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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详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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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总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

1)专属性。人身权一人身作为基础的权利,也是民事主体得以存在的法律前提,这军顶了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切不可分离,不能继承、转让、剥夺、放弃,是一种专属权利因而人身权又叫身上权。

2)非财产性。人身权又叫人身非财产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两大民事权利之一。

3)法定性。人身权利的取得和内容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4)绝对性和支配性。从效力和功能的特征,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绝对性),民事主体可以基于其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而语序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支配性)。

人身权的分类:

1)人格权。一般包括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性自主权、婚姻自主权等。

2)身份权。A)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即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又称亲属权。广义上的亲属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及其他亲属权。

B)亲属法以外的身份权。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如作者的身份、设计者的身份、发明创造者的身份等。

二、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格权:是指法律上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人格权的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权利。

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课题的权利。

5)人格权具有绝对性。

三、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人格权而言的,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3)权利内容既有广泛性。

每种人格权的大体含义:

A. 物质性人格权:

1)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

2)健康权:是只自然人享有以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

3)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B. 精神性人格权:

1)人格尊严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获得尊严,不受歧视和贬损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身体、行动和思想自主,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3)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侵犯的权利。

4)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权的权利。

5)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6)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评价与信赖不受侵犯的权利。

7)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手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8)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知悉或披露的权利。9)性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保持其性纯洁,依照自主的意志支配性利益的具体人格权。

10)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接触,不受其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

第二编物权法

四、物权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物权法广义上的物权法也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指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物权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是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等而发生的产生的财产关系。

1)物的占有关系。这表现为人对物的实际控制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2)物的归属关系。物的归属关系表现为特定财产归特定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状态。

3)物的利用关系。

五、物权的概念、特征与效力

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物权的特征:是物权的独有属性。也是物权区分其他权利的重要标志。

1)对世性。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

2)特定性。是物权在客体方面的特征。

3)支配性。是物权在内容方面的特征。

4)绝对性。是物权内容实现方式的特征。

5)排他性。是在物权效力方面的特征。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支配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会举例】

物权的优先效力分为两种:一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

如:买卖土地,B和A 9月1日登记成立地上权,B和C在10月1日抵押登记成立抵押权,处理方法是地上权优先,地上权期满后再实现抵押权.。

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债权和物权时,无论物权在债权止前或之后成立,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包括所有权的优先性,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有个例外,那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相当于把租赁权物权化。

如:A和B之间有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A把房子卖给了C,虽然物权转移了,但是B和C之间租赁合同仍成立.。

第一个:比如一辆车在被抵押之后,又送进修理部修理,结果车主没钱还抵押的债务、又没钱付修理费,那么债主和修理店老板都要求车主还钱,你说就一辆车,先还哪个?这里就是抵押权和留置权这两种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了,依照法律规定就是留置权优先了。

第二个:比如一辆车被抵押后,车主破产了。所有债主都来要求还钱,其中就有被抵押债务的债主,先还谁的钱?这里就是债权和抵押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了,法律规定抵押权优先

物的概念: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狭义上的物,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

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

2、有价性。

3、有体性。

4、可支配性。

5、独立性和特定性。

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

2、特定物和种类物。

3、主物和从物。

4、原物和孳息。

物权的分类:1、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4、主物权和从物权。

5、本权和占有。

六、物权的基本原则【论述】

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形态、内容、效力、公示方法以及取得方式等事项均由法律所规定

内涵: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物权种类强制原则、物权内容强制原则、物权效力强制原则、物权公示方法强制原则。

2、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决定行使其支配权原则。

内容:内容上具有对特定物的绝对支配权,行使与实现上有任意性和决定性,在效力上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在保护上具有绝对性。

3、公示和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让公众知晓其物权变动的事实。

内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权利人,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物权变动的原则:应遵循公示与公信原则。

七、不动产登记以及动产交付规则

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等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变迁进行的一种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原则:1、登记申请与办理规则;

2、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规则;

3、登记责任与登记费用原则。

动产交付规则:1、现实交付 2、观念交付

八、物权的保护方式:公力救济途径、私力救济途径(自力防卫、自力取回)。

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2、权利客体上的整体性

3、权利内容上的复杂性

十、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

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特征:主体具有多数性、相邻性,客体具有单一性、特定性,内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

