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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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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节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哪一部法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

二、法的形式

,, 法 ----------------------法律

,, 条例 -------------------法规

{ 地方法规(带地名)行政法规}

,,规定 / 办法 -----------规章{部委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带地名)}三、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法规省、直辖市、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建设部、国家发改委)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政府

四、法的纵向冲突(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五、法的横向冲突

统一新的与旧的冲突按新的

机关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按特别的

制定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不按新的也不按特别,谁制定谁裁决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裁决

不同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机关常委会裁决

制定 A 部门规章与 B 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第一章第二节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地位与作用和法律关系

(基本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建设单位也有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第一章第三节代理制度

一、代理: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实施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独立承担)

代理人(不是当事人,是工具、跑腿的,没独立人格)

二、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又称“意见代理”或“任意代理”

(二)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四、代理的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五、无权代理: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三种表现形式:( 1)自始未经授权( 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终止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追认,无权代理人不赔偿;不追认,则赔偿。(不是无效而是效力待定)

六、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章第四节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1.占有权2.使用权3.收益权4.处分权

(二)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转移占有约定(需对方同意)

担保

转移占有欠A扣B约定(需对方同意)

质押

物权

留置权

留置权欠A扣A法定(无需对方同意)

地役权约定可以不

相邻权法定不得不

二、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

物权效力,由《物权法》评价;合同效力,由《合同法》评价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无关,一般情况下:

(1)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2)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物权效力

自登记时生效,不登记不发生物不动产物权(例外:地役权)登记生效主义权效力。可以不登记也生效,未

物权

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效力

动产物权(例外:机动车、

自交付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

交付主义

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章第五节债权制度

一、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

(一)合同

(二)侵权

(三)无因管理:(损己利人)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

受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四)不当得利:(损人利己)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

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三、建设工程债的分类

(一)施工合同债(二)买卖合同债(三)侵权之债

第一章第六节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2、专有性

二、知识产权的类型比较

3、地域性

4、期限性】

期限起点著作权自然人:作者死后 50 年单位:首次发表后50 年作品完成日专利权发明 20 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 年申请日商标权10 年核准注册日

展期不予展期不予展期可以展期

三、著作权类型

类别著作权归属示例单位作品完全归单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第一类职归作者(作者所在单位有 1.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著

优先使用权)质技术条件务作品

2.由单位承担责任的,

第二类职作者有署名权,其他权利

归作者所在单位是第二类职务作品务作品

委托作品通过合同约定,无约定时

勘察设计文件推定为归受托人

四、知识产权侵权赔偿

实际损失→非法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院酌情(著作权、商标权50 万元以下,专利权 100 万元以下)+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一章第七节担保制度

一、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担保的合同有三种形式:主债权转让、主债务转移、主合同内容发生变动。主债权转让

无需同意。

二、担保方式比较:

人的担保保证第三人提供

抵押可能是债务人本人,也不转移占有动产、不动产

物的担保质押可能是第三人提供转移占有动产、权利

留置

债务人本人提供转移占有动产

金钱担保定金转移占有三、保证

保证人

保证合同 ( 从合同 )

主合同

债权人债务人

四、保证人资格(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经批准的除外)

2.公益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五、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通过司法途径)保证人

6个月

6 个月

债权人起诉并执行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

一般保证:必须要在债务人拿不出任何东西后才可以找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可以直接找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也可以一起找。 6 个月内不找保证人,保证人脱身。

六、保证合同约定不明

有约定的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保证方式按照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按约定按照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起 6 个月

按照全部债务(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抵押、质押担保的范围同

保证范围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

七、可以抵押和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可以转让 =可以抵押不可以转让 =不得抵押

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 3)公益单位、社会团体;(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抵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八、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设立主义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不设立

动产抵押权合同设立主义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

例外:机动车、船舶、航

登记对抗主义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不登记。

空器、企业动产的抵押权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九、重复抵押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不动产),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的(动产),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

同生效的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十、抵押、质押、留置权的竞合

同一财产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留置权>经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十一、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竞合

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十二、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

十三、定金

定金合同应当书面约定,自定金交付时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20

%以内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章第八节保险制度(新增)

一、赔偿金额: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积赔偿限额。

二、保险期限 :任何情况下, 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 不得超出 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三、建筑工程一切险 :各类工程在 建造过程中 因自然灾害 或意外事故 而引起的 一切损失 (仅指“物质损失” )的险种。

(一)保风险,必然发生的损失不保。

(二)专保极端事件。 (设计错误、施工方法不当、材料不合格、停电断电,不保) (三)只保财产不保人身。

第一章

第九节

法律责任制度

一、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民~民)

