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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租使用情况说明

无租使用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我公司于2012年6月21日上报常州地税房产税税源登记表,就自有房屋、出租房屋、承租房屋项目做零申报,现就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我公司(常州市天义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无自有房产,亦未有出租房屋情况。现公司办公用房为租赁使用,出租人为公司股东,由于目前公司处于半歇业状态,故出租人未收取相关租赁费用,我公司办公用房实际为无租使用。

特此说明。

常州市天义化工有限公司

2012年6月26日

汽车租赁协议及相关情况说明(模板)

汽车租赁协议及相关情况说明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出租人将 1 辆车租给承租方使用,车牌牌号是: ,VIN号为:。 二、租期为天,自年月日时起至 年月日时止。 三、租金每车每租期(天)为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本次租车费用由负责支付,并需在租期截止后7日内支付。租车期间所用燃油费用、车辆充电费用、停车费用、过路(桥)费用等由承租方负责。 四、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用于。承租方拥有调度权,并需保证租期内车辆的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符合我国行车规范,不得破坏车辆的整体性,不得私自更换或拆卸车辆各项部件。 五、出租人权利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出租人不承担由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任何责任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全部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并妥善完成后续安置及处理。

3.承租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出租人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即合同签订人)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4.出租人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六、承租方权利义务 1.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 2.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承租方拍摄宣传视频工作需要的驾驶过程;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妥善保管和爱护租赁车辆、车辆部件以及相关车载设备;配合出租人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如因使用不当导致损坏应照价赔偿,出租人有权在车辆归还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车辆自身出现的各项故障向承租方提出索赔(不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故障)。 4.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5.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合同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6.承担由于违反本条2至5款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7.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承担丢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深圳房屋租赁合同

深圳市房屋租赁 合 同 书 (住宅)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双方当事人签署时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的租赁合同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在签订合同前,出租人与承租人需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证明其享有出租权的不动产权利证书、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同时: 房屋受他人委托代管出租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房屋系转租的,转租人需向次承租人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材料。 (2)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以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在附件一《补充条款》中加以约定。 5.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各当事人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6.本合同解除或本合同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赁面积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7.本合同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充分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并自愿按合同约定严格执行。 特别提示:出租人应当就合同重要事项对承租人尽到提示义务。承租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风险。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性的判断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性的判断 一、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消防法》第11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1)出租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违反《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0条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不论是合同法还是《解释》均未将此种情形规定为合同无效情形。 (2)根据《解释》第8条第(三)项规定,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应当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是,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有解除权。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城镇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正规房屋租赁合同书(官方版)

编号:QJ-HT-0698 正规房屋租赁合同书(官方 版) In order to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ign contracts to ensure tha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not harm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正规房屋租赁合同书(官方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保证权利双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文档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正规房屋租赁合同范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情况 房屋坐落于 .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12个月,出租方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及抵押金的交纳方式

每月租金为元,承租方一次性交付12个月租金元. 承租方缴纳元抵押金,用于房屋内水,电,煤气等生活费用及家具家电等设施的抵押.承租方负担承租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房屋租赁到期后,如无拖欠费用,抵押金返还.承租期间如果损坏室内设施或家具家电,赔偿金从抵押金扣除,抵押金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需要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在合同规定的承租期限内主动终止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出租房,否则,出租方不予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 第四条违约责任 1.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押金不予退还: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缴纳外,应支付租金总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4)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年租金总额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解除租赁合同声明

解除租赁合同声明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说明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情况说明 合同审查审批相关部门及领导: 由资产管理中心承办,我厂与盘锦辽河油田金宇混凝土构建有限公司于20XX年1月23日签订的LHYT-SGcYc-20XX-zL-669号《房屋租赁合同》,签约额为壹拾万零陆仟肆佰贰拾柒圆整(106427.00元整)。租赁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因承租方作业项目部隶属于辽宁辽河油田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由于乙方业务人员把签约单位名称错误使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特此申请解除该合同,重新签约租赁合同,价款不变。 特此说明! 资产管理中心 20XX年2月9日 篇二: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地址: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甲、乙双方于年(下称“租赁合同”),乙方向甲方承租位于号商铺(下称“该商铺”),租赁期限自200X年01月01日起至200X年12月31日止。现因乙方于200X年12月31日撤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租赁合同的解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自于年月01日起解除,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于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自行终止。 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计算说明如下: 三、乙方在该商铺所进行的固定装修归甲方无偿所有,由甲方自行处置。但乙方在租赁期间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200X 年01月01日前将该设施设备搬离该商铺。乙方逾期搬离的,视为乙方的违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搬离时不得损坏商铺和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物品,否则,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四、乙方应在年月01日前向甲方移交该商铺及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物品,并经甲方验收和书面认可;逾期不移交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导致的甲方全部损失(包括甲方因不能按时向新的承租方交付该项商铺而承担的违约责任),但由于甲方原因导致逾期移交的情形除外。由于乙方租赁期间装修或其它原因造成该商铺受到破坏的,乙方须赔偿因此经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五、因乙方未履行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乙方缴纳转名服务费¥0。缴纳200X年01月01日前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 律效力。

