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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讲课稿(讲课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讲课稿(讲课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讲课稿(讲课稿)

退休职工权益保障宣讲资料

————授课人龚剑斌大家(上、下午)好:

我国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至今颁布已有15年了,十几年来,立法部门和政府机构以《宪法》为依据,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努力构建围绕老年人养老、医疗、生活和照料服务、权益维护、精神文化等方面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使得老龄事业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得以在法律的保护下蓬勃开展,大量的维权和有效的执法事实,一方面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强调要加强道德和法制建设,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掀起学习老年法,宣传老年法的热潮。

在全社会宣传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提高全体全民的道德素质,调解家庭关系,促进和谐,老少共荣,是全社会充分了解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家庭,社会和单位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增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要求全社会增强这方面的意识,(我们)作为老年人,更应该知道,自己的哪些权利应该受到保护和不许侵犯。下面我就以案释法,让大家了解到,法就在我们的身边,要具有维护权利的意识。

1.婚姻家庭与继承

(1)常回家看看是子女义务?

背景:70多岁的王奶奶有一儿三女,均已成家立业。老两口上

了年纪后,儿女们一直不定期地给他们赡养费,有时还会带他们到公园里散散心。可是最近几年,王奶奶的几个儿女都推说工作太忙,很少再回家探望老人,就连去年春节、中秋节儿女们也都没有回家。

这变化让王奶奶老俩口十分伤心。“要说不孝顺,儿女们并没少给我们赡养费,可他们就是不愿常回家看看。我们这心里空落啊!”王奶奶逢人便说。邻居劝她说,精神赡养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给了钱,他们就尽到了责任,其他的事不能强求。”王奶奶心里也认同邻居的说法,但长期见不到儿女的她,孤独感日益加重。赡养老人,子女当真可以只给钱了事?

说法: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见,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从法律层面上看,满足老人必要的精神需求,进行必要的看望或探视,不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不限制老人追求精神生活的自由等,都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对拒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老人完全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2)房屋居住权子女说了算?

背景:

2001年,陈老伯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的二室一厅住房,与儿子共同居住。2007年7月,陈老伯的儿子和女友准备结婚,但苦于无钱购买婚房。陈老伯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房子迟早是儿子的,陈老伯于是来到房产交易中心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了儿子。两个月后,结

了婚的儿子、儿媳开开心心地和陈老伯住在了一起。

然而,好景不长。一起生活没多久,儿子和儿媳就对陈老伯产生了反感,认为他又老又顽固,做什么事都妨碍到小俩口的生活。很快,儿子以生活不方便且陈老伯对房屋无所有权为由,要求陈老伯搬到外面去租房子住。对此,陈老伯十分气愤,却又觉得无可奈何。因为他以为,既然房屋已是儿子的,自己有没有居住权也只能由儿子说了算。

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作为赡养义务人的子女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住房;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的房屋租赁关系或私有房屋的产权关系;子女所在单位分配住房含有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应享有居住权;子女分配新房的,不得再挤占父母的住房;老年人私房经子女翻建后,老年人对新房享有共有权等。

所以,本案中陈老伯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后,仍然有在其中居住的权利,儿子与媳妇将陈老伯赶到外面去住的做法,已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3)以卖房为由赶父亲出户合法吗?

*****律师:

我友晓霞是张某与李某的女儿,张某与李某早年离婚,将房子过户到晓霞名下,当初约定晓霞随父亲张某生活并共同住在这套房子里。几年后,晓霞又去了母亲家,与母亲李某共同生活,期间张某和自己的父母亲一直住在已过户给女儿的房子里。2007年晓霞考上了大学,向张某讨要上大学的学费不果,要求张某腾出房屋,以便她出

卖当作上大学的费用。张称他下岗多年靠失业保险生活,且父母年老多病需要赡养,无力购房,他们如从房中迁出,将无房可居便予以拒绝。晓霞欲向法院起诉,赶其父亲、爷爷、奶奶搬家,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王某王网民:

张、李离婚时将房子赠与了女儿晓霞,且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这一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有效,房屋的所有权归晓霞所有也不应当有疑义。但赠与后房子没有倒出,没有实际交付,一直由张和张的父母居住。考虑晓霞和张是父女关系,张的父母是晓霞的爷爷、奶奶。晓霞对张有赡养义务,尽管这种履行义务的情形尚未出现。另外考虑张赠房时晓霞随其共同生活,张并没有真正放弃对房屋居住权的意思,现张生活困难无力购房,如从房中迁出,张和张的父母晓霞的爷爷奶奶将无房可居等实际情况,考虑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立法意图,应当保护晓霞的父亲、爷爷、奶奶对房屋的居住权,晓霞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晓霞上学的费用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4)自食其果

在镇上做生意的马有财今年五十出头,生意做得有声有色,按说马有财应该是衣食无忧了,可是,他也有烦心事,儿子马海涛不仅不愿到镇上看望他,甚至连句话也不愿意和他说,马有财琢磨着要是长此以往,等自己年岁大了,怎么还能指望儿子养老送终呢。他很快想

到了法院,于是一纸诉状把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开庭那天,马有财信心十足来到法庭,可是一进审判庭,马有财却发现自己那个已经好几年没见面的老父亲也来了,而且老父亲现在正坐在自己应该坐的原告席上,而儿子马海涛却坐在了旁听席上。马有财心里一面笑父亲和儿子愚蠢,连坐哪儿都弄不清楚,一面告诉父亲他应该坐到旁听席上,自己才是本案的原告,被告应该是儿子马海涛。可就在这时,书记员宣布今天审理的是马老祥也就是马有财的父亲诉马有财赡养纠纷一案。通过法庭调查,原来马老祥今年已经78岁了,自从儿子去镇上做生意后,慢慢地不再回家了,刚开始马老祥还能侍弄那几亩地,自从老伴儿瘫痪后,自己实在是难以支撑。如今老两口住在极其简陋的房屋里,为了省钱马老祥已经三年没有沾过肉腥,两年没敢点电灯了。之所以告儿子马有财就是想有点钱,老两口能够看个病,再说那老房子一遇到刮风下雨就漏,希望马有财能够找人给修修。对于父亲的陈述,马有财没有异议,但是他表示自己早已打算好了,不要父亲的房产家产,那么理所当然地也不应该赡养父亲了。对于马有财的这一番话,旁听席上的马海涛气愤不过,大声质问父亲,你不养爷爷,我就不养你,我也不用你养我,靠着几亩地我们都可以养活自己。在法庭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审判长当庭宣判,要求马有财每月支付马老祥夫妇赡养费60元,承担马老祥夫妇医疗费用,并在30日内给老人修复好房子。判决后,马有财拂袖而去。两个月后,马有财一直没有履行判决,法院决定对他强制执行,执行人员找到马有财时,他表示这就把钱给父亲送去。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5)好事多磨