(二)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官~民、行政处分:官~官) (三)刑事责任(国家~罪犯) 二、行政处罚与刑罚种类的区分

行政处罚

刑罚 拘留 拘役 罚款

罚金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合法)财产

三、三种工程事故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自然人犯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单位犯罪(处罚

直接责任人员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直接主管人员)

第二章 第一节 施工许可制度

一、不适用建筑法的工程

1.抢险救灾

2 .临时建筑

3 .农民自建底层住宅

二、适用建筑法但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1.投资额< 30 万元,或建筑面积< 300 ㎡小型工程。 2.按规定应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

3.军用房租建筑是否实行施工许可,授权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设单位负责申请领取)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 用地批准手续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 取得规划许可证 ;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 符合施工要求 ;

(四)已经确定 建筑施工企业 ;

(五)有 满足施工需要 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 质量 和安全 的具体措施;(安全措施需要报备) (七)建设 资金 已经落实 ;

(八) 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其他条件详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只有 5 类强制监理的工程需要委托监理。

【消防法规定】只有两类(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其他特殊)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需要先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查

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

定(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设施或条件

结构

四、资金落实的标准

工期超过 1

≥施工合同价 30

1

工期不到

≥施工合同价

50

五、未能开工的工程

施工许可证

3 个月(内动工 ) 两次延期

开工报告

6 个月(内动工 )

不予延期

六、在建工程项目的停工和复工

停工不到

1 年

可以直接复工,但复工时应报告

停工超过 1 年

核验后方可复工

第二章 第二节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一、资质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①注册资本②专业技术人员③技术装备④已完成工程业绩二、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三、资质申请类别 (新增)

适用

首次申请资质

新建企业 首次 申请、增项申请资质(不考核工程业绩,

按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资质续期 资质有效期满

资质变更 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

资质升级

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扩大承接业务范围(有 12 种法定

资质增项 的信用不良 行为之一的, 1 年内不予批准)

四、资质变更

联合体:按较低 合并:按较高

分立:按实际达到

五、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有 12 种法定的 信用不良 行为之一的, 1 年内不予批准

六、资质的撤回、撤销、吊销、注销(新增)

撤回

合法取得 后,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并重新核定)

撤销 原本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 非法取得

吊销 合法取得 后,因违法而受到吊销处罚(行政处罚) 注销

被撤销、吊销、关闭后,为确保证书失效而办理注销手续

七、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

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八、认定挂靠与视同挂靠

甲借用乙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九、法律责任

(单选题) 处以 ,, 处罚,选

最轻 的处罚; 不包括 ,, 处罚,选

最重 的处罚

(多选题)应该处以 ,, 处罚或正确的处罚方式,从轻到重,依次选

2~3 个

第二章 第三节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一、注册管理机关

省建设厅发证(审批)

报建设部备案

二、注册类别

适用

初始注册资格证书签发后首次提出注册申请

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

变更注册更换执业单位变更注册申请人不是本人,而是本人现在增项注册增加执业专业所属单位

三、不予批准注册的法定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 年龄超过65 周岁的;11.其他情形。

四、注销注册

1.聘用单位破产的;6.年前超过 65 周岁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7.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的;8.依法被撤销、吊销注册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9.收到刑事处罚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10.其他情形。

五、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以下情况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六、签字盖章

施工管理文件,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盖章。

包含多个专业的施工管理文件,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

项目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竣工验收合格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七、法律责任

重大事故, 5 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三章第一节招投标制度

一、招标范围、规模

范围 +规模,两条件同时具备才需要招标

范围规模

总投资< 3000 万元总投资≥ 3000 万公用事业 +基础设施施工≥ 200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货物≥ 100万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不论合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援建服务≥ 50 万同额大小,全部需要招标

二、发包方式

直接发包

(符合法定事由,经批准)

公开招标(国资、国家重点或省重点)

招标发包(符合法定事由,经批准)

邀请招标

三、豁免招标与豁免公开招标的区分

招标直接发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1.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 1. 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抢险救灾,适宜招标而抢

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2. 以工代赈的; 2.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专利或 3.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专有

技术的(只有一家能做)可供选择的;

4.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 4.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在建项目追加的附属小型

5.实施条例增加的其他情形

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6.实施条例增加的其他情形

四、招投标程序中需掌握的几个时间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5日

招标人澄清资格预审文件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 3 日前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 日前

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5日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 日前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开标前)

中标候选人公示≥ 3日

五、开标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关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招标人、监管部门和评标委员会无权检查。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唱标时,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都要唱出来。

