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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学大纲

《经济法》教学大纲
《经济法》教学大纲

《经济法》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T06054

课程名称:经济法economic law

课程类型:专业课

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商法学

面向对象:本科

开课单位:文学与新闻传播学系

总学时数:36 理论学时:36 其他教学学时:0

学分:2

一、课程教学目标及学生能力培养要求

课程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深刻认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全面掌握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提高运用经济法学原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经济法学的学习,可以使学生提高法学综合素养,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人本及经济精神,有利于经济法学学科建设和现代法理念的普及,促进经济法的立法、守法和执法向法治国家方向迈进,为学生今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奠定坚实的知识基础。

能力培养要求:法律现象和行为的分析和法律逻辑推理能力;法律思辨和语言表达能力;独立分析和判断各种市场行为的能力;较强的沟通与协作与法学实践运用能力。

二、课程的教学内容与学习目标

第一编法律概论

第1章法律基本原理

学时:2课时

主要内容:

1.1法律基本概念

1.2法律关系

1.3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本章内容是学生的入门课,要求学生对我国法学的基本框架和体系有清晰的认识,对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以及构成有所把握,认识经济法我国的学科定位、调整对象和研究方法。

重点、难点:法律规范的概念、类型及结构、法律关系的涵义与构成要素。

其它教学环节:无

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

第2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学时:3课时

主要内容:

1.1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1.2代理制度

1.3诉讼时效制度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分类,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掌握民事代理与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点、难点: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无效与可撤销可变更的条件与情形;民事代理与诉讼时效制度。

其它教学环节:讨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效力。

第3章物权法律制度

学时:4课时

主要内容:

1.1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1.2物权变动

1.3所有权

1.4用益物权

1.5担保物权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了解物权法上物的概念及分类;理解并掌握物权变动的原因和方式;把我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类型及制度内容。

重点、难点:物权法的原则的理解;物权变动的原因;抵押与质押的特点与相互关系。

其它教学环节:讨论我国留置权的构成条件与主要特点。

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

学时:5课时

主要内容:

1.1台同的基本理论

1.2合同的订立

1.3合同的效力

1.4合同的履行

1.5合同的担保

1.6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7合同的终止

1.8违约责任

1.9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了解合同法含义与特点,理解合同订立中邀约与承诺的区别和联系,掌握合同履行以及终止中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重点、难点:缔约过失责任;不安抗辩权;合同撤销权与代位求偿权;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其它教学环节:讨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关系。

第三编商法相关制度

第5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学时:2课时

主要内容:

1.1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1.2普通合伙企业

1.3有限合伙企业

1.4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了解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理解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联系和区别,掌握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财产来源、性质与构成。

重点、难点: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及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其它教学环节:无

第6章公司法律制度

学时:5课时

主要内容:

1.1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

1.2股份有限公司

1.3有限责任公司

1.4公司的财务会计

1.5公司重大变更

1.6公司解散和清算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了解公司的概念及形式,理解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来源、组织机构以及公司的运行机制,掌握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及法律责任。

重点、难点:股权的概念和类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构成以及职责。

其它教学环节:课堂讨论、案例讲解。

第7章证券法律制度

学时:3课时

主要内容:

1.1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1.2股票的发行

1.3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1.4股票的上市与交易

1.5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

1.6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了解股票和公司债券发行的概念及方

式,理解股票的上市与交易的法定条件及流程;掌握证券欺诈的方式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重点、难点:股票和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定条件;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证券欺诈法律责任的追究。

其它教学环节:课堂讨论、案例分析。

第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学时:4课时

主要内容:

1.1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1.2破产申请与受理

1.3管理人制度

1.4债务人财产

1.5破产债权

1.6 债权人会议

1.7重整程序

1.8和解制度

1.9破产清算程序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了解破产申请与受理的条件与程序,理解管理人制度的主要内容,掌握债权人会议的法定职权及人员构成;把握破产和解条件以及破产清算程序。

重点、难点:债务人财产与破产债权的认定;债权人会议的组件与职权;重整与和解的条件及程序。

其它教学环节:相关案例研讨。

第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学时:2课时

主要内容:

1.1支付结算概述

1.2票据法律制度

1.3非票据结算方式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了解支付结算的概念与体系,理解关联非票据结算方式的种类,掌握票据法律制度的运行规则。

重点、难点:票据行为的设立及法律效力;对汇票、本票、

支票的理解。

其它教学环节:案例研讨、课堂讨论。

第四编经济法相关制度

第10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学时:2课时

主要内容:

1.1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1.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1.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1.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1.5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6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了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的概念及意义,认识和理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内容,掌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和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重点、难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评估与交易制度的主要内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特别规定。

其它教学环节:案例分析、讨论。

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学时:2课时

主要内容:

1.1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1.2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1.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

1.4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

1.5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了解反垄断法的含义和意义,理解垄断协议规制的范围及内容,掌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主要内容。

重点、难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范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主要方式。

其它教学环节:课堂讨论、案例分析。

第12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学时:2课时

主要内容:

1.1涉外投资法律制度

1.2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1.3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了解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涵义和意义,理解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主体与内容,掌握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对象范围与主要内容。

重点、难点:涉外投资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其它教学环节:习题解析、典型案例分析。

三、课程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本课程旨在使学生系统掌握经济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重点章节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

教学难点:教学难点一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代理制度的基础理论的讲授;二是物权法律制度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与担保制度的掌握;三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把握;四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公司管理与财务制度的理解;五是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中的破产程序和破产财产处理的理解与把握。

四、课程教材及主要参考书

1.推荐教材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6.03.

2. 推荐参考书

[1]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05.

[2]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第六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06.

[3]陈文汉主编.《经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05.

[4]佟元琪主编.《经济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03.

五、考核方式与评价结构比例

考核方式:闭卷考试

评价结构:本门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学期成绩根据平时考核、期末考试两部分成绩计算。其中,平时考核成绩占学期成绩的30%,期未考试成绩占学期成绩的70%。平时考核含作业、课堂测验、课堂提问、课堂讨论、考勤等形式,期末考试重点考查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原理的把握程度,及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六、学时分配表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 市场经济不仅仅是法制经济,还必须是法治经济,《经济法》课程是我国非严格意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手段的综合体现。该课程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主要讲授我国各类工商组织的市场准入、市场运行的秩序监管、宏观调控的法规监督等内容。 作为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在定位上,《经济法》课程不是只采取法律语言,不是单纯讲法规条文,而是注重法商结合,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注重抽象原则与具体应用的结合。在教学方法上,该课程通过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剖析法律规则的要求与市场主体的实际活动的差距。在教学内容上,该课程既提供市场主体设立、市场运行秩序、宏观调控等领域具有约束力和保护力的规则,也提供现行法律规则的出台及其具体适用的情境分析和政策管理的思考。 S ocialism market economy requires the genuine governance of law instead of the issuance of the law. The course of Economic Law is the comprehensive embodiment of the legal means by which the government intervenes in economic operation. This course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domestic law, mainly teaching the market access of various industrial and - 8 -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调解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 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 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

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 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 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 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规范政府的 调控和规制行为。因此,一类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一类是政府失灵的问题。 7、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横向上分为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纵向上分为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具体包括①稳定增长目标(双重目标)②保障基本人权目标(分配法)③保障社会公益目标④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8理论意义来看,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价值论中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它既能够把抽象的价值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构成部分,同时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经济法基础 适用专业:2015级经济管理、市场营销、物流管理(专科函授)、市场营销(专科业余) 辅导教材:《经济法基础》宋文霞李世炜编著教育科学出版社 一、本课程的地位、任务和作用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专业所必修的一门专业法律课程。通过本课程的讲授使学生了解经济法的体系,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各项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初步具备运用经济法基本原理和方法去分析经济现象,理解经济政策和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为学习管理专业的其他课程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本课程的相关课程 与本课程相关的课程主要有:法学基础理论 三、本课程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本章主要了解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重点是掌握经济法的概念与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章合同法 本章主要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消灭;违约责任。重点是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违约救济措施。难点是要约和承诺的构成要件;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的区别;合同解除的概念和后果;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违约救济措施。 第三章公司法 本章主要了解公司法的定义、特征;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的章程;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重点是掌握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的章程和公司治理结构。难点是公司的特征;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公司资本三原则;章程的效力;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市场竞争法 本章主要了解市场竞争法的起源、发展;市场竞争法的内容;市场竞争法的地位;市场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重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经济法

