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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15-2018与2003对比

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15-2018与2003对比
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15-2018与2003对比

1 总则

1.0.2 适用于200km/h一下,原验标适用于160km/h;

新增:

1.0.4 每道工序完成后应检查质量,形成记录;

1.0.5 将各种检测结果纳入竣工文件;

1.0.6 新增内容:各类技术资料按规定编制,履行签认制度

1.0.7 新增内容:三同时

1.0.8 新增内容:合同文件对技术要求高于验标时,按合同及设计文件验收

1.0.9 新增内容:四新质量按设计及相关标准验收。

2.术语

修订:

2.0.8 见证检验与对原验标的2.0.7见证取样检验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建设单位的监督;

2.0.11 主控项目对原验标的2.0.12的主控项目进行修订,增加了质量;

新增:

2.0.15 新增缺陷的术语;

删除:

删除了原验标的2.0.6见证,2.0.9旁站,2.0.15 抽样方案,2.0.16 技术检验,2.0.17计量检验,2.0.18 观感质量,2.0.23-2.0.32取消掉;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1.3 对原验标3.1.2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

1 原材料及构配件,不合格不应用于施工

2增加隐蔽工程检查要求

3增加实体质量和外观质量检测要求

3.1.5 新增工程保证资料要求,共6项

3.1.6 新增内容,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验标要求。

3.1.7 新增内容,抽样检验、试验数量可调整,试验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报监理、建设单位确认。

3.1.8 新增内容,梁拱等组合结构按验标相关章节内容验收

3.1.9 新增内容,验标未最初规定时,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制定验收方案。涉及安全、环保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3.2.3对原验标进行了修订,增加“当分部工程较大时,可按照主要结构、材料及施工阶段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2.5对原验标进行了修订,增加“……工程量等划分。检验批分划分以……便于一次验收的工程内容为一个检验批”。

3.2.6 对原验标分部分项及检验批划分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有:

1 明挖基础分部工程里,将原验标的换填地基、重锤夯实、强夯、挤密桩、砂桩、碎石桩、粉喷桩、旋喷桩等分项工程合并为地基处理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2 明挖基础分部工程增加基坑回填分项工程。

3 沉入桩分部工程,将原验标的沉入桩的制作、沉入桩的下沉两个分部工程合并为沉入桩,原验标的分项工程合并为沉桩一个分项工程,取消了原模板及支架、钢筋、砼等分项工程。

4 钻(挖)孔桩分部中取消了钢围堰分项工程。

5 承台分部中,取消了钢围堰、模板及支架分项工程,增加了基坑回填分项。

6 取消管桩制作、管桩下沉和浇筑水下混凝土分部

7 增加支承垫石分部工程,每20个垫石验收一次。椎体及排水设施分部工程增加排水设施分项。

8 预应力混凝土梁细分为T梁和箱梁两个分部工程。T梁和箱梁分部工程中,增加梁体横向连接分项工程。

9 先张法T梁分部中预应力分项由原验标的“每个施工段”验收一次,修订为“每片梁”验收一次。

10 预应力混凝土简支箱梁中增加移动支架拼装预应力混凝土简支箱梁分部工程。

11 悬臂浇筑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连续刚构分部中,钢筋、混凝土分项由原验标的“每个浇筑(安装)段”修订为“每个梁段”验收一次。

悬臂拼装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连续刚构分部中,梁段预制钢筋、混凝土分项由原验标的“每个浇筑(安装)段”修订为“每个梁段”验收一次。梁段拼装分项中由原验标“每孔(联)梁”修订为“每拼装段”验收一次。

12 增加转体施工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连续刚构。

13 顶推法施工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分部中,梁段顶推由原验标的“每孔(联)梁”修订为“每个施工段”验收一次。

14 钢桁梁分部中,涂装分项由原验标的“每孔梁”修订为“每个施工段”验收一次。

15粱部分部细化为钢管混凝土拱、劲性骨架拱、钢拱、钢筋混凝土拱分部工程及相关分项工程。

16 斜拉桥分部中细化了索塔、混凝土主梁、钢主梁、斜拉索分部工程。

17 增加了钢筋混凝土刚构(架)和框架桥分部工程。

18 桥面附属设施分部中增加了挡碴墙、遮板、电缆槽竖墙、接触网基础、声屏障基础、盖板、步板、梁端防水装置、防落梁挡块、人行道、避车台、吊篮、围栏、桥上救援疏散设施、综合接地分项工程。桥面防水层、保护层分项中对检验批检验频次进行了修订,按照每座桥,3km以上特大桥每3km进行一次检验。

19 涵洞地基及基础分部中,将员验标的换填地基、重锤夯实、强夯、挤密桩、砂桩、碎石桩、粉喷桩、旋喷桩等分项工程合并为地基处理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频次由原验标的“每个基坑”修订为“每座涵洞”。本分部工程条目下的其它分项验收频次由原验标的“每个基坑”修订为“每座涵洞”。

