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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论文:版权法中的公共领域问题

学年论文:版权法中的公共领域问题
学年论文:版权法中的公共领域问题

本科生学年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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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年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写作提纲

以比较各学科学说对公共领域概念的定义来界定公共领域的概念以及具体到版权法领域中的公共领域概念,在此基础之上展开全文论述。笔者认为,版权法中的公共领域概念应当基于“公共领域”概念的社会学科通识理解以及版权法精神来全面看待,也即将版权法公共领域界定为一种为了保障公共利益(也即版权的长远利益)的实现而对人类公有知识文化进行保障的法律领域。

通过公共领域对于自由文化创造的平台型作用论证其在版权法领域中对于作为版权基础的创作的源泉性地位,进而以其对版权基础的根源性论证其在版权法领域中的基础性地位

。而这种基础性地位是本应予以在学理、立法与实务三个环节被充分重视的,然则,现实中的情形却恰恰相反,因此,也便出现了版权法中围绕公共领域所产生的诸多问题。

不把本应作为版权法基石的公共领域看做基石,甚至还不断以合法的方式侵蚀公共领域的法益所在,正是版权法公共领域问题的根源所在。因此,笔者也便将重新在学理、立法、实务、司法四个现实环节树立公共领域所应有的地位作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并基于此提出了一些笔者对于版权法公共领域问题解决的具体制度性建议。

版权法中公共领域问题探析

------浅析版权法公共领域的基础性地位

【摘要】公共领域是以达成公共政策目的或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方向的一种现代社会领域,而作为公共领域的属概念,版权法中的公共领域则为一种为了保障公共利益(也即版权的长远利益)的实现而对人类公有知识文化进行保障的法律领域。版权法公共领域因其自身本应当具备的对于人类进行自由文化创造的源泉----“知识公地”的法律保障作用而应当在版权法中获得基础性的地位。然而,版权法的现代发展却纵容了版权的扩张,以至于公共领域“名存实亡”,屡遭侵犯,并进而产生了版权法公共领域的诸多问题。那么解决版权法公共领域的诸多问题便需要我们重新勘定版权法公共领域的地位所在,并进而提出与此基础性地位相适应的立法改进与制度创制。

Abstract:Public domain i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public policy or the public interest of the social value of the pursuit of a modern society in the field of direction,And as a conceptual idea of the public domain, copyright law in the public domain, compared with an implementation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public interest (the long-term interests of the copyright) and the legal field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public knowledge of human culture.Copyright law in the public domain because of its own this should have the human source of free cultural creation ---- legal protection role of "knowledge commons"copyright law should be basic position. However,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copyright law condone copyright expansion, so that the public domain "exists in name only"repeated violations, and the many problems of the public domain of copyright law. Solve many problems of the public domain of the Copyright Act will need realignment where the status of the public domain of the Copyright Act, and proposed legislative improvements and system compatible with this basic position created.

【关键词】版权法公共领域自由文化创造基础

Key words: copyright law public domain cultural creation foundation

在近代以来的版权与版权法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对版权这一专有权利的法律保护的全面推进,版权法中的公共领域却逐渐在版权领域的“紧逼”之下,并没有得到版权法足够的重视与保障,以至于公共领域在“丧失”了大量本该被予以法律保障的权益的同

时连被版权本不该“侵犯”却已然“侵犯”的一些公共领域的行为也被认为是合法的,并且这一问题已严重影响到了法律的实际裁判。那么如何面对公共领域被版权侵占这一法律发展的困境?如何解决版权法中的公共领域问题?就成为了现代版权法的完善过程中的一个“绕不开、躲不过”的一步,本文笔者将通过对版权法中公共领域的地位问题的思考试图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寻求思路。

一.公共领域的概念与版权法中公共领域的界定

版权法中的公共领域,作为公共领域的属概念,界定其具体概念时是很有必要参考公共领域这一种概念的概念界定的。所以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在进入本文主要论述的过程之前,先明确公共领域的概念。

公共领域,起初只是一个社会哲学概念,在20世纪50年代由德国女思想家汉娜·阿伦特提出,并在20世纪60年代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社会哲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在20世纪60年代通过其论文《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进行了充分阐释,并产生了广泛影响。哈贝马斯认为所谓公共领域是“一种介于市民社会中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利领域之间的机构空间和时间,其中个体公民聚集在一起,共同讨论他们所关注的公共事务,形成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一致意见,并组织对抗武断的、压迫性的国家与公共权力形式,从而维护总体利益和公共福祉。”1而后“公共领域”这一概念逐渐演变,并被多个学科部门采用,以至于最终出现多个不同学科对其进行的概念界定。除过前述社会哲学的界定外,还有如下三种概念界定:第一种解释是政治学意义上的,这里的“公共领域”是指那些与市民社会相对应的社会生活内容,是围绕着公共部门的核心而展开的公共生活形态。第二种解释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这里的“公共领域”是指与私人领域相对的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一个公共空间,公民们假定可以在这个空间中自由参与公共事务而不受干涉。第三种解释则是版权法学意义上的,这里的“公共领域”,是指出版品、产品以及发明方法不受版权法保护时所处的状态以及所属的领域,“这个领域是人类的一部分作品与一部分知识的总汇。对于领域内的知识财产,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具所有权益这些知识发明属于公有文化遗产,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和加工它们”2。总的来说,笔者认为公共领域作为一个源自社会哲学并迅速涉及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社会学科的概念,可以概括性地理解为:以达成公共政策目的或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方向的一种现代社会领域,可以细分为追求公共政策目的的“行政公共领域”以及追求公共利益调谐的“民众公共领域”,是一种私权利共同诉求的集合体与表达平台,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版权法中公共领域概念的界定,学界存在争议。通说认为,版权法公共领域最

1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论资产阶级社会的类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 1999年版,第46页

2庄庭瑞《"The Public Domain" 怎麼說》,台湾创用CC计划网,2011-8-05

初始的含义指的是“没有被著作权法纳入保护范围的作品、保护期限届满的作品以及权利人已放弃的著作权的权利状态”3。这一界定站在版权的角度进行,也成为了日后版权法领域对“公共领域”进行界定的主流。其后随着对于著作权法理论的学说发展与研究深入,公共领域的深层次含义逐渐被发掘,如帕特森和林伯格等人就认为“公共领域不是一个领地,而是一个概念,公共领域如同为人的生命所必须的阳光、空气和水等属于对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东西”,学者黎特曼也持相同的立场,认为“公共领域不应理解为不值得保护创作素材的范围,而应理解为保证作者得以有效运用这些素材从而使版权的其余部分得以良好运转的工具”4。可见,版权法上的公共领域概念界定是以从版权到公共利益的重心转移为趋势的。通过这一理论发展趋势,笔者认为,版权法中的公共领域概念应当基于“公共领域”概念的社会学科通识理解以及版权法精神来全面看待,也即将版权法公共领域界定为一种为了保障公共利益(也即版权的长远利益)的实现而对人类公有知识文化进行保障的法律领域更为适宜,也更为全面。

