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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

摘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中受到极大的关注,通过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辩证分析,从维护司法权威,依法行政与及时化解行政纠纷的角度出发,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都应当作为一种制度加以构建并完善。

关键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构建

中国社会是一个官本位的社会,为官从政者历来就是平民百姓的衣食父母,自从封建社会起,就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庶人”从来没有奢望过与“大夫”平起平坐。但是,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提出,中国民主进程的加快,国民法制意识的增强,我国自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涌现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即所谓的“民告官”案件。然而,在这些行政诉讼案件当中,“告官不见官”却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并且,“民告官”案件常常面临着难立案、难审判和难执行“三难”问题,引起了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界的极大关注。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全国各地纷纷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形式创设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出现最早的当数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的实践。1998年8月县法院和县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机关部门”一旦成为被告,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①2002年7月,沈阳市出台了《关于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要求所辖各

行政机关建立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②为了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随后,江苏省南通市政府办公厅于2005年专门下发了《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通知》,在全省率先推行了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全市9个县(市)区除了一个区没有行政诉讼案件外,已经有5个县区的出庭应诉率达到了100%.③2007年5月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指出: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倡导、鼓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④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4月印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2008年度安排》,明确提出积极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⑤可以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作为行政诉讼实践中出现的新事物,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从普通百姓的将信将疑,到行政机关的自我“考核指标”;从法院的中立引导,到专家学者的褒贬不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成了“依法行政”这一大背景下的官民对望的窗口。通过这一窗口,能否为公民提供一个与“大夫”平等对话的机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能否作为一种制度在我国加以构建?本文将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的含义。所谓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就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出庭应诉、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的一项制度。

(二)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制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参加诉讼。”在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当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常常以三种形式出庭应诉。第一,由行政执法人员出庭应诉。这主要是因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执法人员亲自作出的,执法人员对案件事实掌握的较为清楚,这样更能有效的应对诉讼,使案件管理容易开展;第二,由行政机关委托的专业人员出庭应诉。这里的专业,包括行政机关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第三,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这种情况极为少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比例不到千分之一。⑥

(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低的原因分析

造成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立法层面的因素。如前所述,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参加诉讼。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强行规定,亲自出庭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义务,这一规定本身是任意性的。因此,实践当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的通常做法是,向法院出具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和一份授权委托书,让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的专职律师出庭应诉。其次,行政首长自身主观上的原因,植根于中国传

统文化之中的“官尊”“民卑”的思想使得行政机关负责人始终放不下自己的“官架子”,不愿与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平起平坐、对簿公堂;行政机关首长并非精通法律,不了解行政诉讼程序是如何运作的,不知道在法庭上如何应对原告以及法官提出的种种问题。然而,行政诉讼却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原告与被告行政机关之间的较量,一般来说,行政机关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违法违规现象,这使得行政机关首长不愿意亲自出庭应诉、承担某种潜在的败诉风险。最后,客观原因导致行政机关首长难以亲自出庭应诉。行政效率原则是行政执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执法讲究快速高效,这也是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因。行政首长负责制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常常忙于各项工作的审批、督导等工作,因而无暇顾及行政诉讼的参与,毕竟,行政诉讼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和精力的耗费。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的辩证分析

到底行政首长应不应当出庭?可谓见仁见智、褒贬不一。持反对意见者大致基于以下原因:第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欠缺合法性,与《立法法》的规定相冲突。⑦我国《立法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诉讼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并没有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更不用说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了。据此认为,现行的行政首庭应诉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可能会加剧行政干预审判的力度。⑧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行政诉讼持有较为严重的抵触情绪,肤浅的认为,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是跟自己过不去,给政府添麻烦,妨碍了行政的效率,他们常常会与办案

人员比地位,比职权,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限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有的行政首长担心行政诉讼会影响到自己的政绩、削弱行政管理的权威,对行政审判不理解、不重视、不支持。甚至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人、才、物各方面的权力来刁难法院。这样一来,会让法院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第三,有悖于行政效率。效率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项原则有充分的法律依据。⑨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确定了“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下,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主持的是全方位的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宏观的领导,而不是事无巨细,事必躬亲。如果让行政首长在每个行政诉讼案件中都出庭应诉的话,客观上势必会降低行政执法的效率。“尽管领导人具备了不同于普通工作人员的特殊才能,但个人有限的时间和精力也无法应对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⑩