20 将原验标的装配式涵洞涵身、就地制作涵洞涵身、渡槽和倒虹吸管分部工程修订为框架涵、盖板涵、圆涵、渡槽分部工程。

框架涵分部工程下的钢筋、混凝土分项工程按每个浇筑段、每个安装段进行验收,防水层、沉降缝按每座涵洞进行验收,较原验标的每个浇筑段、每个安装段验收一次有较大修订。

盖板涵、圆涵分部工程下的所以分项工程验收频次为每座涵洞,较原验标的每个浇筑段、每个安装段验收一次有较大修订。

渡槽分部下的所有分项工程验收频次为每座渡槽,较原验标的每个浇筑段、每个安装段验收一次有较大修订。

21 顶进涵分部下的顶进、防水层、沉降缝由原验标的“每座涵”修订为“每个施工段”。

22 端翼墙及附属工程分部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分项由原验标的每个浇筑段、每个安装段修订为每座涵。

3.3.1 对检验批验收内容进行修订,主要内容:

1 实物检查中取消“2)对混凝土强度等……检验方案执行;”、“3)对本标准中采用技术检验的项目……进行检查;”。

2 资料检查中,增加了关键过程影像资料检查。

3 增加了责任确认内容,要求对施工作业责任人员进行登记确认。

3.3.2 对检验批验收合格标准进行修订,主要内容:

1 将原验标“合格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修订为“合格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不合格点不应集中,且不应有严重缺陷。”

2 取消了原验标“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新验标增加了隐蔽工程、外观质量、施工作业责任人员登记、

实体质量抽检的要求。

3.3.4 修订原验标的“3 地基与基础、墩台、粱部等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为“3 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增加了“4 工程实体外观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3.3.6 细化了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的处理程序,增加了“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的要求予以验收。”

3.3.7 新增内容,增加了当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3.4.1 新增内容,增加了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场检验要求及验收记录表格。

3.4.2 新增内容,增加混凝土拌合物原材料、配比、拌和过程验收要求及验收记录表格。

3.4.3 新增内容,增肌了对龄期有要求的检测项目检查要求及验收记录表格。

3.4.4 修订了检验批检查记录表的填写内容,主要有:

1 增加了施工作业责任人员登记内容,要求登记班组长及作业人员名单。

2 主控、一般项目中,施工和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的,可多项合并为一栏填写。一般项目中有允许偏差的项目,不需填写具体实测偏差值,只填写验收结论。

3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仅需专职质检员签字,取消原验标的分项技术负责人和分项工程负责人签字。

3.4.5 修订分项工程验收要求,由原验标的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修订为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验收。

3.4.6 分部工程验收,由原验标的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修订为由总监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桥梁地基与基础验收由原验标的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修订为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取消了墩台和粱部需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的要求。

3.4.7 单位工程验收时,增加了监理单位组织人员检查的要求,存在问题时应整改。整改后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取消了原验标3.4.6、3.4.7两个条目。

4 明挖基础

4.1.2 新增内容,取消了原验标第4章地基处理的内容。基底处理按路基验标执行。

4.1.6 新增内容,地质应留影像资料。

4.4 基坑回填为新增内容。

5 桩基础

5.1.3 修订了试桩的要求。

5.1.4 新增了钻孔桩改挖孔桩的要求。

5.1.5 新增了沉入桩停锤的具体要求。

5.1.6 新增了沉入桩连接方式、钻(挖)孔桩地质、钢筋笼接长、桩基钢筋深入承台、承台钢筋等工序验收时要留影像资料的要求。

5.1.7 新增了沉入桩沉入、桩基灌注监理旁站的要求。

取消了原验标6.2钢围堰的验收要求

5.2.1~5.2.5 新增沉桩的质量验收、下沉、桩尖标高控制、最终贯入度、承载力试验、装订标高、桩头处理、接桩等要求。

5.2.6 新增沉桩桩位允许偏差要求。

5.3.1 修订了桩底地质核查要求,一般桩基设计单位选取代表性桩进行确认,柱桩和可溶岩石等复杂地质下的桩基,设计单位逐桩确认地质。

5.3.3 修订空地沉碴要求:摩擦桩不大于20cm,柱桩不大于5cm。

5.3.4 修订钻孔桩孔位中心偏差要求。

5.3.6修订了桩底地质核查要求,一般桩基设计单位选取代表性桩进行确认,柱桩和可溶岩石等复杂地质下的桩基,设计单位逐桩确认地质。

5.3.8 修订了挖孔桩成孔倾斜度要求,由原验标0.5%修订为1%。

5.3.12 新增桩基钢筋骨架保护层允许偏差要求,不小于设计值。

5.3.16 新增桩头要进行机械切除要求,且机械切除时砼强度不得小于10mpa。

5.3.18 增加桩顶高程及主筋深入承台允许偏差要求。

5.4.3 新增预埋墩身钢筋深入承台要求。

5.4.8 修订承台顶面高程允许偏差的检验方法。

取消原验标6.6 管柱制作、6.7 管柱下沉和浇筑水下混凝土两个验收内容。

6 沉井基础

6.1.4 新增内容,要求沉井砼浇筑前、沉井底节水压试验、基底地质条件应留影像资料。

6.2.9 增加了就地制作沉井下沉至设计标高后,其顶、底面高程允许偏差要求。

6.2.12 修订了沉井沉至设计标高时的封底要求。

6.2.14 新增沉井应在封底砼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抽水的要求。

6.3.9增加了浮式沉井下沉至设计标高后,其顶、底面高程允许偏差要求。

7.墩台

修订

7.1.1 钢筋、混凝土和砌体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24-2018的规定;

7.1.2 锥体填筑与路基同步施工,一并验收,施工质量应符合《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7.2.2 将钢筋的加工、连接和安装的检验划分为钢筋检验的主控项目;

