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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第六编应急救援

2016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第六编应急救援
2016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第六编应急救援

第六编应急救援

一般规定

第六百七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名词解释】预警、应急管理、主要负责人

预警——根据监测结果、判断突发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提出相关应急建议的行动。

应急管理——为了迅速、有效地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灾难,控制或降低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而进行的一系列有计划、有组织的管理,包括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阶段。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煤矿企业应急管理主体责任的规定。

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并建立相关制度加以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

(1)值班制度。建立昼夜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任务。

(2)检查制度。结合生产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3)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指挥部成员和救援队负责人会议,汇报上阶段的安全生产和救援工作情况,布署下一阶段的安全和救援工作。

(4)总结评比制度。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总结评比救援工作,每次训练和演习结束后应进行总结评比、奖励和表彰先进。建立总结评比办法和对于事故处理中有功和有过人员的奖罚措施。

2.应急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第一责任人。

尽管重大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但重大事故的应急管理不只限于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行动。应急管理是对重大事故的全过程管理,贯穿于事故发生前、中、后的各个过程,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应急思想。应急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阶段。尽管在实际情况中,这些阶段往往是交叉的,但每个阶段都有自己明确的目标,而且每一阶段又是构筑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之上。因而,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的相互关联,构成了重大事故应急管理的循环过程。

主要负责人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当然也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事故预防

在应急管理中预防有两层含义:一是事故的预防工作,即通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手段,尽可能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实现本质安全;二是在假定事故必然发生的前提下,通过预先采取的预防措施,来达到降低或减缓事故的影响或后果严重程度,如加大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工厂选址的安全规划、减少危险物品的存量、设置防护墙,以及开展公众教育等。从长远观点看,低成本、高效率的预防措施,是减少事故损失的关键。

(2)应急准备

应急准备是应急管理过程中一个极其关键的过程,它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所做的各种准备,包括应急体系的建立,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的落实,

预案的编制,应急队伍的建设,应急设备(施)、物资的准备和维护,预案的演习,与外部应急力量的衔接等,其目标是保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能力。

(3)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是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的应急与救援行动。包括事故的报警与通报、人员的紧急疏散、急救与医疗、消防和工程抢险措施、信息收集与应急决策和外部救援等,其目标是尽可能地抢救受害人员、保护可能受威胁的人群,尽可能控制并消除事故。应急响应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初级响应和扩大应急。

初级响应是在事故初期,企业应用自己的救援力量,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如果事故的规模和性质超出本单位的应急能力,则应请求增援和扩大应急救援活动的强度,以便最终控制事故。

(4)应急恢复

恢复工作应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进行,它首先是事故影响区域会发到相对安全的基本状态,然后逐步恢复到正常状态。要求立即进行的恢复工作包括事故损失评估、原因调查、清理废墟等,在短期恢复中应注意的是避免出现新的紧急情况。长期恢复包括厂区重建和受影响区域的重新规划和发展,在长期恢复工作中,应吸取事故和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开展进一步的预防工作和减灾行动。

3.煤矿应急管理的基本任务。

(1)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①煤矿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的主要任务应包括领导决策机构、协调指挥机构、专家支持系统及应急救援队伍等方面的建立;

②煤矿应急救援运行机制的建立主要包括统一指挥机制、分级响应机制及属地为主协调救援机制等多方面的内容;

③建立煤矿应急救援支持保障主要是对通信系统信息、技术支持系统、物资与装备保障、经费保障及制度保障等多方面的健全完善。

(2)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预案必须符合科学规律,能充分体现实用性,全面完整的覆盖到煤矿应急救援的方方面面;同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层次结构清晰,并且各预案间能够做到相互衔接。(3)培训、演练应急预案。

①提升整个救援队伍素质,使其在实战时能够快速、高质量地完成各项救援任务,提高应急反应能力,避免发生事故后因盲目救灾引发次生事故。

②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懂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力争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4)储备应急救灾物资。

建立区域应急救援关键材料储备,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充裕,这是搞好应急救援的重要保障。(5)矿井各类安全系统建设

煤矿应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生产调度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井下压风、供水、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救援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6)应急救援行动

事故发生时,应及时调动并合理利用应急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从而能及时有效地使灾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和最小范围。同时应立即根据实际情况对灾害现场继续恢复,争取尽快恢复生产,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

(7)调查和分析事故原因。

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调查和分析事故原因,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第六百七十三条矿井必须根据险情或者事故情况下矿工避险的实际需要,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并与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构成井下安全避险系统。

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井下安全避险系统的规定。

安全是相对的,事故是绝对的。事故是有规律的,事故规律是可以认识的。但是,依靠目前的安全理论和技术手段想要从根本上控制事故还是很难的。所以,煤矿安全避险系统是十分必要的。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是提高矿井应急救援能力和灾害处置能力、保障矿井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提升矿山保障能力的技术保障体系。

1.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

矿井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是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线路、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按照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优先建设避难硐室。避难硐室应当优先选择专用钻孔、专用管路供氧(风)等方式,为避险人员提供可靠的生存保障。

2.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用来检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通风机开停等,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3.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为地面调度控制中心提供准确、实时的井下作业人员身份信息、工作位置、工作轨迹等相关管理数据,实现对井下工作人员的可视化管理,提高煤矿开采生产管理水平。矿井灾变后,通过系统查询,可以确定被困作业人员构成、人员数量、事故发生时所处的位置等信息,确保抢险救灾和安全救护工作的高效运作。

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

4.通信联络系统。

按照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第六百七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修订完善。

【名词解释】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灾难,为最大限度的控制或降低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影响,预先制定的明确救援责任、行动和程序的方案。

应急演练——针对生产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源或有害因素而预先设定的事故状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特征、波及范围和变化趋势等),依据应急救援预案而模拟开展的预警行动、事故报告、指挥协调、现场处置等活动。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煤矿企业编制救援预案的规定。

1.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的目的。

煤矿企业是高危行业,不安全因素包括水灾、火灾、瓦斯、煤尘和顶板等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着煤矿的安全生产,造成矿工的重大伤亡、矿井财产的严重损失,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为了消除事故隐患,提高事故防范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控制事故的发展,煤矿企业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应急救援预案是企业应急管理的主线,也是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

2.应急救援预案评审。

(1)应急救援预案评审分级。

应急救援预案应经过执行该预案的所有机构或对预案执行提供支持的机构或部门评审。根据评审性质、评审人员和评审的目标要求不同,可将其分为四级评审。

①内部评审

内部评审是指本企业本单位组织的由预案编写成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的应急救援预案评审。内部评审要确保预案的完整性,要求各职能部门的应急管理职责明确,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清晰;对预案进行全面评估,使各类型的应急救援预案相互协调并衔接。

