行使提示付款权。其追索权的行使也有一定限制。票据法规定,记载有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票据,被背书人继续转让的,其后手不得向背书人追索。(4).复兴有限公司在转让票据后,负

电大商法试题及答案

《商法》平时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1.商法的调整对象是( C )。 A.市场经济关系 B.市场经营活动关系 C.商事关系 D.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关系 2.下列选项中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 B)。 A.董事长 B.董事 C.执行董事 D.经理 3.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记。应办理的登记是( B )。 A.解散登记 B.设立登记 C.变更登记 D.注销登记 4.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B )。 A.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事务,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C.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D.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5.下列各选项中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其请求权不必具备的条件的是( D )。 A.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B.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C.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D.必须是没有担保权的债权 6.以下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C )。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D.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7.以下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中,需要支付对价的是( D )。 A.继承 B.赠与 C.税收 D.善意取得 8.以下情况下,票据的持票人不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B )。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汇票出票人死亡 C.支票付款人被解散 D.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9.证券禁止交易行为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 D )。 A.欺诈破产行为 B.个别清偿行为 C.破产无效行为 D.操纵市场行为 10.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主要义务不包括( D )。 A.按时交付保险费 B.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 C.危险事故的补救和通知义务 D.保险标的的有些情况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可以不用告知保险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4分,共20分) 11.下列表述中,符合外观法则本意的是( ACD )。 A.对商事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 B.如果按客观表象做出的解释对表意人不利,则应采用有利于表意人的其他解释 C.当事人对商事合同条款的解释有分歧时,以市场参与者的通常理解或交易习惯为准 D.在商事主体或商事行为的性质不明的情况下,法律从有利于善意相对人的角度加以认定 12.某股份公司成立时,某甲作为发起人欲以其所有的一幢楼房作为出资,他应办理的手续是( ABD )。 A.评估作价 B.产权过户 C.验资 D.创立大会确认 13.甲、乙、丙、丁为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现甲在执业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某客户造成损失。关于赔偿责任的以下判断中,正确的选项有( CD )。 A.应由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B.应由甲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和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D.事务所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后,甲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事务所支付赔偿 14.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包括( BCD )。 A.明知前手以欺诈、盗窃等手段取得票据,但仍接受票据 B.拾得被小偷抛弃的票据 C.从黑市高价买得汇票若干 D.蒋某把偷来的支票赠与不知情的吴某 15.关于人身保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BCD )。 A.法人可以成为投保人 B.法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C.未出生的胎儿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D.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判断题(正确的画√,错误的画×,每题2分,共20分) 16.商事组织就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 )

商法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商法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商法考试题一、判断题 1.董事的任期由股东会决定,且董事会中成员应当有职工代表。( ) 2.债权人向合伙人追偿债务时,也须按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 3.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 4.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 5.上市公司收购实质上也是一种证券买卖行为,与一般证券交易的目的一样,都是为谋求买卖差价不同。( ) 6。出票日期属于汇票绝对记载事项。( ) 7.完全背书的应记载事项有二:一是被背书人的姓名,二是背书日期。( ) 8.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保险,只要被保险人没有异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 9.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10.经济法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 商法考试题二、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公开原则 B.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C.公平原则 D.公正原则 2.和解协议草案不包括的内容( )。 A.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B.清偿债务的办法 C.清偿债务的期限 D.清偿债权的期限 3.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现有法定公积金800万元,任意公积金400万元。现该公司拟以公积金7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进行增资派股。为此,公司股东提出以下几种建议,其中符合《公司法》的是( )。 A.将法定公积金600万元,任意公积金1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B.将法定公积金500万元,任意公积金2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C.将法定公积金400万元,任意公积金3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D.将法定公积金300万元,任意公积金4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4.下列选项中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 )。 A.董事长 B.经理 C.董事 D.执行董事 5.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保险法中规定的代位请求赔偿权的基本内容是( )。

司法考试商法单项选择部分真题

司法考试商法单项选择部分真题及答案 25.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 B.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C.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 D.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 【答案】B 【考点】本题考核红利分配规则。 【解析】《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6.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答案】C 【考点】本题考核股东名册记载事项的登记效力。 【解析】《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7.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 【答案】B 【考点】本题考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案中,郑贺是公司的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电大《商法》作业

商法 形成性考核册 专业: 学号: 姓名: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院 (请按照顺序打印,并左侧装订)

商法作业一 一、单项选择题 1.有限责任公司给股东出具的出资证明书的法律性质属于以下哪一种() A.设全证书 B.设权证券 C.证权证券 D.政权证书 2.构成现代商法基本原则的是:() A.强化企业组织、提高技能攻击效率、维护交易公平 B.提高经济效率、维护交易公平、保障交易安全 C.强化企业组织、提高经济效率、保障交易安全 D.强化企业组织、提高经济效率、维护交易公平、保障交易安全 3.在我国,据偶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A.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格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B.合伙企业;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C.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D.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4.日本商法第262太哦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谓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懂事的权限,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该承担该行为的责任。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如何理解。() A.他是严格责任的体现 B.他贯彻了提高经济效率的原则 C.他贯彻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 D.他贯彻了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5.以下人员中,属于商人的是:() A.某公司总裁 B.某个体商贩 C.某股民 D.某公司董事长 6.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不可以抽回股本() A.发起人未缴足股款 B.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C.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D.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7.董事甲在一次董事会上,对一项议案表示异议,但表决时有改变主意投了赞成票,事后,该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对此的以下判断中那一个为正确() A.甲不应对公司损失负责,因为其曾对该议案表示过异议 B.甲应对公司损失负责,但应当因为曾经提出异议而减轻赔偿责任 C.如果在表决时甲的异议已载于会议记录中,甲可以免责 D.甲应对公司损失负责,因为表决时投了赞成票 8.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公司法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商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 司考商法知识点: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司考商法知识点:保险合同分类 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合伙人责任承担 一、公司概述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2)社团性:两个以上成员,组织体 (3)营利性 3.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4.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起止时间;性质;目的范围(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登记)。 (2)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对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来实施。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属于表见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转投资和对外担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公司设立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1月自学考试商法(二)试题

