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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性投资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若干规定

3.财政性投资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若干规定
3.财政性投资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若干规定

合经区管…2010?68号

关于印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

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财政性投资项目△通知

管委会办公室 2010年5月27日印发

校对人:杜明峰共印45份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投资项目

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决算审计等工作,明确相关程序、时限及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所有财政性投资项目。

第三条成立区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移交核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核查小组),核查小组成员单位由“5+X”组成。“5”指建设发展局、工委督察组、财政局(国资办)、建管中心和海恒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5个单位;“X”指与项目验收移交有关的主管部门和单位。各成员单位需指派具有相关资格的人员参加核查小组。

第四条建设发展局是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的牵头单位,牵头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工作的组织协调、整改督促和决算审查等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积极做好验收、移交、管养及决算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验收与移交

第五条项目公司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含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后,应在30日内组织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验收规范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项目公司对竣工项目验收通过后,向建设发展局书面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全套经自检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

第七条建设发展局在接到核查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小组人员对工程现场和竣工资料进行核查(含施工临时设施是否拆除),并出具书面《核查意见书》。核查小组对不符合要求需要整改的事项(含竣工资料存在的问题),应在《核查意见书》中逐项列明,明确整改时间,督促项目公司整改。

第八条对验收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重大质量缺陷的,项目公司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彻底整改,不得以经济处罚代替整改。对无安全隐患且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瑕疵,如采取返工、修补等整改措施可能造成大面积破坏的,经核查小组同意,可以不强制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但施工单位需承担应维修部分工程造价的3-5倍金额作为质量缺陷补偿金。此类事项应在《核查意见书》上单独注明。

第九条项目公司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申请核查小组进行复查,核查小组在复查通过后出具《复查合格通知书》。核查小组成员应在《复查合格通知书》上签字。

第十条对经核查小组核查(复查)通过的项目,项目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国资办作为鉴证方参与移交。

市政道路、广场、防汛设施、围墙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城市管理局接收;拆迁安置房由社区管理局接收;社会事业项目

由项目主管部门接收;用地清障平整项目由招商局或经贸发展局组织用地项目单位接收;可用于经营的房产项目等原则上由海恒集团接收;接收主体不明确的,由区国资办负责接收或指定看管单位。

第十一条项目公司原则上应在完成一个项目所有建设内容后,方可申请验收移交核查。除第十二条规定外,不得将同一项目拆分进行验收和移交。

第十二条对建设时间跨度长或建设地点分散的项目,如其中部分工程完工后即具备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且移交后养护维护与剩余工程的施工、验收没有影响的,项目公司可申请分批移交。

第十三条项目公司按照行业惯例,将水、电、气等专业管线在竣工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应在移交前书面报告建设发展局,并在移交后两周内将相关资料报建设发展局备案。

第十四条竣工项目在未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前,其成品保护、设施养护维护,由项目公司负责;移交后,由接收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移交后,相应的市容保洁视同同步移交。

第十六条项目公司应在竣工项目通过核查小组复查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将查验合格的竣工图(含电子版)报建设发展局和接收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移交时,水、电等相关过户手续应同步办理;移交前的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结清,移交后的费用由接收单位负责落实资金渠道。

第三章质量保修与工程款支付

第十八条项目在竣工验收移交后,对按施工合同约定属于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或绿化养护期内的养护责任,由项目公司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承担。接收单位根据工程使用和运行情况,督促项目公司,落实工程保修和养护责任。

第十九条接收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或养护期内,如发现应修事项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公司维修,并限定合理的维修期限,同时抄送建设发展局和财政局(国资办),财政局应暂停该工程的尾款拨付。

项目公司接到维修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落实维修。逾期未进行维修的,接收单位可自行安排维修,并书面通知财政局从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此可能引起的与原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由项目公司负责处理。

项目公司对于需维修事项存有异议,并经与接收单位沟通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核查小组进行协调,并可以确定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因规划建设需要并经建设发展局批准,确需移植仍在养护期内绿化的,接收单位、项目公司和施工单位应在移植前对苗木存活情况进行现场清点并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公司按照

该部分苗木的实际存活情况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在绿化养护期内,苗木发生死亡的,项目公司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补植。经接收单位同意,可不进行补植的,由项目公司与施工单位按照实际存活数量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对接收单位在质量保修期或养护期内提出的质量问题,项目公司未及时协调施工单位维修的,其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所限。