六、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1. 5 人及以上的单数(招标人代表与技术、经济专家);

2.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也不得是监管部门人员;

3.专家不少于2/3 ;4.专家随机抽取,招标人代表直接确定;5.定标前名单应保密。(二)评标的注意事项(多选题)

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评标委员会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不能对评标标准进行

细化。

3.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七、不予受理与废标的区分

不予受理废标

拒收(当场就能发现)否决其投标(当场不能发现)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未密封的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投标文件设定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八、投标人资格

投标人①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②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无效。

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应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其

成员发生变化的,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又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

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应投标均无效。

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其资质。

九、【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和投标有效期一致,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十、投标文件的撤回、补充、修改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通知撤回、补充或修改投标文件。

在投标有效期内(截止时间后),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

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十一、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

(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中有①含义不明确的内容②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没收投标保证金属于法定民事责任(只有招标人可以没收)。

(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二)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未能在投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的,视为放弃中标。

十三、定标(以下两者满足之一即可)

(一)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十四、报告招投标情况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掌握先后顺序:先定标,再报告(监管部门审查并确认招投标情况合法后),再发中标通知,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五、签订合同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十六、投标人异议程序(新增)

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异议

至迟在提交资格预审招标人收到异议后3日内答复,

文件截止时间 3 日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至迟在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人收到异议后3日内答复,

截止时间 10 日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对开标提出异议开标现场当场提出招标人当场回复并书面记录

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招标人收到异议后 3 日内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十七、投标人投诉程序

(一)异议前置程序: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异议答复不服才可向监管部门投诉;未经异议程序,不得投诉;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二)非异议前置程序:其他认为招投标不合法的情况(中标人串标、骗标、亏本竞标),可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违法事实之日起10 日内直接向监管部门投诉。投标人对监管部门投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发动民告官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十八、【串标(刑事犯罪):泄露标底】【亏本竞标(作废标处理)】

【骗标(行政处罚):挂靠、以他人名义投标】

十九、中标无效

违法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行为 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直接 3.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或者在所有投标导致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违法 4.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或者行为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影响 5.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

中标竞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结果 6. 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第三章第二节承包制度

一、发承包的禁止性规定

发包有 2 个禁止:禁止肢解发包;禁止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承包有 2 个禁止:禁止挂靠和被挂靠;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项目。

分包有 4 个禁止:禁止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擅自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禁止分包再分包。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生

产厂、供应商。

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二、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的比较

专业工程分包(专业承包资质)劳务作业分包(劳务分包资质)

相同点:应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需要建设单位认可或总承包合同约定不需要建设单位认可

主体结构不得进行专业分包主体结构中的劳务作业可以全部分包

分包单位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分包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全部再分包

第三章第三节信用体系(新增)

一、不良行为记录: ,, 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

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分类

(一)资质不良(二)承揽不良(三)质量不良(四)安全不良(五)拖欠

三、诚信行为公示

施工中的行政处罚招投标处理决定

行政

决定后 7 日内6个月~ 3年决定后20 个工作日内

6 个月

(整改有实效的,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取消招标投标资质资格> 6 个月的

门批准可以缩短,最短不得少于 3 个月)除外,实际取消多久,就挂多久)

第四章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竣工日认定方法约定不明的处理

法院认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认定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两者关系:合同对竣工日认定方法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发生争议起诉的,按《解释》【注: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日起算】

三、意外伤害险费用承担约定不明的处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劳务分包单位自行缴纳

两者关系:分包合同对意外伤害险用费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

约定发生争议的,按《条例》规定

四、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处理

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

协议补充(协定)→合同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推定)→合同法62 条(法定)

五、合同法62 条

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价款约定不明,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六、《解释》 16 条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

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工程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七、阴阳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八、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逾期不予答复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计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九、工程量争议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十、欠款利息和垫资利息

欠款利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贷款利率

垫资利息无约定的,不予支持;有约定的,仅支持低于贷款利率的部分十

一、欠款计付利息起点

(一)利息从约定的付款日计算。

(二)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十二、赔偿损失与被违约方减损义务(新增)

赔偿损失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范围

当事人怠于采取减损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十三、合同效力类型

合同生效条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交易资格)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符合法定的形式欠缺生效要件的后果

效力待定

可变更、撤销

无效

合同效力类型特征具体事由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他人利益无效合同违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重大误解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违心

显示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无交易(自然人)超越民事行为能力订立

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

资格

无权处分

十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合同法》规定: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

人。

三、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工程支付的实际支出,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

