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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印发《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标 签】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营改增

【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

【文 号】穗财法﹝2013﹞47号

【发文日期】2013-06-26

【实施时间】2012-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国家金库增城市、从化市支库,广州市各代理支库:

现将《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2〕28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2〕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粤财法〔2013〕9号)和《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的财政扶持资金设立、申请、受理、审核、拨付、清缴和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人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在每一纳税年度内,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我市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在一个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使该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

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

第四条 财政扶持资金实行按季申请、按季预拨、按年清算。 第五条 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二)至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时,试点企业同一纳税年度内的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

试点企业因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检查,在当月计算调整入库的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优惠。

第六条税负变化的计算: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计算期,以试点企业办理应税服务税种登记生效之日起计算,年度内未发生应税服务的月份,月平均税负增加额应连续计算。

(二)税负增加额计算公式为:税负增加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按营业税规定还原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应纳税额。

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为试点企业当月应税服务应纳税额中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为试点企业按当月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实际审批的退税额,包括出口退税额、即征即退税额和其他退税额。

按营业税规定还原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应纳税额为试点企业当月按还原的营业税应税服务收入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三)2012年11月或12月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企业,其2013年第一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应包含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日起的相关数据,并合并计算该期税负月均增加额。2013年季度内新办的试点企业,该季度税负月均增加额按实际经营的月份数计算。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负责委托各区(县级市)国税局受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的相关资料;向试点企业预拨财政扶持资金;完成每季度资金拨付工作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情况报告;组织开展年度清算,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及时根据年度清算结果向试点企业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和追缴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已审核的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统一上报省财政厅;把省、市本级按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应分担的财政扶持资金通过转移支付补助给各区(县级市)财政;根据省财政厅的财政扶持资金批复,把批复意见下达各区(县级市)财政局;汇总每季度各区(县级市)的财政扶持资金审核拨付工作情况,上报省财政厅;汇总各区(县级市)上报的年度清算结果,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与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后,依据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差额,通过年终清算向各区(县级市)财政多退少补;指导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完成本辖区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

理、资金拨付、清算和追缴等工作;负责对试点企业的相关宣传工作。

第八条国税部门职责: (一)各区(县级市)国税局受同级财政局委托受理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负责审核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协助区(县级市)财政局督促本辖区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的财政扶持资金。

(二)市国税局指导各区(县级市)国税局的受理、审核,协助区(县级市)财政局督促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财政扶持资金。

第九条地税部门职责: (一)各区(县级市)地税局审核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

(二)市地税局指导各区(县级市)地税局的审核工作。 第十条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和区(县级市)支库(代理支库)职责: (一)各区(县级市)支库(代理支库)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缴纳的税款资金入库、财政扶持资金拨付和退还等工作。

(二)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负责指导各区(县级市)支库(代理支库)做好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缴纳的税款资金入库、财政扶持资金拨付和退还等工作。

第十一条 区(县级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按月监控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市和区(县级市)财政局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对各区(县级市)支库(代理支库)办理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缴纳的税款资金入库、拨付财政扶持资金及与财政部门的季度对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财政分别设立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增加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

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由地方各级财政分别负担。其中,属于地方各级财政共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所增税负需由市、区(县级市)财政负担部分,市、区(县级市)财政分别按照试点前营业税共享分成比例负担。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共同在门户网站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2),宣传我市的有关财政扶持资金政策,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文件规定、填报表格、填表说明等)下载。有关公告、宣传单张(附件3)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要设置专线咨询电话,安排专人负责解释,并向试点企业派发宣传单张,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和企业的培训,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组织对各区(县级市)国税局、地税局的培训。

第十五条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应与各区(县级市)国税局签订《委托书》(附件4),委托

同级国税局受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应制作《受理通知书》、《限期补充资料通知书》、《退办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书》(格式见附

