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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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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青岛海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2004年外商投

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标 签】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年检

【颁布单位】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山东省财政厅青岛海关

【文 号】鲁外经贸外资字﹝2004﹞第95号

【发文日期】2004-02-12

【实施时间】2004-02-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工商年检

各市外经贸局、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管局,各隶属海关:

根据《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文)精神,现将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商资函(2003)642号文)文件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入使用。换发新版批准证书工作要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结合起来。外商投资企业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参加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位。

二、各市联合年检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措施来抓。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八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开展本地区的联合年检工作。

三、各市联合年检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参检。

四、联合年检的范围是:2003年12月31日前审批、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年检期间,省联合年检各部门将组成检查小组赴各市检查、指导工作。重点是检查各市

联合办公情况、数据录入情况和企业参检情况。各市要把好年检材料受理关,审查企业上报的年检报告书内容是否完整,确保录入的联合年检数据及时、准确、全面。

六、各市联合年检各部门应于5月31日前完成年检材料的审核工作,并按省联合年检各部门的要求于6月10日前分别报送年检总结和数据软盘。

附: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式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 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购销 【发文字号】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失效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2.10.18 【实施日期】2002.10.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 为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生产准入”和“行驶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和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深化车辆产品管理体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管理的范围 国家经贸委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在道路上行驶的民用汽车产品及相应底盘、农用运输车、半挂车和摩托车产品。无轨电车、轮式工程机械车(含装载机、挖掘机等)、拖拉机、全挂车等不实行《公告》管理。 《公告》包括文本和光盘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含产品扩展)、勘误更改和撤销等内容;光盘由本批新增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文本和光盘配合使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最新一批《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盘的汇总产品数据库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在用车辆在办理过户、转出和转入登记时,要依据车辆在注册登记时发布的《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盘中的汇总产品数据库办理有关手续。未登《公告》的车辆产品或与《公告》公布的参数不符的车辆产品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不实行《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生产企业提供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办理注册登记。二、增加和调整强制性检验项目 (一)自2002年1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车型(包括改进型、扩展等,下同)必须符合《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8296-2001)等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产品已列入《公告》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要尽快使出厂产品符合上述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向国家经贸委报送由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产品外型发生明显变化时,需提供有关照片。自2003年3月1日起,已列入《公告》的产品仍未安装符合上述标准的防护装置和燃油箱的,国家经贸委将在《公告》中予以撤销。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装备驻车灯的车型申报《公告》时必须符合《汽车驻车灯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 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鲁财行[2016]2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4.22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鲁财行〔2016〕27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和《关于调整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行〔2015〕83号)有关规定,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调整后的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目前,财政部已将各地标准汇总发布。我厅对有关标准进行整理,形成了《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该明细标准已同时发布到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各部门、单位可自行下载。今后如有调

整,我厅将及时更新发布。 附件: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2日 附件 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省内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 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 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 日照市 7-9月 960 570 450 青岛市 800 490 380 青岛市 7-9月 960 590 450 莱芜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 市、菏泽市 800 460 360 1100 650 500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 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关于公布四川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的通知-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关于公布四川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的通知-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企业技 术中心认定名单的通知 川经〔2008〕296号 各市州经委、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成都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有关企业技术中心: 根据《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核评价、专家评审和共同审定等程序,省经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成都海关共同认定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等51家企业技术中心为第十三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见附件1)。 根据《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四川仁寿金利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技术中心2007年综合考核评价不合格,经确认,撤销其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乐山三九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在65分以下,予以警告,成都邮电通信设备厂得分在65分以上,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评价材料,予以警告(2007年撤销认定资格和予以警告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见附件2)。 下面将截至2008年我省已获国家、省认定的企业技术

