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欧盟药品注册知识简介

欧盟药品注册知识简介

欧盟药品注册知识简介
欧盟药品注册知识简介

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民族医药产业就要面对一个新的课题――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这既是机会也有风险存在。

既往原料药出口的经验教训很多,类似汉姆、凯华这种国外(或国外背景)公司利用我们不熟悉外部情况又急于出口的心理,以很小的代价就得到证书持有人、贸易代理权等很大价值的权益,在早期的COS证书和FDA认证通过中绝大多数权利被代理公司把持,国内生产企业只是为他人做嫁衣得到微不足道的一点利润,完全没有市场的主动权且还有技术机密无法保证的风险。

现在企业的自主意识得到很大提高,但信息不明了、理解混乱的情况仍然没得到改善,特别是后来介入的咨询公司因为出发点不一样也都说法不一,这让企业更是无法判断。

所以现在国内企业迫切需要一个权威的声音,需要与国外法规当局直接接触,鉴于此,中国药学会与FDA、COS专业咨询机构北京康利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11月举办了欧洲药品(COS / CEP、EDMF、GENERIC)国际研讨会,邀请EDQM官员,Q7A核心专家等参与研讨培训,国内70多家企业近百名代表参加了研讨学习。在为期三天的会议中,专家们介绍的欧盟药品注册知识覆盖面广,内容丰富,经过一番整理,现作一简单的介绍。

一、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简介

随着加入WTO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药品贸易方面,国内企业逐步走出国门,接受国际竞争和技术壁垒挑战。在欧洲市场,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的COS证书是国内原料药成功进入欧洲的首选注册程序。因此更多地了解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的管理系统以及COS证书的要求,成为很多企业的迫切需要。

欧洲理事会下属的EDQM是欧洲药品管理系统的核心,旨在保证在欧洲生产和销售的药品具有同等优良的品质,同时促进了资源的进一步集中和共享。

EDQM是在欧盟和欧洲理事会不断的合作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有效地满足了减少药品自由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以及合理使用公共健康资源的需要。

与欧盟相比,欧洲理事会拥有更多的成员国(现在是45个成员国,不久将变成46个),这意味着欧盟以外的欧洲国家可以与欧盟国家平等地参与药品方面的合作,同时也推动了这些国家加入欧盟的进程。

1、这种合作通常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A、国际协商会议(由欧盟和32个欧洲成员国签署的欧洲药典协定)

共同体法(欧盟法规和解释)

其它约定(欧洲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药品评审局(EMEA)之间签署的);

B、自发的技术团体:以欧洲和非欧洲国家的观察员身份,推动欧洲药品标准与各国法规之间的融合。

2、有关合作已经在以下领域开展:

A、欧洲药典标准(约1850个专论和280个总论);

B、欧洲药典适应性证书程序,这一程序适用于所有原材料生产商;

C、官方药物实验室网络(OMCL):该网络目前包括了来自近40个国家的100多个合作实验室。OMCL促进了欧洲国家之间药物检验结果的互认,并保证各国患者可以获得相同质量的药品。

二、欧洲药典适应性证书(COS / CEP)

1、简介

欧洲药典适应性证书COS——certificate of suitability to monograph of European Pharmacopoeia。又称CEP证书。是由成立于1964年的欧洲药典委员会即欧洲药物质量理事会(EDQM)颁发的用以证明原料药品的质量是按照欧洲药典有关专论描述的方法严格控制的,其产品质量符合欧洲药典标准的一种证书。它是随着欧洲市场的一体化进程的逐步发展而于1992年出现的,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生产厂家和有关评审机构的大量的重复性工作,促进欧洲药品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与美国FDA对原料药品要求的药物管理档案(DMF)相比,欧洲COS证书申请文件更注重的是药物本身的性质,包括化学结构及结构解析、化学性质、杂质及其限度、质量控制、稳定性和安全性研究等等。要取得此证书,生产商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档案,其中可能含有机密资料。此证书用户表明通过应用欧洲药典有关专论,及证书上所列出的必要方法,能够检查药物原料和辅料是否适用于药品的生产,也就是说,从这一特定方法(包括原材料)生产的药物中的所有可能杂质和污染都能够由有关专论的要求完全控制。

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的COS证书程序是基于欧洲公共健康委员会部分表决通过的AP-CSP(93)4号决议而产生的。COS证书的目的是评估和判断使用欧洲药典专论控制原料药的化学纯度、微生物品质和TSE(Transmitting animal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agent 传播性动物海绵状脑病体)风险的适用性。

这一程序显示了各部门之间典型的合作关系,如CHMP(人用药委员会),CVMP(兽用药委员会)和欧洲药典委员会,这些部门在指导工业界的同时,共同努力寻找实用的解决方案,并在不使评估程序复杂化的前提下提高质量保证。证书管理处已经明确表示:对于已有欧洲药典标准的原料药生产商,应选用COS 证书程序。

由欧洲药典委员会官员、CHMP/CVMP联合工作组、CHMP生物技术工作组、CVMP免疫产品工作组、草药产品工作组和欧盟委员会代表、EMEA、EDQM等共同组成的指导委员会,在实施COS程序时贯彻了磋商、协调和合作的原则,指导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以保持有关许可、药典和适用性证书政策的连贯性。

除了负责政策方针的指导委员会,EDQM还针对化学物质和TSE风险物质分别设立了两个技术顾问团,由文件审查专家组成。顾问团主要负责处理证书申请文件审查员提出的任何技术或科学问题。

截止到2004年3月底,EDQM共颁发COS证书1520份,其中有关化学药品的证书970份,占63.8%需做TSE风险评估的生物原料证书430件,占28.28%,两者兼有的(即需要做TSE风险评估的化学药品)43件,占2.82%,被撤销的证书75件,占4.93%,实际有效的证书总数为1445件。中国只有24家制药企业的45件COS证书,撤销2件,实际有效的COS证书为43件,仅占全球颁发证书总额的2.97%,全部集中在化学药品。

2、COS证书的适用范围

COS证书适用于已收录于欧洲药典中的以下物质:

—合成或提取的有机或无机物(原料药或药用辅料);

—通过发酵获得的非直接基因产物,即微生物的代谢产物,无论该微生物是否经过传统方法

或r-DNA技术修饰;

—具有传播动物海绵状脑病(TSE)危险的产品(注:此类产品可单独申请COS 证书或进行

TSE危险性评估,也可两项共同申请)。

COS证书不适用于直接基因产物(蛋白质),源于人类组织的产品、疫苗、血液制品等。

3、COS证书产生的背景、发展与现状

由于有着众多的人口及发达的经济,欧洲是世界上巨大的药品消耗地区,同时也是向外输出药物制剂的最大地区。与美国一样,出于对自身资源和环保的考虑,决大多数欧洲国家严格控制原料药的生产规模。欧洲制药工业发达而且历史悠久,集中了很多世界主要跨国制药企业,成为世界上向外输出药品制剂最多的地区。随着欧洲逐渐一体化,欧盟版图不断扩大,作为一个整体,它正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原料药进口市场之一,也是我国众多原料药生产厂家的重要目标市场。