笔者认为,前述三项原因尚不足以成为否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充分理由。首先,关于合法性。诚然,诉讼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但是,这最多可以说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应当由法律来加以规定,换句话说,这只是一个立法技术层面上的问题,如果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能够经受住实践的考验,符合我国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那么就可以对这种制度进行立法规范。第二,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审判工作的影响。目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可能会对审判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正是这种影响,呼唤着行

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诞生,而不是扼杀这种制度于摇篮之中。民主法治的理念在我国的不断渗透,人民主人翁地位的不断提升以及政府职能由服务型向管理型的转变,都要求行政首长放下“官架子”,与平民百姓同堂受审。最后,对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会影响到行政效率的观点,笔者也不敢苟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能够省略行政机关委托的参诉人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请示汇报的程序,如果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违法或者瑕疵之处,还能纠正存在的问题,这便于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理,从整体上来讲,是提高了行政效率而不是降低诉讼效率。毕竟,在公正与效率这一对矛盾当中,我们总是在确保行政执法公正的前提下,再来提高行政的效率。

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必要性

(一)、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

如前所述,有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对行政诉讼持有一种抵触的情绪,认为法院受理、审理抑或执行行政案件都是对行政工作的妨碍。因此,常常是百般阻挠,使得司法的权威丧失殆尽。在西方国家的宪政实践当中,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已经发挥并将继续发挥其在民主政治中的积极作用,究其实质,无外乎权力的分立和制约。当然,并不是说,我国应当仿效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制度。但这说明了一个事实,权力需要监督和制约,才能实现配置这种权力的目的。然而,在我们国家,法院常常在人事、财政等方面都受制于行政机关,使得司法的独立性难以确保。如果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作为一种制度加以规定并完善,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司法的形式性权威。这是因

为,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当中,法官居于正中位置,对诉讼程序和节奏进行控制和指挥,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诉讼参与人,都必须服从于法官的指挥,从而至少在某种意义上实现司法的形式性权威。当然,形式上的司法权威不是目的,但是,形式与内容的辩证关系告诉我们,在时下的中国,必须从形式上的司法权威做起。

(二)、依法行政的需要

“在21世纪,公权力将会比私权利更应受到法的规制。”1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在行政首长亲自参加的庭审过程当中,法官从案件的事实、程序以及实体法律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这与行政机关委托的参诉人向行政首长请示汇报相比,行政首长更容易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有所了解,尤其是原告对行政机关所提出的不满,会给行政首长留下深刻的印象,及时发现本单位在执法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如果行政首长只是通过下属的汇报,听取案件的诉讼结果,就很难直观、深入的了解本部门的执法情况,事后也很难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个案的得失无法及时转化为一定的经验教训加以整改。从而促进依法行政,加速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

(三)、及时化解行政纠纷的需要

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化解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如果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有的当庭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由于行政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没有权限自作主张,还需要向行政首长请示汇报才能够加以解决。这不利于行政纠纷的迅速解决。反

之,如果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那么行政诉讼确定的程序能够为原告建立向行政首长直接说理的途径,法院的判决结果,实际上是法官在充分听取原告和行政首长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体现了行政首长与法官的意见交涉的过程,因此,不管哪一方胜诉,各方当事人都会觉得,赢的赢得堂堂正正,输的输得心服口服。因而,法院的判决也更容易得到行政首长的接受。从整体上来说,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及时化解,扭转行政案件“难立案,难审理和难执行”的局面。

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的构建

任何一项新制度的建立,都必须考虑适宜其生存的环境条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也不例外。在我国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既要从思想上重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又要稳步推进,并非采取“一刀切”的做法。12(一)、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法律依据

目前,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愿意出庭应诉的一个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立法并没有强行规定行政首长出庭,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方式是任意性的。即“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参加诉讼。”因此,在修订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时,可以考虑把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参加诉讼,但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并可同时委托1——2人参加诉讼”,然后,通过司法解释对“特殊情况”进行解释,以便于操作。这样一方面使得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了法律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行政诉讼本身是由一系列复杂的程序技术所支撑的制度,

