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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制度研究

第七章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第七章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第一节取证规则 一、禁止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1.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含义与渊源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意指任何人都没有协助他方证明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义务,而且侦控机关亦不得强迫任何人负此项义务。 2.禁止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与我国刑事诉讼

二、证人须履行作证义务规则 证人作证的国家义务 证人作证规则与我国刑事诉讼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立法原因 制度保障缺失原因 文化传统原因

三、证人特权规则 1.含义及其体现 证人特权规则,又称证人作证豁免权规则,意指公民在法定情况下可以拒绝充当证人或对某些问题拒绝陈述的权利。 主要体现在: ☆禁止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 ☆近亲属之间的特权 ☆基于公务秘密的特权 ☆基于职业秘密的特权 2.证人特权规则的价值基础 3.证人特权规则与我国刑事诉讼

四、令状规则 1.令状与令状规则 所谓令状,是指记载有关强制性处分裁判的文书。 令状规则,则是指执行侦查职能的警察和检察官只有获得了法官签发的令状的许可,方可执行逮捕、搜查和扣押收集证据的任务。 2.令状规则的历史源流与现世体现 3.令状规则的理论基础 ☆令状规则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结果,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原则与精神 ☆令状规则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司法保护的原则和精神 4.令状规则与我国刑事诉讼

第二节查证规则 一、直接和言词规则 1.直接和言词规则的含义和要求 直接规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场规则”;二是“直接查证规则” 言词规则又称为“言词辩论规则”,是指法庭审理活动的进行,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这一规则也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从事审理、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行为;二是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

《刑事诉讼法》知识问答

《刑事诉讼法》知识问答 1、什么是《刑事诉讼法》? 答:《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协助。 4、《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有: 《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同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激烈争论,但都不影响一个既定事实,就是这些规则是目前我国有现行立法依据的,是司法实践中在收集、审查、采信证据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 一、名词 1、刑事诉讼: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其最一般的含义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国家司法权通过诉讼活动得以实现,从而达到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 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3、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或刑事诉讼构造,是 指控辩审三方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或者说,在刑事诉讼进行中,控辩审三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包括:1是职权主义模式2当事人主义3混合主义 4、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5、诉讼效率: ,6、审判组织,7、诉讼参与人,8、当事人,9、被告人,10、被害人,11、自诉人,12、管辖,13、立案管辖,14、审判管辖,15、级别管辖,16、地区管辖,17、回避,18、辩护,19、委托辩护,20、自行辩护,21、指定辩护,22、代理,23、证据,24、证明责任,25、拘传,26、取保候审,27、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8、拘留, 29、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羁押并予以审查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30、立案,31、侦查,32、搜查,33、鉴定,34、通缉,35、起诉,36、公诉,37、自诉,38、判决,39、裁定,40、执行。 二、简答题 1、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2、弹劾式诉讼的特征 3、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4、国民党政府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 5、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6、人民法院的职权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

最新版《刑事诉讼法》201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国人大网 https://www.sodocs.net/doc/4f18905865.html,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鉴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通缉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

