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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条件

一、申报对象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的规定,以下建筑业企业必须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1)施工总承包企业;

(2)专业承包企业;

(3)劳务分包企业。

以下企业不需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1)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

(2)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

(3)园林绿化企业;

(4)电梯安装企业。

二、申报程序

建筑业企业在“江苏建筑业网”的“行业监管平台”中填报申请信息,下载填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将《申请表》(一式三份)与附件资料一份经当地主管部门核对、汇总后报省厅审批中心:

1、申请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县(市)的,由注册地县(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汇总后(盖当地行政章),由主管部门(或申请企业)报送厅审批中心;

2、申请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省辖市的,由注册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汇总后,由主管部门(或申请企业)报送厅审批中心。

3、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分别从南京市建委,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装饰办、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建设局申请的,由其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汇总,报送厅审批中心;

4、交通、水利等专业施工企业,可由交通、水利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核对、汇总后报送厅审批中心;

5、中央部属企业、省直有关单位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电力、通信、信息产业等专业施工企业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核对、汇总后报送审批中心。

三、提交材料目录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格式A3)

2、附件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经过年检)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各级(企业及各分公司、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正式文件、操作规程目录。主要包括: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首的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委会与职能部门安全管理制度

2)班组与岗位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绩效挂钩与奖惩管理制度

5)企业员工违章处罚管理制度

6)特种设备与安全设备管理制度

7)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危险品存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9)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0)安全分析与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11)事故紧急救援管理制度

12)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追究制度

13)安全教育制度

14)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审查制度

1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6)安全检查制度

17)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18)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9)文明、卫生制度

20)防火(消防)制度

21)临时用工使用培训管理制度

22)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23)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24)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25)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目录(如:普工、瓦工、架子工、电工、焊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起重工种等)

(4)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5)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6)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

1)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

2)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汇总表(须有编制人、审批人签字、盖企业公章)

3)当年度安全投入证明材料(如清晰的正式发票复印件等)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需在有效期内)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

1)企业当年度全年培训计划

2)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获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起至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之日每月的清晰、足额工伤保险发票复印件(人数应不少于资质要求的最低人数。如系网上申报表的,应将该申报表与该月的银行兑帐单,清晰的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2)已交纳意外伤害保险的需提供发票复印件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应提供企业所有起重机械设备一览表,反映设备型号、数量、购臵时间等情况,并提供设备的有效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市政等工程的大型施工机械(土方机械、流动式起重机、轮式工程机械等)应有技监局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有效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此项内容应有公司同意编写,发布)

(13)项目经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本预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的应急预案)。

四、有关说明

1、上述附件材料统一装订成册(无线胶黏订)。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2、附件材料第(4)项有以下要求:

(1)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一级、二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独立设臵;

(2)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臵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附件材料第(5)项中的证书数量的基本要求:

项目负责人数量不少于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项目经理人数,专职安全员不少于已有项目经理数量的80%(要能够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不少于企业资质登记要求的项目经理人数;

4、附件材料第(6)项要求的安全生产投入主要指用于以下方面:

(1)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如防火工程、通风工程等:

(2)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臵的日常维护;(3)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4)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5)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如用于制定及落实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 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

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十三条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波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5、附件材料第(8)项安全教育的有关要求: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贯彻经营单位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认为失误的重要途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首先要提高经营单位管理者及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其次是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

基本要求

(1)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月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有应急预案编制原则。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培训时间

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基本要求

(1)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7)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规定:“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规定:“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十条规定:“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标准化问答卷示范文本详见:建质安函[2006]74号

6、附件材料第(9)项所指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7、附件材料第(11)项所指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有以下要求:

要根据在生产过程中,在工艺,设备,安全卫生防护设施,作业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各种伤害事故的缺陷,因为这些缺陷使一些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有害物质泄漏和作业环境造成职工急、慢性的各种职业性疾病,主要存在以下场所:

1、易燃,易爆;

2、触电;

3、中毒;

4、高坠;

5、机械伤害;

6、灼烫,淹溺,透水;

7、物体打击;

8、粉尘伤害;

9、躁声;10、振动;11、窒息;12、其他符合职业危害定义的内容。

预防措施必须阐明危害的成因;易发生的职业危害类型;危害的预防原则;应采取的防护措施;采取措施后必须达到消除危害的结果;针对生产过程每中场所会发生的每种危害防治措施编制都应做到具体,全面,具有针对性(以分类措施编制,较为可行)。

8、附件材料第(12)所指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

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有以下一些(参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炸工程;

7、临时施工用电工程;

8、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以上各分部分项工程应明确易发生事故的主要部位;可能造成的危害形式(如火灾,机害,坍塌,高坠,物击,触电,中毒等应分项编写应急救援预案)及影响范围危害产生的原因;针对此类的危害采取何种措施进行预防,措施应详尽;对于可能发生的伤害如何对人员进行救治(包括救治的人员,器材,方式,应编列器材配臵清单);对此类环节的监控措施(包括各级,各部门具体哪位有关责任人对此类环节,部位的巡查方案)。

9、附件第(13)所指的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概括机构组成:主要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联系人,电话等;

(2)救灾组织领导机构包括通讯,指挥,后勤保障,医疗救护,交通运输,报告,接待,善后处理。各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联系电话,职责,岗位负责人不在时的顶替人员,各机构负责处理事故内容;

(3)救灾力量的调集和外部协作的联络要求:救灾物资,人员的调配,物资日常采购,存贮,维修,保养,配放,使用的责任人应明确,责任机构组成及联系方式;

(4)救灾技术方案:技术措施必须简洁,明了,具有可操作性;

(5)紧急疏散和警戒设备配臵方案;

(6)事故报告制度:明确发生各种等级事故必须由哪位(明确各级的事故情况上报责任人)向上级的哪个部门(不必明确哪个负责人)汇报,汇报事故快报应简明,扼要,及时,明确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7)现场抢救和保护措施:针对各种类型的伤害(窒息,骨折,出血,烧伤,中毒等)救护人员,救护方式,救援器材保管,使用责任人,器材存放地点,对现场证物的保存,取样注意事项;

(8)善后处理:必须由专人(明确人员姓名,职务)配合,组织调查并明确责任人,谁组织善后工作,谁负责救助,谁负责协调等;

(9)救援器材一览,人员名单一览:救援器材的品名,数量,有效期,存放位臵责任人救援人员的部门,职务,职责,联系电话;

(10)演练记录:演练日期,地点,组织部门,参与领导,参与演练人员名单(含本人亲笔签名),演练内容(最好有照片);

(11)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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