②同行评审

应急救援预案经内部评审和修订之后,编制单位邀请具备与编制成员类似资格或专业的人员进行评审。评审人员主要包括煤矿企业及其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服务单位的专家及有关应急管理部门或支持部门的专家,如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医疗和救护等部门的专家。广泛征求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客观意见,查问题、找差距。以便对其进行补充与完善。

③上级评审。

在同行评审和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相应修改之后,应报请上级评审。上级评审的目标是确保有关责任人或组织部门对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资源需求予以授权和作出相应承诺与安排,以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④政府评审

政府评审是指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对编制单位编写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批准与认可。目的是确认预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使之与其他应急救援预案协调、衔接。

(2)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标准。

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主要有以下标准:

①科学性

危险辨识与评估方法:对于“预想”事故及其危险程度的叙述与描绘;应急程序与处置措施要具有科学性。

②完整性。

预案中应将应急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恢复四个主要阶段阐述完整,为应急过程全面、准确的实施夯实基础,目的是使应急救援有条不紊地进行,免于事故扩大和导致次生灾害,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③准确性

应急救援预案要通信信息准确、应急职责与分工准确,以确保信息及时传递,队伍分工合作,保证有条不紊的搞好应急行动。

④实用性

一旦重大发生灾害事故,有关组织人员可按预案中的安排和要求,迅速、有序、卓有成效地进行应急救援。

⑤协调性

应急救援预案应在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体系之间、政府与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体系之间做到纵向和横向方面均要相互衔接、有机联系、配套运行。

⑥合法性

企业编制的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必须符合国家与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要求。

3.应急救援预案实施与管理

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经评审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付诸实施。

应急救援预案经批准后,应当发放给有关部门,并登记造册,发放日期、份数、接受部门、签收人等有关信息均要如实记录。

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管理是提高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质量、规范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和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相互衔接的重要措施之一。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第六百七十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煤矿企业应急演练的规定。

1.应急演练的类型。

应急演练从内容上划分为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从地点上划分为现场演练和桌面演练。

根据我国煤矿企业重大事故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救援具体工作的要求,一般常采用以下三种演练形式:

(1)综合演练。

综合演练是针对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开展的演练活动。

综合演练应尽量在矿井现场按真实场景进行,演练需要较长的时间,动员较多的组织和人员参与。事先必须制定周密计划,并制定演练的安全注意事项。通过全面演练获取的经验和教训来总结成果,改进不足,为修订和更新应急救援预案提供依据,使之更完善。

(2)桌面演练

桌面演练是针对事故情景,利用图纸、沙盘、流程图、计算机、视频等辅助手段,依据应急预案而进行交互式讨论或模拟应急状态下应急行动的演练活动。

桌面演练的特征是在地面会议室内假想模拟事故现场的情景,进行相互提问、口头演练或多媒体电脑的演练。桌面演练可以检查和解决预案中的某些问题,提高对预案的中心思想的理解和认识,锻炼参演人员解决问题的能力。桌面演练成本低廉,是救援组织常用的演练方法。(3)专项演练

专项演练是针对应急预案中某项应急响应功能开展的演练活动。

专项演练一般是在应急指挥中心进行,并同时可在现场实际生产条件下进行,调用有限的应急设备,主要目的是针对不同的应急响应功能,检验相关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的策划和响应能力。

2.应急演练的目的。

(1)检验预案。发现应急预案中存在问题,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2)锻炼队伍。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妥善处置事故的能力。

(3)磨合机制。完善应急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职责,提高协调配合能力。(4)宣传教育。普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参演和观摩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完善准备。完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技术,补充应急装备和物资,提高其适用性和可靠性。

(6)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3.应急演练的原则。

(1)符合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演练。

(2)切合企业实际,结合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组织开展演练。(3)注重能力提高。以提高指挥协调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为主要出发点组织开展演练。(4)确保安全有序。在保证参演人员及设备实施安全的条件下组织开展演练。

4.应急演练的实施

应急演练的实施应注意以下各项工作:

(1)熟悉演练任务和角色。

组织各参演单位和参演人员熟悉各自参演任务和角色,并按照演练方案要求组织开展相应的演练准备工作。

(2)组织预演

在综合应急演练前,演练组织单位和策划人员可按照演练方案或脚本组织桌面演练或合成演练,熟悉演练实施过程的各个环节。

(3)安全检查。

确认演练所需的工具、设备、设施、技术资料,参演人员应到位。对应急演练安全保障方案以及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安全保障方案可行,所有设备、设施完好。

(4)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总指挥下达演练开始指令后,参演单位和人员按照设定的事故情景,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直至完成全部演练工作。演练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或意外情况时,演练总指挥可决定中止演练。

(5)演练记录。

演练实施过程中,安排专门人员采用文字、照片和音像等手段记录演练过程。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年。

(6)评估准备。

演练评估人员根据演练事故情景设计以及具体分工,在演练现场实施过程中展开演练评估工作,记录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收集演练评估所需的各种信息和资料。

(7)演练结束。

演练总指挥宣布演练结束,参演人员按预定方案集中进行现场讲评或者有序疏散。

5.煤矿应急培训。

煤矿应急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要求;

(2)本矿主要风险及其预防、控制的基本知识;

(3)本矿应急管理规章制度;

(4)应急避险防护用品的使用技能;

(5)避灾避险的路线;

(6)现场应急创伤急救、自救和互救等基本技能;

(7)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六百七十六条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煤矿企业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的规定。

回顾总结我国煤矿企业生产和发展的历史,当煤矿井下发生灾变事故时,由于本企业没有矿山救护队,又没有和附近的救护队签订为其服务的协议,只有通过上级部门召请外援矿山救护队抢险救灾,延误救灾时间,造成灾害扩大。

【典型事例】2013年1月29日,黑龙江省某煤矿3人下井排水作业时中毒晕倒。在事故类型不清、井下状况不清、灾害地点不清的情况下,该矿领导违章指挥,在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的情况下,盲目组织包括地面铲车司机和后勤人员在内的17人下井施救,导致所有施救人员先后中毒晕倒被困井下。在施救无效、事故扩大的情况下,该矿遂向县矿山救护队求援。经县矿山救护队和后来赶至现场的某公司救护队全力抢救,20名被困人员全部获救出井,其中8人生还,12人遇难。

所有煤矿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设置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兼职救护队任务:

(1)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险区,协助专职救护队员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2)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控制和处理矿山初期事故。

(3)参加需要配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

(4)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5)协助做好矿山职工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和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准,这是从救险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时间就是生命,争取时间及时抢救,就会减少生命伤亡和财产损失。如存在多个煤矿和多个救护队时,应就地签订,不应交叉,舍近求远。30min时限应充分考虑路况变化、天气变化、救护车型等制约条件,行车距离一般不应超过20km。