7.2.6 混凝土接缝规定:

(1)施工缝平面应与结构的轴线相垂直,边缘应处理平整;

(2)空心墩施工缝不宜设在空心段与实心段交界位置;

(3)墩台周边应设直径不小于16cm的钢筋(设计有钢筋,则不设),钢筋埋入深度均不小于钢筋直径的15倍,间距不应大于20cm。

新增:

7.1.4 墩台处地表排水设施应与天然沟渠和相邻的路基、隧道、车站排水设施衔接,组成完整的排水系统;

7.1.5 陡坡地段墩台的基坑回填合边坡防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统筹施工,边坡防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完整的防护;

7.1.7 浇注混凝土前的钢筋检验验收应留存影像资料;

7.2.3 新增了钢筋原材料表面质量和加工、安装允许偏差检查项;

7.2.7 墩台表面排水坡应符合设计要求;

新增了7.3 支成垫石的检验项目;

新增了7.4锥体及排水设施(Ⅱ)排水设施的检查项目;

取消:

1. 取消了模板与支架的检验;

2. 取消了砌体墩台检验的一般项目;

3. 取消了允许裂纹不大于2mm的要求;

8 预应力简支T梁

变化:

将简支T梁和简支箱梁分开。

新增:

8.1.5 预应力混凝土简支T梁梁体混凝土应连续浇筑,一次成型,每片梁浇筑时间不宜超过3.5h,浇筑时,模板温度宜在5℃~35℃,拌合物入模温度宜在5℃~30℃;

8.2.8 拆模时梁体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的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60%以上。

修订:

8.2.4 对钢筋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进行了修订;

8.2.10 梁体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进行了修订,将16m 以上和以下的梁的验收标准进行了区别。

取消

1. 取消了张拉的要求;

2. 取消了模板和支架的检验项目;

3. 取消了裂纹不大于2mm的要求;

9.预应力混凝土简支箱梁

新增:

9.1.9 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简支箱梁的预应力筋张拉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设计要求时宜按预张拉、初张拉和终张拉三个阶段进行;

9.4.6 预制箱梁支承垫石顶面与支座间的砂浆厚度不应小于20mm,也不应大于30mm。

10.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刚构)

修订:

10.1.2 悬臂浇筑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连续钢构施工应编制详细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施工设计和安全操作规程;

10.1.3 挂篮走形和浇筑混凝土时的抗倾覆稳定系数不小于2,挂篮使用前应进行载重试验,预压荷载为最大施工荷载的1.2倍;

10.1.4 预应力张拉设备及仪表应配套标定、配套使用并按规定校验,应按设计要求对管道模阻进行实际测定,设计单位应根据实测结果对张拉控制力进行确认或调整;

10.1.11 混凝土浇筑前的钢筋检查、预应力张拉值和伸长值、管道压降压力值应留存影像资料;

10.1.12监理单位应对梁体混凝土的浇筑、预应力筋张拉、预应力管道压降旁站;

10.1.16 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连续钢构梁段模板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新增

10.1.25 连续梁、连续钢构悬臂浇筑梁段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相邻梁段错台5mm;

10.1.26 连续梁、连续钢构梁体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增加了接触网支座基础预埋螺栓距桥面中心线的偏差;

10.1.31 梁段预应力筋终张拉完毕后,应在48h内完成孔道压降;

