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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例分析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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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第三章

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刘某于2004年5月完成的小说新作《田野新传》,与著名作家赵某于2003年创作并在《新火花》杂志上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2004年赵某在《作家新秀》杂志第5期上发现刘某德的作品后,便认为刘某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刘某交涉。请问:刘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刘某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刘某至少要证明以下情形中的一种:第一,自己的作品虽然在赵某的作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这一主张若能成立,刘某的权利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维护。

第二,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发表都在赵某之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赵某的作品,刘某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

第三,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且刘某的确见过赵某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抄袭、剽窃、复制赵某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赵某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同创作源,或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如果这些证明均不能成立,那么,刘某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从案情中看,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赵某作品的抄袭,所以承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

第四章

四、案例分析

某市统计局由于日常数据统计事务较多,经该市某大学同意,邀请该大学计算机研究所副研究员李某帮助处理有关统计事务。在协助工作中,李某发现统计局的许多工作是相似的,而且每年都要做同样的统计工作。于是,李某着手研究,开发出用于该方面的统计工作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经试用,效果很好。该大学得知后,立即按照职务开发的软件以该大学为著作权人申请办理登记了软件著作权。市统计局认为,该软件系委托作品,且李某系在帮助工作中用该局的计算机设备开发出来的,其著作权应属于该统计局。李某认为,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其本人。

问题:(1)该软件是职务开发作品还是非职务开发作品,还是委托开发作品?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谁?

(2)软件著作权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答:(1)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为职务开发作品,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如果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果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毫无关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该软件应为非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应属于开发者自己。本案中,李某所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与其在大学从事的工作内容没有直接联系,又未使用该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不是职务开发作品。同时,李某与该市统计局没有委托开发合同,只是在该局帮助工作,该局并没有委托李某开发该类软件,而且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即使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方和受托放在合同中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方。

所以该软件既不是委托开发的作品,也不是职务开发作品,应是李某的非职务开发作品,其著作权属于李某。

(2)李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李某可以请求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可以依法请求撤销该大学已办理的著作权登记。

第二,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控告该大学的侵权行为,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

案例分析

1.张力和王洪两人合作创作一部长篇小说《太阳升起的时候》,200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张力、王洪。2005年张力和王洪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王洪未经与张力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自己署名为第一作者,张力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张力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向法院起诉王洪侵犯了其署名权。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王洪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力的署名权并说明理由。

答:王洪的主张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1)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决定作者署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2)王洪未经张力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并没有取消张力的署名,故不侵犯张力的署名权。(3)张立署名在先王洪署名在后的顺序,是双方协商的结果。王洪未经与张力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张力可以对王洪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犯署名权的责任。

2.某电视台制片主任任某打算拍摄一部描写和平时期军人生活电视剧,邀请刘某担任导演。刘某负责撰写了电视剧的分镜头,并

执导全剧三分之二时,因同制片主任任某在剧情发展上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制片主任任某将其赶出剧组,另请赵某担任导演完成余下的导演工作。不久该电视剧在该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刘某发现没有自己的署名,因此提出异议。问题:刘某是否应享有署名权,为什么?答:刘某享有署名权。原因在于: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结合本案,尽管刘某未完成全部电视剧的导演工作,但其对于由其导演的部分是享有署名权的。制片主任任某的行为已侵犯了他的权利,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依法维护刘某的署名权,并赔礼道歉。

第六章案例分析

2004年某大学哲学系教授张某应邀到该市某考研辅导班讲授政治课,该考研辅导班为了那些有事未能及时参加听课的同学能听到张某讲授的课程,在征得张某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后,将其讲课内容录制到磁带上。由于张某讲授的内容针对性强,内容充实,所以很多学生都想要。为此,该考研辅导班自行决定根据磁带录制《2004考研经典讲义》,向本市考研学生销售,在扣除成本后,收支基本平衡,没有获利。张某发觉后,提出异议。

试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分析该考研辅导班为教学目的、没有获利地发行《2004考研经典讲义》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

答:本案中,考研辅导班擅自编制《2004考研经典讲义》,虽然没有获利,但是并未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而是侵犯教授张某著作权的行为。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其中第六种是关于教学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况。但要构成此种合理使用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目的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第二,方式是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但不得出版发行;第三,作品性质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结合本案可以看到,辅导班的行为并未同时满足以上要件,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而是侵权行为

2.澳门著名作家林某就其刚完成的小说《澳门传奇》一书,2004年3月20日与大陆林田出版公司签订了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该合同许可林田出版公司在大陆出版该书的中文简体版。该书于2004年6月10日出版后,大陆的清风出版社见该书销路很好,便私下印刷该书,在大陆市场发行销售。试结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

(1)著名作家林某能否再许可其他人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该书的中文简体版?林田出版公司能否再许可其他人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该书的中文版?

