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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案例研究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研究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研究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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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判例一

原告: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岛物流”)

被告:无锡某摩托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无锡摩托”)

原告青岛物流诉称:2005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无锡摩托委托其出运八份涉案货物,上海至波多黎各,运费到付总计63 050美元。货抵目的港后,由于贸易原因,收货人未提货。后被告无锡摩托要求原告青岛物流回运货物,终因被告不支付相关费用,货物仍在目的港无人提取。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运费63 050美元和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信息费250美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锡摩托辨称,原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单约定向收货人收取到付运费,而不应向作为托运人的被告主张运费。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0月27日至11月21日间,无锡摩托向青岛物流发出三份订舱单,其中11月8日发出的订舱单记载收货人为SC公司(波多黎各),被通知人为VEL公司,其他两份订舱单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VEL公司,成交方式FOB 上海,运费约定到付,货物品名为摩托车。三份订舱单项下实际出运了十三个集装箱。青岛物流接到无锡摩托订舱单后,分别于2005年11月6日、15日、29日向被告签发了自己名称的八份提单,其中青岛物流接受被告指令,将11月8日订舱单记载的收货人SC更改为与另两份订舱单相同的收货人VEL公司。至此,八份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无锡摩托,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VEL公司,运费约定到付。无锡摩托交付货物后即将提单传真给收货人VEL公司告知货物已出运。

在审理过程中,无锡摩托向法院书面确认,涉案提单在传真给收货人后又向其寄交正本提单,其中两份提单收货人已退回,其他六份提单未退回。

青岛物流接受上述货物运输后,分别委托了达飞轮船公司和上海怡诚物流公司实际承运,并就涉案八份提单项下货物分别向实际承运人支付了运费56 250美元。

2006年2月17日,青岛物流致函无锡摩托称“涉案货物抵达目的港,至今无人清关提货……货物将于2006年2月21日到波多黎各海关规定的最后滞港期限,之后政府将有权进行拍卖或处置……贵公司决定退运,需给我方正式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并立即将海运费用和所有滞港费用打至我方账上。我方方可安排退运”。同年2月18日无锡摩托收到该函件并签字盖章。

庭审中,青岛物流主张输送舱单信息费250美元不能提交相应证据,并称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曾通过电话通知记名收货人提货和支付运费,但收货人始终未予提货也未支付运费。

试分析本案的症结所在?

判例二

案情

原告:KG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KG公司”)

被告:FY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以下简称“FY货代”)

2001年3月12日,KG公司将一批帐篷交FY货代承运,FY货代为此以承运人签单代理人名义于2001年3月14日签发了抬头为Fritz公司(承运人)的已装船货运承揽商收据(Forwarder’s Cargo Receipt,FCR;Forwarding Agent’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货运代理收据)。该收据载明了收到货物的时间(2001年3月12日)、托运人(KG公司)、收货人及通知人(AVID公司)、起运港(上海)和目的港(洛杉矶)。该收据左下角载明,本货运收据非物权凭证。同年3月底,货物运抵目的港。2002年11月20日,提货人Ames公司法律顾问出具宣誓书称,2001年4月,Ames公司收到了全部货物。同年6月,Ames公司向记名收货人AVID公司支付了货款。2001年8月20日,Ames公司向美国法院申请破产,美国法院于2002年8月29日作出破产令。

KG公司于2002年7月4日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称,FY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放行给并非FCR记载的收货人Ames公司,请求判令FY公司赔偿无单放货损失2.7万美元及利息。

FY公司辩称,其只是FCR签发人,原告起诉对象错误;原告未完成无单放货的举证;货物交付给实际收货人并无过错;原告收不回货款系因实际收货人破产,故原告损失与承运人放货间无因果关系;另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

试分析本案的症结所在?

判例三

案情

原告:湖州某广彩包装材料厂

(以下简称“材料厂”)

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物流公司”)

材料厂与美国AR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货物品名为塑料袋,总价为39 348美元,成交方式为CIF,结汇方式是电汇(T/T)。2007年1月,材料厂委托物流公司将上述货物从上海运至美国洛杉矶。物流公司向材料厂收取货物后,作为提单上的托运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出运了货物,并将货物交付给了美国AR公司。货物出运后,物流公司一直未向材料厂交付提单,导致材料厂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贸易合同落空。为此,材料厂请求物流公司赔偿包括货物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

物流公司则辩称,其接受的是美国AR公司的委托,故与材料厂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同时, 在物流公司向材料厂出具FCR(Forwarding Agent’s Certificate of Receipt,货运代理收讫货物证明)单据的条件下,物流公司无需向材料厂交付提单,材料厂也没有向物流公司要过提单。因此,涉案货物及其他损失与物流公司无关。

试分析本案例的症结所在。

判例四

案情

原告:上海G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以下简称“G公司”)

被告:上海W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以下简称“W公司”)

