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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18最新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案例一中德大麻品质纠纷案

●案情简介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含水(最高):15%,含杂质(最高):3%。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要求我方赔偿损失600英镑。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了结此案。

●案情分析

本案焦点是:①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②如果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需要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依据的买卖。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expressed),也可以是默示的(implied)。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

从以上案情看,我方已在合同中明确了以规格表示的品质条款,本应属凭规格买卖的合同。但是,在成交前又向德方寄去样品,而且没有声明是参考样品,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使该项交易变成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受到双重标准的约束,对方则可以选择其中最高的品质要求。

因此,在该业务中,我方应在赔偿后吸取教训。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无需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宣称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当然,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注明该样品仅供参考,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如果是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案例二数量条款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98年6月,A公司与国外B客户签订一笔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客户出口50000公吨面粉和稻米,以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这样规定的:“……50000M/Ts wheat flour and rice.Quantity 10%more or less allowed.Ratio Of each type Of the goods to be shipped is 50/50 approximately(……50000公吨面粉和大米,允许10%的溢短装。每种货物的装运比例约为各50%)。”A公司根据合同规定,立即安排装运出口,共装运了54100公吨,其中面粉27956公吨,大米26144公吨,并于同年7月5日取得了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提单。7月10日,A公司备妥该信用证所要求的所有单据。A公司提交的单据表明:Wheat Flour:Quantity 27956 M/Ts(面粉:数量27956公吨) Rice:Quantity 26144 M/Ts(大米:数量26144公吨) Total Quantity:54100M/Ts(总

数量:54100公吨) 。

议付行审核单据后认为单证相符,办理了议付,原因是此笔信用证在允许货物的数量有10%的增减幅度的同时,也允许数量和两种货物之间的配比量可在10%的增减幅度内灵活掌握。7月13日,议付行向开证行索偿时,遭到开证行的拒付。7月15日,议付行转给A公司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并对A公司追索货款。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如下:“第X 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行审核,有如下单证不符:我信用证的总数量和两种货物之间的配比量允许有10%的溢短装,即货运总数量的允许范围应在45000M/Ts和55000M/Ts之间,每种货物的装运量应在22500M/Ts和27500M/Ts之间。你发票的装运总数量是54100M/Ts,稻米的装运数量是26144M/Ts,这都在允许的范围之内;而面粉的装运数量是27956M/Ts,超过了信用证所允许的增减幅度。根据上述单证不符的情况,经研究,我行无法接受。单据仍在我行留存,请告处理意见。1998年7月15日”

A公司接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后进行了市场调查,发现买方当地市场的面粉价格大幅度下降,买方不想要这批面粉。A公司认为开证行是否付款关键在于买方,于是决定先做通买方的工作。让买方接受单据,遂于7月24日向买方致电:“我方接到开证行通知,关于第X X号合同项下第X X号信用证50000吨面粉和大米,据开证行称,贵公司不同意接受27956M/Ts的货物,这不符合我们双方在洽谈时达成的条件。在洽谈时,贵方在同意我方对于货物的数量可有10%增减的同时,还允许两种货物的配比比例约为50%,因此,面粉的装运数量允许的范围应在24750M/Ts至30250M/Ts之间,而我方本次装运的面粉数量27956M/Ts,在允许的范围之内,符合我们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规定,请接受。1998年7月24日”

7月28日,B公司向A公司答复如下:“你方24日电悉。关于面粉的装运数量,我们在合同与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为总量50000吨,允许10%的溢短装,同时面粉和大米的装运比例为50%,因此,两种货物数量的允许装运范围应该在22500M/Ts和27500M/Ts之间。贵方面粉的装运数量超过了允许范围,这不符合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我方无法接受。7月28日”

7月31日,A公司向B公司复电如下:“你方28日电悉。关于面粉的装运数量,合同与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为总量50000吨,允许10%的溢短装,同时面粉和稻米的装运比例约为50%。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凡‘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涉及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数量可有10%的增减。因此,面粉的装运数量允许的范围应在24750M/Ts和30250M/Ts 之间,其计算方法是:[50000M/Ts×(1—10%)]/2X110%=24750M/Ts [50000M/Ts×(1+10%)]/2X110%=30250M/Ts我方面粉的装运数量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完全符合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请你方尽快接受。1998年7月31日”