论刑事诉讼中的的回避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摘要]回避制度源于西方的“自然公正原”则,它的的价值在于追求工序的公正,是为了当事人不因与案件有厉害关系的相关人员的个人情愫,而得不到公正的对待。这项制度可谓攸关审判的公正性,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已有相关规定,但是其仍有不足之处,仍需进行改善。关于回避的主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仍有欠缺。 [关键词]回避制度,回避主体,法律中的不足,改善立法 一、回避制度的概述 1.回避的概念 “回避”一词的英文是“abstention doctrine”,法文为“se retirer”,德文为“Abwendan”或“Zurückzienhen”。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案件厉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1]。也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其所承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因而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判、检察、侦查等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2] 回避制度来源于西方“自然公正”原则的理念,它的价值追求是程序公正,“自然公正”原则要求任何人也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他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备法律效力。亦可以通俗易懂的理解为“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当然此处的“法官”并不仅仅指的是法官,只要与案件利害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应该属于回避的对象之列。 司法是为了达到公正的效果,而为了确保其公正就要在诉讼过程中保持中立。保持中立就需要做到利益的规避和祛除偏见。 2.我国所规定的回避范围、理由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一)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一) 摘要:证据开示制度是最早形成于十九世纪的英国,它是当事人主义或类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证据开示制度的主旨是使诉讼当事人能够在庭审之前得到与案件有关的必要的证据信息,为诉讼做必要准备。证据开示制度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收集、掌握证据的机会,促进发现事实真相。同时也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庭审举证、质证的繁琐过程,减少了庭审的时间,以达到保证诉讼的公平与效率的目的。本文中,笔者就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开示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谈几点个人意见。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开示被告人 一、证据开示制度的起源、概念及意义 1、证据开示制度的起源 证据开示最早起源于16世纪末期的英国,19世纪英国在民事诉讼改革中形成。1938年美国确立了一项法定证据开示程序后,证据开示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纳入诉讼法和证据法之中。 2、证据开示的概念 证据开示的基本涵义是指庭审调查前诉讼双方当事人从对方或第三方处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和收集证据的程序,它是一种庭前的程序和机制,是诉讼一方在庭审前获取另一方与案件有关事实和信息,从而为审判做准备的诉讼制度。 3、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及意义 证据开示制度作为准备程序的一部分,之所以既能促进发现真实案情,又能保证庭审活动集中、顺畅的进行,主要是因为现今诉讼活动的特征所决定。在现今诉讼活动中,对抗性是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这种对抗性特征导致了诉讼双方为达到诉讼目的的相互采用各种竞技手段,在诉讼中,诉讼双方都尽可能的搜集、使用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同时诉讼双方尽可能的通过各种方法和渠道获知对方已掌握的各种证据信息,借以达到削弱对方的攻击力和提高自己的防御能力,从而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诉讼双方的这种对抗性使诉讼双方必须在庭前严格保守自己已知悉的案件信息,以避免自己所知悉的案件信息被诉讼对方获知。鉴于这种对抗制度将导致诉讼双方交换证据的困难,诉讼中的证据开示问题,也就随之突出出来。为保证法律的公正,提高诉讼的效办,就必须制定专门的证据开示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一般来说,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主要有:1、确立诉讼双方争议的事实,找出争议焦点;2、取得与案情有关的必要的证据信息;3、为庭审作必要的准备,获取一些庭审中可能难以取得的相关信息,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意义就是为了达到证据开示的目的,以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 我国在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作了较大的修改,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开示做出了部分规定,与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相比,在证据开示问题上有了明显的进步,但这些规定并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它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范围、内容和证据开示主体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这些规定与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相比有了明显的进步。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证据开示范围做出了下列规定: 1、在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这时证据开示的范围仅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证据开示的范围仅限于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龙宗智.doc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龙宗智- 所谓非法人证,是指采取非法的方法,如刑诉法第43条明确禁止的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的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对这些违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其基本理由是:1、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对基本人权损害极大,应当严格禁止,而且禁止使用这类证据,不使违法者从中获得利益,是遏制这类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2、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亦可能妨害获得案件的实质真实。因为“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可得”,违法获取的口供的虚假可能性较大。 对非法人证的确定有一个“度”的把握问题。对那些整个证据材料的基本内容、或者主要内容系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应当完全排除,即不允许进入庭审调查。如果已在庭审中提出后才发现其违法性,法官在判决时应排除其证明作用而不予考虑。但对仅有某些调查询问方式不妥(如某些询问具有不适当的诱导性),则只需排除不妥的询问内容,其他部分,如诉讼对方不提出异议或缺乏合理的反驳根据,亦可作为证据使用。 就非法获取的物证,包括根据某些不合法、不妥当的询问所获得的物证(如根据口供找到作案工具),在我国应当采用另一