原告G公司(相当于承运人)诉称,被告W公司(相当于货主)于2006年11月委托G公司出运一批货物至纽约。G公司依约完成委托事项,并就涉案货物向被告W公司签发了提单。按约定,被告W公司就本案货物应向原告支付海运费美元7750元和AMS 费美元25元,但其未付上述款项。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及利息。被告W公司则辩称,双方确认的运费支付方式是到付而非预付,被告也从未出具过更改保函来变更付款方式。在海运费支付方式为到付情况下,原告并未尽到向收货人要求支付运费的责任,也未证明收货人拒付运费的事实,故被告没有支付海运费的义务。

经上海海事法院审理查明,被告W公司于2006年11月委托原告G公司将一批男式夹克从中国上海运往美国纽约,约定海运费为每个40英尺箱美元4 400元、每个20英尺箱美元3 350元,AMS费用美元25元。原告向被告签发了提单,载明托运人为被告W公司,收货人为T公司,货物为1个40英尺箱及1个20英尺箱的男式夹克,海运费支付方式为到付(FREIGHT COLLECT)。之后被告W公司通过在原告G公司费用确认单传真件上签字的方式,对本案海运费美元7750元及AMS费用美元25元予以认可。被告W公司还出具电放保函,请求原告G公司将涉案提单项下货物电放给提单记名收货人T公司。原告G公司依约完成运输事项后,于2007年2月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W公司支付本案货物海运费及AMS费用,但被告W公司未予支付。

试分析本案的症结所在。

判例五

案情

原告:海宁市进出口总公司

(以下简称“海宁出口”)

被告一:上海外高桥飞驰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飞驰”)

被告二:飞驰国际运输(香港)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飞驰”)

海宁市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出口)诉称,其委托上海外高桥飞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飞驰)出运货物。上海飞驰接受委托后,向海宁出口收取了有关费用。但货物装船后,海宁出口未曾收到上海飞驰签发的提单,仅收到了一张货物收据。为此,海宁出口多次要求更换提单未果,只能将货物收据交银行结汇,但遭退回。事后,海宁出口得知收货人已收到货物,为减少损失,在向上海飞驰主张权利的同时,极力向收货人追讨货款。几经努力,只讨回部分货款,余款无法追回。故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飞驰赔偿货款103 709.38美元及利息。

上海飞驰辩称,其仅是海宁出口的货运代理,在代理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香港飞驰辩称,其为无船承运人,接受的是收货人的订舱,故未向海宁出口签发提单,海宁出口没有诉权。即使海宁出口有诉权,也已过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海宁出口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海宁出口签发了一份出口明细单给上海飞驰,要求后者将一批女式夹克运往美国洛杉矶。出口货物明细单载明:装船人为海宁出口,收货人为凭韩国工业银行通知,通知人或买方为SAM IK IND. CO., LTD运费到付,货物价值220 164.12美元,并要求出具正本提单三份。报关单显示贸易方式为FOB。上海飞驰收到该出口明细单后立即安排将货物运至香港飞驰。香港飞驰随后签发了一份货物收据,该收据载明:托运

人为SAN IK IND, CO., LTD,通知人、收货人为MONTGOMERY WARD AND CO., INC.,其他内容与海宁出口的出口货物明细单相同。另一方面,上海飞驰开具发票向海宁出口托收海运费、报关费等共计人民币17 000元。海宁出口因信用证有不符点遭银行退单,而此时,货物已被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在目的港提走。海宁出口得知后,即与收货人联系,并分数次从收货人手中只得到了约116 000美元的货款(约50%)。

试分析本案的症结所在。

货物运输案例分析答案

货物运输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1 2002年10月,澳大利亚达通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国华东吉发有限责任公司订购饲料用玉米10000公吨。货船在厦门装船以后直接驶向达尔文港。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为使货轮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的维佳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达尔文港。事后经过统计,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1)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2)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试问: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 案例分析 共同海损是指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处于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而由船长人为地采取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额外的费用,这种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按其财产价值进行分摊。例如,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遇到特大风浪,船长不得不抛弃甲板上的部分货物,以确保船货的安全,所抛弃的货物称为共同海损牺牲。而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有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案例2 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部分货物受损,而买方已经投了“仓至仓”的一切险,事后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买方索赔同样遭到拒绝,那么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呢? 案例分析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有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也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必备条件。在本案中,首先,卖方因与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即非投保人也非被保险人,所以卖方不具备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条件。再看买方,在FOB合同中,货物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而本案例的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发生损失的,可见货物损失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前,那么这损失的承担者是卖方而非买方,买方对此没有保险利益,因而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还必须另行投保。 1.答:(1)共同海损是指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处于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