在这些繁琐的程序细节中,许多事项是无法通过事先的准备来完成的,例如,诉讼需要临场性的辩论技巧来应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这些程序性事项都要求出庭人员除了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外,还要具备临场处理的应变能力。而我国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大多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二)、明确界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层级范围和案件范围

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层级范围,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和实践经验,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市,县区级以下的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为宜,而省部级领导工作极其繁忙,目前不宜纳入制度涉及的范畴。13此外,行政首长也不是逢案必出,考虑到行政事务的繁重程度以及行政效率的保障,必须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作出限定。(1),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这能够体现出行政机关对涉及到自己的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视。(2),本辖区内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中,对案件影响、案情繁简的具体考量指标可以参考涉案的诉讼标的额以及涉及的法律的复杂性等方面,群体性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新闻媒体关注、旁听的行政诉讼案件。(3),人民法院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建议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这可以彰显政府“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的执政理念和不畏艰难、敢于担当的工作作风,同时也体现了行政机关对司法权威的尊重。

(三)、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监督与激励机制

为了防止流于形式,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激励机制。政府的

法制机构是政府法律事务的办事机构,也是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协调机构,因此,应当代表政府对各部门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尤其是通过责任追究来督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如果发现该出庭而未组织出庭应诉的或者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等情形,应当由政府的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当然,对于行政首长确因正当理由而不能按时出庭应诉的,可以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如向人民法院或者政府法制机构递交书面申请等。就激励机制而言,可以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范围,由监督部门进行考核考评。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各种新闻媒体,一方面要宣传宪法、行政法以及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在全社会树立起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执政理念,进一步优化外部司法环境;另一方面,要大力宣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典型事例,营造良好的氛围,从而促进行政首长思想观念的转变,摒弃那种“官本位”的陈旧观念,积极投身到亲自出庭应诉的队伍当中来,塑造一种尊重人民群众、敢于承担责任和执法为民的好形象。

参考文献

①“合阳县法院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调查”[N].陕西日报.2003-09-08.

②“沈阳建立法人代表出庭应诉制度”[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2-07-09(4).

③“破解‘告官不见官’难题”[N].新华日报,2008-09-18(A08).

④王应强.论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J].学习论坛,2008,(4):79.

⑤“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出台”[N].西部时报,2008-04-08(002).

⑥王应强.论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J].学习论坛,2008,(4):78.

⑦汪成红.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的合法性审视[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

(12):49

⑧吕尚敏.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吗?[J].行政法学研究,2009,(4):100.

⑨关宝英.行政法的价值定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63.

⑩胡建淼.领导人行政责任问题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7.

11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46.

12林来梵.我看“行政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的制度[EB/OL].(2006-03-20)[2010-02-01]http://linlaifan./https://www.sodocs.net/doc/4317300523.html,/blog/linlaifan.txt./20060320.html.

13陈开南,赵睿利.论行政首长出庭制[J].湖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107.

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

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治国家一、行政诉讼的解读 何谓行政诉讼,笔者找寻许多行政诉讼方面的著述,只在不起眼的律考教材里面找到一处“行政诉讼”的定义: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①这一概念之所以难以概括和定义,其原因在于各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千差万别,甚至在英美国家,并不存在行政诉讼的概念,而代之以司法复审,但差异的存在和概念的各异并不能否定行政诉讼制度的共性,通俗地讲,所谓行政诉讼,就是百姓口中的“民告官”。简单的三个字将行政诉讼的一个主要的特点清晰地勾画出来了,那就是诉讼主体的一方是“民”、另一方是“官”,由这双方平等的“对簿公堂”。详加分析,可以看出行政诉讼的几个特点: 1、行政诉讼的司法性。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争议解决活动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在于它的司法性。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司法性,使它区别于调解、复议、仲裁等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同样也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司法性,使得行政诉讼必须遵循司法活动内在的种种原则。而不能像行政活动那样采取“效率优先”的原则。 2、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恒定。和别的诉讼形式相比较,行政诉讼的原告永远是“民”,这里的“民”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个人的组合形式——“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在行政诉讼被告席上的只能是行政机关、是政府、是“官”。虽然在民事诉讼中,行政机关也可能出现在被告席上,但是那时候的行政机关是使用的自己的民事主体的身份。在行政诉讼中出现的行政机关则是使用自己的一种法律人格,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人格的确立又以行政管理中的行政机关法律人格为前提。 3、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这种“民告官”的形式将政府置于被告席,向我们传达了这样的信息:即政府的权力与能力是有限的,而不是万能的,这就把政府推下了神坛,打破了国家神话。同时,政府只是国家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非国家本身,它在法律上是一个权益义务主体,应当对自己的权力运用承担责任。 对于这种司法对行政的控制,早在拉德布鲁赫的《法学导论》里面就有论述:“我们习惯于将各种各样的国家活动划分为3类:立法、司法、行政。立法创制法律,司法和行政则以不同方式遵守法律。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司法实现