村边一间破旧的小瓦房边,两位老人老赵和张大娘正商量着去镇上办理结婚手续。两人虽然磨破了嘴皮子,但是子女们就是不同意他们的婚事。老赵觉得一直等毕竟不是办法,便决定和张大娘一起先去乡民政所把结婚证办了。好不容易说服了张大娘,两人高高兴兴地到了民政所,但是,工作人员小王看到他们后,偷偷到隔壁屋打电话,原来老赵的女儿在镇上当镇长,早给民政局打过招呼,如果是自己的父亲来办结婚手续,就先拖一拖。回到办公室小王告诉老赵,公章被领导锁起来了,领导出差暂时回不来,让两位老人先回去。万般无奈,两位老人只好离开了民政所。回家途中,张大娘告诉老赵,其实自己明白是老赵的女儿不让办结婚证,既然孩子们这么坚决,两人还是算了吧。老赵答应了张大娘,虽然做不成夫妻,但是还希望以后有什么事情,能知会一声有个照料。就在二人说话的时候,张大娘的儿子李二虎拿着铁锹边跑边骂地上前来,不由分说把张大娘推倒在地,在与老赵的推搡中,他将老赵推倒在地,老赵的头部撞在一块石头上,当场血流不止。李二虎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但是由于被害人的请求和李二虎的认罪态度较好,法庭决定对李二虎从轻判决,判处

李二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医院里,张大娘照顾着老赵,两人面对时都禁不住长叹不止。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老赵的女儿带着民政局的小王给老人带来了一份意外的礼物,两人的结婚证。在给两位老人承认错误的同时,老赵的女儿也深深地祝福两位老人。门外张大娘的儿子李二虎也带着水果满脸歉意地走进了病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第四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房产“换”赡养财产继承问题侵害老年人权益

为了让子女更好地照顾自己,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把房产馈赠给子女,作为赡养的条件,没想到,个别不孝子女非但没有赡养老年人,反而把房产占为己有。记者了解到,在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中有4成是由于房产等财产继承问题造成的。上海市老龄科研中心的孙鹏镖提醒老年人,为了有效避免家庭矛盾以安享晚年,老年人不要把财产当遗产过早地留给子女。

记者了解到,过去养老赡养一直是老年人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而现在,房产等方面的财产问题越来越困扰着老年人。80岁的黄老伯有3个儿子、1个女儿。5年前老伴过世后,黄老伯的身体每况愈下,就轮流在几个孩子家生活。黄老伯不想一直再“流动”下去,于是就和最小的女儿商议,在小女儿家安度晚年,把房子留给小女儿。

没想到,房子过户给女儿后,女儿以种种理由阻止父亲住在家中,一心想把父亲送进养老院。而3个儿子得知此事后,也纷纷与父亲翻脸。黄老伯陷入困境。

对此,律师和老龄问题专家提醒:老年人不要把财产作为遗产过早留给子女。孙鹏镖分析认为,老年人辛苦一辈子获得的房产、储蓄等其实是老年人养老保障的筹码。一旦馈赠给子女,老年人将由富有变成资源贫困户,无法掌握生活的主动权。原来平衡、和谐的关系也会因为财产、利益的变化发生改变。因此,老年人也应学会理财,把财产作为养老保障的补充。

财产意识———为避免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不致陷入困境,老人最好提前做好个人财产的储备。

遗产意识———再婚前要进行财产公证或办理遗嘱公证,对自己身后的财产分配作出书面说明。

维权意识———一些老人觉得和晚辈争财产不光彩,明知吃亏也不愿与晚辈争辩。

执行意识———立遗嘱时要考虑到具体执行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老人若遇继承权被侵犯或者被剥夺时,要尽量在财产被事实分配之前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钻石婚老太状告丈夫索要婚内扶养费

年近80岁的王老太一辈子侍奉公婆、抚养孩子,却没想到到老了连个栖身之地都没有,为此,她将从银行退休的老伴贾老汉告上了

法庭,要求贾老汉履行扶养义务,给付扶养费。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贾老汉每月给付王老太500元。

原告王老太诉称,原告和贾老汉于1946年经父母包办结婚,婚后夫妻二人感情一直不和睦。由于贾老汉在外工作,她一直一个人在老家侍奉公婆、抚养孩子,没有参加任何社会工作,因此没有任何生活来源。1998后王老太来省会与老伴共同生活,但二人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王老太有时回老家生活。

2006年5月,王老太从老家来到石家庄后发现家中房屋已经被老伴出租给他人,王老太只好流落街头四处乞讨,晚上连个栖身之所也没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贾老汉履行扶养义务,每月给付扶养费600元。

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经了解得知,被告贾老汉系石家庄市某银行退休职工,有固定的退休金收入。经开庭审理,根据王老太的实际需要、贾老汉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依法判决贾老汉每月给付王老太500元。

(8)母子协议断绝关系,赡养义务仍需履行

因为和生病的母亲产生矛盾,彭顺和母亲达成协议,一次性给付母亲医疗费等共3000元,从此双方脱离母子关系。后母亲因为需要继续治病,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继续承担赡养义务。日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所达成的脱离母子关系的协议无效,被告彭顺应当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陈英今年81岁,共有五个子女。近年来,陈英由于身患冠心病

等多种病症,因医疗费问题与其大儿子彭顺多次发生矛盾。2005年10月13日,陈英与彭顺达成书面协议:彭顺一次性给付陈英医疗费等共3000元,双方从此脱离母子关系,陈英以后的生活费、医疗费及生老病死等均与彭顺不再有任何关系。

