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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期末作业

刑事案例期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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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期末作业

————————————————————————————————作者:————————————————————————————————日期:

案例 1.犯罪嫌疑人刘强因经商亏损巨额资金,半年前邀约岳红、陈伟、冯治预谋对章英启进行绑架勒索赎金(章英启男53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雪绒花园小区伊利集团法人代表)。于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强(男39岁宜宾县柏溪镇革坪村人)、岳红(男43岁宜宾市翠屏区邱场人)、陈伟(男39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凤凰村人)利用冯治(女44岁宜宾县柏溪镇人同刘强情人关系)事前准备好的脚镣,在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雪绒小区电梯内,以喷辣椒水、捆绑手脚、捂嘴蒙眼的方式将章英启绑架至宜宾市翠屏区赵场镇一出租房内,并用自制手枪威胁章英启在2016年3月前交赎金1亿元,章英启迫于威胁同意后,4人威逼章英启对吉么阿果(女23岁凉山雷波马湖人宜宾市翠屏区建设路一按摩店员工)以绳索勒颈的方式进行杀害,在杀害的同时,嫌疑人对章英启的杀人过程进行摄像记录作为威胁证据,之后将章英启释放回家准备赎金,章英启于11月11日凌晨4时许到宜宾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公安部门于下午1时许将4名犯罪嫌疑人陆续抓获,死者吉么阿果尸体已经被嫌疑人焚烧火化处理,缴获自制手枪1支,子弹50余颗。

分析:刘强等构成何罪

章英启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2. 2007年5月28日,被告人段拥军、尼晓宝伙同朱俊杰、段卫华、朱某某(均在逃)五人预谋后,由被告人段拥军用被告人段卫华事先办好的西宁地区移动电话卡给被害人青海省乐都县民族塑料厂厂长宋科保打电话,自称是青海省军区后勤处处长,并称该处有剩余的塑料原料可以低价处理,问是否需要,

被害人宋科保回答需要,双方即电话联系谈好价格并约好见面验货,五人即前往青海省西宁市。同年5月31日,被害人宋科保和自称是后勤处处长助理的朱俊杰在青海省军区门口见面,查验原材料样品,之后被害人宋科保按照段拥军的要求在西宁七一桥邮政储蓄所办理一张活期存折并拿给朱俊杰查看,在此过程中,朱俊杰用事先以“宋科保”的名字在同一储蓄所办好的存折(附带一张邮政储蓄卡)予以调包。6月1日宋科保如数将谈好的货款24万元存入调包后的存折中,当日被告人尼晓宝、朱某某即用储蓄卡将24万元分次提出后逃匿。所得赃款被告人朱俊杰分得48000元,段拥军、尼晓宝、段卫华、朱某某分得赃款45000元,另一人分得赃款45000元。其余钱款被上述五人挥霍。案发后追回赃款17000元退被害人。

任务:本案的定性

刑事法律论证:

1.刑事法律论证与刑事法律解释之间的关系

2.被经验、价值、目的、需要等外部因素包围着的刑法应否无条件地保持其判断的独立性,如何在刑法意义上保证判断、论证结论的规范性和的合理性。

案例3:甲(女)与乙(男)系网友关系,一日二人约会,后甲另有事处理,所以委托乙为其看包。等甲回来后,发现乙已经离开。于是打电话给乙,乙称如果想要回包,需要支付5000元人民币。甲假意同意,与乙约好交钱取包地点,然后报警。在甲赶到约好的地点时,发现警方已经在周围布控,仍假意与乙交钱换包。

任务:分析乙构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构成何种犯罪形态?(提示:钓

鱼执法)

案例4:甲欠乙10000元人民币,乙上面讨债。甲不得已,当场归还5000元现金。然后说我桌上有几部手机,你挑一部拿走,抵偿剩余的5000元。乙从中挑了一部较漂亮的,离开。后乙从开手机店的朋友处得知,他从甲处得到的手机可以能产自西欧,属于高档手机,价值可能达几十万,乙将信将疑。一日在酒席间,丙看到了这部手机,因为其知道这种手机的价值,所以有意购买,但是让乙提供证明此手机为真。于是乙找到某大型商场家电部的经理,让其鉴定,后者鉴定后给出了极有可能为真的结论。于是乙与丙双方商定以40000元的价格成交。丙回到自己所在的大城市,找权威机构鉴定后确证此手机为假货。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乙诈骗。

任务:分析并论证乙是否构成诈骗罪?