二.版权法公共领域对于自由文化创造的平台作用及其基础性地位

西班牙著名画家毕加索曾言:“如果我不去模仿我的前任画家的话,那我将不得不花费我生命剩下的时间去模仿我自己”。“任何作者包括作家、艺术家、音乐家,他们都是以其前辈营造的知识公地为基础的”5,可见一个事实存在的人类公有知识文化领域对于自由文化创造的源泉作用。而随着法治时代降临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对于这样的一个“知识公地”也就相应的需要一个法律的保障,才能保证其不被非法侵犯甚至合法“侵犯”。因此,版权法公共领域作为对所谓“知识公地”的法律确认,不失为一种厘定“知识公地”界分、为“知识公地”赋予法律保障的不二法门。也就是说,版权法公共领域的存在以及其合理合法地位的明确是当今法治社会有效保障自由文化创造的重要平台,它以法定“知识公地”的形式为自由文化创造提供了法律保障了的基础以及法制的平台。

版权作为一种来源于自由文化创造的私权利或者说专有权利,如果没有一个能够持续具有生命力的自由文化创造的土壤是无法长久维系的。然而,在二十世纪下半叶的版权法发展过程中,“发生在版权领域内,以人类的公有知识和公有信息为占领对象的‘第二次圈地运动’则纯属具有解构意义。它不但牺牲了人们的知识和信息的自由,还使人类文化繁衍的绿洲也开始不断地沙漠化,昔日人类文化繁荣的公有地正在被日益崛起的版权机制所践踏。”6这一虽然形式合法却在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的版权扩张现象之所以出现,除过司法制度的不健全的原因之外,更应当值得我们重视的应当是一个在版权法领域所存在的对于版权法中公共领域地位认识的不充分。作为“知识公地”的法律保障,

3冯晓青《著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理论》,中国民商法律网,2008-5-28

4黄汇:《版权法上的公共领域研究》,载《现代法学》第30卷第3期

5黄汇:《版权法上的公共领域研究》,载《现代法学》第30卷第3期

6黄汇:《版权法上的公共领域研究》,载《现代法学》第30卷第3期

自由文化创造的重要平台,版权法中的公共领域应当是版权的基础所在,也就是说,公共领域理应在版权法中占有基础性地位。

版权领域的作者利益和以及公共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协同保护应当是是著作权立法的双重目标,而二者关系的协调与平衡,则应当是著作权立法的根本宗旨所在。二十世纪晚近以来“版权的扩张”以及版权立法跟不上网络技术进步的速度,打破了版权法所应当保持的这一重要平衡,因此也带来版权法中公共领域的诸多问题。那么,重新明确版权法公共领域的基础性地位并以此为纲对版权制度作出相应改进,应当是我们解决版权法公共领域问题的根本所在。

三.版权法公共领域基础性地位的制度落实建议

明确版权法公共领域在版权法中的基础性地位,如孔夫子所言“也必先正名乎”,正是为了在解决版权法中公共领域问题时给公共领域一个适当的“名分”,以便公共领域得以在学理界与立法环节得到更为合理的定位,从而实现“名正言顺”,进而根本解决版权法公共领域所面临的窘迫现状。

在立法层面,笔者认为,现行著作权法需要在其进一步的修正过程中,做出如下改进:其一,在总则中,以纲领性条文的形式指出本法所保障的法益为著作权与公共领域,从而明确著作权法的“二元”法益;其二,将公共领域单列一章,以列举加概括的表述形式明确规定公共领域的具体法定范围所在,笔者认为可以作为法定公共领域的有:版权法实施前就已经存在的知识产品,版权保护届满而失效的作品,版权人有意放入到公共领域的作品,应当由人类公有的作品及成分(也就是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的7),基于合理使用而产生的公共领域。其三,以实施办法的形式确立公共领域制度,将版权法公共领域的基础性地位落到实处。

在制度创制层面,笔者认为,应当以网络技术进步为大背景做出相应的制度创制以适应网络时代保护版权与公共领域的需求。笔者建议可以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如下制度:其一,创作共享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可以“非(经)官方强制而由创作人或权利人自愿释出著作权法给予保护之全部或部分权利内容,并以预设条件形成契约条款向不特定多数利用人宣示其著作权可供他人免费利用的创新机制。”8例如中国知网,便以“创作共享”这一形式证明了这一制度的可行性与有效性,通过中国知网以相关学术文章为媒介的学术交流便可借由网络平台在“不特定多数利用人”(也即知网注册用户)中得以实现,这时作者所应得的报酬就不再是经济形式的货币而是更多地学术给养。那么同样的形式,也可以渐进地在其他领域拓展,从而利用好网络“双刃剑”有利的一面,实现公共领域与版权领域的相互给养。其二,公共借阅制度,公共借阅是指在图书馆里,依据读者的借书登记,而确定作品被使用量的大小,根据一套计算方法,向作者支付使用费

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总则,第五条

8林懿萱、庄庭瑞:《现行著作权体制下的弹性授权模式:谈Creative Commons[J]》,《智慧财产权月刊》,

2006年

的措施。公共借阅费不是由读者、借阅人、使用人来付钱,而是由国家将钱拨给代表作者权益的协会,根据既定的一套计算方法,将钱分摊给作者。将公共借阅权赋予作者就可以在复印、传播技术和图书馆事业日益发达的情况下,充分保护作者的合法利益,弥补作者因作品销售量下降而带来的损失。由于公共借阅费无须由图书馆、借阅人支付,而是由国家支付,因而这项权利的设定,并不损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平衡的。实现这一制度,可以借助我国的图书馆系统,不论纸质或是电子等载体形式,向图书馆读者提供借阅服务。其三,虚拟货币制度,给予虚拟货币法律地位,加强虚拟货币交易技术监管,实现虚拟货币的网络交换,这一制度看似与版权无关,实则关及网络时代版权与公共领域双向保护的实现。网络的发展使得信息传播不再过度依赖客观载体,版权法立法精神旨在保障的“创新信息”也便不再囿于复制品的束缚。那么这时也就需要,政府实现虚拟货币的合法化并进一步规范虚拟货币的发行、兑换、交易以及监管环节,从而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建立起虚拟货币的交易体系,以虚拟货币为形式实现对网络信息传播的技术监管的同时为作者提供网络报酬,从而给予作者以网络时代的版权利益的同时促进公共领域的繁荣,进而长久促进完整意义的版权法益的保障。在现实生活中,豆丁文库以人民币兑换“豆币”,进而利用“豆币”购买文库文章,百度文库以“百度财富”购买文库文章的形式尚需以虚拟货币制度为中心进行制度健全,从而减少相关不必要的纠纷。

四结语

以上便是笔者对于版权法中公共领域的基础性地位的基本认识,笔者还提出了以版权领域基本地位与公共领域基础性地位构成的版权法“二元法益”为要旨的立法与制度建议,希望能够为版权法中的公共领域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参考。