第四章项目决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公司在项目移交后,应在30日内将决算所需资料收集齐备并经初审后,按规定程序申报项目决算。其中,绿化工程决算应在养护期满后30日内报送。

第二十四条项目未决算审计前,工程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含经批准的调整价款)的70%。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未按保修合同或养护合同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或绿化养护责任的,项目公司应及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在项目结算时,对相关款项予以扣减。

第二十六条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或绿化养护期未满前,财政局不予支付相应的质量保修金。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公司、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如出现质量

问题,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竣工移交规定》(合经区管办…2008?4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实施后,之前已竣工但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区建设发展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 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修订版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XX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方案.docx

XX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方案 1、竣工验收管理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工程 质量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承包合同执行是否达到约定要求的重要 环节。项目部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交付过程的各项工作。 在组织竣工验收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相关资料,严格 按国家现行工程建设验收标准办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报手续, 积极配合业主组织本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管 理程序包括: 竣工验收准备; 编制竣工验收计划; 组织现场验收; 移交竣工资料; 办理交工手续。 1.1竣工验收准备 组织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成立竣工验收小组,编制 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督促各施工单位限期完成。对竣工收尾计划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要部位要做好检查记录。 按照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督促和配合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做好工程质量评价,整理各项交工文件及技术资料,包 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准书、土地、规划批准文件、 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工程概(决)算书、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 资料,提出交工报告。 按照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对工程的收尾、修补、成品保护、资料整 理、场地清扫等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确保竣工收尾工作满足有关

要求。 完成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后,将按工程建设验收标准的规定先内部 组织预验收,邀请一些有经验的专家参加,检查各项工作是否达 到了验收的要求,对各项文件、资料认真审查,通过初步验收, 找出不足之处,进行整改,并分析、汇总验收结论及资料。 1.2组织现场竣工验收 在内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业主及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发出预约 竣工验收的通知书,说明拟交工项目的情况,商定有关竣工验收 事宜。 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业主会同政府管理部门进行本项目各单 体的验收工作。对于单位工程中满足规定交工要求的专业工程, 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可进行分阶段竣工验收。 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对工程质量等情况核查合格后,形成工程竣工 验收报告,各参加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作为竣工验收 依据。 2、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 2.1 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条件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 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 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监理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且具有完整的监理 资料,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 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doc

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合同名称 施工单位 工程验收及移交时间 工程移交内容及范围 施工单位:2015年月日 1、电气工程验收及移交楼层:负一层至七层(共八层,含屋面及室外工程) 工程情况说明: 我司承建的已按施工合同及相关要求施工调试完成,工程内外清扫干净,灯亮,照明、动力系统等使用正常,具备移交条件,现 申请予以移交。 2、移交物件: ①.设备移交记录表: 1 份;(设备的公司名称、维保电话详见附件) ②.强电井锁匙 10 把;配电箱锁匙(不锈钢加锁) 30 把;防火卷帘门钥匙 1 把;楼层双电源转换开关钥匙 4 把(通用);③.图纸:电施( DZ-00~DZ-43) 44 张。 ④.技术培训记录表 1 份(详见附件) 接收单位(使用单位):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年月日日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年月日日

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合同名称 施工单位 工程验收及移交时间 工程移交内容及范围2015年月日 1、给、排水工程验收及移交楼层:负一层至七层(共八层,含屋面及室外工程) 工程情况说明: 我司承建的已按施工合同及相关要求施工调试完成,工程内外清扫干净,洁具、给水及排水系统等使用正常,具备移交条件,现申请予以移交。 2、移交物件: ①.设备移交记录表: 1 份;(设备的公司名称、维保电话详见附件) ②.水井锁匙7 把。 ③.图纸:水施( W-00~ZW-02) 40 张。 ④. 技术培训记录表 1 份(详见附件) 施工单位:接收单位(使用单位):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年月日日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年月

【财政办法】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 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成本及资金支出的管理,规范工程概算、预算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政府举债资金及政府接受捐款的资金。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的评审工作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区财政投资评审部门组织评审,区政府审定批复。区审计局和监察局按其职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审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评审的范围 (一)工程概(预)算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调整和增加投资概(预)算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评审的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招标条件设置; (二)建设项目概算、预算; (三)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 (四)施工合同; (五)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功能变更、设计变更; (六)区政府决定的其它评审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评审 招标文件的评审只审查招标文件中最高限价编制原则和付款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他内容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的评审 (一)原则上按照《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最高限价的编制原则执行; (二)对于执行定额价格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的分项工程、信息价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的材料,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进行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评审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通过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