十一、所有权的取得: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劳动生产取得、收取孳息取得、国家强制取得、拾得遗失物取得、无主物取得、添附取得、先占取得、善意取得、时效取得

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买卖、赠与、互易、继承与遗赠、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其他继受取得方法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受让人即便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添附(取得):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

十二、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更有效地使用和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的特征:1、地役权是设立在他人土地上的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使用自己的便利而设定的权利;

3、地役权是以限制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的物权;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十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

1)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取得的方式不同;

2)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权利人在享有权利时是否支付代价不同;

3)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内容不同;

4)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产生的条件不同;

5) 调整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

十五、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抵押权的取得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更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物权;

3、抵押权是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4、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物权。

抵押权的取得:1、通过法律行为取得抵押权。 2、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十六、抵押权的登记及其效力

1、抵押权登记的设立效力

依《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抵押权在登记时设立:

①建筑物和气压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

依《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③交通运输工具

十七、特殊抵押权

特殊抵押权主要包括共同抵押权、最高额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等。

十八、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质权:是指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十九、质权的特征:

1、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

2、质权的客体是动产或者权利,一般不能是不动产。

3、质权原则上是以债权人占有质权或者权利凭证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的设定须转移物质或者权利凭证的占有。

4、从公示方式来看,尽管抵押权和质权的产生都需要公示,但其方法不完全相同。

5、从担保物权人享有的权利来看,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抵押权人享有对标的物的支配权但并不能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十、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留置权的成立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是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是留置财产。

留置权特征: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是具有两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5、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的的成立

积极要件: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3、债权须已届清偿期。

消极要件:1、动产是债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而占有的;

2、留置动产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不得成立留置权;

3、动产是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

4、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第三编债法

二十一、债的内容和分类

债的内容:1)债权 2)债务 3)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

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2)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3)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4)种类物之债和特定物之债

5)单一之债和选择之债

6)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7) 主债和从债

8)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二十二、代位权与抵消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积极危害债务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的担保方式:1)人的担保

2)物的担保

A) 不转移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物的担保,是指在第三人或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上设定一定权利的物的担保。

B)权利转移型担保,是指以转移标的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二十三、保证的概念与方式

保证:是指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保证人)与主债权人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担保方式。

保证的方式: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四、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合同:是指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的特征:

1)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 合同是由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

4)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分类:

1)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2)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4)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5)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7) 预备合同与本合同

8) 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9) 主合同与从合同

10)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11) 一次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

二十五、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是缔约人为达成某种合同关系相互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法律规则

1)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需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

2) 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益;

3) 对格式条款应当作出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合同义务(每种义务概念、意义、分类)

合同义务主要包括给付义务与从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二十六、合同的生效要件

1、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

4) 合同标的确定、可能。

2、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1) 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特殊生效要件的合同

2) 当事人约定应当具备特殊生效要件的合同

二十七、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当事人因过失对合同的重要事项产生了错误认识;

2) 当事人基于这种误解订立了合同。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2) 合同一般是在受害人没有经验或者事态紧迫的情况下订立的。

3.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其构成要件包括:

1) 受害人陷入危难境地;

2) 一方故意利用他方的危险境地,但无积极的胁迫行为;

3) 危难方被迫接受了苛刻条件与利用他人危险境地的一方订立了合同,受害方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

4) 危难方受有损失。

二十八、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概念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二十九、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的概念、构成条件

1.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 一方获得利益;

2) 他方受有损失;

3) 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 没有合法根据。

2.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管理他人事物;

2) 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

3)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第四编继承法

三十、继承权的概念、特征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设立的和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特征:

1) 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2) 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

3) 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4) 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

5) 继承权的实现以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

6)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取决于继承人的主观意志。

三十一、继承权的接收、放弃、丧失和保护

1. 继承权接受

继承权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接受的特征:

1) 继承权的接受是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为前提的;

2) 接受继承权是单方的意思表示;

3) 接受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只要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

4) 继承权的接受应当是无条件的。继承人若表示有条件接受继承,则视为继承人不接受继承。

2. 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又称为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放弃的特征:

1) 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

2) 放弃继承权一般应由本人亲自实施,不能由他人代位作出;

3) 放弃继承权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4) 继承权的放弃及于全部继承财产;

5) 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6) 继承权的放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作出。

3.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十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 继承权平等原则;

3) 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

4)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5) 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6) 限定继承则。

三十三、法定继承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1. 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方式。

2.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 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

2) 遗嘱未处分的财产;

3) 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财产;

4)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涉及的那部分财产;

5)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时涉及的遗产;

6)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时所涉及的遗产。

三十四、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配偶、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承女)、父母是最近的亲属,在法律上有相互抚养的法定义务,因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近亲属,在法律上于一定条件下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因而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主要依据有两个方面: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法定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在经济、生活方面的密切程度。

三十五、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1.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取得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的特征:

1) 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2) 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 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5)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2. 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转继承的成立条件:

1) 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 须死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后未放弃继承权;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性质和效力不同;

2)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

3)主体范围不同;

4)适用范围不同;

三十六、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按以下原则确定:

1.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 特殊情形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1)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者少分;

4) 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三十七、遗嘱的有效要件以及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的有效要件:

1) 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具备遗嘱能力;

2) 遗嘱应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 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P487

三十八、遗赠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被继承人以遗赠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都须具备遗嘱的有效条件才能发生效力。这是二者的基本相同点,但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与遗嘱继承有以下主要区别:

1) 主体范围不同。

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而且不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不能是国家或集体。

2) 客体范围不同

受遗赠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财产义务。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因此,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承担的义务也就不同,受遗赠人不承受遗产中的债务,而遗嘱继承人不仅享有取得遗产的权利,也负有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3) 行使的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须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的明示意思表示,但是,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的,则无须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嘱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三十九、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及其效力P491-492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抚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其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1) 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须以遗赠人与抚养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遗赠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市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只要遗赠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了将自己财产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在其死后遗赠给受遗赠人的意思表示,该遗赠就成立。

2) 在遗赠抚养协议中,遗赠人用死后留下的一定数量的财产,来换取抚养人对他的生养死葬,反之抚养人以对遗赠人尽生养死葬义务,作为取得遗赠人财产的条件。遗赠市一种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时遗赠人可以在遗赠中附加某种义务,但也都不是财产上的给付义务。

3) 遗赠抚养协议中的遗赠部分,虽然也属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到遗赠人死亡时才能将遗赠财产交给抚养人。但遗赠抚养协议中的抚养内容则在协议达成并生效后就应开始执行,即抚养人要对遗赠人尽“生养”的义务,因而它属于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结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死因行为,必须等到遗赠人死亡时,才能将遗赠的财产由遗嘱执行人转与受遗赠人。

4) 遗赠抚养协议的目的比较复杂,从遗赠人方面说,他的目的是以遗赠一定财产给抚养人作为条件,取得抚养人对其尽生养死葬的权力;从抚养人方面说,他以对遗赠人尽生养死葬义务为条件,取得遗赠人遗赠给他的财产的权力。遗赠的目的是单一的,即遗赠人处分自己死后遗留的财产,使这些财产能够转移给他最希望得到该财产的人。

四十、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 限定继承原则

2) 保留必留份的原则

3) 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

4) 继承人连带清偿责任原则

第五编侵权责任法

四十一、债权责任

债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四十二、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责任归属所依据的法律准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责任人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准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而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

四十三、侵权行为的种类

1. 一般侵权行为又称为普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适用民法一般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其适用的规则原则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通说认为使其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免责事由由法律统一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是一直的,即谁侵权、谁负责,属于自己责任。

2.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他人的行为、物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致人损害,适用民法特殊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如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侵权行为、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动物至害侵权行为、物件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等。

四十四、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1) 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复数。

2) 共同侵权行为人有意思上的联络或者行为上的关联。

3) 损害结果具有统一性。

4) 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 责任的连带性。

四十五、几种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责任(详见P561-606)

1) 使用人责任

2) 监护人责任

3) 高度危险责任

4) 产品责任

5) 饲养动物责任

6) 物件损害责任

7)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题型: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 3 案例分析 2 论述 1

