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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析-毕业论文

目录

摘要 (1)

引言 (1)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1)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 (1)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 (1)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总结 (2)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2)

1、弥补受害方损害 (2)

2、精神抚慰 (2)

3、震慑违法行为 (2)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意义 (3)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

(一)立法现状 (3)

1、《婚姻法》第46条内容规定 (3)

2、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8-30条内容规定 (4)

3、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 (4)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立法与司法缺陷 (5)

1、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狭窄 (5)

2、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规定不当 (5)

3、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规定不完全 (5)

4、无过错的界定不明确 (6)

5、举证困难 (6)

6、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间限制 (7)

7、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与执行问题 (7)

三、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8)

(一)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8)

(二)放宽离婚损害赔偿主体规定 (8)

(三)放宽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9)

(四)明确过错的范围并引入过失相抵原则 (9)

(五)重新分配举证责任 (9)

(六)合理调整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行驶期限 (10)

(七)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与标准 (10)

总结 (11)

参考文献 (11)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析

摘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保护无过错一方的重要措施,在近年来,随着国内离婚案件的增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不足逐步显露出来。需要更全面的认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立法缺陷,并设计可行对策,不断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才能够更好的发挥婚姻法作用,维护离婚中无过错一方的权益。本文研究围绕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展开,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介绍,明确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进而结合目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分析当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内容并阐述其存在的缺陷。最后,从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放宽离婚损害赔偿主体规定、放宽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明确过错的范围并引入过失相抵原则、重新分配举证责任,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与标准等角度,对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弱势群体

引言

根据我国统计局的数据,在2001-2011年,我国国内的离婚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在2012年开始,国内的离婚率进一步增长。当前夫妻离婚表现为三个主要特征:第一,离婚者的婚龄逐步缩短,涉及到的子女扶养问题较多,且其子女年龄较小,如果不能处理好离婚后的赔偿制度立法,则无法形成对离婚后弱势群体的保护,无法发挥法律的保障功能。第二,当前我国夫妻离婚中涉外的离婚案不断增多,这就使得我国夫妻离婚后立法制度相对国外有一定不足,很难发挥法律效力维护国内弱势群体的权益。第三,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离婚财产分割等的规定都有一定的变化,可能存在无过错一方的权益无法保障的问题,这就要求加强离婚赔偿制度,进一步维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法中的一个较为重要的制度内容,这个制度在目前我国离婚率迅速增加的背景下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相对司法需求有一定不足,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缺陷,这就需要我们正确认识并解决这些问题,更好的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维护离婚自由前提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并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一方,应该对无过错一方承担一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该赔偿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等①。离婚损害赔偿以法律婚制度为基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符合法定年龄及合法婚姻构成要件,并在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结婚证方形成合法婚姻关系。

①杨田:《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的完善》,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夫妻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建立在合法婚姻基础上的,对事实婚姻和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并不适用。但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总结

一般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1)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过错方存在法定的主观故意的过错行为,该行为触犯法律和道德,应该受到法律与道德双重否定;(2)过错导致合法婚姻关系破裂,并且存在无过错或相对无过错一方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3)仅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则婚姻关系的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并且这些过程都对离婚产生的直接影响,则任何一方不得提请离婚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1、弥补受害方损害

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填补无过错受害方的损失及受到的伤害,恢复期受到损害的相关权益。在现实婚姻关系中,有过错一方的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一方的精神与间接物质权益等受到侵害,则可以依据该制度,恢复其所受的部分侵害的权益。

2、精神抚慰

无过错一方受到有过错一方行为的侵害,其精神遭受一定打击,被动的接受离婚及由此带来的损失。借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从有过错一方获得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使其精神得到一定抚慰,也可以缓解期离婚后可能出现的生活困难。

3、震慑违法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质上是通过确定法律侵权者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确保离婚中有过错一方不会因离婚获益,并保护无过错一方的权益,震慑乱用离婚自由而伤害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行为。同时,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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