件5—;8),供各区(县级市)国税局、地税局在受理、审核过程中使用。其中,《受理通知书》、《退办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书》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加盖业务专用章,《限期补充资料通知书》由经审部门加盖业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申请财政资金的时限为:申请2012年11、12月和201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的,应于2013年7月1日~7月31日一并办理申请。自2013年第三季度起,试点企业按季度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的,视同放弃申请当季度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试点企业按季度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时需递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三)季度内逐月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四)季度内逐月的《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还原的进项税额等抵扣凭证)复印件;

(五)季度内逐月的《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六)季度内逐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七)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八)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或电子缴税回单、有关退税文书及收入退还书复印件等;

(九)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上述申请材料第二项填报表格一式四份,其他全部一式一份。九、十、十一项材料如无变化为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加盖单位骑缝公章(上述申请材料中前八项需要单独加盖企业公章)。

上述申请材料第二至五项填报表格的电子版(把以上电子表格设为压缩文件,并设定名称为:广州市×;×;区×;×;企业×;×;年第×;季度申请),试点企业在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的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各区(县级市)财政局指定电子邮箱。

同一纳税年度内,当季度未达到申请条件的试点企业,在下季度申请时,一并报送未申请季度的材料。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区(县级市)国税局提交申请,区(县级市)国税局应即时核对试点企业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对不符合财政扶持资金

政策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区(县级市)国税局 、地税局、财政局应按下列流程审核材料: (一)区(县级市)国税局应自受理试点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试点企业按照现行税制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审核,同时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加盖业务用章,并将受理收取的全部材料送区(县级市)地税局;

(二)区(县级市)地税局应自收到国税局转来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试点企业按照原税制规定计算营业税的审核,同时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加盖业务用章,并将审核后的材料和结果送区(县级市)财政局。

(三)区(县级市)财政局应自收到地税局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国地税审核情况的复核,根据税负变化情况核定财政扶持资金具体数额,同时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加盖业务用章,并于每季度申请截止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把本区的审核材料和结果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核时发现试点企业需补充材料的,由经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直接告知试点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并发出《限期补充材料通知书》。试点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经审部门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试点企业逾期不补充的或审核发现申请不符合财政扶持资金政策的,由区(县级市)财政局发出《退办件通知书》退回申请,不予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自收到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统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并于省财政厅批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把批复意见下达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同时抄送市国税局、地税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把批复结果通知试点企业,同时抄送各区(县级市)国税局、地税局。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负责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材料的归档留存。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上报省财政厅审核情况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按区(县级市)财政局的审核意见,把省、市本级按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应分担的财政扶持资金的90%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给各区(县级市)财政。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在收到省、市财政补助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预拨90%的财政扶持资金。待省财政厅批复意见后,市财政局在预拨次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的同时,按批复意见把当季度财政扶持资金余额补助给各区(县级市)财政。各区(县级市)财政局收到后,在向企业预拨次季度财政扶持资金时一并拨付当季度余额部分。

对于试点企业按季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金额较小的(每一年度内月均税负增加1~5万元),财政部门按年度清算后拨付。

第四章后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在全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会同区(县级市)国税局和地税局,组织对预拨财政资金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逐一进行审核,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减除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全年营业税,核定全年财政扶持资金,实行多退少补。试点企业获得财政扶持资金多于税负增加的部分,应退还财

政部门,或在试点企业下一年度的财政扶持资金中抵扣。结算工作可与第四季度资金审核拨付工作一并进行。2012年11月、12月的扶持资金纳入2013年度一并结算。

市财政局依据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与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根据已预拨的财政扶持资金差额,通过年终清算向各区(县级市)多退少补。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财税部门应组织对试点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情况专项检查,核实试点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2012年11月1日后,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适用本规程。本规程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受理、审核、预拨流程图.pdf