行政诉讼新时代-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兰州市干部教育平台考题答案)

行政诉讼新时代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 考试时长:60分钟考生:金积虎总分:90 及格线:50 考试时间:2017-07-14 16:52-2017-07-14 17:04 66分 ? 1.行政诉讼案件由()审理。(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法院民事庭 o B.法院行政庭 o C.法院刑事庭 o D.专门法院 ? 2.关于行政处罚的主体,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公民只能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o B.处罚主体应当是具有法律责任能力的个人或者组织 o C.在可能存在多个违法主体的情况下,每一当事人只对自己所从事的违 法行为负责 o D.个人的违法行为,所在单位属于连带的行政处罚主体? 3.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应当以()为前提。(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行政案件的立案 o B.行政案件的调查 o C.行政诉讼的审理 o D.行政决议的作出和送达

? 4.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负有更多举证责任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被告 o B.原告 o C.检察官 o D.法官 ? 5.关于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加人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o B.公民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o C.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o D.参加诉讼的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者机构 ? 6.新《行政诉讼法》中,以()代替了维持判决。(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无效判决 o B.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o C.给付判决 o D.确认违法判决 ?7.《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面临着三少、三多和三难的困境,其中三难是指()。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 o B. 立案难、上诉难、撤诉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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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推进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度,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应由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但由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因此法定代表人不必亲自庭审,授权代理人参加诉讼就可以了,这也是行政执法机关目前的普遍做法。这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比例极低。据了解,2001年至今,全国“民告官”案件已突破10万件大关,然而在这些案件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不到1%。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参与执行的一项制度。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推进责任政府的形象塑造 如果一些群众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对政府的有关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了解不够,错告了政府,也并非坏事,因为理不辩不明,通过法庭审理,向群众讲清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群众也是一种极好的宣传教育,对政府工作人员也是一种有益的警示和鞭策。如果政府机关有些决策确实不妥,或政府越权行政、违法行政,侵犯了群众利益,被诉至法院,政府首长能出庭应诉,闻过即改,则体现了政府的负责态度,自然也会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中都强调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这既是人民政府的性质和职责所决定的,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所必须的。接受人大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政协和其他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乃至司法机关的审判监督,都有利于政府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政府首长出庭应诉,树立的是勇于接受监督、模范守法、关爱群众、认真负责的政府形象。 (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 虽然行政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由于人的精力所限,行政首长对那些需要他承担责任的行为,并不是每一件都能仔细研究,因此,在庭审中,法庭的审理有利于帮助行政首长解剖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通过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10-04-21 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解读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 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大核心,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更是社会转型法治发展的关键一步。然而受我国的证人制度、传统文化以及证人的心理观念的影响,我国出现了证人出庭率严重偏低,法官对证人证言的采信度不高的现象。在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中证人不愿意提供证言,出庭作证的更是鲜见。这样的低出庭率不仅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审判,降低司法庭审质量和审判效率,而且容易导致司法不公和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构建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完善证人出庭的保障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改变证人出庭难的状况。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出庭问题缺陷制度构建 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深入,自21世纪初学界和实物界开始较多地关注证人出庭问题,并赋予证人出庭很高的地位,称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审判方式改革的瓶颈。因此,我国对证人制度的相关研究也层出不穷,证人制度也越来越成为当今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的一大热点。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决定从当今证人出庭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三个方面着手,浅析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问题。 一、我国证人出庭率的现状 民事诉讼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人[1]。而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了解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2]。现今,证人证言已俨然成为现代各国民事诉讼过程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但我国目前司法仍然面临着证人出庭难的问题。 2008年的《工人日报》报道,北京市各法院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只有10%,而约90%的证人都只提交书面证言。[3] 而学者王亚新也对证人出庭的问题做了一份调查: 基层法院判决结案的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统计表[4] 注:表中S[sample]代表作为样本的判决结案的民事案件;W[witness]代表样本中出现证人出

