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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所谓合理性

评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所谓合理性
评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所谓合理性

评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所谓合理性

与合法性

慕亚平代中现

【摘要】对于“人道主义干涉”,国内外学界出现了一股思潮,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律领域不仅具有现实合理性,而且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对现代国际法原则和原理形成冲击。本文试图从“人道主义干涉”的界说、文化基础、法律依据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存在现实合理性,也不具有合法性;人道主义方面的问题在现有联合国国际争端解决体制中完全能够得以妥善解决,因而得出结论——人道主义干涉并无单独存在的必要性。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不合理性,非法性,联合国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全文】

慕亚平代中现合著

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没有了强硬对手的西方大国利用这“难得的机遇”,将自己的价值观以更大力度推向世界各国。于是早已成为历史遗迹的所谓“人道主义的干涉”又沉渣泛起,被重新粉饰,大加推广。一时间“人道主义干涉”几乎成为西方大国随意插手别国事务的“敲门砖”,甚至借此制造了对南联盟长达78天的军事打击等耸人听闻事件。西方学者为了迎合西方大国霸权主义的野心,大肆渲染“霸权平衡论”及“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等理论,为其强盗行径唱赞歌。如果说这些理论是西方学界出于其“民族利益”考虑而推行,尚且有情可愿,那么,近期以来我国学界也出现了一股肯定“人道主义干涉”的思潮,在为“人道主义干涉”寻求现实合理性和合法性,甚至提出重构人道主义干涉的制度的主张,则实在令人费解。本文将从国际法原则和原理上针对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加以剖析,以正视听。

一、认清实质:人道主义干涉并非新生事物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质上,人道主义干涉仍然是属于干涉的范畴。于是有必要先对“干涉”含义加以评析:有人认为“干涉”是指一国对别国内部事务或其他两个国家之间关系的专横干预。也有人主张国际干涉是指由国家共同体执行的对违反国际规范和反对公认的国际社会意愿的政府或叛乱行为的强制行动。从广义上讲,国家的每个对外行为只要对外产生一定影响,都可以构成对外干涉。而较典型的干涉则是某种外部势力专断或强制性地介入一国或一个独立政治实体内部事务的行为。笔者将干涉界说为:一国或几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预国按照干预国的意图行事,以改变被干预国所执行的某种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

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亦有不同的界定,有人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从非政治立场出发,为终止一国国内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未经该国许可而运用强制手段尤其是军事手段的一种干涉。还有西方学者认为:主权者合理而公正地行事有一定的限度,人道主义干涉就是为使别国人民免遭超出这种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王铁崖教授认为,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从现今的国际实践来看,已经实施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首先,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干预另一个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其次,人道主义干涉是基于“维护人权”“捍卫人道主义”的理由。再次,构成人道主义干涉的另外一个要件,即干涉具有强制性和专断性,或者是具有威胁性。最后,人道主义干涉是在违背目标国意志的情况下进行的。

从当前出现的与所谓“人道主义的干涉”争论情况看,许多人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解出现了偏差,似乎被冠以“人道主义”前缀的干涉,就成了合法行为,成了实施干预国的权利。甚至使人产生一种错觉,违反人道主义的行为似乎成为国家实施“普遍性管辖”的国际罪行,各国可以任意地“得而诛之”,而没有也无需规范和程序要遵行。因此笔者强调,人道主义的干涉不能被解释为国家的权利。正如王铁崖教授所言:“历史经验证明,当‘人道主义干涉’被个别国家作为一项针对另一国家加以行使时,它就会被滥用,因为这些国家往往是为了达到自私的目的,‘为了人道’或‘维护人权’只是掩人耳目的幌子。所以,认为国家有‘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的观点是十分危险的”。

假若将当今国际关系中出现的干涉进行归类可见:一类是联合国体系之内的“干涉”,即由联合国组织的“干涉”,或由联合国授权某个国家或某些国家进行的“干涉”。这类“干涉”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诸如联合国直接组织的各种维和活动以及由联合国授权进行的反侵略战争等。另一类是联合国体系之外的干涉,也就是未得到联合国批准,或是绕过联合国进行的干涉。笔者认为,严格来讲,就联合国授权某个国家或某些国家或由联合国组织进行的基于人道主义理由实施的人道主义救援,解决难民问题,监督一些国家或地区举行选举或进行全民公决和维和行动等,不属于人道主义干涉的范畴。因为,这是符合国际法的行为,不能构成“干涉”。由此可见,干涉的确定是应当依据合法不合法的标准来判定,而不能仅仅根据从事行动的借口。

笔者认为,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性质应当有一个清晰而明确的评价:1、所谓人道主义的干涉,仍然属于干涉,既然属于干涉就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应当属于违法;2、其中的人道主义仅仅是从事非法活动的漂亮的借口,而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借口;3、人道主义干涉作为国际政治中的一种实践,既不是一种制度,更不是法律领域的一项权利,它不过是国际政治领域中霸权主义思潮的演绎。4、应当警惕防止别有用心者。无论是历史上的人道主义干涉思潮,还是现在流行的新干涉主义,其实质无非是要从根本上破除主权国家的“坚实的法律外壳”,而一旦这个外壳不存在了,它们就可以为所欲为地对任何不听从其指使的国家进行干预。

人道主义干涉并非当代国际政治领域中的新生事物,而是在历史上早已有所存在。至于最早提出“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究竟是不是国际法开山鼻祖格老秀斯,我们暂且不去考究,但西方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至少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会及其形成的海牙体系既是近现代国际组织形成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同时也使国际干预出现了雏形。在此以前的整个19世纪,尽管不干涉主权原则得到了广泛的承认,但西方社会仍认为存在两个例外:一是当国家为保护其在国外的国民的生命、财产和物质利益的时候;二是当别国以一种远低于文明人所认可的标准虐待其公民并因而震撼人心的时候;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国家可以进行干涉。由上述可见,人道主义干涉决非什么新生事物,现今的人道主义干涉完全是历史上人道主义干涉的翻版。现在重新提出的试图在当今国际政治、法律领域为其寻求所谓合理性、合法性的做法,只不过是试图用新瓶装旧酒,达到兜售和推行其政治策略和价值观的目的而已。

二、缺乏伦理基础:“人道主义干涉”的不合理性

支持“人道主义干涉”具有合理性的观点认为,“人道主义干涉”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其具有三个要素:在伦理道德上具有可接受性、在实践上具有必要性、在效果上具有无害性。以下本文将针对从这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人道主义干涉”在伦理道德上是否具有可接受性问题。从二战时期希特勒纳粹主义屠杀犹太人到前不久南联盟政府“制造科索沃人道主义灾难”,这些人道主义问题都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都为人们所不齿。不可否认,基于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和尊重,对于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发展权不仅受到应有的人文关怀,而且得到国际

社会从法律层面的确信;这从各国晚近立法都可以或多或少地找到些许例证。这可以认为对于人权的关怀已蕴含在各国文化之中了。但是,如果基于这个认识,便断定“人道主义干涉”在伦理道德上已经具有可接受性是值得商榷的。大规模侵害人权确实违背了人类社会基本的伦理道德观,甚至可能对全人类安全构成威胁,对于这些行为的制止和干预是很有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就有了限制侵害者(国家、个人或其他组织)并予以打击(尤其是军事手段)的自由权利。如果这种“人道主义干涉”在实践上的完全可接受性尚未定论,那么,在伦理道德上是否具有可接受性就更令人怀疑了。

支持人道主义干涉在伦理道德上具有可接受性的主张中,有些观点认为人道主义干涉从道德和伦理层面看,具有正义性,是属于正义战争。试图以此为其寻求合理性的依据。在此,有必要对所谓“正义战争”(just war)观念加以分析:“正义战争”观念在西方社会已有很久的历史,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战争必须具有正义的理由和正义的手段。从公元5世纪初的奥古斯丁(Augustine)、13世纪的阿奎那(Aquinas)直至本世纪,在西方社会一直存在着对这样一个传统观念的讨论,目的是确定两点:第一,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合法地使用军事力量;第二,战争将以什么样的方式正当地进行。在当代,这种“正义战争”传统已演化成了六个原则:第一,有正义的理由;第二,必须由合法权威决定使用暴力;第三,使用暴力必须是最后手段,即所有解决争端的和平手段都已试过并都失败;第四,战争可能造成的伤害与可能实现的正义相比,必须是相称的,即战争所实现的正义必须大于所造成的损失;第五,战争至少必须有成功的可能;第六,战争的方法必须使对非战斗人员的伤害降到最低限度。这种“正义战争”传统的一个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它完全不谈及主权国家,似乎是一个纯粹的道德原则。在早期基督教世界,还不存在主权国家,进行战争主要是出于道德理由。在中世纪,十字军的东征就是罗马教廷肯定的一场“正义战争”,即所谓的“圣战”。然而,人类文明发展到17中叶,国家主权观念无论是在国际关系中,还是在道德伦理观念中都已经形成。进入21世纪,奉行霸权主义、打着“人道主义干涉”旗帜的国家,它们在诉诸战争行动进行干涉的时候,由于侵犯了别国的主权,是决不会按照国际法或主权标准来解释自己的行为的。它们总是要寻求一个是更为动听而合理的理由——“道德”标准。这个时候,它们便会意识到基督教传下来的“正义战争”观念,在淡化“国家主权”,掩盖人道主义干涉罪恶本质方面可起到一定的教化作用。