鸣谢

本人在此对一个多月以来对我的论文写作进行全面悉心指导的李艳老师表示衷心感谢,李老师从论文立意、写作、格式等方面的指导使我得以在明确选题的基础上很好地结合所读专业材料顺利进行论文写作,进而使我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对于所选命题以及命题所属的专业知识领域有了更为全面的了解与更为深入的认识。

参考文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0年9月7日通过。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9月15日施行。

⑶郑成思,《版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

⑷朱理,《著作权的边界:信息社会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

⑸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出版。

⑹冯晓青,《著作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

⑺黄国彬,《著作权例外与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出版。

⑻杨巧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

⑼黄汇,《版权法上的公共领域研究》,《现代法学》,2008年,第30卷第3期。

⑽冯晓青,《著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理论》,中国民商法律网,2008年5月28日⑾林懿萱,庄庭瑞《现行著作权体制下的弹性授权模式》,《智慧财产权月刊》,2006年

学年论文指导教师评分表

学院:班级:姓名:

评价指标评价要素(参考标准,评阅人有权根据学术实际

决定)

分值得分

选题意义论文选题的理论或实践意义,以

及论文对本论题及相关问题的

综述选题得当;有学术意义或实践意义;论题明确、

一目了然;论文在引言或者沿革部分对论题的观

点进行概述

10

文献掌握程度论文参考文献(论文、论著)的

丰富程度

标准为:优=10篇以上;良=7-9篇;合格=4

-6篇;差=3篇以下。评价时可以视论文对同

一作者的同类著述的引用情况多少决定。

15

引用文献可靠论文参考文献(资料)来源的可

靠性

根据论文有关资料数据的运用和学术观点等引

用情况判断。标准为:优=真实,有引注;良=

真实,但引注大多为转引;合格=真实,但无引

注;差=来源不明

10

基本观点正确论文基本观点的正确性、新颖

性、独特性

标准为:优=独特、正确;良=独特、基本正确;

合格=无错误;差=不正确

15

写作规范论文的写作方法符合规定的写

作方法具体参照规范的要求结合文字表述、文笔流畅程

度、书写格式、语法等。

15

体现作者专业功底从论文的写作方法与研究思路

评价

主要从论文写作所反应作者的专业功底进行评

价。标准为:优=扎实;良=比较扎实;合格=

基本掌握;差=论文多处出现常识性错误。

10

论文写作进程论文写作计划和实际写作的进

从论文写作计划进程表和中期检查情况评价

15

总体评价论文整体水平的体现以上评价指标外,论文评阅人根据论文完成情况

酌定

10

论文成绩

(百分制)

对论文的

文字意见

(主要为

优缺点)

指导教师签名:评阅时间:年月日

注:指导教师评语字数不得少于30字。

浅析网络安全的技术-毕业设计(论文)外文翻译 (2)

附件1 外文资料翻译译文: 浅析网络安全的技术 过去两个世纪中,工业技术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军事实力和经济实力。飞速发展的今天,对信息技术的掌握是在二十一世纪增强综合国力的关键。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计算机上处理业务已由基于单机的数学运算、文件处理,基于简单连结的内部网络的内部业务处理、办公自动化等发展到基于企业复杂的内部网、企业外部网?、全球互联网的企业级计算机处理系统和世界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处理。在信息处理能力提高的同时,系统的连结能力也在不断的提高。但在连结信息能力、流通能力提高的同时,基于网络连接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网络在开放的同时存在的安全问题 Internet的开放性以及其他方面因素导致了网络环境下的计算机系统存在很多安全问题。为了解决这些安全问题,各种安全机制、策略和工具被研究和应用。然而,即使在使用了现有的安全工具和机制的情况下,网络的安全仍然存在很大隐患,这些安全隐患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安全机制的局限 每一种安全机制都有一定的应用范围和应用环境。防火墙是一种有效的安全工具,它可以隐蔽内部网络结构,限制外部网络到内部网络的访问。但是对于内部网络之间的访问,防火墙往往是无能为力的。因此,对于内部网络到内部网络之间的入侵行为和内外勾结的入侵行为,防火墙是很难发觉和防范的。 2)安全管理机制的建立 常用的安全管理机制有:口令管理;各种密钥的生成、分发与管理;全网统一的管理员身份鉴别与授权;建立全系统的安全评估体系;建立安全审计制度;建立系统及数据的备份制度;建立安全事件/安全报警反应机制和处理预案;建立专门的安全问题小组和快速响应体系的运作等。 为了增强系统的防灾救灾能力,还应制定灾难性事故的应急计划,如紧急行动方案,资源(硬件,软件,数据等)备份及操作计划,系统恢复和检测方法等。 3)安全工具的影响

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交集

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交集 ——电影《杜拉拉升职记》所体现的传播理论探讨 姓名:李科学号:120216029 “伊丽莎白,现在我怎么才能保护你呢?”①这句话是德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出版商戈德·巴修里斯(Gerd Bucerius)1965年对德国女社会学家伊丽莎白·诺尔-诺依曼(Elisbeth Noelle-Neumann)所说。后者由1980年出版了《沉默的螺旋舆论-我们的社会皮肤》一书,在这本书中作者详细的阐述了“沉默的螺旋”理论,此理论最早探讨的是1965年联邦德国选举时在最后阶段所出现的“民意雪崩”现象。书中诺依曼对舆论与大众传播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把舆论视为一种对人产生约束的机制,通过“问题出现—社会讨论—民意达成”来达成一种大多数人认可的公共意见。“沉默的螺旋”理论对个人和社会群体的舆论以及公共意见形成过程、规律进行了探讨与阐述。舆论是如何形成的?它在社会关系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它是怎么对人产生约束力的?这些我们都可以结合电影《杜拉拉升职记》来分析。 人作为社会活动的主体,其一生不断的在与外界产生交流、互动。一方面是社会环境即我们可以认为的社会公共领域,另一方面是人感性动物的内心世界,我们同样可以认为这是个人心理领域。这两个领域构成了整个广义上的社会环境,它们之间是不断重叠并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而在这两个领域当中我们要看到舆论的控制作用。诺依曼的沉默理论模型中有四个可验证的假设,当中的一点是人的本质特性即对社会孤立的恐惧感,这种恐惧感迫使人们站到胜利的一方。从某方面来讲这是个人处于社会中做出的对意见气候的判断,个人领域参与社会领域的变化,社会领域又反过来在影响个人领域,沉默数量在不断的加大。以上这些在现代化的公司中可以得到很好的验证。杜拉拉所在的DB公司是一家外企,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例如员工不能在公司内部进行恋爱。作为个人的你为了社会的某种规则例如养家糊口你得放弃你的一些主张,在公司这个全体中遵守一定的“社会规则”。正如诺依曼所说“有形的大众全体:个体生活在共同的基础上,并从被周围的观察中解脱”。②在这里诺依曼想要重点阐述的是来自“邻居的控制”,我们把它借鉴到公司这一群体中来而不是周围邻居。杜拉拉作为一个个体生活在公司这个共同的基础上,她是从周围的观察—社会规则中来进行解脱的,杜拉拉与男主人公王伟恋爱了但是他们却在公司形如路人,这体现了以上几点。 不管是班杜拉的三元交互理论还是诺依曼的沉默的螺旋理论,他们都深度分析了从众形象的形成。班杜拉的三元交互理论分析了趋同心理产生的原因,认为趋同心理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外部原因是群体产生的压力即占据大多数人的意见对选择产生的压力,内部原因是个人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判断所产生的信息压力即我们更容易选择我们认为对的一方,这点与诺依曼的人对意见气候有着明显的判断力有着相似的地方。而在一个公司里面分析从众现象的形成是再也恰当不过的。公司作为一个小型的群体和少数人控制大多数人的地方,舆论在这里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会告诉你什么不能做什么能做,公司会通过一些手段例如奖金、年假等来笼络一些人以此形成大多数,就这样公司内部就形成了一个意见气候,它试图告诉你老板是权威、你是在为我赚钱等。这些现象在你的脑海里形成了信息压力和群体压力,当然个人领域不一定会完全屈服公共领域的压力,当你足够到可以利用信息压力并对他人产生信息压力的时候你就占据了主动权,就像电影中的玫瑰逼迫老 ①【德】伊丽莎白·诺尔-诺依曼著董璐译:《沉默的螺旋舆论-我们的社会皮肤》,1页 ②【德】伊丽莎白·诺尔-诺依曼著董璐译:《沉默的螺旋舆论-我们的社会皮肤》,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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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模式中哪些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