的损失。

四、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

工之日起计算。

十五、无效施工合同种类

①超越资质②挂靠③中标无效④转包、违法分包

【注:垫资的约定有效】

【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承揽项目,但竣工前已取得相应资质,认定为具备了相应资质】

十六、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

应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予支持。

施工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分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十七、【甲对乙的行为未明确反对,《合同法》规定:视为拒绝;《民法》规定 : 视为同意】十

八、合同变更(主体不变内容变)

1.合同变更需当事人双方①协商一致②内容明确。

2.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转让(内容不变主体变)

1.债权转让:无需对方同意(通知到对方时即生效);债务转让:需对方同意

2.三种合同转让行为无效: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法律规定

3.【主权力转让 , 从权利一并转移】

十九、合同的撤销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合同,一方(误解方、不利方、受害方、违

心方)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或撤销;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行)

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未撤销的,自始有效;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无效。

二十、合同的法定解除(强迫对方取消交易)【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合同

目的无法实现且系老天或对方造成。

《合同法》 9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

二十一、违约责任的分类

继续履行

法定

采取补救措施 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 约定

违约金 定金

二十二、违约责任的相互适用

(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只能要一个,选最大的(已交付定金的,要收回)

二十三、违约责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影响, 全部或部分免责。 当事人 迟延履行后 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

第四章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

一、民事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分

民事合同

劳动合同

宗旨

合同自由,国家被动干预

合同不自由, 国家主动干预

平等保护

强调保护劳动者

合同形式 灵活 必须书面

合同效力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有效、无效

合同变更

协商一致

协商一致

劳动者辞职自由, 单位非法 两个例外

合同解除权

双方平等形式

定事由不得辞退劳动者

专项技术

培训 ,

缔约过失责任 有

违约责任制度 有

国家一般不承认, 两个例外

竞业限制

合同担保制度

禁止一切担保

条款

二、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双倍工资 视为无固定

用工日 1 个月 1 年

三、“应当订立”与“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分

法定情形

法律后果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 不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 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 应当订立

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

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

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者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视为订立

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解除

单位无过错 预告解除,无经济补偿

劳动 劳动者辞职 随时通知解除或无通知解除,有经济补偿

合同 单位有过错 劳动者无过错 预告解除,有经济补偿

解除

单位辞退劳动者

随时解除,无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过错

五、劳动合同条款

应当约定 =不能不约定

劳动合同期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可以约定 =可以不约定

试用期

培训

保守秘密

福利待遇

补充保险

六、劳动合同试用期

0≤1个月≤2 个月≤6 个月试用期

3 个月 1 年 3 年合同期

【注:节点处就高不就低】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

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七、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失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

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效力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结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可以请求参照相同或相近岗位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八、劳动者单方解除

三种形式:提前通知解除(预告解除)、随时通知解除、无通知解除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在试用期

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随时通知解除: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行为的六种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随时解除权。

无通知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九、用人单位随时解除与预告解除的区分

随时解除(劳动者有过错)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预告解除(劳动者无过错)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外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

与其他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履行,经协商仍不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经济性裁员

我国法律对经济性裁员的限制是:

1.要符合法定事由; 2 .要符合法定人数( 1/10 ) ; 3 .要符合法定程序。

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

十一、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优先留用的区分

不得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优先留用(经济性裁员时)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未做离岗体检的长期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因工负伤或患上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 , 有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到 5 年

十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违法解除:除协商解除、经济性裁员、随时解除、预告解除外,单位不得辞退劳动者。

合法解除 / 终止补偿(随时解除除外)

违法解除 / 终止赔偿 =补偿×2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满1年给 1 个月( 6 个月以上算 1 年),6 个月以内给半个月。

十三、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协议

用人单位(派遣单位)劳动合同劳动者

【劳务派遣工人不能和用工单位同工同酬】

【人才 / 劳务公司应当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四、加班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不低于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

于 3 倍工资。平时夜间加班 1.5 倍工资。

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得超过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抢修抢险及紧急情况,加班时间不受限制。

十五、女职工劳动保护

一般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 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规定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 3 级强度体力劳动

不得安排从事第 3 级强度和孕期禁忌劳动。

孕期

具体怀孕 7 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加班和上夜班。

规定产期产假不得少于 14 周( 98 天)

3 级强度和哺乳期禁忌劳动。

哺乳期不得安排从事第

不得安排加班和上夜班。

【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劳动者不缴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十六、劳动仲裁【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劳动仲裁不是民事仲裁,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纠纷民事纠纷