而在事实上,标榜“人道主义干涉”的西方国家也并没有遵行他们的标准。以北约对南联盟轰炸事件为例,即使以它们所宣扬的“正义战争”标准来衡量也是根本解释不通的:首先,北约发动战争的理由是科索沃发生人道主义灾难,但大量的难民潮恰恰是出现在北约发动空袭之后;第二,西方国家并未真正进行外交努力,所谓的谈判,正如基辛格所指出的那样实质上是下最后通牒;第三,北约的战争行动已对南联盟造成了毁灭性的灾难,包括巨大的平民伤亡和民用设施的损失。面对这些无法解释的难题,那些“正义战争”论者都不得不出来说话了,哈佛大学神学教授赫尔就是从“正义战争”传统出发对这场战争提出了批评,认为北约的狂轰滥炸使平民的生命危险超出可接受的范围,而“区域轰炸”更不符合任何战争道德标准。

其次,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在实践上是否具有必要性问题。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对国际秩序的危害,人所共知,无须赘言。从实践层面看,无论是从保护人权、实现人权本身的角度考虑,还是从整个国际社会安全秩序考虑,对于人权的保护是很有必要的。主张“人道主义干涉”具有必要性的学者就是基于这方面的认识,他们认为:既然实现人权是重要的,那么保护人权对于人类社会以及实现公平、安全的国际秩序也是很有必要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保护人权、实现人权的,因此,人道主义干涉在实践上是具有必要性的。乍一听这似乎很有道理,但只要仔细的分析,便发现这里存在一个逻辑错误。从现实实践来看,对于人权的国际保护存在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真正实质意义上的国际保护,即在联合国体制下的保护

方式,这种方式是在联合国授权下的行动,是符合国际法的行为,是真正出于维护和实现人权的合法行为;另一种是没有经过合法授权的个别国家的所谓人道主义的“保护”,而后者之中不乏打着“保护人道主义”的旗帜而试图达到其它目的的干涉的情况。主张“人道主义干涉”具有必要性的学者常常有意或者无意中把人权国际保护与“人道主义干涉”混淆起来,甚至把两者等同起来,从而得出人道主义干涉具有必要性的论断。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对人权进行保护?即以什么样的保护方式来实施?为什么唯独对于侵犯人权的事件,非要用超法律或者非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而不能纳入现代国际法体系内或者联合国体制内,通过合法手段和程序,对侵犯人权的违法者追究责任呢?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以联合国体制下的国际人权保护在实践中是必要的,而且对实现和平稳定的国际秩序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没有经过合法授权的单方面的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的“保护”在实践中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对于和平稳定的国际秩序具有一定的潜在危害性。实践已经证明,人道主义干涉多数并非出于保护人权的目的,而是为少数国家推行霸权主义服务的,霸权主义是造成世界不稳定的主要因素。因此,如果说人道主义干涉具有必要性的话,也只是对少数打着保护人道主义旗帜而实现其霸权野心的国家有必要。

再次,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在效果上是否具有无害性问题。人道主义干涉在效果上是有害还是无害,这要从利害关系的对象来分析,看利害关系是针对于哪个方面来说;如果从实施干涉的行为国(或者称为干涉国)的利益角度考虑,当然并不具有太大的危害性,反而干涉国会由此而可能达到其所渴望的经济、政治或军事上的某种利益。相反,人道主义干涉对于被干涉国来说,尤其是国际秩序而言,其行为后果则是极为有害的。

人道主义干涉对被干涉国之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政治方面。实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国家首先会在国际政治方面制造一些不利于被干涉国的舆论,甚至在国际政治和外交方面孤立被干涉国,竭力压缩被干涉国的政治活动空间;2、在经济方面。干涉国时常通过经济封锁等手段,扼杀被干涉国经济发展的生机,甚至将被干涉国的经济摧毁;3、在军事方面。干涉国常常以彻底摧毁被干涉国的军事力量为其征服被干涉国的直接手段,在人道主义干涉过程中,被干涉国的军事实力常常遭到重创;4、在社会秩序方面,伴随着干涉国对被干涉国的各方面打击,被干涉国的社会秩序异常混乱,人们不能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社会犯罪率也随之升高;5、在国内人权状况方面。多数情况下不仅没有改变人权状况,甚至还加深了灾难;当然有时被干涉后在表面上会给人们造成一种印象,被干涉国家的国民在较短的一段时间内,确实减轻了因政府践踏人权造成的痛苦。但从长远的眼光看,那些打着保护人权旗帜的干涉者,真正的目的是出于自己利益考虑,至于被干涉国人们由于人道主义干涉而生活窘迫,人道主义干涉者们便漠然处置了。从北约对南联盟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后果来看,不但在南联盟地区造成新的直接战争灾难,而且因干涉而扶植的阿族部队又成为在该地区制造灾难的新根源。

人道主义干涉对国际社会秩序之害可从两方面分析:其一,在国际政治方面,人道主义干涉对国际社会秩序最主要的一个危害,是打破了原有国际政治体制的相对平衡格局。使冷战结束之后本来就不太稳定的政治格局进一步向一方倾斜,一极化发展倾向明显,增加了国际政治舞台的不稳定因素;其二、在国际法律体制方面,人道主义干涉对国际法律体制最严重的危害,是打破数百年来形成的以国家主权原则为理论基石的国际法体系,使国际法失去原有的公平、正义、安全和秩序价值。最为可怕的是,人道主义干涉所倡导的法律精神:人权高于主权,当干涉国认为某个国家的人权受到侵犯或者人权状况恶化,干涉国就可以以“世界政府”的身份“替天行道”,这便会诱导国际法向有利于大国霸权主义的方向变异。

国际实践中“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已经反复证明了人道主义干涉的有害性。忽视“人道主义干涉”实践所带给人们的痛苦及其对国际秩序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极不负责任的态度,一味盲目的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已经被各国文化传统涵纳,或者借助一时表面效果就

认定其具有合理性和无害性,这只是少数能够实施干涉的国家的一面之词。

三、没有法律依据:人道主义干涉的非法性

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就是指在国际法律体系中有没有存在法律依据。主张人道主义干涉具有合法性的学者,将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定位在国家主权应让位于人道主义、人道主义干涉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体现,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正义战争的理论基础之上。这些主张能不能构成其合法性的理论根据呢?笔者将将国际法渊源角度、从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及民族自决权的关系等方面,对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问题作一评析。

(一)人道主义干涉在现存条约法和国际习惯法体系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国际法理论,在国际实践中能够被普遍认可的国际法渊源,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惯例。

从国际条约中能否寻求到人道主义干涉行为的法律依据呢?具体讲,就是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行为在条约尤其是《联合国宪章》包括人权文件中是否有授权或明确规定呢?通观现有国际法文献,无论是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文件还是在区域性人权文件里都没有授权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明确规定。