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有关事项的公告.pdf

3、宣传单张.p d f

4、委托书.p d f

5、受理通知书.p d f

6、限期实施资料通知书

7、退办件通知书

8、一次性告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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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衔接的通告 【文 件 号】穗劳社通告[2009]7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9-21 【实施时间】2009-09-21 【时 效 性】有效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粤劳社函〔2008〕1789号)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不含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业务衔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0月起,参保单位、参保人涉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退费、追欠、补缴、稽核、查处,及相关的行政复议、信访、投诉、咨询等相关业务请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已经参保的单位、参保人2009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缴纳。 二、为确保该项业务顺利、平稳移交,本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2009年9月26日至30日停止办理所有社会保险业务,地方税务机关在9月25日至30日停止受理所有缴费申请。 三、参保单位、参保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手续不变。

凡需在10月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或失业保险待遇、且未在9月 26日之前办理停保手续的参保人,须在11月15日之前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停保手续后,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待遇手续。 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 在进行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电脑系统切换及业务移交过程中,可能会给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暂时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请予谅解和支持。详情可拨打市地税局咨询电话:12366-2和市劳动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或登录市地税局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4717163702.html,)和市劳动保障局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4717163702.html,)查询。 特此通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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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岗位需求分别配置相应能级的人员;按能付酬是极据不同的能级付给相应的能级待遇。 第七条能力开发坚持统筹兼顾因人而异、立足长远的原则。 统筹兼顾是做到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相结合、基本业务能力与综合素质能力相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与国税发展需求相结合;因人而异是针对不同人的能力情况,作出不同的培训安排;立足长远是从干部的人生发展出发,着眼于人力资源的长期发展。 第二章能级 第八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的能级管理,按工作性质划分为四个系列;征管系列、稽查系列、信息系列、行政系列。 第九条各类人员岗位能力等级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设2个档次,中级设4个档次,高级设4个档次。共有3级十档。 初级的基本条件:基本掌握本职岗位的税收政策和专业技能,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完成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中级的基本条件;熟练掌握本职岗位的税收政策和工作制度,具有相当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能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分析,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具备较强业务素质和能力。 高级的基本条件:精通本职岗位专业政策和各项制度,知识面较宽,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2014年第2号)(中税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 (2014年第2号) 2014年7月25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我市至2014年6月30日止,欠缴地方税收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欠缴地方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欠缴税款的企业(单位) 单位:元 企 业 ( 单位)名称税务登记代 码 经营地 点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姓 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身 份证或护照号 码 欠 缴 税 种 欠税余额 其中:本 期新增欠 税 广州市环 博展览有限公司4401067418 65570 广州市 海珠区 琶洲大 道东 2-8号 1802房 罗 锦 灿 440622196212 092833 营 业 税 、 城 建 税 、 土 地 增 75,329,6 35.26 -1,386,04 4.30

值 税 、 印 花 税 、 土 地 使 用 税 广 州 南 沙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01817315 81064 广州市 南沙区 海景路 海景小 区1号 201房 黄 俊 南 420106196510 254975 营 业 税 、 城 建 税 、 印 花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60,969,0 95.75 60,969,0 95.75 广州市 黄埔区城市建4401121911 60057 广州市 黄埔区 茘香路 基3号 潘 远 文 440203195208 052000 企 业 所 得 税 、 土 地 增 49,994,6 53.86 -120,000. 0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岗能匹配操作办法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岗能匹配操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使干部的个人能力与岗位要求的最佳匹配,实现干部能级和岗位的有机结合,发挥干部工作潜能,从而达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取得最大绩效的组织目标,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制度》、《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绩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能匹配是以各岗位的工作负荷、知识技能、工作责任、和综合能力要求等要素的分析为基础,通过数理统计的方法对各岗位的价值系数作出量化界定,以此为标准,结合干部的能级,调配和使用能力达到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 岗能匹配的对象是实行能级管理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科(含)以下工作人员。 第三条岗能匹配是能级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能级评定结果的具体应用。岗能匹配工作要按照以下原则开展: 1、科学量化原则。要以科学的方法开展岗能匹配工作,以客观量化结果为依据进行岗能匹配。 2、因岗设人原则。要以实际工作的需求为出发点,按照工作流程设定岗位以及工作职责,按岗位的需求配置人力资源。 3、以能为本原则。在按岗位需求调配工作人员的过程中要结合岗位需求充分考虑个人的能力倾向和类型,用人之长。