因海外电视台抄袭韩国综艺节目成风,各种山寨节目泛滥,韩国政府将积极应对维权事宜。报道中还将中韩两国知名综艺节目进行了对比,再次将综艺节目模式的“抄袭”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综艺节目的模式做出了界定,但目前这一问题仍不断产生争议,实践中各家电视台在引进海外节目时也对该问题不明晰。 成为作品的条件 “模式”是主体行为的一般方式,是理论和实践的中介环节。依据《解答》,综艺节目模式是指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可见,综艺节目模式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取决于该“模式”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品”。 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综艺节目模式能够构成作品,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必须可被客观感知。有人认为某档节目在观看时有另外一档节目的影子,看起来像,据此认为是后者抄袭了前者,但仅凭传递的感觉认定“抄袭”是相当主观的判断。这种所谓的“感觉”因为无法被客观感知,并不存在可以“以有形的复制”的可能性,因此,无法将此种情况下的“模式”认定为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是该种“模式”必须符合独创性的要求,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劳动成果的特有之处,即必须是独立的表达并且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在他人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造如再次具备了“独创性”的特征,依然可以成立“作品”;三是排除公有领域之认知,这一点在综艺节目的模式上极为重要。我们知道,综艺节目中通常存在很多游戏环节,某些游戏是人们耳熟能详的,比如抢凳子、你比划我猜等等,仅仅是游戏规则不能构成一个模式,因为在公有领域内这些思想、事实、程序、操作方法等都已经被排除在作品的范围外。 简单地说,从模式的定义来看,其有抽象和一般两种含义,在抽象概念下,“模式”是一种概念、一个理念,没有具体的有形的要素,属于思想类别,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具象的概念下,其包含着多个要素与结构,在实际运用中具体的要素和结构如果具备“作品”的条件,则该“模式”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举例说明较易理解:浙江卫视的《奔跑吧,兄弟》引进的是韩国SBS的《Running Man》,第一季的授权许可费高达1.8亿元。这1.8亿元购买的节目模式绝不仅仅是一个节目名称、一个“撕名牌”的规则或者一个概念,在购买时,韩国版权方将自己的节目脚本、流程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授权,最终呈现的才是一个完整的《奔跑吧,兄弟》节目。 判断能否构成作品的方法 从《解答》中对综艺节目模式所做出的定义来看,司法实践中对综艺模式能否构成作品的判断的主要方法依然是“思想—表达”两分法,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并非思想,而是体现了该思想的具体的表达。综艺节目模式在体例上较容易抄袭,理论界也有呼声对综艺节目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是以18世纪欧洲——主要是法国、英国和德国的历史为背景,所得出的一个马克斯〃韦伯式的理想类型。他分析了18世纪资产阶级社会中出现的俱乐部、咖啡馆、沙龙、杂志和报纸,是一个公众们讨论公共问题、自由交往的公共领域,它形成了政治权威重要的合法性基础。《媒介研究进路》这本书只选了?公共领域的诸种机制?这一节,论述了宴会、沙龙、咖啡馆在机制上拥有一些共同的标准,由此可窥豹一斑。 目录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概述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的渊源 公共领域的概念与早期报刊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与传媒的功能退化 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的一些评价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概述 哈氏所谓公共领域,指的是一个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市民们假定可以在这个空间中自由言论,不受国家的干涉。意指的是一种介于市民社会中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利领域之间的机构空间和时间,其中个体公民聚集在一起,共同讨论他们所关注的公共事务,形成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一致意见,并组织对抗武断的、压迫性的国家与公共权力形式,从而维护总体利益和公共福祉。通俗地说,就是指?政治权力之外,作为民主政治基本条件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公共领域最关键的含义,是独立于政治建构之外的公共交往和公众舆论,它们对于政治权力是具有批判性的,同时又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图: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结构图哈贝马斯研究公共领域结构时重点采用了民主理论的视角,强调了政治公共领域对实现民主的重要作用,崇尚公民公众拥有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交流看法的空间和权利。他研究的公共领域主要是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黄金时代的公共领域由拥有部分经济和政治特权的资产阶级组成,在小规模的咖啡馆、图书馆、大学及博物馆等场所谈论时政,而且人员严格限制在资产阶级内部。因此,?公共领域?概念的提出,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想:建立一个民主的、平等参与的、自由讨论的整合社会。由于哈贝马斯过分注重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研究,而忽略了对平民公共领域的关注,因此,不少学者对其理论的普遍性和代表性产生怀疑。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的渊源 对于公共领域的研究,是西方哲学家最为关注的课题之一。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的源头在于美籍德裔犹太血统的政治哲学家汉娜〃阿伦特(HannahArendt)。阿伦特说的公共领域是指作为行动(action)实现的场所,是人们平等对话、参与行动的政治空间。所谓行动是指人们之间不借助于中介而直接交往的活动,它是人类意识发展最高阶段的产物,是优于劳动和工作的真正人类自律。阿伦特认为,劳动与工作都属于私人领域,劳动的特点