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或者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 (二)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第四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五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由人民法院确定的除外。 第六条下列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四)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七条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和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决定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不出庭。 第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相关证明材料,供人民法院审查。 第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维护诉讼秩序,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即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问题向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就相关问题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说明,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就相关问题向人民法院进行反馈。 第十三条市司法局对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和通报。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1)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1) 引言 行政诉讼制度自1914年在有着长期专制统治传统的中华古国尝试建立1,已有80多年的历史。在这样一个漫长的时间段中,行政诉讼制度的命运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文化的急剧变迁而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由于缺乏法治成长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及和平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只能作为一个纸面上的法存在,并未发挥多少实在的功能,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2。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依政策治国观念的束缚,行政诉讼制度没有得到重视。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市民社会在国家之外逐渐得以发育,个人获得越来越多的自主空间,要求国家保护其利益的愿望愈益强烈,权利意识大为增强。而在政治体制的改革中,强调党政分工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合理分工,为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扫清了体制障碍。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从多方面得以奠定。1989年4月,在此前所颁布的大量涉及行政诉讼的单行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审判实践的基础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并于198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行政诉讼制度最终得以确立并走向成熟,是社会主义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

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诚如有学者指出的,在中华民族近两千年的成文法历史中,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该法的颁行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的开始。3 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年来,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推动宪政和法治建设,均作出了重要贡献。但行政诉讼制度在实践当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从而导致行政诉讼制度的公信力不足,社会各界对行政诉讼的期望值下降。在抽样调查中,有66%的群众对法律能够保障公民与政府地位平等表示怀疑;有25%的法官、40%的律师、21%的行政官员认为行政审判仅是一种形式,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行政诉讼处于困境之中已成为不容回避的现实,并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行政诉讼实践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行政案件数量偏低,增幅减慢,部分地区出现负增长。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比较狭窄,法院对有关起诉的规定又作了很多限制性的解释和理解,导致很多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纠纷,如涉及农民负担、计划生育、企业经营自主权、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争议不能或难以通过行政诉讼得到解决5;因法律知识欠缺,有的相对人不知道运用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行政机关对原告打击报复,相对人的诉讼安全得不到保

行政诉讼新时代继续教育2020参考答案(96分)

行政诉讼新时代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 1.关于行政执法资格的相关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3.0分) A.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B.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因为特殊的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相关的案件 C.禁止两人以上共同执法 D.行政人员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不能构成行政行为违法的重要理由 我的答案:B√答对 2.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行政诉讼法》于()开始实施。( 3.0分) A.1990年10月1日 B.1994年10月1日 C.1995年10月1日 D.1999年10月1日 我的答案:A√答对 3.行政诉讼案件由()审理。(3.0分) A.法院民事庭 B.法院行政庭 C.法院刑事庭 D.专门法院 我的答案:B√答对

4.新《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目的上增加的内容是()。(3.0分) A.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B.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C.解决行政争议 D.解决民事纠纷 我的答案:C√答对 5.新《行政诉讼法》中,以()代替了维持判决。(3.0分) A.无效判决 B.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C.给付判决 D.确认违法判决 我的答案:B√答对 6.关于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加人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3.0分) A.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B.公民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C.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D.参加诉讼的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者机构 我的答案:D√答对 7.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应当以()为前提。(3.0分) A.行政案件的立案

浅析民事诉讼中证人不肯出庭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民事诉讼中证人不肯出庭的原因及对策 08级高升本法学专业江满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正文 (2) 一、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危害 (2) 二、证人不肯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 (3) (一)立法因素 (3) (二)司法原因 (5) (三)证人自身及社会因素的影响 (5) 三、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解决措施 (6) (一)立法上的完善 (6) (二)司法上的完善 (8) 参考文献 (9) 致谢 (9)