11 结合梁

11.1.2 新增高强螺栓连接副施拧扳手标定要求。

11.1.3 新增钢梁焊接拼装进行焊接工艺试验要求。

11.1.4 新增钢梁节点栓群终拧、缝隙封填、剪力连接器验收要留影像资料的要求。

11.2.1 新增钢梁制造尺寸、焊缝质量、底层涂装质量等验收要求。

11.2.3 新增钢梁梁段拼装前要进行栓接板面抗滑移系数检验的要求。

11.2.4 新增高强螺栓连接副复验要求。

11.2.5 新增冲钉和高强度螺栓的安装要求。

11.2.6 新增工地焊接剪力连接器焊接质量验收要求。

11.2.7 新增钢板梁、开口钢箱梁尺寸允许偏差要求。

11.2.8 新增钢桁梁安装允许偏差要求。

11.2.14 新增涂装体系干膜厚度验收要求。

11.3.14 修订结合梁允许偏差内容。

12 钢桁梁

12.1.1 新增钢桁梁构件出厂应提供的验收资料。

12.1.2 修订高强螺栓连接副施拧扳手标定要求,由原验标±5%修订为班前±3%,班后±5%。

12.1.3 新增预拼要求,合格后方可出厂。

12.1.4 新增工地焊接需进行焊接工艺试验要求。

12.1.5 杆件结合点缝隙填充应留影像资料要求。

12.2.1 细化钢梁制造的质量要求。

12.2.2 新增钢桁梁构件应进行板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要求。

12.2.6 新增节点板、拼接板与杆件预拼时的验收要求。

12.2.7 修订板束验收要求。

12.3.5 新增整体桁段架设前的验收要求。

12.3.6 新增钢桁梁段焊接质量要求。

12.3.8 新增钢梁安装时的监测要求。

12.5 桥面板,新增内容,共6项。

13 拱桥

13.1.2~13.1.9 新增内容,共8条。

13.2 钢管混凝土拱,新增内容,共25条。

13.3 劲性骨架拱,新增内容,共21条。

13.4 钢拱,新增内容,共10条。

14 斜拉桥

14.1.5 新增钢筋检查、斜拉索锚具安装、锚头防腐应留影像资料的要求。

14.2.3 修订塔段模板安装允许偏差内容,其中模板表面平整度由原验标3mm修订为5mm。

14.2.10 修订索塔允许偏差内容,其中横梁轴线允许偏差取消。

14.2.16 修订预留孔道允许偏差,由5mm修订为4mm。

14.2.17~14.2.19 新增索塔锚固区验收内容。

14.3.10 新增梁段允许偏差中接触网支柱基础验收内容。

14.3.18 新增支座阻尼装置验收内容。

14.3.20~14.3.29 新增钢主梁验收内容。

14.4.4 新增斜拉索调整的验收内容。

14.4.5 细化斜拉索毛欢与锚垫板安装允许偏差内容。

取消原验标14.5 水平转体施工验收内容。

15 钢筋混凝土刚构(架)和框架桥

15.1.7~15.1.9 新增粱部施工有关内容。

15.2.7 新增刚构(架)节段允许偏差内容。

16 支座

16.1.2~16.1.7 新增6条内容,主要为支座砂浆、支座反力、防尘罩、支座锚栓埋置要求。

16.2 新增支座砂浆具体验收要求,共7条。

16.3.3 修订支座安装要求。

16.3.6 新增支座螺栓、防尘罩要求。

16.3.7 修订支座安装允许偏差要求。

17 桥梁附属设施

17.1.3~17.1.6 新增3条内容,主要为防水层、保护层验收要求。

17.2 新增挡碴墙(防护墙)、遮板、电缆槽竖墙、接触网支柱基础验收要求,共6条。

17.3 新增声(风)屏障基础、栏杆(挡板)、电缆槽(盖板)、

人行步板验收要求,共9条。

17.4 新增桥梁梁端防水装置、防落梁挡块验收要求,共4条。

17.5 细化并新增防水层及保护层验收要求,共12条。

17.6 细化桥梁排水设施验收要求,共6条。

17.7 新增人行道、避车台、吊篮、围栏验收要求,共9条。

17.8 新增桥上救援疏散设施验收要求,共8条。

17.9 新增综合接地验收要求,共3条。

18 涵洞

18.1.2 修订涵洞地基处理和明挖基础验收标准,按路基验标执行。

18.1.3 修订防水层及沉降缝验收要求。

18.2.13 修订沉降缝验收标准,由一般项目修订为主控项目。

18.3.7 新增盖板涵盖板验收要求。

18.3.8 新增预制盖板允许偏差要求。

18.4.9 新增预制圆涵吊装等要求。

18.5.7 修订顶进涵顶进施工要求,由按施工工艺设计施工修订为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19 桥涵单位工程综合质量评定

19.1.2 修订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格,核查资料中增加施工日志、关键工序和重点部位影像资料要求,取消原表格图纸会审、变更设计、洽商记录等资料。

19.2.1 单位工程验收增加了设计单位参与,修订了单位工程实体

质量和主要功能核查记录表。

19.2.2 新增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核查方法要求:

1 裂缝要刻度放大镜检查;

2 钢筋保护层要用保护层厚度检查仪现场测定;

3 排水功能要对照设计文件检查。

19.2.3 新增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不达标时严禁验收的要求。

19.3.3 修订墩台观感质量评定要求。

19.3.6 新增桥梁附属观感质量评定要求。

19.3.7 新增桥梁检查设施观感质量评定要求。

19.3.8 细化桥台椎体及排水设施观感质量评定要求。

19.3.11 细化涵洞锥体、铺砌及排水设施观感质量评定要求。

修订: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大全9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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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CB50300—200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条文说明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条文说明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一2002)条文说明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Q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条文说明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条文说明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条文说明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条文说明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条文说明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条文说明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条文说明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条文说明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4明挖基础 4.5基坑回填:旧规范中没有这一项内容,详见P26-27。 5桩基础 5.3钻孔桩和挖孔桩 5.3.17桩身顶端上层浮浆应凿除,凿除后顶面应平整,粗骨料呈现均匀,不得损坏基桩钢筋,桩顶高程允许偏差0,-3cm,主筋伸入承台长度必须符合要求。凿除时,混凝土达到一定强度:人工凿除,需达到2.5Mpa;风动机凿除时,需达到10 Mpa。 旧规范中只规定桩顶必须清除上层浮浆露出新鲜混凝土面。桩顶高程和主筋深入承台长度要符合设计要求。 5.4桩基承台 5.4.10承台预埋墩身钢筋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旧规范中无这一要求。 5.5基坑回填 旧规范中无这一项要求。 6沉井基础 6.2就地制作沉井 6.2.9沉井下沉就位的允许偏差中:规定顶面、底面高程允许偏差为±20mm,检验方法为测量4点。旧规范中无这一条要求。 7墩台 7.1一般规定 7.1.1墩台应在承台完工后尽快施工,缩短墩台和承台混凝土浇筑的