案例5: 赵某来到本市某小区501房,利用其之前租住该房时留下的钥匙打开房门欲盗窃财物。入屋后,赵某先到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以备有人在家时反抗,

随后便开始在房内翻找财物。约20分钟后,王某(女,20岁)回到家,赵某听到开门的声音,遂躲入阳台的窗帘后面。约40分钟后,李某(女,21岁)也回到家。当王某到阳台时,发现了赵某并大喊“救命”,赵某即用水果刀捅刺王某的颈部,致其死亡。赵某欲开门逃跑,发现门被挂锁锁上。这时,从洗手间出来的李某发现赵某并大喊“救命”,赵某又用水果刀捅刺被害人李某的颈部、头部,致其死亡。随后,赵某在鞋柜上找到挂锁的钥匙,拿走两被害人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两部手机、一台数码照相机、两个钱包(物品共价值人民币7490元)后逃离现场。

任务:分析论证赵某的行为性质。

案例6:2006年12月间,何某在其女朋友家结识卢某,卢某称自己受神仙指点能够为何某治疗眼病,并当场用二锅头喷洒并拍打其身体,何某信以为真,开始每天接受卢某的“治疗”。至2007年1月5日,何某按照卢某要求支付治疗费用2500元。同时,卢某谎称能够通过神仙治疗好何某因车祸瘫痪的儿子齐某,并开始每天以香菜、橘子皮等物药效的原料煮开水泡齐某的腿部、脚部,致使齐某被烫伤并不断恶化化脓。在齐某要求去医院治疗时,卢某称如其去医院就不再继续为其治疗,阻止了齐某,并继续进行所谓治疗,在此期间又收取现金5700元。齐某赶到问题严重,到医院就诊,但终因烫伤感染诱发心肌炎死亡。

任务:分析并且论证卢某的刑事责任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概述:

1.区分不同的危害行为类型之意义:刑法的行为规范机能与裁判规范机能的实现

2.过程意义上: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

方法意义上:实行行为与参与行为

案例7:王丽与其丈夫李刚与婆婆黄某一起生活,二人均没有固定工作,家庭条件较差,黄某长期患病瘫痪在床,多次向二人提出不想活了,不想再拖累他们。一日李刚禁不住母亲的央求,决定结束母亲的生命,与王丽商量,王丽不仅没有同意,还说这样会遭天谴的。一日早晨,李刚在其母亲的大米粥当中掺毒鼠强,被王丽发现,王丽将毒鼠强粥拿走并呵斥李刚,李刚暂时作罢。王丽外出买菜。回家时发现李刚正在将掺有毒鼠强的粥喂黄某,她没有作声。30分钟后,黄某毒发身亡。李刚请求王丽帮他。王丽与李刚一起挪动黄某的遗体,制造黄某掉下床摔死的假象;其后叫来邻居帮忙,打电话给殡仪馆。后被侦破。

王丽的刑事责任。

案例8:甲因盗窃3次被判入狱,刑满释放后第二天约乙一起盗窃丙的别墅。乙同意。按照甲的计划和安排,乙潜入丙的别墅踩点,发现丙是其儿时好友,于是将盗窃计划和盘托出。丙告诉乙不要声张,按计划行事,并说后边看我的。乙同意。第三天,甲和乙一起来到丙的别墅外,甲谎称自己拉肚子爬不了墙,搭梯子让乙进入别墅盗窃。乙进入后,丙给他一个包裹,里面有价值两万元的财物。乙将包裹抛出墙外,甲接到后,被事先埋伏的警察当场抓获。