广东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广东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职能为: 1、审核财政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包括标底)。 2、审核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竣工决算。 3、参与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方案的评估、工程造价治理、材料采购、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参与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 用户需求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财政预算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侧重于运用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优势,对预算支出进行审核,为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提供可靠依据,通过对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审核,为财政支出预算管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政策建议,以强化财政监督治理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作为财政的一项固有职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在加强财政投资监督治理,提高财政投资效益,构筑公共财政框架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广东省财政厅信息化规划,建立财政投资评审资源共享系统平台,如财政投资项目库、投资评审法规库、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库、评审人才专家库和效益评价指标库等信息系统,不仅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同时也可以加强财政部门的宏观治理。 基于此规划要求,广东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在满足目前办公需求基础之上,搭建一个软件平台,通过该软件平台基础,实现目前业务流程的办公自动化、内部治理工作的办公自动化,并且为以后的系统扩张提供标准接口。 评审中心希望,通过该系统的建设,降低员工的劳动强度,减少评审认证矛盾,提高评审工作效率。同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实现一个优秀的项目评审过程自动化处理系统,成为广东省财政评审的排头兵。 解决方案 基于广东省财政厅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需求,广州市殷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凭借资深建设项目的信息化治理经验,推出基于微软.net技术面向财政投资评审行业的综合治理系统,该系统由两个功能性子系统组成:评审业务治理子系统和行政办公治理子系统,2个子系统之间方便自由切换。 评审业务治理子系统提供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结)算、决算的审核工作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以及一些财政性专项资金的评估与审核。 行政办公治理子系统采用红帆https://www.sodocs.net/doc/4718669261.html,办公自动化模块集成,提供公文治理、行政治理、财务治理、档案治理和人力资源治理等职能部门应用。

工程验收及移交程序(精)

1目的 明确规定工程验收及移交的责任、方法和要求,规范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按照设计图纸、有关规范及相关文件(图纸会审、技术、设计变更,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进行验收,确保工程项目最终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验收,顺利移交物业管理单位。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验收及移交控制。 3 职责 3.1 工程部项目组组织工程分部和单项工程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3.2 工程部项目组负责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验收备案申请,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3 工程部项目组负责项目土建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的验收,各专业局配套验收由各专业局组织验收,工程部、开发部进行现场配合、协调。 4 工作程序 4.1 工程验收组织与依据 4.1.1 按国家有关工程验收规范及施工合同的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全部完工后,必须进行相应的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包括:桩基工程、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单位工程初验及竣工验收。 4.1.2在规定的阶段工程施工后,只有通过中间验收的工程才可进入下一步的施工;只有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才可进行移交。 4.1.3各阶段工程验收由工程部负责组织进行,监督验收的全过程检查活动,工程验收的依据包括有: a 施工合同; b 工程图纸、设计变更及相关技术资料;

c 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标准。 4.1.4按国家验收规范要求,工程各阶段验收应有以下部门或单位代表参加,公司派出的代表为工程部,必要时包括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 a 桩基和基础工程验收:公司代表、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院、施工单位; b 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公司代表、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院、施工单位; c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公司代表、监理单位、设计院、勘察院、规划部门、施工单位。 4.2验收程序 4.2.1 工程验收的程序一般分两步进行,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a 资料审查,由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监理单位确认验收资料后,交公司工程部复审,经工程部复审通过后, 由工程部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b 现场检查,按照工程部的安排,工程部项目经理组织设计单位、勘察院,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部门代表或公司领导参与、并监督现场验收检查。 4.2.2 工程中间验收 4.2.2.1工程部项目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在确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中间验收申请》 , 必须审查以下方面: a 验收资料是否完整; b 验收资料是否清晰,并符合要求; c 监理单位是否已有明确的意见; d 监理单位要求改进的问题,施工单位是否已落实。

财政投资评审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得工作目标就是:规范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与监督,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与预、决(结)算审核方法,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审核与评价,力求使财政投资项目造价最合理,尽量提高财政资金得使用效益。 二、操作程序 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得“暂行规定”、“操作规程”要求与《津市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评审工作得实际,评审中心在接受委托后将坚持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前期准备阶段