中心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3)。 附件:1.四川省第十三批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2.2007年撤销认定资格和予以警告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3.截至2008年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 四川省第十三批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1、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4、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4.23 【实施日期】2013.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4月23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 01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02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03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03-1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03-2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04 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05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01号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 山企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不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经贸循字〔2008〕37 号
文件
关于表彰 2007 年度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各市经贸委(经委、青岛市发改委) 、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2007 年以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 真执行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依靠科技进步, , 加强科学管理,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能源消耗,保 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 个人。为了鼓励先进,发扬成绩,促进工作,在省、市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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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中 做出突出成绩的枣庄市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科等 35 个 单位和吴长中等 93 名同志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 今后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全省从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 作的同志要以先进为榜样,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开创工作 新局面,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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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先进集体名单
省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处 枣庄市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科 滨州市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科 临沂市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科 淄博市政府节能办 泰安市政府节能办 东营市经贸委环资科 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淄博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枣庄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莱芜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临沂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聊城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菏泽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 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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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驻济各部门、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 根据省委鲁发(1999)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其中,职工住房补贴按调整工资后的基本工资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调整工资后的7月份职工工资总额计提。有关职工基本工资、工资总额的组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职工住房补贴的计提比例由原来的25%提高到35%。考虑到目前省级财政状况,根据省领导的意见,新提高的10个百分点暂缓发放,今后适当时候再予补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不变。 三、改变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方式。从1999年7月1日起,省对职工住房补贴不再实行专户储存的办法,改为按月随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原缴存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可由单位统一办理支取手续,然后发给职工个人。职工住房公积金继续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金额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 四、由于调整计提工资基数而增加的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其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工资基数和提高职工住房补贴的比例,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 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原告: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汉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震亚、吕辉,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蒋厚锡,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雁飞,广州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金炳,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许广汉,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东文,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保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建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锦豪,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卫燕如,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邱海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第三人: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锦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恒,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宁,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英属处女群岛广大投资有限公司。: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谢世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毛和文,英属处女群岛广大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廖雁鸣,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王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外经委)1999年10月25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关于贯彻国家“六部委”加快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 意见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计农字[1996]第043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乡镇企业局 【发布日期】1996.06.12 【实施日期】1996.06.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7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7日)废止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 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乡镇 企业局关于贯彻国家“六部委”加快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 (京计农字(1996)第0431号京财农(1996) 982号1996年6月12日)

区(县)各有关部门: 北京市乡镇企业在改革开放中蓬勃发展,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不仅为乡镇企业的整体发展发挥了外向带动作用,而且其自身获得了迅速发展,已成为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八五”期间,北京乡镇企业累计完成出口供货额217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35%;出口企业已发展到714家;23家企业被国家赋予了自营进出口权;利用外资取得了一定进展,兴办了一批“三资”企业。 北京市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虽已有较大发展,但与广东、江苏、山东、上海、天津比较,企业规模小、产品档次低等问题比较突出,需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必须采取措施,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北京市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高企业产品出口的积极性,促使外向型经济提高整体素质和运行效益。为此,根据“六部委”的通知精神,对北京市乡镇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国家“六部委”《意见》,北京市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依靠科技,加强管理,引导其向提高质量、调整结构、注重效益方向发展,逐步形成农工技贸相结合,外经、外贸、外资齐发展的格局。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信贷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鲁卫发[2017]1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2.28 【实施日期】2017.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卫发〔2017〕13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各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精神,省卫生计生委、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省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原省属企业破产改制后以个人身份参保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家庭发〔2015〕2号)。为与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相衔接,我们对上述实施办法作了部分修改,现将《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28日 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 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发放机制,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精神,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进口柴油、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10.15 【实施日期】1998.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15日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为保持国内市场柴油、汽油供求平衡,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的《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的紧急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56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在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对符合《通知》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济特区内资企业所需自用柴油、汽油,由国内指定炼油企业进口原油加工后按国际市场价格供应,并由海关比照进料加工监管方

式管理。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购油企业范围及数量 购油企业范围为: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已经批准可享受免税进口柴油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和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进口柴油、汽油的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包括1997年此类企业和1998年已取得进口柴油、汽油配额和许可证的此类企业。 购油数量为:经核定有效的1998年柴油、汽油出口配额和1997年结转的进口配额中扣除1998年已进口部分;1997年享受免税和先征后返进口柴油、汽油但1998年未取得配额的企业,其申报数量以1997年实际享受免税和先征后返进口柴油、汽油数量为基数。 具体购油企业名单和数量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核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油企业,须向企业经贸委授权单位(名单见附件)重新登记,经审核合格后,可享受按国际市场进口价格供应的国产柴油、汽油。 二、进口原油的管理 (一)根据有利监管、方便用户的原则,确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所属镇海炼油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市)、茂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加快推进软 件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计算机软件 【发文字号】鲁经信软[2018]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18.01.02 【实施日期】2018.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鲁经信软〔2018〕2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烟台保监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28号文件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17号),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高端软件研发与示范应用,增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创新能力,支持国产软件尽快进入市场,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创新发