种方式处理。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物证抹煞其证据能力是不适当的。仅仅因搜查、扣押手续或程序上的小的瑕疵而让重大犯罪丧失定罪条件,未免顾此失彼、因小失大,这种做法在我国社会背景下尤其不会被认可。加之,我国刑诉制度对搜查、扣押程序的要求不够严格,侦查机关灵活性很大,是否违法难以界定。例如就搜查问题,我国刑诉法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以及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刑诉法第109条、第111条)据此,侦查机关有很大的自由斟酌处理权,实际上可以对它认为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任何地方包括人身进行搜查而无须出示司法令状。在侦查十分灵活同时对强制性侦查手段缺乏司法令状制度的情况下,要求贯彻非法物证排除制度是不现实的。相比之下,实行这一排除规则的美国,对强制性侦查手段如搜查、扣押,有十分严格的要求,这些要求如:1、搜查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经一名司法官员批准; 2、获得搜查证必须有正式的申请,而且必须以宣誓或者正式作证的方式来进行。向司法官申请时必须说明要搜查的地方,要扣留的物品,被扣留物品主人的情况,以及涉嫌刑事犯罪的根据。 3、搜查的范围必须作严格的限制。搜查证必须具体详细说明搜查的地点和扣押被认为违法,即使确系罪证,也应在诉讼中排除。除非符合某些例外情况,如符合“一览无遗”法则——警察能直接看到应扣留的罪证而无需搜索,同时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被扣押物品的嫌疑人。这说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使用除了必须有特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1)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只有( )才有可能参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司法行政机关 D.人民法院 2.在立案侦查后,发现具有不能追究情形的,应当采取( )。 A.撤销案件 B.开庭审理 C.终止审理 D.免予起诉 3.李某和王某系同事,一日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便当众揭露王某的隐私,王某便到法院控告李某,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又与王某重归于好,王某要求撤诉,法院应当( )。 A.对李某免予起诉 B.终止审理 C.不起诉李某1人 D.宣告李某无罪 4.某甲从国外留学回来,为国外某组织窃取国家机密,对此案应当由 ( )负责立案侦查。 A.检察机关 B.国家安全机关 C.公安机关 D.人民法院 5.某驻华使馆外交官,参与了走私犯罪,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 )。 A.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 B.由该国驻华使馆同我国司法机关协商解决 C.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D.由公安机关将其驱逐出境 6.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 )。 A.有关国家机密案件 B.个人隐私案件 C.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D.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7.某县几位主要领导干部参与一起走私大案,县检察院认为此案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该县检察院需经履行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 A.上一级公安机关研究同意 B.县检察委员会研究同意 C.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D.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8.共同管辖问题上发生推诿时,原则上应由( )法院管辖。 A.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 B.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C.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D.协商不成,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9.下列案件中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是( )。 A.王某涉嫌贪污受贿达100万元 B.李某加入某国间谍组织涉嫌泄露国家机密 C.美国人约翰过失伤害中国公民 D.孙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 10.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11.胡某是一名检察员,在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刚刚办理完毕一件故意杀人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后就被调入同级人民法院工作。恰好其曾经办理过的那件故意杀人案被移送至该法院审判。胡某所在庭的庭长认为胡某熟悉此案,于是让其参与了此案的审判。问: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胡某参与该案审判没有违背我国有关回避的决定 B.胡某可以回避,也可以不回避 C.胡某应当是回避的对象 D.当事人没有申请胡某回避的,法院可以不让其回避 12.小马今年21岁,在一家公司销售部门做主管,一次因为交通肇事而被告上了法庭.小马打算委托一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他所考虑的下列人选中,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的有:( )。 A.他大学的好朋友美国人杰克 B.他在人民法院工作的表姨夫 2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回避)【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 第八章回避 一、概念题 1.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南京大学2007年研) 相关试题: (1)回避(广东财经大学2014年研) (2)刑事回避制度(杭州师范大学2014年研) 答: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这一制度,称为“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而确立的制度。回避制度有利于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对待,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公信力。 2.自行回避 答: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自行主动地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到不公正处理的可能性。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3.申请回避 答: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司法人员回避,是当

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4.指令回避 答: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5.有因回避 答:有因回避又称为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拥有回避申请权的诉讼参与者只有在案件具备法定的回避理由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要求有关司法人员回避的申请。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属于有因回避。 6.无因回避 答:无因回避又可称为强制回避或不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无须提出任何理由,即可要求法定数量的司法人员回避,这种申请一旦提出,即可导致这些司法人员回避。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南财大2007年研) 相关试题:回避制度。(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