时间间隔。旧规范中无这条规定。 7.1.2墩身模板必须与承台顶面密封,封闭材料不得侵入墩身。旧规范中无这条规定。 7.1.4墩台处地表排水设施应与天然沟渠和相邻路基、隧道、车站等排水设施衔接,组成完整的排水系统。施工前应核对排水系统的设计是否完备和妥善。旧规范中无这条规定。 7.1.5陡坡地段桥梁墩台的基坑回填和边坡防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统筹施工。边坡应按设计要求完整防护。旧规范中无这规定。 7.2墩台 7.2.7关于混凝施工接缝的要求: 1 施工缝的平面应与结构的轴线垂直,边缘应处理平整。旧规范中无这要求。 2 周边应设至今不小于16mm的钢筋,钢筋埋入深度和露出长度均应不小于钢筋直径的15倍(旧规范中为30倍),间距不应大于20cm(设计有连接或护面钢筋时可不另设)(旧规范中要求间距不小于钢筋直径的20倍)。使用光圆钢筋时两端设半圆形标准弯钩,使用带肋钢筋时可不设弯。连接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应符合有关规定。(这两条旧规范中也没有规定)。 7.3锥体及排水设施 多了护坡及基础(7.3.5-7.3.10)、排水设施(7.3.11-7.3.23)的要求,详见P47-51。旧规范中无这几项的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则 1、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统一准则。 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全使用。 二、术语 1、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4、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5、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理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6、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生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第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7、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8、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9、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0、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1、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18与2003对比

1 总则 1.0.2 适用于200km/h一下,原验标适用于160km/h; 新增: 1.0.4 每道工序完成后应检查质量,形成记录; 1.0.5 将各种检测结果纳入竣工文件; 1.0.6 新增内容:各类技术资料按规定编制,履行签认制度 1.0.7 新增内容:三同时 1.0.8 新增内容:合同文件对技术要求高于验标时,按合同及设计文件验收 1.0.9 新增内容:四新质量按设计及相关标准验收。 2.术语 修订: 2.0.8 见证检验与对原验标的2.0.7见证取样检验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建设单位的监督; 2.0.11 主控项目对原验标的2.0.12的主控项目进行修订,增加了质量; 新增: 2.0.15 新增缺陷的术语; 删除: 删除了原验标的2.0.6见证,2.0.9旁站,2.0.15 抽样方案,2.0.16 技术检验,2.0.17计量检验,2.0.18 观感质量,2.0.23-2.0.32取消

掉;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1.3 对原验标3.1.2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 1 原材料及构配件,不合格不应用于施工 2增加隐蔽工程检查要求 3增加实体质量和外观质量检测要求 3.1.5 新增工程保证资料要求,共6项 3.1.6 新增内容,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验标要求。 3.1.7 新增内容,抽样检验、试验数量可调整,试验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报监理、建设单位确认。 3.1.8 新增内容,梁拱等组合结构按验标相关章节内容验收 3.1.9 新增内容,验标未最初规定时,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制定验收方案。涉及安全、环保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3.2.3对原验标进行了修订,增加“当分部工程较大时,可按照主要结构、材料及施工阶段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2.5对原验标进行了修订,增加“……工程量等划分。检验批分划分以……便于一次验收的工程内容为一个检验批”。 3.2.6 对原验标分部分项及检验批划分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有: 1 明挖基础分部工程里,将原验标的换填地基、重锤夯实、强夯、挤密桩、砂桩、碎石桩、粉喷桩、旋喷桩等分项工程合并为地基处理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应用指南说明

《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应用指南》 编修说明 一、应用指南的历史作用 这里所指的《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应用指南》,是指由薛吉岗主编,出版于2004年1月的《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应用指南》一书(以下简称“应用指南”)。 该“应用指南”自2004年1月出版发行后,至《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24-2010)发布之前,在这段时期,对于我国新建、改建或扩建运行时速在200Km/h以下的普速铁路工程施工建设中,采用(关于发布《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11个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3]127号文中所颁布的11个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在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尤其是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同步形成的竣工资料及其质量控制资料的规范性编制过程中,作为范本,有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 该“应用指南”在贯彻“调整地位,验评分离,充实内容,严格程序,强化检测,明确职责”的编制指导思想,至今仍是铁路施工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编修应用指南的必要性 然而,为了适应科技的创新、生产水平的不断发展、不同时代提出的新要求,

任何技术标准及其理论着述都必须持续改进,不断修订。 (一)颁布了新的《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24-2010) 铁道部于二○一○年十二月八日,颁发了《关于印发高速铁路路基工程等9项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10]240号文,其中明令废止了铁道部原发《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24-2003),取而代之的是《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24-2010)。 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很大的问题,因为《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24-2003),是铁道部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原发11个标准中,尤其是如路基、桥涵、隧道、站场、轨道、给水排水等土建工程专业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支撑,换句话说凡涉及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都离不开该标准,所以凡涉及混凝土的工程尤其是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均需重新编修,否则无混凝土验标的支撑。 (二)颁布了新的《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 10001-2005) 再有,《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 10001-2005)已于2005年4月25日发布实施。 根据新建铁路新疆红柳河至淖毛湖及矿区铁路施工图第四篇《路基》一书第8页:“基床底层采用A、B组填料,填料的颗粒粒径不得大于200mm,其压实标准应符合《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10001-2005)表、、及表的规定。”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标准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 1、新版标准规编制提出“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十六字方针。 2、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 验体。 4、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5、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6、抽样检查:按照规定的抽样检查,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 目中,按检验批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7、抽样方案:根据检测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8、观感质量:通过观测和必要的测量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9、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 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10、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1、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测,并应共同确认。 12、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对重要的检测项目当(尚)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测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经实践检测的有效的抽样方案。 13、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1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1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16、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17、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18、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所包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3、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包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1、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22、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23、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部分TB10415-2003