互联网与公共领域构建_以Web2_0时代的网络意见领袖为例

2010年第3期No.3 2010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 ur na l of Sichuan U niv ersit y (So cial Science Edition) 总第168期Sum N o.168 k 文化与公共性研究k 收稿日期:2010-01-10 作者简介:宋石男(1978)),男,四川乐山人。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博士生。 互联网与公共领域构建 )))以Web2.0时代的网络意见领袖为例 宋石男 (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摘 要:在W eb2.0时代,互联网为民众提供了平等、多元的话语平台,使公共领域呈现向所有人、所有问题开放的趋势,/受众0转为/公众0,网络也转为/共有媒体0,公共性得到回归。在此过程中,网络意见领袖对传统的/意见领袖0的定义发起挑战。网络意见领袖影响公共话题、推进公共事务的能力还相对有限,但已逐步显示出民众通过自有/共有媒体来影响公共政治的趋势。 关键词:互联网;公共领域;W eb2.0;网络意见领袖 中图分类号:K 244,B24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10)03-0070-05 Web2.0时代的到来,使得网络媒介的公共性回归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网络意见领袖如何利用Web2.0媒介参与公共领域的建构?又如何在公共领域中展开行动,进而创造属于自己的传播模式?这一系列问题成为新时期讨论公共领域的一个新焦点。 一、Web2.0时代的公共性回归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中国公共领域的内部结构也在发生着一场静悄悄的变革[1]。在笔者看来,中国当代公共领域迎来的最大变革,或是Web2.0时代的公共性回归。 学者胡泳曾将各种基于数字技术、集制作者/销售者/消费者于一体、消解了传统的信息中介的媒体系统称作/共有媒体0。这一概念,是基于近年互联网发展的一大主题)))Web2.0的兴起 [2]85-86 。简单地说,Web2.0媒介包括以博客、 微博客、SNS (社交网站)等为代表的网络新媒介,此外,还包括论坛、网上讨论组(如豆瓣小组,QQ 群等)、电子邮件列表、聊天软件系统(如QQ 、M SN 等)、维基百科系统、xm l 联合(如r ss 聚合,是一种关于网络内容订阅的服务)、协同出版(国外如dig g 科技新闻网站,国 内如译言网站)、视频分享(国外如yo utube,国内如优酷、土豆)等。上述Web2.0媒介的内容形式不一,传播方式多样,而核心要质皆在于/用户创造内容,进而创造价值0。 关于Web2.0,其创始者蒂姆#欧内利如此定义:/Web2.0以网络作为平台,横跨所有互联设备;Web2.0应用充分调动这一平台的内在优势:把软件作为不断升级的服务加以提供,使用软件的人越多,软件越好;这些应用从多种来源(包括个人用户)吸取和重混数据,与此同时,允许自己的数据和服务被他人重混。0这个定义过于晦涩,不过欧内利还曾用一句话概括其本质: /我认为Web2.0的本质是利用集体智 能。0[2]86不少IT 人士也对Web2.0有精辟见解。有些人认为,Web2.0即鼓励用户之间的交互性行为,提倡个人价值和个性的充分表达,并从每一个体出发来优化应用效率的互联网信息理念。其典型特征是通过互联网四通八达、廉价高效的信息管道,将用户置于蜂巢状结构之中,实现/泛中心化0,即弱化寡占性的信息源,弱化自上而下的、树状的信息传播结构[3] 。这也可理解为民主化的信息网络重构。每一个体既可以作为平等的信息源进行对外传播,又能够在个性化的服 70

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摘要:在著作权法中,有关作品的概念、构成和范围,在世界范围内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在我国理论界一直也没有统一起来,这对著作权法的发展和完善都是不利的,也不利于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文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作品的内涵、结构和特征进行了探讨,论证出作品是由信息和表达形式构成的,信息是指作品的全部信息,表达方式是指最直接的表达方式,排除间接的表达方式,从而理清了作品的轮廓。作为论证的依据,同时,对我国法律规定的13种作品进行了定性分析。关键词:作品、信息、表达方式在著作权法中,作品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依据,是连接权利人和法律的桥梁,所以,对于权利人、法律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来说,作品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作品到底是指什么?哪些事物可以成为作品?依据是什么?哪些事物不能成为作品,原因又是什么?这些原因和依据的合理性是否科学?等等。这些看似简单和基本的东西其实并不好回答,在世界范围内,至今还没有相对完整的答案。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学者,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律和学者,对同一问题都会做出不同的回答,这足以说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到目前为止,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带有很强的直观性和随意性,很少进行深入的研究,或者没有研究出内在的本质问题,总的来说,这些问题给学习的人留下了很多的矛盾和困惑。这一状况在我国同样是严重的,例如,对于戏剧作品到底是指什么这一问题,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条例》中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逻辑矛盾,根本经不起推敲,也回答不出为什么非要这样规定,所以,这种规定本身是值得怀疑的。出现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作品的内涵把握不准,遇到具体问题时就显出很大的盲目性。这一局面对于理论学习和指导实践都是有害的,所以,对于作品的研究虽然是困难的,但是却是非常必要的。下面就对作品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一对作品内涵的分析1、对现有作品定义的分析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1] 这是从权利的主体和客体的角度来描述作品的,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简单的描述,并没有说明作品的实质性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中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从表面上看,这一定义似乎很完整,事实上,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是不准确的。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作品诞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这是对外延的一个总界定。第二、作品要具有独创性。就是作品必须是脑力劳动的直接结果,不能是抄袭或者复制已有的作品。当然,一种作品本身可以存在大量的复制品,但是,所有的复制品和原作一起只能算作一种作品。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合理的。第三、要能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在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不能以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的事物就不能被称为作品?有形形式是指载体有形还是指复制过程有形?可能多数人会理解为载体有形,因为只有载体有形时才便于人们认识作品、管理作品和使用作品。这种分析表面上看是符合逻辑的,但是,它的致命弱点就在于这是完全站在管理和使用的角度来认识世界的,这种立场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当然不科学,因而是错误的。可以说,条例中的这种规定是与作品本身的内在特征不吻合的,存在着很大的偏差,条例并没有阐述出作品的真正内涵。《伯尔尼公约》(1971版本)规定“文学艺术作品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从这里可以看出,在我国,被作为重要特征加以使用的“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限制性条件,在国际公约中并没有要求,而是以“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进行描述的。出现这种差别,从形式上看,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作品的范围远远地小于了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范围,从而使得许多国际公约中承认的作品在我国被排除在了作品以外;从实质上说,这反映出我国对作品的内涵在理解上出现了偏差;从结果上分析,这样做只能制约我国科学和文学艺术的发展。因此,可以说,我国关于作品的特征的规定完全是人为的规定,是强加给作品的。如果站在人类历史的角度来看,与1971年的《伯尔尼公约》相比,我国2002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立法上是落后的。2、作品应该是什么首先,我们分析一下作品在知识产权法中的