摘要: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定证据之一,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证人证言的采集中,证人是否出庭作证提供证人证言决定着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证明力。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非常普遍,证人出庭率低严重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原因对策 正文: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果与勘验笔录七种证据形式,在各种证据中证人证言无疑具有特殊价值。一般而言,证人证言作为证据需要证人的参与,只有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才能消除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并且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则很少按法律规则运行,许多知道案件情况能成为证人的人不肯出庭作证,影响着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 一、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危害 在我国广大地区,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案件,还是适用普通程序的重大疑难案件,都存在证人不肯出庭作证,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据云南省大理州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表明,在2008年,大理州两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足百分之十,剑州、洱源两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2009年1月—5月,在审结的196件民事案件中出庭作证的一件都没有。[1] 证人不肯出庭,证人出庭率低严重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第一,证人不肯出庭致使公开审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无法使用,公开质证、公开举证、公开认证成为一纸空文,无法落实。审判活动是一项紧密衔接的活动,前一审判的操作严重影响着后一操作的质量。单纯证人证言在法庭中出示、宣读,法官无法就证人证言的真假作出判断。多个证人证言前后出现矛盾时法官无法辨认真伪,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民事纠纷的及时公正解决。 第二,导致当事人举证责任无法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行政要点安排

行政要点安排 年,我县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营造良好法制环境。重点要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抓紧规划“十二五”依法行政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国发33号)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结合实际,认真编制我县“十二五”依法行政规划。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月中旬。 (二)开展依法行政分类考核。根据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特点和现状,将县级各被考核单位分为重点行政执法单位、一般行政执法单位二类,并制定相应的分类考核评估标准实施年度考核。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 完成时限:年底前。 (三)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后的机构、职能调整和近年来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制定、修订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好执法依据、职权、程序等执法责任制相关内容的梳理调整、网上公布和链接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月底前。 (四)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按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机制。研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将听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跟踪检查、绩效评价机制,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违法或不当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县府办、县法制办、县级各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全年。 (五)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实施“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进一步提高公民权益保障水平,落实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总结经验,加强部门间交流。完善行动计划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督查考核。 责任单位:县府办、县法制办、县级各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年底前。 二、加强执法监督,保障执法行为合法规范 (六)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认真执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试行)》(龙政发55号),创新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审查方面的沟通、协调和配合机制。探索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功能作用和存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统计。进一步规范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加大纠错力度。

司法鉴定人出庭怎样应对

司法鉴定人出庭怎样应对 【内容提要】根据修改后刑诉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根据。鉴定人能否完成出庭接受质询任务,关系到鉴定意见能否被采纳,关系到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成功与否。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鉴定人应适时出庭接受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提升法律知识素养和出庭作证能力、学习答辩能力和技巧。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鉴定意见质证能力培养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法治进步的必然结果。修改后刑诉法用五个条款专门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事宜,要求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或当事人的发问,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根据。鉴定人都是专业技术人员,较其他诉讼参与人而言,具有很强的专业优势,但其能否完成出庭接受质询任务,关系到鉴定意见能否被采纳,关系到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成功与否。笔者对此略作探讨。 一、出庭质证鉴定意见需要审查的内容 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焦点多为鉴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是鉴定人是否在下列四类鉴定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工作: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其他鉴定事项。二是资历、能力要求。这主要是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 2.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是否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鉴定人是否依法回避,鉴定活动是否受到不当干扰,是否仔细、认真,有无受到外界影响,有无徇私、受贿,或受到威胁、引诱、欺骗,而作虚假鉴定的情况 根据刑诉法和相关规定,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鉴定的情况,作为诉讼参与人的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以确保鉴定人的中立客观,确保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对于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1.检材及其来源问题。鉴定活动必须有供鉴定所用的检材,而检材的来源是否真实、合格、合法都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正确、合法、有效。 2.检材的取得及其保管、送检等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检材的取得和保管方式是否符合操作规范,直接影响检材的检验结果或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3.检材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如果不充分,如果数量太少,或质量太差,如做DNA血迹量太少、鞋印非常模糊,或者鉴定材料不可靠,调换了应予鉴定的材料如X光片等,就必然会影响鉴定意见的真实可靠性。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方案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方 案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复议应诉职能,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也是行政机关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实施行政救济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县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亲自听取申请人的诉求,必要时召集和主持听证会。 (二)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承担。对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讨论后,向县政府负责同志汇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对维持的行政复议案件,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其他的行政复议文书,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签。县政府法制办要大力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要认真研究行政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决定应经本部门负责同志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首长审签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分管负责同志审签。 (四)以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承办。对于一般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由县政府法制办研究拟定,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书,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五)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该乡镇(园区)、部门或组织的分管负责同志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起草答复书。行政首长和授权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召集办公会集体讨论案情,审签行政复议答复书。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变更的,行政首长要按行政复议决定抓好落实,及时向复议机关反馈落实情况。 二、切实加强行政案件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是维护法律尊严、接受司法监督的体现,也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职责。

