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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分析

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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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分析

—以“唐福珍案”为例

郑书宏卢宇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胡昌明违法建筑一案,因胡昌明前妻唐福珍自焚身亡,在各大媒体吵得沸沸扬扬。该事件系各种复杂因素所致,涉及方方面面,现笔者仅从法律层面对本案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介绍:

1996年8月,胡昌明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后,在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面积达16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用于企业经营。此后,胡昌明对所建房屋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2007年8月,成都市决定修建市政道路金新路。为保证金新路施工顺利进行,金牛区有关方面多次与胡昌明沟通,要求其自行拆除该建筑。考虑到历史因素,金牛区有关方面拟给予适当补偿,但胡昌明拒绝接受,并提出了800多万元的要价。2007年10月2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胡昌明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事先通知书,10月29日,又给他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令胡昌明在2007年11月3日24时前拆除。胡昌明未予理睬。2009年4月10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胡昌明建筑实施拆除,遭到其前妻唐福珍组织亲属多人暴力阻挠执法,该次执法行动终因唐福珍采取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的极端方式相威胁、为避免意外情况出现而终止。2009年 11月13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对胡昌明建筑实施拆除。

法律分析:

本案虽因拆迁工作引发,但实质上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是依据规划及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胡昌明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并将其拆除而引发的纷争。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是否是适格主体、胡昌明的违法行为是否因时效而应免于处罚以及其是否有权实施强制拆除。下面,笔者就该争议焦点分别进行分析:

一、限期拆除建筑决定的性质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限期拆除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六类行政处罚措施,限期拆除并没有归为其中之一,但是该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因此,考察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应当考察是否有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同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也对限期拆除做了明确规定。

据此,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限期拆除已经明确被规定,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其性质属于行政处罚。

二、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作出拆除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之合法性分析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胡昌明兴建房屋应当获得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同时根据该法律的规定,未经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限期拆除。据此,根据该法律之相关规定,规划部门是有权对胡昌明违法建筑行为作出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2003年,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四川省成都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制定了《成都市城市管理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法局依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以上相关规定,金牛区城管执法局行使该行政处罚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关于本案行政处罚的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经过一定的时间之后,便会依法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行政处罚时效分为追究时效和执行时效。所谓追究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和其他有处罚权的组织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出这一期限,则不能再行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前述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胡昌明是于1996年8月,在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后,但在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违法修建的。对其违法行为是否已经过了追究时效的认定,关键在于其违法建筑的行为是否“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但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认定本案中胡昌明违法建筑的行为是否“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关键在于,能否将胡昌明违法建筑行为建成的房屋的存续状态作为认定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依据。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得很明确,是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两年的追究时效。本案中,胡昌明于1996年实施修建行为且其违法修建行为已经完成达十多年之久,因此,其追究时效已经届满。至于该违法建筑存续的事实,只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只有产生该结果的行为被认定违法并被撤销之后,其结果能才能被否定,因此,违法建筑的存续不能作为认定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依据。至于,城乡规划法,因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能作为评价胡昌明的建筑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但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

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不论其行为的发生时间,均可被要求限期拆除。因此,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本案中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并没有届满,行政机关仍旧可以对其进行追究。

四、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实施强制拆除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划分大致有以下三种: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可选择的行政强制执行。可选择的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某些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选择自力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就本案而言,《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分别对强制执行的主体进行了规定。其中,《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前述规定分别规定法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以及经政府批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前述法律规定之间发生冲突。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行政处罚法》之间的冲突而言,前者颁布于1992年,后者颁布于1996年,前者属于行政法规,后者属于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属于上位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属于下位法,二者冲突之时,应当以上位法为准。而就《行政处罚法》和《城乡规划法》而言,前者

是专门规范行政处罚的一般法,《城乡规划法》则是规范城乡规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的特别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适用情形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该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而本案中,《城乡规划法》并不能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金牛区人民政府无权责成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实施强制拆除等措施。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城市道路建设中的预定公物制度

刘建昆城市道路的修筑工程,在世界各国均为公益事业。而道路工程往往涉及对土地及其地上物的征收。作为唐福珍案发生背景的,正是成都市有关方面修筑城市道路的行为。

台湾地区的“公共设施保留地指定”,相当于法国的“公共道路划界”,日本的城市规划土地征收中“事业认定”(项目认定)。法国正规的征收程序,在行政阶段包括事前公共调查、批准公用目的、具体位置调查和作出可转让决定四个步骤,王名扬认为:公共道路划界实际上是一种“更方便更迅速的公用征收方式而没有采取公用征收的正常程序”。因此,公共设施保留地的有关制度整体上也可以作为征收的一个步骤加以研究,而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征收的前置程序。其特点是:

1.在城市规划区,依据城市规划的抽象行政行为作出。台湾地区《都市计划法》规定:“都市计画地区范围内,应视实际情况,分别设置左列公共设施用地:一、道路……”;法国“根据城市规划而实施的划界,不限于道路的调整和改进,也适用于新道路的开辟。”

2.行政机关得对该地块实施建筑许可管制,并辅以警察权力打击违法建筑。在法国“为了国有道路和高速公路的建设和改良,可以指定保留的土地,对保留土地不发给建筑许可证。”“行政机关在领发建筑许可证时,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台湾地区《都市计划法》第五十一条:“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不得为妨碍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继续为原来之使用或改为妨碍目的较轻之使用。”台湾还专门制定了《都市计画公共设施保留地临时建筑使用办法》。在日本经过项目认定后所有权人“其自身变更土地房屋的形态,新建、改建或增建或者大修房屋时,事先需要得到都道府县知事的批准。否则不能请求相应部分财产的补偿。”