2006年6月9日,陈英以自己现需医疗费太高为由,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彭顺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原、被告的母子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而血缘关系是不能因当事人的协议而断绝的,因此原、被告所达成的脱离母子关系的协议是无效协议。被告支付给原告的3000元费用如果不能满足原告今后的生活所需,被告仍应继续承担赡养义务。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所达成的脱离母子关系的协议无效,被告彭顺应当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打赡养官司享有哪些特殊权利

A.享有先予执行的特殊权利。《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由此可见,老年人在进行赡养纠纷诉讼时,法律已明确而又具体地赋予了老年人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就享有先予执行、先予给付一定货币或一定生活急需物品的特殊权利。

B.享有司法救助的特殊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指出,当事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当事

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有困难的……”从以上司法解释可知,老年人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赡养纠纷时,确因生活困难无法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从而使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能打得起官司。

C.享有法律援助的特殊权利。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由此可见,经济困难的老人可以免费请律师替自己打官司。

(2)六旬老人沉迷“买码”偷钱还债终落法网因沉迷地下“六合彩”不能自拔,欠下庄家“码债”后无法偿还,六旬老人竟入室行窃。1月5日,湖南省沅陵县警方破获了这起让人啼笑皆非的盗窃案。

现年63岁的陈先林是沅陵县清浪乡蜈蚣垭村人。去年初地下“六合彩”(俗称“买码”)传到蜈蚣垭山村,陈先林见村民成天痴迷于地下“六合彩”,十分好奇,也购买起来。中了几次后,老人感到“买码”赚钱又快又轻松,便决定加大投资。不料此后手气却没有原来好,很快欠下庄家数百元“码债”。

为还债陈先林决定铤而走险。去年12月20日,他趁村民张某家中无人之机,撬开其家门,盗走现金1000元。接到报警后,清浪乡派出所民警经过勘查现场、调查走访,很快将目标锁定在了陈先林身上。1月4日,当陈先林准备再次“买码”时,民警将他抓获。

2.专骗老年妇女7"神医"诈骗80余万在津被判刑

7名被告人在两年时间里打着"神医"消灾的幌子,骗取17名老年妇女现金共计80余万元。日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七名被告人一年半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受骗上当的蔡大妈介绍,去年8月初的一天,她正在家门口的市场买菜时,被迎面走过来的一名操外地口音的妇女拦住。中年妇女询问蔡大妈是否知道附近住着一位"神医"。正在此时,旁边又来了一名妇女,告诉外地女人说她知道"神医"的住处,并劝蔡大妈一同前往见识一番。

路上,这名热心的妇女一边讲着"神医"法术的神奇,一边与蔡大妈唠着家常。蔡大妈没有丝毫怀疑地将家中的情况悉数讲出。蔡大妈没有想到,她的情况已经被一直跟在旁边的另一名被告人传给了同伙。掌握蔡大妈家中情况的团伙主犯吴某,就在此时假装与蔡大妈等人偶遇,并自称是"神医"的孙子,将事先掌握的作案对象的家庭情况讲出。在骗取蔡大妈的信任后,被告人吴某称蔡大妈家中有难,若想消灾必须将家中所有钱财交给他的"神医"爷爷,待"神医"施法后再将钱财如数奉还。结果,这些骗子一旦钱财到手立刻跑掉。

七名被告人采取上述作案手段,先后在天津市东丽区、河东区、河西区等地作案17起,骗得人民币80余万元。

3.女子为支付医疗费以结婚为名诈骗老翁17万

“女朋友”借走自己17万余元,却迟迟不肯结婚,七旬老汉心生怀疑并聘来律师,最终揭开了这出骗婚的真相。近日,北京市通州

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判处罚金8000元。

42岁的王某患有严重的尿毒症,每周需要花费1000余元费用用于做透析等。为了获取治疗费用维持生命,她瞒着与其共同生活近十年的男友,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了年过七旬、孑然一身的老人马某。

王某向马某隐瞒了自己患有重病和已有男友的事实,编造其有多处房产、正在做汽车销售生意等各种谎言,骗取了马某的信任。在自己毫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短短一年内,编造了为女儿看病、生意需要钱等理由,从马某手中“借”了17.2万余元。

没过多久,见感情已经成熟,马某开始催促王某结婚,结果遭到拒绝。渐渐地,马某开始对王某产生了怀疑,于是聘请律师进行多方调查,揭开了王某骗婚的真相。

当“未婚妻”再次来到马某家中借钱,并吹牛说与丈夫离婚已获得了120万元的赔款,一定能将马某的钱还上时,马某的律师暗中报警。

骗婚的案例晨练偶遇“贴心人”

刘女士的父亲刘大爷今年72岁,丧偶多年,一个人住,内心很孤独。今年2月底的一天早晨,他和几位老人外出散步,在公园遇到了一位40多岁的中年妇女。这位妇女说话很和气,和刘大爷很聊得上来,很快便取得老人的信任。刘大爷言语中透露出希望再找一个老伴的意思。中年妇女表示,会帮刘大爷介绍一个“老伴”。

几天后,刘大爷再去晨练时,中年妇女带了一个妇女给刘大爷认识。这名妇女自称姓孙,54岁,老家在黑龙江,在烟台打工很多年,老公在多年前的一场车祸中去世,有一个孩子也在烟台打工。这名孙女士看上去挺朴实,言谈中也是个会持家过日子的人,刘大爷看她像是农村来的,适合自己这种收入不高想过平实生活的人,便打算跟她相处一下。

一周索要4500元

认识以后,孙女士每天早晨都会在公园等着刘大爷,两人一起锻炼,有时候中午会去刘大爷家帮收拾一下屋子。孙女士人很勤快,老爷们儿一个人住的家经她的手一收拾,又舒服又敞亮,再加上她做饭的手艺也不错,刘大爷很快就离不开她了。3月17日,孙女士正式搬进刘大爷家。

一起住了4天,孙女士对刘大爷说,应该花点儿钱答谢一下媒人,然后请亲戚朋友一起吃个饭。便以此为理由向刘大爷索要4500元钱,刘大爷觉得有道理,便取了4500元给孙女士操办此事。