合同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与失效

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与失效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 房屋租赁期限最长20年的解释: A、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B、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1)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无效: A、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原则无效。 B、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有效。 (2)违法的临建筑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A、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

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原则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有效。 B、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原则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3)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无效: A、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B、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无效: 出租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6个月内提出异议的,出租人可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认定转租合同无效。 (5)租赁期限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简洁版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如下: 一、该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型_________,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房屋质量良好。 甲方提供设施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期共____个月,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上海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一、甲方将座落在上海市的建筑面积为㎡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使用。 二、租期从201 年月日起至201 年月日止(共计:年月)。 三、乙方每月日前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租房押金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违反本合同条款之行为,甲方必须将押金全部退还给乙方。五、乙方在租赁期间实际使用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及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 六、乙方必须依约按时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5%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则乙方不负责任,并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甲方可提供的家俱及家电设备如下(或另附清单说明): 1.水,电,煤气; 2.电话 3.淋浴器 4.空调 5.彩电 . 6.冰箱 7. 洗衣机 8.家具 . 9. 其他 . 十五、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租赁合同情况说明

租赁合同情况说明 百度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租赁合同情况说明》的范文,感觉很有用处,重新了一下发到百度。 篇一:租赁合同遗失说明情况说明兹有深圳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年月日,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我司不慎遗失租赁合同。 特此说明!深圳有限公司年月日篇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延期的说明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延期的说明越秀区国税局:兹有广州有限公司一直租赁我公司管理的广告城大厦三层房用于办公场所。 由于我公司管理的此物业属军队物业,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五年有效期至年月日到期。 目前,我公司正在续办租赁许可证,手续已递交相关单位,思想汇报专题待批复。 鉴此,我公司管理的广告城大厦所有物业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情况说明)续签需等到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批复完毕方可办理,敬请相关部门给予理解!此致敬礼!广东广告城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十月十七日篇三:关于耕地租赁协议真实情况的说明函附件一关于土地租赁合同真实情况的证明玉林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我村委愿意就广西玉林市双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我村第组组长,代表位农户签订的《租赁土地合同书》(亩旱地流转合同)作出以下说明:一、《租赁土地合同书》由我村第组户农户委托与广西玉林市双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签订,是出租方真实意愿的表达。

本次旱地流转面积共计亩(详见合同附件《委托书》),地块位置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旱地非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流转的土地权属关系清晰,出租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流转期限是年月日至年月日,土地的流转期限未超过承包期限。 三、本合同流转的耕地主要用于农业经济作物及中草药种植,范文没有改变耕地农业用途,没有破坏耕地。 四、该土地租赁合同及递交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的处理_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的处理_房屋租赁合同 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当得利); b.不同意利用的:①可由承租人拆除(承租人享有所有权);②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当得利); b.不同意利用的,将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 a.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①可由承租人拆除;②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b.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②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③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④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三、房屋租赁期间届满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 a.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①可由承租人拆除; ②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b.形成附合物的: ①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 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综上所述,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除另有约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赔偿装饰装修费用。 分享知识,欢迎下载使用!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范文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范文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 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 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 同内容应包含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所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 务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我国《合同法》第二百 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具体内容请看以下内容: 租金及支付方式 4.1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 4.2 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年□半年□季度□月度; 先付后用;第一期租金签定合同当日支付,以后每期租金提前_________日支付。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深圳市区 2、出租房屋面积共平方米。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如果有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 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1-该房屋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 )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 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 的验收依据。