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发展的重要性 首版次高端软件是指省内企事业单位通过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其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在该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同产品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当前,随着信息化战略的不断深入,关键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和软件系统面临安全保障与服务能力的双重挑战。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增强关键技术创新能力,培育扩大国产软件市场空间,提升国产软件供给能力和安全可靠水平,进一步发挥和强化软件在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中的融合支撑作用,对于推动软件产业创新发展、构建安全可控产业体系、保障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壮大数字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首版次高端软件的发展目标 抓住新一轮产业创新和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定义等新技术落地的宝贵机遇,通过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创新与示范应用,产业核心竞争能力显著增强,软件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进一步深化,在关键领域、重点行业逐步实现软件系统国产化,初步建成国际先进、安全可控的产业体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审批与报销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贸技术[2005]6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01.18 【实施日期】2005.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 的通知 (粤经贸技术〔2005〕6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贸工局、财政局),省资产经营公司、集团: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适应国家机构调整后相应改革的项目鉴定验收方式的新形势,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跟踪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企〔2004〕140号)有关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的要求,请你们督促已完工尚未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抓紧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工作。现将有关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范围 凡在2000年起,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并已建设完成的技术创新项目,包括省财政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省经贸系统科技三项费用项目、招标项目(省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省重大装备和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等,均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的依据 (一)《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企〔2004〕140号); (二)《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1996〕373号); (三)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标书,下同),省财政厅、经贸委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含技术创新项目责任书、合同书等,下同),其它的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三、验收内容 (一)检查项目是否完成项目计划、合同书提出的内容及目标,是否达到“项目立项建议书”的要求; (

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该仲裁委员会设立了以下若干内部组织机构: 1.委员和委员会议。仲裁委员会委员由仲裁委员会聘请经济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人士担任,每届任期3年。 仲裁委员会委员通过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来行使其职权,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仲裁委员会每次委员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进行,会议由委员会议主席或者主席授权的副主席主持召开。会议形成决议时,须由半数以上的委员通过才有效。 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草案,并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核准通过;制订和修仲裁委员会的章程;讨论有关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政策等重要事项并形成相应的决议。 2.主任会议。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至4人和委员7人至 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分别组成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分别负责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工作。

3.仲裁咨询委员会。在仲裁委员会内部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请5名至15名专家组成,该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人,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4.秘书局(处)。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分别负责仲裁委员会和分会的日常事务,包括受理案件的登记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仲裁程序的管理,非仲裁庭调解案件的调解等。 5.秘书长会议。 6.仲裁研究所。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茧丝绸行业“十一五”发展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茧丝绸行业“十一 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鲁经贸调字[2006]31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9.28 【实施日期】2006.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茧丝绸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鲁经贸调字[2006]312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茧丝办,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茧丝绸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十一五”发展目标的完成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茧丝绸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我国是世界丝绸生产和出口大国,茧丝绸行业是我国入世后少数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之一。我省是全国茧丝绸主要产区之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省茧丝绸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推动我省由茧丝绸主产大省向茧丝绸强省迈进,根据《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纲要》和《“十一五”我国茧丝绸行业发展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期间发展回顾 “十五”期间,我省茧丝绸行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和发展为主题,以科技进步为动力,改革行业管理体制,加强宏观调控,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全行业基本保持持续平稳的发展,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蚕农增收、改善生态环境、解决城乡劳动力就业、扩大出口创汇、丰富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纵观“十五”期间的发展,我省茧丝绸行业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十一五”期间乃至以后的发展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宏观调控成效显著,全行业保持基本稳定。 “十五”期间,我省茧丝绸行业实行政企分开,行业管理体制和国有丝绸企业改革、改组以及改制取得突破,行业经济运行质量明显改善,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2001年全省有桑园90万亩,生产鲜茧4.47万吨,收购4.03万吨,创历史最高纪录。生产厂丝4046吨,生丝平均等级3A83,茧丝绸出口创汇1.56亿美元。2002年全省约有91万亩桑园遭受旱灾,茧丝行情持续徘徊在历史低价位,外销价格大幅下滑。蚕茧生产出现连续三年滑坡,2002年、2003年、2004年桑园面积分别是100万亩、70万亩、60万亩;蚕茧收购量分别是3.80万吨、2.70万吨、2.71万吨;生丝质量稳步提高,平均等级分别为4A05、4A15、4A26;出口创汇分别是1.58亿美元、1.36亿美元、1.278亿美元。2005年,茧丝市场好转,价格一路上扬,茧丝生产出现恢复性增长。我省88个县(市、区)、400多个乡镇有桑蚕生产,拥有桑园75万亩,投产桑园70万亩;发放蚕种107万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 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 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 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审批与报销 第十九条厅机关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逐级审签。处室(单位)人员出差,报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厅机关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厅机关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厅办公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四川省经济和工程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设置

附件 四川省经济专业和工程技术高级职务 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设置 一、四川省经济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10个专业 1.工商管理 工商企业管理、价格管理、咨询,其它。 2.工业经济 宏观经济、区域经济、产业经济、工业经济项目管理,其它。 3.农业经济 农村经济、农村经营管理、农业经济管理,其它。 4.商贸经济 商业管理、商业营销、电子商务、贸易,其它。 5.金融 银行债券、货币流通、投资理财、证券期货、融资担保、保险、金融,其它。 6.财税 财政预算、税务筹划、公司财务、资产管理、财税,其它。 7.运输经济 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民航运输,邮电快递,其它。 8.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