民法分论试题1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 课程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课程民法分论 专业法学年级 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A 2.A 3.C 4.A 5.C 6.C 7.B 8.C 9.B 10.C 11.B 12.B 13.B 14.C 15.D 16.D 17.C 18.B 19.A 20.C 21.B 22.B 23.D 24.D 25.C 26.D 27.B 28.B 29.C 30.B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ABD 2.ACD 3.ABD 4.ABC 5.BCD 6.ABC 7.ACD 8.ABCD 9.ACD 10.AC 11.ABCD 12.BC 13.ABC 14.BC 15.AC 16.ABD 17.AC 18.AC 19.BCD 20.ABD 三、不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AC 2.B 3.ABC 4.ABCD 5.ABC 6.BC 7.AC 8.CD 9.AD 10.C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简析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答: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1分)其具体具有以下内容: 1、物权的类型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1分) 2、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设定。(1分)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确定。(1分)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1分) 2、简答债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答: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为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并予以接受且永久保持受领利益的权利。(1分) 债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课程()卷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第1 页共3 页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一、单选 二、名词解释 1.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 权利。 2.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 人的。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 失所有权。 i.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 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3.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pí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提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4.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的权利 5.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 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6.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务人债权实现时,债务 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到期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 利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险④债权人代位权的行 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终极版)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 (本课程考题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四类。其中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只要求答要点即可,直来直去,不须做任何发挥;论述题主要考重点、核心概念,需要书本知识与自己的理解相结合,无自己的观点会影响得分;案例分析考察知识运用能力,每问要分开回答,并需要回答分析理由。 说明:红色字体标明的为老师期末串讲的重点内容;蓝色字体为作业中试题;其余部分系根据老师提供的期末复习提纲整理而成。 经再次认真聆听语音答疑,老师说对占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作过高要求。) 一、名词解释: 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指被物权人直接支配的物。 3、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民的外部表现形式。 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 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人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买受人交付全部价 金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买受人将全部价金交付出卖人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 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与一般的单 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差异。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占据主导性的权利。 9、共有所有权:是业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 10、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同一建筑物的使用,作为管理团队的成员享有的权利。 11、征收: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力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12、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 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不可量物质侵入:指煤气、热气、臭气、蒸汽等气体、煤烟、碎屑等固体、噪音和 其他类似物质的侵入。 14、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是数个权利人对同一标的 物仅有一个所有权,各个共有人均可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1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的共有形式,它是共有的主要形式。 1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模式。(在我国 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夫妻共有财产;第二,家庭财产的共有;第三,继承人对未分割的遗产的共有。) 17、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 18、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受让人以所有权移转为目的而 善意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纵然让与人无权处分,受让人仍然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

民法考试重点

民法分论习题集 第一部分物权法一、名词解释 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法定主义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 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先占 善意取得 添附 附和、混合、加工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 浮动抵押 质权 转质 留置权 占有 二、简答题 简答物权优先于债权效力的表现和例外情形。简答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和性质。 简答物权追及效力的含义及限制。 简述民法对物权的各种保护方法。 简答一物一权主义的含义及内容。 简答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答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答先占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简答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力。 简答相邻关系的含义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简答我国相邻关系的种类。 简答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 简答地役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述地役权从属性的具体表现。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简答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简答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简述占有的法律效力。 三、论述题 试述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试述善意取得制度。 试比较分析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试述占有的法律保护。

第二部分债权法一、名词解释 债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二、简答题 简要回答完全债权的权能有哪些。 简答选择之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简答按份之债的含义及效力。 简答连带债务的含义及效力。 简答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简答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简述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义。 三、论述题: 试论债权与物权联系与区别。 试述连带之债。 试述无因管理。 第三部分人身权一、名词解释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身份权 隐私权 姓名权 肖像权 荣誉权 二、简答题 简要回答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要回答隐私权的含义及主要内容。 简述肖像权的含义及侵害肖像权的表现。

商法学期末复习重点word版本

习学点重复末期法商. 精品文档 商行为:又称商业行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商业登记: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商业名称: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的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人人格否认,是指法院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