1、组织项目评审小组。接到评审任务后评审中心组织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该项目组织全过程评审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2、资料审查。评审小组对建设单位得申请报告、送审资料与相关业务股室签署得资金来源及意见得完整性进行审查,由建设单位填写预(结)算送审资料登记表,如有漏报应要求及时补报,并详细记录追收资料得时间,由评审组长与建设单位共同签收。评审中需要追报得资料建设单位应及时送达。 3、制定评审方案。由评审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项目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内容、需勘验得隐蔽工程、评审时间。评审方案经评审中心主任认可后实施。 4、开展学习培训。根据项目得具体评审内容及要求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组织评审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文件与专业资料。 (二)、项目评审阶段 1、项目初审。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方案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必须到项目现场勘察、核实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工程量等;对评审重点、难点与疑点内容要在现场书面取证、量度、拍照以备查,反复核实、仔细计算;对评审中发现得问题与不足,应详细记录与计算,及时向评审中心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同时要求建设单位给予解答;评审工作底稿必须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存入项目档案。评审报告披露问题应充分,要有分析,有评价,有建议;初审完成后由初审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2、项目复审。复审主要对评审原则、依据、方法就是否合法、合理,计算就是否准确,运用政策尺度就是否一致。对项目投资进行复审,发现疑问,必须查阅初审工作底稿,核实清楚。复审得内容应形成工作底稿,复审过程中随时与评审组长沟通,补充材料,并取得一致意见。 3、初步评审结论。初步评审结论要对评审项目及其委托要求有全面得反映,包括对项目得基本情况、资金来源渠道得表述要清楚准确,对审增审减得原因要依据充分、计算准确。对评审中发现得问题,既要客观披露,提出合理得处理意见,又要阐明文件、法规依据;对发现得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4、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于形成得初步评审结论,经评审中心领导审查后,由评审组(2人以上)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结论有异议得必须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评审中心原则上不单独与施工单位交换意见,若需要施工单位参与时,必须与建设单位同时参加。 5、对建设单位提出得异议内容,评审中心须进行复查,根据确认得情况进行调整,并在工作底稿中说明调整得理由、依据、计算调整得额度。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总结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总结评审工作经验交换发言提纲 1、机构建设情况: 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2007年5月正式成立,为财政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人。现有人员2名,其中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 2、评审的内容及范围: 目前评审中心根据青府发[2007]9号文《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预算审查的通知》展开了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的评审工作,凡是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均纳入了评审范围;根据青府发[2007]49号文《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审查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展开了设计变更的评审工作,评审的范围为工程单次或单项变更造价占合中标同价5%以上或金额30万元以上的变更。 3、评审流程: 1、招标控制价评审工作流程:①评审中心根据立项报告或政府领导指示(<20万元项目)接件审查送审资料;②组织中介机构查看工程现场;③中介机构独立对工程量价费进行独立评审;④召开审查见面会,审查中介与预算编制中介单位进行核对;⑤初审结果提交评审中心进行复核;⑥复核无误后由审查中介出据审查报告和工程量清单;⑦评审中心根据审查报告下达招标控制价通知,建设单位根据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组织招标。 2、设计变更评审工作流程:①建设单位提出变更项目,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现场会签确认;②建设单位将变更方案报区政府审批;③政府同意后建设单位将变更增加预算报评审中心审查;④评审中心组织中介查看现场;⑤中介机构独立展开评审工作;

⑥交换设计变更评审意见;⑦评审中心下达增加预算审查通知。 4、介绍1下我区评审几点具体做法,供大家鉴戒和参考 1、向建设单位提供了由财政局下达的招标控制价通知两份、招标控制价审查报告两份、工程量清单1份。为避免建设单位篡改工程量清单,我们出据的工程量清单除有资质审查中介在预算控制价处鉴章外,还对工程量清单加盖了骑缝章,同时将每一个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提供给审计局,竣工审计时可检查招标工程量清单是不是有改动,从而保证招标控制价与工程量清单的1致性。 2、为分摊材料价格风险,我们在工程量清单编制中1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将影响投资较大的、价格波动较大、有信息价的几项主要材料设置为可调材料,调差的风险幅度值为5%,具体调差办法按成建价发[2008]2号文履行。2是将1些造价信息上找不到的大宗安装、装潢材料设置为暂估价,在施工材料采购前由建设、施工、监理3方进行认质认价。 3、加强评审工作底稿、规范评审档案。中心建立了工程造价资料库系统,对每一个评审项目实行连续编号,实行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同时存档,并要求事务所将将项目的工作计算底稿电子文档归集评审中心存档,实现了项目的有序化管理;同时对1些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的工程结构特点、主要材料消耗指标和具体经济指标等进行了分析、整理,从而在项目评审时迅速找到评审的重点 5、通报1下2007年、2008年项目评审的情况 1、2007全年共审结项目373个,送审金额13.6亿元,审定金额12.4亿元,审减金额1.2亿元,平均审减率为8.88%。 2、2008全年共审结项目405个,送审金额26.5亿元,审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GCGL第0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的职责明确,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是公司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实施各项工作,将工程顺利移交。 第二章验收的基本程序 第3条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三方验收的基本程序,即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初验、工程管理部复验。 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4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四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5条单位(元)工程竣工验收。 1、根据行业施工特点由公司专门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单位(元)工程(如高