此后,A公司与B客户又经过多次洽商,最后在A公司据理力争下,B客户最终接受了货物并付了款,但A公司损失了两个多月利息。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合同数量条款的纠纷案,争议的焦点是对商品的溢短装有不同的理解。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公约》也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绝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

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由于交易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接货物的依据,因此,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和订好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来说,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但是,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买方就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或提出索赔。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交付面粉和大米两种货物的总数量为50000公吨,并允许10%的溢短装,这意味着卖方总交货数量必须在45000公吨和55000公吨之间,计算方法为:

50000M/Ts×(1—10%) =45000M/Ts 50000M/Ts×(1+10%) =55000M/Ts 由于合同同时又规定面粉和大米每种货物的装运比例约为50%,因此,卖方的交货除了受上述总机动幅度的约束外,每一种货物的交货数量还应受“约为各50%”的限制。那么应如何理解此“约为各50%”的含义呢?我们先假定合同规定的是每一种货物各50%,毫无疑问,卖方对每一种货物的交货数量应在22500吨和27500吨之间,计算方法为:50000M/Ts/2×(1—10%) =22500M/Ts 50000M/Ts/2×(1+10%) =27500M/Ts

但是,合同的规定实际是“约为各50%”,因此,卖方对每一种货物的交货数量应在原22500吨和27500吨之间的基础上再有一个“约”量的伸缩幅度。

问题在于此“约”量究竟应为多少?各国有关合同的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此都没有统一规定。但是,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9条对信用证数量增减幅度作了具体的规定。该条a款规定:“凡‘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涉及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数量可有10%的增减。”(The word “About”,“approximately”“circa”or similar expressions us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quantity stated in the Credit are to be construed as allowing a difference not to exceed 10%more or 10%less than the quantity to which they refer.)

尽管《UCP500》只是一个约束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国际惯例,不是国际性的法律规章,不能约束进出口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但是,具有很强的影响力,法院在处理有关合同,特别是采用信用证支付的合同争议案件时,经常参考其中的有关规定。

因此,如果我们以《UCP500》的规定为依据计算卖方对合同中每一种货物的交货数量,计算方法就应为:[50000M/Ts×(1—10%)]/2X110%=24750M/Ts [50000M/Ts×(1+10%)]/2X110%=30250M/Ts

由此可见,本案中,卖方交付27956公吨的面粉完全符合要求,买方不能以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从本案中我们不难看出,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订立明确具体的数量条款是非常重要的。在进出口合同中,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ly)等带伸缩性的词语来说明数量,对于大宗商品,可

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以便于明确责任,顺利履行合同。

案例三溢短装条款的纠纷

●案情简介

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商品。2008年3月1日国外开出信用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3月4日收到从通知行转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条款规定:“…Amount:USD 1232000.00……800M/Tons(quantity 5%more or less allowed)of XX,Price:@USD 1540.00 per M/Ton net,CIF A port.Shipments to A portimmediately.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总金额l232000.00美元。……某商品800公吨,数量允许增减5%。价格:每公吨净值1540.00美元,CIF A港。立即装运至A港。不许分批装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信用证条款,在接到信用证后立即安排装运出口,并与船方代理公司联系。据船方代理公司称,至A目的港最早的有效船期就是4月6日有一条船,再没有其他更早的船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于4月7日将货装运出口,取得4月7日签发的已装船的提单,并备妥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其他单据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议付行经审单发现单证不符,不同意议付,因信用证规定总金额USD1232000.00,而发票和汇票金额却为USDl268960.00,议付金额超出信用证规定总金额USD36960.00。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认为其不符点不成立,即向议付行申述:信用证规定800公吨货物的数量,同时规定装运数量允许增减5%。按800公吨增减5%计算,即最高可以装840公吨,最低可以装760公吨。我们实际只装824公吨,仅增装了3%,未超出信用证规定的5%范围。信用证规定每公吨单价USDl540.00,按824公吨计算,其总金额即USDl268960.00,是信用证允许的,所以说其不符点是不成立的。

议付行认为信用证虽然规定货量允许增减装5%,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证规定,但议付的总金额超出信用证总金额限度,却是绝对不允许的。根据《UCP600》第37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议付行认为货既已装运又无法更改,所以建议采取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part L/C and part collection)。所谓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的做法,即汇票分两套缮制,信用证总金额项下USDl232000.00缮制一套,在证下正常办理议付;其超额部分USD36960.00另缮制汇票办理光票托收。