航空公司ESB案例解析

航空公司ESB 案例解析 通过企业服务总线、接口适配器、服务注册管理等整合技术,实现将企业内部现有的各应用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企业内部应用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交换效率,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综合竞争力和客户服务质量,是所有企业的一个典型需求。本文将以航空公司的案例为基础,说明采用IBM ESB 相关产品整合航空公司电子商务、常旅客、航班动态、呼叫中心等系统的解决方案。 与其他行业一样,在民航业,国际和国内的主要航空公司内部也分布着众多已建和在建的用以支撑业务运行的IT 系统,这些系统之间缺乏对信息共享性、系统兼容性和接口标准规范的统一考虑,造成系统之间的连接比较困难,应用和数据无法得到全面共享,系统间“蜘蛛网状”的连接普遍存在。随着新系统的不断建设,在业务与流程方面的整合将会因系统和业务领域间的信息沟通障碍而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对航空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带来制约。下面我们就来列举几个民航业的现状,以此说明对企业进行业务整合的必要性。 现状一:业务系统间数据共享需求强烈 总体来看,航空公司的IT 分为商务、航务、机务和管控四大体系,其中商务体系中包括定座系统、电子客票销售系统、离港系统、电子商务系统、常旅客系统、大客户系统、呼叫中心系统、运价收益管理系统、地面服务系统等。在这个庞大的体系结构中,存在着巨大的系统间数据集成和共享的需求。主要存在以下三类信息的共享: 航班数据共享: 航班数据包括航班计划、航班动态、飞机参数等数据,是保障航空公司正常运营的最基本信息,而航空公司内部通常都会有超过10 个的系统需要获取航班数据,其中包括:电子商务系统、呼叫中心系统、常旅客系统、地服系统、联盟成员系统等。目前,航班数据的源数据系统( 一般来自航空公司运控AOC 系统) 与其他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 享都是通过点对点单独开发接口的形式实现的,比如通过数据库视图的紧耦合的方式实现,这在增加各个系统接口复杂性的同时也增加了系统开发的周期和费用,而且各业务系统无法从统一的渠道获取航班数据,造成了各业务系统之间数据不一致,如下图所示: 图 1. 航空公司航班数据共享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题分析精选(1) 案例 1 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 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货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 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装箱因绑扎不 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 牢而落入海中灭失, 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请分析:(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 答:(1) B公司和D航运公司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①B货运代理公司作 为无船承运人,对其承运人的货物损失具有赔偿责任;②D航运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在运输 途中,有责任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并承担货物灭失责任。 (2) 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不适用免责条款。理由如下:作为实际承运人,D航 运公司将运输货物装在甲板上,加剧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另外,D航运公司未将装箱绑扎 牢靠,作为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年1 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 月5日前装船。1 月 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 月10日。由 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 2 月 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 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遭到拒绝。试分析: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 分析: (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 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 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 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2) 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第九周学生版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第九周学生版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案例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 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 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 海里外的B 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 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 港接收货物后,经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 港。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 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案例二:承运人施诈,货运代理受牵连承担责任 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交易价格为CFR 。她委托一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按照信用证要求,必须在 1 月31 日前发货。该货运代理向一关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该船期为1 月26 日到达香港,28 日启航。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该船延误,于2 月2 日到达香港,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但不同意货运代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然而,一个非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同意接受该批运至孟买的货物,运费率很低,且同意倒签提单。这种承诺使货运代理很快接受,而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于是货物由该船装运。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且用任何方法也无法查到其去向。 案例三: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 2 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 问题:多式联运经营人对2 箱货损是否负责,如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 案例四:收取全程运费的货运代理须对全程负责 印度孟买某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东京一厂家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采用集装箱进行“门至门”的运输。负责运输的货运代理向卖方计收了全程运费,并签发了FIATA 的联运提单,承担合同承运人的义务。 货物是拼箱货,货运代理在其东京货运站装箱后,用卡车运至神户装船发运孟买。买方不愿意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卖方不愿意承担海运和在孟买的风险。此时,买卖双方选择何种价格条款为好?货运代理的风险应如何转移?

国际货运代理业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业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摘要】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国际货代市场上十分缺乏一批拥有广泛经营网络、信息技术先进、营销能力突出、具备强大的国际竞争力的代表性企业,大部分的货代企业可以用四个字来概括:“小”、“少”、“弱”、“散”。“小”表现在经营规模小,资产规模小;“少”是服务功能少,专业人才少;“弱”是竞争力弱,融资能力弱;“散”是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缺乏网络或网络分散,经营秩序不规范。这一切,要求我们的国际货代业生存和发展的定位应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变。本文分析了中国货代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具体可行的发展策略,希望能够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探索第三方物流的发展之路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字】国际货运代理、现状、问题、对策 国际贸易中必然会产生运输、保管、加工和交易。因为过大的业务量致使承运商和大多数的货主不能全部应付,因此业务的发展很多都是通过代理来进行的。这样货运代理业务就这样形成了。随着90年代初改革开放和中国加入WTO,国际贸易不断扩大和发展,货运代理业自然迅速的发展并且逐步独立成一个具有专业性、联系广的企业,为不同的客户提供其所需要的服务。国际货运代理是国际贸易商品交易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外大型货代的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来了解中国货代市场的发展,虽然我国的货代企业发展迅速,但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下,我国货代企业发展时间较短,人才比较稀少。货代企业发展存在着比国外货代企业更多的问题。 一、我国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现状 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基本国策以来,中国物流业实现了30年的持续增长。主要特点有: (一)中国货代物流市场的基数大、发展快 据统计,1991年中国社会物流总额为3万亿人民币(约0.3万亿美元),到2007年已上升75.2万亿人民币(约10万亿美元),增长了23.8倍,年均增长22.2%,占当年中国GDP的18.4%。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到2007年,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持续高增长率,为货代企业的快速增长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一