(2)林田出版公司能否以清风出版社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1)林某和林田出版公司都无权再许可他人在大陆出版该书的中文简体版。因为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著作权人发出专有许可证后,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都无权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在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条件下,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将自己取得的专有使用权再向第三人发放专有许可证或一般使用许可证,应当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如果许可使用合同没有明示约定,则被许可人只能自己行使权利,不能再许可第三人行使。由于在本合同中,只规定由林田出版公司行使权利,所以林某和林田出版公司都无权再许可他人在中国大陆出版中文简体版。

(2)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著作权人许可的是著作权专有使用时,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人。在本案中,林田出版公司与林某签订的恰恰是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授予林田出版公司在大陆出版该书中文简体版的专有使用权。所以,清风出版社侵犯了该书中文版在大陆的专有出版权时,林田出版公司有权以清风出版社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案例分析

作者张某写了一个单口相声《单身汉的单身生活》,相声演员李某觉得这个段子很有吸引力将其在某晚会上表演,恰逢海天制作公司的录像师赵某在现场进行了录制。不久,海天制作公司与天地音像出版社就这个相声签署了出版合同,并由天地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这一相声段子的VCD光盘。该光盘面世后不久,A市电视台发现该作品,遂将其在本台的娱乐节目中播放。节目播出不久,F市的电视台负责人恰巧看到这个节目觉得很好,于是就安排F 市电视台转播了A市电视台播放的这个相声。

问题:依据所掌握的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知识,分析该案例中出现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之间的关系。(提示:即不同的主体应如何做,才不会侵犯不同权利人的权利)

答:这几者属于顺位关系,一个行为可能要受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的控制。(1)相声演

员李某使用作者张某的作品演出,要受到作者张某的著作权的控制,即应取得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2)海天制作公司将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录音录像,要受到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者权利和作者张某的著作权的控制,即应取得相声演员李某和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3)天地音像出版社将海天制作公司制作的录有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发行,要受到海天制作公司的录制者权、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者权和作者张某的著作权的控制;即应取得海天制作公司、相声演员李某和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4)A市电视台播放海天制作公司制作的录有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的录像制品,耍受到海天制作公司的录制者权和作者张某的著作权控制.即应取得海天制作公司和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不受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者权的控制;(5)F市电视台将A市电视台播放的海天制作公司制作的录有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的录像制品转播,要受到A市电视台的广播电机组织权、海天制作公司的录制者权和作者张某的著作权控制,即应取得A市电视台、海天制作公司和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2011)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

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完整版)公司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公司法》第4次平时作业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100分) 1题: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具体分析如下: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8000×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2题、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D、E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3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年4月7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A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2006年4月21日,G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入到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B补足差额,如果B不能补足差额,则向A、C、D、G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6年5月,A要求转让出资给F,A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C表示同意,G在当