第六百七十七条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援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不得挪用紧急避险设施内的设备和物品。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矿山救护队伍、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以及紧急避险设施内的设备和物品必须保证应急救援的规定。

任何人(上级领导、矿山救护队指战员)都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矿山救护无关的工作。

为了保证矿山救护队战时作到"闻警即到,速战能胜",平时必须做到严格管理。矿山救护队要有严密的组织、严明的纪律、严格的要求,确保高度的战斗准备状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调动救护队做与救护无关的工作,否则不能保证闻警即到。若有重大灾情很可能造成贻误战机,将给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造成重大损失。

【典型事例】某煤矿领导因通风区瓦斯检查工人员少,责成救护队员兼职瓦斯工到工作面盯岗查瓦斯,致使救护队当班值班人员仅剩下4人。恰在此时井下了发生瓦斯突出事故,救护队4人配机进入灾区侦察救人时,因工作强度大,携带装备不全,而造成自身伤亡。

当矿井发生不同的事故时,矿山救护队必须使用不同的救护装备,保证救灾工作的正常进行。援外救灾必须乘车才能到达事故矿井。如果矿山救护装备和车辆外调,不能保证矿山救护队的使用和紧急出动,贻误战机,就可能造成事故扩大。因此,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救护工作无关的事情。矿山救护车必须专车专用,并制定车辆管理制度。

第六百七十八条井工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应急救援预案;露天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及排水设备布置图、井工老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以及应急救援预案。提供的上述图纸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且至少每季度为救护队更新一次。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煤矿向矿山救护队提供图纸和资料的有关规定。

1.井工煤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露天煤矿的采剥工程平面图和断面图、运输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及排水设备布置图、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等既是煤矿正常安全生产的技术资料,又是应急救援的重要依据,煤矿应向矿山救护队提供以上图纸。有了采掘工程平面图就很容易找到事故灾难发生的地点;矿井通风系统图表明风流方向,通风往往是应急救援的重要手段;有了井上下对照图,明白井下工程与地面建筑相应位置,有时可以从地面钻孔到灾区进行救援;有了井下避灾路线图可以安全迅速地将灾区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

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应急救援预案等是煤矿企业搞好安全和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的重要的基础资料。

为了正确指导应急救援,以上图纸和资料应是准确反映当前实际情况的,所以每季度至少根据变化的情况作一次修改、完善。

2.矿山救护队应定期对服务煤矿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熟悉井下巷道或露天采场及排土场情况,并根据服务煤矿的灾害类型制定预处理方案,进行演习训练。

救护队必须结合服务矿井灾害计划,制定出指导不同类别事故的技术措施,使救护队在行动中遵循科学救护原则,确保安全性,减少盲目性。

矿山救护队对矿井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其目的是熟悉矿井情况和排查矿井隐患。

(1)熟悉矿井情况。

①了解矿井巷道及采掘工作面、采空区的分布和管理情况,特别是井下避灾路线;

②了解矿井通风、排水、提升系统、供电、压风、消防、监测等系统的基本情况;

③检查矿井有害气体情况;

④了解矿井各硐室分布情况和防火设施;

⑤了解矿井瓦斯(煤尘)、水害、自然发火、顶板、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矿井火区的分布与管理情况;

⑥检查了解矿井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执行情况;

⑦熟悉井下非常仓库的地点及材料、设备的储备情况。

(2)排查矿井隐患

①在矿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中,救护人员发现存在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隐患,特别是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通知作业员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现场人员,同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②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排除建议,并填写三联单,交给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追踪管理。

【典型事例】2009年10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某煤矿601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3

人被困井下。经过救援人员8天8夜连续奋战,成功的救出被困井下的3人。在抢救过程中由于该矿“三图”未及时实测、填绘,图纸与实际不相符,采用前进式开采残煤的601采煤工作面没有及时上图,给救援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

第六百七十九条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班组长应当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

外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应急基本知识培训,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井。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煤矿现场作业人员应急救援的有关规定。

1.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所在区域的避灾路线,一旦发生灾害事故,能够实施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是应急救援和安全逃生不可缺少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2.班组是企业的“细胞”。班组长既是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参与者,又是班组安全生产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和指挥者。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执行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措施,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安全生产管理。班组长应当具备兼职救援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间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职救护队员抢救遇险遇难人员,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

3.外来人员对本矿井情况不熟悉,如果不了解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基本知识,当发生事故时很难保证自身人身安全。所以,入井外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应急基本知识培训,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井。

【典型事例】2010年3月3日,黑龙江省某煤矿掘进工作面中段顶板发生内因火灾事故,造成顶板冒落,31人被困在工作面内,救护队克服诸多不利因素,历经5个多小时将遇险人员全部救出灾区。在救援过程中,被困人员所处的空间较大,且能与地面调度室取得联系,指挥部打电话做好遇险人员安抚工作,并让他们在掘进工作面中段用风筒打一道临时风障隔绝风流,在风障里静坐等待救援,不要随意走动,确保被困人员不受有毒有害气体侵害。救护队员发现遇险人员后,向没有携带自救器的遇险人员分发自救器,指导佩戴方法并逐一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才有序撤出灾区。

第六百八十条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进行自救、互救,并报矿调度室;煤矿应当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涉险人员撤离险区,通知应急指挥人员、矿山救护队和医疗救护人员等到现场救援,并上报事故信息。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煤矿发生险情或事故后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

现场人员是险情或事故的目击者,最了解险情或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性质、地点和伤害程度、受威胁范围,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矿调度室报告,并开展积极的自救、互救。

1.现场人员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

(1)报告形式:利用最近的电话进行报告。不要舍近求远,更不要跑到井上进行口头报告。但要注意在有瓦斯的地点,必须使用防爆型电话,否则电话机产生的火花可能引爆瓦斯。(2)报告对象:首先直接向矿调度室报告,矿调度室是全矿抢险救灾指挥中心。矿领导24h 调度值班,可以组织全矿人力、物力对事故进行抢救;若本矿力量不足,还可以通过调度向上级领导求援。有人在事故发生后先报告本区队领导,往往会延迟抢救事故的最佳时机。(3)报告内容:事故性质、发生地点、事故影响范围、现场作业人员伤亡情况以及抢救、撤离的措施和方法等。

(4)报告方法:要沉着冷静,不要慌乱,尽量把话说清楚;不要撒谎,要如实报告灾情,不清楚的就报告“不清楚”,待回到现场了解清楚后或按领导指令了解某一情况后再次向矿调度室报告。