压供电工程、天然气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消防报警工程、电梯工程等)在 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 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三份。 2、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组织 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总,通知 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将审查完毕的 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及清单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 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工程管理部,申请工程正式验收。 3、工程管理部在接到验收申请的14日内,完成对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和资料的复查 和对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报告、质量检验资料的审查;工程管理部组织工程审 算部、营销策划部等各相关专业和主管工程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物业公司进行单位(元)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 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书面正式签署由监理单 位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一式三份。单位(元)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第7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1、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所包含的所有单位(元)工程均竣工验收 完毕后方具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2、根据工程管理部批准的工程项目分期建设计划的要求,先期竣工的单项工程(或 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在完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物业公司管理。 3、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 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 资料一式三份。 4、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 组织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 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 将审查完毕的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及清单和监理单位工程 质量评价报告、监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工程管理部,申请工程正式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资料

财政投资项目报审资料范本 鲁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二〇一三年三月 前言 财政投资评审主要为政府投资管理服务。从宏观的角度上讲,财政投资评审是政府的投资参谋和助手,为合理有效地配置和使用公共资金,提供投资信息和政策建议,减少和避免政府投资的失误;从微观的角度讲,财政投资评审为政府投资具体项目的监管服务,行使业主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部分职能,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政府融资投资建设项目、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合格的上报资料,是加快评审进度,提高评审效率的前提;是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准确数据的基础;也是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依据。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加快评审进度,提高评审效率,我局编制该范本,希望各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文本要求的资料进行报审。

目录 4 一、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流程 图……………………………………………… 5 二、工程评审通知 书………………………………………………………… 三、现场签证 6 单……………………………………………………………… 四、预算类报审资料的要 7 求………………………………………………… 8 五、决算类报审资料的要 求………………………………………………… 9 六、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单的使用范 围…………………… 13 七、建筑安装工 程…………………………………………………………… 14 八、公路道桥及市政工 程…………………………………………………… 15 九、园林绿化工 程…………………………………………………………… 16 十、电力、水利工 程………………………………………………………… 十一、房屋改造、装饰工18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2009年10月14日,财政部以财建〔2009〕648号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该《规定》共17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予以废止。 中文名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印发机关财政部文号财建〔2009〕648号类别规范性文件印发时间 2009年10月14日 目录 1 通知 2 管理规定 通知编辑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1-2] 财政部 2009年10月14日 管理规定编辑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

最新项目验收及移交管理

项目验收及移交管理 一、项目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事后控制的主要环节,是承包单位向业主进行工程移交的一项重要内容。项目管理部将督促承包单位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和竣工验收计划,搞好工程验收。 由监理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指导书。其主要内容为:竣工验收的依据、验收的范围、验收的方法和步骤。主要包括消防系统验收、给水系统功能试验、排水系统功能试验、喷淋系统、消火栓、照明系统、防雷接地摇测等。项目管理人员参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的竣工预验收,直至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备案手续。 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和程序 (1)、初步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结构、设备安装设计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和专业部门验收文件进行审阅。施工单位应对初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需做好记录,待总监理工程师复查无问题后方可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竣工验收 ①验收组织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单位)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职能科室参加。 ②验收程序 a、监理单位组织到会人员签名。 b、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人员(单位、职务)。 c、主持人宣布组成验收组及专业组的人员名单(组长须由建设管理单位人员担任)。 d、建设管理单位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e、施工单位宣读施工总结报告,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介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f、监理单位宣读质量评估报告,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介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汇报初验存在问题的整改结果。 i、勘察单位宣读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介绍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介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g、设计单位宣读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介绍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介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强调施工图经审图机构审查情况、设计变更的复核情况、是否体现设计意图)k、专业组成员现场查验工程质量及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l、专业组发表意见。(由组长综合组员意见统一发表,也可由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及移交管理细则