试图给人道主义干涉寻求合法根据者,往往援引《联合国宪章》的某些条款的规定,假若进行认真分析,便可发现其难以成立。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这条规定简称为“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条款。原本这条规定恰恰是否定人道主义干涉的有力武器,却被作了歪曲解释为人道主义干涉的根据。他们的解释的理由是:第一,宪章的目的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保护人权,该条所禁止的仅是以武力侵害他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而人道主义干涉并非是要寻求他国的领土变更,也不是以挑战被干涉国的政治独立为目的。因而,人道主义干涉并非与宪章宗旨相悖,相反,它不仅与联合国目的一致,更是与宪章最基础、最具先决性条款相符,在许多情况下而且深化了联合国的主要目的。第二,认为宪章第2条第4款只是在联合国能够担当起执行者的任务时才禁止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而在缺乏集体行动时,该条允许人道主义干涉。笔者看来,这种解释真是牵强附会,毫无法律依据的内容。此观点也受到了包括西方学者在内的普遍的严厉批评:这种过于宽泛对宪章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论的解释方法,其目的服务于某种利益集团,缺乏实在法上的依据,也没有国家实践作为基础。面对批评他们狡辩:尽管从宪章第2条第4款不能得出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根据,但宪章并没有明确宣布这种行为为非法,禁止武力原则并不是“放置四海皆准”的最后结论。笔者认为,此恰恰道出了人道主义干涉没有法律依据的实情,应当说,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不能认为是违法,但也不能推定为这种人道主义干涉行为就具有合法性。发生了侵害人道主义的事件,应当加以制止给予惩治,但此并非人道主义干涉具有合法性的理由。在联合国体系内,在现代国际法体系内已经具有的惩治侵害人道主义罪行的法律系统,完全没有必要肯定“人道主义干涉”这样一个凌驾于各国之上、凌驾于联合国之上的具有极大随意性、无规则、无程序的特殊的、与联合国原则冲突的作法。

根据宪章第7章第51条的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对此,有些学者却解释为,人道主义干涉基于“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和“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而具有合法依据。笔者认为此更是牵强附会,依据国际习惯法,一个国家行使自卫权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件就是受到武装攻击;另一个基本要件是自卫权的行使必须是“刻不容缓的、压倒一切的、没有选择手段的余地、没有考虑时间的”。现代国际法更加清楚而严格地界说了“自卫权”的概念和限制条件。而人道主义干涉行为无论如何也难以构成“自卫”的要素,一是因为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国家,是出于所谓“人道

主义”的理由,而不是受到武力攻击的原因攻击另一国家;二是因为这种行为很难说刻不容缓的或没有任何选择余地的行为。再说,现实推行的人道主义的干涉远远超出了《宪章》附加的限制条件:(1)自卫权的行使限于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办法之前,一旦必要的行动已采取,自卫即应停止;(2)自卫权必须在安理会监督下进行,且行使自卫权的国家有义务将采取的自卫措施立即向安理会报告。从此可见,该条实在难以成为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依据,反倒是论证其不合法的证明。

根据宪章第53条第1款: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以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可见,区域办法和区域机关的任何执行行动都必须由安理会授权。人道主义干涉在没有经过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对一个主权国家进行武力攻击,其非法性是不言而喻的。

人道主义干涉不仅在现有的国际条约体系内找不到合法根据,而且在国际习惯法中更难追寻到其存在构成国际习惯的要素。根据国际法,构成国际习惯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或称为客观因素;二是被各国认为有法律拘束力,也就是主观因素即“法律确信”。结合人道主义干涉行为看,尽管西方某些国家行使人道主义干涉可以说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如果说各国对此已经认为有法律性质或者其已经具有法律拘束力,恐怕这是漠视事实的说法。根据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人道主义干涉尚不能形成国际习惯,这是因为,首先,尽管人道主义干涉作为一种思潮在西方少数一些国家学界里也曾较早存在,但并未形成国家在相当长时间内“反复”“持续”和“前后一致”的实践;其次,人道主义干涉从发端于思潮到形成于实践,一直遭到国际社会的抨击和反对,更不要说“被一致认为这种做法是为现行国际法所要求的或是与现行国际法相符合的观念”;再次,一直以来,人道主义干涉不仅遭到被干涉国的坚强抵抗,而且遭到其他大多数国家的反对,至于其他国家对这种做法的一致默认是无从谈起的,其他国家从未也决不会对这种行为予以认同。最后,从国际习惯的证据方面看,人道主义干涉无论是在国家之间的条约、宣言、声明等各种外交文书中,还是在国际组织的判决、决议实践中,或者在国内法规、判决、行政命令等形式中,不能找到支持人道主义干涉以成为国际习惯的规则证据。

总之,既然人道主义干涉不仅在国际条约法体系内不能够找到法律依据,而且构不成国际习惯,那么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说法便是不真实的了。实质上,人道主义干涉从法律角度来看,其所表现的明显特征,一言蔽之,即,非法律性、无秩序性、强权性和片面性。

(二)人道主义干涉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背离

人道主义干涉在本质上就是建立在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基础上。可以说干涉就是妨碍、限制、削弱、甚至取消国家行使主权的行为。

主权国家体系作为人道主义干涉行为发生的环境与背景,其形成乃是国际关系从无序走向有序的过程的产物。主权国家体系产生的标志是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这个和约体系确认了每一个国家都享有处理内部事务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因此,这便从法律上赋予了国家主权平等地位。在国际政治法律关系中,主权国家主体便构成了合法共存的体系,从而构成了一种稳定的政治法律秩序。在这样一个国际政治法律体系中,各国出于确保自己的主权不受干涉考虑,对其他国家主权也都予以尊重。主权不容干涉因而便形成了一种规范——种有法律拘束力的规范,或者说已形成了“法律确信”。不干涉原则形成为法律,最早体现于国内法中;法国1793年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决不干涉别国的政治。他们也不容许别国干涉自己的政治。”此后,“不干涉内政”逐渐形成为国际法的一条基本准则,在国联期间就有公约明确规定,任何国家都无权干涉别国内部事务。《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1965年,鉴于世界各地干涉事件的不断增多,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一项不容许干涉各国内政和保护各国独立和主权的八点宣言。

在西方学界,大多数学者对不干涉主权的原则是持肯定态度的。约瑟夫?奈认为:不干涉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准则,这个准则之所以是一个强有力的规范,是因为它影响到秩序与正义。在世界体系中,国家主权与不干涉是提供秩序的两个原则。与此同时,不干涉亦影响到正义;由于民族国家的人民有权在他们自己国家的边界内发展共同的生活,因此其他国家应当尊重他们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当然,并非所有国家都与这个理想相一致。在正义与秩序之间经常存在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导致在是否应当干涉的问题上出现不一致。约瑟夫?奈对主权的这种态度,反映出一些西方学者在肯定主权原则时,亦试图为所谓的“正义”干涉留有余地。

自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在人道主义与主权关系的态度上出现了一种非常值得关注的趋势——强调主权地位下降的思潮。表现在联合国内,如前联合国秘书长佩雷斯1991年认为,人们现在日益感到,不能把不干涉国家国内管辖权的原则视为可以大规模或系统地侵犯人权的保护性屏障。佩雷斯的继任者加利1992年在《和平纲领》中说:“国家的根本主权和完整是取得国际任何共同进步的关键。但是,绝对和专属主权的时代已经过去;这种主权的理论也从来不符合事实。当今国家领导人的任务是了解这一点,设法平衡兼顾国内良好政治的需要与日益互相依存的世界的需要”。1999年4月7日,安南秘书长在日内瓦人权会议上表示:“我相信,一个反对压迫少数者暴行的国际性规范正在逐渐形成,并必将超越对主权的关心。”尽管这种思潮尚未能动摇国家主权原则作为现代国际法的基石地位,但是,人道主义干涉的推行已经开始并日益严重地冲击着现存国际法体制,干扰着国家主权及国家主权原则的在国际关系中的实施。

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强制性的、没经合法授权的、也未经一国同意而对该国内政所进行的干预,它与国家主权原则是相矛盾的。首先,由于人道主义干涉经常使用武力,通过军事手段达到干涉目的,因而它违背了国家之间在相互关系上不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的国际法原则。其次,它严重践踏和侵犯了一国主权,使该国主权至少在某些地区和某类事务上暂时不具有效力,这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不容侵犯的国际法基本准则。最后,人道主义干涉者必是另一主权国家(或主权国家集团),它(们)对其他国家主权的粗暴干涉,客观上造成一种干涉国国家主权高于被干涉国国家主权的事实状态;这也就破坏了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

人道主义干涉对于国家行使主权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国家对内最高权的行使方面。人道主义干涉不但侵犯了国家对内行使最高统治权,而且从另一个角度看,它也侵犯了一个国家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其二,在国家对外独立权方面。它侵犯了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的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的权利。

(三)人道主义干涉是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歪曲

人道主义干涉常常披着保护民族自决的外衣,对别的民族国家进行干涉,因此,有必要认清人道主义干涉与民族自决权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剖析人道主义干涉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歪曲的表现形式:

1、人道主义干涉曲解了民族自决的涵义。人道主义干涉的一个所谓的合法依据似乎来源于对民族自决权变异的理论,而实际上是对民族自决原则的曲解。民族自决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早期运用,主要是在各殖民地国家的民族与殖民主义国家的相互关系中产生的。各殖民地人民认为自身有权自由决定本民族的命运,追求本民族的独立、创建民族国家,这就是所谓的对外自决权,它包括民族解放、民族统一及争取名副其实的政治独立等情况。对外自决权是历史上被西方殖民主义奴役的各民族的当然权利,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这一原则在《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都得到了明确的确认。然而,到20世纪60、70年代,民族自决理论发生了变异,逐渐由对外自决转向对内自决(实质是民族分裂)——即在一个主权国家内,一个民族拥有选择本民族的政府形态、社会制度、甚至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的权利,它包括分离主义、民族归并及多民族国家的瓦

解。对内自决权理论的产生,是由于国内民族分离主义和国外霸权干涉主义的嫁接苟合的产物。这就客观上促进了人道主义干涉的问世。从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伦理出发,相当部分人认为,为帮助民族自决进行干涉,这是人道主义干涉,是合法的。在此,人道主义干涉实际上将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即民族解放、民族统一及争取名副其实的政治独立等合法行为宽泛的解释为对内自决权,这样做的一个直接结果是可以谈化人道主义干涉行为的非法性,或者试图将干涉行为留给人们一个“正义”的印象。事实上,对内自决权一直未被国际社会所承认,从国际法的角度看,由于其倾向于分裂主权、或易于为民族分裂主义和大国霸权主义利用的性质而不被国际社会所认同。因此,对内自决权作为人道主义干涉的一个“法律依据”,在其合法性尚不存在的情况下,谈什么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只不过是“皮”与“毛”关系的无稽之谈。

2、人道主义干涉借口支持民族自决,促成民族分裂。冷战结束后,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殖民地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民族自决权问题却被西方霸权主义国家重新改头换面后,以所谓支持民族自决权的形式而成为其分裂独立民族国家的得力工具。民族自决的涵义被曲解为独立主权国家内部各民族争取分裂的权利,那些行使人道主义干涉的国家便可打着保护民族自决权的晃子,明目张胆的支持别的国家民族分裂主义者,以此达到分裂其他国家,削弱其他国家实力的阴险目的,从而为他们实现霸权进一步扫清障碍。因此,冷战结束之后,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以借口支持民族自决进行人道主义干涉为名,而实际上却行着促使其他国家内部民族分裂之实。

3、人道主义干涉是制造民族分裂矛盾的主要因素。冷战后的人道主义干涉实践一再证明,人道主义干涉是制造民族分裂矛盾的主要因素,这是因为:首先,某些行使人道主义干涉的国家在行使干涉行为之前,大凡都是利用被干涉国的一些民族矛盾大作文章,通过暗中支持该国的民族分裂主义者,激化与被干涉国政府的矛盾,甚至蓄意制造一些事件使民族矛盾达到大规模冲突的严重程度,为其进行人道主义干涉制造籍口。其次,这些别有用心的国家在进行人道主义干涉行动时,并非本着促使问题解决的态度,而是偏袒民族分裂主义者,打击被干涉国政府,使被干涉国由一个独立的民族主权国家四分五裂。由上述可知,人道主义干涉的本质是一些霸权主义国家实现其霸权野心的工具,其保护人道主义的伪善面具是不可能掩盖其分裂民族国家的罪恶嘴脸。

四、我行我素:人道主义干涉超越联合国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人道主义干涉试图在现有国际安全和争端法律体制外创设一个“超权利的”作法,这对国际社会稳定和秩序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一方面,人道主义问题在现存的国际法律体制中是可以得到解决的。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和平解决法律或政治争端在国际法上已经逐渐形成了一种普遍性义务。联合国争端解决法律制度是典型的代表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六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并明确规定在国家间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从理论上看,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实现联合国首要宗旨的途径,也是国际关系实现友好往来互惠合作的法律保障;在国际实践中,现存的国际法律体制不仅提供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而且创设了国际争端解决的法律机制。当一国发生人道主义危机时,完全可利用联合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制度使问题得以解决。现行联合国和平解决争端制度包括: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利用区域安排,维持和平行动,联大、安理会、秘书长介入争端解决等。近年来随着国际政治关系的变化发展,有进一步发展甚至重大突破的迹象。原来彼此独立的和平手段(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强制手段(武力和非武力的强制手段)通过联合国组织,已经或将成为一个统一协调的有机体。因此,人道主义问题是完全可以在现有的联合国解决国际争端机制中得以解决的,对于一些国家主张的“新人道主义干涉”作为解决人道主义危机的第三条道路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另一方面,人道主义干涉对于国际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一定威胁。近年来,“新干涉主义”开始流行于西方,这些大力倡导人道主义干涉的国家认为:“新的人道主义秩序”的重构包括保护种族、宗教和少数民族免遭冲突的危害和不受怀有敌意的政府的排斥等方面因素,这已形成国际社会不可推卸的义务。根据“新干涉主义”思想,主权不再属于国家根本属性,而是属于人民的主权;独立自主不再是国家对外独立权,而是民族自决权;这种理论为多国部队和北约等国际组织在伊拉克、索马里、前南斯拉夫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杜撰了理论依据。然而,人道主义干涉否定了传统的主权概念,扩大了干涉的对象和范围,同时,也为一些打着“保护人道主义”旗帜,企图干涉别国内政的国家打开了方便之门;这对于国际社会的安全稳定也构成一定的威胁。

由上述可以看出,人道主义干涉者之所以试图在现有的法律体制外或者超越现有的法律体系建立一种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行为者在无法律依据、无规范指导下,为所欲为提供依据,并依此打乱现有的国际秩序,从而使少数大国从中渔利,将他们的价值观推广到各国,实现以他们为主导的大一统世界格局。

人道主义干涉是某些国家或国际组织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对其他主权国家施加的强制行动,甚至包括动用武力;这些国家无论是否真正出于保护被干涉国的人权的目的,就其本身而言,即违背了“国家主权独立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至于有人认为人道主义干涉随着在国际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从而便断定其在现实中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或合法性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在现有国际法律体制中,联合国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是最能够代表最广泛国际社会的利益,经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会朝着更加公正、高效的方向发展,人道主义问题完全能够在以联合国为主的争端解决框架内得到完满解决。人道主义干涉实践一再证明,那些打着“保护人权”或“保护人道主义”旗帜的国家并非真正出于保护人权目的,而主要考虑的是实现其政治经济的战略利益,这对于国际秩序的稳定是极其危险的。所有热爱和平与关心人类发展的人们都应该注意这种对人道主义干涉大唱赞歌并企图使其合法化的倾向,在充分关心和促进实现人权的前提下,坚决抵制试图促使人道主义干涉合法化的做法。

(慕亚平系中山大学法律学系教授,代中现系中山大学国际法研究生。)

师生冲突案例分析

师生冲突案例分析 2013年,我接手了七年级(2)班。班里有一个同学董俊脾气特别不好。有一天,该同学和同学之间发生了矛盾,我非常生气,利用中午时间把他的奶奶请来,在办公室进行了交流。下午,我已经上了将近5分钟的课的时候,董同学进来了,没有喊报告,而且嘴巴里还骂骂咧咧。于是我就说:“你怎么搞的,来迟了不喊报告,而且还发出不该发出的声音。”只见该同学歇斯底里的开始发作了:“怎么了,我就是要迟到。”“我就是要打人。”“都怪你把我奶奶找来”我又教育的他几句之后,只见该同学一激动拎着书包拔腿就跑出了教室。我在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才知道,原来该同学的父母在他小的时候就离异了,父亲和他分居两地,平时父亲根本不管他的学习。一切都是由他的奶奶照看。由此造成该生孤僻任性独来独往脾气暴躁的性格。 分析:从案例中看出,本来我和该同学还没有发生比较大的冲突。但是由于我一次很随意的家长交流,使该同学和我之间产生了一次大的冲突。冲突的原因主要是我不了解学生的家庭背景,没有取得家长的最好协作。 反思:1、教师对于比较特殊的学生是不是有必要进行提前家访?案例中由于我对该同学的特殊家庭背景不够了解,从而导致了和该同学之间发生了矛盾冲突。如果我能做一个有心人,在知道马上接手的班级中有这样一个棘手的“人物”时就及时了解学生的情况和家庭情况,对这个即将接手的学生进行家访,这次的矛盾和冲突也不会发生了。 2、教师对于比较特殊的学生是不是有必要特殊照顾?案例中当该同学迟到,又嘴巴里还骂骂咧咧进入课堂时,教师能否适当的照顾一下他的情绪,让他做一个适当的发泄。教师对他可以采取“冷处理”,不闻不问先随他去。看他的心态平和下来后再用比较关心的语气问问为什么迟到,可能比在气头上去问他的效果要好得多。对于一部分特殊的学生,教师所要做的工作是在生活的一点一滴中去感化他们,而不是动不动就去训斥,指责他们,“特殊学生”更希望得到教师“特殊的爱”。 新型师生关系的思考:在教育教学中师生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师生发生冲突亦是难免的。教师只有在处理好矛盾冲突的时候,才能建立起好的师生关系。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郑军 目录 中文摘要 (2) 英文摘要 (2)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 (2) 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 (3)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 (3) (二)联合国体制下集体人道主义涉 (3) 三、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上面临的困境 (4)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面临的困境 (4) (二)人道主义干涉在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困境 (4) 结语 (5) 参考文献 (6) 【摘要】:在全球化日益深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的21世纪,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关系领域中的一个焦点问题。不同的国家,因其不同的经济与政治利益诉求、不同的文化背景,必然以不同的态度来审视和对待人道主义干涉。20世纪以来的人道主义干涉,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由联合国授权的、合法的人道主义干涉,符合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共同的价值追求;一是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反映出国际社会中人权保护与尊重国家主权间的一种紧张、冲突关系。本文从揭示人道主义内涵入手,简要回顾了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历史,概括了不同形式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就人道主义干涉进行理论思考与现