运输合同案例分析

马月生为跑运输,于2006年10月购置货车一辆,并将该车登记在宁厦吴忠市泰安公司名下。2007年4月1日泰安公司与马月生签订车辆经营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马月生在车辆挂靠经营期间每月向公司交纳服务费150元,同年6月马月生申领到营业执照。 2007年6月22日,江苏无锡市货运公司因有一批货物需要外运,经与马月生联系,双方签订了运输货物合同书,对货物名称、装货单位、卸货地点、货物运价、付款方式、交货时间以及责任的承担等事项均作了明确约定。货物装载完毕后,马月生聘用驾驶员王某驾车启运。 同年6月23日10时30分许,当该车行至南洛高速公路安徽省界首市段途中,车辆燃起大火,经报警待当地消防人员赶至,货物及挂车已被焚毁。后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挂车中上部,因现场破坏严重,致该起火灾原因难以查明。同年9月15日经核定此次火灾损失计59.64万元,其中货车挂车损失9.6万余元,货物损失50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作为托运方的无锡货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月生及吴忠市泰安公司承担责任46万元及施救费用。 被告泰安公司以自己不是该起运输合同承运人不应担责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原告货运公司与马月生所签承运合同合法有效,且货运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作为承运人的被告马月生运输途中不明原因引起火灾致货物毁损,且无证据能够证明该火灾系因不可抗力或货物自燃所造成,因此马月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泰安公司作为马月生车辆挂靠单位,双方又签有挂靠经营协议,且按月固定收取管理费,应视为挂靠车辆法定所有人。同时马月生在与原告货运公司所签运输合同时,承运单位明确为泰安公司,故被告泰安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马月生赔偿原告货运公司损失46万元,被告泰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泰安公司是否为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界点评】 本案是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有关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承运人不能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时,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很容易认定应由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不同于一般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是本案的承运人很难确定,实际承运人马月生,而《运输合同》中的运输单位是泰安公司。在原告一同起诉马月生和泰安公司的情况下,承运人的确定,成为解决这起运输合同纠纷的关键。 马月生与泰安公司之间存在挂靠经营关系,法律界认为,被挂靠单位泰安公司应对挂靠

西南航空公司案例分析

西南航空公司案例分析 ——“书海拾贝”小组企业宗旨是指企业管理者确定的企业生产经营的总目标、总方向、总特征和总的指导思想。它反映了企业管理者为组织将要经营的业务规定的价值观、信念和指导原则;描述了企业力图为自己树立的形象;揭示了本企业与同行其他企业在目标上的差异;界定了企业的主要产品和服务范围,以及企业试图满足的顾客基本需求。西南航空公司的宗旨提供廉价、俭朴和专一化的航空服务。它确立了西南航空公司以提供廉价、俭朴和专一化的价值观、企业信念和指导原则;它实施目标集聚和低成本战略,区别与其它航空公司,为公司树立了自己独特的形象;确立了短距离,点对点的航道服务范围,多班航次更满足了顾客的基本需求。 企业宗旨就是规范企业,使企业可以朝目标方向发展,避免一些发展中不必要的失误。西南航空公司的宗旨明确了企业发展方向:廉价、俭朴、专一化。(1)廉价。西南航空公司以低成本战略起家,飞机的每个有效座位没英里的成本仅为6.5美分,大大低于美国的其他航空公司。而且只选择一种机型,大大降低了备用零件的储藏成本。正是因为成本较低,所以价格很低,平均票价在60美元以下。正是因为以廉价为宗旨的要求,使公司在每一步的发展过程中都谨记要实施低成本战略,消费者都是希望以最少的成本来满足自身需要的,西南航空公司就是凭借它的价格低廉为公司赢得了越来越多的顾客。 (2)俭朴。西南航空公司使用“无额外服务”的办法,它没有头等舱和商业客舱,也没有电脑化的定位系统,不提供定位服务,不提供餐点或播放电影。这种快捷俭朴的只适用于大众的服务方式使公司俭朴廉价的形象深入人心,不仅为企业节省成本,赢得利润,也为消费者节省了坐飞机的费用,可谓“双赢”。(3)专一化。西南航空公司是以目标集聚战略和低成本战略起家的,它将重点放在距离短、点对点的航道上,不需要辐射中心,也不用接运或转运行李,只是在少数几座大城市间飞行。而且使用同一种机型,使得飞行训练和维修人员专业化。这种专一化的发展模式使得该公司越做越大,树立了企业的品牌,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西南航空公司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往往在这种情况下领导者容易实行扩张或战略转移。但是每一个决策都应该谨慎,在公司还没有足够强大,领导者没有