2.开展自救、互救。

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处于灾区内以及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应沉着冷静,根据看到的异常现象,听到的异常声响和感觉到的异常冲击等情况,迅速判断事故的性质,利用现场的条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及时投入现场抢救,将事故消灭在初始阶段或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程度的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1)在消除灾害时,必须保持统一的指挥和严密的组织,严禁冒险蛮干和惊慌失措,严禁各行其是和单独行动。

(2)在积极抢救过程中,首先要确保自身安全。提高警惕,采取严密措施,避免中毒、窒息、爆炸、触电、二次突出、顶帮二次垮落和透水冲人等再生事故发生,保证营救人员的安全。

(3)在消除灾害时,要把抢救伤员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先救人后救灾。在抢救人员是要做到“三先三后”,即先救生还者,后抢救已死亡者;先抢救伤势较重者,后抢救伤势较轻者;对于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出血和骨折的伤员,先复苏、止血和固定,然后搬运。(4)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初始灾害或防治灾区情况恶化。如发生火灾时,现场作业人员应尽量利用现场条件直接灭火,迅速扑灭新起火灾;如发生冒顶事故时,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加强支护控制顶板;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应迅速关好防突反向风门;如发生透水事故时,应迅速关闭防水闸门等。

【典型事例】2009年6月17日,贵州省某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上山老窑透水事故,造成16名矿工被困井下。其中3名矿工在事故发生后,躲避到运输上山一平巷,他们沉着冷静、储备体能、互相鼓励、意志坚定,呼吸着由地面通过老窑的微风,啃食树皮,喝着井水,硬是挺过了25天。当运输上山清淤时发现他们的灯光,救护队立即将他们3人安全地救出升井,创造了3名遇险人员被困25天生还的奇迹。

3.煤矿通知涉险人员、救护队和上报。

煤矿接到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通知受灾害影响和威胁地区的涉险人员迅速撤离灾区,向应急指挥人员进行灾情汇报,按灾害情况通知矿山救护队下井进行救援和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创伤急救准备等。

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h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六百八十一条矿山救护队在接到事故报告电话、值班人员发出警报后,必须在1min 内出动救援。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矿山救护队出动救援时间的规定。

矿山救护队值班员必须24h值班,值班员接听事故报告电话时,应当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时间、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通知人姓名及单位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指挥员报告。

事故报告电话:设在救护队值班员待命地点(一般指队部)的专用电话,可与所服务矿井调度室直接通话。每天矿山救护队值班员交班后,都必须立即检验事故报告电话与服务矿

井调度室连通情况。事故报告电话必须设专人看守,严禁任何人使用事故报告电话向外拨打或接听与事故召请无关的电话。

矿山救护队值班员:针对工作职责而定的特殊岗位。为了保证事故报告电话24h畅通无阻,每天必须有一个中队指挥员和两名救护队员上岗值班。包括在救护队队部参加战备值班的所有矿山救护人员。

矿山救护队值班员接听事故报告电话时要沉着冷静,通知人通知完事故报告后,电话值班员要向通知人重复一遍进行确认,确保接听电话准确无误。因为接听事故报告电话是抢险救灾的第一步,所以电话值班员只有接听清楚事故报告电话内容,准确传达无误,才能为抢险救灾赢得宝贵的时间。

矿山救护队要加强这方面的训练,特别是针对初次担任电话值班员的新队员。接听电话时应做好记录。由于我国煤矿工作面都实行编号,有的可能由于1个数字的差错而走错路线,导致救灾失败。

对矿山救护队出动时间和出动小队数目的规定:每天都有值班小队、待机小队、工作小队和休息队。闻警紧急出动时,值班小队为第一小队,待机小队是值班小队的预备队。当值班小队出动后待机小队立即转入值班而成为值班小队,当需要2个小队同时出动时,待机小队随同值班小队一起出动。工作队员负责非紧急出动的井下一般日常工作。当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不论是工作队还是休息队,得到消息后都必须归队,接收救灾任务。

听到警报后,矿山救护队必须在1min内出动;待机小队立即转入值班,发生的事故为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待机小队应与值班小队一起出发。此项规定主要针对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发生后波及范围广,人员伤亡多,事故处理难度大而考虑的,发生这类事故后,要立即通知工作小队及休息小队回队待命,同时根据人员情况及时召请外援,实行联合作战。

第六百八十二条发生事故的煤矿必须全力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工作,并报请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在通信、交通运输、医疗、电力、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提供保障。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事故煤矿应急救援及相关工作和上报的规定。

煤矿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全力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工作。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每年1月份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补充。在全年每季度开始前的半个月内,总工程师应根据矿井生产条件变化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补充、修改。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1.处理灾害事故时人员的组织和分工。

矿长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矿总工程师和救护队长的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险人员和事故处理方案。

矿总工程师是矿长处理灾害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矿长的领导下组织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事故处理方案。

救护队长领导矿山救护队安全迅速地完成灾区遇险人员的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

2.安全迅速撤离人员措施。

(1)确定撤离人员路线

(2)研究通知灾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的联系方法、手段。

(3)制定风流控制方法、步骤及向灾区提供新鲜空气、食品和水的方法。

(4)统计撤离人员的姓名、单位。

3.灾害事故处理方法和措施。

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定的各种灾害事故处理方法和措施实施。对爆炸事故重点快速恢复通风。消除残余火源,防止连续爆炸。对火灾事故重点控制风流,探明火区地点,预防引发爆炸事故及防火墙构筑的位置和顺序。对水灾事故重点查清透水位置,加快排水进度,抢救被困人员。

4.灾害事故处理后勤保障工作

要做好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矿山秩序保卫、职工思想情绪稳定、食堂供应、车辆调配和接待等工作。

5.报请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在通信、交通运输、医疗、电力、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提供保障,以取得上级的支持。

【典型事例】2013年1月12日,辽宁省某煤矿发生冲击地压事故,致使该矿掘进工作面局部煤壁位移,巷道变形严重,并伴随大量瓦斯涌出,造成掘进队11人被困。事故发生后,该矿中央变电室值班人员立即切断了井下除局部通风机专用电源以外的所有电源,该掘进队带班领导利用压风自救系统迅速展开自救互救。阜新矿业矿山救护队接报后迅速到达事故矿井实施救援。现场救援指挥部针对事故情况,制定了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深入搜寻的具体方案。经全力抢救,被困人员全部获救出井,其中3人生还、8人遇难。

第二章安全避险

第六百八十三条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应当按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令撤离险区,在撤离受阻的情况下紧急避险待救。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撤离险区,和紧急避险待救的规定。

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现场人员的行动原则是以下4条:

1.及时报告事故

发生灾变事故后,事故点附近的人员应尽量了解或判断事故性质、地点和灾害程度,迅速的利用最近处的电话或其他方式向矿调度室汇报,并迅速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区域发出警报,使其他地点作业人员尽快知道灾情。