儿女逼出“破绽”

刘大爷觉得如果请亲戚朋友吃饭,应该告诉子女一声,便通知子女回家,商量一下办婚宴的事。刘女士兄妹一听心里挺高兴,就回家跟父亲商量。

兄妹认为,既然是结婚,应该去民政部门登记,然后公证财产,省得将来麻烦。孙女士当即表示不用登记,两个人住一

起就行了,将来刘大爷没了,也不要他的财产。刘女士又要求跟孙女士的儿子见个面,商量老人的婚事。孙女士以自己跟孩子关系不好为由拒绝了。

这引起了刘女士的怀疑。询问她儿子在哪打工,孙女士支支吾吾说不清楚。刘女士又提出要查看其身份证。孙女士说自己的身份证放在儿子那里,明天就去取。

第二天,孙女士却没了踪影,刘大爷反复拨打其电话都提示已关机。刘女士知道父亲上当了,4500元的“答谢费”也被骗了。“街坊邻居都知道父亲找了‘老伴’,后来被骗了,有人就取笑父亲,说他‘色迷心窍’。这让父亲非常抑郁,觉得抬不起头来。”

对老人应多一些理解和关怀

心理学博士于敬东:从客观因素来说,社会上不少人不理解老年人的再婚要求,认为都一把年纪了,还结什么婚?说到底,他们不理解老人的精神需求。其实,就算是孝顺的儿女也不能替代老伴在家庭中的地位,老年人心理孤独时需要倾诉,有的话题对儿女往往难以开口。站在个人的角度上想,任何人都渴望幸福的生活,何况是没有了老伴,儿女又人到中年忙于事业无人陪伴的老人呢。

另外,老年朋友在征婚时,要多与家人、朋友沟通商量,慎重行事;要多观察对方言行,避免上当受骗。

卖假药的案例

7月24日上午,80岁的台胞李老先生在重庆市渝北区碧津公园散步时,路边一名50多岁、穿着时髦的斯文男子笑着迎上来说:“老先生,看您容颜憔悴、印堂发黑,身体可能不好。您老人家需要补血补心,健身补脑啊,我看您老人家可以健康长寿,活到100岁。”

李老先生正在为自己患了心脑血管病焦虑,便道出了自己的病情。这位看起来很斯文的男子立马从手提包里掏出一瓶贴着英文说明的胶囊说:“我从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内部价买到一种国外特效药,可以治疗老年人心脑血管等疾病,还能养生长寿。我爸爸今年96岁了,一直服用这种药。他原来在城口县山区生活,生活条件差、下苦力、挖煤炭,60岁他开始吃这种药,现在90多岁了,还健步如飞,每天爬山、跑公园,能跑五六公里不喘气……”这时,另一名50多岁的男子也凑上前,很热心地拿过胶囊瓶仔细看后,操起蹩脚的普通话说:“我是北京部队总医院的医生,现在在市卫生局任处长。我知道这个药是美国生产的,是专供正军级和部长级以上的首长服用的健身长寿药。这个药是内部特供药,不容易买到啊。这种药对老年人的痴呆、心脑血管、高血压等病很有特效,你能搞到这种药,难得难得。”这时,突然又冒出一名40多岁的男子,他抓过药瓶子就说:“这药这么神奇有效啊?哥儿们,卖给我几瓶吧,我爸爸70多

岁了,有心脑血管病,很想要这种药,你说多少钱一瓶,你有多少瓶我都买了。”此时,斯文男子便装腔作势地说:“这药昂贵,不以瓶卖,以每粒来卖,一粒380元。”那位部队转业的卫生局处长立刻说:“如果有人买,你就卖给别人吧,350元就可以了。”

李老先生好奇地跟着砍价。大家在公园里围绕“特效药”砍价,最后达成300元一粒的价格。要给父亲买药的“孝顺男子”要买300粒,一共要9万元,可他身上只有3万元便交给“斯文男子”了,他拿走一瓶药后反复嘱咐,请卖药的“斯文男子”在原地等他,他回去取钱买剩下的200粒药。“斯文男子”答应后在原地等待。“处长”立马动员李老先生与“斯文男子”商量,以150元一粒的价格买剩下的两瓶“特效药”,然后再卖给“孝顺男子”赚取差价。李老先生有些心动了。

经过一番游说,“斯文男子”答应以150元一粒的价格把药卖给“处长”和李老先生。“处长”只拿出了1000元现金,根本不够买这些药。他就说服李老先生一起买。李老先生被说得心动了,掏出身上现金800元,绿宝石戒指一枚、瑞士名表一块,总价值约人民币2万余元交给了“斯文男子”,换得两瓶“特效药”,“斯文男子”拿走李老先生的钱物后,“处长”就和李老先生等待那位“孝顺男子”来买“特效药”,再赚取差价。等了半个多小时后,“处长”假

装上厕所,就让李老先生拿着两瓶药在原地等待,可李老先生这一等就是整整一上午。李老先生此时预感事情不妙,无奈之下他只好带着两瓶“特效药”回家。后来,他拿着那两瓶药去一家医院门诊鉴定,发现这并不是什么“特效药”,只是两瓶“生命力·芦荟胶囊”。每瓶只值8元钱,每粒药价值8分钱。对此李老先生非常气愤,立即向渝北公安分局报了案。

8月2日上午,家住渝北区汉渝路的70多岁的张德峰老大爷到渝北公安分局报案称,自己也被冒充“医生”、“孝顺男子”、“处长”的三名男子以同样的手法诈骗现金8000元。这几名男子的相貌特征与诈骗李老先生的骗子相同。

两起案件作案手法和作案人员十分相似,而且在短短8天之内连续两次作案,这引起了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李燕强局长指示:全力以赴,必破此案。

为尽快破获此案,渝北区副区长兼公安分局局长李燕强亲自挂帅,成立由分局党委委员马强任组长,各警种精干力量组成的联合专案组,迅速研判情况,收集信息,明确案件侦破方向。专案组民警认为:这两起案件作案手法惊人相似,绝非偶然,基本可以判定为同一伙人所为。一是作案人员均为50多岁的男子;二是作案对象均为70岁以上的老年男子;三是作案手法均为以卖药为借口诈骗现金和首饰。于是专案