3.原土地所有者负有建设上的不作为义务。台湾地区《都市计划法》第四十一条:“都市计画发布实施后,其土地上原有建筑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区规定者,除准修缮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第五十一条:“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不得为妨碍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继续为原来之使用或改为妨碍目的较轻之使用。”在法国“上面已有建筑物和围墙的土地,……划界计划立即发生

另一种效果:这个不动产因划界而负担一种衰退的役权(servitude de reculement)。就是说,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者对于建筑物只能维持,不能加固以延长其存在的期间。”在日本“自项目认定告示发布之日起,任何人未经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禁止在项目设立地上从事会导致土地房屋形态改变等明显影响项目运行的活动。”

4.条件成就后进入征收程序。在法国“在建筑物因衰退而摧毁,或因衰退造成危险,由行政机关命令摧毁时,该不动产成为光地,自动地成为道路的一个部分。”不动产所有者取得光地的补偿金。“如果行政机关急需进行道路改建,或者不动产所有者愿意趁早转让时,行政机关和所有者可以协商移转所有权,或由行政机关采取公用征收方式取得所有权。”日本则“自项目认定告示公布之日起,项目设立人就因此获得了裁决申请权。项目设立人可以在此之后的1年之内,申请相应土地房屋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的征收委员会作出征收裁决。”

在台湾地区《都市计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供公用事业设施之用者,由各该事业机构依法予以征收或购买”。公共设施保留地的是否设置期限曾有过争议。1988年修正的《都市计划法》取消了原有的期限规定,1994年大法官释宪亦认为:“无从单独对此项保留地预设取得之期限,而使于期限届满尚未取得土地时,视为撤销保留,致动摇都市计划之整体。”但是遥遥无期的征收,在台湾久为诟病。

从中也可见,虽然有急缓之别,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上,大陆法系立法例倒是具有相当的一致性。

违章建筑的定义、处置以及拆除程序

违章建筑的定义、处置以及操作步骤 〖违章建筑定义〗 一般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和设施。 分类 (1)违背规划型,即没有获得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比如明珠小区车库就属于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2)非法用地型,即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而为的建筑。比如化工厂职工宿舍就属于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建设。 (3)不当施工型,即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或者虽有施工许可但未按许可范围进行施工的建筑。比如国门金街旧边防大队德圣苑项目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且未按照规划要求施工。 (4)擅自搭建型,即在已有的建筑物基础上未经审批而搭建附属设施,或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正常结构或者通常使用功能而形成的建筑。比如个别小区搭建门斗(大圐圙门斗)、泰和家园车库上搭建鸽子窝等。 (5)临建超期型,即在审批所规定的存续期届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比如步行街、迎宾小区西侧售楼部 (6)其它类型,即在用地、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划、建筑和土地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总结【五篇】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总结【五篇】 现在办建筑证很难,就有很多的违法违章建筑,那么大家知道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总结吗?以下是辑为您整理的“拆除 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总结”,供您参考。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总结【一】 一、违法建设监管查处工作 一是建立分片监管查处机制,将镇域划分为六个片区,在严格执行违法建设监管日常巡查制的同时把违法建设巡查控管 的责任主体落实到每一个执法中队队员。 二是强化村(社区)干部监管责任,我镇与村(社区)签定了违法建设目标责任书,成立违法建设村(社区)巡查控管队伍,所属村(社区)、组均有专人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控管工作,按每年4000元∕村安排工作经费,同时按照目标责任书规定,对村(社区)干部本年度的违法建设监管工作收取1000元保证金。 三是建立规划建设保证金制度,参照黄水镇经验,结合我镇实际,建立了收取规划建设保证金制度,标准为规划区内200元/㎡,规划区外100元/㎡,以审批建筑面积为准收取;对于违反

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建房户缴纳的保证金用于其违法建筑的拆除;对于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建设的业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全数返还。截至目前,我镇已收取规划建设保证金49户。在规范建设秩序的同时,力争从源头杜绝新增违法建设的产生。四是建立施工责任监管举报牌制度,为秉持公正、公开执法理念,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我中队首创施工责任监管举报制度,对镇域内办理了国土用地手续和乡村规划许可证,经过建管部门放线的建设户,我中队在其建设地点设立施工责任监管举报牌,将建设业主审批建房地点、层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监管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喷绘在举报牌上,力求实现违法建设监管全民化。 五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积极监督,凡镇域区内的任何违法建设,除日常巡查发现外,还让广大的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举报之中,举报信息一经核实,举报者将得到500—20XX元的奖励,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拆除。 截至8月,我中队对发现的违法建设下达各类文书共计181份,其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55份;《停止建设通知书》60份;《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66份,做到了违法建设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 二、拆违执法工作 今年以来,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中队配合县拆违办、规划、国土、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分别在3月和8月进行