程序先裁后审或裁或审

申请和受理无需仲裁协议需书面仲裁协议

管辖法定约定

仲裁庭组成 / 审理程序依职权依协议

时效 1 年适用诉讼时效

第四章 第三节 相关合同 (新增)

一、承揽合同 :无成果不买单,有成果就买单 二、买卖合同 :风险负担规则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动产交付规则

现实交付 直接交付标的物

简易交付 标的物合同订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 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任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买受人

指示交付 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

拟制交付

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给买受人

三、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章 第一节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实务案例)

一、【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

工场界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6

22

70

22

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 点— 点)

点—次日

dB(A) ,夜间( 6

点)

55

15

dB(A)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dB(A)

三、【施工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 施工单位 必须在 工程开工 15 日以前 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 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该工程的 项目名称 、施工场所和期限 、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 值及所采取的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

四、夜间施工允许噪声作业的情形

抢修、抢险

申报时无需证明

生产工艺上要求连续作业

必须公告附近公民

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 申报时需持 ( 有关部门 ) 证明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

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五章 第二节 施工节能 (节能、节水、节地、节材)

国家对以下建筑材料的态度 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

鼓励

散装水泥 鼓励 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

推广

黏土砖

500 禁止

70

【施工现场

km 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 %以上】

【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浇灌 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

【项目临时用水应使用节水型产品,安装计量装置,采取针对性的节水措施】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工作面,以减少作业区域的机具数量,

相邻

作业区充分利用共有的机具资源。 安排施工工艺时, 应优先考虑耗用电能的或其他能耗较少

的施工工艺】

20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

%】 【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应 充分利用原有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为施工服务】

【施工现场内宜形成 环形道路 】

七、技能激励措施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第五章第三节施工文物保护

一、【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二、【在进行建设工程或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

地文物行政部门】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本体

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

(一)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批(谁划定谁批准)。

(二)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挖掘、钻探作业,确有必要的,必须报批(谁划定谁批准)。

(三)本体的修缮,设计施工方案经相应级别文物局审批及验收。

四、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划定、设立标志、建保护档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设区的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政度

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县政府

五、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划定、公布批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部门会同规划部门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设区的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直辖市政府

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部门会同规划部门

第六章第一节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需要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1. 矿山企业

2.建筑施工企业

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4.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二、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资质申报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

注册资质制度保障

专业技术人员资金保障

技术装备人的保障

工程业绩措施保障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

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四、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骗取、贿赂取得的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取得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并限期整改取得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

第六章第二节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专职安全员的配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应急救援组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规模较大

应当配备应当配备应当建立

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当制定

二、【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的配备】

专业承包二级总承包二级总承包一级总承包特级

劳务分包专业承包一级

2 人3人4人 6 人

【项目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员的配备】

≥ 1人≥ 2 人≥ 3 人

1 万平米5万平米建筑面积(建筑、装修专业)

5000 万元1亿元投资额(土木、线路、设备安装专业)【项目专业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的配备≥1人】

【项目劳务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的配备】

≥ 1人≥ 2人≥ 3 人

50 人200 人现场施工作业人员

三、企业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的区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建立生产责任制和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防事故隐患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资金的投入确保安全施工费用的有效使用

对承建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四、【安全技术交底的责任人: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

五、【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分包合同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约定不

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分包不服总包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分包负主要责任,总包

负次要责任。

(二)合同法 53 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我国建筑业从业人员需任职资格的有:单位主要负责人( A 证)、项目责任人( B 证)、专职安全员( C 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

七、【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八、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4.紧急避险权;

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6.请求民事赔偿权。

义务: 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

九、【进入新岗位、新施工现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第六章第三节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①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②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③由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其他。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 1)深基坑(2)地下暗挖( 3)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④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二、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

性质是否强制范围

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强制(应当依法)单位所有从业人员

意外伤害险商业保险非强制(鼓励)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

三、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

【认定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

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 / 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吸毒的;

(三)自残或自杀的。

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知识点汇总(推荐)

2020 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知识点汇总 P2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P6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3.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金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P6~7?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②非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③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P8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适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P9 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 代理人。(总结: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P10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P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 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法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P13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无权、有.效) P16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岀让或者划拨 等方式。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岀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剰余期限o (2)应当 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P17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中清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合同白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 P18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 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P20如施-匸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此时,居民是债权人,施工 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P20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018二建工程法规考点汇总

2018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汇总无效合同的类型 无效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清理、结算、仲裁条款)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期顺延 一、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形: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二、程序: (1)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2)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物权制度 物权的种类

法律特征:1.支配权2.绝对权3.财产权4.排他性 主要种类: 自物权——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他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变动效力: 不动产——登记生效,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效力,不登记需承担违约责任。 动产——动产自交付生效。例外情况: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的效力层级基本原则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2)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3)上级地方规章>下级地方规章;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规律】注意其制定主体,制定主体层级越高,效力越高。 法人与经理部的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故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3.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单选题】关于施工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项目经理部具备法人资格 B.项目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C.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D.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内部常设机构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二建法规必考知识点

. . .. . . 1 / 11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知识点 知识点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 其常委会;(“条例”)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规定”)(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 (7)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等级 (1)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4)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5)特殊情况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 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 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 全国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知识点二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代理行为的设立 (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 (2)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 (3)委托代理的产生:授权委托书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2 / 11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 .专业. .