组决定将两起案件并案侦查,但是,仅凭报案人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及体貌特征这些线索,想找到犯罪嫌疑人犹如大海捞针。

为尽快找到破案线索,专案组民警再次对受害者进行仔细询问,多次返回案发地进行走访,同时从网上收集类似案例筛选进行串并,寻找可疑人员。民警通过反复地摸排、走访、调查,同时通过各种手段进行信息比对,案情研判,最后锁定四川南部县人吴小景、黄某、王某、重庆渝北区人罗某等4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奔赴成都一举抓获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的锁定使案件的侦破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10月11日晚23时,再次传来好消息:嫌疑人吴小景目前正在成都市青羊区一带活动。得到消息后,交巡警支队汤扁大队长立即带领专案组9名民警连夜赶往成都市青羊区,迅速与成都警方取得联系,开展布控工作。

12日下午,根据成都警方提供的线索,在成都青羊区某旅馆内发现犯罪嫌疑人吴小景的踪迹,令人遗憾的是,当专案组民警赶到该旅馆时,吴小景已经离开,抓捕工作再度陷入僵局。此时,带队领导汤扁当即决定,分成两个小组分头开展工作,一组人员继续在旅馆周围坚守,一组人员外出寻找线索。

坚守人员连续30多小时未合过眼,直到13日18时,

线索组传来消息,嫌疑人吴小景在锦江区一旅馆内登记住宿。专案组民警喜出望外,迅速向该旅馆集结。为吸取第一次抓捕未果的教训,专案民警在旅馆对面的另一旅馆内开了一间房,密切关注嫌疑人吴小景房间内的动态。通过侦查发现,嫌疑人吴小景房间内只有3人,另外有1人外出未归,为避免打草惊蛇,专案组民警没有贸然行动,而是在旅馆周围布控,等待时机。19时,嫌疑人吴小景、黄某从房间内走出,汤扁大队长立即带领2名民警进行跟踪。20时,从旅馆传来消息,先前外出的王某已回房间。这时,汤扁大队长果断下令:行动。安排在茶楼和旅馆的两组民警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同时行动,几名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

连夜突审成功破获团伙诈骗案

在成都,专案民警对嫌疑人吴小景一伙进行了连夜突审。据嫌疑人吴小景交代,1991年其在老家四川南部县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因经营不善,企业连年亏损,欠下190多万元的高额债务,公司于2007年宣布破产。吴小景为躲避巨额债务,从成都来到重庆,邀约其原公司职员、南部县老乡黄某、王某,重庆渝北区人罗某等4人一起研究“一夜暴富”发财的方式,他们最终决定以卖假药的方式诈骗钱物。

此后,这几人组成“诈骗公司”,由吴小景当老总兼策划师,先后在成渝两地作案17起,诈骗财物49万余元。该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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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内容分类:政策解读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2014/9/29 10:33:4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老年人权益保障途径及方式

老年人权益保障途径及方式 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步伐的加快,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价值观念、精神信仰、社会控制和社会保障等都处于重建的过程之中,社会生产力还不是很发达,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步调与人口老龄化状况不一致甚至严重脱节,保障老年人权益日渐成为一个需要引起全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且已成为影响中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思想渊源和现实基础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思想渊源 人道主义道德基础。保护老年人权益,可以在源于17、18世纪的西方人道主义思想中找到诠释,从而构成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一切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的道德基础。人道主义基于人性构建起一套完整的道德系统,认为人是平等、自主的,人人有权利得到社会平等的关心和尊重[1]。即每个人都享有最基本的人道平等,不论其社会地位、宗教信仰和生活环境如何,均享有与他人同样的生存权利;均享有人的尊严,并且这种尊严应得到充分尊重;均有追求自由平等、自我发展、自我决定,以获得幸福生活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则归于两类基本的权利:一是自我的权利,包括生存、健康、居住、休息、安乐等;二是相互的权利,主要是工作、教育、参政以及享有获得社会福利与人道服务的权利[2]。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本质上也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个人与社会都有责任维护对方的生存和发展。在这种相互依赖、相互帮助的关系中,从道德要求出发,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反之,能力越小,责任越小。老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其能力的减弱和损耗远非一般社会群体,因此在法律设计上,

出于实体公平和正义的考虑,在以老年人为一方构建的社会关系中,必须为其提供更多的保护和倾斜。保护社会中的弱小群体,保障其生存条件和各项基本权利,是一个民主、进步、文明、和谐的社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持续发展的社会须积极开展的基本工作。这既是一种道德立场,也是一种道义选择,对老年人权益予以特别保护,正是源于这种思想。社会契约理论基础。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看,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其权益保护具有浓厚的社会契约基础。社会契约论关乎在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里,应当如何分配个人基本权利、社会财富和自由,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对待社会弱者(包括老年人)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增强社会综合治理、实施惠民财政、保护社会弱者的哲学基础。包括对老年人在内的弱势群体保护,可在“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怎样的理想社会”的立足点上找到其理论支点。社会契约的目标理想是为利益冲突中的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的支点及合乎契约精神的社会治理模式,以解决平等和自由的安置及弹性空间,解决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冲突与排斥[3],从而在自由、平等地位得到确认的社会主体之间,依据公平的合作条件达成协议的政治生活中,使那些因为自身条件或社会原因等因素还没有获得充分自由、平等地位的弱势群体得到合理的救助。因此,社会契约论关于理想社会的构建,为我们完善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弱势群体保护,全面、系统、深入地诠释弱势群体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实基础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实基础可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二是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内在要求。就前者来说,中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行列,人口老龄化对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由此,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的构筑问题也就异常复杂。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不仅是解决人口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及答案已校对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是指___B_______的公民。 A 55周岁以上 B 60周岁以上 C 65周岁以上 D 70周岁以上 2.国家建立和完善以_D___为基础、____为依托、____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①社区②机构③居家 A ①②③ B ②③① C ③②① D ③①② 3.每年______A____为老年节。 A农历九月初九 B公历九月九日 C农历五月初五 D公历五月五日 4.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__B________。A保险费用 B护理 C住房 D生活费用 5.老年人与____A______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A配偶 B子女 C兄弟姐妹 D近亲属 6.国家建立_____C_____,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A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B社会保险制度 C养老保险制度 D老人补助制度 7.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_____C_____。