谁说违章建筑必须拆 这几种违建可以不拆除 看你的情况是哪种

谁说违章建筑必须拆?这几种违建可以不拆除,看你的情况是哪种? 文章导读:提到违章建筑,就能联想到“拆除”两个字。事实上,不是所有违章建筑必须一拆了之的。在有些情形下,违章建筑可以暂时不拆除,或者根本不必拆除。今天我们聊聊这个话题。 一、违章建筑有哪几种类型? (一)未经批准在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并且该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的。 (二)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没有按照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三)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五)未经批准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人行道等土地上搭建的棚亭、房屋等。(六)自建房屋,也就是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二、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分为几个步骤呢? (一)先要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 (二)进行催告。 (三)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四)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决定。 (五)对社会的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公告限期拆除。 (六)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时,才能进行强制拆除。 三、所有的违章建筑必须拆吗?这四种情形可以不拆除。 1、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如果部分拆除建筑物,会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或者整体拆除建筑物会影响相邻建筑物及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在这种情形下,违章建筑可以不拆除。

2、现有技术条件无法实施拆除的。 由于建筑的特殊性,或建筑物所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根据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无法实施拆除的违章建筑,也可以不予以拆除。 3、拆除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有些违章建筑,拆除之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拆除之后,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违章建筑可不予以拆除。 4、通过改正或补办手续,由“违章建筑”变成“合法建筑”的,所涉建筑可不拆除。 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取得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以及前期土地相关的手续,并且可以通过改正或补办一定的手续来获得最后的《房屋建设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补办手续,应该给予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机会。如果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没有房产证,或者没有建筑工程的相关规划手续,因为取得了一定手续,但是证照并不完备的情况,是可以补办延续的。 原创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楚林

对拆除违法建筑的思考

对拆除违法建筑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建设进入大变迁、大开发、大发展的重要时期。与此同时,由于受利益的驱动和大量人口涌入的市场需求,大量未经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批准、私占土地擅自建造的违法建筑随之也不断出现,并呈蔓延泛滥之势,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环境卫生、公共安全和市容景观。一定程度上,违法建筑成为了脏乱的源头、纠纷的诱因和安全的隐患。这些违法建筑的存在与现代文明要求和集镇形象极不协调,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驶,成为城乡管理工作的难点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依法整治违法建筑,拆违还路、拆违治脏、拆违增绿是新形势下加强集镇管理和环境建设的必然要求。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违法建筑的出现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客观环境和历史根源。整治违法建筑,必然将触动和影响一部分人的利益,可能引发不满情绪和抵触行为。因此,对整治违法建筑,必须思想上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整治违法建筑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因此对违法建筑的整治刻不容缓。 一、认识违法建筑思想要统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拆违气氛 古人说:天下事有难易乎?为之,则难者亦易矣;不为,则易者亦难矣!

整治违章建筑之初,总会有人说,“拆违”这浑水不好趟,弦外之音,是说想打破违法建设这一利益壁垒谈何容易。如今,违法建筑层出不穷,如果能让想建者不建,违建者自拆,那么违法建筑的整治工作会开展得更容易些。因此,整治违章建筑首先要充分开展宣传工作,必须让广大的居民群众清楚得认识到违法建筑是一种处于持续违法状态的行为,要让违章建筑者知道不能存在一种幻想或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将楼建起来,造成既成事实,时间长了就可以免于拆除。其实绝大多数违章建造者都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须知:违法建筑在任何时间都是违法的,政府执法部门在任何时间都有权要求拆除。而由于是违法建筑,拆除后造成的损失,自然也就由违法者自己承担。如果知晓了这些,对于想建者而言,能使他们望而却步,对于已造者而言,是一个应当汲取的教训。 如果通过这样有效的宣传工作,就能把拆违行动变成单位和个人的自觉行动,并且尽可能争取更多的“自拆户”,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不到最后时刻,不放弃对任何一户的说服教育,尽最大努力争取自拆,以减少强拆可能带来的不必要冲突,在全社会形成自觉抵制违法建筑的良好氛围,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如8月15日,我队配合**分队在对**地区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前,对违章当事人作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在拆违当天,除50平方米的违章建筑

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方案

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方案 关于对xx乡某村某队某姓村民建设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圈舍、院墙)进行拆除的方案 为了有效打击和遏制xx乡某村某队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保障我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及广大群众的公共利益,现结合我乡整体规划及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此强制拆除工作实施方案。 一、违法建筑基本情况 ⅹ年ⅹ月ⅹ日,我乡接到举报,查实xx乡ⅹ村一户房屋(围墙)正在进行建设。经调查核实,当事人:ⅹⅹⅹ,性别:ⅹ,身份证号:ⅹⅹⅹ,家庭住址:ⅹⅹⅹ。该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现建设情况,手续办理情况。 县规划建设局于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对此违法(违章)建筑行为进行了认定,认定情况。认定结果:此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为违法(违章)建筑。 乡政府与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已下达强制拆除通告,并决定于ⅹⅹ月ⅹⅹ日对当事人违法或违章建筑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强制拆除时间、地点、方式及车辆安排

1、强制拆除时间: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ⅹⅹ时ⅹⅹ开始。 2、地点:xx乡ⅹⅹ村ⅹⅹ队。 3、方式:人工与机械相结合。 4、车辆安排:1辆清运车,3辆其他车辆。 三、违法建设拆除现场指挥人员 总指挥:xxx(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副总指挥:xxx(乡人大主席) xxx(乡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长) 成员: xxxⅹⅹ村村长 xxx乡党政办副主任 xxx乡安监站站长民宗专干 xxx乡林管站站长 xxx县规划建设监察大队xxx中队中队长 xxx乡土地所所长 xxx乡环卫站负责人 xxx乡派出所所长 xxx乡卫生院院长 成员单位:xx乡政府、村两委、规划建设站、派出所、司法所、管区执法中队、土地所、环卫站、工商所、旅游办、卫生院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拆除违章建筑演讲稿