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一发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破产——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关,是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联系: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具体来说,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区别:立法价值不同,民法最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优先兼顾其他,商法是效率优先,兼顾其他;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是商品经济,商法是市场经济;适用主体不同,民法主体广泛,适用一切社会大众,商法仅限于商人;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民法具有强烈伦理性,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民法规范具有稳定性,商法规范具有灵活多变性;归责原则不同,民法一般实行过错原则,商法还实行无过错原则和比较严格责任原则;基础理论不同,民法是个体本位,以维护个体利益为主。商法是社会本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民法属于国内法,商法具有国际性特点;民法与商法虽都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是纯私法,商法却兼顾公法性。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联系;经济法与商法分享对经济事务的调整,其都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都带有公法性质。 区别;1)商法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商人之间的以平等性为特征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则是国家与公民,国家与企业之间不平等的纵向关系。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商法主要规定的是商人和其他经营者得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商事交易的规则与行为后果,经济法主要规定了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的竞争行为规范,竞争规则以及政府如何处理这些行为。3)商法与经济法的作用内容和作用基点不同,商法是确认和保护商人的合法地位和利益,侧重于保护作为商人的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平等利益关系,以满足商人营利性要求。经济法侧重平衡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利益矛盾,其作用内

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

民法分论 名词解释: 7、 善意取得 :是指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时,如果受让人 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P167 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 内容的一种 他物权。 P213 11、 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有限受偿的 权利。 P216 12、 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 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P223 13、 动产浮动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所有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4 14、 质权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5 15、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 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31 1、 一般人格权 :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P7 2、 物权 :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其他人干涉的权利,简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P54 物: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狭义上的物 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 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P63 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 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P128 4、 5、 相邻关系 :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于便利或 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P136 6、 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P148 8、 用益物权的概念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P185 9、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更有效地使用和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 P205 1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 期末考试重点

2013~201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2)期末考试重点1.名词解释 6X3(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二者会择一考) 3.简答题 6X6(主要考查合同的知识) 4.论述题 2X16 5.案例分析 1X14 合同的知识占65% 名词解释: 1、关注基本制度:如缔约过失责任、不安抗辩权 2、关注各种分类:如债的分类、合同分类,一个或某几个会作名释 简答、论述 如缔约过失、抗辩权、代位权、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 案例分析若为合同法部分,关注: 合同是否成立(要约、承诺、有效条件) 联系总论里的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以及违约责任、有担保的情况。 重点内容:

债法总论 要约与承诺的成立方式、要件 合同成立和生效 无效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债的保全方式、使用条件 双务合同的抗辩 双务合同的要件、效果 债法总论 要点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另一方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可以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为债权,应他方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为债务。 二、债的法律特征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3、债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法律关系; 4、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三、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2、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3、债的客体: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应为的特定行为。 要点二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1)特定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标的物已经特定的债。 (2)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以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民法分论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doc