由于欧洲国家一般较小,经济市场一体化一直是大势所趋, 进程在不断加速。早在1964年,欧盟就成立了统一的公共卫生委员会(Public Health Committee)和欧洲药典委员会(Committee of European Pharmacopoeia),颁布了在所有成员国内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欧洲药典。欧洲药典委员会也由最初的八个成员国发展到现在三十一个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波黑、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前南斯拉夫联盟、土耳其、英国等,基本上涵盖了欧洲的主要国家。在公共卫生委员会和欧洲药典委员会的协调和规范下,近几年欧洲的医药管理体制和法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对成员国以外的医药产品进入成员国市场的管制政策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1995年阿姆斯特丹条约(Treaty of Amsterdam)生效以后,欧盟成立了专门的药物评审机构——欧洲药物评审局(EMEA,European Agency for the Evaluation of Medicinal Product)。EMEA将制剂药品上市的核准(Marketing Authorization)程序分成两种,即"集中申请"和"互认申请"。这两种申请的目的就是为了消除各成员国之间的上市核准结果互不承认现象,减少有关当局和生产企业的重复性工作,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药品贸易障碍,促进市场的一体化。这两种申请程序的结果是:一个药品的上市申请一旦获得批准,将自动或通过一定程序在欧盟所有的成员国上市。

4、获得COS证书的程序

a.生产厂家或申请代理机构通过银行向认证秘书处汇去证书申请的有关费用,并将完成的申请表格和药物档案(Dossier)一并递交给欧洲药物质量理事会(EDQM)的认证秘书处。

b.认证秘书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一定期限内将安排评审。评审由认证秘书处指定的评审委员小组(必要时也可由相关的技术顾问委员会)来完成,以给出是否可以颁发COS证书的结论。

c.结果通知:认证秘书处采取必要的方式将文件评审结果及是否可以颁发COS 证书的结论告之申请人。

5、COS证书的修订

a、与第五版欧洲药典(2004年6月出版发行)相关的修订

COS证书是证明对已生效的欧洲药典的专论或总论的适应性,因此必要时应该

根据药典增补本或新版药典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修订。基于欧洲药典第五版的内容,EDQM将会对已授予证书进行必要的修订。证书持有人有责任向该原料药的使用商提供修订的证书;而上市许可的持有人有责任向许可机构提交相应的修订申请文件。

有关修订程序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公布,基本要求如下:

――COS证书将会根据当前版本的药典和相关增补加以更新,并使用新的标识和证书纸;

――修订所有EDQM颁发的适用于欧洲药典第四版规定化学纯度和微生物品质的证书;

――欧洲药典第五版将于2005年1月1日开始生效。在新版药典的第XV-XIX页列出了所有新的、修订的、更正的和删除内容的总结,这些内容也可以在EDQM的网站中找到。证书持有人有责任更新所涉及物质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并且向EDQM提交相关信息以修订和更新已有的COS证书。关于COS 证书修订的详细要求EDQM将会直接联系相关的证书持有人。

b、与变化有关的修订

对于证书申请文件中所描述信息的任何变化,证书持有人应及时通知EDQM,通过递交申请表和其它必要的文件,证明符合现有的法规指南。

三、EDMF文件简介

1、定义

欧洲药物管理档案(EDMF,即European Drug Master File)是药品制剂的制造商为取得上市许可而必须向注册当局提交的关于在制剂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药的基本情况的支持性技术文件。又称原料药主文件档案(ASMF)。它的申请必须与使用该原料药的制剂的上市许可申请同时进行。当原料药物的生产厂家(ASM,即The Active Substance Manufacturer)不是药品制剂上市许可证的申请人时,也就是说当制剂生产厂家使用其它厂家生产的原料药物生产制剂时,为了保护原料药物的生产及质量管理等方面有价值的技术机密而由原料药物的生产厂家提交给欧洲官方机构的文件。分为公开部分和保密部分。与美国FDA的DMF涵概药品生产的全过程CMC(Chemistry, 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不同,欧洲DMF 则主要强调第一个C,即Chemistry。具体的说,EDMF 的主要内容是药物及其相关杂质的化学,包括化学结构及结构解析、化学性质、杂质及其限度、杂质检查等等。

2、EDMF分为两部分:

1. 申请人部分(AP):供制剂申请人使用的非保密信息;

2. 限制部分(RP):EDMF持有人认为是保密的信息。

3、EDMF的适用范围:

EDMF适用于以下三类原料药的申请:

--仍由专利保护的新的原料药,并且这种原料药没有包括在欧洲药典或任何一个成员国的药典之中;

--已过专利保护期的原料药,并且这种原料药没有包括在欧洲药典或任何一个成员国的药典之中;

--包括在欧洲药典或任何一个成员国的药典之中的原料药,当这种原料药使用一个可能留下药典专论没有提到的杂质并且药典专论不能足够控制其质量的方法

生产时。

4、EDMF的变动和更新

如果EDMF持有人需要对EDMF的公开部分和保密部分做出变动,则任何变动均要向主管当局或EMEA上报,并通知所有申请人。若仅是修改EDMF的保密部分,并且生产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杂质范围均没有发生改变,修改信息只需提供给主管当局;如果需要修改EDMF的公开部分,此信息必须提供给其他申请人和使用此EDMF的药品上市许可证的持有人,所有涉及到的申请人将通过适当的变更程序修改他们的上市许可证申请文档。

EDMF持有人应对EDMF文件在现行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技术发展法规和科研要求方面保持内容更新。如果没有任何改变,在欧盟内使用此EDMF的第一个五年后,EDMF持有人应正式声明EDMF文件的内容仍然是不变和适用的,并提交一份更新的申请人或制剂生产厂家的名单。

5、EDMF的递交程序

根据欧洲药物管理档案程序的要求,EDMF只能在递交制剂药品上市许可证申请时递交,并且只有欧洲的制剂生产厂家及其授权的代表(如,进口商)才能递交EDMF。

递交的EDMF应包括两个部分:

--EDMF的申请人部分(即公开部分);

--原料药生产厂家(ASM)的限制部分(即保密部分)。

两个部分要分开递交,因为药品上市许可证的申请人是不可以看到EDMF保密部分的。其中EDMF的公开部分和保密部分组成的一个完整副本由原料药生产厂家直接寄给欧洲的相关的评审机构。公开部分的一个副本由原料药生产厂家提前寄给申请人,并由申请人将此部分包括在上市许可证的申请文件中。因此,EDMF 程序仅适用于当原料药的生产厂家(ASM)不是药品上市许可证申请人的情况。如果欧洲的药品评审机构经验证,证明递交的EDMF申请文件是真实有效的,则给予药品上市许可证的申请人一个EDMF登记号(Reference No.)。这样我们作为原料药的生产厂家,就可以将我们的原料药产品出口到欧洲,用于该制剂厂家的药品生产。