J001-5单元习题:认识国际货运代理

单元习题:认识国际货运代理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货运代理人与货主之间的关系被称为( A ) A.委托代理关系 B. 承托关系 C. 运输合同关系 D. 买卖合同关系 2.国际货运代理人为货主办理代理业务时,收取的报酬是( C ) A.差价 B. 运费 C. 佣金 D. 租金 3.下列关于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B ) A.是非营利性质的国际性货运代理行业组织 B.是政府间的国际性货运代理行业组织 C.维护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D. 协调全球货运代理行业活动 4.下列有关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C)。 A.国际货运代理人是委托合同的当事人 B.国际货运代理人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代理人 C.国际货运代理人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人 D.国际货运代理人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受托人 5.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代理人在安排货物运输事宜时,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享有一定的权利并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D )。 A.国际货运代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 B.国际货运代理人有权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处理委托事务 C.国际货运代理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 D.国际货运代理人有向承运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 6.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作为世界运输领域最大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自1926 年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了()种货运代理单证格式。D A.5 种B.6 种C.7 种D.8 种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货运代理人可从事的业务主要有(ABCDE ) A.代为客户订舱 B. 代为客户报关报检 C. 代为客户制单 D. 代为客户办理保险 E. 代为客户安排内陆疏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航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因绑扎不牢而落入海中灭失。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 请分析: (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 答:(1)针对此票集装箱运输,B、D两家公司分别扮演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角色。收货人可根据其所持有的提单向其承运人B提出索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之规定,在本案下,他也可向D公司提出索赔。 (2)D公司不能享受免责。因为根据案例描述,集装箱落海是由于绑扎不牢造成的。尽管途中遇强风,但绑扎货物应视为承运人的基本管货义务之一,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 of departure: Singapor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YanJi,货物重20公斤。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运至延吉市。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请分析: (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 (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1)应当赔偿。由于空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新加坡至延吉,所以长春至延吉的公路运输仍属承运人的责任期间。(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公约,而非国内航空法。但是由于该货物声明价值,因而航空公司的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数额为6-2.4=3.6万美元。 3.2005年5月20日,我国甲电力有限公司从欧洲进口一批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委托我国乙货运代理公司负责全程运输。乙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海运承运人订舱,装卸港口分别为A和B。货物从欧洲港口起运前,甲电力有限公司向我国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单上启运港和目的港分别为A和B。2005年6月9日,在发电设备被海

货代责任案例分析

货代责任案例分析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 第一节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根据199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细则(试行)》第2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第二类是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货代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有着巨大的差异。 二、货代法律地位的识别标准 实践中,判断货运代理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量: (一)货代开展业务时使用的名义 根据我国《合同法》与《民法》中关于代理的有关规定,货代在办理国际货运业务时使用的名义不同,会对其法律地位的认定造成影响。 (1)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各方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委托以代理人身份 托运人————→国际货代——————→第三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 当货代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其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货代作为代理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要严格依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交易活动。 不可出现越权代理的现象;也不能在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想当然地安排与货运代理业务有关的服务。 2、当委托人的指示与货运代理实践不一致时,一定要得到委托人的明确的、书面的指示。 3、不能进行双方代理。只能代理一个当事人。 案例:

当代中小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展的SWOT分析

当代中小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展的SWOT分析-企业管理 论文 当代中小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展的SWOT分析 姜昱霞(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摘要:自全球性经济危机爆发以来,国际贸易行业整体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相应的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依托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也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尤其是规模较小的中小型企业更是面临了生存的困境。要摆脱困境,中小型国际货代企业就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弥补劣势,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关键词:中小型货代企业发展 1 当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展的背景 自2007 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世界金融市场受到了巨大冲击,对全球经济发展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根据中国海关总署《进出口商品总值表》显示,2006 年中国进出口商品总值比去年同期增长23.8%;2007 年比去年增长23.6%;2008 年比去年增长17.8%;2009 年比去年增长-13.9%;2010 年比去年增长34.7%;2011 年比去年增长22.5%;2012 年比去年增长6.2%;2013 年比去年增长7.5%。从进出口商品总值的年增长率趋势来看,呈现出整体波动较大、速度放慢的态势。 对于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依托发展的各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来说,货物贸易量整体增长速度的放慢,就意味着驱动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恶化。同时,总贸易量的年度大幅度波动,将使得企业生存的基础支撑变得不稳固,进而导致行业内部竞争变得更为激烈。综合以上两点可以看出,近年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发展环境不容乐观,部分企业甚至面临着生存困境。