房屋租赁合同以及说明

房屋租赁合同格式以及说明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出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二 . 租赁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 (一)、租赁物的名称 ; (二)、租赁物的数量 ; (三)、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 (六)、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 (七)、违约责任 除以上主要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另行约定其他条款。如,担保条款。 三. 租赁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1. 对合同主体资格未进行认真审查,对方无履约能力。 在租赁合同中易被对方利用合同漏洞进行欺诈的多为出租人。主要因为在订立合同前未对承租人的主体资格及资信能力进行审查致使租赁物无法收回或无法按期收回租金。 2.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 在租赁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 租赁合同内容中易出现的漏洞。在租赁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一般有: a. 对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约定不明确导致纠纷; b. 对标的物的使用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标的物进行超负荷、掠夺性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已无法继续使用 ; c. 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租赁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欺诈。履行中常见的欺诈主要有: a. 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付租赁物。实践中主要是迟延履行。 b. 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物的故障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为条件。 c. 承租人不按合同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 d. . 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现状。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租房协议书 房东出租人为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为乙方 甲方出租_____市_____区_____街_____巷______号____楼____套间给乙方作____使用,房租______元人民币/月,电___元/度,自来水___元/吨。有线电视费____元/月,垃圾费___元/月,院子灯___元/月,楼梯灯或走廊通道灯___元/月。电由___度开始使用,室内自来水由____吨开始使用。入住计租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按金时间:_____ 年____月____日,按金为一次性人民币_____元(壹租壹押),租约时间_____个月,(即到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止)。在租约时间_____个月里,由于乙方租住不尽如人意或甲方特殊需要,房东可以提出正当理由随时不租给乙方住,房东将提前15天通知乙方,乙方在超出15天还未退房,房东有权把房屋里乙方的东西搬出屋外,丢失或损坏由乙方自负。15天内退租将会退回按金给乙方。但乙方在租约时间_____个月里,不能因为房屋内外的原因和个人的原因而要求退租金和退按金。承租人在本套间租住不论本协议租约时间是否已满,同意注意和遵守的事项:1、按金不能当房租使用。乙方在每月_______号交清下个月房租和上个月的水电费用以及其它费用给甲方,拖交或欠交超过5天,视作自动退租,按金不退,房东有权把房屋里乙方的东西搬出屋外,丢失或损坏由乙方自负。(即使未到收租时间,只要每次水电费合计金额达到按金的30%时,房东就有权即日收取水电费,拖交

或欠交超3天则停水电处理。)锁匙_____条。出入轻手关好门。(甲方已配备2㎏干粉灭火器和80w吊风扇以及10寸金铃排气扇各一台)。 2、财物金钱数量大,请放入银行保管,丢失钱财与房东无关。甲方不保管包括自行车在内的任何车辆。 3、塑料门或木门不能打钉子,墙壁若要打钉子叫房东打。乙方没经甲方同意,对房屋打钉或打孔,乙方赔偿给甲方每孔20元。 4、任何时间,乙方人员在房屋里不得打麻将,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开大电器的喇叭等制造任何噪声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如有投诉扣按金30元/次。 5、搬动煤气瓶等含铁金属,小心碰撞楼梯及房屋内瓷片,如有撞损,乙方赔偿每处50元。 6、乙方要遵守国家法令,如果进行违法活动,视作自动退租,房东有权不退回余下未住的房租及按金,并报警处理。要配合房东以及计生、公安、消防、村治保、出租屋管理处对各人员的管理和登记,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乙方办理暂住证。 7、退租时,承租人应提前5天通知房东退租的事,否则甲方从押金中扣5天房租。 8、墙壁保持干净。不准把卫生巾、杂物(卫生纸外)倒入厕所,如有造成堵塞,乙方赔偿甲方500元。热水不能倒入厕所,以防热胀冷缩破裂,如有破裂乙方赔偿甲方500元。 9、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打孔要经房东同意,费用由承租人支付,退租时设施归房东所有。10、承租人不慎丢了锁匙或忘记带锁匙,要求房东开门,交30元/次开门人工费。 11、不准往窗外或楼梯间扔垃圾和不准乱吐痰,见到则甲方从按金中扣30元/次。12、乙方要注意熄灭烟头火种、注意不要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儿童和少年)玩火或用火、注意煤气泄漏和安全

判例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裁判态度(以民商事审判标兵深圳中院为例)

判例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裁判态度(以民商事审判标兵深圳中院为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在面对一些具体的情形是如何依据该规定认定合同无效,致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分担比例等,我们以民商事审判的标兵深圳中院为例,整理了深圳中院2015年的房屋租赁案件裁判文书,从中选出七个具有代表性的裁判结论。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案号】(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912号【案情概述】2013年8月30日,甲方(出租人)和乙方(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乙方租赁甲方的位于深圳市XX广场XX层的铺位并已实际经营。2013年11月25日,由江苏省某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工程施工联系单》,载明承租人承租的物业根据消防要求,达不到消防验收条件。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发出《市规划国土委第二直属管理局关于确认XX广场XX层相关情况的复函》如下:一、XX广场某XX层擅自将部分设备房和停车位改建为商铺,现商铺面积约3500平方米,