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其它。 9.建筑经济 建筑工程预结算、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建筑统计、建筑材料供应与管理,房地产,其它。 10.旅游文化经济 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服务、导游,文化传媒、信息网络经营、饭店管理,其它。 二、四川省工程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18个大类工程专业 (一)机械工程 1.机械设计:机械设计、流体传动与控制设计、电力拖动与自动控制设计、机电一体化系统设计等专业。 2.机械制造:机械加工、锻造、锻压、焊接和热处理等专业。 3.机械仪表:自动化仪表与系统、光学与光电仪器精密仪器(科学仪器)和电工测量仪表。 4.设备工程:设备管理、设备维修、动力设备运行管理与维修。 (二)能源电力 1.热能动力工程: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热工过程控制及其仪表、供热与制冷、火电厂建筑与安装、物料输送、金属与焊接、火电厂化学、火电厂环保、火电厂劳动保护、新型发电技术及其它与热能动力工程有关的专业。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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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青岛海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2004年外商投 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标 签】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年检 【颁布单位】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山东省财政厅青岛海关 【文 号】鲁外经贸外资字﹝2004﹞第95号 【发文日期】2004-02-12 【实施时间】2004-02-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工商年检 各市外经贸局、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管局,各隶属海关: 根据《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文)精神,现将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商资函(2003)642号文)文件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入使用。换发新版批准证书工作要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结合起来。外商投资企业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参加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位。 二、各市联合年检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措施来抓。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八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开展本地区的联合年检工作。 三、各市联合年检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参检。 四、联合年检的范围是:2003年12月31日前审批、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年检期间,省联合年检各部门将组成检查小组赴各市检查、指导工作。重点是检查各市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 的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7]3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7.09.05 【实施日期】201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 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 (鲁人社发〔2017〕3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和全省脱贫攻坚推进会精神,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社会保险精准扶贫的目标任务 社会保险精准扶贫的目标任务是,紧紧扭住精准用心用力,聚力做到底数精准、政策精准、措施精准,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二、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政策 (一)养老保险精准扶贫。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提前5年发放养老金。研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最低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委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等关于第四批省级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 批复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川科发高[2014]3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2.15 【实施日期】2014.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四批省级特色高 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批复 (川科发高〔2014〕38号) 各有关单位: 发展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是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举措。是凝聚创新要素,构建技术服务平台,促进产业集聚、产业链延伸的重要载体。也将作为我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

有力抓手。 2010年以来,省科技厅与省级相关部门启动了我省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工作。到2013年底,已认定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38家(原认定邛崃海相沉积卤水勘探开发与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予以撤销)。基地建设为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各地特色、优势产业做强做大,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关于发展我省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意见》(川科高﹝2010﹞30号)精神,有关市州积极申报,经评审和综合研究,批复成都邛崃精细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4家基地为我省第四批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基地名单见附件)。 各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应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推进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集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跟踪检查第三届“山洽会”履约情况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跟踪检查第三届“山洽会” 履约情况及抓紧第四届“山洽会”签约项目申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贸发电[2006]17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8.30 【实施日期】2006.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跟踪检查第三届“山洽会”履约情况及抓紧第四届“山 洽会”签约项目申报的通知 (粤经贸发电〔2006〕173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协作办)、省直有关部门、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 根据省委省政府下发的第四届“山洽会”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对上届即第三届“山洽会”签约项目进行跟踪履约检查,并同时对第四届“山洽会”签约项目开展申报的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内容 为了推动电子政务和办公自动化的进程,减少纸介传输的成本和差错,这次履约项目

填报和新签项目申报均采用网上在线填报方式,请各市各有关企业和单位对照本分团、本地区在第三届“山洽会”上签约的项目情况,认真进行履约情况的填报,不得瞒报、虚报,同时,在跟踪上届项目的基础上,各分团应积极发动企业作好第四届“山洽会”签约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填报方式 这次填报采用我委与华南理工大学共同研制开发的山洽会履约填报和签约项目申报远程录入系统。各分团及各企业和单位只需登录广东经贸网(网址:http: //https://www.sodocs.net/doc/4c18964992.html, ,点击山洽会栏目)或直接登录http://https://www.sodocs.net/doc/4c18964992.html,,即可进入该系统进行履约项目的填报和新签约项目的申报。具体操作请详见附件一:《山洽会履约填报和签约项目申报系统填报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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