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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

附件5

()建监()号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

通知书

单位工程名称:

监督机构(公章):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我站对你单位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我站监督内容

1、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2、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

4、接受并即时处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5、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监督要求

1、建设单位应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应组织工程建设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2、建设单位不得将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不同的检测单位。

3、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竣工验收前7天由建设

单位书面报我站。

4、总监理工程师或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有变动时,由建设单位书面报我站,并附其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

5、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协调、督促专业承包单位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保证施工质量安全统一管理,否则建设单位应承担该专业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前,应将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资料报我站。

当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将变动方的资质等级证书、合同以及变更前后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资料书面报我站。

三、监督人员委派

我站委派以下人员对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请各方紧密配合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质量监督人员:联系电话:

安全监督人员:联系电话:

监督机构(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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