4、沟通反馈原则。测评指标和结果要和向各级干部充分沟通和 反馈,确保工作的开展保持高参与度和高透明度。 5、系统思考原则。岗能匹配要注意系统思考,要与绩效管理办法、职业生涯规划管理等管理制度相衔接,发挥综合管理的作用。 6、动态管理原则。要根据工作的变动和个人能力的变化及时对 岗能匹配进行动态调整,使岗能匹配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 第四条岗能匹配的实施具体包括工作分析、岗位价值系数的设定、个人能力系数的设定、岗能匹配分析、岗能匹配管理等4个组成 部分。 第五条市局能级管理办公室负责岗能匹配办法的制定和解释,局属各单位能级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岗能匹配的具体操作,市局机 关岗能匹配工作由市局人事处负责。 第二章工作分析 第六条工作分析是确定完成各项工作所需技能、责任和知识的系统过程。 第七条工作分析采用问卷和面谈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就工作的职责、内容、工作方式、环境和要求五方面内容进行调研,理顺每项工作在这五方面的内在关系。 第九条通过工作分析,结合《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方案》和工作实际情况,系统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各项工作岗位进行

广州市地税社保数据核对

广州市地税社保数据核对操作指引 2013-04-07

目录 广州地税社保数据核对操作指引 (3) 一、核对时间 (3) 二、核对范围 (3) 三、核对内容 (4) 四、核对前提 (4) 五、核对流程 (5) 1.1登录 (5) 1.2单位信息核对及修改 (7) 1.3个人社保信息核对修改 (10) 1.3.1有初始化人员名册 (11) 1.3.2无初始化人员名册 (13) 注意事项: (14)

广州地税社保数据核对操作指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5号)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工作要求,2009年10月起广州市将实行社保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为确保我市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上线工作顺利进行,核对缴费单位和个人明细基本资料,特制作本指引,请广大社保费缴费单位认真对待,积极配合,遵照执行。 一、核对时间 2009年8月10日-9月10日 二、核对范围 在广州市范围内除省直社保费(在广东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参保登记的单位)和已实行全责征收试点以外的所有缴费单位。 资料所属期截止到2009年7月底。 被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为社保注销户、非正常户和失踪户的缴费单位不在这次数据核对范围。

缴纳“三农”保险(农转居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数据核对工作另行安排。 三、核对内容 核实社保费缴费单位的基本登记数据以及所属个人明细数据。主要有: 1.核对单位名称、纳税人编码、单位社保号、单位地址、社保登记状态、社保联系人、社保联系人电话、社保联系人手机、银行行号、银行代码、银行账号、缴费单位类型等单位基本信息。 2.核对个人社保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户籍等个人信息。 四、核对前提 符合社保数据核对的缴费单位接到所属区地税局税管员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取得本单位人员名册:一是登录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站下载本单位《单位职工缴费名册》;二是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下载《单位人员名册》;三是按照规定的表格自行填写本单位人员名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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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办税指南 【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办税指南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的适用范围   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适用于已经在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申领了数字证书、并且已经开通国税应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纳税人。 2. 如果纳税人已经领取了数字证书、并且已经使用过广州国税的网上申报,可以直接使用数字证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3. 如果纳税人在其它政府部门(工商局、人事局等)已经领取了数字证书,但没有使用过我局的网上申报、未开通国税应用的,不需要重复申请数字证书介质,但需要向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申请开通国税应用。 4. 如果纳税人还没有申领数字证书,且需要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的,则应在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申领数字证书并开通国税应用才可使用。 5. 如果纳税人不采用网上申报的,应按现行规定到办税大厅上门申报、缴税和报送纸质资料。 申领数字证书或申请开通国税应用的详细流程可以参阅《数字证书宣传手册》,6. https://www.sodocs.net/doc/4717163702.html, 或者登录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网站()查阅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开通时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系统的开通时间为月日 11-6月9日,在此期间纳税人都可以进行网上申报工作。 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内因各种原因导致年度汇算清缴网上申报不成功的,应及时在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内按现行上门申报规定要求,携带有关申报资料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办理申报。法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网上不再受理纳税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业务,仍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现行上门申报要求,携带有关申报资料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办理申报。