拆除违章建筑,共建美好家园 尊敬的各位领导、评委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谁不希望赫章的蓝天湛蓝如镜,谁不希望脚下的大地绿草如茵,谁不希望身边的湖水清澈明净,谁不希望眼前的阳光灿烂如金。是啊,花朵有个希望,希望天空给他阳光;白云有个希望,希望风儿带她一起飞翔;蜜蜂有个希望,希望四季都有花香;而我也有个希望,希望我的家乡赫章漂亮美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拆除违章建筑,共建美好家园》, 近年来,由于人们的乱搭乱建,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违章建筑的危害很大。 一是危害公共安全。违章建筑通常偷偷摸摸进行抢建,房屋质量没有保障,选址随意,布局零乱等等,这些都对居住者及周围邻居的人身财产安全都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二是影响城市建设,破坏城市形象。在城市改造建设过程中,违章建筑当事人将此作为与政府讨价还价的筹码,导致改造建设难度增大,成本提高。 三是增加城市管理难度。违章建筑会带来大量的外来人口,导致部分居住点污水横流、垃圾成堆、臭气冲天,环境卫生、火险隐患和社会治安问题非常突出。 四是影响了政府威信、形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恶性循环,造成连

锁反应,导致了违章建筑的扩散,后患无穷。 同学们,我们是 21世纪的主人,我们要共建美好的家园,坚决抵制违法违章建筑,虽然我们还是小学生,但是我们热爱家乡,希望家乡变得美好,我们没有理由袖手旁观,我们没有理由麻木不仁,作为有理想、有道德、有作为的青少年,我们应率先行动起来,共建美好赫章。 拆除违章建筑、共建美好家园,要从一点一滴做起,更要从我做起,从美化我们的校园开始。 作为小学生,为了我们的家园绿水青山;为了我们的家园天人合一;为了我们的家园成为魂牵梦绕之地。虽然我们不能亲手拆除违法违章建筑,但是我们可以向我们身边的人宣传违法违章建筑对社会、对生活、对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让我们“小手拉大手”人人争做“宣传依法建筑标兵”。让我们身边的人都能主动做到呵护我们的家园,善待自己的母亲。同时,要以“人一之我十之,人十之我百之”的精神,带动身边的人们积极行动起来反对违法乱建,夜以继日,持之以恒,拆除违章建筑战役的成功将指日可待。 “蝉噪林愈静,鸟鸣山更幽”建设文明的号角正在祖国大地声声吹响,我们的今天正如初夏,显示着勃勃生机,我们的明天将如盛夏浓墨重彩如火如荼。拆除违章建筑,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民心工程”。尽管任务艰巨,困难重重,但压抑不住我们提升居住质量、追求美好新生活的激情,阻挡不住我们优化环境、加快建设家乡的步伐。我坚信,只要文明建筑队伍中有我,有你,有他,我们共同努力,我们祖国的天会更蓝,水会更碧,环境会更舒适,家园会更美好!谢谢!

对违章建筑管理的几点思考

对违章建筑管理的几点思考 ——拆违控违创和谐承诺践诺促发展 XX镇应把创先争优活动与阶段性重点任务相结合,党员干部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消除建筑安全隐患、规范辖区建设管理为公开承诺事项,以开展拆违控违专项整治行动为抓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优化发展环境。 一、思想入手,干部带头 一抓基层党组织履责。XX镇应强化“抓党建促拆迁”的理念,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创先争优活动融入拆迁控违等重点工作中,着力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建设。镇相关领导带头落实分片监管责任,定期到所联系社区(村),分析控违拆违情况,研究对策措施,督促统筹联系协调好各部门,实施对口服务,加大整治工作力度。 二抓领导干部带头和党员承诺践诺。要求机关党员干部、社区群干专干及村两委班子成员带头自查自纠,发现自己存在违章建筑行为的应做好及时拆除,做好带头作用。各村(社区)党支部对辖区内违章建筑分类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对辖区内违章的心中有数,组织党员把“我为拆违出一份力”作为公开承诺内容,分片包户,重点联系拟建户、在建户,严防严控违章违法建设。 三抓政策宣传抓氛围营造。一方面通过宣传单、宣传栏、宣传车等形式向居民、企业宣传建房审批制度、拆违法规政策,打消违建念头,同时村委应做好辖区内困难户的解困工作,防止因困难导致违章的出现,从源头上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对占道经营商户、乱堆乱放等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发放宣传单,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做出整改,对不改者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二、聚合力量,群防群治 机关各办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踊跃参与,增强整治力度、扩大整治范围,在打拆违控违的硬仗中创先争优。全镇

拆除违法建设预案

依法拆除违法建设XXX的 工作预案 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势头,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依法拆除XXX为及时、快速、稳妥的做好拆除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一、依法拆除目的 依法拆除XXX以维护城乡规划法的严肃性,保障我县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实施。 二、依法拆除原则坚持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快速反 应,果断 处置的原则。 三、违法建筑基本情况 经调查、查证,证实XXX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 XXX已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决定书及行政强制拆除公告,现法定程序已完,已具备依法予以拆除条件。 四、依法拆除时间、地点、方式及物资配备 1、依法拆除时间:年月日 2、集合时间、地点:

3、方式:机械拆除 4、物资配备:220 大型挖土机2 辆、50 大型铲车2辆、大 型吊车2辆、物品运输车4辆、救护1 辆、消防车1辆、垃圾清运车4 辆、警车(扣押阻碍公务人员)、警戒线、摄像机(3 部)、干粉灭火器(2 个)、扩音器等。 五、拆违实施程序 1、现场指挥进行拆违动员,提出工作要求、纪律要求及注意事项。 2、工作人员及时到位,设置警戒线,如遇现场抵制或出现过激、暴力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控制,强行带离现场。 3、工作人员及时切断水、电等设施。 4、拆除实施单位进行物品清理、登记、摄像,安排工作人员迅速将房屋内的物品搬离现场。 5、乡干部对实施现场进一步对物品进行清查,核实无误后由乡负责人向现场指挥报告。 6、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现场指挥下达拆除命令。 7、机械及拆卸人员实施拆除。 8、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在拆除违法建筑中出现当事人突发心脏病等突发疾病或者受伤、自残的,由乡政府工作人员负责协助救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严重的在采取必要救护措施后,立即送至医院。如遇群众围观起哄、拍摄的情况,由乡工作人员、村干部出面进行及时制止、劝说、教育。如出现恶意谩骂,进入现场不听劝 阻,阻挠拆违工作的滋事 人员,对采取恐吓手段或极端措施阻挠拆违的非法人员,公安人员立即对其进行制止,并带离现场。

对于解决存量违章建筑及基于大数据应用来解决违章拆除先后顺序的一些思考

对于解决违章建筑存量统计问题及基于大数据应用来解决 违章建筑拆除迫切程度问题的一些思考 一 近期,随着温州市关于“三改一拆”工作的逐步落实推进,违章建筑存量问题一直是市区两级政府比较关心的问题。作为一名基层的一线执法队员,在这里就该违章建筑存量的统计问题谈一下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随着区局今年网格化工作的开展,意味着区局直接将日常考核工作直接对准了执法队员个体身上。而随着外部执法环境的不断变化,要想考核不失分,每个队员必须面对大量的市容管理问题及耐心细致的做好每一件投诉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就我负责的水心社区为例,作为一个老城区内的老社区,水心社区包含人口将近2万,其中还包含一个水心城中村、一个水心农贸市场、一个水心路皮革市场,除去日常的市容管控工作外,还要同时定期做好餐饮企业台账更新、燃气安全检查等工作,另外需要帮助社区做好各类疑难事件的处理工作。所以,队员很少一个充足的时间去统计辖区内的存量违章问题。 二、违章建筑的认定和统计调查工作需要执法队员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基础,至少是能看得懂规划类图纸。而很多队员的专业学科背景是非规划类的,就我个人而言,我是车辆工程专业毕业的,一般的CAD图纸还能明白,但是有些航拍图及特定坐标系的图纸我就看不明白了。所以,这就造成了调查统计工作进度

的迟滞缓慢。 正因为以上两点个人分析的原因,我在此提出以下自己的看法: 区局可否将拆违经费拨出一部分用来聘请一支专业的具有专业规划学科背景的调查团队(例如规划设计院),并与此团队签订一份委托调查的合同,在合同内详细明确双方的委托内容及任务需完成的期限,期限满后则由区局组织人员对该团队的调查统计结果进行抽样调查,以抽样调查反馈得来的正确率来确定最后此团队能获得的佣金数额。如此一来,不仅能够确保调查人员拥有扎实的专业背景,得出较为权威的调查结果,也能够因此将中队队员从浩大的存量调查工作中解放出来以更好的投入到日常的巡查管控及投诉处理工作中去。 二 我们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情,很多规划类的投诉违章建筑需要拆除,但是拆违时候总会有个先后顺序,哪些违章建筑需要先拆,哪些违章建筑可以缓拆,我们在拆除工作中如何界定违章建筑的存在的危险程度。在这里我向大家推荐一本我近期刚看过的书《大数据时代》。作者在里面就介绍了美国地方政府处理“非法改建”问题采用的一种新的方法。换在我们国内,即可理解为利用当今计算机强大的处理分析能力,我们可将城市里的所有建筑列入一张表上,然后输入来自不同机构的数据集,譬如将建筑类型、修建时间、救护车访问次数、犯罪率、火警出警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违章建筑的确认主体、确认标准、确认程序、拆除程序等问题的探讨 首先我们应该搞清楚什么是违章建筑?在了解违章建筑的概念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建筑物?建筑物,是指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那么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由于违章建筑具有不合法的特征,所以处理违章建筑也有自身的特征,建章建筑通常情况下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

探讨拆除涉水违章建筑行政处罚中的难点和疑难问题

探讨拆除涉水违章建筑行政处罚中的难点和疑难问题 作者:朱善督 为确保“三改一拆”和“五水共治”工作顺利开展,近期,各地水利部门加大对涉水违建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建设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以及对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进行清除。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行政法律体系日益健全,政府行为已纳入法治轨道。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已成为政府及其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如今在拆除涉水违章建筑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事实认定错误(行政相对人的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违法法定程序或法定程序不到位,今天针对上述几个重要的难点和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一、拆违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认定 对我们水利部门来说违章建筑系“违反了《水法》、《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设的临河建筑物和构筑物”。违章建筑一旦发现,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到拆除违章建筑物行政处罚案件中,若要准确作出拆违行政处罚决定,首要的前提就是准确认定违章建筑行为人。若所涉违章建筑经过装修、改建或交易的,因涉及多个产权人或行为人,确定违章建筑违法行为人应当通过以下方法:对