有关计算机网络毕业的论文计算机网络毕业论文:浅析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

有关计算机网络毕业的论文计算机网络毕业论文: 浅析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 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越来越深入到人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也就变得越来越重要。计算机网络的技术发展相当迅速,攻击手段层出不穷。而计算机网络攻击一旦成功,就会使网络上成千上万的计算机处于瘫痪状态,从而给计算机用户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认真研究当今计算机网络存在的安全问题,提高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是非常紧迫和必要的。 关键词:安全问题;相关技术;对策 虽然计算机网络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由于计算机网络具有联结形式多样性、终端分布不均匀性和网络的开放性、互连性等特征,致使网络易受黑客、恶意软件和其他不轨的攻击,所以网上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加强网络安全建设,是关系到企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大问题。目前在各企业的网络中都存储着大量的信息资料,许多方面的工作也越来越依赖网络,一旦网络安全方面出现问题,造成信息的丢失或不能及时流通,或者被篡改、增删、破坏或窃用,都将带来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失。而对于政府等许多单位来讲,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的意义甚至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利益和发展。 1 几种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 1.1 TCP/IP 协议的安全问题。目前网络环境中广泛采用的TCP/IP 协议。互联网技术屏蔽了底层网络硬件细节,使得异种网络之间可以互相通信,正因为其开放性,TCP/IP 协议本身就意味着一

种安全风险。由于大量重要的应用程序都以TCP 作为它们的传输层协议,因此TCP 的安全性问题会给网络带来严重的后果。 1.2 网络结构的安全问题。互联网是一种网间网技术。它是由无数个局域网连成的巨大网络组成。当人们用一台主机和另一局域网的主机进行通信时,通常情况下它们之间互相传送的数据流要经过很多机器的重重转发,任何两个节点之间的通信数据包,不仅为这两个节点的网卡所接收,也同时为处在同一以太网上的任何一个节点的网卡所截取。因此,黑客只要接入以太网上的任一节点进行侦测,就可以捕获发生在这个以太网上的所有数据包,对其进行解包分析,从而窃取关键信息。加之互联网上大多数数据流都没有进行加密,因此黑客利用工具很容易对网上的电子邮件、口令和传输的文件进行破解,这就是互联网所固有的安全隐患。 1.3 路由器等网络设备的安全问题。路由器的主要功能是数据通道功能和控制功能。路由器作为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之间通信的关键设备,严格说来,所有的网络攻击都要经过路由器,但有些典型的攻击方式就是利用路由器本身的设计缺陷展开的,而有些方式干脆就是在路由器上进行的。 2 计算机网络安全的相关技术 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实现有赖于各种网络安全技术。从技术上来说,网络安全由安全的操作系统、安全的应用系统、防病毒、防火墙、入侵检测、网络监控、信息审计、通信加密、灾难恢复、安全扫描等

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看网络论坛在公共话语构建中的作用

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看网络论坛在公共话语构建中的作用 ——以发展论坛为例 史娜 摘要:本文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开始,论述了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的概念及其演化过程,然后以新华网的发展论坛为例解析网络论坛对拓展公共领域的积极意义,之后又用哈氏的理论分析网络论坛对公共话语构建的局限性,最后表明网络论坛已经接近于哈贝马斯所谓的公共领域。 关键词: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网络论坛公共话语 于尔根·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是西方马克思主义重要流派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代表人物,被公认为是“当今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当代的黑格尔”。1961年,他完成了他的教授资格论文《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在这一书中,他充分运用了经济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和建筑学的综合思维方式,对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但当时没有引起学术界的丝毫注意,到了20世纪80年代,这本书竟然成为人们炙手可热的认识对象,他在该书中提到的公共领域理论也被封为传播学的圭臬之一。在网络时代的今天,公众可以快捷、方便的参与公共事务讨论之中,网络论坛给公众的参与提供了一个宽广的平台,但是由于一些局限,网络论坛还不能真正承担起构建公共话语的责任。 一、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理解 “公共领域”的概念最早是由美籍德裔思想家汉娜·阿伦特提出来的,之后熊彼得、布鲁纳和杜威等人又从不同的角度研究过此问题。哈贝马斯是公共领域理论研究的集大成者,他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立足于批判的立场对公共领域的历史起源、结构、功能做了透彻的分析和展望。哈贝马斯把公共领域看成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他的定义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共的领域;但私人随即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的、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①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在欧洲中世纪“市民社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公共领域是私人领域的一部分,但有别于私人领域,只限于具有批判力量的私人所构成的针对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批判的领域,是资产阶级通过公共讨论的方式来调节社会冲突的一个公共话语空间。哈贝马斯在论述公共领域概念的同时,也对公共舆论的媒介进行了分析,作为载体的媒介使得公共舆论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对话有了交流的空间,对公共交往网络的形成和公共领域的构建发挥了重要作用。哈氏的公共领域实际上是资产阶级通过公共讨论的方式来调节社会冲突的一个公共话语空间。总的说来,公共领域就是政治权力之外,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它不仅使等级制度阶梯的下层人们获得更多的信息接触,而且通过越来越多的横向共享信息的传播和交流消弱权威,而且它本身表现为一个独立领域,和私人领域相对,其产生的基本前提是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一

浅析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及其价值

试论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及其价值 内容提要: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重要条件,也是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反映了著作权制度的本质属性,是著作权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本文立足于作品创作在著作权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及其与独创性的关系,通过考察世界两大著作权保护体系对作品独创性界定的特点,提出了我国著作权理论对作品独创性应取的态度。文章着重论述了科学地界定独创性的方法,指出独创性首先意味着“独立创作”,同时还意味着具有某种“创造性”,并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特征。认为作品创造性的构成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及作品创作的个性化,并探讨了作品创造性的具体构成要件。此外,文章还对独创性在著作权实践中的评判进行了研究,指出独创性标准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方式。文章最后指出,作品独创性是著作权制度中一个永恒的话题,它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被注入新的活力。 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独创性,否则它就不受著作权保护。这是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例。例如,英国1988年《著作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第1条(1)款规定,“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利,该种财产权依本编存在于下列各种作品—(a)具有独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第102条(a)款规定,“对于固定于任何有形的表现媒介中的作者的独创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通过这种媒介,作品可以被感知、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不论是直接的或者借助于机器或装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和法律保护作品表现形式的客观依据,也是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各国著作权法之所以都要强调作品的独创性,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他人剽窃、假冒。从根本上说,确立作品独创性标准,是由著作权法鼓励创作和传播的立法宗旨所决定的。 作品本身具有表现形式多样的特点,不同种类的作品的独创性必然表现为不同的特点。尽管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都作了要求,但在如何界定独创性这一点上则基本上未予涉猎。我国著作权立法也如此。即使在理论上的相关研究,目前也还处于初始阶段,且未达成共识。但是,对著作权司法实践而言,只有具有独创性,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才可能获得保护,也才可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受害者,独创性评判构成了判定著作权侵权与否的前

网络信息安全(毕业论文).doc

网络信息安全(毕业论文) 目录 前言 摘要 第1章计算机网络的概述 1.1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定义,功能,组成与主要用途 第2章网络信息安全概述 2.1 网络信息安全的定义 2.2 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产生与网络信息安全的威胁 第3章实例 3.1 网络信息应用中字符引发的信息安全问题 参考 结束语 前言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已经成为信息时代的重要特征,人们称它为信息高速公路。网络是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产物,是应社会对信息共享和信息传递的要求发展起来的,各国都在建设自己的信息高速公路。我国近年来计算机网络发展的速度也很快,在国防、电信、银行、广播等方面都有广泛的应用。我相信在不长的时间里,计算机网络一定会得到极大的发展,那时将全面进入信息时代。 正因为网络应用的如此广泛,又在生活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所以其安全性是不容忽视的,它是网络能否经历考验的关键,如果安全性不好会给人们带来很多麻烦。网络信息交流现已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然而信息安全却得不到相应的重视。本文就网络信息的发展,组成,与安全问题的危害做一个简单的探讨 摘要