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第四单元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一、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P396) (一)概述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二)证人出庭作证(P412)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2.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3.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人民警察可以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例题·单选题】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作证。下列人员中,属于这一规定适用范围的是()。(2013年) A.被告人的兄弟姐妹 B.被告人的配偶 C.被告人的父母 D.被告人的子女 【答案】A 【解析】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VS证人证言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有共同犯罪关系的同案犯的揭发,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同案犯其他犯罪事实的揭发、对非同案犯犯罪事实的揭发,属于证人证言。 2.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例题·多选题】王某伙同张某出售假发票,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为争取立功,将自己曾听到的张某抢劫他人财物的情况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后经查证属实。在张某抢劫案中,王某的揭发行为本身所形成的证据属于证据中的()。(2012年,经调整) A.犯罪嫌疑人供述 B.证人证言 C.言词证据 D.直接证据 E.派生证据 【答案】BCDE 【解析】(1)选项AB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同案犯其他犯罪事实的揭发、对非同案

刑事案件回避的相关规定

刑事案件回避的相关规定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梁栩境 回避是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机关等司法人员因与本案由利害关系或其他原因而不参加该案的相关活动。回避制度的设立目的保障案件的公众审理,防止司法人员徇私舞弊。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回避制度具体如下: 一、回避的事由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回避事由,具体如下: 首先,对于办案人员与本案相关人员有特定关系的,应当回避。如办案人员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以及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 其次,办案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回避。《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等人员的业务规范,对于为本案当事人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宴请、索取当事人财务的办案人员,因其可能存在徇私舞弊之行为,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应予回避。 最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

五条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考虑到刑事诉讼进程中不同阶段办案人员的职责、面临的情况有所不同,如同一办案人员在担任侦查人员后,又担任检察人员,对案件难免会有先入为主的看法,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可能,故此亦属回避事由。 二、回避的申请 回避可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则是办案人员存在回避的情形,提出回避;申请回避则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办案人员存在回避事由或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提出回避申请。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以及上述人员法定代理人。同时,根据上述法律第三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亦可要求回避。 尽管法律规定申请回避可口头申请,但实务中书面申请更能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在本文最后,将附《回避申请书》,供读者参考。 三、回避的决定 在办案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被申请回避后,是否回避的决定将根据不同人员所属单位、所担任职位而有所不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而对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

刑事诉讼的八种证据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4f18905865.html, 刑事诉讼的八种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有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物证】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被害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唐代刑事诉讼制度考