二建法规考点归纳版

2013二建法规考点归纳版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 法规葵花宝典题库考点归纳版 1. 甲某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经理,2008 年通过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筑工程专业),并在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初始注册。2009 年甲某又办理了机电安装专业的增项注册。则以下关于甲某的注册和执业管理,说法正确的是( ) A 其只能在本省范围 )。 A(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后被撤销注册B(在执业中实施商业贿赂受到行政处罚 C(超越执业范围执业被警告、处罚 D(弄虚作假取得继续教育证书后被取消继续教育记录 E(为自己的执业活动进行辩解造成不良影响 参考答案:ABCD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B. 建筑法 C. 消防法 D. 劳动法 参考答案:B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4(2006)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 ) A.省人大常委会 B.省人民政府 C.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市人民政府 参考答案:A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

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 5.下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是( )。 A(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B(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C(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D(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参考答案:D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6(2010)根据《立法法》,( )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A(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B(部门规章 C(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 D(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 E(同一机关制定的旧的一般规定与新的特别规定 参考答案:BD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 A、适用地方法规 B、适用部门规章 C、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D、由国务院裁决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

第一章第一节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哪一部法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 二、法的形式 ,, 法 ----------------------法律 ,, 条例 -------------------法规 { 地方法规(带地名)行政法规} ,,规定 / 办法 -----------规章{部委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带地名)}三、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法规省、直辖市、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建设部、国家发改委)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政府 四、法的纵向冲突(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五、法的横向冲突 统一新的与旧的冲突按新的 机关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按特别的 制定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不按新的也不按特别,谁制定谁裁决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裁决 不同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机关常委会裁决 制定 A 部门规章与 B 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第一章第二节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地位与作用和法律关系 (基本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建设单位也有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第一章第三节代理制度 一、代理: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实施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独立承担) 代理人(不是当事人,是工具、跑腿的,没独立人格) 二、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建《法规》常见时间考点汇总

二建《法规》常见时间考点汇总 《工程法规》通常题点在数字或对时间进行描述的部分,需要抓住关键词来巧记。 0小时(立即) (1)对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主管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人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5)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人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6)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

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7)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9)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0)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11)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2)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3)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1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最新二建法规必考知识点

二建法规必考知识点

1 / 11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知识点 知识点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 其常委会;(“条例”)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规定”) (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7)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等级 (1)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4)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5)特殊情况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 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 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 全国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知识点二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代理行为的设立 (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 (2)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 (3)委托代理的产生:授权委托书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重点 第一章建造师管理制度 第一节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注册管理 概念: 注册建造师 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按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职业证书和职业印章 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未取得注册职业证书的职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言下之意:小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一定需要建筑师担任) 相关考题 1、下列有关建筑师执业的行为中,合乎我国有关管理规定的是(C ) A、李某参加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得知考试成绩通过后即以建造师的名义在某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 B、王某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多年,并以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所在单位同意,以建造师的名义在当地的一个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C、陈某参加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没有通过,但其单位急需用人,仍然聘任其为小型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 D 、吴某参加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考试,虽然没有通过,但其单位因急需用人仍然以建造师的名义聘任其为某工程的项目经理。 2、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的前提规定(B) A、备案 B、注册 C、审批 D、认证 3、万某2006年9月参加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假如他成绩合格,就可以( C ) A、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B、通过注册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C、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注册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D、取得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注册申请 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证书后 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例题:张某受聘于上海闵行区某工程施工单位,2006年1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2007年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资格证书。张某所在工作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则张某( D ) A、可以自行向南通市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B、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事或江苏省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C、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奉贤取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D、只能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1、初始注册 申请条件: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规定:①初始注册申请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二建法规实务管理考前重点知识点.doc