浅谈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一)

浅谈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一) 内容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而且对人民法院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 本文由此出发,分析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从审判人员、当事人以外人员等方面进行分析);紧接着提出了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应对策;最后从实际需要出发,阐述我国证据制度,使我们清醒认识证据制度,立法部门尽快立法,完善证据制度,来更好地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使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促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证据制度苦难 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一些现象:一些证人只提供书面证言而因各种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或找人代写而以非己所写为由拒不出庭作证;或在法庭上拒认,致使一些民事案件难以查实,难以定案。这看似很简单,但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引发我们的思考。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普遍采用的证据之一。①同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而今,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迫切要求。从司法实践来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而且对人民法院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现就审理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和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一、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是指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条件、种类、收集、调取、鉴定、保全、举证责任及审查运用等规范,是民事诉讼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就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几个方面加以阐述。 证明对象: 1、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客观事实,这些事实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修正,反诉的提出、抗辩权的行使而改变,在诉讼过程中呈多变性。 2、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一般只包括实体法上的事实,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程序上的事实,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事实,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事实等,可能会成为证明对象,但这些事实多属于不证自明或人民法院可直接认定的事实,同时这些事实并非每个案件都遇到,所以,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在严格意义上讲是实体法的事实。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无需证明;规章需接受人民法院的审查,如果符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予以参照,否则不予参照;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则将作为证据看待。 4、在民事诉讼中,在规定了免证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推定的事实等。 5、在第二审程序中,证明对象原则上受当事人上诉情况的限制。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由谁提供证据,若提供不出证据就可能承担败诉后果的责任。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责及其他机关、组织、公民提供证据的义务有着本质的区别。举证责任理论被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制度是整个诉讼制度的核心之一。民事诉讼法对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也做出了明文规定。 近几年,各地人民法院都把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也必须看到,有的法院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却忽视了对当事人举证的法律保护,以致一些当事人本来可以收集的证据无法收集或已经收集的证据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而使一些当事人本来可以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可以说,这类情况的存在将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威信,影响社会的安定,削弱法律的调节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法律保护。 二、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行政诉讼法提纲 (1)

行政诉讼法讲稿(提纲) 一、出台背景: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期,既没有行政诉讼制度,也没有行政诉讼法。直至1989年终于出台了新中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立法宗旨:一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三、重要意义: (一)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落实。 (三)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五)行政诉讼法对于现阶段的反腐倡廉活动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和意义。 四、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内容: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共十章103条。 (一)行政诉讼法的性质。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的。 (二)受案范围。 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2.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引起的纠纷,不在受案范围内) (三)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1.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证据。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六)起诉和受理。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审判和判决。 1.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法定停止执

2020年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轰动全国的“黄静”案中,五份不同的法医鉴定一度成为焦点。也许普通大众对司法鉴定人的印象限于《大宋提刑官》里“重证据实、民命为重”的宋慈。然而,在现实生活 中,谁都可以做鉴定人吗?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吗?鉴定人出庭时该如何应对对方律师们的“百般刁难”?这些都是司法鉴定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近日举行的中国首届司法鉴定高峰论坛上,相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辩护律师乃至鉴定机构人员纷纷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看法。 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司法杂志社总编王公义介绍了英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在英国,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呈加强趋势,以往具有各行业职业资格和专业职称的人员,经法庭确认都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并没有另外的条款,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优胜劣汰。但自两年前开始,根据议会通过的法案,设立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登记委员会,四年一个周期,进行非强制性的执业资格登记。 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这样的制度能保证鉴定人提供高质量的鉴定结论吗?王公义-解释说,如果鉴定人错误鉴定、违规操作或不按规定出庭,其鉴定结论自然无法被采信,鉴定人将被市场淘汰出局;如