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4.9.1 水泥质量必须符合铁道部现行《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第6.2.1条的规定。 4.9.2 旋喷桩的布置范围、数量和形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4.9.3 水泥浆配合比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计量检查。 4.9.4 旋喷桩的施工必须符合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4.9.5 身无侧限抗压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检查桩数的2%,并不少于5根,每根桩在成桩28d后取3个试样(在桩径方向1/4处、桩头至桩长2/3长范围内垂直钻芯);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进行见证检验,且不少于1根。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做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监理单位检查试验报告和见证取样检测。 4.9.6 地基承载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检查总桩数的2‰,且每基坑不少于1处;监理单位全部见证检测。 检验方法:平板载荷试验。 4.9.7 旋喷桩施工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9.7的规定。 表4.9.7 旋喷桩施工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检查桩孔数的2%,并不少于5根。 5.1.1 模板及支架、钢筋、混凝土和砌体的施工应符合铁道部现行《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第4.1节、第5.1节、第 6.1节和第8.1节的有关规定。 5.1.2 基坑开挖前应按地质、水文资料和环保要求,结合现场情况,指定施工方案,确定开挖范围、开挖坡度、支护方案、弃土位置和防、排水等措施。 5.1.3 基坑土方施工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学习体会doc

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学习体会 北京铁建监理公司技术部工程师杨德钧 一、概述 (一)、铁路建设环境对施工质量验标新要求: 1、贯彻《建筑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依法建设的需要。2000年国务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责任。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作为强制性技术标准具体明确建设活动各方面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中的责任和义务。 2、适应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新验标列为强制性标准。它分离掉评优内容,只控制最低(最基本)的合格质量标准,规定了对施工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工序控制内容、合格质量标准、质量检验的数量和方法、验收的组织程序、建设各方的具体质量责任和义务。是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各方对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与否作出确认的依据。 3、铁路改革与发展的需要。①原规范不能全面反映施工质量验收中的各方主体关系(出现质量问题不能分清各方责任,施工质量控制已不是施工单位一方控制)。②原规范的质量指标是低水平的(80km/h—140km/h)。③原规范不能适应技术进步的需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④原规范不能体现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原验标的控制手段是检验和评定,工程竣工验收的成分很大)。⑤原规范与施工规范内容交叉较多且有些内容不协调。⑥原规范定性内容较多,定量内容偏少检验数量和方法不具体,可操作性差。 近20年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变动情况: 1979和1980年铁道部公布了《铁路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验交标准》共13项标准,于1980年前后试行。 1988年铁道部发布了修订的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共11项标准,于1988年7月1日起施行。形成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对应协调关系,施工规范包括施工技术一个方面;验收标准包括施工质量检验、评定、验收三个方面(“1+3”的模式)。 1998年和2000年铁道部发布了《铁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共10项验标,于1998年和2000年施行。该标准只含质量检验和评定两方面,不含验收内容;而施工验收规范中包含施工和验收两方面(“2+2”模式)。 2003年铁道部发布了《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共11项(原10个专业+砼和砌体工程)标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并行的是1998年--2002年陆续颁布的《铁路XX施工规范》共11项)。 2005年铁道部以铁建设(2005)160号发布了《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等5项暂行标准(路基、桥涵、隧道、轨道专业+砼和砌体工程)。于2005年9月17日起施行。(在总则中明确:本暂行标准适用于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200-350km/h标准轨距客运专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客货共线铁路有耐久性设计要求的也应参照执行) (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编制指导思想: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已经开始执行了,为此向广大同行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填写范例与指南》的学习。 土建部分检验批划分方法 1.1 检验批的划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中的第4.0.7条规定“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针对本条规定,可以由各个专业技术负责人在开工前把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确定下来,上交监理审批。参照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法如下:1.地基与基础(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中没有具体规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法,根据施工经验,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和边坡等子分部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如果工程量很大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要求分段施工的,可以按照施工段划分。(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中的第3.0.13 条对分项工程检验批及抽样数量的规定如下:1 )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和细部构造防水工程应按结构层、变形缝或后浇带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2 )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应按隧道区间、变形缝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3 )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应各为一个检验批;4 )各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细部构造应为全数检查,其他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2 .主体结构(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中没有具体规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法,根据施工经验,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的检验批应按照施工段划分,其中钢筋原材应按照进场计划划分检验批。 (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 中第3.0.20 条规定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2 )不超过250m3砌体; 3 )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3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中规定如下:10.1.2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元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11.1.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12.1.2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施工段或空间刚度单元划分成一个或若干检验批。13.1.2压型金属板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楼层、施工段或屋面、墙面、楼面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其余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划分与钢结构安装工程保持一致,或者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4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76-2010 中规定如下:10.1.3 单层铝合金安装工程应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元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多层铝合金结构安装工程应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11.1.2 铝合金空间网格结构安装工程应按变形缝、施工段或空间刚度单元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12.1.2 铝合金面板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应按变形缝、施工段、轴线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13.1.2 铝合金幕墙结构安装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检验批: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 1000㎡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