学习必备欢迎下载 二建法规、管理、实务考试记忆 重点总结 法规( 112 条): 1、发明专利权期限是 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 年。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 2 年,身体受伤,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的 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丢失的,诉讼时效为 1 年,涉外诉讼 4 年。 3、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诉讼才可以终止。5、留置权 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时间。6、建设单位领取施 工许可证 3 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中止施工满一年,核验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7、勘察分综合(甲级),行业(甲乙丙 级),设计分综合(甲级),行业专业(甲乙丙丁级),监理分 综合(不分级)、事务(不分级)、专业级(甲乙2 丙 3)。8、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30 日内签订书面合同。9、招标人一般在 15 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30 日。 10、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 合同金额的 10% 。11、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合同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未中标人退保证金。1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最少 5 个工作日。 13、招标人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要在投标文件提交前15 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至少20 天。 14、工程招标代理分为甲、乙( 1 亿)、暂定级(6000 万以下)。 15、从业人员超 300 人,应设专职安全员。16、特重大 30 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重伤, 1 亿元经济损失,罚200-500 万,重大 10-30 人死亡, 50-100 人重伤, 5000 万到 1 亿损失,罚 50- 200 万,较大 3-10 人死亡, 10-50 重伤, 1000 万-5000 万损失,罚 20-50 万,一般, 3 人以下, 10 人以下重伤, 1000 万以下损失,罚 10-20 万。 17、安全事故发生后应于 1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质量事故24 小时内报告。18、事故

最新二建法规知识点法规笔记精心整理

2017二建法规知识点法规笔记精心整理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条例”)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规定”) 精品文档

(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 (7)国际条约 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2、法的效力等级。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3)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4)特殊情况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人大与政府相互制约)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备案和审查 精品文档

2017二建房建重点归纳

1.单跨板跨中产生正弯矩,受力钢筋应布置在板的下部。悬挑板(悬臂板)在支座处 产生负弯矩,受力钢筋应布置在板的上部 2.水泥初凝时间是指从水泥加水拌合起至水泥开始失去可塑性的时间,终凝时间是指 水泥加水拌合至完全失去可塑性并开始产生强度的时间。国家标准规定,六大常用水泥的初凝时间不得低于45min。水泥的体积安定性不良是指水泥在凝结硬化过程中产生不均匀的体积变化。如果配置混凝土的骨料具有碱活性,可能产生碱骨料反应,导致混凝土因不均匀膨胀而破坏。 3.在房屋建筑中,受弯构件是指截面上通常有弯矩和剪力作用的构件。梁和板为典型 的受弯构件。 4.验槽程序包括:1)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 提出验收申请。2)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5.钢筋除锈可以在冷拉或调直过程中除锈,当采用冷拉调直时,HPB300光圆钢筋的 冷拉率不宜大于4%。钢筋的切口不得有马蹄形或起弯等现象。 6.梁的主筋为水平方向的,不宜采用电渣压力焊。 7.吊顶工程的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 规范的规定。吊顶灯具、风口及检修口等应设附加吊杆,安装双层石膏板时,基层和面层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8.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有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项目经理部全体参加,企业主管 部门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 9.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压桩的施工顺序:先深后浅、先大后小、先长后短、根据桩的密 集程度可以采用自中间向两个方向同时对称进行,自中间向四周进行,有一侧向单一方向进行。 10.拆模强度:板构件:当构件跨度小于等于2米时,要求构件达到设计强度的 50%。跨度大于2小于等于8m时,要求达到设计强度的75%。当板跨度大于8m 时,要求达到设计强度的100%。梁、拱、壳构件:当其跨度小于等于8m时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5%。当其跨度大于8m时,应达到设计强度的100%。悬臂构件无论跨度如何均应达到设计强度的100%。 11.现场拌制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最高气温超 过30摄氏度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 12.施工项目的质量控制过程是从工序质量-检验批质量-分项质量-分部质量-单位工程 质量的系统控制过程;也是一个由投入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开始,直到完成工程质量检验为止的全过程的系统过程。 13.高强度螺栓的紧固顺序应使螺栓群中所有螺栓都均匀受力,从节点中间向边缘施拧, 初拧和终拧都应按一定顺序进行。当天安装的螺栓应当天终拧完毕,外露丝口应为2-3扣。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