甲的刑事责任。

案例9:2013年元旦期间,公主岭市彦明泵业有限公司厂房因大雪发生坍塌,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刘某A为挽回损失,隐瞒厂房已坍塌的事实,于同年1月8日将包括已坍塌厂房在内的企业财产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投保(保期1年,保费37856元)。同年1月11日,公主岭市再次降雪,刘某A立即向人保财险公主岭市分公司报案,谎称其公司厂房被大雪压塌。同年2月25日,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将129525元赔偿款汇入该公司账户。长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于2014年9月12日受理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A于2014年9月10日将所获赔偿金原数返还。

案例10:对于刘某A的刑事责任,有观点认为应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理由:保险诈骗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本案主体是否适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479号案例(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利用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保险诈骗,属于隐名被保险人(实际投保人)利用显名被保险人(名义投保人)名义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的间接正犯),保险诈骗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并非一定是保险合同中显示的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本案中,刘某A作为投保经手人,本应按照单位意志正常投保,但因其个人原因未及时投保,为达到骗取保险金弥补其个人工作过失的目的,其利用单位名义,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也可认定为保险诈骗的间接正犯;所骗取保险金虽未归其本人所有,但谎报保险事故本身就体现了其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入单位账户应当视为其犯罪既遂后的赃款处分。

任务:分析这种观点的合理性

因果关系

案例11:甲送毒荼给丙喝,但其毒药份量不足于致命;复有乙亦施以份量不足致命之毒予丙;结果两毒俱发,致丙于死。

案例12.甲乙分别各在丙之饭料中放置均足以致命之毒药,丙饮用之后死亡

案例13.甲劝乙到市区散步,乙在散步中因交通混乱,结果为行驶的车辆撞死。

请根据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的相关理论,对以上三个例子下的结果归责问题进行解读.

过失责任的认定

案例14.王某,本案货车司机;李某,本案出租车司机;张某,本案报废捷达车司机。

案发当日晚,李某驾驶出租车延本市净月大街由南向北行驶,由于车辆较少,李某经常占逆向车道超车并占用逆向车道行驶,在行驶至案发地点时,王某驾驶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而来,李某为躲避王某,急忙驶入正常车道,刚进入正常车后,同向行驶的张某捷达车左前部撞上李某出租车的右后部,导致李某车辆驶向逆向车道与王某的货车碰撞,二车相撞后李某的出租车侧翻进路边的沟内,货车发生倾倒,车上装载的煤将出租车掩埋,张某害怕随即驾车驶离现场。后经抢救,出租车上乘客死亡三人,一人轻伤,司机侥幸无事。经交通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张某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如何处理。

涉及交通肇事罪、道交法、行政责任认定与刑事责任认定。

案例15: 2005年6月,被告人田玉富与其妻康滕青为违法生育第三胎而被本县板栗树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带至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实施结扎手术。6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田玉富为使其妻逃避结扎手术,而对计生工作人员谎称其妻要到指导站住院部三楼厕所洗澡。骗取计生工作人员信任后,在厕所里,被

告人田玉富先用手掰开木窗户,然后用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系在其妻胸前,企图用绳子将其妻从厕所窗户吊下去逃跑,但由于绳子在中途断裂,致使康滕青从三楼摔下后当场死亡。

犯罪停止形态

案例16:着手

某甲依照犯罪计划,向某商店出售的红牛饮料当中注射剧毒,希望经常光顾购买红牛的乙被毒杀。结果丙先于乙到来,买到注毒的饮料饮用后死亡。

案例17: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某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因经济拮据而产生抢劫他人财物之恶念,遂携带水果刀窜至某市中学门口物色目标,伺机抢劫作案。当女教师张某一人从学校出来步行回家时,李某即尾随张某至僻静处,持刀威胁张某逼其交出钱财。张某奋力挣脱并逃跑,李某立即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李某见有一包东西从张某身上掉下,捡起一看,是一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余元、张某教师证等财物,李某“捡”到钱后,不再追赶。当晚,张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李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