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 B政府补助A.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C获得法律援助 D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8.国家鼓励地方建立___D_______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A 60周岁以上 B 65周岁以上 C 70周岁以上 D 80周岁以上 9.《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_____B_____起施行。 A 20XX年7月1日 B 20XX年7月1日 C 20XX年9月1日 D 20XX年9月1日 10.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A ①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③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④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二、多项选择题: 1.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___ABC_______。 A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B发展老年事业 C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D老有所乐,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 2.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讲话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讲话稿 深圳市芳草地社工中心--------司法社工杨振亮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增长最快(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平均每年以3%的速度持续增长,80岁以上高龄老人以年均5%的速度递增)的国家之一,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我国在1999年已成为老年型的国家(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有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经达到1.67亿,其中80岁以上的老人达1899万,而且这些数字还在快速增长。根据科学测算,全世界60岁以上人口的占比将翻倍,从11%增长至22%。预计在同一时期内,60岁及以上老人的绝对数量将从6.05亿增长到20亿。本世纪中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4.4亿左右,约占亚洲老年人口总数的36%,占世界老年人口总数的22.3%。因此,对于不断繁衍的人类社会而言,重视和关心老年人,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古老而又沉重的话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2000年至2050年之间, 根据卫生部的统计,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1.8亿,而且每年还以500万-800万的数量不断增加,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慢性疾病问题、医疗保健以及老年生活质量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挑战。我们国家已经呈现未富先老时代。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老年人受到了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照应和赡养。然而,家庭的小型化、独生子女的普及化,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变为"小皇帝"和几代人的中心,尊老、敬老、养老观念也就越来越淡漠,因而在一些地区、一些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人口老龄化已成大势的情形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以法律为盾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杜绝此类事情的出现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了。今天的讲座主要讲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过程(略讲)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级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所以没有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该法。1978年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1980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共六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有四个特点:即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提倡老年人积极养老;强调家庭养老和社会保障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从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老年人权益保护

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这些法律条文只是对老年人基本需求,即生存性需求的保护,而随着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年人注重发展性需求和价值性需求越发明显,面对这种发展状况,这些举措显得不够具体,不够完善,因此就目前老龄化进程的现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显得迫不及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可以说是一次全面的修改。法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 法条从50条增加为85条,新增单列“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为三章以突出对老年人优待与帮助,完善敬老与养老,保障老年人获得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 老年人享有那些合法权益? 1、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老年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第一句话就讲: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包括国家帮助和社会帮助两个方面。 国家的帮助包括: 一是28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二是29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据我了解今年的农村新型医疗保险额每人是530元,个人与村集体出资200元,余下的330元由街道、镇出10元,区财政出320元;就是政府出大头、个人出小头,而报销最高限额可达到70%。 三是30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失能程度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四是31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扶养人(或有无能力),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意思就是要对其进行“五保”、“低保”和进行困难补助。五保就是吃、住、穿、医等完全由国家和集体包下来,低保370元/人,全部由政府负责。 五是33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如政府发放公交车IC卡、对60周岁老年人发80元/人的基础养老金;对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分别发放110元、140元、500元的高龄补贴;对实行计划生育后的老人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等。如独生子女父母到60周岁后,生男的补贴老年全年960元、生女的补1200元。34条还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社会的帮助包括: 一是35条规定: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如各级慈善总会发放困难补助金等; 二是36条第二款规定:负有抚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享受遗赠后,应该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2、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 新《老年法》第四章、第五章两章自37条至59条共23条都讲这个权利。这两章是新《老年法》新增的内容。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37条)。 第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如老人协会活动室、日照站、康复中心等服务设施纳入配套设施规划,政府要逐步加大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子

老年人法律知识法讲稿 陈茵 台湾师范大学教授曾仕强对易经——第八讲卦有何用的讲解,对“子曰:吾十又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句话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吾十又五而志——意思是说人应该在十五岁左右的时候确定自己以后有做什么而去努力学习与行动,三十而立——意思是人在三十岁左右的时候应该确定自己做人处事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上去做事,四十而不惑——人到了四十岁左右对自己在做什么、该做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目标,没有迷惑。五十而知天命——到了五十就懂的自己现在的处境等都是自己以前所做事情的结果,而不是自己的命运的安排。六十而耳顺——六十岁了对待周围的事情不要用自己的观念去理解,不要对新事物、新观念觉得都不符合自己行为。七十二从心所欲——七十岁了就顺应自己的意愿去做事情了。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我们有关老年人的一些合法权益,以及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的权利。现在将老年人的七大项权利,阐述如下: 一、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析家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侵犯老年人对财产处分权的事例仍时有所见。比如一位老人患病请子女交手术费,却被子女要求以更改遗嘱、交出房产作为交换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 80岁的黄老伯有3个儿子、1个女儿。5年前老伴过世后,黄老伯的身体每况愈下,就轮流在几个孩子家生活。黄老伯不想一直再“流动”下去,于是就和最小的女儿商议,在小女儿家安度晚年,把房子留给小女儿。没想到,房子过户给女儿后,女儿以种种理由阻止父亲住在家中,一心想把父亲送进养老院。而3个儿子得知此事后,也纷纷与父亲翻脸。黄老伯陷入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 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 单位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 正确答案只有一个)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基础 是:() A.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B. 宪法 C. 民法 D.婚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年施行。 A、1996年 8月 29日 B 、1996年 10月 1日 C 、1997年1月1日 D 、1997年3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 是指周岁以上的公民。 A、五十 B 、五十五 C 、六十 D 、六十五 4 、国际上通常的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 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 于老龄化社会。 A、9% B、 10% C、 11% D、 12% 5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的劳动。A、体力 B 、脑力 C 、力不能及 D 、过重 6、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 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