全国2010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商法(二)试题 课程代码:0099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关于商主体的表述不正确 ...的是() A.商主体是所有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 B.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的人 C.商主体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 D.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取得 2.下列名词可以作为企业特有名称的是() A.红十字 B.WTO C.梅花 D.民主 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投资人要有认缴的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一般是自然人,但也可以是法人 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4.个人独资企业是通过委托或聘用方式管理企业事务时,应当与受托人或被聘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对受托人或 被聘人的限制,不得对抗() A.善意第三人和非善意第三人 B.善意第三人 C.非善意第三人 D.任何人 5.下列对合伙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是() A.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B.合伙企业以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 C.合伙企业以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协议为基础 D.合伙企业以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合伙企业的章程为基础 6.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权利的表述不正确 ...的是() A.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决定权 B.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C.普通合伙人依法可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D.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7.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外部关系的表述不正确 ...的是() A.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合伙企业对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依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D.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商法选择题文档

课堂练习(一) 一、选择题 1.商主体法定原则是指()。 A.商主体在法律上的资格不以强行性法规加以规定 B.商主体的类型在法律上有严格的界定 C.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D.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答案】D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所谓商主体就是特指商人,他们可以不依照法律法规而仅仅需要依照商事惯例来承担义务,享受权利 B.商主体仅仅是法律上的一种拟制的主体 C.商主体不一定要特定,其能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经营性活动也没有多少实际的联系 D.商主体从事的往往是一些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答案】B 3.下列不是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区别的是()。 A.商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民事主体却未必如此 B.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不同时产生,商主体则必须同时产生 C.公法上的主体如政府部门等可以成为商主体,但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D.商主体的构成一般必须是行为人积极法律行为的结果 【答案】C 4.不属于商法与经济法主要区别的是()。 A.调整对象上,商法着重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经济法着重于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 B.调整方法上,商法着重于意思自治。经济法着重于国家统治原则 C.法律属性上,商法以强行性规范为主,经济法以任意规范为主 D.体系构成上,商法主要以公司、票据、证券、海商、保险法为主,经济法以金融、税收、竞争法、贸易管制等为主 【答案】C 5.有关商法特征的描述,错误的是()。 A.其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B.商法调整对象的不特定性 C.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 D.商法具有公法性和国际性 【答案】B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商法作业1 第1章 一、正误判断题 1.商事关系,大体上说,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对)P1 2.营业商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对)P3 3.绝对商行为,就是依行为性质,无论什么人实施都构成商行为的行为。(对)P3 4.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对)P2 二、单项选择题 1.日本商法第262条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为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董事的权限,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承担该行为的责任。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如何理解?(D)P22 A.它是严格责任的体现B.它贯彻了强化企业组织的原则 C.它贯彻了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D.它是外观法则的体现 2.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D)P2 A.自然人B.法人C.以他人的名义实施商行为D.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 三、多项选择题 1.商人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BCD) A.自然人B.实施商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D.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 2.为什么说英美法的商法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ABD)P6 A.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也没有相对于民法典意义上的商法典 B.英美的商法没有确定的形式 C.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来自判例,而不是成文的商事立法 D.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有包括单行法律、判例、民间自治规章等在内的广泛渊源

四、论述题 1.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义?P3 答:在实践中,一个从事交易行为的个人或组织是否具备商人资格,往往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例如,是否有义务履行商业登记,是否有权拥有商号,是否必须建立商业账簿并受有关商法特别规定的保护或约束等等,这些问题的确定都取决于其商人资格的有无。 2.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P3 答: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从事法律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履行工商登记。 3.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形式?P3 答:目前,在我国,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4.举例说明什么是营业商行为?“营业”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是附属商行为?P3~4 答:营业商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并且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例如,动产或不动产出租,加工承担,运输,工程承包,以招徕顾客为目的的场所交易(旅馆、饭店、剧场、游乐场、理发店等等),寄托,居间或代办,电信服务,旅游服务,专业咨询服务等。这些行为,必须具备营业的性质才受商法调整。 所谓“营业”,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运用有组织的财产(营业财产),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三是行为的持续性。 所谓附属商行为,是指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进行的行为。例如:百货公司对顾客送货上门的运输行为,其目的有在于获取运费收入,而是为了获得商品销售利润。这种运输行为是附属的、补充的,因而应当随主营业受商法调整。 第2章 一、正误判断题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对)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对)P64 3.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对)P64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对)P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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