最后于4月9日以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办理寄单。

4月10日买方来电称:“你8日装运通知电悉。关于第XX号合同项下800公吨的商品,我于3月1日开出信用证,要求必须“立即装运”,你实际却拖延至4月7日才装运。你方对“立即装运”的条款如无法执行时,理应事先通知我们或提出修改信用证。你方对信用证条款未提出异议,应认为接受“立即装运”。按国际惯例解释,“立即装运”应理解为在开立信用证日起,最晚不得超过30天内装运。我实际用户因急需该货,又由于你方并未提出异议,所以我方答应实际用户保证在3月份内交货。因你未立即装运使我无法按时向用户交货,造成我失约,你方应负担因此而引起我方的损失。4月10日。”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买方的意见,于4月12日提出反驳意见:“你10日电悉。关于第XX号合同迟装问题,你方所谓失约者,系我方与A港实际用户之间的纠纷。我们合同并未签订“立即装运”的条款,而且该货于4月7日装

运亦未超过你我双方合同的交货期。“立即装运”只是你方信用证中的要求。根据《UCP600》第46条b款规定: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以及类似词语,如果使用了这些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你方根据所谓国际惯例解释以开立信用证日起30天内装运,此系UCP400旧惯例,该规定已经失效,被1994年1月1日生效的《UCP500》和2007年7月1日生效的《UCP600》所代替。按《UCP600》规定,类似“立即装运”的词语用在信用证上,可以不予置理,也就是等于无此规定。4月12日。”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发出上述反驳意见后,于4月19日接到议付行转来开证行拒受单据的通知:“第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审核,有如下单证不符:我信用证的总金额规定为USDl232000.00,你发票的货值为USDl268960.00,这是你方单证不符之一。发票在金额栏中表示总货值USDl268960.00,减超额办理托收部分:

USD36960.00,余额USDl232000.00。我信用证并没有规定允许在本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再办理托收,这是单证不符之二。根据上述单证不符情况,我行经研究无法接受。单据仍在我行留存,请告处理意见。4月19日。”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认为问题还是在买方,开证行是配合申请人而提出上述的单证不符,因此决定向买方洽商。但适逢该货的市场价突然上涨,此时买方又急欲提货,所以在信用证项下的USDl232000.00按时支付了票款,对超额托收部分拒付。最后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损失USD36960.00而结案。

●案情分析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审查信用证时,对待“立即装运”这一条款,当时如能事先电告买方,说明在最近确无更早的有效船期,只有4月6日后才有到A 港的船,争取对方的同意,这样处理就更妥当些。一般买方也只能接受该船期,因为实际船期就是没有船,而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交货期也没有规定必须立即装运。所以,如果这样有理有据地向对方提出,就可争取主动。

按《UCP600》惯例规定:信用证如果使用类似“迅速”、“立即”、“尽快”等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也就是说等于信用证没有这样的条款规定。本案例的买方于4月10日来电提出:所谓按国际惯例解释,“立即装运”应理解为在开立信用证之日起30天内装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本曾经这样规定过,但已经失效。即使1983年旧修订本也仍然要求信用证不应该使用“立即”等含义不明确的词语。所以,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据此向买方反驳后,买方已理屈词穷,无言以对,只好又串通开证行在单证方面找缺口,提出单证不符。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的主要失误就是在审证时未发现信用证只在数量上规定允许增减装5%,而信用证金额并未规定允许增减的幅度。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没有严格审查和注意这个问题,误认为信用证既然允许数量可以增减装5%,所以就增装了3%,结果造成信用证金额不够。一般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货物,如果允许有增减装的幅度,条款应作类似这样的规定:“Amount of credit andquantity of merchandise 5%more or less acceptable.”(信用证的金额及货物的数量均可允许5%增减。)该条款就明确指出金额及货量均可增减5%。有的信用证虽然在条款中也只规定“The quantity of shipment 5%more or less acceptable”(数量允许增减装5%),但在信用证的总金额中已经包括了增加5%数额在内。如以上述第二种方式开立本案例的信用证,则信用证金额不是USDl232000.00,而是直接在金额中规定为USDl293600.00。