6、EDMF的评估

当EDMF文件被提交后,欧洲各国的主管当局或欧洲药物评审局(EMEA,European Agency for the Evaluation of Medicinal Product)会对EDMF的公开部分和保密部分进行评估并提问。对EDMF公开部分的提问会写进整个评估报告并转给申请人,对EDMF保密部分的提问则被包含在评估报告的保密附件内直接转给EDMF持有人(EDMF Holders),但主管当局或EMEA会将上述情况连同所提问题的性质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负责EDMF持有人及时解答这些问题。一旦因为这些针对保密部分的提问和解答使得公开部分内容发生变动,EDMF持有人将有责任向申请人提供更新的公开部分的文件,并由申请人提供给评审机构。

四、EDMF登记和COS证书的比较

EDMF和COS证书都是原料药进入欧洲市场有效而必需的支持性材料,二者都是用于证明制剂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药质量的文件以便支持使用该原料药

的制剂产品在欧洲的上市申请(MAA);它们之间究竟有什么不同呢?

首先,是评审方式上的不同。EDMF是由单个国家的机构评审的,是作为制剂上市许可申请文件的一部分而与整个制剂的上市许可的申请文件一起进行评审的。针对不同的制剂,不同的评审机构有不同的侧重,因而会对文件有不同的要求,提出不同的问题。无论原料药物用于哪个制剂的生产,也无论该EDMF是否已进行过登记,都要进行重新评审,因而对我们这些原料药的生产厂家来说是多次申请登记,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COS申请文件是由有关当局组成的专家委员会集中评审的,评审结果将决定是否发给COS证书。一个原料药一旦取得COS证书,就可以用于欧洲药典委员会的三十一个成员国内的所有制剂生产厂家的制剂生产。

其次,针对的情况不同。EDMF与使用该原料药的制剂药物的上市许可申请(MAA)不可分离,必须由使用该原料药的欧洲终端用户申请;而COS证书则是直接将证书颁发给原料药的生产厂家,因此可由原料药生产厂家独立申请,并不需要现成的中间商和终端用户,因而生产厂家在申请过程中更加主动。

第三,适用的范围不同。EDMF程序适用于所有的原料药品,只要是原料药,无论是否已收载入欧洲药典,都可以通过EDMF文件的方式进入欧洲市场,而COS证书只能处理欧洲药典已收载的物质,当然不仅是原料药,也包括生产制剂所用的辅料,我国的药用辅料也可以申请COS证书。

第四,所要求提供的资料不同。比如EDMF文件必须包括药物的稳定性研究资料,而COS证书的申请文件并不强求这些资料。

第五,申请的结果不同。申请COS证书的结果是直接颁发给原料药的生产厂家一个证书,只要将这个证书的复印件提供给欧洲方面的中间商或终端用户,对方就可以购买我们的原料药,而EDMF文件登记的结果是只告诉制剂生产厂家一个EDMF文件的登记号,欧洲评审机构不会将这个登记号告诉原料药的生产厂家,原料药的生产厂家只能从负责申请登记的欧洲药品制剂的生产厂家那儿查询这个登记号。

五、ICH简介

ICH,实际是指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ICH是由欧盟、美国、日本三方成员国发起,并由三方成员国的药品管理当局与三方成员国的制药企业管理机构为主要成员所组成。六个参加单位分别为:

欧洲联盟(EU),欧洲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EFPIA),日本厚生省(MHW),日本制药工业协会(JPMA),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美国药物研究和生产联合会(PRMA)。此外,世界卫生组织(WHO)、欧洲自由贸易区(EFTA)和加拿大卫生保健局(CHPA)作为观察员,国际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IFPMA)作为制药工业的保护伞组织参加协调会。

成立该组织的目的:(1)对三方成员国之间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通过国际协调取得一致。(2)对新药研究开发技术标准进行改进与革新以期提高研究质量。(3)节约人力、动物、物资等资源,缩短研究开发周期,节约经费开支。(4)提高新药研究、开发、注册、上市的效率,为控制疾病提供更多更好的新药。

六、CTD文件简介

随着由美国,欧洲和日本三方发起的国际协调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Harmonization,简称ICH)的进程,在上述三个地区对于在人用药申请注册的技术要求方面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协调统一,但直到目前为止,各国对于注册申请文件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格式。每个国家对于提交的技术报告的组织及文件中总结和表格的制作都有自己的要求。在日本,申请人必须准备一个概要来介绍技术方面的信息;在欧洲则必须提交专家报告和表格式的总结;而美国FDA对于新药申请的格式和内容也有自己的指南。为解决这些问题,ICH决定采用统一的格式来规范各个地区的注册申请,并在2003年7月起首先在欧洲实行。这就是下面要向大家介绍的常规技术文件(CTD)。

CTD文件是国际公认的文件编写格式,用来制作一个向药品注册机构递交的结构完善的注册申请文件,共由五个模块组成,模块1是地区特异性的,模块2、3、4和5在各个地区是统一的。

模块1:行政信息和法规信息

本模块包括那些对各地区特殊的文件,例如申请表或在各地区被建议使用的标签,其内容和格式可以由每个地区的相关注册机构来指定。

模块2:CTD文件概述

本模块是对药物质量,非临床和临床实验方面内容的高度总结概括,必须由合格的和有经验的专家来担任文件编写工作。

模块3:质量部分

文件提供药物在化学、制剂和生物学方面的内容。

模块4:非临床研究报告

文件提供原料药和制剂在毒理学和药理学试验方面的内容。

模块5:临床研究报告

文件提供制剂在临床试验方面的内容。

在CTD文件中,需要原料药厂家提交的只是在模块2整体质量概述(The Quality Overall Summary,即QOS)部分和模块3质量(Quality)部分中涉及原料药的化学性质、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基本数据和资料。在整体质量概述中原料药厂家提供的资料应该能够使质量评审委员对模块3的相关内容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在提交CTD文件时,同样为了保护原料药生产厂家的技术机密而需要由申请人配合原料药生产厂家的负责人单独提交一份符合欧洲CTD格式的保密文件,以确保所有注册申请要求的相关资料直接提供给有关当局,这个保密文件包括模块3中关于生产工艺的详细描述,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工艺验证和数据评价的内容。此外,还需要单独提供一个整体质量概述,其内容不在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各部分内。整个保密文件必须符合CTD的格式要求。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004]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 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相关的生物标记物: 验证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 E16 现行第四阶段版本 2010年8月20日 该指导原则由相应的ICH专家小组制定,按照ICH进程,已递交管理部门讨论。在ICH 进程第四阶段,最终草案被推荐给欧盟、日本和美国的管理机构采纳。

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相关的生物标记物:验证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 E16 文件历史 现行第四阶段版本

