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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物权法试题第4卷含答案

一、单选题(共28道题,每题1分)

1.甲公司出卖一批钢材于乙公司,双方于2006年3月1日订立合同,合同注明:“钢材所有权在乙公司支付完货款后转移”。乙公司于当年3月5日支付第一笔货款,家公司按规定于3月10日将钢材运至乙公司,乙公司验收并接受钢材,并于3月15日付清剩余货款。这批钢材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是()

A.3月1日

B.3月5日

C.3月10日

D.3月15日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知D 项正确。)

2.1993年甲将自己的房屋作价2万转让于乙,乙略加修缮,居住一年后以4万的价格转让于丙,丙居住一年后又以5万的价格转让于丁。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后房价上涨,四人对该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所有权应属于()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

A、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B、可以登记主要事项

C、以不动产证书为主

D、与不动产证书一致

【答案】A

【解析】解析: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的是()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答案】d

【解析】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是善意、有偿、依法登记或者交付,选项D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没有付出合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

5.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答案】:B

【考题摘要】

本题考查的是按份共有、共有物的处分。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改变物的形状、毁坏;法律上的处分,如将物转让(出卖、互易、赠与)他人,在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等。这种处分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乙、丙、丁各占1/4,为按份共有,对房屋的重大处分,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的同意。举重以明轻,出租较处分行为为轻,故也可为之,B项正确,A、C项错误。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出租明显不属于改良行为。因此,应当选B。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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