公司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归档及移交管理细则 建筑施工工程竣工资料是反映建筑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许多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等级的重要依据,是单位工程日后维修、扩建、改造、更新的重要档案材料;为加强本公司各个竣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确保向公司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同时确保各相关部门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及移交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凡我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均属工程项目资料档案范围。 2、工程项目资料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3、工程项目资料档案必须要纳入公司职能部门管理制度和项目部管理人员职责范围之中,做到项目工程一开始就与建立档案工作同步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与竣工资料的积累、整编、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要与提交一整套合格的竣工图的验收同步进行。 二、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 1、公司职能部门及项目部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包括综合管理、工程管理文件、施工、竣工、预算、决算等方面材料,均应收集齐全,按要求整理后归档,具体归档范围及归档时间见附表一。 2、归档的文件应该是原件(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检测报告),使用复印件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地点,如特殊原因无法归原件的请在复印件上写明原件在哪里、复印人、复印日期,并盖项目章;如竣工资料是复印件请写说明,并由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工程应在施工前确定具体归档份数。 3、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5、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 6、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日期及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2]1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陕财建【2011】30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性环节。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1)单位工程及根据行业施工特点由公司专门委托专业施工单位的子单位工程(如高、低压供、配电工程、天然气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消防报警系统、电梯工程等)在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式申请 验收、 源自于建筑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为对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实施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实施。 一、验收的基本程序 工程验收应遵循三级验收的基本程序,即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初验、工程部验收。 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技术证明文件和检验试验报告; 4、勘察、设计二施工、检测、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其他竣工必须的技术整理。 三、工程的竣工验收 1、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1)单位工程及根据行业施工特点由公司专门委托专业施工单位的子单位工程(如高、低压供、配电工程、天然气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消防报警系统、电梯工程等)在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式申请验收 https://www.sodocs.net/doc/4718669261.html,/、同时按照《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四份。 (2)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组织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其审查完毕的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验收资料

项目总承包工程验收及移交管理方案

第十五节验收及移交管理方案 1.竣工验收的计划、措施及承诺 1.1.1相关人员的培训 在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组织专业人员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厂家技术人员对发包人的物业管理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的培训,以确保物业管理人员在工程投入使用后能立即独立进行必要的操作、维护和故障排除。 1.1.2工程使用说明书的准备 准备好相应的《工程使用说明书》,包括维修手册和操作说明等;维修手册和操作说明作为竣工培训的主要参考文件。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编写《工程使用说明书》,编写的《工程使用说明书》真实、完整、详尽地反映本工程实际情况。在竣工验收前将编写的《工程使用说明书》初稿报给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认真修改、整理《工程使用说明书》,并将修改后的《工程使用说明书》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使用说明书》的最终稿经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承包人必须在三方签字确认后一周内将正式的《工程使用说明书》(包括电子版)移交给发包人。 1.1.3竣工图的编制 竣工图基于合同图纸、变更指令、经审批的施工作业图、大样图和配合图以及过程质量记录等进行准备和制作;此类图纸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及重庆市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准备和递交。提供竣工图电子文档、晒印蓝图,所提供竣工图图纸的数量和格式、装订方式等满足业主的要求,并且负责本工程竣工图向重庆市城建档案馆归档责任。 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如果有)制作自己的竣工图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资料;发包人将要求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如果有)的竣工资料随工程进度逐步提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统一分类整理。 在工程实际竣工前,发包人承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根据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给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竣工图在竣工移交证书颁发前提供。 1.1.4竣工验收的规章承诺 应在整个过程中严格依照政府相关法规、规章和合同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质量保证、材料的进货检验、分部分项工程的隐预检等与质量记录和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相关的工作。 1.2竣工验收综合调试的组织 机电工程在竣工前对所有各系统进行整体调试(包括由专业分包人完成的部分),并在发现问题后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综合调试工作是机电安装施工的重点工作,也是检验前期各系统施工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及使用功能要求的重要阶段,而且机电安装系统调试是包含多系统、多专业的综合性的工作。因此需要各专业在开始系统调试前分别作出专项调试方案。并报甲方及监理审批。 1.2.1检验工作流程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2009年11月5日)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

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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