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相关的生物标记物: 验证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 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2010年8月20日进入ICH进程第四阶段, 本指导原则已被推荐给ICH三方的管理当局采纳。 目录 1.简介 (1) 1.1背景 (1) 1.2 目的 (1) 1.3 范围 (1) 1.4 一般原则 (2) 2. 生物标记物验证申请的结构 (3) 2.1第一部分:区域行政信息 (4) 2.2第二部分:摘要 (4) 2.2.1生物标记物验证的概述 (4) 2.2.2. 数据摘要(分析、非临床、临床;如适用) (8) 2.3第三部分:质量 (8) 2.4第四部分(非临床)与第五部分(临床) (9) 3.缩写 (10)

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相关的生物标记物: 验证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 1.简介 1.1背景 使用生物标记物可能有助于获得更为安全和有效的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指导剂量选择和提高风险获益比。本指导原则是基于各个地区先前提交的含有生物标记物数据的申请经验而制定的。此类申请包括独立的生物标记物验证申请或者药品相关管理程序中上市申请的一部分(NDA/BLA/MAA)。对生物标记物数据的申请制定统一的格式将会使得跨区域之间的审评和评估交流更为简化和方便。 1.2 目的 本指南提出了关于基因组生物标记物(见ICH E151中的定义)验证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方面的建议。验证是指得出结论确认:在陈述的使用范围内,可依据生物标记物的评估结果来充分反映生物过程、反应或事件,并支持生物标记物在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的研发过程中的使用(包括从发现到批准后阶段)。如果生物标记物能直接或间接地帮助管理决策,可以向管理机构提交该生物标记物的验证申请。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生物标记物验证申请制定一个一致推荐的结构,从而可以使不同区域的申请达到统一,并促进申请者与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之间的讨论。在整个ICH监管区域内推荐使用一致的格式,还有助于降低申办者的负担。同时预期,本指南推荐的文件格式会促进生物标记物数据与特定产品的相关申请整合。在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均可进行生物标记物验证,包括从发现到批准后阶段。在适当情况下,本文件提供了一般指导原则,用于将生物标记物验证数据整合至人药注册上市许可申请的通用技术文件(CTD)格式中。这种整合的CTD格式同样适用于生物标记物数据作为提交的NDA、BLA、MAA、其他批准后监管程序的一部分,或者是回应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 1.3 范围 本指导原则的范围是关于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相关(包括转化医学方法药代动力学、药效学、有效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临床和非临床基因组生物标记物的验证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验证申请中可以包括用作分类标记的单个基因组生物标记物或多个基因组生物标 1ICH E15中将基因组生物标记物定义为“一种可衡量的DNA和/或RNA特征,可作为一项指标指示正常生物过程、致病过程和/或对治疗方法或其他干预措施的反应”。

药品基础知识大全

药品基础知识大全 药品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 中药饮片 是指在中医药理论的指导下,可直接用于调配或制剂的中药材及中药材的加工炮制品。 毒性药品 是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剂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中药管理的品种有27种按卫生部规定,它们是: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子、红娘子、生甘遂、生狼毒、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雪上一枝蒿、红粉、白降丹、蟾酥、轻粉、雄黄、洋金花。 医疗器械 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有效期是4年。 消毒产品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消毒产品不是药品,其外包装、说明书、标签上不应出现或暗示对疾病有治疗效果。 保健食品 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 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药品和保健品的区别 保健食品与药品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保健食品没有确切的治疗作用,不能用作与治疗疾病,只是具有保健功能,既不可宣传治疗功效。对某些保健食品利用非法广告进行夸大宣传,号称“包治百病”,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以免受到广告的欺骗耽误正常的治疗、加重病情。 药品本身的特殊性

药品国际注册认证介绍

FDA认证介绍 根据美国的联邦管理法规定,药品进入美国须向美国FDA申请注册并递交有关文件,化学原料药按要求提交一份药物管理档案(DMF)。DMF是一份文件,是由生产商提供的某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详细资料,便于FDA对该厂产品有个全面了解,内容包括:生产、加工、包装和贮存某一药物时所用的具体厂房设施和监控的资料,以确定药品的生产是通过GMP 得到保证的。 DMF文件共有五种类型:I型,生产地点和厂房设施、人员;II型,中间体、原料药和药品;III型,包装物料;IV型,辅料、着色剂、香料、香精及其它添加剂;V型,非临床数据资料和临床数据资料。 国内原料药生产企业向FDA申报的DMF文件属于II型,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有:递交申请书、相关行政管理信息、企业的承诺声明、申请产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质描述、产品生产方法详述、产品质量控制与生产过程控制、产品稳定性实验、包装和标签、标准操作规程、原材料及成品的贮存与管理、文件管理、验证、批号管理制度、退货及处理。 上报的DMF文件原件在FDA收到后经初审,如符合有关规定的基本要求,FDA就会发通知函并颁发给一个DMF登记号。 原料药申请FDA批准的基本程序: 1.进行国际市场调研,摸清美国市场目前的销售情况,对市场发展趋势与走向做出正确的预测、分析和判断,选择好申请FDA批准的品种。 2.选择申请代理人和代理经销商,并签订委托协议书、签署委托书。 3.编写申请文件,原料药为DMF文件,由代理人完成申请文件终稿的编写并向FDA递交,取得DMF文件登记号。 4.FDA收到申请文件后,经初审合格后发通知函给申请人,并发给一个登记号,说明DMF 文件持有人的责任和义务。 5.工厂按美国cGMP的要求进行厂房、设施设备的改造和并完善生产质量管理的各项软件和相关人员的强化培训。 6.应美国制剂生产厂家(即该原料药品的终端用户)的申请, FDA派官员到生产厂家按照FDA 颁布的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并对照已上报审核的DMF文件进行检查,FDA官员在生产现场的基础上出具书面意见给生产厂家并向FDA报告检查结果。 7.FDA审核批准后将审核结果通知生产厂家并输入美国海关的管理系统,该原料药品即获准直接进入美国市场。 8.生产厂家每年向FDA递交一份DMF修改材料,一般情况下, 每2-3年可能要接受一次复查

人用药品注册常规技术文件M4Q-中文

ICH 人用药品注册的国际技术要求 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人用药品注册常规技术文件 第四部分:质量-M4Q 模块2:质量概述 模块3:质量 本指南于2000年9月,在ICH指导委员会上进入第4阶段,推荐被ICH践约三方采用。(编号方式和节标题已经被统一校订,在2002年9月11-12日华盛顿DC的会议上同意采用e-CTD。) 本指南由ICH专家工作组改进完善后,由常务方依照ICH的程序进行磋商。在程序的第4阶段,最终文件被推荐由ICH的三个践约方欧盟,日本和美国采用。

