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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经典论题辩论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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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经典论题辩论稿整理

一、竞争比合作更能促进文明进步

各位评委,对方辩手,大家好.我方今天阐述的观点是”竞争比合作更能使文明进步.”

首先,我们应该明晰两点问题.第一,竞争是什么?他是指人们为了谋求发展所进行的较量或者公开竞赛.竞争的目的是优胜劣汰,选择更好的,是积极的.而合作是指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某种任务.它的目的是更好更高效的参与竞争并且赢得竞争..

第二个问题是文明.文明在<辞海>中的含义为人类在历史发展和社会实践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而这种财富累积的动力是什么呢?是竞争.只有优胜劣汰的的竞争法则才可以贯穿文明发展的整个过程.就如同达尔文所说"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所以说,竞争才是社会进步之母.

所以,我方认为:竞争比合作更能使文明进步!

下面,请允许我从历史与现在两个时期阐释我方观点.

历史:悠悠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因为竞争而丰富多彩,无论是斗智斗勇的三国纷争,抑或是才人辈出的科举选拔,无一不在体现中华文明对于竞争的重视.譬如三国时期,不正是有了蜀汉吴三国之间的竞争,才给予了人才以发挥的空间,才给我们留下了一次智慧的盛宴么?如果没有竞争,就如同周瑜遇不上诸葛亮,孙权见不到曹操,那么三国还有精彩的智慧对决,还有令人回味的故事么?正是有了竞争,才可以激发人的求胜欲,才可以更为有效的提高人的积极性,从而激发人的潜能,创造出社会财富.而这些财富,就是我们灿烂的中华文明.

但是,这些不全能代表我们的历史,悠久的文明也曾多次遭到外来文明的侵入和掠夺,从八国联军的烧杀劫掠,到日本帝国的无恶不作,这些屈辱的历史也让我们心痛,更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闭关锁国,缺少竞争意识的中国是不能够在这个充满竞争的世界中屹立不倒的,不竞争就必然面临落后与淘汰.

现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时代永恒的主题,也是文明进步的阶梯,现代社会是一个量才使用,竞争上岗的竞争型社会,无论是人才的选拔还是技术的创新都离不开竞争.我们刚刚经历的高考不就是一次公开公平的竞争选拔么?我们能够来到华理不也是通过竞争才可以取得的学习机会么?我们从不否认合作对当今社会文明所做的贡献,但是相比于竞争,我方坚信竞争才是占据着主导地位的,竞争才是社会的主旋律!正如列宁所说:”竞争在相当广阔的范围内培植进取心,毅力和大胆首创精神.”现代社会正是因为有了竞争从而充满活力,不断进步,在这个呼唤强者的时代,竞争不仅是时代的要求,更是对人性的挑战与磨砺,让我们直面挑战,勇敢地担当起促进文明进步的重任!

谢谢.

二、大学断电是合理的

谢谢主席,评委。大家晚上好。今天,我方很荣幸能在这里和对方辩友探讨大学断电是

否合理的问题。首先,让我们来明晰下辩题。大学,是提供教学和研究条件和授权颁发学士学位、硕士及博士学位等的高等教育机关。大学还包括高等专科学校。而断电,即电源与用电设备之间脱离电器连接的现象。最后是合理,合理即指合乎道理或事理。在这里我们要强调说明的是,第一,由于研究生宿舍普遍都是通宵供电的,不存在断电争论,所以研究生不应在今天的讨论范围内,这是论题本身包含的;第二,一般的大学不会断楼道及厕所的电、电风扇在夏天也是不会断电的。所以,大学断电应是指大学对在校本、专科学生宿舍夜间适时停止供电的现象。第三,是否合理不同于是否合法,所以今天的讨论不应该拘泥于法律范围,而应该从道义层面上开展,否则就失去了讨论的意义。而我方今天的观点是,大学断电是合理的。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论证我方观点。

首先,从断电制度的施行的源头来说。大家都知道,之前是没有断电制度的,而现在那么多学校都采取了这一方式,这一变化究其根本,就是因为在电脑日益普及化的同时,通宵供电使得宿舍学习氛围因为这些而被破坏,严重影响学生学习。不仅如此,在大学这种高度集中化的住宿环境下,一个人的不良行为可能如同瘟疫一般影响他人。通宵熬夜的不良生活方式还有沉迷网络游戏荒废学业,不仅对自己不好,还容易影响他人。这些都已经成为伤害学生身体,腐蚀学生理想的病毒。而学校,秉持着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以适时断电为疫苗,利用许多娱乐活动离不开电的原理,从而从根源上预防了这些不良事件的发生。这,难道不合理么?

其次,从断电制度施行的效果上来说。虽然起初断电制度引起了很大的情绪波动,但是并不能否认它的效果。晚上督促学生按时睡觉从而保障学生的身体,不给网络游戏泛滥的土壤从而能够引导学生努力学习,进而能够因为改变一些同学的行为从而改良整个宿舍的学风。况且,断电的时间不是绝对的,学校经常很人性化的调整,在考试前会通宵供电来支持学生学习,在节假日也会给电从而给学生娱乐的空间。我们不否认断电偶尔会引起一些不便,但是并不能只看细枝末节,从整个学校,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断电制度是绝对值得施行的,也是合理的!