2007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经济法) 第四部分经济法科目 一、基本要求 为证明考生具有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考生需能够: 1.正确理解并掌握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的经济、民事法律的基本知识; 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诉讼时效、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破产、证券、合同、外汇管理、支付结算、票据、知识产权、会计等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 3.正确理解上述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和联系,并能结合实际案例,运用前述掌握的知识进行分析判断,并得出正确的结论。 二、知识要求 (一)经济法基础知识 1.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①经济管理关系 ②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③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3)经济法的特征 ①综合性 ②经济性 ③行政主导性 ④政策性 (4)经济法的形式 ①宪法

②法律 ③行政法规 ④地方性法规 ⑤部门规章 ⑥司法解释 ⑦国际条约或协定 (5)经济法的体系 2.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①法律关系 ②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③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②权利 ③义务 (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3.法律行为与代理 (1)法律行为

①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②法律行为的分类 ③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④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⑤无效的民事行为 ⑥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代理 ①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②代理的适用范围 ③代理的种类 ④代理权的行使 ⑤无权代理 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5.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概念 (2)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①民事责任 ②行政责任 ③刑事责任 (3)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①仲裁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稿

《经济法》说课稿 说课人:刘敏 开场白: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向大家介绍的课程是《经济法》,我将从课程设置、课程设计、教学资源、教学实施、教学效果、课程特色、课程思路七个方面逐一向各位同事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课程设置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经济法》 授课对象:三年制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学生 课程性质: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基础课程 学时:64 学分:4 (二)课程定位 本课程属于我系经济类专业基础课,目前开设于我系会计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和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今天我主要针对市场营销专业中经济法的课程设计展开介绍。本课程主要放在学生第三学期开设,共64课时,其前导课程为《法律基础》,后续课程为《销售管理》、《商务谈判》等。 二.课程设计 (一)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在市场营销专业中开设经济法课程,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各有关经济方面法律的条文规定并能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在专业领域中运用经济法律的能力。我们将该目标分解为知识、能力与素质三个方面。 1、知识目标:

◆掌握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掌握合同的订立程序、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 ◆掌握商标、专利的注册条件及程序 ◆掌握经济仲裁及经济诉讼的程序 2、能力目标 ◆能够起草公司章程、撰写合伙协议 ◆能够处理涉及公司的常见经济法律纠纷 ◆能够进行常见合同的订立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能够熟悉商标专利的注册申请程序 ◆能够运用经济仲裁、经济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利 3、素质目标 ◆增强法律意识 ◆树立守法、用法的法律观念 ◆激发自主学习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教学内容 经济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我们以学生今后实际工作岗位任务需求为依据进行选择,同时适应学生今天学会学习,明天对口就业,将来可持续性发展的需要,根据职业成长规律,适应学生认知水平进行了一下教学内容的选择安排。本课程内容中主要包括公司法、中小企业法和合同法等经济法律,按照以下四个模块进行教学: 1.经济法基本理论 2.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3.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4.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

09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考试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商业惯例、1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熟悉并能够运用:FCA、FOB、CIF、CFR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救济。 考试内容: 第一节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 FOB CIF CFR) 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 风险转移(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基本要求:

了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规定。 理解: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与附加险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概念班轮运输的当事人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提单的种类提单的内容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他运输单证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索赔时效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 基本要求: 理解:托收各方的关系、托收支付中银行的责任与免责。 熟悉并能够运用:信用证支付的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汇付与托收 汇付(汇付的概念汇付的当事人汇付的种类) 托收(托收的概念托收的程序托收的当事人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托收的种类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第二节信用证 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流转程序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银行的责任和免责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UCP600号) 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商标概述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这种设立方式使公司能以较快速度成立。发起设立适用于任何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常采用此种形式。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市场上多个主体为同一目标所进行的争斗。 竞争是竞争法永恒的、共同的保护对象,也是竞争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应当明确具体。物、行为、智力产品、货币3)数量——必须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4)质量——包括标的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准、技术要求等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是衡量履行是否如期或延迟的标准;地点关系到司法管辖;方式包括交货、结算、运输的方式7)违约责任——(违约以后该如何处理)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要约使受要约人具有承诺资格,只有受要约人有权作出承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在没有规定期限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 (二)课程英文名称: (三)开课对象:法学专业 (四)课程性质: 为了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素质,国家教育部将国际经济法列为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必须开设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当今中国,加强国际经济法的学习、研究,对完善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发展与扩大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合作,培育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使之符合国际惯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课程属于专业教育课程、专业必修课。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与国内法方面的法律学科诸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婚姻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并在这些学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学生学习本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至少是民商法学的内容有一定掌握。在掌握上述学科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情况下,进入国际经济法学领域学习,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其后续课程主要有海商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金融法学等。 (五)教学目的: 在教学中尽可能地理论联系实际,用国际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分析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现象,充分调动学生观察与思考的积极性,努力培养其以法学的思维模式和角色意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通过教学,力求使学生掌握国际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科学的研究方法,提高其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 要全面、系统、准确讲述它的基本理论和各个领域具体的法律原则、制度和规则,并且在讲述中要联系有关案例和我国的实践,使之既符合学科的原貌,又易于理解和接受. 、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国际经济法学实践性很强,教学过程中,在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国际经济法基本原理的同时,要配合以古今中外的案例,特别是我国的案例,这样,在忠实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又做到了通俗易懂。 、日常的讲授应着重于重点的归纳、难点的剖析。建议作业以综合练习和案例分析的形式为主。 、重视基础知识的记忆和理解。学生要最终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必须以掌握国际经济法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点、国内国际法的基本规定为前提。对于初学者来说,要注重记忆和理解两个环节,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增强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理解。 、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在学习过程中,重视教学案例对理解和掌握基础知识的作用。在实践中要灵活应用已经掌握的国际私法理论和知识解决具体问题,并在实践中逐步加深对问题的理解,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 (六)教学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旨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各国民商法等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学习与研究国际经济法,首先要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其次就是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了解国际经济立法与实践,特别是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与实

经济法课程建设规划

经济法课程建设规划 经济法课程建设规划(2003年) 组长:朱海珅副教授 成员:潘桂英副教授 郝振明讲师 闫克龙讲师 杨玉英讲师 李永林讲师 一、经济法课程基本情况说明 课程名称:经济法 课程性质:法学专业、经济与管理类专业核心课程 适用的专业面:法学、工商管理、会计学、市场营销、国际经济与贸易等经济与管理类各专业。 课程发展方向:逐渐将经济法课程内容与现代管理理念结合起来,向《经济法与现代企业管理》转化,培养经济与管理类学生用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去管理企业。 二、经济法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1、经济法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定位为:促进教学观念的转变、教学方式的改革,体现教学理念的变化。 2、经济法课程建设的总体思路:树立“大经济法”观念,坚持《民法》是经济法教学的基础、《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是核心内容、《国际经济法》是扩展的总体思路,把与《经济法》相临近课程--《民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纳入《经济法》课程体系;针对目前经济管理学院法学教学师资实际情况,对现有与经济法相临近课程的师资进行优化组合,组成新的经济法

课程教学组,不断钻研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学生能掌握该门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把经济法建设成为内蒙古自治区一流的精品课程。 三、经济法课程建设的总目标 课程教学是学生在校期间掌握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重要环节,它对实现大学的人才培养目标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经济法课程的建设目标是:在不断调整和完善课程结构体系的前提下,重点加强课程内涵的建设和授课方式的改进,使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提高认知能力和研究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把经济法课程建设成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学院精品课程。四、经济法课程建设的具体规划 1、师资队伍 职称结构:三年内有一名教师晋升教授职务,有两名教师晋升讲师职务,使队伍职称结构更加合理,高级、中级、初级职称比例为3:2:1。 学历结构:三年内有两名青年教师考取硕士研究生,使硕士研究生比例达到67%。 青年教师培养计划: 加大青年教师培养力度,确定重点培养对象,注重传、帮、带。通过提高学历和进修以及作助教来解决青年教师的培养问题。明年派出一名青年教师外出进修,指派一名青年教师作助教,对讲课存在严重问题的青年教师,要有针对性的听课且给以全方位的指导。 队伍水平: 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水平是经济法课程建设的关键。具体做法是: A:每两周组织一次教学研讨活动,做好教研记录; B:力争每年完成一个教学成果; C:每人每年讲授两门课程; D:科研立项方面争取有所突破; E:每人每年至少完成一篇教学、科研论文;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 纳(四) 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买卖合同 一、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经济法培养方案