目录表 模块2 : 常规技术文件概要 (5) 2.3:整体质量概述 (QOS) .................................... 错误!未定义书签。介绍................................................... 错误!未定义书签。2. 3.S 原料药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1一般信息(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2产品(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3特性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4原料药的控制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5参考标准或原料 (名称, 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6容器密闭系统(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7稳定性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2.3.P 药品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1药品的描述和成分 (名称, 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2药物发展 (名称, 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3产品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4赋形剂控制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5药品的控制(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6参考标准或原料(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7容器密闭系统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8稳定性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2.3.A 附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A.1设备和装置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A.2外来因素安全性评价 (名称,剂型,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A.3赋形剂............................................. 错误!未定义书签。2.3.R 地区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药品基础知识培训试题

药品基础知识培训试题 姓名 一.填空题 1.药品是一类用于________、________、诊断人体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机能并规定有_____________、________、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它与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密切相关。 2.有效期:是药品在一定的________条件下,能保持药品质量的期限,它应该根据稳定性试验和留样观察的结果来合理制定。为明确表示有效期限,不能仅仅标明有效期为几年,规定要以 “________________”的形式,表明药品到某年某月某日为止始终_________。 3.处方药(简称_____药):必须凭执业_____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在_____师、_____师或其他医疗专业人员监督和指导下方可使用的药品。 4.非处方药(简称_______):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________和使用的药品。又称为“________发售药品”。 5.现在我国负责药品管理的国家机关是国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局。 6.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GMP________________,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________。 7.________药品、________药品、医疗用_____性药品、放射性药品、_____用药品、和____________ 8.常用的药物剂型有:________制剂、________剂和________制剂三类。 9.常见的口服制剂有:_____ 剂、________剂、________剂、丸剂、散剂、溶液剂、乳剂、混悬剂、糖浆剂等。近十年来硬胶囊剂的应用量有较大的增加,主要是因为它比片剂________________度高。 10.常见的注射剂有:________剂、粉针剂(包括________粉针剂)、________剂等。 11.常见的外用药有:________剂、_____剂、软膏剂、洗剂、擦剂等。 12.药物在人体内一般要经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个过程。 13.药物使用时通常又具有与治疗无关的,包括对人体有害的_____作用。即使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恶心、头晕、头痛、皮疹等,有时还会引起严重的中毒,甚至_____。 14.经过一段时间用药,个体可能会产生对药物的抵抗作用,表现为常用剂量下药效________或________,甚至中毒剂量下也不中毒。个体指人,常称为“________性”;个体指微生物,常称为“________性”。 15.片剂的外观指标: 应片_____一致,表面完整光洁,边缘________,色泽________,字迹清晰。 16.胶囊剂的外观指标:应整洁,不得有__黏结______、变形或___渗漏_____现象。如印字,字迹应清晰。并无异臭。 17.颗粒剂的外观指标:应__干燥__、均匀、色泽一致。无吸潮、_____化、___结块_、潮解等现象。颗粒剂应干燥、颗粒均匀、色泽一致,无吸潮、软化、结块、潮解等现象。 二.选择题(单选题,将选中最佳答案的代号填在后面括号内) 1.药品生产企业,清场结束后由()复查合格后,发给清场合格证。 A.车间专职工程师 B.车间质量员 C.车间工艺员 D.车间工段长 E.车间技术主任 2.规定有效期的药品批生产记录保存时间为() A.1年 B.效期后1年 C.2年 D.3年 E.有效期满

药品注册分类

化学药注册分类大变动,CFDA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和《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政策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昨日(11月6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发布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政策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分类科学、标准严格、质量提高的原则,在原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改革意见中有关药品分类的调整原则,对原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进行调整和完善。首先,根据药品的安全风险程度,将药品分为新药和仿制药两大类;其次,根据药品原创性和新颖性的不同,将新药进一步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第三,在仿制药中,根据被仿制药上市情况不同,进一步细分为对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的仿制,对境内上市药品的仿制以及境外上市药品申请境内上市三类。 二、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及说明

新药是指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将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纳入仿制药。调整后,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共分为1-5类(表1),具体如下: (一)根据物质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不同,将新药分为创新药(注册分类1)和改良型新药(注册分类2)两类。其中,创新药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生理或药理作用的分子或离子,且具有临床价值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包括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但不包括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或其结晶水、结晶溶剂、晶型的改变等。 改良型新药是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给药途径、适应症、用法用量、规格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结构优化是指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或其结晶水、结晶溶剂、晶型的改变等。 (二)被仿制的参比制剂来源不同,其上市情况存在差异,研制者和监管部门对其上市基础的认识也随之不同,为便于申报,将仿制药分为3-5类。其中,注册分类3是指仿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注册分类4是指仿制境内上市药品;注册分类5是指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仿制药的基本要求是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参比制剂须为原研或国际公认的药品。原研药品指境外或境内首先批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国际公认的药品是指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 表1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说明及包含的情形

ICH概述(附欧盟成员国名单)

ICH概述(附欧盟成员国名单)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 为了严格管理药品,必须对药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进品等进行审批,形成了药品的注册制度。但是不同国家对药品注册要求各不相同,这不仅不利于病人在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方面得到科学的保证及国际技术和贸易交流,同时也造成制药工业和科研、生产部门人力、物力的浪费,不利于人类医药事业的发展。因此,由美国、日本和欧盟三方的政府药品注册部门和制药行业在1990年发起的ICH(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 1(ICH成立的背景 不同国家,对新药上市前要进行审批的实现时间是不同的。美国在30年代发生了磺胺醑剂事件,FDA开始对上市药品进行审批;日本政府在50年代才开始对上市药品进行注册;欧盟在60年代发生反应停(Thalidomide)惨案后,才认识到新的一代合成药既有疗效作用,已存在潜在的风险性。于是,许多国家在六、七十年代分别制定了产品注册的法规、条例和指导原则。随着制药工业趋向国际化并寻找新的全球市场,各国药品注册的技术要求不同,以至使制药行业要在国际市场销售一个药品,需要长时间和昂贵的多次重复试验和重复申报,导致新药研究和开发的费用逐年提高,医疗费用也逐年上升。因此,为了降低药价并使新药能早日用于治疗病人,各国政府纷纷将“新药申报技术要求的合理化和一致化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药品基础知识(入门篇)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药品基础知识 一.专业名词解释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通用名: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的通用名称,又称为药品法定名称。任何药品说明书上都应标注通用名。如阿莫西林颗粒。 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商品名:又称为商标名,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称为该药品的专用商品名称、受到法律保护的药品名称。 使用商品名时,必须同时使用通用名称。即药品制造商为创造企业的形象和品牌,占有更广阔的市场,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利益而精心设计的。有时一个成分完全相同、通用名也一样的药品同时拥有多个商品名,如罗红霉素就有红必克、严迪、必素林、罗力得、乐喜清、仁苏、芙欣、蓓克等多个商品名,从而有不同的价格。 曾用名:指属原地方标准采用的名称,因原有名称不符合命名原则等原因而改为现今的通用名,那个曾使用过的名称即称为曾用名。现国家规定,停止使用曾用名。 例如:商品名为泰诺林的解热镇痛药,其主要成份的通用名为对乙酰氨基酚,曾用名为扑热息痛。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新药: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抗生素:是抵抗致病微生物的药物。不仅对细菌、霉菌等“菌”类致病微生物具有抑杀作用,而且对衣原体、支原体、螺旋体等其他致病微生物及恶性肿瘤细胞也有良好的抑杀作用,青霉素、链霉素、罗红霉素等都属于抗生素。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又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分别标有红色和绿色OTC标记。 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即使是比较安全的非处方药也是如此,它有防病治病的作用,也有不利于人体的不良反应。常见的药品不良反应有以下几种副作用、过敏反应、继发感染、毒性作用、致畸作用。 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一般药品有效期待可表达为:有效期待至xxxx年xx月。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欧盟传统植物药品注册品种分析