像本案例的信用证如果只在数量上允许增减5%,而金额既没有增减的条

款,也未在信用证总金额的数额中含有5%,这样的信用证在实际装运数量上只能减装5%,不能增装。如果要增装必须向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增加金额的增减条款。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议付金额超过信用证规定时,采取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结算,这也是一般外贸企业遇到少量超额时所采取的一种补救的办法,也只是权宜之计。因为对方起码有权拒付托收的部分,如果对方资信不佳,可以连同信用证项下货款一起提出单证不符而拒付,本案例就属这种情况。超出信用证金额的部分办理托收,势必像本案例那样在发票金额栏中加以注明,总货值:XXXX,减超额办理托收部分:XXXX,余额XXXX。开证行就有理由提出信用证并没有这样部分托收的规定,因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即使发票不做这样的注明,但发票总金额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金额不符,仍然可以被作为拒付的理由。采取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如果能事先修改信用证,在信用证中规定允许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托收按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同时规定全套货运单据附在托收汇票项下,开证行只能在申请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放单,这样就安全一些。

案例四合同包装条款规定不妥致损案

●案情简介

1993年,我某外贸公司与西欧一客户签订一份CIF合同,出口一批工艺品,规定内包装盒子由客户免费提供。距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个月,公司去电“货将备妥,请速提供内包装盒子”,客户未作答复。一个月后公司再次去电“货妥,急等内包装盒,否则货将无法按期装运”。客户仍未回复。几天以后该客户派了一位远东分公司的代表来厂看货,当场表示“内包装印刷来不及,不再提供,可由厂方自行解决”,并指明用无印刷的单瓦楞纸盒。我方工厂当即按该代表意见办妥纸盒,进行包装,进仓待运。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一个月,客户突然来电:“此批货物仍用我方提供的内包装。”公司当即回电说明:“货已按你方远东公司代表意见包装完毕,进仓待运,无法更改。”客户回电承认远东公司代表同意我方自己包装是出于好意,旨在解决工厂困难。但是,由于用户现在坚持要用印刷的包装盒,事出无奈,希望我方理解和合作,但经济损失对方不能承担,而包装一定要改,否则将不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考虑到该商是老客户、大客户,关系不宜搞僵,只好同意客户要求,重新更换包装。试就此案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案情分析

(1)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本案中,我方本来是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运输安排上也不存在问题的,但能否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又以对方能否及时按合同规定提供内包装为条件。但本案合同没有规定对方提供内包装的时间,虽然可以推断应在我方交货前一段合理时间内提供,但这段时间究竟应该多长,容易引起争议。由于对方提供内包装的时间不确定,在业务上对方就掌握了主动,他们可以利用时间的可伸缩性来达到控制我方交货时间的目的,以符合他们的销售意图;而我方则因此在生产安排和交货时间上陷于被动,不可避免地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工作上的忙乱。所以,凡是有关由客户提供的包装标签、吊牌、各种辅料等,均应在合同条款上明确规定到达我方的时间,并规定如不能按时到达而导致我方不能按时交货,应由对方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

(2)对方代表到工厂看货时,口头同意内包装由我方提供,应视作合同条款的

变更。但是,当时没有签署书面协议,这容易在事后引起争议。今后我们在与外商签订或修改合同时应坚持作出书面协议。

(3)要确定客户派来的代表,是否有权变更合同条款。我方应该核实对方代表是否有签署协议的授权证明,否则,即使签署了协议,也可能是无效的,这正是本案我方处于不利地位的根本点。

(4)我方同意对方代表的口头意见,将内包装改为由我方负责,理应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对方出尔反尔,又要求内包装仍由对方提供,招致我方蒙受经济损失,因此我方应该通过协商的办法要求对方酌情承担我方损失,于情于理,我方都可以提出这项要求。

(5)对方是老客户,我们容易放松警惕,不太重视合同条款的字斟句酌,以为问题可以协商解决。但事实上,只要问题关系到对方的利益,对方决不会轻易让步。而且,如果因为合同条款不明确,引起业务纠纷,反而不利于维持双方融洽的关系。所以,不论从维护我方合法权益角度,还是从促进业务关系角度,都应该注意合同的质量,把合同条款订得具体、严密和完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案例和答案