本文就网络信息安全这个课题进行展开说明,特别针对字符引发的信息安全问题。第1章计算机网络的概述简要说明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网络的功能,网络的定义,网络系统的组成以及网络的主要用途。第2章对网络安全做一个概述。第3章简单探讨一下字符过滤不严而引发的网络信息威胁 第1章 1.1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定义,功能,组成与主要用途 计算机网络源于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的结合,其发展历史按年代划分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 50-60年代,出现了以批处理为运行特征的主机系统和远程终端之间的数据通信。 60-70年代,出现分时系统。主机运行分时操作系统,主机和主机之间、主机和远程终端之间通过前置机通信。美国国防高级计划局开发的ARPA网投入使用,计算机网处于兴起时期。 70-80年代是计算机网络发展最快的阶段,网络开始商品化和实用化,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互相促进,结合更加紧密。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特别是微型计算机局域网的发展和应用十分广泛。 进入90年代后,局域网成为计算机网络结构的基本单元。网络间互连的要求越来越强,真正达到资源共享、数据通信和分布处理的目标。 迅速崛起的Internet是人们向往的"信息高速公路"的一个雏形,从它目前发展的广度和应用的深度来看,其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随着21世纪的到来,Internet必将在人类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过程是从简单到复杂,从单机到多机,从终端与计算机之间的通信发展到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的直接通信的演变过程。其发展经历了具有通信功能的批处理系统、具有通信功能的多机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系统三个阶段。 1.具有通信功能的批处理系统 在具有通信功能的批处理系统中,计算机既要进行数据处理,又要承担终端间的通信,主机负荷加重,实际工作效率下降;分散的终端单独占用一条通信线路,通信线路利用率低,费用高。 2.具有通信功能的多机系统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边界

公共领域的关注背景:个体化、代议制(对古希腊政治生活的向往) 公民社会:国家——社会二元制 公共领域的理论综述:阿伦特的公共领域理论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 公共领域的发展与历史渊源:一体——分化——融合(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的发展现实:多主体、多中心治理(公民社会的高潮)(舆论领域——行动领域) 新媒介的发展——微博、论坛——既是机遇,也存在困境。 边界问题:不可能截然分开。存在着虚拟世界的自由进出,二者融合。但是理应存在二者边界,否则造成公共问题私化,或者私人问题公共化。(虚幻的繁荣(网络)、泛政治化) 可值得探讨的问题:首先,公共领域问题的研究是否在一定程度是参与式民主对抗精英式民主的一把利剑? 其次,关于中国的公共领域问题,在深受“大政府主义“以及”集权主义“影响的中国是否能够孕育出自己的公共领域?中国的公民理性到底是何种程度? 最后,国家——社会两者的关系是否真如大家所说是一种对立和抗衡的状态?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边界探讨 关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探讨,较早涉及的是汉娜.阿伦特。尽管《极权主义的起源》、《人的条件》和《革命论》构成了阿伦特共和主义传统的完整理论链条,但是公共领域思想确实贯通这一理论大厦的主线。在她所描绘的古希腊时代到工业化时代的反差极大地历史长卷中,透露着她对已逝去的雅典公共政治生活的眷恋。 伴随着工业化时代的不断深入,自由主义与工商精神盛行于这个世界。我们逐渐进入这样一个时代,个体自由不断增加,民族国家、阶级、族群及传统所锻造的社会秩序不断衰微,个体自我实现的理想在社会中处于有利位置,人们选择和决定塑造其自身,个体成为自身的原作者,而将磋商公共问题视为浪费时间。托克维尔指出,个体是公民的头号敌人,因为无论个体聚集起来做什么公共事务,都会限制他们自由地追求自认为适合自己的东西,而且现代社会的个体往往对“公共利益”、“美好社会”、“公正社会”疑虑重重,除了对满足个体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情之外,个体对“公共利益”是漠不关心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社会中的“公域”正被“私域”侵占了。 在面临着这样的社会现实与社会特征,阿伦特特别关注公共领域的复兴。公共领域是行动的场所,是行动者通过言行自我彰显、取得意义的空间,公共领域的遮蔽意味着主体的存在意义无处寻找。阿伦特认为,在公共领域健康发展的古希腊城邦中,经济活动被限制在私人领域中,公民在公共领域中能够平等对话,共同参与政治事务。这不仅易于形成共同观点,达成社会共识,而且也使个人在行动中获得了自由,从而使社会得以进步。但近代以来,随着公共领域的衰落,个人的独特性无法展现,政治蜕变成经济,代议制取代了公众协商。这不仅使相互孤立隔绝的个人完全丧失了判断能力而只能接受同一化的观点和规则,从而变成了“无思”“无能”的“单一化”的人,而且也使社会的共识因个人对政治的冷漠和被“代表”而无法通过协商得以形成,这是现代宪政危机的主要表现。而解决现代宪政危机并且铲除极权主义的根源,除了通过“革命行动”,复兴公共领域之外别无他途。 阿伦特根据人类活动的不朽性程度把人在世界中采取主动性的方式分为“劳动”(Labour)、“工作”(Work)和“行动”(Action)三种类型,与之相对应,人类活动的领域可分为私人领域(劳动)、社会领域(工作)和公共领域(行动)。在她看来,“劳动”是相应于人体生理过程的活动,它为生命过程供给生活必需品;“工作”是相应于人类存在的一种非天赋、非自然的个人创造性活动,它营造的是一个与自然界截然不同的“人工”世界;

计算机网络安全-毕业设计

毕业设计论文计算机网络安全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作者签名:日期: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