金融法案例分析

一、据查,中国人民银行甲分行在2011年主要从事了以下几项业务。 (1)2011年3月,甲分行向该市人民政府工业局发放贷款250万元人民币,期限3年;并为该市某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额10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2)2011年4月,甲分行向该市农业银行分行发放贷款35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3)2011年6月,甲分行要求甲市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还要报送存款和贷款方面的经营管理材料,以实现甲分行对上述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上的监管。 (4)2011年7月,甲分行向其行开立账户的农业银行再贴现100万元人民币。 (5)2011年9月,甲分行发现该市某印刷厂在所印制的挂历中采用了以扩大的新版100万元人民币的图案作为背景,色彩尺寸与100万元人民币的票面相同甚至号码也一样,便对该印刷厂做出了:责令立即停止印刷销售印有人民币图案的挂历;销毁已经印刷的印有人民币图案的挂历成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规定。 请问:中国人民银行甲分行的上述业务中,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1)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30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2)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2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3)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3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但无权要求报送存款和贷款方面的经营管理资料,因为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上享有法定监管责权,只有银监会才有权力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经营管理资料。(4)合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为在其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5)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44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所以本案中当地人民银行对甲印刷厂做出10万元的罚款是违法的。 二、某市商业银行决定在该市甲区设立甲区分行,在研究甲区分行的办公分行、主要管理人员及营运资金后,依法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了申请书等材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颁发了经营许可证,该商业银行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然而领取营业执照后,甲区分行一直没有开业经营,主要原因是甲区分行行长李某携该分行巨额营运资金潜逃。经查,李某一年前个人就已欠下巨额债务,于是挪用甲区分行银行营运资金抵债。后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甲区分行设立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事项,且超过6个月未开业为由吊销了甲区分行的营业许可证。 请问:(1)依《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提供那些材料 (2)甲区分行的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什么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甲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要点:(1)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甲区分行设立过程存在违法事项,即市商行没有依法审慎审查甲区分行行长李某的任职资格。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李某背负巨额债务,显然不能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甲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正确合法的。依《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三、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为取得发行资格,该公司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250万股改为7643万股,但未将这一事实向社会公众披露。后该公司经董事会同意,改变了招股说明书列明的所募集资金用途。请问:(1)该公司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该公司能否再公开发行新股 答案要点:(1)根据《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是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而本案中公司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250万股改为7643万股,显然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根据《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案例中公司经董事会同意就改变了招股说明书列明的所募集资金用途,显然是违法的,若该公司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则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完整word版)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到了犯罪嫌疑人。 问:(1)在本案中,笔记本和纸条属于何种证据? (2)结合本案件分析物证和书证的关系。 六、吴某诉王某,要求王某支付其拖欠的货款80万元。被告王某则认为,他仅仅拖欠原告吴某货款18万元,而且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因此拒绝支付货款。吴某则认为他一直向被告王某主张支付货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问:(1)吴某应当对哪些实事承担证明责任? (2)哪些实事应当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 七、张某由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极保护的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于10月10号在王某家交货.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马某的出租车将货物运到王某的家中,但并未告知马某所运何物.当张某叫马某从车上卸货时,马某才发现此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个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

证据学期末复习指导案例题参考答案

《证据学期末复习指导》 案例题参考答案 1.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 诉讼。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D) A .辆汽车的性质 B.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D.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2.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刘律师为使案件胜诉,诉讼期 间调查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请问:下列关于刘律师做法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C) A.合适,因为刘律师有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B.合适,因为刘律师需要代为承担举证责任 C.不合适,因为刘律师无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D.不合适,因为刘律师的调查未经人民法院同意 3.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根据以上情况,请问:指控王某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应当承担证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哪些机关或人员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此类案件,首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仍然是控诉方,当控诉方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证明责任即转移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身上,它必须说明或者证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若不能说明或证明,差额部分即以非法所得论。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 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11年案情: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

证券投资学最新案例分析

《证券投资学》案例分析(三) ———股票发行定价案例 一、案情 (一)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定价案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总股本为5000万股,本次发行6000万股,发行日期为5月1日,当年预计税后利润总额为6500万元。请:(1)用全面摊薄法计算每股税后利润;(2)用加权平均法计算每股税后利润;(3)如发行价定为10.7元,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发行市盈率是多少?(二)雪银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定价案例 雪银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银公司)拟发行股票3500万股,面值1元,采取溢价发行,由蓝天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包销。雪银公司在与蓝天公司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时,雪银公司提出,本公司盈利能力强,产品质量好,在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实力,流通盘又小,因此认为应将股票发行价格定为7元/股为宜;蓝天公司认为,该股票所在行业前景不是很好,同类股票近期在二级市场上表现不很理想,而且大盘处于疲软状况,因此提出将发行价格定为4.5元/股较为合适。后经双方协商,在对雪银公司现状和前景以及二级市场分析的基础上,将股票发行价格定为5.2元/股,并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1] 二、问题 1、我国新股发行定价方式的发展沿革。 2、影响股票发行价格的因素。 3、我国股票发行定价的方式、过程。 4、世界主要国家发行定价方式。 5、对我国发行定价制度的思考。 三、评析 股票发行价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股票公开发售给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所采用的价格。股票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股票发行价格一般要经过定价过程,新股发行定价实际上是对拟发行公司进行估价,即将拟发行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资产来看待,估计出其价值,再将估出的价值分推到全部股本的每一份上去。[2] 股票发行价格关系到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三方利益,因此,发行定价非常重要。若发行价格过低,发行人将难以筹集到满意的资金量,并且会增大发行成本,甚至损害股东利益;而发行价格过高,又会增大证券公司的发行责任和承销风险,抑制投资者的认购需要,影响股票上市后的流动性。因此,合理地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对于股票的顺利发行,保证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利益,以及股票上市后的表现,都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股票发行定价制度的历史沿革 1、20世纪80年代的定价制度。 我国的股票发行定价制度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和状况密切相关。众所周知,我国证券市场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筹资问题,推动股份制经济,我国对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试点,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审批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早期的股票发行主要靠行政摊派,股票仅以面值发售,许多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明显低于公司实际价值,定价机制背离了价值本身。不能不说,当时投票发行定价方式完全是由市场环境和投资者的认识水平与投资观念所决定的。当然,股票的低价发行也提高了股票的吸引力,激发了当时刚刚开始具有投资意识的人们购买股票的积极性,对推动我国股票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挥了重要作用。 2、1992—1998年的定价制度。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正式成立,形成了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从1992年到1998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证券市场也不断发展壮大,在此期间,我国的新股发行定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分析_100分