被害人张某陈述其钱包是因惊恐万分、在跑动中失落的。

案例18: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2006年11月9日,邹某见一小女孩邓某独自一人在路上行走,且四周无人,遂产生强奸邓某的念头。于是,邹某窜至邓某身后,用右手小臂猛勒邓某颈部,后将邓某摔倒在地。由于邹某用力过猛,邓某当场死亡。邹某遂掩埋好尸体,逃离现场。后经查,邓某未成年。

■分歧

对于邹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幼女致其死亡,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并无异议。但就其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未遂,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强奸罪的未遂,因邹某的行为导致了致人死亡的加重结果,构成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第二种意见认为,即使发生了加重结果,但基本犯未遂时,结果加重犯也构成未遂。邹某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案例19: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2000年4月高某与其前妻尤某离婚,后高某多次要求复婚遭尤某拒绝,遂生杀害尤某之念。8月29日晚高某见尤某单独一人在房内,遂悄悄至尤某身后,乘其不备用电视天线往尤某颈部迅速绕两圈,用力向后勒紧至尤某昏迷,尤某在被勒倒地瞬间大呼救命,隔壁尤某的侄女吴某听见赶来。高某见吴某入房就将勒住被害人的手松开,离开现场,后经鉴定尤某伤情为轻微伤。本案中高某因其复婚要求遭拒绝而实施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虽未造成重大伤亡,但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笔者对此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应为犯罪中止。所谓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案例20:

2008年9月初,谢某和徐某共谋诈取他人钱财。谢某请人伪造了一张身份证,并用此身份证在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取款的银行卡。9月20日,谢、徐二人先盗取他人的墓地骨灰盒,通过发手机短信的方式让死者的子女汇款10万元到指定的银行卡上。10万元汇入后,谢、徐二人害怕取款时暴露身份,就请朋友汪某用先前办的假身份证帮助取款,并许诺事成后给汪7000元“劳务费”。在谢某的陪同下,汪某三次去异地取款。第三次在滁州取款时,汪某对在外等候的谢某谎称银行卡无磁暂取不到款,需重新办卡,谢某以为真。汪某将所取的3.7万元占为己有。

分歧意见:本案在诉讼中对汪某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持异议,但对汪某在取款时私自截留共计3.7万元的事实如何认定,存有分歧。

第一种意见:汪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汪某在取款时,对谢某采用编造、隐瞒实际取款数额的方法,骗取钱款3.7万元归己所有,应以诈骗定罪。

第二种意见:汪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本案中,汪某受朋友谢某之托帮助取款,在取款过程中,其本身就有为他人代为保管财物的义务,其拒不退还行为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应以侵占定罪。

第三种意见,汪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汪某利用帮谢某取款之机,采用暗中不为谢某所知的手段将3.7万元据为己有,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应以盗窃定罪。

案例21:

被告人王某(1989年出生,于2004年12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纠结李某等人共谋找开名车的人“讨点钱”,于2008年9月16日至10月5日间的深夜,由王某驾驶一辆黑色“雪铁龙牌”轿车,在上海某公路先后四次将正常行驶的豪华轿车逼停后强行进入被害人的车内,并将被害人劫持至某酒店,威逼被害人向各自的亲友将“赎金”汇入被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共计30余万元,还当场劫取了被害人的随身财物共计10余万元(参照上海规定的盗窃的数额标准,1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间没有人员伤亡。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李某以绑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其余人因年龄而另案处理)。

分歧:这是典型的绑架过程中又实施抢劫行为的情况,针对这个问题,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行为人在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抢劫行为的,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并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倾向于只定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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