欧盟传统植物药品注册品种情况及分析 张中朋(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北京100010)[摘要]欧盟是我国中药出口的重要市场,自2004年颁布实施《传统植物药品 注册指令》(2004/EC/24指令)以来,已有627个品种获得上市许可,其中单方制剂占批准总数的69%。本文通过对欧盟各成员国传统植物药品注册受理情况、批准数量、产品特点、治疗领域等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传统中药欧盟注册提供帮助。 [关键词]欧盟;传统植物药品;注册 2012年3月14日,荷兰药品评价委员会(MEB)正式批准“地奥心血康胶囊”以传统植物药身份获得上市许可(药品注册号:RVG102142),4月22日,MEB官方网站向全球发布了“地奥心血康胶囊”成功在该国注册获准上市的消息,我国传统中药在欧注册获得了突破性进展。笔者就《欧盟传统植物药品注册指令》(2004/24/EC指令)实施以来,对欧盟各成员国已批准传统植物药品情况进行汇总,以期对国内企业在欧盟申请注册有所帮助。 1 背景介绍 欧盟是全球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同时也是传统药物使用历史最悠久的地区之一。为规范欧洲传统植物药产品,确保传统药物在欧洲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欧共体人用药品注册指令2001/83/EC的基础上,于2004年4月30日颁布实施了针对传统植物药品注册的法规---2004/24/EC指令(即《欧盟传统植物药品注册指令》)。2004/24/EC指令对2001/83/EC指令中关于产品安全性、质量和效果的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并规定了一个较为简化的申报程度,以便使一些传统植物药品得以申报。 我国中药产品进入欧洲市场已有数个世纪,并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随着欧盟东扩和市场一体化,中药在欧洲的市场份额也进一步增加。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中药大多都是以食品或补充剂身份进入欧盟,尚不能直接进入药品流通领域,中药在欧盟的尴尬身份,削弱了其应有的影响力。2004/24/EC指令的颁布和实施,为传统中药在欧盟作为药品进行注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中药产品在欧盟注册成功,将会对中药产品在其他国家的注册起到示范作用,其意义不只是开拓欧盟市场,更重要是促进中药在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市场销售,为进一步拓展国

(完整版)欧盟GMP附录

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 (EU),简称欧盟。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标准国际协调会:ICH 欧盟GMP附录1 无菌药品的生产 注:冻干瓶轧盖的条款自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 原则 为降低微生物、微粒和热原污染的风险,无菌药品的生产应有各种特殊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质量保证极为重要,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制订并经验证的方法和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仅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操作或成品检验。 注:本指南没有对微粒、浮游菌和表面微生物等测试方法详细进行阐述,可参阅欧洲标准或国际标准(CEN/ISO)及药典资料。 总则 1.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在洁净区内进行,人员和(或)设备以及物料必须通过缓冲进入洁净区。洁净区应当保持适当的洁净度,洁净区的送风须经具有一定过滤效率过滤器的过滤。 2.原料配制、产品加工和灌装等不同操作必须在洁净去内彼此分开的单独区域内进行。 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最终灭菌工艺;第二类是部分或全部工序为无菌操作的工艺。 3.应按所需环境的特点确定无菌产品的洁净级别。每一步生产操作都应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以尽可能降低产品(或原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 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静态”标准,以达到“动态”的洁净要求。“静态”是指安装已经完成并已运行,但没有操作人员在场的状态。“动态”是指生产设施按预定的工艺模式运行并有规定数量的操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的状态。 应确定每一洁净室或每组洁净间的“动态”及“静态”标准。 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一般可分为4个级别: 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敞口安瓿瓶、敞口西林瓶的区域及无菌装配/连接操作的区域。通常用单向流操作台/罩来维护该区的环境状态。单向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0.36-0.54m/s(指导值)。应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状态并须验证。 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使用单向流或较低的风速。 B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A级区所处的背景区域。 C级和D级:指生产无菌产品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的洁净操作区。 洁净区和洁净空气设施的级别 4.洁净区和洁净空气设施的级别应按照EN ISO 1466-1 划分级别。应将级别的划分与操作工艺环境的监测明确区分开来。在下表中给出了各级别最大允许的空气尘埃粒子浓度。

常见药物基本知识

常见药物基本知识 1.香丹(丹参):改善微循环 2.奥美拉唑、法莫替丁、洛赛克:保护胃 3.灯盏花素、疏血通、血塞通:活血化瘀 4.糜蛋白酶、盐酸氨溴素(沐舒坦):化痰止咳 5.氨茶碱、甲泼尼龙琥珀酸钠(米乐松):止喘、止累 6.甘草酸二钠、还原型谷胱甘肽:保肝 7.盐酸异丙嗪(非那根):治头昏 8.多巴胺:升血压 9.甘露醇:脱水利尿 10.西地兰:降心率 11.门冬氨酸钾镁:补充电解质,营养心肌,低钾血症,洋地黄中毒 12.利巴韦林:抗病毒 13.低右:该死循环 14.柴胡、氨基比林:降温 15.胞磷胆碱钠(胞二磷):营养脑细胞,改善血循环 16.肝素:抗凝 17.左卡:营养心肌 18.Vc组:抗病毒。补充Vc,治疗营养性心肌炎等 19.硝酸甘油:扩血管,治疗心绞痛或扩张血管,降血压

20.头孢噻肟钠、头孢米诺钠、头孢曲松钠、头孢他啶、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优普酮)、左旨、盐酸左氧氟沙星、甲硝锉、青大:消炎注:应该先输消炎药。 又称 1.香丹:丹参 2.盐酸氨溴素:沐舒坦 3.甲泼尼龙琥珀酸钠:米乐松 4.盐酸异丙嗪:非那根 5.胞磷胆碱钠:胞二磷 6.头孢派天舒巴坦钠:优普酮 7.青霉素:PNC 8.利巴韦林:病毒唑 9.美洛西林钠舒巴坦钠:开林 10.辅酶A:CoA 11.盐酸甲氧氯普胶:胃复安 12.胰岛素:RI 黄色:病重 红色:一级 绿色:新收 蓝色:病危 im肌注 iv静推 st立即 h皮下 DC停止 NS生理盐水 gs糖水 gns糖盐水