唐代刑事诉讼制度考 周一 (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江苏无锡214081) [摘要] 唐代法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基本核心内容,不仅是封建法制的代表,而且对于现代的立法仍有许多可以借鉴学习的地方。本文拟从唐代的刑事诉讼制度入手,从现代法学的角度来分析这一制度。 [关键词] 唐律疏议;三司会审;死刑三复奏 一、唐代刑事诉讼制度概述 隋朝统治后期,社会阶级矛盾激化,中国社会陷入混战状态。公元618年,李渊称帝,建立唐朝。在这种情况下,统治阶级意识到要缓和阶级矛盾并推出了大量的安民举措。在唐前期的几十年间,统治集团形成了重法、慎罚的重要思想,并制定了《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等一系列的法律。其中以《唐律疏议》为典型。在刑事诉讼方面,唐朝确立了“三司会审”、“死刑三复奏”等一系列的原则。本文将从刑事诉讼制度来分析这些现象。 二、唐代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唐律疏议》中有捕亡律一章,其条文内容相当于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部分和有关逮捕拘留的一些规定,在当时是作为政府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根据来使用的。本文只论述其中的与逮捕犯人相关的内容。唐代的追捕犯人包括将吏追捕犯人和道路行人抓捕逃犯等。依据《唐律疏议》中的卷二十八捕亡律规定,囚犯以及有贼、盗和杀伤而要加入寇贼的都必须追捕归案,也就是说凡是犯罪败露而逃走的都要被追捕。对符合追捕的人,负有追捕职责的人必须尽职,否则的话将受到处罚。唐代对追捕过程中可实施的措施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规定如果逃犯空手拒捕的不准加害,并对违反者规定了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执杖拒捕的可以将其杀死,对于罪犯逃走的,捕者在追逐的过程中也可以将其杀死。此外,普通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追捕或帮助追捕的义务,如将吏奉命依法追捕犯人以及扭送而力不能及的,路人在被告知的情况下若其人持有杖而有能力控制罪人但是没有帮助的,要承担“杖八十”的后果(《唐律疏议》454条)。 三、唐代的刑事司法机构 唐代的司法机构包括各级审判机构、复核机构、司法监察机构。唐代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一整套完整的审判体系,确立了基层初审、节级判决制度。 1、唐代的中央审判机构。大理寺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始设于北齐,唐朝沿用。大理寺负责审 理朝廷文武百官犯罪以及京城徒刑以上的案件。对于徒、流刑案件的判决,必须经由刑部复 核后,方能生效;对于死刑罪的判决,尚需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 案件有重审权。[1] 唐代的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但是在刑事监察职能外,御史台还拥有重大疑难案件以及诏 狱的审判权,同时也是法定的上诉机关。[2] 2、唐代的地方审判机构。由于唐代在地方上并没有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所以审判权由行政机 关代为行使。在州一级,设立司法参军事;在府一级,设立法曹参军事。他们的职责在于“掌 律令格式、鞫狱定刑、督捕盗贼、纠逖奸非之事,以究其情伪,而制其文法,赦从重而罚其 轻,使人知所避而迁善远罪”。在审级管辖上,唐代采取基层初审,节级判决制度。所有刑事 案件,不论其重要程度,均首先由基层司法机构立案、审理。经基层司法机构审理后,根据 罪、刑轻重,分别由不同级别的司法机构作出生效判决。在京城,基层司法机构为各部所属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解读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梁聪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一个刑辩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本文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进行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证言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关系,口供容易反复,时供时翻,这是口供比起其他证据所不同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内容仅限于案件涉及的相关科技技术问题。与证言等其它言辞证据相比,鉴定意见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少。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笔录。勘验等笔录的表现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最新资料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回避制度的直接目的就是让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不得参与案件,让司法机关保持中立的态度,间接目的就是实现司法公正。回避制度之所以成为现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因为其包含了自身价值。 一、回避制度的价值 (一)回避制度得以让司法机关保持中立 一个科学的现代诉讼结构是一个等腰三角形,检察人员和被告人平等对抗的前提条件就是法官必须是一个中立者,所谓中立,它是指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对待同一案件的任何当事人都应当不偏不倚。法官作为一个经济人,它的意思是“当人们必须在若干取舍之间作出选择时――各种选择的结果对个人的 ‘最后满足’或‘福利’产生不同的影响,人们将更愿意选择那种能为自己带来‘较多好处’的解决办法,而不是与此相反。”因此,假如没有回避制度,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就有极大可能偏向于自己的近亲属或者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人。但回避制度的存在避免了这一现象的发生,它让司法机关保持中立,在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时必须回避。 (二)回避制度可以保障司法公正

正因为回避制度保证了裁判的中立性,而一个中立的裁判无疑是公正司法的一大体现。在刑事案件中,各个环节的处理都有可能影响到实体公正的实现,每个环节的公正处理就依赖于程序上的公正,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案件,则就没有实现程序公正,势必影响到实体公正的实现。因此,必须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排除在案件之外,这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条件,将一切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因素都排除,这不仅可以保障司法公正,还能避免出现一些冤案、错案。 (三)回避制度可以保障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倘若没有回避制度,让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案件的审理,即使在结果上是公正的,也未免让人怀疑其公正性。实体上的公正是人们难以辨别的,而程序是否公正是人们很容易看见的,一个公正的程序让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期待得以满足,人们没有理由不相信一个公正的程序不会带来一个正当的结果,因此,回避制度可以增强司法机关的权威性,确保了司法活动的公信力。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制度的立法缺陷 (一)关于回避理由的设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29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下列事项属于回避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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