A 、政府补助B、社会捐助 C 、法律援助D、个人资助 7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 料老年人。 A 、家庭B、单位C、政府 D 、社会组织 8、发展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A 、居家养老 B 、社区 C 、家政 D 、护理 9、发扬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 人。A、敬老养老B、爱老助老 C 、邻里互助D、邻里关心 10、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 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 A 、社会补助B、社会救助 C 、社会援助D、社会资助 1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某些方面 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优待和照 顾的范围。A、纳税B、游览 C 、乘坐公共交通 工具 D 、参观 12、国家建立,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A、养老保险制度B、社会保险制度C、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D 、老人补助制度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

老年人法律知识法讲稿 陈茵 台湾师范大学教授曾仕强对易经——第八讲卦有何用的讲解,对“子曰:吾十又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句话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吾十又五而志——意思是说人应该在十五岁左右的时候确定自己以后有做什么而去努力学习与行动,三十而立——意思是人在三十岁左右的时候应该确定自己做人处事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上去做事,四十而不惑——人到了四十岁左右对自己在做什么、该做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目标,没有迷惑。五十而知天命——到了五十就懂的自己现在的处境等都是自己以前所做事情的结果,而不是自己的命运的安排。六十而耳顺——六十岁了对待周围的事情不要用自己的观念去理解,不要对新事物、新观念觉得都不符合自己行为。七十二从心所欲——七十岁了就顺应自己的意愿去做事情了。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我们有关老年人的一些合法权益,以及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的权利。现在将老年人的七大项权利,阐述如下: 一、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析家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侵犯老年人对财产处分权的事例仍时有所见。比如一位老人患病请子女交手术费,却被子女要求以更改遗嘱、交出房产作为交换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 80岁的黄老伯有3个儿子、1个女儿。5年前老伴过世后,黄老伯的身体每况愈下,就轮流在几个孩子家生活。黄老伯不想一直再“流动”下去,于是就和最小的女儿商议,在小女儿家安度晚年,把房子留给小女儿。没想到,房子过户给女儿后,女儿以种种理由阻止父亲住在家中,一心想把父亲送进养老院。而3个儿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治讲座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治讲座讲稿) 法治讲座――老年人权益保护(讲稿)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一、侵害老年人权利的现象 (一)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 专家指出:直接占有老年人的现金、房产、存折、债券、股票、抚恤金等,成为近年来侵占老年人财产的一种趋势。面对“赖账”的不肖晚辈,老年人该如何保护自己?前不久,上海市闸北法院判处了一例侵占老人存款的案例。判决许某还其母吴老太钱款4.1万元。几年前,75岁的吴老太回安徽老家居住。临行前,女儿许某说想帮她保管其在上海的银行存折、邮政储蓄存折和身份证,以免老人不小心丢失。想想有理,老人便同意了。没想到仅过了几天,许某就取出本息挪作他用。老人去年才知道这件事,催要了近一年,女儿就是拖着不还,直到引出这场官司。(案例1、2) 在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75%以上的老年人未向子女要借据,这样就造成子女赖账有恃无恐,老年人的官司因为手中没有借条而取证艰难。 老年人对子女应该多一点戒备之心,应该增强对一些借口和欺骗行为的识别能力。借款行为发生时不打借条是老年人的致命弱点,这看起来是对家庭成员的信任,但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生存法则。 (二)对老年人人身权利的侵害 受长期封建思想影响,继父、继母的权利在许多人心里常被忽视。社会学家指出,这种痼疾在现代社会中已总体减少,但是因为现代社会竞争的加剧、生活压力的增加,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及答案 已校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是指___B_______的公民。 A 55周岁以上 B 60周岁以上 C 65周岁以上 D 70周岁以上 2.国家建立和完善以_D___为基础、____为依托、____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①社区②机构③居家 A ①②③ B ②③① C ③②① D ③①② 3.每年______A____为老年节。 A农历九月初九 B公历九月九日 C农历五月初五 D公历五月五日 4.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__B________。 A保险费用 B护理 C住房 D生活费用 5.老年人与____A______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A配偶 B子女 C兄弟姐妹 D近亲属 6.国家建立_____C_____,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A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B社会保险制度 C养老保险制度 D老人补助制度 7.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_____C_____。 A政府补助 B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

C获得法律援助 D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8.国家鼓励地方建立___D_______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A 60周岁以上 B 65周岁以上 C 70周岁以上 D 80周岁以上 9.《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_____B_____起施行。 A 2012年7月1日 B 2013年7月1日 C 2012年9月1日 D 2013年9月1日 10.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A ①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③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④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二、多项选择题: 1.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___ABC_______。 A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B发展老年事业 C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D老有所乐,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 2.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_ABD________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A尊重 B关心 C照料 D帮助

老年人权益保障讲课稿(讲课稿)

退休职工权益保障宣讲资料 ————授课人龚剑斌大家(上、下午)好: 我国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至今颁布已有15年了,十几年来,立法部门和政府机构以《宪法》为依据,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努力构建围绕老年人养老、医疗、生活和照料服务、权益维护、精神文化等方面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使得老龄事业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得以在法律的保护下蓬勃开展,大量的维权和有效的执法事实,一方面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强调要加强道德和法制建设,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掀起学习老年法,宣传老年法的热潮。 在全社会宣传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提高全体全民的道德素质,调解家庭关系,促进和谐,老少共荣,是全社会充分了解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家庭,社会和单位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增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要求全社会增强这方面的意识,(我们)作为老年人,更应该知道,自己的哪些权利应该受到保护和不许侵犯。下面我就以案释法,让大家了解到,法就在我们的身边,要具有维护权利的意识。 1.婚姻家庭与继承 (1)常回家看看是子女义务? 背景:70多岁的王奶奶有一儿三女,均已成家立业。老两口上