报告事故时要尽量冷静,把事故情况说清楚;一时不清楚事故情况的,按领导指示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再次调查清楚后,进行第二次汇报。

2.积极消除灾害。

根据灾情和现场条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和措施,积极消除灾害,对受伤人员及时进行现场抢救,将事故消灭在初始阶段或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

3.安全撤离灾区

当受灾现场不具备事故抢救的条件,或抢救事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井下人员应按应急预案和应急指令规定的避灾路线和当时的实际情况,尽量选择安全条件最好且距离最短的路线,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撤离时要做到有条不紊,应在有经验的班(组)长或老工人的带领下有序撤退。

4.妥善进行避灾。

在撤离受阻的情况下,如矿井冒顶堵塞、火焰或有害气体浓度过高无法通过和在自救器有效工作时间内不能到达安全地点时,应迅速进入预先筑好的或就近建造的避难硐室、救生舱或压风自救硐室,紧急避险待救,等待矿山救护队的救援。

在避灾时要注意给外面救援人员留有信号,如在岔口明显处挂上衣物、写上留言;用矿灯照亮;敲击铁管、顶板或金属支架发出声响。注意不要暴饮暴食,不要情绪急躁盲目乱动。

【典型事例】2009年5月30日,重庆某煤矿斜井揭K3b煤层过石门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0,名矿工遇难。该矿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爆破时未按规定撤人断电、关闭反向风门。矿工培训不到位,事故发生后矿工对井下避灾路线不清,导致大量遇险人员进入回风巷,造成事故伤亡扩大。绝大部分工人逃生时没有佩戴自救器,没有利用压风自救系统自救。遇难人员多数不熟悉压缩氧自救器、压风自救系统的使用操作,导致因缺氧窒息死亡。

第六百八十四条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避灾路线指示应当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显著位置,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并标注所在位置。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

巷道内设置标识的间隔距离:采区巷道不大于200m,矿井主要巷道不大于300m。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及其标识间隔距离的规定。

因为井下巷道路线长、没有光线,且复杂多变,人们要顺利找到它不容易。当发生灾害事故时,避灾路线标识可以帮助受困人员安全迅速的到达安全地点,所以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且在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高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合理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是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主要内容之一。

避灾路线指示应当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且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的显著位置。

巷道内设置标识的间隔距离:采区巷道不大于200m,矿井主要巷道不大于300m,并标注所在位置。参见《煤矿井下安全标志》(AQ1017—2005)。

第六百八十五条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的规定。

井下应急广播系统是井上与井下进行实时信息交流的基本设施。通过建立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可以将广播通信延伸至回采、掘进、运输等各工作点,在发生突发灾害情况下,能立即发出撤人指令、逃生路线指令,起到及时高效地处理灾变事件的作用。其特点与作用有:(1)及时快速响应:播音功率大,实时播报,信息沟通明晰准确,提升矿井的抗灾防灾能力。

(2)覆盖面广:可在主要巷道和区域实现声音覆盖。

(3)改善工作环境:平时可播放音乐、新闻、通知等。

积极推广应用矿井应急广播系统,当发生险情时,及时通知井下人员撤离。

用于煤矿井下的通信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电气设备,在电缆和光缆上传输的信号必须是本质安全型信号。

系统具有扩音广播功能,宜具有显示功能。发生险情时,系统应能通过广播和显示牌,通知事故地点、类别、撤离路线等。

井下各行人巷道和作业地点应设置广播设备,宜设置显示牌。

第六百八十六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隔绝式自救器。

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补给站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名词解释】自救器

自救器——一种轻便、体积小、便于携带、使用便利、作用时间短的个人呼吸保护装置。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入井人员携带自救器的规定。

1.自救器的作用。

煤矿井下自然条件特殊,经常发生某些灾害事故。灾害事故发生以后,如瓦斯爆炸或突出、煤尘爆炸、火灾等会造成有害气体增加,冒顶和透水等事故常将井下人员围困在密闭的空间里,使氧浓度降低,人们在灾害事故环境中逃生或避灾,会因缺氧和吸入过量有害气体而发生中毒、窒息甚至死亡事故。所以,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典型事例】2009年6月11日,辽宁省某煤矿井下—130m水平九区七号面下川掘进工作面因停风造成瓦斯积聚,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原七号面采空区自然发火导致工作面瓦斯爆炸事故,作业人员自我安保意识差,不按规定佩戴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和自救器,造成3人死亡、15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33.5万元。事故发生后,在组织人员恢复七号面下川通风时导致一氧化碳中毒,造成次生事故。

2.自救器的分类。

自救器按其工作原理不同,可分为过滤式自救器和隔离式自救器两大类。根据氧气生成原因的不同,隔离式自救器又可分为化学氧自救器和压缩氧自救器两类。

过滤式自救器和隔离式自救器的主要区别是供人呼吸的氧气不同。隔离式自救器供人呼吸的氧气是由自救器本身供给,与外界空气成分无关,故能隔离所有有害气体。而过滤式自救器供人呼吸的氧气仍是外界空气中的氧气,所以,使用环境氧气浓度不能低于18%,一氧化碳浓度不能高于1.5%,且不能含有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由于过滤式自救器安全可靠性较差,所以,2011年1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中规定: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下井时自救器应当随身携带,不能乱扔乱放,也不准井下集中存放,以免发生突然事故时来不及佩戴。

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有15min、30min、45min、60min等多种,额定防护时间越长,质量越大,越不便携带,且制造成本越高。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自救器。为了保证人员脱险时有效的使用自救器,矿井应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补给站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第六百八十七条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置压风管路,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压风管路上设置的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敷设供水管路,在供气阀门附近安装供水阀门。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避灾路线设置压风、供水管路和存放自救器的规定。

1.压风管路要求。

压风管路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

(1)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设置压风管路,压风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2)压风管路上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2.供水管路要求。

(1)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2)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m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3)供水管路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典型事例】2010年8月2日,河南省某煤矿11091下副巷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6名矿工遇难。在这次突出事故中,有8名遇难矿工已经逃出突出煤堆掩埋,却没有人打开自救器进行防护,其中有2人已经躲到压风自救呼吸袋下,但因没有打开压风阀门而遇难。

第六百八十八条突出矿井,以及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依靠自救器或者1次自救器接力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矿井,应当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的布局、类型、技术性能等具体设计,应当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紧急避险设施应当设置在避灾路线上,并有醒目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当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当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指示。

【名词解释】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的规定。

1.所有突出矿井都应建设紧急避险设施。其他矿井在发生险情或事故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或1次自救器接力额定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2.矿井避难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由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是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