最后,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层面来说。学校要对全校学生负责,而学生也有遵守学校制度的义务。我方并不是说制度不合理也应该遵守,而是说学校的制度制定不会只针对一个学生,它需要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主体考虑问题,所以说如果断电会对一些譬如熬夜才有灵感,夜间行动状态佳的人来说有点不合理,但是秉持着小我服从大我的原则,也希望这些同学可以不自私地考虑断电问题,能够改善自己的生活方式,更清醒的明白学校的用意。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大学断电是合理的。

三、律师的底线应该是道德

谢谢主席,评委。大家晚上好。

还是让我们明确下辩题。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中还有如下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只有做到这三点的才能称之为律师。接下来是底线,底线是指最低的条件;最低的限度。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了这个限度,将会产生质的变化。然后是法律。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道德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为手段,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而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道德是以群体为单位的正面价值取向的总和。由此可知,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而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接下来,我将从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首先,从律师的使命来看。律师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无可厚非的,但律师还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命。可见,律师是以法律为手段来维护社会正义的工作者。而要维护社会正义,法律与道德缺一不可,但是法律是不完善的,有很多漏洞和缺陷,而道德是不断进步,更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而且我们讨论的是底线,这最基本的限度更应是道德。所以,律师的底线更应该是道德。

其次,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道德是法律的起源。法律起源的历史发展可以简化为:原始习惯到不成文习惯法到成文习惯法到国家法。其中,原始习惯是孕育法律的母体,原始习惯作为原始社会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对自然的最本源的体现,其本质正是道德。也就是说法律源于道德。法律日益形式化,然而其内在实质和伦理基础却依然是道德。如果依照对方辩友的观点,律师的底线更应该是法律而不是道德的话,这岂不是舍本逐末的做法?

最后,从底线的角度看。律师作为一个职业人,的确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律师不是国家工具,他即使是律师却也不可否认他是一个和你我一样的“人”。作为一个社会人,他的底线更应该是道德。易中天说底线是属于内心的。法律是一种外在强制的规范,而道德是属于精神层面的,从本质上来说,道德相比起法律也更符合底线的标准。

今天我们讨论的是更应该是哪一个的问题,其意义就是法律与道德不可避免的价值冲突。道德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而法律的发展以道德为标杆存在着滞后性。律师之所以为律师,就是因为他们运用法学知识,以法律为武器,为社会正义而战,也就是为道德的公平实现而战。所以,我方坚定地认为,律师的底线更应该是道德。

四、失常杀人的精神病人应该免于处罚

谢谢主席,评委,大家晚上好。今天,我方很荣幸能够在这里和对方辩友探讨失常杀人的精神病人应不应该免于处罚的问题。而我方的观点是:失常杀人的精神病人应该免于处罚。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这个论题。

失常,即失去正常状态,而正常即符合一般规律或情况。很明显,失常就已经限定了杀人时的人的状态,也就是说杀人者在杀人时的思维意识不处在正常的情况,所以我们今天不应该把那种杀人时清醒的精神病人列在讨论范围之内,这是论题本身所暗含的。

而精神病人,也就是今天所讨论的主体,则是指各种有害因素所致的大脑功能紊乱,临床表现为精神活动异常的人。他们往往由于心理活动障碍而歪曲地反应客观事实,丧失社会适应能力,或伤害自身和扰乱社会秩序。这里面我们想强调的则是精神活动异常,也就是导致失常的始作俑者。可以说这个世界在我们的眼中和在精神病人的眼中是不一样的,或许他看到车就以为会被撞从而害怕的尖叫,看到陌生人就以为会被杀害从而想要杀死别人来自卫。而这种不可预测的精神活动异常,就会导致很多不良的后果。这些后果中可能包括杀人,但是这种杀人从精神层面来说不是精神病人的错,而只是他们的疾病所引发的。

然后就是应该这个词。今天,我们在这里想要讨论的是应不应该的问题,而不是有没有的问题,也就是说今天的讨论思路不应局限与法律定义和条文,而是要从人性道德层面展开的,这也就给了你我双方思维交流碰撞的机会,而不至于让这场辩论变成八股的背诵。

其次是免于这个词。就是说本身会有,却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从而被除掉,不要。我方认为免于处罚不代表不处理,而是把他送到精神病院进行看管和治疗。处理与处罚就正好可以引出这个论题最最核心的问题。

那就是什么是处罚?处罚是为了什么?

处罚的定义是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

不难得出,处罚的目的就是警戒。而我们讨论的精神病人处在失常状态,他没有正常思维活动和控制自我行为的能力,处罚对于他来说是隔靴搔痒,对精神病人起不到让本人知错改过

的功能,那有何必处罚他呢?况且,精神病人通常医疗费昂贵,本人也是治愈希望不大,本身就生活在重重压力与窘迫之下,如果因为犯病失常杀人而被处罚,那么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呢?既然处罚达不成目的反倒会违反人道的话,我们难道还应该处罚他们么?死者不能复生,而活着的人却还要因为疾病被处罚,您,忍心么?

综上所述,我方无论是定义方面,还是人道方面,都坚定地认为:失常杀人的精神病人应该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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