2 中小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展的SWOT 分析 2.1 优势中小型国际货代企业最明显的优势就是灵活性。首先,从经营活动来看,大多数中小型货代企业内部没有规范一定的操作模式和要求,所以在处理一些特殊业务情况时,就可以根据具体的现实条件及要求及时对习惯性操作模式加以调整,而无需层层审批,这是一种潜在的竞争优势。其次,从人员聘任的选择来看,由于中小型国际货代企业的规模有限,所以在人员选聘中通常都是按需招聘,这就摆脱了大型企业招聘中的学历等标准限制,可以只招聘适合本企业岗位需求的人员,降低招聘要求,缩减工资成本。 2.2 劣势由于中小型国际货代企业的规模有限,所以相应的配套设施、经营范围及关系网络等都无法与大型国际货代企业及物流公司进行对等的竞争。配套设施不健全,使得中小型国际货代企业在现场操作中必须借用甚至租用他人设备,无形中便拖慢了装卸、搬运等环节的操作速度,还增加了相应的经营成本。经营范围的限制,使得中小型货代企业在揽货过程中不得不放弃一些高利润的业务活动,货量必定会受到影响。而关系网络的范围狭小,必然在具体操作中暴露出企业能力的有限,进而影响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及长远合作。 2.3 机遇虽然全球经济不景气,整个国际贸易行业呈现了出萎靡之象,但大局的动荡必然伴随着新机遇的萌生。首先,动荡的贸易局势必然导致行业内部部分企业的转型甚至倒闭。那么这些企业原有的资源必将被重新分配,中小型国际货代企业应该及时抓住机遇,适时地利用分流资源扩展自身业务。同时,由于经济大环境的变化,使得部分地方政府也会适时出台一些相应的政策,利用地缘优势促进区域经济合作,以发展本地区经济。各中小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也可以通过关注政府政策导向,抓住政策扶植机遇,从而准确定位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空运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货主托运下列物品自上海至美国西雅图,货物品名及有关资料如下: (1)一件38.5千克景德镇瓷器,运输声明价值320000元人民币; (2)一件纺织品,可使用SCR“2211”代号; (3)一面大型文艺演出用的鼓; (4)两箱儿童读物。 问题: (1)上述货物至少需要几张货运单? (2)瓷器的航空运费是多少? 运价资料如下:SHA-SEA M:420.OO N:51.69 45:38.71 Construction exchange rate:1美元=8.35668元人民币 (3)鼓的直径为180CM,高150CM,则体积重量为多少千克? (4)哪些货物的计费运价低于GCR。 (5)由于承运人原因,使景德镇瓷器丢失,则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为多少。 分析: (1)声明价值的瓷器应单独使用一张货运单,由此,最少需要两张货运单(1分)。 (2)首先计算运费,该货物声明价值毛重每千克超过1000美元,故为贵重货物(1分)。其运价应为GCR的200%(1分)。由于该货物计费重量应为38.5千克,因此运价=38.5×51.69×200%=3980.13元人民币(1分) 其次计算声明价值费,即 声明价值费=(320000-38.5×20×8.35668)×05%=1567.83元人民币(1分) 故二者之和为5547.96元人民币。(1分) (3)计算货物体积时,均应以最长、最宽、最高三边的长度计算,即 鼓的体积重量=(180×180×150)/6000=8l0.00。(1分) (4)儿童读物属于书报杂志类货物,故该等级货物的运价比GCR低;纺织品属于指定商品货物,因而运价也低于GCR。(2分) (5)有声明价值时应按声明价值赔偿。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库320000元人民币。

航空服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及分析

航空服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及分析票务服务 案例一网上订票个人信息输错,无法修改 旅客在网上订购某航空公司机票,网上操作时,由于对流程不够熟悉,付款后发现姓名中名字的部首出错,立即联系航空公司要求更改,遭到拒绝。航空公司称只能退票后重新购买机票。 【案例评析】 旅客在网上订票过程中一般都有请核对订票信息的提示,旅客姓名输入出错应承担责任。《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航空公司称只能退票后重新购买机票是符合规定的。旅客由于对流程不够熟悉,付款后发现姓名中名字的部首出错,可和航空公司协商原客票的退票手续。消协建议,航空公司应在购票网页以醒目的方式提示消费者履行信息核对义务,并并制定此类退票的合理处理规定。 案例二机票日期英文标注,消费者看不懂日期 旅客在某机票代售点预定了1月16日从南京飞乌鲁木齐再飞阿克苏的航班。由于工作人员失误,乘机日期订成了12月16日,电子客票行程单显示日期是“16 DEC”。由于旅客不懂英文,未及时发现错误导致错过航班。旅客投诉后,销售人员责怪旅客不懂英文,未认真核对。 【案例评析】 根据《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标准》(GB/T16177-2007)第6.31条规定:“售票应认真核对旅客的有效身份证和填写的购票单,运输一致后方可填写运输凭证。”从投诉叙述看出,售票处和当事人都负有责任。因此,本案客票可以按相关规定做退票处理。 鉴于目前电子客票行程单内容为英文或代码,不符合国人阅读习惯。消协认为,在中国境内服务的航空公司提供的民航客票等承运凭据,应当加注中文标注。民航局已要求自12月1日起在行程单中增加中文标注,以更好地保护旅客的知情权。 案例三未告知机票有效期,机票作废引纠纷 方某2009年3月4日在湛江市某机票代售处购买1张湛江至广州机票,因个人原因误机,且在一年内未改乘其他航班,也未办理退票。2010年3月14日方某向售票处提出退票,工作人员以超过一年有效期为由,不予办理退票退款。方某认为,航空公司机票代售处在其购票时没有告之机票有效期限,机票上也没有标注说明,航空公司也未向社会公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判例一 原告: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岛物流”) 被告:无锡某摩托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无锡摩托”) 原告青岛物流诉称:年月至月间被告无锡摩托委托其出运八份涉案货物,上海至波多黎各,运费到付总计美元。货抵目的港后,由于贸易原因,收货人未提货。后被告无锡摩托要求原告青岛物流回运货物,终因被告不支付相关费用,货物仍在目的港无人提取。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运费美元和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信息费美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锡摩托辨称,原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单约定向收货人收取到付运费,而不应向作为托运人的被告主张运费。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至月日间,无锡摩托向青岛物流发出三份订舱单,其中月日发出的订舱单记载收货人为公司(波多黎各),被通知人为公司,其他两份订舱单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公司,成交方式上海,运费约定到付,货物品名为摩托车。三份订舱单项下实际出运了十三个集装箱。青岛物流接到无锡摩托订舱单后,分别于年月日、日、日向被告签发了自己名称的八份提单,其中青岛物流接受被告指令,将月日订舱单记载的收货人更改为与另两份订舱单相同的收货人公司。至此,八份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无锡摩托,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公司,运费约定到付。无锡摩托交付货物后即将提单传真给收货人公司告知货物已出运。 在审理过程中,无锡摩托向法院书面确认,涉案提单在传真给收货人后又向其寄交正本提单,其中两份提单收货人已退回,其他六份提单未退回。 青岛物流接受上述货物运输后,分别委托了达飞轮船公司和上海怡诚物流公司实际承运,并就涉案八份提单项下货物分别向实际承运人支付了运费美元。 年月日,青岛物流致函无锡摩托称“涉案货物抵达目的港,至今无人清关提货……货物将于年月日到波多黎各海关规定的最后滞港期限,之后政府将有权进行拍卖或处置……贵公司决定退运,需给我方正式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并立即将海运费用和所有滞港费用打至我方账上。我方方可安排退运”。同年月日无锡摩托收到该函件并签字盖章。 庭审中,青岛物流主张输送舱单信息费美元不能提交相应证据,并称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曾通过电话通知记名收货人提货和支付运费,但收货人始终未予提货也未支付运费。 试分析本案的症结所在? 判例二 案情 原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以下简称“货代”) 年月日,公司将一批帐篷交货代承运,货代为此以承运人签单代理人名义于年月日签发了抬头为公司(承运人)的已装船货运承揽商收据(’,;’ ,)(货运代理收据)。该收据载明了收到货物的时间(年月日)、托运人(公司)、收货人及通知