T体温 P脉搏 R呼吸 BP血压 XT血糖 物理降温酒精浓度25%~35%,不能擦拭:胸、腹、会阴、足底等 长期卧床并发症:压疮、呼吸感染、泌尿系统结石、深静脉血栓 空腹血糖3.9~6.0mmol/L。进食后不超过11mmol/L。 氧饱和度>95为正常,提高氧饱和度应高流量吸氧 降压药:依苏、尼福达、硝酸甘油 雾化药物(高频) 庆大、地塞米松、NS、沙丁胺醇、异丙托溴铵、盐酸氨溴素(沐舒坦)、糜蛋白酶 呼吸停止的病人:黄金4分钟,铂金1分钟,脑细胞缺氧>4min呈不可逆 抢救:放平病人,将其下颌与耳际及地平行,一看二听三感觉,人工呼吸2次(手捏住鼻子,嘴包住病人的嘴向里吹气),双手放在两乳头中点,手肘打直,向下按压,频率:100次/min,按压与人工呼吸的比例30:2,5个周期后观察是否有自主呼吸,可用食指中指摸喉结旁两指的动脉。 护士都知道,医生都明白!!! 1。牙痛:乙酰螺旋霉素片+甲硝唑 乙酰螺旋霉素片+人工牛黄【消炎】 乙酰螺旋霉素片+糖甾醇片 2。干咳:百合固定口服液养阴清肺 3。白痰:固本止咳膏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简介

简介 ICH(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 成立者 ICH是由指导委员会、专家工作组和秘书处组成。 秘书处设在日内瓦。ICH中以美国、日本和欧盟为首的17个国家的制药工业产值占了全世界的80%,研发费占了全世界的90%,并集中了国际上最先进的药品研发和审评技术和经验。 ICH文件分为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和综合学科4类。 成立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药品,必须对药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进品等进行审批,形成了药品的注册制度。但是不同国家对药品注册要求各不相同,这不仅不利于病人在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方面得到科学的保证及国际技术和贸易交流,同时也造成制药工业和科研、生产部门人力、物力的浪费,不利于人类医药事业的发展。因此,由美国、日本和欧盟三方的政府药品注册部门和制药行业在1990年发起的ICH(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 成立原因 不同国家,对新药上市前要进行审批的实现时间是不同的。美国在30年代发生了磺胺醑剂事件,FDA开始对上市药品进行审批;日本政府在50年代才开始对上市药品进行注册;欧盟在60年代发生反应停(Thalidomide)惨案后,才认识到新的一代合成药既有疗效作用,已存在潜在的风险性。于是,许多国家在六、七十年代分别制定了产品注册的法规、条例和指导原则。随着制药工业趋向国际化并寻找新的全球市场,各国药品注册的技术要求不同,以至使制药行业要在国际市场销售一个药品,需要长时间和昂贵的多次重复试验和重复申报,导致新药研究和开发的费用逐年提高,医疗费用也逐年上升。因此,为了降低药价并使新药能早日用于治疗病人,各国政府纷纷将“新药申报技术要求的合理化和一致化的问题” 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美、日、欧开始了双边对话,研讨协调的可能性,直至1989年在巴黎召开的国家药品管理当局会议(ICDRA)后,才开始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此后三方政府注册部门与国际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IFPMA)联系,讨论由注册部门和工业部门共同发起国际协调会议可能性。1990年4月欧洲制药工业联合会(EFPIA)在布鲁塞尔召开由三方注册部门和工业部门参加的国际会议,讨论了ICH异议和任务,成立了ICH指导委员会。会议决定每两年召开一次ICH会议,由三方轮流主办。第一次指导委员会协调了选题,一致认为应以安全性、质量和有效性三个方面制定的技术要求作为药品能否批准上市的基础,并决定起草文件。同时,每个文件成立了专家工作组(EWG),讨论科学技术问题。后来,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认为电子通讯和术语的统一,应作为互读文件的基础。因此,增加了“综合学科”,并成立了子课题。

国际GMP认证的范围、分类和选择

摘要: 1.药物进入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需要通过不同的认证 2.巴基斯坦、苏丹等国消费水平较低,药品奇缺,本国只能生产简单的片剂、胶囊,注 射剂主要依靠进口,价格至少是其国内的10倍以上。因此,开拓那些增长速度较快的第三世界国家医药市场,更适合中国医药企业的实情。无需cGMP认证! 国际GMP认证按适用范围可分为三类: ①具有国际性质的GMP。如世界卫生组织(WHO)的GMP,欧盟(EU)的GMP,药品生产检 查相互承认公约(PIC/S)制定的PIC-GMP,东南亚国家联盟的ASEN-GMP等。 对于WHO的GMP认证,企业需要向WHO提出申请,按WHO的GMP要求进行认证。如华立药业的青蒿素制剂就是通过此项认证,成功进入了国际市场。欧盟有25个成员国,人口亿。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西班牙等。根据欧盟人用药品第2001/83/EC号法令,认证由欧洲GMP审计署完成。通过认证的产品,可以在欧盟各成员国内流通。企业申请欧盟GMP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欧盟的GMP要求厂家参照其指导进行自身检查;其次,所有的质量管理文件、操作规范(SOP)和各种生产管理表格、标牌、标签和生产记录都应具备中英文对照,能够让国外的审查官员看懂;第三,要对员工进行欧盟GMP的全员培训,了解并适应国外检查的特点。 PIC/S是为了消除药品贸易中的障碍,提高药品获取许可的一致性,确保药品质量于1995年成立的。该组织在全球享有较高声誉,目前拥有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马来西亚、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新加坡、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28个成员国,其内部检察官均来自各成员国的相关专业权威人士。该组织颁发的GMP证书在其成员国之间相互认可,通过某一成员国的GMP认证也就意味着跨进了28个国家的第一道门槛。 东盟ASEN-GMP认证证书,在东盟10个成员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通用。 ②国家权力机构颁布的GMP,如美国FDA等政府机关制定的cGMP。美国GMP强调“可追溯 性”和“验证”,对我国大多数制药企业来说,通过其认证困难很大。 ③工业组织制定的GMP。如美国制药工业联合会制定的GMP,其标准不低于美国政府制定 的GMP。 1、不要只盯住主流市场 欧美及日本市场是无论如何都不能被忽视的市场,它们占全球医药市场88%的份额。以非专利药为例,要进入美国主流市场,需要向美国FDA提交非专利药简明新药申请(ANDA),并通过cGMP认证。在捷克可能需要经过9个月至1年的审评期,且临床和毒性试验等费用昂贵。而意大利的药品进口要向该国卫生部医药评价和监督局申请,210天内决定是否授予商业许可。其高等卫生研究院要调查进口商的实验室,合格后发给进口许可。但企业如果有欧盟国家法律规定的证明,即可进口。加拿大药品进口必须经过卫生部药品处的TPD,按照药品的审评程序,经安全性、有效性(包括临床试验)综合审评符合要求,获得药品鉴别号码(DIN), 经过卫生部健康产品和食品局(HPFB)检验处检验,发出放行通知后即可正式进口销售。加拿大对GMP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内容包括厂房、设备、人员、卫生、质量保证、稳定性、文件记录、无菌产品及产品回收等。是否符合GMP要求是能否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一个前提条件。在澳大利亚,治疗物品管理局(TGA)负责对医药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拥有对药物生产、进口、销售的审批、注册管理权。