果鉴定人违法或作虚假鉴定,更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者被刑罚处理。 “在英国,大学、科研院所和医疗等机构的司法鉴定人是向控辩双方提供司法鉴定的强大力量,占司法鉴定市场的绝大部分。”王公义说,“他们是完全独立的社会化、中立性的司法鉴定人。” 也有一些司法鉴定机构的代表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如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的叶元熙就认为,目前中国司法鉴定准入门槛太低了,如果说重新鉴定屡屡出现劳民伤财的话,那么准入门槛太低导致的鉴定人的素质无法保障则“难辞其咎”。 针对我国鉴定人出庭的现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在研讨会上说,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或当事人的发问,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却流于形式,鉴定人不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法庭也无从对鉴定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起不到应有的质证作用。 何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樊崇义细数了我国鉴定结论质证程序存在 的问题。一是缺乏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程序;二是立法的矛盾规定导致鉴定人出庭难,质证流于形式;三是质证程序过于职权化;四是对鉴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doc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刑罚种类 犯罪类型 犯罪状态 刑事辩护指南 刑事诉讼 死刑 取保候审 各罪辩护 重要罪名 引言行政诉讼制度自1914年在有着长期专制统治传统的中华古国尝试建立1,已有80多年的历史。在这样一个漫长的时间段中,行政诉讼制度的命运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文化的急剧变迁而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由于缺乏法治成长

的政治基 引言 行政诉讼制度自1914年在有着长期专制统治传统的中华古国尝试建立1,已有80多年的历史。在这样一个漫长的时间段中,行政诉讼制度的命运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文化的急剧变迁而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由于缺乏法治成长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及和平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只能作为一个纸面上的法存在,并未发挥多少实在的功能,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2.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依政策治国观念的束缚,行政诉讼制度没有得到重视。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市民社会在国家之外逐渐得以发育,个人获得越来越多的自主空间,要求国家保护其利益的愿望愈益强烈,权利意识大为增强。而在政治体制的改革中,强调党政分工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合理分工,为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扫清了体制障碍。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从多方面得以奠定。1989年4月,在此前所颁布的大量涉及行政诉讼的单行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审判实践的基础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并于198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行政诉讼制度最终得以确立并走向成熟,是社会主义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诚如有学者指出的,在中华民族近两千年的成文法历史中,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该法的颁行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的开始。3

浅析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摘要]司法鉴定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一,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均占有重要地位。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尤其是鉴定人几乎从不出庭作证,成为庭审中鉴定意见质证时最大的软肋。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并针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制定了处罚措施。但该规定仍不够细致,尚需建立具体的配套措施,以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作证;完善;制度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鉴定意见是对民事诉讼中涉及的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所形成的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对于案件的定性具有直接影响,有必要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的程序保障。①据此,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回答鉴定争议的问题,并说明鉴定的过程、依据等是鉴定人的义务,也是保障鉴定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的重要形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加以完善。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原因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状 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常成为法庭上的“隐身人”。虽然缺乏全国性的统计资料,但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几乎从不出庭作证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鉴定人出庭率低形成非常尴尬的局面:一方面,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民事纠纷越来越复杂化、专业化,涉及专门知识的案件越来越多,鉴定人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得出的鉴定意见往往对案件起着重要的作用,甚至最终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另一方面,鉴定人在庭审时几乎从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也只是由法官当庭宣读,鉴定意见作出的步骤、采取的方法、使用的设备和依据的科学原理等诸多当事人渴望知道也本应知道的信息却不得而知,而在当事人质疑时,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法官却无法给出合理、准确的解释,很难使双方当事人均心服口服。从而引发诸如重复鉴定或补充鉴定等影响司法效率、有损司法权威的状况,影响了民事诉讼的效率,有碍审判的公正和程序的正义。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 1.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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