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简介

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简介 越秀区是广州市最古老的中心城区。东起广州大道,与天河区接壤;南临珠江,与海珠区隔江相望;西至人民路,与荔湾区毗邻;北到白云山山脚,与白云区、天河区相邻。全区总面积33.8平方公里,户籍人口117万人。 越秀区作为广州市行政、商贸、金融、文化中心,以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形成了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特色经济为带动,商贸服务业为支撑的产业格局。2010年,全区生产总值达到1639.83亿元,其中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1590.45亿元。全区总部企业339家,实现营业收入735.39亿元,同比增长11.2%,占全区营业收入27.21%;全区现代服务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015.88亿元,同比增长9.9%,占全区营业收入37.59%;全区民营企业实现营业收入332.39亿元,同比增长1.49%,占全区营业收入20.27%;全区创意产业实现营业收入720.88亿元,同比增长12.3%,占全区营业收入9.43%。 区内已形成北京路、海印地区、英雄广场、农林下路、一德路等一批知名商贸区,中山五路一带已成为广州市最繁华的一个商贸中心和古城文化旅游区;形成了环市东国际中央商务、东风路现代服务、流花会展等各具特色的商务区,区内写字楼云集,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高度密集,形成具有特色的“总部经济”,成为华南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2005年10月,按照广州市政府行政区划改革的部署,合并东山、越秀两区,新越秀区地方税务局诞生。在市地税局和越秀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各级部门的协助配合下,越秀区地税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中央、省、市财税政策和治税方针,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全面实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优化服务、科学发展”四大战略,在组织收入、重点税源管理、社保费全责征收、信息化建设、纳税服务、队伍建设等方面实现了新跨越,税费收入规模迈上新台阶,连年税费收入总额位居全市各区之首。2005-2010年,全区累计组织地方税费收入1187.68亿元,其中地方税收830.9亿元,为创建广州地税系统“首善之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财力保障,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 机构设置 目前,区局内设22个职能科室所:办公室、税政科、计划征收科、征收管理·政策法规科、信息管理科、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三科、税源管理四科、税源管理五科、税源管理六科、税源管理七科、税源管理八科、税源管理九科、税源管理十科、税源管理十一科、税源管理十二科、税源管理十三科、税源管理十四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室、规费管理科。 区局办税服务厅地址: 第一办税服务厅(广州市越秀区诗书路9号、邮政编码51012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税指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税指引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二、征收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税率 (一)根椐《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

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四)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一)条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五)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四、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税收工作总结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税收工作总结 2010年,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更加重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亚运、推动管理创新、加强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深化科技应用、建设和谐团队,确保了税收经济良性循环、税收管理质效稳步提高、各项税收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发挥职能,服务发展,税收收入谱写华章 2010年,我局组织收入工作面临税收政策变化、免抵调库指标紧缩、企业劳资问题停工等复杂因素影响,全市国税系统在市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坚定信心、沉着应对,全面落实税收政策,积极向管理要效益、向经济要税源,实现了税收收入的新跨越。全年共组织税收收入2057.5亿元,同比增长27.83%、增收447.95亿元。其中,国内税收收入1441.84亿元,同比增长23.66%、增收275.84亿元;海关代征收入615.65亿元,同比增长38.81%、增收172.12亿元。在组织收入工作方面,重点抓好了以下工作: (一)强化预测分析,确保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性。深度挖掘税收增减变动的内外因素,注重对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和一次性因素的分析梳理,准确把握税收发展规律。深入开展专项税收调研测算,对固定资产抵扣、消费税政策调整、所得税率变动、外资企业征收城建和教育费附加等政策影响税收的情况进行测算,提高对税收发展趋势的掌控力度。深化做好税收横向、纵向以及与征管状况监控指标的对比分析,及时发现解决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税收与经济的相