违章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进行勘验,对违章建筑的相邻人、实际使用人以及所有权人进行调查询问,而后分析违章建筑物的实际物理状况、建筑物演变情况并结合调查询问笔录,排除上述证据中的冲突之处,才可以准确确定违法搭建行为人。 二、拆违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保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上述法律规定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比须要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或者将视为程序违法。 有的地方发现违法建筑后,当事人采取回避、躲闪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如何充分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法定权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所作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一个专门程序行政机关公告程序,这里的公告是针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而提出的特殊程序要求。就是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违法建筑现场和公共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公告期届满了,还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予以催告,不能因为发布了公告就不再履行

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分析

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分析 —以“唐福珍案”为例 郑书宏卢宇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胡昌明违法建筑一案,因胡昌明前妻唐福珍自焚身亡,在各大媒体吵得沸沸扬扬。该事件系各种复杂因素所致,涉及方方面面,现笔者仅从法律层面对本案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介绍: 年月,胡昌明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后,在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面积达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用于企业经营。此后,胡昌明对所建房屋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年月,成都市决定修建市政道路金新路。为保证金新路施工顺利进行,金牛区有关方面多次与胡昌明沟通,要求其自行拆除该建筑。考虑到历史因素,金牛区有关方面拟给予适当补偿,但胡昌明拒绝接受,并提出了多万元的要价。年月日,成都市金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胡昌明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事先通知书,月日,又给他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令胡昌明在年月日时前拆除。胡昌明未予理睬。年月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胡昌明建筑实施拆除,遭到其前妻唐福珍组织亲属多人暴力阻挠执法,该次执法行动终因唐福珍采取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的极端方式相威胁、为避免意外情况出现而终止。年月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对胡昌明建筑实施拆除。 法律分析: 本案虽因拆迁工作引发,但实质上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是依据规划及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胡昌明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并将其拆除而引发的纷争。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是否是适格主体、胡昌明的违法行为是否因时效而应免于处罚以及其是否有权实施强制拆除。下面,笔者就该争议焦点分别进行分析:

一、限期拆除建筑决定的性质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限期拆除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六类行政处罚措施,限期拆除并没有归为其中之一,但是该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因此,考察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应当考察是否有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同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也对限期拆除做了明确规定。 据此,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限期拆除已经明确被规定,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其性质属于行政处罚。 二、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作出拆除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之合法性分析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胡昌明兴建房屋应当获得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同时根据该法律的规定,未经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限期拆除。据此,根据该法律之相关规定,规划部门是有权对胡昌明违法建筑行为作出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年,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四川省成都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制定了《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

拆除违法建筑操作规程

拆除违法建筑操作规程 为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力度,预防和处理好在拆违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推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一、拆违行动的前期工作 (一)完善执法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动前,拟执行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图》(见附件)所列条件,必经程序依法履行完毕。 (二)现场分析研究。各城区执法局或案件承办单位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对强拆建筑地点进行现场踏勘,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填写《拆违前安全隐患现场踏勘分析表》(见附件),罗列出安全隐患,综合分析相关情况及周边环境,集体确定拆违时间、拆违工作安排、制定《集中拆违行动预案》(见附件);跨区域执法确需增援的由所辖城区执法局(大队)向市局提交《跨区域执法报告》(见附件),经批准后确定参加拆违人员及装备。 对集中拆除的违法建筑,要在做好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重点了解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及社会背景,各城区执法局或承办机构负责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策或处理意见。 (三)拆违前的宣传动员。拆除对象与拆违时间确定后,案件承办单位应向当事人下达《强制拆除告知书》,告知其自行拆除或腾空房内物品。告知书应依法送达给违法建设当事人本人或直系成年亲属签收,当事人拒签的,送达人可以依法留置送达。各城区执法局、执法中队在限拆期限内应当主动和相关职能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联系,发挥其熟悉违法业主及周边环境的优势,采取多种渠道反复耐心劝导,以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尽可能动员其自行拆除。 (四)制订实施预案。在拆违行动的三天之前,牵头部门应带领拆违行动指挥人员到现场逐个进行踏勘和分析,具体分析安全隐患(见附件),制定拆违工作方案和防暴排险措施,确定被拆违法建筑四周应清场及警戒的安全范围,包括建筑内外和周边人员疏散范围及财产搬离范围。 特别应注意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对于这类物品能搬走的应全部搬走,不能搬走的应注意避开。要了解内外电线、水管、煤气管道接入接出情况及隐埋电线、管道等,找到各类电线、水管、煤气管道所有的接入接出点,并作记录。要全面分析建筑结构隐患,如建筑物本身及相邻建筑物的墙体质量、跳台质量、内天井、共墙搭墙、地面铁钉、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和新旧房屋连体等。还要进一步分析并确定各个违法建筑的拆除施工作业方案,并应根据拆违方案,分析拆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隐患,如违法建筑倒塌时对各个方位的瞬间冲击;加层违法建筑倒塌时楼层是否能承受;拆违时砖头、玻璃等可能外飞的情况;民工进退及拆违过程人员走动而产生的各类安全隐患等。另外要根据违法建筑户主身份的家庭情况及邻居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暴力抗法隐患。最后要检查拆违行动法律程序是否到位,动员程序是否到位。上述各类情况汇总后,制定拆违预案,并确定对策。拆违预案应提前传送市局执法科备案。拆违预案要发至拆违行动各小组、拆违施工队、公安保障人员和各配合拆违行动的其他单位。 (五)委托施工单位。组织大型拆违行动确需委托施工单位的,应当与其签订拆违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拆违合同书(含安全责任)前,应先审核其法人资质和队伍素质,符合条件的方可签订合同。 二、拆前行动的动员及分工 拆违行动之前要召开拆违动员会,由拆违行动总指挥全面讲解拆违预案内容及注意事项,核实参与执法的人数和公安保障力量及民工人数,确定好拆违行动集合的时间与地点,明确各工作组组成人员和职责。1、现场指挥组:由城区执法局负责人及执法、法规等相关科室、执法中队以及辖区办事处、居委会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城区政府、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也应参与),主要负责拆违行动方案的制定、人员装备调度、行动布置和拆违实施的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 2、宣教记录组:由违法建筑所在地办事处、居委会相关人员和城管局法规部门、具有执法取证经验的城管队员组成,负责拆违过程中的法规宣传,对相对人及围观人员教育,对拆违行动拍照、录像等工作。 3、人员清理组:由公安保障人员、城管执法人员组成(可指定一个执法中队担任),主要负责清理拆违场