航空案例分析

“春秋航空” 案例分析报告 小组成员:张美玲王晶晶余婷 张芷君张宏辉张振

目录 1. 春秋航空简介 2 2. 环境分析 2 3. 差异化分析 4 4. 与美国西南航空对比 5 5. 战略风险分析 6 6. 战略风险规避 6

一、春秋航空简介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是首个中国民营资本独资经营的低成本航空公司专线。春秋航空是中国首批民营航空公司之硕果仅存者,是国内首家 低成本航空公司,2011 年净利润逾 4.7 亿元,成为当前国内最成功的低成本航空公司,总部在上海,在上海虹桥机场、上海浦东机场、石家庄正定 机场、沈阳桃仙机场设有基地。春秋航空有限公司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 准成立于2004 年5 月26 日,由春秋旅行社创办,注册资本8000 万元人民币,创立之初,只有 3 架租赁的飞机空客A320 飞机,经营国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和旅游客运包机运输业务。2005 年7 月18 日首航。春秋航空平均上座率达到95.4% ,成为国内民航最高客座率的航空公司。 截止2013 年8 月,机队规模达到37 架180 座空客A320 飞机。开通了往返于日本、韩国、泰国、马来西亚、柬埔寨、香港、澳门等的10 余条国际及地区航线,及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深圳、昆明、重庆、 珠海、揭阳(汕头)、厦门、三亚、沈阳、哈尔滨、长春、大连、青岛、 石家庄、西安、绵阳、兰州、乌鲁木齐、呼和浩特、杭州、南京、宁波、常 德、张家界、桂林、南宁、淮安、洛阳等国内航线,共约70 余条。 二、环境分析 1. “五力”模型分析 潜在新进入者的威胁: 在春秋航空之后,又陆续出现了多家民营航空公司,如奥凯,鹰联,东星等。这些新的民营航空公司虽然目前所占市场份额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2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2

案例一 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某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货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次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次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自学提单业务知识,了解本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什么性质的提单? (2)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按货物是否装船及装船时间分类能够分为以下几类:

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已装船提单(Shipped On Board B/L,On Board B/L)倒签提单(Anti-dated B/L,Back Dated B/L) 预借提单(Advanced B/L) 顺签提单 1、属于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定义: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扩展,顺签提单:指货物装船后承运人或船代应货主的要求,以晚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 2、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3、属于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风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4、能够。因为承运人延迟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延迟交付负责。 案例二