关性分析,撰写2010年收入形势分析报告,为广州市宏观经济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二)优化税源监控,确保组织收入工作的可控性。做好税收资料调查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地调查工作。搭建重点税源电子档案系统,实现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在全局系统各层面、各部门之间共享,提高了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科学性、延续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税收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创新,规范税收数据质量日常管理,把日常数据监控纳入制度保障范畴。 (三)深化职能发挥,确保税收收入增长的持续性。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做好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的服务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直接为广州市提供可支配财力287.5亿元,为广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年办理各类减免税累计105.27亿元,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77.49亿元。加强免、抵、退税管理,全年办理出口退(免)税230.02亿元,促进了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夯实基础,推进创新,税源管理日趋专业 (一)深入推进税收管理创新。大力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优化完善管理模式,合理确定5种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促进管理资源向管理重点、难点倾斜配置。全面应用管理指引,做好管理指引的实践验证和丰富完善,将17517户纳税人纳入专业化管理,完成对近8000户次纳税人累计113项行业管理的数据采集。探索效果评价机制,研究确定增值税税负率、行业亏损面等8个专业化管理效果评价共性指标,定期提取指标数值进行比对分析,促进管理质量提升。2010年,纳入税源专业化管理的30个行业整体亏损面比上年降低2.4%。积极

广东省国税系统优秀国税工作者名单

附件2 广东省国税系统优秀国税工作者名单 省国税局机关 黄坚儿省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傅绪桥省国税局办公室副主任 广州市 唐千红广州市国税局监察室副主任 林少光广州市越秀区国税局副局长 李锦钢广州市国税局教育处副主任科员 张蕴驰广州市国税局东区稽查局副主任科员 罗丕东广州市白云区国税局副科长 刘舜玲广州市国税局南沙开发区国税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邓耀全广州市国税局开发区国税局办税厅副主任 深圳市 黄涛深圳市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主任科员 赖容锦深圳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彭裕喊深圳市福田区国税局人事教育科科长 曾其端深圳市蛇口国税局管理二科副主任科员 程雪萍深圳市宝安区国税局福永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二科科长王伟均深圳市龙岗区国税局坪山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一科副科长珠海市

徐涛珠海市国税局征管科科员 李建强珠海市斗门区国税局局长 殷国建珠海市高栏港区国税局纪检组长 王天顺珠海市跨境区国税局办税厅主任 汕头市 陈俊佳汕头市国税局收入核算科科员 张曙光汕头市金平区国税局纳税服务股(办税服务厅)股长许晖汕头市龙湖区国税局监察室主任 吕炳佳汕头市潮阳区国税局副局长 黄丽苹汕头市潮南区国税局纳税服务股科员 佛山市 张孟雷佛山市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黄锦其佛山市高明区国税局明城税务分局局长 侯卉佛山市南海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主办科员 梁艳嫦佛山市三水区国税局副主办科员 周健生佛山市顺德区国税局稽查局副主办科员 韶关市 林振龙韶关市国税局副局长 曹秀青韶关市武江区国税局纳税服务股股长 廖建雄韶关乐昌市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科长 钟日东韶关市始兴县国税局政策法规股科员 赵永和韶关市新丰县国税局纳税服务股股长 河源市