第八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案例和答案 1.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 400美元CIF旧金山,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内交货,限3日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予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以合同并未达成为由拒绝交货,并立即将信用证退回,于是双方发生争议。请问合同是否成立? 2.某月20日,我方F公司向老客户G公司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安特卫普,适合海运包装。定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G 立即电复:“你20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装,内加一层塑料袋。”由于F公司一时没有麻袋,故立即回电:“布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回电后,G未予答复,F便着手备货。之后在F公司去电催请G公司开立信用证时,G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为由拒绝,于是发生争议。 请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为什么? 3. 我方对外发盘轴承800套,分别为:10l号/200套;102号/100套;103号/200套;104号/300套,限9月20日复到有效。对方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来电表示接受,并附第1080号订单一份。订单内表明的规格是:10l号/200套;102号/200套;103号/300套;104号/100套。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数天后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对规格未作详细的规定,仅注明:as per our order No.1080。我方凭证按原发盘的规格、数量装运出口,商业发票上注明as per order No.1080。 请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为什么? 4. 我国BC公司向美国JR公司出口一批热水器,交易磋商过程如下: 1997年3月8日去电:“可供海尔牌热水器30000件,FOB大连每件35美元,5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3日内复到有效。” 3月10日JR公司来电:“接受你8日来电,CFR纽约每件37美元。” 3月12日BC公司去电:“我方只接受CIF纽约每件45美元,请确认。” 3月14日JR 公司来电:“你12日来电抱歉,只接受CIF每件40美元,请速复。” 3月16日JR公司又来电:“经说服批发商同意CIF纽约每件45美元。” 3月18日BC公司去电:“货已售出。有货再与你联系。” 3月28日BC公司去电:“现在可供海尔热水器30000件,CIF纽约每件50美元,6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5日复到有效。” 3月30日JR公司来电:“接受你28日电,仲裁地点新加坡。” 4月1日BC公司去电:“抱歉,难以接受仲裁地点新加坡,仲裁地点在中国。” 4月3日JR公司来电:“接受在中国仲裁。” 4月5日BC 公司去电:“限即期信用证4月15日到有效” 4月7日JR公司来电:“你5日电信用证将由花旗银行驻北京办事处开立。” 经过几个回合磋商,合同即告成立。请判断: (1)3月10日JR公司来电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3月16日JR公司来电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3月18日BC公司去电是否为违约?为什么? (4)4月3日JR 公司来电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 合同编号: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鉴于买方为____需要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买卖标的 1.名称:________ 2.品种:________ 3.规格:________ 4.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以实物表示货物质量。包括凭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方法。根据提供样品者的不同可分为: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 以说明表示商品质量。即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说明商品质量。 A.凭规格买卖:利用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来确定货物的品质; B.凭等级买卖:通过同一类商品按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来确定货物的品质; C.凭标准买卖:通过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

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问题: 1、王某是否可以就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可以,王某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不可以,王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将该调解协议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文书向公证机构作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该公证是否合法?对该公证文书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3、如果王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来说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调解协议? 倘若李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活和变更调解协议? 4、李某或者王某对调解协议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可以提起诉讼,那么,诉讼标的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最初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解题思路」 本题中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和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发生争议之后达成的调解协议。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是基础的事实关系,而本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 1、王某不能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是执行根据。 王某可以以起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债权债务内容,当事人双方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对经过公证的该种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是法定的执行依据。 2、双方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处理,并且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因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3、根据法律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不服,认为该协议对自己是显失公平的,均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该调解协议。因为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显失公平是变更或者撤销民事合同的重要的理由。 4、李某或者王某均享有诉权,对该调解协议不服,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诉讼标的是该调解协议,而不是双方当事人最初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之后,该协议即为双方当事人对原有的货物买卖合同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 标的物所有权何时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由于各个国家的立法角度和立法背景不尽相同, 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有不同的规定。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剧, 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 国际贸易活动越来越频繁, 为促进各国之间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尽量减少因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而造成的贸易障碍, 有必要对如何确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进行探讨。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如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必要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货物、支付货款的协议。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划分方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划分为若干类型。如本合同范本中就从当事人所在国的角度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将其分为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对我国当事人来说,进口合同就是为购进外国商品而签订的合同; 而出口合同就是为把我国的商品销往国外而订立的合同。此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可依其他标准加以划分,如依交货地点的不同划分为内陆交货合同、启运地交货合同、目的地交货合同,又如依合同当事人运用的国际贸易术语的不同,分为fca 合同、fob 合同、cif 合同等等。 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根据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但无论分类如何,它们总有许多共同性,这也就决定种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应具备一些基本条款(也可称为必要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有: 1.合同各方即介绍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2.标的物条款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货物,是当事人双方买卖的对象。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牌号、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等。这一部分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在具体合同中往往要分为许多详细的内容,对于我国当事人,在签订进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详细说明货物的这一部分条款,从而避免在收货这一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 3.价格条款这是对外签订国际货物合同的又一核心问题,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 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的货币和标明交货地点的价格术语。