刘雪松 空运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 》(空运)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 前言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现代世界经济生活的组成部分,在国际商务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由于它涉及的业务接触面广、环节繁多、情况也是复杂多变的,要求货运代理的从业人员,要有广泛的业务知识,良好的外语基础,同时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一定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我司的业务中已经出现一些由于相关人员对国际贸易及航运的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了解,而导致的操作失误及民事案件的败诉。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这样讲,研究并掌握好国际商务活动中的游戏规则,并将其熟练地运用到涉外贸易与航运实践中去,是大家从从容容做货代的必备条件。 今天我们进行的培训的题目为《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在本次培训中我们一起以我司从事的业务活动为基础,对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进行分析。从而了解到相关的法律法规。 课程目标 (1)从法律的角度回答货运代理应承担什么责任,不承担什么责任; (2)了解规范业务操作的重要性; (3)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课程内容 (1)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2)妥善保管业务档案,预防举证不能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1995年我国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管理规定》中对国际货运代理进行了如下定义:“国际货运代理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 (1)货运代理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中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此时货代的身分是代理人;(2)货运代理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如果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此时货代的身分就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3)国际货运代理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进行国际间的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签发全程运输单证,对全程运输负责。此时货代的身分就是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人。

浅谈国际货运代理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国际货运代理的现 状及发展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第1章引言 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跨国经济活动的增加,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国际货运代理队伍不断壮大,并已成为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繁荣运输经济,满足货物运输关系人服务需求的一支重要力量。国际货运代理业作为现代物流产业、生产制造业和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环节多、产业链长、行业规模大,对国际贸易依赖性大。2008年,世界经济遭遇金融危机重创,陷入长期低迷.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伴随世界经济逐渐走出低谷,复苏态势趋强,国际贸易持续回暖升温。受此影响,与国际贸易紧密相关的货代业也随之回稳。世界经济的复苏以及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大幅增长,也带动了我国货代业的升温。与此同时,“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互联互通加快以及消费升级和国内城镇化的兴起,又给我国国际货代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和拓展国内物流业务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并不平衡,总的来讲,发达国家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水平较高,制度比较完备,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多数规模较大,比较健全,人员素质较高,业务比较发达,控制了世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市场。发展家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比较缓慢,制度不够完备,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多数规模较小,服务网点较少,人员缺乏培训,以本国业务为主,市场竞争能力较差。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虽然起步较晚,历史较短, 但是由于国家重视,政策鼓励,发展十分迅速。国际货运代理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国际运输事业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所以,通过对比分析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现状,找出其在地域分 布,服务质量,业务流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借鉴发达国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展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前景,从国家,行业,企业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以推动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铁路物流案例分析

铁路物流案例分析 我国加入WTO后,国外运输企业陆续进入中国运输市场,将给我国的物流企业、运输企业尤其是铁路企业带来发展机遇,同时带来的也将是巨大的竞争压力。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回顾铁路运输企业的发展历程,从而使我们能够从中得到一些启示,这样对于我国的铁路运输企业的发展将会提供有益的借鉴作用。 铁路运输企业的发展是随着国家对铁路管理的逐步开放态度紧密相连的,发展的时间也是近10年的时间,尤其是自2000年后,铁路运输企业更是获得大幅度的发展。 由于铁路运输拥有其他运输方式(公路、航空、管道运输)难以企及的优势,如:铁路运输很少受天气因素的影响;相对来说铁路运输比较安全;对于中、长距离的货物运输运费低廉;单次运输批量非常大;运输速度相对较快;对于国家来说属于一种绿色节能的运输方式。正式由于这样的优势在国家尚未真正开放货运市场的初期立即被一些物流行业的有识之士捕捉到了,因此一场针对铁路运输市场进行开发的早期物流活动就这样开展起来了。 研究铁路运输企业首先就要清楚这些运输企业的发展道路: (1)替铁路行包车间做配送。铁路运输企业的早期创业者大多与铁路系统有一定的关系,通过这种关系,他们首先采取了为铁路行包车间做送货。铁路行包车间在最初的发展之时,也只是简单的做"点到点"的运输服务,根本谈不上任何延伸的服务,因此当最初的铁路运输创业者们提出这样的要求后,立即得到了强烈的反馈回应。因此做行包车间的配送事宜成为铁路运输企业进入铁路运输系统的第一步。 (2)垄断到达货物市场。通过初期的铁路货物配送,这些创业者已经不满足简单的货物配送事务,他们对这种配送货量时有时无,并且并不能总是将货物垄断在自己的手中,因此他们逐渐通过行政手段与铁路行包车间达成代理协议,将货物垄断在几个大的运输公司手中。比如在北京西站,通过将货物分成干、湿货物,干、湿货物分别各由一家货运企业垄断。通过这种方式,铁路货运企业迅速将货物垄断在手中,从而保证了他们货物的正常流量。 (3)整合站点零散货代。在早期的铁路站点周边,经常有一些这样的人士,他们主要是为客人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带领客人早点将货物进行发送,这些零散货代人士对于铁路相关知识相当了解,并且熟悉各种行包车间人士关系,因此这部分人立即得到了早期铁路运输企业创业者的认可,因此有大批的相关人士被召进企业。 (4)迅速切入发运市场。通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虽然已经进入铁路运输市场,但是做货物到达的利润也是越来越薄,而由于铁路资源的稀缺性,发货市场一直是供不应求,因此这些创业者已经不满足到达配送了,所以进入发运市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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