涉嫌改变了原部分设备用房及停车位的使用性质。二、经查,2002年11月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项目未在我局办理过XX层改变使用性质的施工图修改。【法院观点】深圳中院认为:涉案房屋是否改变使用性质、出租人对涉案租赁物是否享有使用权,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条中规定的租赁合同无效的范围。虽然改变房屋用途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案商铺在开业前也应当进行消防验收,但上述规定并非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以此认定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果上述问题属实,承租人可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就上述问题作出行政处理,至于上述相关问题是否导致承租方产生损失等民事纠纷问题,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二、出租仅取得了《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通知书》的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案号】(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523号【案情概述】2008年9月1日,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江某某出具了一份《龙岗区某某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通知书》,准予住宅施工。后该住宅由谢某某(江某某的儿媳)出租给某某公司使用。【法院观点】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所有人虽取得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龙岗区某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 地址: 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 地址: 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路弄号室;房型规格;居住面积平方米; 2.室内附属设施: A:电器:电话沐浴空调冰箱彩电洗衣机微波炉吊扇音响VCD B:家俱: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2.房屋租金:每月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支付,另付押金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一次付款计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五、其它说明: (如:入住时的水电煤字数。) 出租方: 联系电话: 承租方: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未取得产权证是否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未取得产权证是否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律师说案 坐落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路7-XX号某综合楼A(1-4)层房屋为原告更新公司出资建造,原告至今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2000 年9月16日,原告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中介代理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约定,原告全权委托中介公司负责将上述房屋对外租赁。同年9月18日,中介公司与被告博华公司签订了一份《中介协议》,该协议约定,中介公司将原告委托其出租的上述房屋介绍给被告,并收取被告中介服务费30万元。同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将鲁谷东路7-XX号某综合楼A(1-4)层,建筑面积为2300平方米的房屋租借给被告使用,一次租断价格每平方米2000元,租期自原告交付被告钥匙之日起25年;在租赁期内,被告有权自行决定将上述房屋转租他人。该《协议书》对付款方式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均作了约定。 《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先后给付原告房屋租金140万元。2000年12月15日,被告与大丰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被告将上述房屋中的第三层建筑面积为585平方米的房屋转租给大丰咨询公司使用,转让年限自2001年1月1日至2024年6 月30日止。同年12月28日,被告与陈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将上述房屋中的底层,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房屋转租给陈某某使用,转租年限自2001年1月至2024年6月30日止。被告对上述房屋中的第四层部分房屋进行了装修。20

06年,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判令被告迁出。 以案说法 原告诉称:石景山区鲁谷东路7-XX号某综合楼A(1-4)层房屋系原告出资建造。2000年9月18日,被告明知原告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即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上述房屋租借给被告使用。因原告至今未能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且约定的租赁期25年超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故要求确认该《协议书》无效。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认定租赁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目前房屋已经租给案外人,因此本案不但涉及原、被告的实体利益,还牵涉到其他第三人,考虑到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市石景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于2000年1月6日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诉争房屋的建设。2001年1月12日,石景山区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某监督站对诉争房屋的工程质量作了核验,结论为符合合格等级。现诉争房屋已由被告另行出租给案外人。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适用法律确认诉争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书-超详细-附房屋交割单和证件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身份证号: 房产证号: 房屋租赁许可证: 房屋产权人: 承租人(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位于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大写:)平方米,为室厅卫户型,房屋类型为(商品房、廉租房、房改房、集资房、经适房等),房屋于年交付使用,产权年。 甲方保证出租房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纠纷或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清算并承担相关责任,若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则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条房屋租赁用途 (一)租赁用途:住宅用房。

(二)双方证件类型:签订合同当日,出租方应出示房产证原件、房屋租赁许可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承租方出示个人身份证原 件;合同签订后,出租方提供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需标注 “仅供房屋租赁使用”),承租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 证件的复印件,并将上述复印件作为附件二附加到至合同。 注:如出租方非房屋产权人,则出租方还需出示产权人的代理 委托书,并移交复印件。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四)租赁期,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叁拾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

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解读】临时建筑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根据形势的客观需要,

房屋租赁合同经营场所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方将座落在房屋,间平方米,租给承租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按每年元人民币,交纳时间于每年月日交付。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毎隔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

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前款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房屋的,负责赔偿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坏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条件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工商部门备案。 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5、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7、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们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占用房屋一方当事人支付房屋使用费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对于房屋使用费的标准,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同时还可以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房屋是否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如是否存在断水断电等影响当事人正常使用的情形;(2)当事人是否已经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了房屋,如合同虽然无效,但当事人已经按照约定用途在租赁房屋从事经营行为;(3)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 二、当事人对于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不能仅根据出租人的口头表示,还应当结合出租人的事实行为来判断。如出租人在事实上已经实际利用了装饰装修物,则应视为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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