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 一、专业简介 2000年,经国务院学位办审核批准,我校获得了经济法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并于2001年开始正式招生。主要研究经济法原理与方法、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社会保障法、公司证券法、涉外经济法、合同法、环境保护法等问题。研究西部开发经济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西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为本专业特色。 二、培养目标 政治目标: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专业学习要求:掌握坚实的经济法学基础原理和应用专业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从事经济法学领域的科学研究能力;具有组织、参与立法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司法实务的能力;具有进行经济法学科教学的能力;对相关领域内的实际工作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能够运用经济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就业目标:为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培养教学科研人员,为各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培养司法工作人员。 三、授予学位:法学硕士 四、研究方向 1. 经济法原理与方法 2. 公司法与证券法研究 3. 涉外经济法研究 4. 合同法研究 五、学制与学分 标准学制为三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期间,应至少修满36学分,其中:必修课不少于25学分(公共必修课7学分、学位核心课程不少于18学分)、选修课不少于10学分、实践调查1学分。 六、培养方式 采取导师指导与专业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因材施教相结合,系统理论学习和科学研究相结合,课堂讲授与自学、讨论相结合,校内学习与校外实践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培养方式。 七、论文撰写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应以中央民族大学为作者单位,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一般为3-5万字。

经济法教学大纲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2016版)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经济法》 英文名称:Economic Law 课程编码:08202207 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适用专业:财务管理专业 开课学期:第2学期 课程模块:专业教育平台课程大纲编写模板 课程学分: 3 课程学时:总学时数54,理论学时48,实践学时6 二、课程内容与目标 《经济法》是普通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也是管理类学生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也是高职院校管理系财务管理、营销与策划等专业开设的专业基础能力课程模块中的必修课,在课程改革方面要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应用特色和能力本位,教学内容应轻理论体系重实际应用,教学方法应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并重,课程考核应当注重应用能力测试。 《经济法》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加强对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制观念并使其具有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观察、分析、处理有关经济法问题的能力;熟悉经济活动范围内涉及法律问题的解决程序和有关办法,为毕业后在实际工作中做一个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管理人才奠定扎实的基础。 具体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了解现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掌握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市场秩序法律规范、社会保障法律规范。 3.掌握和经济工作密切相关的民商法范畴的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4.能够用以上所学实体法律规范分析、处理社会实际问题。 三、教学学时分配