3.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紧急避险设施的布局、类型、技术性能等具体设计,应经矿总工程师审批,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及时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完善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第六百八十九条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采区避难硐室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满足避险人员的避险需要,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当在距离工作面500m 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临时避难硐室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密闭门,接入矿井压风管路,设置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配备足量的饮用水及自救器。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突出矿井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的规定。

1.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当在距离工作面500m 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可移动式救生舱。

2.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满足避险人员的避险需要,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

3.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密闭门结构。外则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窗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气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过度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

4.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避难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和应急通讯设施。

5.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及急救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配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5000kJ/(d.人),饮用水不少于1.5L/(d.人)。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绝式,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45min。

【典型事例】2008年8月1日,河南省某煤矿12190机巷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2550t,突出瓦斯量26×104m3某救护队奉命参与抢救,耗时近257h,成功救出2名遇险矿工、23名遇难矿工。事故发生后,突出掘进头内的2名矿工快速躲进750m远的避难硐室内,因避难硐室内有不间断供应的饮用水和氧气得以生存。他们通过固定电话和地面取得了联系,等待救援,经过救护队十多个小时的艰苦奋斗,终于将2人成功救出。而在千米之外的另一个采煤工作面内,由于突出引起风流逆转而造成14名矿工因瓦斯窒息而死亡。

第六百九十条其他矿井应当建设采区避难硐室,或者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 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低、高瓦斯矿井避险设施的规定。

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应当建设采区避难硐室,或者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 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可移动式救生舱。

1.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m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

2.0m2。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m,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而确定。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m,每人应有不少于1.0m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m,每人应有不少于0.9m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2.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0.3m,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密闭门的安装要求。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不设过渡仓时应有防止避险人员进入救生舱时有害气体侵入的技术措施。过渡舱的净面积应不小于1.2m3,内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及单向排气阀。

生存舱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间应不小于每人0.8m3,应设有观察窗和不少于2个单向排气阀。救生舱的设置地点和安装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在安装救生舱的位置前后20m范围内煤(岩)层稳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通风良好,无积水和杂物堆积,满足安全出口要求,不得影响矿井正常生产和通风。

第六百九十一条突出与冲击地压煤层,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 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

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当可供5~8人使用,平均每人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当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突出与冲击地压煤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的规定。

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发生在灾害事故时,具有显著的突然性和明显的危害性,造成现场人员缺氧窒息中毒而死亡。为了给灾区提供新鲜空气,防止被灾害围困的人员缺氧窒息,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 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当可供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压风自救装置可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也可安装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积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m以上,管路安装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MPa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2m3/(min.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dB。

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m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

第六百九十二条煤矿必须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每天巡检1次;建立技术档案及使用维护记录。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煤矿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的规定。

1.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经检查发现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采掘区域的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

2.每天应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巡检,设置巡检牌,做好巡检记录。煤矿负责人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日常巡检情况进行检查。

3.每月对配备的高压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额定压力的95%时,应及时更换。每3年对高压气瓶进行1次强制性检测,每年对压力表进行1次强制性检测。

4.每10天应对设备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

5.每年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

6.煤矿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前将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

7.应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救援队伍

第六百九十三条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矿山救护队必须实行标准化、军事化管理和24h值班。

【名词解释】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容易造成重大伤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矿山救护队工作性质和管理的规定。

1.矿山救护队工作性质和任务。

(1)矿山救护队工作性质。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五大灾害以及地面救援的一支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矿山救护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既危险,又艰苦。他们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有重要责任。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享受相应的经济待遇。

(2)矿山救护队任务。

①抢救矿山遇险遇难人员。

②处理矿山灾害事故。

③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爆破、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性工作。

④参加审查矿山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参与矿山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⑤负责兼职矿山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⑥协助矿山企业搞好职工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

2.矿山救护队的管理

(1)矿山救护队必须实行标准化管理

煤矿在开采过程中,经常受到瓦斯的燃烧爆炸、煤尘爆炸、突出、围岩冒落、水、火等灾害的威胁。在处理过程时,救护队所处的环境恶劣、条件艰苦,遇到的困难是常人无法想象的。为了更好地完战任务,矿山救护队必须实行标准化管理,将其纳入煤矿应急救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范畴。

(2)矿山救护队必须实行军事化管理。

矿山救护队就是为了预防这些灾害的发生及发生事故后,能及时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消灭事故,能够在特殊环境下(高温浓烟、冒顶、缺氧、充满有毒有害气体、水淹,甚至有爆炸危险等)进行作业的专业队伍。因此,矿山救护队必须实行军事化管理。救护队军事化管理的目的是要促使救护队的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努力把救护队建成一支思想革命化、行动军事化、管理科学化、装备系列化、技术现代化的特别能战斗的队伍;实现对整个救护工作活动进行有效的预测和计划、组织和指挥、监督和控制、教育和激励、创新和改造;使指战人员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强烈的责任心和健壮的体质,具有丰富的救护知识和抢险救灾经验,熟练掌握救护仪器、装备的使用和维护。

3.矿山救护队必须实行24h值班。

煤矿井下每天24h都有人在作业,井下自然灾害随时都在变化,各种险情和灾害事故经常可能发生。矿上救护队要以抢险救灾为中心任务,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坚持24h值班,做到召之即来。

24h战备值班以小队为单位,按照轮流值班表担任值班、待机、工作队,值班小队负责电话值班。中队以上指挥员及汽车司机必须轮流上岗值班,有事故时和小队一起出动。

值班、待机小队的技术装备,必须装在值班、待机汽车上,保持战斗准备状态。听到事故警报,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出动。

值班室应装备以下设备和图板:

(1)普通电话机;

(2)专业录音电话机;

(3)事故电话记录;

(4)事故记录牌板;

(5)矿井位置、交通显示图;

(6)计时钟;

(7)事故紧急出动报警装置。

【典型事例】2011年10月30日,河南省某煤矿21021采煤工作面自然发火,由于煤层较厚、老巷交错、煤体破碎、四处漏风,致使灭火困难。矿山救护队共投入救护中队3个,救护小队56队次,参与抢险救灾指战员418人次。通过采用直接灭火、打钻注水、调压均压、封闭火区等综合灭火技术,经过15天抢救,最终把火灾扑灭。

第六百九十四条矿山救护大队应当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矿山救护中队应当由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组成,每个救护小队应当由不少于9人组成。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矿山救护队组织结构的规定。

按照矿山救护队伍的组成形式分,主要有四种形式:救护大队、救护中队、救护小队、兼职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规程》对各种形式的救护队伍的基本组成要求如下:

1 救护大队。由2个以上中队组成。救护大队负责本区域内矿山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对直属中队直接领导,并对区域内其他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指导或领导,应具备本区域矿山救护指挥、培训、演习训练中心的功能。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分别为正、副矿处级),副总工程师1人,工程技术人员数人;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办公、战训、培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的任免,应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备案。