了年纪后,儿女们一直不定期地给他们赡养费,有时还会带他们到公园里散散心。可是最近几年,王奶奶的几个儿女都推说工作太忙,很少再回家探望老人,就连去年春节、中秋节儿女们也都没有回家。 这变化让王奶奶老俩口十分伤心。“要说不孝顺,儿女们并没少给我们赡养费,可他们就是不愿常回家看看。我们这心里空落啊!”王奶奶逢人便说。邻居劝她说,精神赡养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给了钱,他们就尽到了责任,其他的事不能强求。”王奶奶心里也认同邻居的说法,但长期见不到儿女的她,孤独感日益加重。赡养老人,子女当真可以只给钱了事? 说法: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见,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从法律层面上看,满足老人必要的精神需求,进行必要的看望或探视,不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不限制老人追求精神生活的自由等,都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对拒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老人完全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2)房屋居住权子女说了算? 背景: 2001年,陈老伯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的二室一厅住房,与儿子共同居住。2007年7月,陈老伯的儿子和女友准备结婚,但苦于无钱购买婚房。陈老伯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房子迟早是儿子的,陈老伯于是来到房产交易中心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了儿子。两个月后,结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稿 各位:大家好!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2013年末的统计数据,全世界共有70.56亿人,其中1亿人口以上国家只有11个,(中国13.54亿、印度12.1亿、美国 3.15亿、印尼2.37亿、巴西1.94亿、巴基斯坦1.82亿、尼日利亚1.66亿、孟加拉1.54亿、俄罗斯1.43亿、日本1.28亿、墨西哥1.12亿),按照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即成为老年型国家的国际标准,我国在1999年就已成为老年型的国家。根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提供的数据, 2013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突破2亿,占总人口的14.9%。2亿老年人口数,已超过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总人口数,目前人口总数超过2亿的只有4个国家。人口老龄化将对我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一项关乎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任务。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绝大多数老年人受到了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照应和赡养,过着幸福的老年生活。然而,家庭的小型化、独生子女的普及化,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变为?小皇帝?和几代人的中心,尊老、敬老、养老观念也就越来越淡漠,在一些地区、一些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以法律为盾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杜绝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事情的发生显得越来越重要了。今天主要学习五个方面的内容:1立法过程和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必要性;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3家庭对老年人的基本权利保障;4常见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5老年人的维权渠道。 一、立法过程和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必要性 立法过程。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级的第一部法是《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

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意见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紧密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认真落实各项老年法规政策,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大力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全面提升“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水平,促进全县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落实措施 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 1.监督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保障老年人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依法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 强化社会保障与服务 2.8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3.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4.组织医疗机构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康档案,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 5.落实高龄津贴制度。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于400元,90—9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80—89周岁无固定收入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 6.按照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利用闲置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办公场所等改建养老机构。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社区人口规模在1—万人、—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上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老旧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必须在2020年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农村幸福院建设标准原则上占地不少于2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逐步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实现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全县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 7.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鼓励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8.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对于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各镇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采

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方案

大连市老干部大学金州新区分校 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方案 大连市老干部大学金州新区分校 2013年6月13日

大连市老干部大学金州新区分校 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方案 以下是我校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标: 为老年人提供一流优质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让老同志们能老有所乐、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继续实现自我社会价值,为创建富庶、美丽、文明大连做出新贡献,感受老年幸福在学习。 二、活动任务: 1. 扩大招生范围,降低入学门槛,为更多的老年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2.创造轻松愉悦的学习环境,提高老年学习的幸福感。 3.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和热门课程,吸引学员积极参与,增加老年学习的趣味性。 4.做到服务热情规范、周到细致、诚实守信,尽量满足学员们的合理需求,让学员们感受到老年学习的幸福。 5.公开为老服务优待事项和服务承诺,严格兑现承诺。 三、活动办法: 1.成立“敬老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 金州新区老干部局局长兼市老干部大学金州新区分校校长于忠福同志,高度重视此次活动,成立了“敬老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并提出“老年幸福在学习”的口号,号召所有工作人员微笑服务,把以无限的工作热情积极投入到敬老、爱老的工作中,为老同志提供优

质、细心的服务。 2.扩大服务对象 为了让更多的老同志能够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我校的招生对象由仅为机关和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扩大至全社会的老年同志,为更多的老同志提供学习和活动的场所,让老年人在大学里找到新的人生目标,结交新的朋友,感受学习的乐趣。 3.创造轻松愉悦的学习环境 教学不能给学员任何精神压力是我校的一大特色。一方面,教师的教学用语专业化、亲民化,对学员的学术性问题耐心引导。另一方面,不采取正规学校那种严格的考试办法,教学成果的检验从老年人的实际出发,采取简单有效、灵活多样的形式。如各种书画、摄影展、成果汇报演出等,增加学员的学习动力、树立自信心,营造一种轻松、愉悦的学习氛围。 4.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 组织学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学员们的老年生活是大学的一项重要工作。我校在重大节日期间会举办各种书画、摄影展,在走廊和教室内长期张贴并组织合唱团和舞蹈队演出。 5.以学员为本,全心全意为学员服务 每年学员们对本学科软、硬件方面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大学都会针对其有效性和可实施性,尽量予以采纳和改善,让学员的学习生活更舒心、更快乐、更幸福。 6.设立“敬老文明号”监督台并公布投诉监督电话

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 问题及对策 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2007-02-06 12:27:15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的规定,老年人是指周岁以上的公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规定,一个国家老年人占总人口以上的,这个国家就进入老化。据此,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法律、家庭已经老年人自身十分关心重视的问题。 一、老年人权益被忽视和被重视的过程。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

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立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故未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婚姻法。文化大革命的年,一些地区、一些个人在所谓“破四旧,立四新”的口号下,抡起了践踏老人合法权益的拳头,致使一些老年人的子女以及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没有尽或没有较好的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还有一些赡养人不明白什么叫赡养义务,什么叫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年底,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小平同志第一次提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自此,老年人的

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社会、法律的高度重视。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老年人是国家的财富、社会的财富,他们含辛茹苦为国家、社会、子女奋斗了几十年,步入老龄后还在发挥着余热,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得到了保护和重视,绝大多数赡养人对老年人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但不尽赡养义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家庭还相当严重,其表现: ⒈赡养人赡养意识缺乏。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在通常情况下,赡养人是老年人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从两个层面明确了赡养人:即通常情况下是子女,特殊情况下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

2019年最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9年最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在一个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年轻的时候为国家建设作出了贡献,到老了丧失劳动能力时却遭到儿女的嫌弃。如何才能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保护呢?小编将为大家带来“▲2017年最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希望能借此唤醒年轻人爱护老人之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

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 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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