f2018最新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案例一中德大麻品质纠纷案 ?案情简介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含水(最高):15%,含杂质(最高):3%。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 要求我方赔偿损失600 英镑。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了结此案。 ?案情分析 本案焦点是:①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②如果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需要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依据的买卖。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expressed)也可以是默示的(implied)。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 从以上案情看,我方已在合同中明确了以规格表示的品质条款,本应属凭规格买卖的合同。但是,在成交前又向德方寄去样品,而且没有声明是参考样品,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使该项交易变成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受到双重标准的约束,对方则可以选择其中最高的品质要求。 因此,在该业务中,我方应在赔偿后吸取教训。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无需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宣称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当然,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注明该样品仅供参考,参考样品(referenee sample)。如果是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案例二数量条款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98年6 月,A 公司与国外B 客户签订一笔买卖合同,由A 公司向B 客 户出口50000公吨面粉和稻米,以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这 样规定的:“50000M/Ts wheat flour and rice. Quantity 10 % more or less allowed .Ratio Of eaeh type Of the goods to be shipped is 50/50 approximate% ............................. 50000公吨面粉和大米,允许10%的溢短装。每种货物的装 运比例约为各50%)。”A公司根据合同规定,立即安排装运出口,共装运了54100 公吨,其中面粉27956公吨,大米26144公吨,并于同年7 月5 日取得了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提单。7 月10 日, A 公司备妥该信用证所要求的所有单据。 A 公司提交的单据表明:Wheat Flour: Quantity 27956 M/Ts(面粉:数量27956公吨)Rice:Quantity 26144 M/Ts(大米:数量26144公吨)Total Quantity: 54100M/Ts (总数量:54100 公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本4篇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本4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 法定住址: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职务: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 法定住址: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职务: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鉴丁买方为要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买卖标的 1、名称:___________ 2、品种:___________ 3、规格:___________ 4、质量:按下列第执行:

(1) 以实物表示货物质量。包括凭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方法。根据提供样品者的不同可分为: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 (2) 以说明表示商品质量。即以文、图表、照片等方式说明商品质量。 a、凭规格买卖:利用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来确定货物的品质; b、凭等级买卖:通过同一类商品按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来确定货物的品质; c、凭标准买卖:通过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 d、凭说明书买卖: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n商品的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主要适用丁机、电、仪等技术密集型产品; &凭品牌或商标买卖:只凭商品的商标或品牌进行买卖,而无须对品质提出详细要求。 (3) 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约定货物质量要求:。 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具体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政策、外商资信及市场行情,合理商定。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丁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2、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按下列第执行: (1) 毛重:货物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一般适用丁低值商品。 (2) 净重:货物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 (3) 公量:在计算货物重量时,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