实分析。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单方面干涉;集体干涉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bstract In the globaliza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state of the increasingly close in twenty-first Century,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become a focus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Different countries, due to the different economic and political interests,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 is bound to different attitudes to examine and treat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Since twentieth Century th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which has two forms: one is authoriz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legitimat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lin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 common value pursuit; one is the unilater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reflect and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national sovereignty of a tension, conflict relationship.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connotation of humanism, a brief review of the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istory,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forms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on this basis, it carries on the ponder and the analysis theor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Key word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Unilateral intervention;collective intervention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 “人道主义”从拉丁文 humanists 一词中引申出来,是指具有人道精神,促使个人最大限度发展的制度。人道思想伴随人类进入文明时期而萌发,公元 15世纪,“人道主义”作为一种时代的思潮和理论逐渐形成,从最初的文学艺术方面逐渐渗透到其他领域。 目前,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干涉”争议颇大,多数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顾名思义就是为了人道,当他国不愿或者无力保护其国民的生命安全或者给与其人民极不人道的待遇,其严重程度超出了人类正义与理性的标准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的强制性介入。 《奥本法国际法》对“人道主义干涉”做了如下阐述:“一般都同意依据国家的属人与属地的最高权力,国家有权自由决定对对国民的待遇。但是,很大一部分的意见却支持另一种见解,认为这种自由决定权是有限度的,而如果犯有对本国人民施行残暴或迫害的罪行,以致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并且震骇人类良知,那么,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威辞典《国际公法百科全书》将“人道主义干涉”定义为:“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 “人道主义干涉”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当一国国内发生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他国为遏制此行为的发生或蔓延而采取的武装干涉行动,此行动未经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未得到被干涉国的事先同意,此种干涉也被称之为单方、未授权“人道主义干涉”;另外一种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前提下,为了“人道主义”目的,由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强制实施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行为。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 1、东帝汶事件 1975年,当葡萄牙政府决定撤出东帝汶时,印度尼西亚以制止暴力活动,恢复法律秩序 为理由,武装干涉东帝汶,并在东帝汶犯下强奸、屠杀等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暴行。1999

关于中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

关于中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 二百多年前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1]在上述公理中,包含着现代社会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罪刑决定主义原则,罚款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各国刑事法律的圭臬。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刑法人道主义在我国仍未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足够重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和深刻检讨。 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缘起与蕴涵 人道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意味着人道精神。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其最初形式是人文主义,它从反宗教统治和封建专制出发,提出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启蒙主义时期,人道主义进一步成为资产阶段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2] 18世纪中期,受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针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主张废除和限制死刑,取消残废性和耻辱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良监狱,给犯人以人道待遇。废除肉刑,减少死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都是

在刑罚人道主义的倡导下取得的丰硕成果,其至今仍为西方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刑法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柱之一。刑法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表现出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但是,这只是刑法人道主义的表象,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究竟是什么?对这一极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 (一)学者曲新久认为[3]: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质命题乃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对待,而不是物理处理。刑法人道主义意味着对于人的自主性的承认,其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手段对待。该学者将刑罚人道主义的蕴涵阐释为否定性和肯定性两个具体规则。否则性规则是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肯定性规则是指在最低层面上要求满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给以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的自尊。其中从犯罪人的真实需要出发,考虑犯罪人利益,为犯罪人着想,是刑法人道主义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内容。(二)学者邱兴隆认为[4]:犯罪的实施者与刑罚的承受者是人不是物。不随意剥夺犯罪人权益,给犯罪人以人的尊重,是社会人道观念的必然要求。国家作为个人权益的保障者,必须尊重而不随意剥夺个人权益。犯罪人虽然应受惩罚,但不会因犯罪而不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那么其权益也具有不可随意剥夺性。在任何情况下,人道观念都是公正观念的前提与基础。在不尊重人、不把人当作人的前提下,任何公

师生关系案例

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案例2011-05-10 10:47:42|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举报|字号大 中 小订阅 要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我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对学生充满爱心。 爱心是师生关系的溶解剂。夏丏尊先生说的好:“教育没有情感,没有爱,如同池塘里没有水一样;没有水就不能成为池塘,没有情感,没有爱,也就没有教育。”只有热爱学生,才能正确对待、宽容学生所犯的错误,才能耐心的去雕塑每一位学生。教师只有把爱的雨露洒向每一名学生,使学生在心理上获得最大的满足,才能缩短师生间的心理距离,赢得学生的尊重和信任,才能夯实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教师的投入的感情是不求回报的,但往往,教师付出一分爱,却可以得到学生十分的回报。 二、改变教师自身观念和形象。 师生关系是对立统一的,教师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在运动变化中起着主导作用。因此,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关键在于教师。作为教师首先应该不断学习教育教学新理论,转变旧有的教育教学观念,加强自身修养,扩展知识视野,提高师德素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以高尚的品格和过硬的素质去感染学生,征服学生。其次,教师要得到学生的爱戴,就需要有内在的人格魅力。教师应努力完善自己的个性,是自己拥有热情、真诚、宽容、负责、幽默等优秀品质,这是优化师生情感关系的重要保证。 三、要信任学生。 信任学生就好比给学生注射了一针强心剂,学生会因为教师的信任而变得信心倍增,精神饱满,积极主动,会加速促进师生间和谐关系的构建。记得我刚接任一个班级的历史教学任务时,班里有这样一名学生(暂且称他为A同学吧),课堂上总是不能注意听讲,时常走神,不勤于动脑,不勤于动笔,补考的名单上也时常出现他的名字。他个子高高,虽上课不积极,但是不扰乱课堂纪律,每次找谈话,态度很好,也能主动认识到自己学习上存在的问题,就是学习主动性意识比较淡薄。在历次谈话效果不佳的情况下,我利用一次补考的机会,强有力地改变了他学习历史的态度,事情是这样的:每次补考,学生们都会自觉地到办公室补考,连续有两次,A同学都没有出现,等到他再次出现的时候,我充满热情的对同学说:“哎呀,A,你总算来了,我天天盼着你过来啊,每次别人来补考的时候我都望穿秋水般,想‘A 怎么还不来呢’。”A同学听到我说的话,立刻不好意思起来。我趁机接着说:“咱俩握握手吧,庆祝你成功来这里补考。”握完手,他脸上更是透露出羞涩的表情。补考之后,成绩不错,我就借势鼓励了他,并希望他以后都能有这样的成绩。就在他即将离开之时,转机出现了,他又转身回来对我说:“老师,考下个单元试题的时候,叫我到黑板上写吧。”我一听,顿时欣喜万分, “,没有问题吗?”“没问题”,A同学回答到。事实证明他真的成功地做到了,让所有的同学都感到大吃一惊,我也因此在全班同学面前表扬了他,同时鼓励全班同学向他学习。从此以后,A同学的学习态度,学习主动性彻底发生了改变。通过这件事让我充分体会到了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信任学生的重要性,不仅能使学生增强学习观念,健康发展,也能使师生关系更加和谐发展。

论我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一)