2. 救护中队。救护中队由3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救护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人(分别为正、副区科级),工程技术人员1人。直属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3人,工程技术人员至少1人。救护中队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汽车司机、机电维修、氧气充填等人员。

3 . 救护小队

救护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是执行作战任务的最小战斗集体。救护小队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

第六百九十五条矿山救护队大、中队指挥员应当由熟悉矿山救援业务,具有相应煤矿专业知识,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矿山救援工作3年以上,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矿山救护队大、中队指挥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1.矿山救护队大、中队指挥员任职条件

(1)大队指挥员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人员担任。因为煤矿井下环境恶劣,条件艰苦。5年以上的煤矿工作经历,可对煤矿企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任务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所以大队指挥员应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不少于5年,并经国家级矿山救护培训机构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

担任。

(2)大队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大队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中级以上职称。

(3)中队指挥员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救护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3年以上的矿山救护工作经历,可对矿山救护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环境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和清醒的认识。

(4)中队长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队技术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初级以上职称

2.矿山救护大、中队指挥员职责。

(1)大队长职责。

①对救护大队的救援准备与行动,技术培训与训练,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

②组织制订大队长远规划,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进行检查、总结、评比等。

③负责组织全大队的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④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是:及时带队出发到事故矿井;在事故现场负责矿山救护队具体工作的组织,必要时亲自带领救护队下井进行矿山救援工作;参加抢救指挥部的工作,参与事故救援方案的制订和随灾情变化进行方案的重新修订,并组织制订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掌握矿山救护工作进度,合理组织和调动战斗力量,保证救护任务的完成;根据灾情变化与指挥部总指挥研究变更事故救援方案。

(2)副大队长职责

①协助大队长工作,主管救援准备及行动、技术训练和后勤工作。当大队长不在时,履行大队长职责;

②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是:根据需要带领救护队伍进入灾区抢险救灾,确定和建立井下救灾基地,准备救护器材,建立通信联系;)经常了解井下事故救援的进展,及时向救援指挥部报告井下救护工作进展情况;当大队长不在或工作需要时,代替大队长领导矿山救护工作。

(3)大队总工程师职责

①在大队长领导下,对大队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②组织编制大队训练计划,负责指战员的技术教育。

③参与审查各服务矿井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或应急预案。

④组织科研、技术革新、技术咨询及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项工作。

⑤负责事故救援和其他技术工作总结的审定工作。

⑥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是:参与救援指挥部事故救援方案的制订;与大队长一起制订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协助大队长指挥矿山救护工作;采取科学手段和可行的技术措施,加快事故救援的进程;必要时根据抢救指挥部的命令,担任矿山救护工作的领导。

(4)中队长职责

①负责本中队的全面领导工作。

②根据大队的工作计划,结合本中队情况制订实施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并负责总结评比。

③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是:接到出动命令后,立即带领救护队奔赴事故矿井,担负中队作战工作的领导责任;到达事故矿井后,组织各小队做好下井准备,同时了解事故情况,向抢救指挥部领取救护任务,制订中队行动计划并向各小队下达救援任务;在救援指挥部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试题库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题库(带答案) 一、判断题 1、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2、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4、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5、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6、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7、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 9、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10、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11、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2、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13、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14、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1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2016》word版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7号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 2016年2月25日附件:煤矿安全规程

目录 第一编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编地质保障.. (4) 第三编井工煤矿 (6) 第一章矿井建设 (7) 第一节一般规定 (7)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8)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2)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3) 第二章开采 (17) 第一节一般规定 (17)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20) 第三节采掘机械 (25)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 (27) 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8) 第六节防止坠落 (29) 第二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30) 第一节通风 (30) 第二节瓦斯防治 (37) 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1) 第三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2) 第一节一般规定 (42) 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45) 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6)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48) 第一节一般规定 (48) 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50)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50)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51) 第六章防灭火 (52)

矿2016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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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考试复习题及答案 姓名:职务(工种):得分: 一、填空题: 1、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 2、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3、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4、矿井供电系统中常说的三大保护是指过流保护、漏电保护和保护接地。 5、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6、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7、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8、《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9、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10、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1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12、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做出的结果负责。

《煤矿安全规程2016专家解读》--第一遍总则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编委会编 (2016年修订版)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编写说明 新中国成立以来,《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从制定到修订共经历8个版本。目前在用的《规程》自2011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能源部1992年颁布的《规程》、1993年颁布的《规程》(露天煤矿)和煤炭工业部1996年颁布的《小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全国所有煤矿不分大小、不分办矿性质和隶属关系,凡是煤矿一律执行一个规程,一个标准。在《规程》2001版的基础上,又经历了2004、2006、2009、2010、2011年5次局部修订。为了全面满足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代企业管理水平、管理模式的提升和完善的需要,2016版《规程》进行了整体性、全局性和框架性修订,是十多年来修订范围较大、内容较广的一个版本。 《规程》修订后由原来的四编增加到六编;原《规程》共751条,本次修订后变为721条,减少30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突出了《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

善处理《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应急救援等内容。 二是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各类矿井的采深、同时生产水平数、矿井通风方式、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严禁非正规开采,提高了矿井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压风、供电、监控、通讯等系统的要求,严格机电设备选型和安全防护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矿井安全避险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要求;在修订过程中,要求每一条款尽量明确、具体,删除了“可靠的”、“确保”、“保证”等表述,进一步增强《规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 三是调整了《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扩增为六编,结构更趋合理。将煤矿救护拓展为应急救援,单独作为一编,从法规层面进一步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救援队伍、装备的建设和配备;增加了地质保障一编,注重强化煤矿灾害地质因素探测,从预防事故处罚,在煤矿建设、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提供基础保障。 四是突出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明确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或发现突出预兆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完善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突出做好防降尘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提高了采掘设备内外喷雾工作压力,增加了井下热海防治、作业场所噪声和有害气体监测和防护的要求,增加量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内容。注重与相关规定的一致性。 五是删除了国家命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等。如吊罐式凿井法、木垛盘支护、非正规开采、单体支护放顶煤开采、专用排瓦斯巷、使用震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护、油浸式电气设备、地面临时火药库、硝化甘油类炸药、井下辅助通风机等。 六十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增加了(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煤矿闭坑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三同时”、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删除了对煤矿瓦

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2016版)