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

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 所谓的违章建筑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认定违章建筑的前提是:(1)有权认定的机关,只能是市政规划管理部门;(2)要有法律法法规的依据。有关城市违章建筑的问题可以说由来已久,我国各地方政府对违章建筑的处理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1年的《拆迁条例》中“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是: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不予补偿。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置时,并非全部拆除不予补偿,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对依法应当拆除的,予以拆除并不予补偿;对于拆迁公告前可以补办手续的违章建筑或手续不全的房屋等,则应查明事实,妥善处理,应予补偿的则予以补偿。 ●城市房屋拆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置步骤在拆迁中,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其步骤如下:(一)查明事实阶段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拆除违章建筑法律程序是什么1、建筑时属违章建筑,但经过城市土管、规划部门的罚款处理后,责令其补办手续后,房屋所有人已补办了有关手续,仅因为房屋属拆迁范围,房屋产权证暂停办理而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如果房屋产权证早已补办到手或使用欺骗手段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不属本文研究范围。 ●对违章建筑的执行程序对违章建筑的执行,既要遵照对合法房地产执行的程序进行,又要顾着其特殊性的一面。一、查封1、确认财产归属 ●违章建筑行政处罚阶段的主要程序1、经群众举报或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章建筑的存在后,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违章

全市违建建筑拆除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建设,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消防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开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现在开始,集中120天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为保证此项行动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拆除违法建筑、创造优良环境、建设美好家园”为主题,通过拆除违法建筑,带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打造省北部区域性中心城市。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协调、检查和督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违办),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的执法行动。 市拆违办下设宣传报导组、督查组、信访组、安全保障组和拆迁组。 三、拆除范围、重点及目标 (一)拆除范围及重点。 未依法经住建、国土等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均属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和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1.在城市主次干道、主要出入口以及其它道路两侧建设的违法建筑; 2.占用城市广场、绿地、交通设施、防火通道、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和在城市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违法建筑; 3.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上建设和楼体外扩建的违法建筑; 4.居住区内擅自搭建、设置的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 5.城市重点工程、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6.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抢建、搭建的违法建筑; 7.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

某某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工作实施方案

×××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镇城市规划管理,全面遏制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建筑的批复》的指示,现决定依法对×××辖区内的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 (一)执法主体:×××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人民政府。 (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责成×××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建筑的批复》。 二、强制拆除领导工作小组 此次强拆行动由×××镇政府牵头组织,成立由×××担任总指挥,×××担任副总指挥,由镇拆违办、规划、国土、综治、宣传、派出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领导工作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镇党委书记、×××)

副总指挥:×××(镇党委委员、×××) ×××(镇党委委员、×××) 现场指挥:××× 成员:×××、×××、×××、×××、×××为确保拆除行动顺利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分5个组,分别负责各项工作。 (一)现场指挥组 组长:×××组员:民兵应急分队队员30名(其中10名为女性队员)、城管队员20名、工人10名职责:在强拆实施前完成警戒范围内的清理工作,维护强制拆除现场的秩序,组织相关人员完成对违法建筑内的物品进行清理和对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确保现场拆违工作有序开展。 (二)现场政策宣传组 组长:××× 组员:×××、×××、×××、×××、××× 职责:在拆除现场向群众讲解国家关于合法建设和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强拆实施前后做好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向群众介绍城关镇关于古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规划,引导群众合法地建设和用地。 (三)宣传报道组 组长:××× 组员:×××

拆除违章建筑工作报告两篇

拆除违章建筑工作报告两篇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准备的是拆除违章建筑工作报告两篇,希望能满足大家的阅读需求,看完后有所收获和帮助。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篇一: 20xx年x月x日,区委组织对xx镇xx村x组进行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拆除对象是两栋违法建筑(一栋二层,约100㎡;一栋四层,约900㎡,共计约1000㎡),根据区委安排,出动人员情况区直部门100人、乡镇280人、警力100人,共计480人,由区委xx书记带队、xx主任及相关领导参与,零晨6:00准时到达集合点,根据预案要求,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局长做出部署,分组进入拆违现场,一组负责护送挖掘机、一组负责组织其他人员徒步进入。顺利到达现场后,7:30点拆除工作正式开始,当地农户远距离观看了整个拆除过程,经过3个多小时的努力,12点之前,拆除工作全面完成,14点,所有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完毕。此次拆违工作在预计时间内提前完成,对违法违章建筑的控制起到关键性作用,在撤离时虽然有当地农户进行过阻止,有些不合理要求,在区委领导、**镇领导的劝说下,得以安全撤离。 一、根据实际考察,我区违法违章建筑存在以下问题:

1、受地域影响,农户对违法违章建筑认识不到位,违法违章建筑多,组织强拆的难度大。 2、各乡(镇)、办事处对违法违章建筑,宣传不到位,控制不到位。 3、各乡(镇)、办事处对违法违章建筑重视力度不够,这是导致违法违章建筑增多的主要原因。 二、为了更好地开展控违拆违工作,特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1、出台管理办法 研究制定《农村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控制引导及奖励实施办法》和《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对规划区外及规划区内各乡(镇)、办事处的农村新建、改建和扩建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建房。 2、制定、落实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制定“国家公职人员及村干部管理和参与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对打击违法违章建筑工作开展中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职人员及村干部管理和参与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3、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力量

拆除违法建筑操作规程

拆除违法建筑操作规程为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力度,预防和处理好在拆违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推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一、拆违行动的前期工作 (一)完善执法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动前,拟执行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图》(见附件)所列条件,必经程序依法履行完毕。 (二)现场分析研究。各城区执法局或案件承办单位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对强拆建筑地点进行现场踏勘,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填写《拆违前安全隐患现场踏勘分析表》(见附件),罗列出安全隐患,综合分析相关情况及周边环境,集体确定拆违时间、拆违工作安排、制定《集中拆违行动预案》(见附件);跨区域执法确需增援的由所辖城区执法局(大队)向市局提交《跨区域执法报告》(见附件),经批准后确定参加拆违人员及装备。 对集中拆除的违法建筑,要在做好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重点了解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及社会背景,各城区执法局或承办机构负责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策或处理意见。 (三)拆违前的宣传动员。拆除对象与拆违时间确定后,案件承办单位应向当事人下达《强制拆除告知书》告知其自行拆除或腾空房内物品。告知书应依法送达给违法建设当事人本人或直系成年亲属签收,当事人拒签的,送达人可以依法留置送达。各城区执法局、执法中队在限拆期限内应当主动和相关职能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联系,发挥其熟悉违法业主及周边环境的优势,采取多种渠道反复耐心劝导,以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尽可能动员其自行拆除。 (四)制订实施预案。在拆违行动的三天之前,牵头部门应带领拆违行动指挥人员到现场逐个进行踏勘和分析,具体分析安全隐患(见附件),制定拆违工作方案和防暴排险措施,确定被拆违法建筑四周应清场及警戒的安全范围,包括建筑内外和周边人员疏散范围及财产搬离范围。 特别应注意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对于这类物品能搬走的应全部搬走,不能搬走的应注意避开。要了解内外电线、水管、煤气管 道接入接出情况及隐埋电线、管道等,找到各类电线、水管、煤气管道所有的接入接出点,并作记录。要全面分析建筑结构隐患,如建筑物本身及相邻建筑物的墙体质量、跳台质量、内天井、共墙搭墙、地面铁钉、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和新旧房屋连体等。还要进一步分析并确定各个违法建筑的拆除施工作业方案,并应根据拆违方案,分析拆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隐患,如违法建筑倒塌时对各个方位的瞬间冲击;加层违法建筑倒塌时楼层是否能承受;拆违时砖头、玻璃等可能外飞的情况;民工进退及拆违过程人员走动而产生的各类安全隐患等。另外要根据违法建筑户主身份的家庭情况及邻居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暴力抗法隐患。最后要检查拆违行动法律程序是否到位,动员程序是否到位。上述各类情况汇总后,制定拆违预案,并确定对策。拆违预案应提前传送市局执法科备案。拆违预案要发至拆违行动各小组、拆违施工队、公安保障人员和各配合拆违行动的其他单位。 (五)委托施工单位。组织大型拆违行动确需委托施工单位的,应当与其签订拆违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拆违合同书(含安全责任)前,应先审核其法人资质和队伍素质,符合条件的方可签订合同。 二、拆前行动的动员及分工 拆违行动之前要召开拆违动员会,由拆违行动总指挥全面讲解拆违预案内容及注意事项,核实参与执法的人数和公安保障力量及民工人数,确定好拆违行动集合的时间与地点,明确各工作组组成人员和职责。 1、现场指挥组:由城区执法局负责人及执法、法规等相关科室、执法中队以及辖区办事处、居委会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城区 政府、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也应参与),主要负责拆违行动方案的制定、人员装备调度、行动布置和拆违实施的组织指 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 2、宣教记录组:由违法建筑所在地办事处、居委会相关人员和城管局法规部门、具有执法取证经验的城管队员组成,负责拆违过程中的法规宣传,对相对人及围观人员教育,对拆违行动拍照、录像等工作。 3、人员清理组:由公安保障人员、城管执法人员组成(可指定一个执法中队担任),主要负责清理拆违场地无关人员,隔离不配合工作的相关当事人等。 4、物资清运组:由公证机关以及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城管执法队员组成(可指定一个执法中队担任)要负责对违法建 ,主筑中的物品证据保全公证、协助登记造册、清理(搬运)违法建筑内物资等工作。 5、现场强拆组:由违法建筑所在地城管执法中队组成,主要配合施工人员进行拆违施工,协助施工负责人搞好施工中的人员 机械调度、安全隐患排除等。 6、外围警戒组:由参加行动的城管执法队员组成,分三至四个组,成环形包围施工现场,主要负责施工现场的内层监控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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