论我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一) 二百多年前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1]在上述公理中,包含着现代社会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罪刑决定主义原则,罚款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各国刑事法律的圭臬。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刑法人道主义在我国仍未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足够重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和深刻检讨。 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缘起与蕴涵 人道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意味着人道精神。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其最初形式是人文主义,它从反宗教统治和封建专制出发,提出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启蒙主义时期,人道主义进一步成为资产阶段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2] 18世纪中期,受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针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主张废除和限制死刑,取消残废性和耻辱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良监狱,给犯人以人道待遇。废除肉刑,减少死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都是在刑罚人道主义的倡导下取得的丰硕成果,其至今仍为西方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刑法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柱之一。刑法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表现出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但是,这只是刑法人道主义的表象,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究竟是什么?对这一极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 (一)学者曲新久认为3]: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质命题乃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对待,而不是物理处理。刑法人道主义意味着对于人的自主性的承认,其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手段对待。该学者将刑罚人道主义的蕴涵阐释为否定性和肯定性两个具体规则。否则性规则是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肯定性规则是指在最低层面上要求满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给以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的自尊。其中从犯罪人的真实需要出发,考虑犯罪人利益,为犯罪人着想,是刑法人道主义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内容。 (二)学者邱兴隆认为4]:犯罪的实施者与刑罚的承受者是人不是物。不随意剥夺犯罪人权益,给犯罪人以人的尊重,是社会人道观念的必然要求。国家作为个人权益的保障者,必须尊重而不随意剥夺个人权益。犯罪人虽然应受惩罚,但不会因犯罪而不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那么其权益也具有不可随意剥夺性。在任何情况下,人道观念都是公正观念的前提与基础。在不尊重人、不把人当作人的前提下,任何公正都不过是谎言与虚伪。然而,刑罚又必须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益为内容,否则,其惩罚性便无从体现。因此,刑罚既应具有惩罚性,即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益,又不得剥夺犯罪人不应被剥夺的权益,即必须避免对犯罪人权益剥夺的随意性,是国家创制与运用刑罚的必然选择。与此相适应,只能剥夺犯罪人应该被剥夺的权益,不得剥夺其不可剥夺的权益,构成了刑法的人道性规定。 (三)学者陈兴良则认为5],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如何把刑罚带给犯罪人的痛苦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刑法人道主义在刑法中具体表现为:刑法的宽容性、轻缓性及道义性。刑法的人道性的最基本的,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可以归结为:犯罪人也是人。作为人,犯罪人也有其人格尊严,对于犯罪人的任何非人对待都是不人道的或曰反人道的。刑法的人道性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还表现在对公民个人自由的尊重,使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因此,在刑法中实行严格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应当是刑法人

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论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引言 “干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过问或制止,多指不应该管硬管”,因此,其在国际法中就被引申为:一国为了将某种行为或者结果施加给另一个国家,而对该国内外事务所进行的强行或者是专断的干涉,也可称为干预。这种干涉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管理其国内外事务的一种控制,在性质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外交独立的侵犯和破坏。人道主义干涉往往变成为一种披着人道主义外衣的霸权主义。那么究竟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呢?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 比较权威的国际法辞书给人道主义干涉所下的定义是:“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① 分析这个定义可知,首先从形式上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使用武力的行为,且仅限于使用武力而不包括其它诸如经济制裁、外交或者是舆论等形式;其次,人道主义干涉针对的是一国国民的生命和自由,是基本人权被侵犯,其目的是防范可能发生的非人道事件,或者是阻止正在发生的大规模的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因此其针对的客体内容是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第三,从干涉的主体上看,必须是发生侵犯基本人权事件的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所实施的行为,如果本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制止或者有意愿请求该干涉国的援助则不构成人道主义干涉。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假使该干涉国并非本国所申请提供援助的国家,而对其进行了武力干涉是否构成人道主义干涉?我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这就涉及到第四点,从主观状态上,必须是这一干涉违背了被干涉国的意愿,即排除了申请援助的情形。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干涉是介入别国事务,严格说来,意味着强制性介入,并迫使别国进行违背意愿的事情”。②另外,对于干涉主体问题,理论 ①马克思·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 三辑“使用武力、战争、中立、和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②吴昊:《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北大法律周刊》1998年

师生关系案例反思

师生关系案例反思 【情景再现】刚接这个班级的时候,在英语课上,同学们极其活泼,积极回答问题,课堂气氛非常活跃,他们根本没有犯困的时候,我觉得很是开心。但是好景不长,他们便毫无顾忌地就岔开了话题,你接一句我接一句,开心得很。比如,有一天上课,一篇完形填空提到了一条小狗叫Fifi,因为班级里有个同学叫菲菲,他们马上激动万分。看着那个同学捂着嘴还指指点点,还好这个同学性格很温和,别人如此笑他他也没生气。当讲到这条狗怀孕了,他们就笑得前俯后仰了。课堂一度陷入混乱,我不得不大声制止他们的大笑,这才收了场。又一次,我提问单词,找一个同学在黑板上写单词。这个男生没有准备太充分,下面的同学又开始激动了,有的同学告诉真的答案,有的同学故意告诉他错误的答案。他们很享受,但是作为老师的我来说当然就很不满意了,结果又是火冒三丈。 就像上面类似的情景隔三差五就要上演一番,终于有一天我忍无可忍了,在他们班大发雷霆,狂风暴雨般一顿训斥,还用板擦把讲桌敲得非常响。他们一个一个全都像霜打了的茄子一样,蔫了,低下了头。课下我又找了几名平时课上爱“捣乱”的学生,叫到办公室劈头盖脸的一顿训。 但是我大发脾气之后,并没有得到预期效果――课堂依然活泼,但是不再扯远话题。自此之后,学生们上课死气沉沉,也不积极回答问题了,静得连根针掉到地上都能听到。课下看见我也不再像以前一样热情地打招呼了。 【问题分析】也许是立场不同,以至于对这种情景的感受也有很大不同。作为同学们,他们很享受这种自由、活泼的课堂气氛,但是作为老师,作为课堂的主导者,最直观的感受是失控了。 他们的反应让我陷入沉思,就这个班级的问题而言,我应该及早叫停。在第一次出现这个苗头的时候就严厉制止,也许后来他们就不会如此地肆无忌惮。出于对

从人道主义干涉看主权与人权

从人道主义干涉看主权与人权 当今世界,人道主义干涉对国家主权提出了一系列挑战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既有矛后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人道主义干涉存在着合法与违法的极人争议,我们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又不能一味排斥人道主义干涉,重要的是人道主义干涉必须遵循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准则。 一、主权的基本内涵 主权,亦称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国家必须是主权的,没有主权也就不成其为国家。国家主权就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其具体体现就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在对内方面,每个国家都有权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对自己领土内的人、事、物行使排他的管辖权;在对外方面,每个国家都是相互平等的国际法主体,享有完全平等的国际主体资格,因此每个国家都有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并使本国不受任何国家的侵犯和干涉。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政治主权,主要表现为在自己领土范围内的最高统治权,有权自主地选择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有权制定法律和内外政策,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政府间组织和国家集团的命令强制,不受任何侵犯和非法干预,不许任何外国或外国人在该国拥有非法特权。 2、经济主权,主要表现为经济上的独立自主权和对本国经济的最高支配权,有权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开发、利用和处置自己的天然财富和资源,不允许任何外国、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进行非法干预或破坏,不允许他们享有非法经济特权。 3、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全部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下层土)拥有的最高权力,包括所有权、支配权、管辖权,不受侵犯权和合法自保权。领土主权主要表现为属地优越权。 4、属人主权,是指国家对具有该国国籍的人所拥有的支配、管辖和处置的最高权力。属人主权主要表现为属人优越权。 5、对外主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上所享有的独立权和平等权,享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国际交往权和缔约权,自主地执行其对外政策。 国家主权的五个方面的内涵说明,国家主权具有两重性,国家主权作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根本保证及基础,不可分割,也不可让与。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独立性、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换言之,独立性、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是国家主权固有的本质特征。国家主权的这些特性要求在国际交往中必须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侵犯。这是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对这一基础的任何动摇都会引起国际秩序的混乱。 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都坚决主张国家主权是绝对不能放弃或分割的。国家主权是国家要素之一,否定国家主权就是否定国家本身,因此就是否定国际法的存在。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不是根本对立的,国家遵守国际法,履行自己同意