《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752-2018更改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1.新增 3.1.2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应加强现场标准化管理和过程控制。 3.1.5工程施工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真实、系统、完整,并应包括: 1.所用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检验结果。 2.材料配合比、拌合过程检验和实验数据。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实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资料。 5.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以及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 6.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缺陷,经处理和,满足质量要求的技术资料。 3.1.6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本标准和相关验收标准的规定。 3.1.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调整抽样检验、实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检验、实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 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产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 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4.获得产品认证的产品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次均一次检验合格的产品。 3.1.8对于梁拱等组合结构可按相关章节内容进行验收。 3.1.9本标准对高速铁路桥涵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的,应有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制定专项验收方案。涉及安全、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3.2验收单元划分 新增

3.2.4分项工程应按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 3.2.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需要,按施工段、施工部位或工程量的划分。检验批的划分以同一分项工程内部便于一次验收的工程内容为一个检验批。 3.2.6桥梁、涵洞工程的分布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可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3.2.7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等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次的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等可同一进行验收。 3.2.8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备案。 3.29本标准未涵盖的分布、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3.3验收内容和要求 3.3.2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新增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6施工作业责任人员登记情况真实、全面。 3.36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因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新增了原3.3.7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的要求验收。 新增 3.3.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由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实验。 新增 3.3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布工程和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明挖基础 减少了4.2地基处理。 减少了4.32基坑开挖方法及支护形式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检测方法:观察。

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点

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点1 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点 铁道部铁建设[2003]127号文批准发布的《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 11项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铁建设函 [2004]8号文发布的《新建时速 200公里 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 ,是按照铁路跨越式发展要求而编制的一套强制 性标准,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各方都必须遵照执行。新验标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监 理各方的质量职责和义务,强调了过程控制, 调整了质量指标,完善了检测手段和方法,量 化了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检测数量, 突出了质量验收的科学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强化了标 准在施工控制和质量保证中的地位和作用, 铁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技术进行的需要、 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紧密配套。 是一套全新的质量验收体系。新验标充分体现了 强化 质量和管理的需要,与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 、新验标的系列组成 新验标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 《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铁路站场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10423 ——2003 ) 《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10419-2003) 《铁路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10420-2003)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10421-2003) 这11本验标中,凡是与行车速度等条件有密切关系的质量指标,是按时速 线铁路确定 的。 第二部分是《新建时速 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它是在第一 部分基础上制定的,其内容是时速 200km 客货共线铁路所特有的。 除了与行车速度等条件有密切关系的质量指标外,其他内容(如: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 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各方的质量职责,验收的组织和程序等)对于时速 160km 、 200km 客货共线铁路都是通用的。 这二个部分构成了完整的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系列,能满足时速 200km 和时速 160km 客货共线铁路建设需要。 二、新验标的编制指导思想 根据铁道部新一轮验标修订计划,新验标的编制指导思想包括 调整地位,验评分离,充实 内容,严格程序,强化检测,明确职责 ”等各个方面。 1、调整地位 调整地位就是调整验标在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的位置。 在原有体系中,施工规范服从于 设计规范,验标服从于施工规范。 体系调整后的新关系是验标服从于设计规范, 施工规范服 从于验标,因此,突出了验标对铁路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作用。同时, 明确了建设活动各方 《铁路给水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10422 — 2003); 11本验标: (TB10424 — 2003); (TB10413 — 2003); (TB10414 — 2003); (TB10415 — 2003); (TB10417 — 2003); 160km 客货共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2) 前言 (3) 1 总则 (4) 2 术语 (5) 3 基本规定 (7)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9)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0)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4) 本标准用词说明 (32)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结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 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 建设部

铁路桥涵验收标准TB10415-2003(1)

一、基本规定 3.1.3桥涵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铁道部现行《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的有关规定; 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建设单位确认、备案; 4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有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桥梁和重要文件涵洞地基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应派人参加;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检测或见证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其中,桥梁墩台、梁部应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且每墩台、每孔(片)梁按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至少检测一次;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0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3.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3.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4地基处理 4.1.1地基处理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夯实、试桩,以确定施工参数及严重地基处理效果,并应有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试夯、试桩资料应完整。 4.1.3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4.1.4当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分析情况,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 4.2换填地基 4.2.1换填地基所用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换填用砂应为中、粗砂,有机质和含泥量均不得大于5%; 2碎石粒径不得大于100mm,含泥量不得大于5%; 3石灰等级不得小于Ⅲ级。 4.4.4强夯加固地基的承载力和有效加固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个基坑不少于5处;监理单位见证检测不少于1处。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进行标准贯入度试验或静(动)力触探检测;监理单位见证检测。 4.5.6桩的夯实密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检测桩数的2%,并不少于5根;监理单位见证检测不少于1根。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进行深层取样或标准贯入度检测;监理单位检查试验报告和见证检测。 4.5.7地基承载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检查总桩数的2‰,且每基坑不少于1处;监理单位全部见证检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标[2001]157号 颁布日期:20010720 实施日期:20020101 颁布单位:建设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7月20日联合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01)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2术语 2.0.1建筑工程building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建筑工程质量qualityofbuildingengineering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钢筋分项工程 1.原材料 1.1钢筋进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质量符合规定 1.2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得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得比值不应 小于1.25 1.2.2 钢筋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得不知不应大 于1.3 1.3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者片状老锈 2.钢筋加工 2.1.受力钢筋得弯钩和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二级钢末端要作1800弯钩弯弧直径≥2.5d(d为钢 筋直径),弯钩弯后平直部分长度≥3d 2.1.2.设计要求钢筋末端1350弯钩,HRB335、HRB400 钢筋得弯弧内直径≥4d,弯后平直部分长度根据设 计要求 2.1.3钢筋弯折角度不超过900弯钩,弯钩弯弧直径≥5d