第一章 第一节 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哪一部法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 二、法的形式 ……法----------------------法律 ……条例-------------------法规{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带地名) } ……规定/办法-----------规章{部委规章(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带地名)} 三、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第一章 第二节 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地位与作用和法律关系 (基本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建设单位也有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第一章 第三节 代理制度 一、代理: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实施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独立承担) 代理人(不是当事人,是工具、跑腿的,没独立人格) 二、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又称“意见代理”或“任意代理” (二)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四、代理的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五、无权代理: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三种表现形式:(1)自始未经授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已终止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追认,无权代理人不赔偿;不追认,则赔偿。(不是无效而是效力待定) 六、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章 第四节 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 (二)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地役权 约定 可以不 相邻权 法定 不得不 二、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 物权效力,由《物权法》评价;合同效力,由《合同法》评价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无关,一般情况下: (1)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2)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一章 第五节 债权制度 一、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 (一)合同 (二)侵权 (三)无因管理:(损己利人)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四)不当得利:(损人利己)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二建法规中的时间考点大汇总

二级建造师法规中的时间汇总 1小时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小时 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小时 3小时 加班时间限制:一般一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一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一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一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一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4小时 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非全日制用工:平均一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一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8小时 1、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提前7天申请) 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不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不按时检查,也不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4、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3日(工作日) 1、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非试用期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

二级建造师法规必背知识点

2017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重点 第一章建造师管理制度 第一节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注册管理 概念: 注册建造师 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按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职业证书和职业印章 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未取得注册职业证书的职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言下之意:小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一定需要建筑师担任) 相关考题 1、下列有关建筑师执业的行为中,合乎我国有关管理规定的是( C ) A、李某参加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得知考试成绩通过后即以建造师的名义在某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 B、王某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多年,并以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所在单位同意,以建造师的名义在当地的一个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C、陈某参加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没有通过,但其单位急需用人,仍然聘任其为小型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 D 、吴某参加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考试,虽然没有通过,但其单位因急需用人仍然以建造师的名义聘任其为某工程的项目经理。 2、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的前提规定(B) A、备案 B、注册 C、审批 D、认证 3、万某20XX年9月参加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假如他成绩合格,就可以( C ) A、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B、通过注册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C、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注册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D、取得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注册申请 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 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例题:张某受聘于上海闵行区某工程施工单位,20XX年1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20XX年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资格证书。张某所在工作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则张某( D ) A、可以自行向南通市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B、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事或江苏省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C、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奉贤取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D、只能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1、初始注册 申请条件: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规定:①初始注册申请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②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二建法规知识总结重点

二建法规知识总结重点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考点解析 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 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 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 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6、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大型工程必须是本专业一级建造师 7、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8、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9、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10、相互告知义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考点解析 1、法律部门 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2、具体法律的部门归属 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3、法律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4、各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5、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三、宪法考点解析 1、公民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2、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3、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四、民法考点解析 1、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020二建法规必备知识点速记

2020年二建《法律法规》必备知识点速记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入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加民事活动。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 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 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 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敞销的法律后果。 3.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道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闲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代理制度: 代理的含义: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是一种事实行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2020年二建《法规》必须熟记的30个时间考点

30个时间类考点打卡: 1、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商标权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续展期12月,宽展期6月。 ★著作权(1)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作者有署名权,单位有优先使用权。 (2)委托作品,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属于受托人。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民法保护。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内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2)抢险救灾工程;(3)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4)军用房屋建筑;(5)办理开工报告的建设。 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资金到位情况;投资项目市场预测;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要求。 3、施工许可证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否则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按规定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与施工单位共同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4、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条件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等级施工总承包(分12个资质类别;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四个等级)、专业承包(36个资质类别,不分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不分类别)。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3个月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后需承继原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4、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归纳-完整部份集锦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二级考试要求考生掌握的法律、法规涉及范围较广、内容较多,应采取恰当的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复习建议: 1,吃透教材、构建体系 2,掌握重点、理解难点 3,记忆精准、重视细节 4,注重真题、研习领会 (一般不考)★★(一般不会每年都考)★★★(一般每年考一题)★★★★(一般每年必考至少一题)★★★★★(一般每年必考一题以上);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1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020 P4) 1020是指该部分内容在大纲中的编号2Z201020的最后四位数字;P4,该内容见教材第4页 1.1.1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简表(1021P4)★★ 将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和原则(主要是根据调整对象或者适用领域)划

【真题示例】 (2009-01)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筑法》属于()部门。 A.民法 B.商法 C.经济法 D.诉讼法 2 二级2009-01-C 1.1.2法的形式(法律渊源)(1022P5)★★★ 法的形式也称为法律渊源,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把握原则:位高-权重-法力高 1.1. 2.1我国法的形式

【口诀】 宪、法、行,地、行、司,还有国际与其他 1.1. 2.2规范性文件效力的一般原则 不同机关制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下具有相对性)。——位高—权重—法力高 同一机关制定: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1.1. 2.3规范性文件效力冲突的解决 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不同机关制定: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2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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