从几个教育案例分析新型的师生关系

平等、尊重、交流 ——从几个教育案例分析新型的师生关系 新型的良好师生情感关系是建立在师生个性全面交往基础上的情感关系。它是一种真正的人与人的心灵沟通,是师生互相关爱的结果。它是师生创造性得以充分发挥的催化剂,是促进教师与学生的性情和灵魂提升的沃土。它是一种和谐、真诚和温馨的心理氛围,是真善美的统一体。有感于传统的教育关系对学生的约束,我在教育实际工作中开展了一些尝试与转变。下面以自己的教学实例谈谈师生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 一、尊重学生,了解学生,做学生的朋友。教育工作的对象是人,更具体地说,是人的心灵。如果老师不去了解学生的内心世界,那他对学生的教育就会使他和学生之间筑起一堵墙。李镇西老师在他的论著《爱心与教育》中提出:建立师生之间的和谐关系能让学生具备舒展、愉悦的心灵;教师对学生具有了真诚的信任和尊重,学生会感到人格的尊严,又会对老师产生朋友般的信赖。创造这种新型的师生情感关系,需要教师对学生的真心付出。。 案例一: “林妹妹” 我教的一(1)班上有一个小女孩,眉清目秀,表演能力比较强,是个很惹人喜爱的孩子,若皱起那眉头呀,颇有几分《红楼梦》里头那令人怜惜的林黛玉。听说有这么一个人,办公室里像炸开了锅,天天有人缠着班主任找她来看看,让她表演一下。可是每次来到办公室里她都不作声,低下头,抿着嘴,像一只受到惊吓的小鹿似的,很无助。她的心灵受到伤害。 几次我无意中找她帮我到办公室去拿东西,她一动不动地坐在座位上,只是看着我,我在叫了她几次后失去了耐心,对她严厉的批评了几句,看到她眼里滴溜溜转的眼泪,我发现自己失态了。课后我把她叫去办公室想了解原因,可是她不愿意进办公室,于是我硬把她拖了进去。来到办公室后我发现她的眼睛在到处瞟,知道没老师在意她,才舒了一口气。我问她:“今天老师态度很凶,对不起。刚才你怎么不愿意帮老师的忙呢?”她没说话,紧紧咬着下唇,我知道,无论我怎么说她今天肯定不会给我一个说法。于是我转话题,“瞧瞧我们的一年级小学生头发长长的但是又没扎好辫子,全乱作一团了。今天我教你扎辫子,明天开始我可要检查你扎的辫子呢。”末了我还吓唬她“要是学不会扎辫子,我可要你妈妈把你的头发剪短了。”她笑了,但又摇了摇头。第二天,我看到她扎着两条小辫子回学校了,我及时地表扬了她。接着连续几天她都整整齐齐地回来上学,不再头发乱糟糟的。偶而有一次两次午睡醒后没弄好头发,我都帮她扎好。 有一次我问她:“老师缺少一个数学科代表,你能帮我把作业拿到办公室来吗?”她摇了摇头,我回想起她每次进办公室的情景就知道是什么原因了。我问她“你很怕进办公室吗?”,她点了点头,眼睛又向其她老师扫视了一下,发现没人看着她,又说了一句“我不会收作业。”她明明是数学小组长,怎么不会收作业呢?我没再勉强她。在以后的课堂教学中,我经常找机会表扬她,坐得好表扬一下;回答问题了又表扬一下;需要临时拿点什么东西,就找其他同学跟她一起去拿。 一段时间过去了,这天我正好上统计知识,为了让学生体验生活中的数学,我给他们举了一个例子,例如选班长,最好是用民主选举然后统计结果。在候选名单中我特意写上她的名字,随着她名字下的人数的增多,她的眼睛越来越亮。虽然最后的结果不是最多票数,但她仍然很高兴。很容易理解,最重要的不是结果,而是别人的认同。下课后,我笑她,“很多同学都想你来当班长呀,下一学期你还愿意当数学科代表吗?”“好呀!”想不到她会那么爽快地答应了我。 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得出来,学生对教师是充满着戒备之心,要取得这个学生对你的信任和尊重,首先你要“目中有人”和“心中有人”。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充分尊重学生作为一个社会人所应有的权利、尊严,师生之间相互沟通理解,从而达到彼此尊重、信任。 二、教育是美的,美在机智。 传统的教育观念认为,教师对学生要严加管束,而学生必须对教师绝对服从,这种学生只能被动地服从教师的权威的关系,就是一种不平等的师生关系。正是因为受“师道尊严”的影响,现在的部分教师把维护自己的威信,体现教师的权威看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从而把自己摆在至高无上,不容侵犯的地位。在教育过程中采取压制的手段,迫使学生承认错误,致使学生口服心不服。这样的教育已经越来越不适应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一)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一) 摘要]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重要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它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当今世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重挑战。本文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出发,探讨了内政与干涉的内涵,并分析了各种干涉内政原则的行径,特别是揭穿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最后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浅谈了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并指出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解决人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人道主义干涉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正文]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是50年代中期由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1]它的确立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也表明了中国对当代国际法发展的重大贡献。2]半个世纪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指导着各国进行国际交往,成为协调各国利益以正确处理国际纠纷的法律基础,有利地维护、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为五项原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各国维护本国利益、反抗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斗争武器,是国家独立生存、发展的有力保障,特别是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今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利用各种借口,以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涉他国内政,严重地破坏了国际秩序,引起国家间的冲突与对抗,这些现象的存在,更向我们表明了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只有确定不疑地坚持和发展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为各国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事业。可以说,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重而道远!- 一、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早在十七、十八世纪就已产生并适用,其首先是由法国国内法提出的。1793年法国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这项原则原是为反对封建势力干涉资产阶级革命和掌握政权的。3]由于这项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题中之意,是反抗侵犯国家主权行为的有力武器,所以很快就被各国所接受,成为国际习惯法原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干涉内政原则成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第8款规定:“如争执各方任何一方对于争议自行声明并为行政院所承认,按诸国际法纯属该方国内管辖之事件,则行政院应据情报告,而不作解决该争端之建议”。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这一规定将不干涉内政原则一般化,上升为约束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行为的七项原则之一,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发展。4] 1954年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不干涉内政”补充为“互不干涉内政”,表明在国际关系特别是在双边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将权利和义务统一于一项原则中,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进一步发展。5]1965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特别强调:“任何国家,不论为何理由,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不得使用政治、军事、经济等措施威胁他国,以使其屈服;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他国内部颠覆政府的活动;不得干涉另一国的内乱。”联合国197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各国严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国事务之义务,为确保各国彼此和睦相处之一主

人道主义教育原则

人道主义教育原则 ——读《孩子们,你们好!》有感《孩子们,你好!》多么亲切的文字,多么温馨的名字,这本书是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阿莫纳什维利所作。在细细的品读中,我感受到了作者字里行间所投射出爱的光芒和人本主义思想。它不仅给我带来感动,使我内心不断荡起涟漪,更感染着我热爱、尊重和相信儿童。 一、让学生享受学习中的快乐。 记住的不仅仅是名字。开学前的第一天,阿莫纳什维利仔细翻阅36个孩子的人事档案,用心解读每一个孩子,希望第一次与孩子们见面时就能叫出他们的名字,记住每一个学生。当看到尼亚的照片,一眼就看出,她的门牙全掉了,也只许有很多语音她将很难正确地念出来。不过,这也没关系,我一定不允许任何一个孩子讥笑她。仅仅只是一句话,仅仅只是阿莫纳什维利内心的一个想法,但是却让人看到了他的细心倍至,他对孩子们心灵的呵护。 一封祝贺信。开学的前一周,他给每一个孩子寄去了一封祝贺信,祝贺孩子们长大了,希望自己能够和他们成为好朋友,希望这个孩子能和班里其他的35 个孩子也都成为好朋友。并且详细介绍了班级所在的位臵,希望孩子们自己走进班集体, 设计了丰富多彩的活动,为了是孩子们获得学习的自信,提高学习兴趣,他不惜贬低自己,一连串的故意出错,使学生获得了成功的喜悦。 二、以人道的态度对待儿童和处理教学、教育问题。

阿莫纳什维利强调:教师要热爱、尊重和相信每一个学生,对他们的成功要抱有信心,使他们得到学习成功的快乐,同时,要排除权利主义、强迫命令、侮辱人格、粗暴作风等种种违反教育原则的表现形式。最触动我心灵的是尊重150我想,作为一个教育者,让孩子们时时能感受学习的快乐,品味探索和收获的愉悦,享受成长的幸福,这应该是我们每一个挚爱教师职业者的追求。 时时刻刻被阿莫纳什维利对教师职业的热爱和对孩子们无私的关怀所深深感动!