欧盟药品注册知识简介

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民族医药产业就要面对一个新的课题――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这既是机会也有风险存在。 既往原料药出口的经验教训很多,类似汉姆、凯华这种国外(或国外背景)公司利用我们不熟悉外部情况又急于出口的心理,以很小的代价就得到证书持有人、贸易代理权等很大价值的权益,在早期的COS证书和FDA认证通过中绝大多数权利被代理公司把持,国内生产企业只是为他人做嫁衣得到微不足道的一点利润,完全没有市场的主动权且还有技术机密无法保证的风险。 现在企业的自主意识得到很大提高,但信息不明了、理解混乱的情况仍然没得到改善,特别是后来介入的咨询公司因为出发点不一样也都说法不一,这让企业更是无法判断。 所以现在国内企业迫切需要一个权威的声音,需要与国外法规当局直接接触,鉴于此,中国药学会与FDA、COS专业咨询机构北京康利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11月举办了欧洲药品(COS / CEP、EDMF、GENERIC)国际研讨会,邀请EDQM官员,Q7A核心专家等参与研讨培训,国内70多家企业近百名代表参加了研讨学习。在为期三天的会议中,专家们介绍的欧盟药品注册知识覆盖面广,内容丰富,经过一番整理,现作一简单的介绍。 一、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简介 随着加入WTO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药品贸易方面,国内企业逐步走出国门,接受国际竞争和技术壁垒挑战。在欧洲市场,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的COS证书是国内原料药成功进入欧洲的首选注册程序。因此更多地了解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的管理系统以及COS证书的要求,成为很多企业的迫切需要。 欧洲理事会下属的EDQM是欧洲药品管理系统的核心,旨在保证在欧洲生产和销售的药品具有同等优良的品质,同时促进了资源的进一步集中和共享。 EDQM是在欧盟和欧洲理事会不断的合作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有效地满足了减少药品自由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以及合理使用公共健康资源的需要。 与欧盟相比,欧洲理事会拥有更多的成员国(现在是45个成员国,不久将变成46个),这意味着欧盟以外的欧洲国家可以与欧盟国家平等地参与药品方面的合作,同时也推动了这些国家加入欧盟的进程。 1、这种合作通常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A、国际协商会议(由欧盟和32个欧洲成员国签署的欧洲药典协定) 共同体法(欧盟法规和解释) 其它约定(欧洲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药品评审局(EMEA)之间签署的); B、自发的技术团体:以欧洲和非欧洲国家的观察员身份,推动欧洲药品标准与各国法规之间的融合。 2、有关合作已经在以下领域开展: A、欧洲药典标准(约1850个专论和280个总论); B、欧洲药典适应性证书程序,这一程序适用于所有原材料生产商; C、官方药物实验室网络(OMCL):该网络目前包括了来自近40个国家的100多个合作实验室。OMCL促进了欧洲国家之间药物检验结果的互认,并保证各国患者可以获得相同质量的药品。 二、欧洲药典适应性证书(COS / CEP) 1、简介

欧盟传统植物药品注册品种情况分析

中药商业 欧盟传统植物药品注册品种情况分析 张中朋(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北京100010) [摘要]欧盟是我国中药出口的重要市场,自2004年颁布实施《传统植物药品注册指令》(2004/EC/24指令)以来,已有627个品种获得上市许可,其中单方制剂占批准总数的69%。笔者通过对欧盟各成员国传统植物药品注册受理情况、批准数量、产品特点、治疗领域等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传统中药欧盟注册提供帮助。 [关键词]欧盟;传统植物药品;注册 2012年3月14日,荷兰药品评价委员会(MEB)正式批准“地奥心血康胶囊”以传统植物药身份获得上市许可(药品注册号:RVG102142),4月22日,MEB官方网站向全球发布了“地奥心血康胶囊”成功在该国注册获准上市的消息,我国传统中药在欧注册获得了突破性进展。笔者就《欧盟传统植物药品注册指令》(2004/24/EC指令)实施以来,对欧盟各成员国已批准传统植物药品情况进行汇总,以期对国内企业在欧盟申请注册有所帮助。1背景介绍 欧盟是全球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同时也是传统药物使用历史最悠久的地区之一。为规范欧洲传统植物药产品,确保传统药物在欧洲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欧共体人用药品注册指令2001/83/EC的基础上,于2004年4月30日颁布实施了针对传统植物药品注册的法规——2004/24/EC指令(即《欧盟传统植物药品注册指令》)。2004/24/EC指令对2001/83/EC指令中关于产品安全性、质量和效果的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并规定了一个较为简化的申报程度,以便使一些传统植物药品得以申报。 我国中药产品进入欧洲市场数个世纪,并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随着欧盟东扩和市场一体化,中药在欧洲的市场份额也进一步增加。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中药大多都是以食品或补充剂身份进入欧盟,尚不能直接进入药品流通领域,中药在欧盟的尴尬身份,削弱了其应有的影响力。2004/24/EC指令的颁布和实施,为传统中药在欧盟作为药品进行注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中药产品在欧盟注册成功,将会对中药产品在其他国家的注册起到示范作用,其意义不只是开拓欧盟市场,更重要是促进中药在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市场销售,为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将产生积极作用,对于推动中医药国际化进程可谓意义重大。 2总体受理和批准概况 自2004/24/EC指令在欧盟成员国开始实施以来,欧盟各成员国逐步实行传统植物药品注册管理工作。德国于2005年批准了第1个注册申请,截至到2011年6月30日,欧盟各成员国累计受理了1653个申请,其中627个获得批准,886个处于评估阶段,67个被主管当局拒绝,64个申请由申请者主动撤回,在年度批准数量上,2004 2008年,为政府和企业政策熟悉和观望期,5年累计批准54个品种,2010年批准202个产品,受7年过渡期期满影响,2011年批准数量呈现井喷,仅上半年就批准了253个品种(见图1) 。 图12004 2011年6月欧盟各成员国传统植物 药品批准数量 3各成员国受理和批准概况 受本国经济、市场规模和当局管理政策影响,欧盟各成员国传统药实施进度各不相同。德国受理的申请数量最多,截至2011年6月30日,德国共受理了392个申请,其次分别为英国、波兰、法国 · 25 ·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