1,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有可能造成的后果或影响包括(ABCD)(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直接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环境和市场次序 B,可能使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呈现较大幅度的波动 C,可能会对相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与信息披露造成恶劣影响 D,可能使公众投资者,甚至一些机构在相关个股的投资决策上出现偏差,失误甚至重大误解。 2,按照《证券法》的规定,(ABCD)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B,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C,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3,对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和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行为,以下说话正确的是(AB)(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哦市场和利用推荐市场行为,都属于法律禁止的操纵市场行为 B,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哦市场和利用推荐市场行为,不通的只是手段,实质都一样

C,只是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操纵市场行为D,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在《证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4,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等方面。(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了基金行业赖以生存的信任基础,破坏了投资者的信心。 B,“老鼠仓”行为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C,“老鼠仓”行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为标准,实现了互利互惠D,“老鼠仓”行为扰乱了公平交易的市场次序。 5,《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其中,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可以包括(ABCD)(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B,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C,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D,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联系买卖,操纵证券交易或者证券交易量 6目前,利用互联网编造,传遍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案件,具备的特点有(ABCD)

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某村村民李某与邻村村民赵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李某在诉状中称我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2003年10月15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我向派出所报了案。2004年2月12日听说县水泥库旁有一头黑色母猪我前去看果然有一头母猪带四个猪崽2白1黑1花。我确认这就是我家丢失的那只就赶了回去。第三天赵某带人来我家说这头母猪是他的强行将猪赶走。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对这头母猪的所有权并判令赵某立即归还我家的母猪。审理中李某提出以下证据一母猪是2000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二母猪因咬伤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后腿打坏了留有白印。三邻居刘某证实2000年李某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赵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一该母猪是从邻居王家买来的。二由于母猪好跳圈被栓了个木块结果将后腿磨出白印记。三王某证实他确实卖给赵某一头黑色母猪。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母猪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色母猪生产白色或花色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猪配种才有可能。二李某现在的邻居朱某反映诉讼前听李某的妻子董某说他家的母猪是10月底丢失的。三镇派出所在2003年11月11日底台历页上记载“李某于10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四法院对所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猪为黑色两后腿内侧有白色印记。请问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参考答案李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赵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法院收集的证据一鉴定结论二证人证言三书证四勘验笔录 2、2000年7月

13日凌晨在某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有以下证据一尸体、血迹、摩擦痕迹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二手表被害人手腕上的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三勘验结果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四照片侦查人员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五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认定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六有妇女张某作证她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七里程碑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A市15公里八A市某厂车辆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A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A市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九A市某厂调度员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B市返回A市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十出车登记表该登记表记明司机刘某13日早6点15分回厂2 十一询问笔录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承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请问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上述证据中哪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鉴定结论哪些证据属于言词证据书证2、7、10 物证1、8 鉴定结论5 言词证据6、9、11 3、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问1