口头合同是否成立案例

案例国际货物买卖口头形式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案 年月,我国浙江省某进出口公司的一位美国客户在与该公司业务员会面时,口头向该公司下了一笔订单,由于时间较为仓促,加上该客户是公司老客户,与之洽谈的业务员未要求与对方当场签下书面合同,只是请对方回国后再发一份传真以便留档。客户回国后,并未发来传真,我方业务员也未坚持催要,同时,我方根据客户要求已开始备货,当货物将要备齐,我方请客户确认汇款时,客户告之,当时由于较为匆忙,未充分考虑,以至下了口头定单,回国后,仔细加以核算,发现无法成交,加上我方请其以传真确认,则认为不发传真订单不正式成立,而且,根据其对与中国的了解,中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是不承认口头形式合同的。所以,客户提出:对于由于其未及时通知我方取消口头订单造成的损失表示遗憾,但仅此而已。我方得知客户态度后表示,中国已经适用了新合同法,在其中明确了口头形式合同的有效性,美国客户的说法纯粹托词,无任何法律依据,所以将坚持向客户索赔。 [案例分析]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于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经常出现争议或纠纷。其中一个重要焦点就是关于合同的有效形式问题,即合同订立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也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规范合同法律中涉及到的重要条款之一。目前,我国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在国内法方面主要是年月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新《合同法》),除此之外,就是年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以,我国公司企业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订立的合同,主要受到我国新《合同法》的规范,如果符合《公约》的适用条件,则须由该公约进行调整。 在新《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形式,第十条做出了如下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这条中,可以知道,对于除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其他合同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口头、书面等形式,二者均可。自然,这一规则当然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但同时,大家也知道,对于《公约》,在我国核准加入时,根据公约第条和条赋予的权力,对公约的第条做出声明加以保留,即《公约》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不适用于中国。根据此项保留,中方当事人与营业地处于另一缔约国当事人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中国之所以做出此项保留,是由于核准加入公约时,中国调整涉外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是年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规定一切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出现上述我国对公约中合同形式的保留。那么,新《合同法》取代《涉外经济合同法》后,对于涉外经济活动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我们应该如何掌握尺度来确定口头形式合同是否为有效呢? 首先,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我国新《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已与公约的规定一致,根据法理中“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原有的国内法失去效力,至于我国对公约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也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同时失效。从而,我国对《公约》所作的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在新《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失去效力。所以,得出结论:在新《合同法》实施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把口头形式作为合同有效形式的一种选择。通常,一个国家的法律,其效力的终止一般分为两种方式,即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上述观点提出我国对《公约》合同形式保留的失效是由于符合了法律效力终止形式中默示废止方式的条件:既并非以明确的文字规定来废止原有的法规,而是在司法实践中确认旧法与新法规定相冲突时适用新法的原则,从而实际上废止了旧法的效力。如此一来,国家虽然并未明确取消对于《公约》条所作的保留,但实际上,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已经可以看作中国对于公约合同形式规定的保留失效了,自然,口头形式的合同也是合同形式的一种有效形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 篇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条款范本 买卖合同是财产流转的基本法律形式,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又是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手段。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建立与完善,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即从国内适用到国外,并在国际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此,本文主要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提示如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定义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交付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为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一方当事人为买受人。 据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就买卖跨国或跨地区货物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 成的协议。

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及其原则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种类较多,各具特色。从法理上讲,其基本内容可分为如下三个部分:●效力部分。合同的开头和结尾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和生效条件。 1、开头部分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全称、住址、国籍、联系方式,同意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名称与编号,签订合同的日期与地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B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四份,约定由原告出售电机给飞达仕空调公司。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对方,总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但B公司经多次催要未予支付。为此,A公司将B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以下简称伊莱特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A公司诉称:2004年6月1日至30日,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三份合同,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后原告根据B公司的通知,于2005年5月委托承运人将前述三份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达给B公司,并将商业发票和提单交给了B公司。B公司本应在2005年即支付货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B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被告C公司系被告B公司的股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出资不到位。请求判令:1、B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7761.20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在B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情况下,C公司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查明,原先诉称买卖合同事实成立;另查明,B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股东为C和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C公司认缴注册资本总额3333333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33%。截止2007年12月3日,C公司实缴注册资本833333.34美元,其余出资未到位。【海泰律师评析】: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准据法之确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详细版