2.2.一般箍筋得末端应作弯钩,弯钩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 弯弧内直径满足2.1要求,内直径不小于受力钢筋 直径。 2.2.2.箍筋弯折角度,一般结构大于900,对有抗震要求 的,1350弯钩, 2.2.3.箍筋弯后平直部分的长度,一般结构为箍筋直径得的5d,有抗震要求得结构,大于10d。 2.3.钢筋调直,有机械方法,也有冷拉法,采用冷拉法调直 钢筋,二级钢冷拉率≤4﹪,三级钢冷拉率≤1﹪, 2.4钢筋加工得允许偏差 3.钢筋连接 3.1.钢筋得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 宜设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得接头, 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得距离≥10d 3.2. 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者焊接接头,设置在同一构件 内得接头宜相互错开 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及焊接接头连接区段得长度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附件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GB50300-2013 桂建质(综合类)—01

1.本表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填写,再交总监检查确认。填写时间在进场后、开工前。当项目管理有重大变化调整时,应重新检查填写并交总监检查确认。 2.表中的内容按序号为: (1)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例会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和质量管理改进等。 (2)现场质量责任制:主要包括①人员任命与职责分工文件;②公司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文件、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③人员签字与照片文件;④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预算员、材料员、试验员、测量员、机械员、标准员;施工班组长、作业人员等的质量责任制;⑤质量责任的落实规定,定期检查及有关人员奖罚制度;⑥技术交底制度。 (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岗位证书: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测量工、钢筋工、木工等普通专业工种人员的岗位证书。 (4)分包单位管理制度:包括分包合同、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5)图纸会审记录:包括完整的设计文件、审图报告及相应的设计回复资料、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及相应的设计答复资料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项目负责人均应参加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设计文件应加盖审图章。(6)地质勘察资料:有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7)施工技术标准:包括施工工艺标准、验收标准、标准图集等,要求施工有明确的依据,能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 (8)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要求有针对性,有编制、审核、批准人签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9)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制度、进场验收制度、台帐等。 (10)施工设施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包括安装、检测、备案、维保与拆卸等。(11)计量设备配备:要求计量准确。 (12)检测试验管理制度:包括检测仪器设备配置、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试块留置方案、检测试验计划等。 (13)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包括自检与交接检制度、项目周检制度、质检员日检制度、质量问题整改制度、缺陷修补方案、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制度等。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目录 一、混凝土工程 (1) 1 模板分项工程 (1) 1.1 模板安装 (1) 1.2 模板拆除 (2) 2 钢筋分项工程 (3) 2.1 一般规定 (3) 2.2 原材料 (3) 2.3 钢筋加工 (3) 2.4 钢筋连接 (4) 2.5 钢筋安装 (5) 3 预应力分项工程 (6) 3.1 一般规定 (6) 3.2 原材料 (6) 3.3 制作与安装 (6) 3.4 张拉和放张 (7) 3.5 灌浆及封锚 (8) 4 混凝土分项工程 (8) 4.1 一般规定 (8) 4.2 原材料 (9) 4.3 配合比设计 (9) 4.4 混凝土施工 (9) 5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10) 5.1一般规定 (10) 5.2 外观质量 (11) 5.3 尺寸偏差 (11) 二、砌体结构工程 (13) 1 基本规定 (13) 2 砌筑砂浆 (14) 3 砖砌体工程 (16) 3.1 一般规定 (16) 3.2 主控项目 (17) 3.3 一般项目 (17) 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18) 4.1 一般规定 (18) 4.2 主控项目 (19) 4.3 一般项目 (19) 5 石砌体工程 (19) 5.1 一般规定 (19) 5.2 主控项目 (20) 5.3 一般项目 (20) 6 配筋砌体工程 (21) 6.1 一般规定 (21)

6.3 一般项目 (22) 7 填充墙砌体工程 (22) 7.1 一般规定 (22) 7.2 主控项目 (22) 7.3 一般项目 (23) 三、建筑物防雷工程 (24) 1 接地装置分项工程 (24) 1.1 主控项目 (24) 1.2 一般项目 (24) 2 引下线分项工程 (25) 2.1 主控项目 (25) 2.2 一般项目 (25) 3 接闪器分项工程 (26) 3.1 主控项目 (26) 3.2 一般项目 (26) 4 等电位连接分项工程 (27) 4.1 主控项目 (27) 4.2 一般项目 (28) 5 屏蔽分项工程 (28) 5.1 主控项目 (28) 5.2 一般项目 (28) 6 综合布线分项工程 (28) 6.1 主控项目 (28) 6.2 一般项目 (28) 四、建筑电气照明装置 (29) 1 灯具 (29) 1.1 一般规定 (29) 1.2 常用灯具 (29) 1.3 专用灯具 (30) 2 插座、开关、风扇 (32) 2.1 插座 (32) 2.2 开关 (33) 2.3 风扇 (33) 3 照明配电箱(板) (34) 4 工程交接验收 (34) 五、1kV及以下配线工程 (36) 1 导线、线槽敷设 (36) 1.1 一般规定 (36) 1.2 钢导管敷设 (37) 1.3 可弯曲金属导管及金属软管敷设 (38) 1.4 刚性塑料绝缘导管敷设 (38) 1.5 线槽敷设 (39) 2 配线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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