证券法案例

案例1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8月受理了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 (1)甲公司(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本次拟发行8000万股,拟募集资金4亿元,其中20%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委托理财。 甲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募集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答案①甲公司发行前的股本总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在本题中,甲公司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4000万元,符合规定。②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2)甲公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分别为800万元、1000万元和1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700万元、1200万元和1200万元。甲公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00万元、1600万元和1800万元。 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现金流量净额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答案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为2900万元,不符合规定。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净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 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额为4800万元,不符合规定 (3)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资产总额为1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1400万元。 甲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答案最近一期期末的无形资产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在本题中,甲公司无形资产占净资产(5000万元)的比例为28%,不符合规定。(4)2005年8月,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了重大调整。 甲公司2005年8月调整主营业务是否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 答案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5)乙公司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的董事张某担任甲公司的总经理,甲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李某担任乙公司的总经理,甲公司的财务人员王某在乙公司的财务部门兼职。 张某、李某和王某在甲公司、乙公司同时任职的事实是否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 答案①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在本题中,甲公司的总经理张某只是在控股股东乙公司担任董事,并不违反规定。

证券法经典案例分析

证券法经典案例分析 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6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07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08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000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07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08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07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07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l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2007年5月1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同年5月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l万股。 (4)公司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08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5)2008年7月,公司决定拟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第一,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取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第二,外国战略投资者本次定向认购的股份在2年内不得转让。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08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①赵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公司2006

【证券法经典案例系列】陈建良内幕交易案

陈建良内幕交易案 案例来源:《天山水泥原副总陈建良缺席首个内幕交易民事案》,载新民网,http://biz xinmin cn/zhengquan/2008/09/04/1331807html ,最后浏览于2007年1月3日。 【案情介绍】 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屯河)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股份,证券代码:000877)部分股权转让给中材公司,6月29日,天山股份、新疆屯河、中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2004年6月10日至15日期间,相关中介机构人员进驻天山股份,对其进行全面调查,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做准备。最迟至2004年6月15日,天山股份向下属公司,包括陈建良及其所任职的江苏事业部,通报上述股权转让谈判将进入实质性阶段的情况,陈建良本人在此期间也曾向天山股份询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该股权转让及其重要进展在依法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2004年6月29日公开。陈建良知悉上述内幕信息。 陈建良利用其控制的代码为34435(户名:陈建良)、36076(户名:黎明)资金账户及其下挂010*******、010*******、010*******证券账户,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 【法律问题】 1.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 2.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和结论】 内幕交易,也称为"内部人交易"、"内线交易"、"内情者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违法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内幕交易行为盛行,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必须遏制。对于内幕交易的判断,关键是在于内幕信息和知情人的认定上。 本案中关于天山股份股权转让的谈判事项在依法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陈建良作为天山股份的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属于《证券法》所界定的"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通过各种手段利用知道的内幕信息在信息披露前进行证券交易,并获得了利益,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1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 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

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 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

商法案例分析77290

商法案例分析 (一)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5人组成,董事长1名,无副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为他人提供借款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董事长陈某无视公司连续两年亏损的现状,操纵公司在未经股东大会讨论的情况下,向其子经营的公司提供借款,借款到期也不追还。公司董事王某持股5%,其对公司经营及陈某的做法不满,要求陈某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追还欠款一事,但遭到陈某的拒绝。王某遂自行召集并主持了董事会,除陈某之外的其他4名董事均出席了会议,除1名董事弃权未投票外,包括王某在内的其他3名董事一致通过决议更换公司董事长为王某,并对欠款一事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对此,陈某提出异议。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王某召集并主持的此次董事会会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3)若陈某对此次董事会会议决议有异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以何种理由提出何种诉讼? (二) 甲、乙、丙、丁四家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5000万元人民币。2007年10月1日,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007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企业的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人民币。 请回答: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净资产额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为什么? (三) 某股份有限公司是由A、B、C、D、E、F、G七人共同设立的,其中D、E、F 三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公司设立三年后,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公司内部矛盾加剧。股东们要求董事长A召集股东大会遭到拒绝,副董事长D遂主动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拟罢免董事长和修改公司章程。请问: (1)作为发起人,D、E、F三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是否影响公司的合法设立,为什么? (2)召开股东大会是谁的权限?D在什么条件下才能主持召开股东大会? (3)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什么条件?

证券法案例分析二

证券法案例分析二 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6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07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08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000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07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08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07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07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l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2007年5月1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同年5月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l万股。 (4)公司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08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5)2008年7月,公司决定拟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第一,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取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第二,外国战略投资者本次定向认购的股份在2年内不得转让。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08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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