处 理 师 生 关 系 的 案 例

处理师生关系的案例 贵州省都匀六小教师汪琴 教学活动是师生之间的双边活动,师生关系是维持教学活动的基本关系。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学习活动过程中会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矛盾,如果师生双方没有采取协商、对话等化解矛盾的方法去化小矛盾,而是采取了比较不当的言行,那么会使小矛盾也会变成冲突。我作为一名一线教师,对我和学生冲突中的一些现象进行回顾和反思,有一个案例我印象最深,时时刻刻还映在我脑海里。案例:我有一个学生,学习成绩差、学习生活习惯差、脾气都特别的不好,特别争强好胜,他人很高很壮,力气特大,每一次和同学打闹时都能占上风,从三年级开始,他的学习成绩就跟不上了,家长的教育也却少一定的方式方法,我对他的看法难免有些偏见,每一次和家长交流和沟通时,我对家长说得最多的话就是:“你家这个儿呀,怎么讲都不听、不改,怎么办哦”,而家长和我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老师,这个儿子我们经常打的呀,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是不见效。”有一天语文课,因为一支钢笔和同学发生了争执,语文老师来解决问题,处理结果他不满意,他一生气,拿起钢笔往空中一甩,墨水把周围同学的衣服弄脏了,语文老师洁白的裤子也留下了几大滴,班长马上来叫我,我一到教室,问清楚了情况,我也批评了他几句,他不服就跟我叫上了劲,我马上拿出电话,准备和他家长联系,他看到我拿出电话后,大声叫了一声:“汪老师,我恨你。”我说:“你恨我什么?”他说:“你就会跟我妈妈打电话,每一次你一打电话,我回到家,我妈妈就会狠狠的打我。”我一愣,嘴上说:“你妈妈打你你不恨你妈妈,你为何恨我呀?”“你不跟我妈妈打电话,我妈妈就不会打我了。”他的这一句话,彻底把我惊醒了。我把他请到我办公室,好好跟他交流了一番,在取得他同意后请来了他的妈妈,我们三人好好的交流

评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所谓合理性

评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所谓合理性 与合法性 慕亚平代中现 【摘要】对于“人道主义干涉”,国内外学界出现了一股思潮,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律领域不仅具有现实合理性,而且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对现代国际法原则和原理形成冲击。本文试图从“人道主义干涉”的界说、文化基础、法律依据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存在现实合理性,也不具有合法性;人道主义方面的问题在现有联合国国际争端解决体制中完全能够得以妥善解决,因而得出结论——人道主义干涉并无单独存在的必要性。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不合理性,非法性,联合国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全文】 慕亚平代中现合著 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没有了强硬对手的西方大国利用这“难得的机遇”,将自己的价值观以更大力度推向世界各国。于是早已成为历史遗迹的所谓“人道主义的干涉”又沉渣泛起,被重新粉饰,大加推广。一时间“人道主义干涉”几乎成为西方大国随意插手别国事务的“敲门砖”,甚至借此制造了对南联盟长达78天的军事打击等耸人听闻事件。西方学者为了迎合西方大国霸权主义的野心,大肆渲染“霸权平衡论”及“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等理论,为其强盗行径唱赞歌。如果说这些理论是西方学界出于其“民族利益”考虑而推行,尚且有情可愿,那么,近期以来我国学界也出现了一股肯定“人道主义干涉”的思潮,在为“人道主义干涉”寻求现实合理性和合法性,甚至提出重构人道主义干涉的制度的主张,则实在令人费解。本文将从国际法原则和原理上针对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加以剖析,以正视听。 一、认清实质:人道主义干涉并非新生事物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质上,人道主义干涉仍然是属于干涉的范畴。于是有必要先对“干涉”含义加以评析:有人认为“干涉”是指一国对别国内部事务或其他两个国家之间关系的专横干预。也有人主张国际干涉是指由国家共同体执行的对违反国际规范和反对公认的国际社会意愿的政府或叛乱行为的强制行动。从广义上讲,国家的每个对外行为只要对外产生一定影响,都可以构成对外干涉。而较典型的干涉则是某种外部势力专断或强制性地介入一国或一个独立政治实体内部事务的行为。笔者将干涉界说为:一国或几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预国按照干预国的意图行事,以改变被干预国所执行的某种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 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亦有不同的界定,有人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从非政治立场出发,为终止一国国内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未经该国许可而运用强制手段尤其是军事手段的一种干涉。还有西方学者认为:主权者合理而公正地行事有一定的限度,人道主义干涉就是为使别国人民免遭超出这种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王铁崖教授认为,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从现今的国际实践来看,已经实施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首先,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干预另一个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其次,人道主义干涉是基于“维护人权”“捍卫人道主义”的理由。再次,构成人道主义干涉的另外一个要件,即干涉具有强制性和专断性,或者是具有威胁性。最后,人道主义干涉是在违背目标国意志的情况下进行的。

浅谈对人道主义的认识

浅谈对人道主义的认识 内容摘要:历史上人道主义有三层含义, 即人道思想和人道原则的人道主义、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人道主义和现代社会意识形式的人道主义。 关键字: 人道主义是关于人的本质、使命、地位、价值和个性发展等等的思潮和理论。它是一个发展变化的哲学范畴。它是一种以人性论为基础的,追求个人自由和价值实现为根本主张的一种理论。哲学或运动它是建立在相信人的可教化性和发展能力,尊重人的尊严和个性的基础上的。其目的在于全面地培养、自由地运用和发挥人的创造力和能力。最后,高度发展人的社会,使整个人类越来越完善,越来越自由。所以,人道主义就必然会含有世界观、历史观、价值观、伦理观、自然观、社会观等方面的内容。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对人道主义的探讨范畴 人道主义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价值理念。但是,我国理论界对人道主义的认识却一波三折,走过不少弯路。在20世纪60年代上半期的“反修斗争”中,人道主义曾被宣布为马克思主义的对立面,成为资产阶级的理论基础。以姚文元为代表的极左论者,更是在理论界和文艺界对人道主义发起了一轮又一轮的批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们鉴于“文革”反人道主义悲剧的教训,开始提出并讨论人道主义。在不同领域学者的共同参与下,关于人道主义的讨论在80年代初形成高潮。从大的方面看,我国理论界、特别是伦理学界关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即人道主义的范围和人道主义在社会主义道德中的地位。 作为世界观和历史观的人道主义是否具有合理性?能否被马克思主义所继承?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究竟只是一种伦理观还是同时也是一种世界观和历史观?在这些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即“有限的人道主义”和“全面的人道主义”。主张“有限的人道主义”的人认为,人道主义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即作为世界观和历史观的人道主义与作为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人道主义。作为伦理观的人道主义可以为马克思主义吸收,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内容。但是,作为世界观和历史观的人道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是根本对立的,是一种必须彻底加以批判的错误思想。(1) 主张“全面的人道主义”的人士则认为,作为世界观和历史观的人道主义与作为伦理观的人道主义是不能截然分开的。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与人道主义不是绝对对立、互不相容的,而是可以相容、可以一致的。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既是一种世界观和历史观,又是一种社会理想,还是一种伦理道德。“只有把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理解为理论、理想和道德的统一,这才有可能全面地说明马克思主义与人道主义的关系。”(2)关于人道主义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的地位,大致有三种看法。“层次说”认为,社会主义道德是一个包含不同层次的体系。处于这个体系高层的是集体主义,人道主义属于这个体系的中层或较低层次。(3)“原则说”认为,社会主义道德有许多不同的原则,人道主义是其中的原则之一。(4)“内核关系说”认为,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构成了社会主义道德中最基本最稳定的内容,是社会主义道德不可或缺的内核。(5) 在20世纪80年代初,主张“全面的人道主义”的人还只能羞羞答答地宣称:人道主义是一个在知识界徘徊的“怪影”。但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展开,人道主义不仅变成了人们普遍欢迎和拥抱的现代价值理论,还逐步落实到了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国外学者对人道主义的研究 西方发达国家的人道主义研究,在哲学和伦理学等学科中,向来表现为完全离开经济基础分析的纯粹思辩。它反映了发达的私有市场经济之下苦闷个体的反思及呼唤。存在主义的人道主义堪为代表。美国拉蒙特的人道主义,罗尔斯对正义的研究,马里坦的宗教人道主义,诺齐克的人权论,等等。都是这一系列中的品种。这些研究的特点是天马行空,胡思乱想,游谈无根,随心所欲。不过,这些研究也确实提出和了人道主义阐述中的一些新问题,比较深刻地反映了私有市场经济下的个人所面临的困惑,许多议论值得参考。 西方发达国家中还有一些被称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论者,在人道主义研究中的地位不可忽视。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出发,审视“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人道主义研究,其缺点就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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