编号:YB-HT-026040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详细版 The contract stipulates mutual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详细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不成立。承诺对邀约做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国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之后,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我公司随即于8月6日致电“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待你方保管。”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合同不成立。理由对方复电对我方要约做了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15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价上浮,我方复电拒绝。 问: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我方做法合理。对方13日答复对价格没有表示接受,构成反要约,我公司10日要约失效。 我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规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付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国公司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为什么? 答案:合同未成立,我方有失误。我公司应当对新要约表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而不是对16日已经失效的要约进行承诺,而且接受时也不应当有“请确认”的字样,这样就等于让对方确认合同是否成立。 我国某地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方式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公司在电传中声明:“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与5月15日项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大利供应商与5月5日用电传方式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项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大利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双方发生纠纷。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大利供应商,我方接受其5月5日发盘。但意大利供应商坚持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双方争执不下,提交仲裁。 问:如果你是仲裁员,如何裁决并说明理由。 答案:合同成立,意方必须履行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意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 一、单项选择题: 1、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如果不愿意采用买方样品交易,可以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给买方确认,这种经过凭确认后的样品成交的方式称为()。 A、凭卖方样品买卖 B、凭买方样品买卖 C、凭对等回样买卖 D、凭文字和图样买卖 2、凭卖方样品成交时,应留存()以备交货时核查之用。 A、回样 B、复样 C、参考样 D、对等样品 3、机电、仪器仪表产品适用于凭()买卖。 A、规格 B、标准 C、样品 D、说明书 4、凡货、样不能做到完全一致的商品,一般都不适合()。 A、凭规格买卖 B、凭等级买卖 C、凭样品买卖 D、凭说明书买卖 5、在国际贸易中,凭样品买卖时,样品()。 A、只能由卖方提供 B、只能由买方提供 C、既可以由卖方提供,也可以由买方提供 D、由中间商提供 6、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中,“长虹牌电视机”是凭()买卖。 A、规格 B、商标牌号 C、产地 D、标准 7、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中,“烟台苹果”是凭()买卖。 A、规格 B、商标牌号 C、标准 D、产地 8、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中,“黄豆,中国一级”是凭()买卖。 A、规格 B、商标牌号 C、等级 D、标准 9、进出口合同中,有关商品的品质规定如下:东北大豆,含油量不低于17%,杂质不超过2%。这是凭()买卖。 A、等级 B、规格C、标准 D、说明书 10、ISO9000系列标准的制定机构是()。 A、国际商会 B、国际标准化组织 C、国际法协会 D、同业协会 11、按F.A.Q.进行买卖的商品一般是()。 A、机电产品 B、农产品 C、矿产品 D、名特优产品 12、在品质条款的规定上,对某些比较难掌握其品质的工业制成品或农副产品,我们多在合同中规定()。 A、溢短装条款 B、增减价条款 C、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 D、商品的净重 13、品质机动幅度条款主要适用于() A、初级产品 B、工业制成品 C、机械品 D、机电品 14、我国现行的法定度量衡制度是()。A、公制B、国际单位制C、英制D、美制15、1长吨等于()公吨。 A、1016 B、907 C、1.016 D、0.907 16、1短吨等于()公吨 A、1016 B、907 C、1.016 D、0.907 17、国家贸易中,不同类型的商品通常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黄金、白银和钻石之类的商品,其计量方法是()。A、按重量计算 B、按体积计算 C、按容积计算 D、按数量计算18、国际贸易中,计算商品数量的方法尽管有按重量、个数、长度计量的,也有按体积、容积、面积计量的,但是大多数商品还是按()计量的。 A、容积B、长度C、体积D、重量 19、进出口羊毛、生丝等原料,计算重量的方法通常是按()。 A、毛重 B、净重 C、公量 D、理论重量 20、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50公吨羊毛的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以公量来计算商品的重量,商品的公定回潮率为10%,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抽样检测所得的实际回潮率是8%,则该批货物的公量是()。A、50公吨B、50.93公吨 C、49.09公吨 D、55公吨 21、对于大批量交易的散装货,因较难掌握商品的数量,通常在合同中规定()。 A、品质公差条款 B、溢短装条款 C、不计免赔率条款 D、仓至仓条款 22、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在短溢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为5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多出的20公吨应该按照()。 A、到岸价 B、离岸价 C、合同价 D、议定价 23、对于价值较低的商品如农产品,往往采取()计算其重量。 A、净重 B、以毛作净 C、法定重量 D、理论重量 24、国际贸易中,以重量计量的商品大部分() A、按毛重计价 B、按净重计价 C、按皮重计价 D、按“净重+皮重”计价 25、“唛头”是()的俗称。 A、运输标志 B、指示标志 C、警告标志 D、识别和条码标志 26、国际贸易中,运输标志一般由()。 A、运输公司出具 B、卖方出具 C、买方出具 D、中间商出具 27、商品的外包装上注明“小心轻放”、“禁止翻滚”等字样,这是()。 A、运输标志 B、指示标志 C、警告标志 D、识别和条码标志 28、下列标志中哪项不属于警告性标志()。 A、小心轻放 B、氧化剂 C、爆炸品 D、腐蚀品 29、定牌中性包装是指()。 A、有商标、牌名,无产地、厂名 B、无商标、牌名,无产地、厂名 C、有商标、牌名,有产地、厂名 D、无商标、牌名,有产地、厂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格式范本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格式范本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 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

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新完整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新完整 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新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买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 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 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合同法案例分析(1)

合同法案例分析 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且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纺织厂是否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答: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买到2000多元。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不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 请问: (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甲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3)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处理? 答:1:是要约,因其具有缔约目的,具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法律要求 2: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撤销权,甲商场可以请求变更式撤销该买卖合同,由于甲商场有过错,如应撤销该合同而给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该合同超出了丙的行为能力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确定实施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丙的父母现有拒绝追认的权力,该合同因父母的拒绝而归于无效。 甲公司与乙公司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请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样本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样本 Sample contract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样本 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本 买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 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价格: 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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