四、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主要介绍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立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所颁布的经济法律和法规,并结合人民法院及正规媒体公布的丰富相关案例予以阐述,并结合新法规的颁布予以更新和补充。尤其注重于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金融票据法律、房地产法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讲解和分析。初步了解有关经济法律的基础理论和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现状,基本掌握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重要的经济法律和法规,并能以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典型案例,以法律视野去观察和认识不断完善发展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提高学生的知识面和综合分析能力。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一)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掌握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渊源。 要求学生在本章的学习中理解对经济法基本概念,掌握有关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经济法律关系的相关内容。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 (二)教学内容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三)重点与难点 重点: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2.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难点:1.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涵义 2.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3.诉讼时效;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 第二章公司法 (一)教学要求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是最典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是调整公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民商法体系中十分重要的法律部门。在本章学生要了解有关公司运行管理的基本规则。掌握我国公司法中公司的概念、特征与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运行规则上的不同之处,有关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的法律规定。在掌握以上内容的基础上解决简单的案例。 本章要求学生掌握公司的概念、特征;熟悉公司的分类;了解公司的历史沿革。掌握公司的基本理论及公司的各种类型;理解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概念、内容以及《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了解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法律责任。通过学习,使学生既掌握公司法学的有关理论,同时也注重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 公司法概述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教学实施方案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经济法基础知识》是技工院校经济类专业开设的一门公共课。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一些经济法的基础知识;熟悉一些常用的重要经济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增强法制观念并初步具有运用自己所学过的知识观察,分析,处理有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是一门理论性与应用性相结合的课程。 二、教学要求 1、使学生了解法学的基础知识;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和基本原则以及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构成要素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2、使学生掌握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常用的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3、使学生掌握对相关经济纠纷进行案例分析的基本知识。 三、教学及实践环节 1.讲授。即通过正常教学时间对学生讲授教材基本内容,使学生对相关知识加以理解和掌握。强调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授课,突出课堂讲授的知识性、生动性和趣味性。 2.有条件时组织小组并经常进行学习讨论,特别是在进行案例分析授课时要强调充分发挥学生学习自主性,在授课教师的引导下,注意激发学生在一起学习时相互辩论、互相启发、公正评判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还应结合经济法在国际上和我国应用的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特别注意结合发生在学生身边的经济案例和事件进行讨论。 3.辅导。即在学生学习基础上由授课教师进行适当的辅导。辅导课一般以平时作业评改,期中考试讲评等方式进行。 4.作业。学生必须认真独立地完成,辅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并据以评定

平时成绩。 5.考核。本课程的考核分为四部分,主要分为:考勤成绩、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其比例为:2:1:2:5。期末考试按学校具体要求命题考试。 学时分配表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笔记

“经济法”概念的语源 1、摩莱里:1755年《自然法典》首先提出,第四篇第二部分认为经济法就是分配法,对未来公有制社会的“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体现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思想萌芽。 2、德萨米:1843年在《公有法典》中承袭了摩莱里的思想,并创造性提出经济法就是用来实现按其比例分配思想,建造未来社会理想模式的分配制度。 3、蒲鲁东:1865《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首次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4、莱特:1906年《世界经济年鉴》使用“经济法”术语用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5、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法律和著作的诞生 一战以后(二十世纪初),随着德国一系列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的颁布及鲁姆夫《经济法概念》和赫德曼《经济法基础》的出版,经济法一词才有了较为完整的法律含义。 比如1919年,德国以“经济法”命名了《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颁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二、“经济法”一词的产生与经济法的产生 (一)两者的含义不同。前者是指经济法这一名词的提出;后者则是指法律的产生; (二)学科归属不同。前者:语词学的研究范畴,后者:则是法学(法史学)的研究范畴; (三)两者产生并不同步。 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及评析 (一)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第三种观点,认为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一、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p27-31)二、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时期的兴起 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重商主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政府的“0”控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凯恩斯“看得见的手”“有形之手”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 新经济自由主义------ 自由放任主义与政府干预主义有机地科学地结为一体,就当前的情形来说,社会经济的发展,既不能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也不能完全国家控制的高度集权经济,可行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和国家“有形之手”的相互结合。 我国经济法的发展:1、新中国成立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建国初期的经济恢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经济法 学分:3 学时:51 先修课程:《宪法》、《民法》、《法理学》 适用专业:法学、经济学 开课学院:法学院 一、课程性质、目的和培养目标 课程性质是指课程类别〔公共基础课、学科类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以及在课程体系中的位置。 经济法是法学专业(本科)核心课程之一,该课程以讲授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经济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实际事务问题。 同时,经济法是一门有相当争议的法学学科,它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对于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它与民商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至今仍然争论不休。学生学习本门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尤其是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内容有一定掌握。 经济法是法学专业(本科)核心课程之一,该课程以讲授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经济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实际事务问题。同时,经济法是一门有相当争议的法学学科,它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

对于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它与民商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至今仍然争论不休。学生学习本门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尤其是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内容有一定掌握。 二、课程内容和建议学时分配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理论(4学时) 了解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理解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等。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节经济法理的变更与解除 第三节经济法理的主体与客体 第三节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二、代理 第四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第五节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三、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第二章企业法1、教学目的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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