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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鞍钢:反腐应大幅提高四大“腐败成本”

胡鞍钢:反腐应大幅提高四大“腐败成本”

发布时间:2014-05-09 作者:

中国著名国情研究专家胡鞍钢称,中国的反腐工作当前亟须大幅度提高腐败的各种成本,包括被查处的概率、法律处置程度、经济惩罚程度、精神或名誉损失,使腐败行为高风险低收益。

这位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的访问教授7日给中新社记者发来电子邮件指出,中国目前制度上的缺陷,导致腐败“高收益低风险”,使许多公务员“五十九岁”或高级公务员“六十四岁”现象屡禁不止。

胡鞍钢对公务员腐败的成本与收益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当公务员从事腐败或犯罪活动的收益比其成本或风险大得多,他就具有腐败的动机;当潜在的收益足够大时,他就可能“铤而走险”。而当公务员廉洁的收益比其成本或风险大得多,他就具有廉洁动机;当廉洁潜在的收益足够大时,他就可能“廉洁一生”。

这位国情专家表示,从经济学的角度反腐,就是使腐败的成本远远高于个人短期收益,使廉洁的收益长期高于个人成本。就中国反腐而言,当务之急为大幅提高四大腐败成本。首要成本为提高查处腐败的概率。国际上通常采用“腐败黑数”来衡量从事或涉及腐败公务员中没有受到查处的比例。据估计,中国的“腐败黑数”至少为百分之八十,即每五个涉足腐败的公务员中,只有一人受到惩处,这是造成公务员特别是县级干部腐败相对比较普遍的原因。

法律成本与受查处官员被判刑轻重、腐败所得追缴的情况等有关。中国不同地区法院对类似腐败案件做出的判决相距甚远的情况,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中国对腐败案件的量刑还有待进一步规范,这不仅涉及到公平性的问题,也可以给腐败分子一个比较明确的预期,使他们不会产生侥幸心理。

中国官员腐败典型案例表明,腐败者越来越多地通过各种途径隐藏腐败所得,“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而行贿者“以少取多”,是腐败过程中经济收益较高的一方。中国应尽快对现行法律涉及行贿者和受贿者的经济惩罚作更明确的规定,大幅度提高双方经济成本,使之为腐败交易付出高额的经济代价。

公务员腐败的精神成本有两种,一是可能被发现的心理负担,二是被发现或被惩罚后的“臭名远扬”、“身败名裂”。因而提高腐败的精神成本,最重要的措施是将行贿者和受贿者信息“公布于天下”,对腐败者及其家庭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不仅使腐败者个人名誉受损,而且使其利益相关者名誉受损,让腐败者为其腐败行为支付高昂的“精神代价”。

胡鞍钢认为,腐败并非没有成本,只不过是以隐性成本的形式大量存在。提高腐败成本并且使腐败成本变“隐性”为“显性”,使之成为腐败者必须承担的个人成本时,腐败就很难成

为社会流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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