现对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增加容进行了梳理,请各位领导认真学习,并对职工进行宣贯。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 1、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2、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3、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 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容 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全规程》容。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第十章电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 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第四百三十七条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四百三十八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 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第四百三十九条采区变电所应当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以不设专人值班,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第四百四十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试卷通防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题库(一通三防)单位:姓名:分数: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40分) 1、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C)min的隔绝式自救器。 A、20; B、25; C、30; D、35 2、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B)。 A、观察孔 B、泄水孔 C、水沟 D、沉淀池 3、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D)、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规程要求时,才能作业。 A、0.8% B、1.0% C、1.0% D、1.0% 4、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 B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A、1 B、2 C、3 D、4 5、煤矿井下爆炸物品库每个爆破物品库房必须有(B)个出口。 A、1个 B、2个 C、3个 D、多个 6、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B)m的巷道中必须洒水降尘。 A、10 B、20 C、30 D、50 7、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A)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A、0.5% B、1.0% C、1.5% D、20% 8、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D)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A、0.5% B、0.8% C、1.0% D、1.5% 9、矿井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C)。 A、2.4ppm B、240ppm C、24ppm D、1000ppm 10、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C)℃,必须停止作业。 A、26 B、28 C、30 D、34 11、进风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应保持(C)℃以上。 A、0 B、1 C、2 D、4 12、矿井至少要有(A)个安全出口。 A、2 B、3 C、4 D、5 13、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B)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A、5 B、10 C、15 D、20 14、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B)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A、5 B、10 C、15 D、20 15、每(B)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A、1 B、2 C、3 D、4 16、停工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B)h内封闭完毕。 A、12 B、24 C、36 D、48 17、矿井应当每(B)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A、日 B、周 C、旬 D、月 18、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D)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立井提升部分讲解

第二节立井提升 第三百九十三条立井提升容器和载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在井筒内作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者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三)罐笼和箕斗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应当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 (四)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第三百九十四条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层顶部应当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者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二)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三)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者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者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升降无轨胶轮车时,必须设置专用定车或者锁车装置。 (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 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六)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当不小于0.18m2。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当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七)严禁在罐笼同一层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升降无轨胶轮车时,仅限司机一人留在车内,且按提升人员要求运行。 第三百九十五条立井罐笼提升井口、井底和各水平的安全门与罐笼位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阻车器之间的联锁,必须合下列要求: (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不能打开。 (二)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当设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或者锁罐装置,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或者锁罐装置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 (三)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第三百九十六条提升容器的罐耳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时,罐耳与罐道之间所留间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 2.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 3.采用滚轮罐耳的矩形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当保持10~15mm。 (二)使用时,罐耳和罐道的磨损量或者总间隙达到下列限值时,必须更换: 1. 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 mm 或者总间隙超过40mm。 2.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者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者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3.矩形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 4.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 第三百九十七条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表7要求。 提升容器在安装或者检修后,第一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开车。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试题库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题库(带答案) 一、判断题 1、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得,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2、煤矿建设项目得安全设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得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4、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与矿灯,严禁携带烟草与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5、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6、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得作业规程与操作规程。(√) 7、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8、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 9、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10、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11、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与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2、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培训不合格得,不得上岗作业。(√) 13、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14、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与处理煤矿事故得能力。(√) 1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规程有关内容第九十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 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 表3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第九十一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 度不得低于1.8m。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 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 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

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九十二条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 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 1. 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 2. 单车道应当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 道的合适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者错车硐室,并设置方向标 识。 第四百一十六条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12 的要求。表12 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最小值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word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

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中涉及到职业卫生的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中涉及到职业卫生的内容 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共涉及到职业卫生的内容有44条,具体内容: 1.第一编总则中共有7条,分别是: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 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 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第三编井工煤矿中有3条,分别是: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2016) 第392条: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非防爆、不完好无轨胶轮车下井运行。 2、驾驶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3、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 4、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 5、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信号灯,配备灭火器和警示牌。 6、运行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严禁超员。 ②、运行速度,运人时不超过25km/h,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 km/h。 ③、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运行距离。 ④、严禁车辆空挡滑行。 ⑤、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 ⑥、严禁进入专用回风巷和微风、无风区域。 7、巷道路面、坡度、质量,应当满足车辆安全运行要求。 8、巷道和路面应当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 9、长坡段巷道内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 10、巷道转弯处应当设置防撞装置。人员躲避硐室、车辆躲避硐室附近应当设置标识。 11、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377条: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7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新建大型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者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 2、列车或者单独机车均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3、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4、巷道内应当装设路标和警标。 5、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者失爆时,机车不得使用。 6、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或者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有车辆或者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 7、2辆机车或者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8、同一区段线路上,不得同向行驶非机动车辆。 9、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10、机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启动前,必须关闭车门并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者身体探出车外;司机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规程有关内容 第九十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表3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巷道类型顶部 /m 两侧 /m 备注 轨道机车 运输巷道 0.3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输送机运输巷道0.5 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 离应当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 并不得小于0.7m 卡轨车、齿 轨车运输巷道0.3 0.3 单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2.8m,双 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4.0m 单轨吊车0.5 0.85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

运输巷道间隙的基础上,内侧加宽不小于0.1m, 外侧加宽不小于0.2m。巷道内外侧加 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 加宽段的长度不小于5.0m 无轨胶轮 车运输巷道0.5 0.5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 间隙的基础上,按无轨胶轮车内、外 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的巷道宽度。 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两侧直 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应当满足安 全运输的要求 设置移动 变电站或者平板车的巷道0.3 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 部分与巷道侧的间距 第九十一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2016煤矿安全规程完整

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一章矿井建设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 % 以上。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四十一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

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四十二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四十三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当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当加深冻结深度。 (二)第一个冻结孔应当全孔取芯,以验证井筒检查孔资料的可靠性 (三)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四)水文观测孔应当打在井筒内,不得偏离井筒的净断面,其深度不得超

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条文对照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的内容)

二〇一六年一月

目录 第一编总则 (1) 第二编地质保障 (6) 第三编井工煤矿 (9) 第一章矿井建设 (9) 第一节一般规定 (9)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0)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4)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6) 第二章开采 (34) 第一节一般规定 (34)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40) 第三节采掘机械 (56)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61) 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62) 第六节防止坠落 (65)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66) 第一节通风 (66) 第二节瓦斯防治 (82) 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94)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95) 第一节一般规定 (95) 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03) 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07)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115)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5) 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119)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119)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121) 第六章防灭火 (122) 第一节一般规定 (122)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27)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133) 第七章防治水 (136) 第一节一般规定 (136)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38) 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142) 第四节井下排水 (147) 第五节探放水 (150) 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55) 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55) 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63) 第三节井下爆破 (167) 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78)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78) 第二节立井提升 (194)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200) 第四节提升装置 (210) 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220) 第十章电气 (221) 第一节一般规定 (221) 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228) 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231) 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233) 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238) 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240) 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243) 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245) 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246) 第一节一般规定 (246)

煤矿安全规程2016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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