杂技艺术:如何受著作权法保护

杂技艺术:如何受著作权法保护 2004年9月,中国杂技金菊奖第三届全国魔术比赛正在进行,当某魔术师应组委会邀请表演一个代表性节目时,他以“参赛节目中有一个是抄袭了我的技巧”为由拒绝演出。为此,中国杂协专门请专家进行了鉴定,认为参赛节目不存在抄袭等侵权问题。该魔术师表演节目的关键技巧与他所说的那个“侵权”节目的技巧截然不同。另外,该魔术师表演节目是另外两个人创作的,并不是他的原创,他只是一个表演者,不能独居其功将节目称为“是我的”。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杂技著作权的一些思考,日前笔者就杂技著作权问题采访了有关艺术家与法律界专家。浮出水面在我国,杂技被列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并不是在《著作权法》刚出台时就有的。“杂技著作权”这一概念的正式出现是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以后的事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杂技艺术作品做了明确规定:“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中国杂技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声誉,将杂技纳入《著作权法》保护,有利于发展我国的杂技艺术。维权难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创作成果,因此,通常意义上,杂技的著作权人是杂技的创作者,而不是其表演者(创作者与表演者为同一人的除外)。但事实上,杂技与其他艺术形式重要的不同一点是,它必须通过表演者表演出来,人们才能看到,杂技创作的价值才能真正实现。因此,杂技的创作必须建立在演员可以表演出来的基础上,否则这种创作就无意义。杂技是一种体能与技能的艺术,其艺术魅力的大小与表演者的功力、演技等息息相关。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杂技的著作权只属于杂技的创作者,表演者只享有邻接权(1.演出组织者负责取得许可,支付报酬;2.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录音录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需要具有“独创性”,但杂技创作的“独创性”很难界定,不同的杂技人在互不接触的情况下,设计出同一种动作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杂技的维权存在着难度。中国杂协副主席、杂技工作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国家一级编导齐春生告诉笔者,单纯的杂技技巧动作是可以相互学习的,否则,如果某个技巧动作的创造者以拥有这个技巧动作的著作权为由将其垄断,别人不能学习,那杂技艺术的发展与推广就很难进行了。这一点可以参考体育,如体操,体操技巧动作没有著作权,但某个技巧动作的创造者可以拥有这个技巧动作的冠名权。同样,在杂技著作权的问题上,也是单纯的杂技技巧动作没有著作权,但其创作表演者可以拥有其冠名权。单个的杂技技巧动作大家都可以练,但整个的表演形式不能抄袭。杂技维权的难度主要在于界定一个杂技节目是否侵权的因素不确定。一个杂技节目包含多个元素,模仿了其中几个因素、模仿到什么程度算是侵权,这个量化标准不好把握。笔者了解到,新修订《著作权法》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之后,沈阳杂技团对其大型杂技晚会节目《天幻》、杂技节目《双人皮条》、《力量》进行了版权登记,这在全国杂技类作品中属首次,在全国也起到了示范效应。[!--empirenews.page--] 尚需细化我国《著作权法》对杂技艺术保护只作了一个宽泛的规定,并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因此,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艺术家的维权意识,仍是法学界和艺术界的当务之急。

从哈氏_公共领域_到网络公共空间

1“公共领域”的提出 按照“公共领域”概念的创始人、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的定义,公共领域是“政治权力之外,作为民主政治基本条件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 比利时的社会学家汉斯·韦斯特拉滕教授认为,公共领域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①公共空间是一个公共论坛。它对社会公众开放,可以在其间表达和交流多种多样的意见、经验;②各种论点和意见可以通过理性讨论展开交锋,让公众作出自由的判断和选择;③系统地和批判性地检验政府的政策是这种公共领域的首要任务。 这种公共领域在15、16世纪的西方,主要的场所是咖啡馆和各种沙龙(家庭聚会方式),主要人物是知识分子。这种形式的讨论在近代报纸诞生以后,逐渐被独立出版社或者规模较小的报纸所取代,因为这种小型报纸更为人所知,更加方便地进行更大规模的传播。然而更值得重视的是,在咖啡馆或沙龙里的讨论是口头交流,人们或即兴发言,缺乏深思熟虑,或争论不休,难免感情用事,发言很情绪化。 在报纸上进行书面语言的讨论,在其措辞行文中更理性化。所以,早期报纸很快取代咖啡馆、沙龙,成为最主要的公共领域。这种公共领域很具约翰· 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所倡导的"意 见自由市场"的境界。 按照西方学者的认识,“交流是民 主的灵魂”。在这样一个理想的公共领 域内,公民可以自由地交流意见,平心 静气地讨论问题,多元思想得以充分表 达。这样的公共领域成为市民社会的象 征;形成和国家政权既对立又相互依存 的关系;形成了真正代表市民的社会舆 论,成为维护公众利益的屏障。正如美 国的一位政治学家迪萨德所说:“正确 的结论是由大众的声音聚合而成的,而 非权威的选择。尽管从许多方面而言, 这确实愚蠢,但这是我们所有人借以依 靠的东西。”首先,交流的参与者是深思 熟虑的公众话题的制造者,而尽是现代 意义广的咖啡馆里的“大杂烩”;这种话 题不是无聊的小道消息或者绯闻,而是 一种有着很强的社会责任感的话题,从 而实现哈贝马斯所设想的“让理想的讨 论达到对国家最理想的境界”。其次,大 众传媒作为民主交流的社会平台,它必 然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作为其最高宗 旨,以专业理念运作媒体,要求客观、公 正、平衡、全面,要求多样、开放、保证文 化质量、保护弱势群体。 2“公共领域”与传统媒体 但纵观当今社会和大众传媒,令哈 贝马斯和西方一批学者失望的是,这样 的理想条件在西方各国已荡然无存,而 且根本就没有存在过。正如哈贝马斯所 说的那样,大众传媒的公共原则在资本 主义社会中尤其在国家权力的扩张和 其他社会组织的发展中很少能够完全 实现,尤其随着大众传媒的商业化和舆 论技术的出现、限制,甚至在根本上改 变了公共领域的性质和特征。当市场法 则渗透进入公共领域的时候,“理性一 批判论争逐渐被消费取代,公众交流的 网络消费为个人行为,不过这种接收方 式却是整齐划一的”。在当前,政府、企 业、编辑为了他们各自利益在大众传媒 上所设置的议题,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 受众对政治的认识和他们日常生活中 的话题。大众传媒的集团化使得传媒 “千台一声”、“千报一面”,非主流的意 见一般难以进入主流媒体,即使有不同 声音,也微弱得难以让人听见。铺天盖 地的大众传媒形成了“符号暴力”—— — 拒绝自由交流,使得媒体只能在固有思 维的轨道上运作。不是现代人懒于思 考,而是大众传媒强行要代替公众进行 思考,并且把“结果”批量生产发售。受 众变成媒体产品的被动消费者,丧失了 对权力的批判作用。由于大众媒介主要 控制在占据了主流并且拥有公共权威 的阶层的手中,这样势必造成公共权威 思想上的暴力侵犯。因此,西方学者所 从哈氏“公共领域”到网络公共空间 罗志洋涂迎春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摘要:汉娜·阿伦特提出公共领域理论以来,经过哈贝马斯的概念化并详细阐述后,公共领域理论便逐渐深入到欧洲主流思想的体系中了。公共领域的形成和传播媒介的发展密不可分,报纸、杂志、广播、 电视则成为公共领域的载体。随着新媒体的出现,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人们传播和接收信息 的方式,网络公共空间建构了“公共领域”的优势,网络传播凸显了公共领域在社会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 要作用,也使我们看到了网络传播方式构建公共领域的前景。 关键词:公共领域;网络公共空间;传统媒体 中图分类号:B516.59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1-03-24 理论视野 149 P I ONEERING WITH SCIENCE&TECHNOLOGY MONTHLY NO.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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