广州国税网上申报系统

广州国税网上申报系统 一、IC卡报税 1.纳税人先通过外网提交申报信息并足额缴纳本期应征税款,在公司内将开票数据写到企业IC卡内。 2.自助终端上进行IC卡报税操作,流程如下: (1)选择“CA登录”或者“输入税号登录”方式; (2)选择“CA登录”时,先将您的CA证书插在ARM机操作屏幕左下方的USB接口上,点击“CA登录”功能菜单按钮,读出税号信息后点击“确定”按钮; (3)选择“输入税号登录”时,通过ARM机操作界面上的软键盘输入您的纳税人识别号信息,点击“确定”按钮; (4)根据语音提示输入8位机器操作密码;初次使用时请点击“修改密码”按钮,修改为您自己的密码,系统初始密码为“12345678”; (5)选择“IC卡报税”功能模块,根据语音及界面操作提示,将企业报税IC卡插入读卡器中,插卡时注意有芯片的一面朝上,点击“确定”按钮。 (6)终端读取出IC卡内的报税数据后,点击“报税”按钮。 (7)系统自动将本次IC卡报税数据与网上申报数据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比对,比对成功后点击“保存”按钮,本期未缴税款为0时,系统自动对报税IC卡清零解锁;否则系统不对报税IC卡清零解锁。 (8)报税成功后,点击“退出”按钮,本次IC卡报税流程结束,退出系统。 说明:IC卡非征期报税时只将本次开票数据读入到税局业务系统,不扣缴税款。操作流程同IC卡征期报税流程。 二、发票认证 自助终端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及机动车销售发票认证”。在自助终端上进行发票认证时,操作流程如下: 1.选择“CA登录”或者“输入税号登录”方式; 2.选择“CA登录”时,先将您的CA证书插在ARM机操作屏幕左下方的USB接口上,点击“CA登录”功能菜单按钮,读出税号信息后点击“确定”按钮; 3.选择“输入税号登录”时,通过ARM机操作界面上的软键盘输入您的纳税人识别号信息,点击“确定”按钮; 4.根据语音提示输入8位机器操作密码;初次使用时请点击“修改密码”按钮,修改为您自己的密码,系统初始密码为“12345678”; 5.选择“发票认证”功能模块菜单后,根据待认证的发票类型,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或者“货运机动车发票认证”功能模块菜单。 6.根据语音和界面操作提示信息,将发票放入到自助终端认证扫描仪内;放置发票时,注意“发票票面信息朝下,税局监制章靠右,密码区在右上方”放置发票。在认证专用发票时,请将扫描仪进纸口调整到专用发票认证位置,认证货运机动车发票时,请将扫描仪进纸口调整到货运发票认证位置。 7.点击“确定”按钮,开始扫描发票。 8.仔细将通过扫描仪的发票与终端界面上显示的发票信息进行核对,将认证通过的发票放置在一边,没有认证通过的发票放在扫描仪内,点击“继续认证发票”按钮继续认证。 9.发票认证完成后,点击“打印认证结果”按钮,打印本次认证结果清单。 10.取下您的认证结果清单,点击“退出”按钮,发票认证流程结束。 说明:多次认证不通过的发票,请到窗口认证。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自助终端上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版)实物票发售”功能,每次最多允许购买25份发票,超过25份的购票需求,请在自助终端上购买电子票号后,到窗口领取实物发票,或者直接到窗口办理。发票发售操作流程如下: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通告 穗地税稽二告[2006]2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下列名单所列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企业 告知事项:

一、上述公司享有陈述事实、申辩理由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二、上述公司如被处以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有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的权利;若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的通告 穗地税稽二告[2006]1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对下列名单所列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下列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告知事项: 一、以上应缴税款限你公司自上述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办税服务厅(地址:广州市广九大马路4号,联系电话:83884961)清缴入库。逾期未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二、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必须按上述决定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上述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如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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