西南科技大学200X —— 200X 学年第X 学期 《民法学分论》期末考试试卷(X 卷) 10 命题单位法学院民商经济法教研室 课程代码1 2 3 1 5 0 8 学院 :_______________ 班级 :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学号 :____________ 一、判断题(正确的打√,错的打×。每题 2 分,共 20 分) 1. 某甲将某乙的假牙打掉,则甲侵犯了乙的身体权。() 2.某乙有婚外恋行为,某甲知此事并在一次与朋友聊天时说乙作风不正,则甲没有侵犯乙的名誉权。 () 3. 物权是一种排他权,即一物不可二主,故于任何情形,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物权并存() 4.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并不导致行为不生效,而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5.质押与抵押一样,都是转移财产于债权人作为债的担保,只不过质押中转移的是动产,抵押中转移的是 不动产。() 6.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既可以适用于不动产也可以适用于动产。() 7.选择之债一经选择确定,便转化为单一之债。( ) 8.某甲拾得一头猪,他一边将猪弄回家中喂养,一边贴出失物招领寻找失主。某甲的行为属于不当得 利。() 9.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10.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须以各加害人主观上上存在着共同故意为要件。() 西南科技大学200X —200X学年第X学期 《民法学分论》期末考试试卷(X 卷)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 1 分,共 20 分) 1.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d )。 A. 健康权 B.身体权 C.隐私权 D.亲属权 2. 下列行为中,属于侵害自然人肖像权的行为是( b ) 。 A. 在新闻报道中展示照片 B.未经本人同意在商品包装上使用照片 C. 在通缉令上使用逃犯的照片 D.在庭审纪实中,使用犯罪人的图像 3.物权属于( d)。 A.请求权、绝对权、支配权 B.绝对权、撤销权、用益权 C. 相对权、支配权、排他权 D.绝对权、支配权、排他权 4.甲将电视机寄存于乙处,乙私自将电视机赠与丙,假设丙在接受时不知道乙是非法转让,那么下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大一下学期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 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 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民法分论重点笔记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永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理解物权概念应当依据《物权法》第2 条的定义,把握四个要点: 1. 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是主体对于特定物的利益,即物上利益; 2. 物权的积极内容或者作用是直接支配权; 3. 物权的消极的权能或者作用是排他,即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 4. 物权的享有依据法律的规定,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像债权那样可以是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的。 物权的特征 由物权的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一)物权是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 (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三)物权是权利人能够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四)物权是绝对权或者对世权 物权的效力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效力就是法律 保障物权发生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效果的强制力。主要包括: 1. 物权排他效力。 2. 物权优先效力。 3. 物权请求权效力。 4. 物权追及效力。 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 依据《物权法》第117条,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自然资源使用权。 2. 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建设用地使用权。 4. 宅基地使用权。 5 .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依据《物权法》第170 条的规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堆债务人或者第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一、抵押权 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货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清醒时,可就该财产折 价或拍卖,变卖其价款优先受偿。 规则: ⒈当事人: ①权人是取得与享有抵押权的人(自然法非法团体) ②以自己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设定抵押权的人 (①必具民权能力与民行能力;②对押财享处分权) ⑴国企:无其他法定无效不应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⑵公司:只要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不违法强行规定 ⑶国家机关公益法人:《物权法》未限制,《担保法解释》采取否定态度 ⒉抵押财产: ①条件: ⑴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 ⑵权属明晰且押人有权处分财产 ⑶宜由押人占有使用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财产 ②范围:不可: ⑴土地所有权 ⑵耕,宅基,自留,集体土地使用权 ⑶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教育,医疗设施 ⑷所有使用权有争议财产 ⑸封押监财产 ⑹法规定 ③合同: ⑴债权种类数额 ⑵期限 ⑶财产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 ⑷担保范围 三、不当得利:无合法依据,他人受损自己获利 构成条件:⑴一方获利 ⑵他方受损 ⑶获利与受损间有因果关系 ⑷无合法依据 基本类型: ㈠给付(认为债务而给付) ⑴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①超法定利息4倍②溢货(钱)③非债清偿(误认有债) ⑵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①因合同解除产生②因给付目的嗣后不可实现产生 ㈡非给付:①基于受益人行为②基于受害人行为③基于第三人行为④基于事件 效力:债务返还不当得力,死亡继承

⑴受益人善意:返还利益范围以利益存在为限,五利无义务 ⑵恶意:得利益时数额 得善后恶:恶意开始时存在利益为准⑶. 四、侵犯构成要件: ㈠侵害行为 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自己实施、与行为人存在 特定关系的人实施,行为人负有管理等法定义务的动物、物件等致人损害的客观事实。 ㈡损害事实 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功能在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尽可 能恢复未受损害状态,无损害无责任。包括财产、人身、精神损害。三个条件:可补救性,确定性,对象的合法性。 ㈢因果关系 行为和后果均存在因果联系。确定责任范围直接依据,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性。㈣主观过错 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 和过失状态。 八、共同侵权: 特征:①复数性②共同性过错③结果同一性④责任连带性 构成要件:①加害主体复数性 ②主观过错共同性,数个行为直接结合(损害后果中无法区分) ③结果同一性④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免责:行为人举证其行为与后果无关 责任承担:外部连带,内部“平均负担说” 教唆: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原则上构成侵权行为 九、共同危险行为: 两个以上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 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与共同侵权的区别:①主观过错 ②危险行为加害人为个别人无法确定 侵权中加害人确定 六、隐私权判断与维护: 判断:①未经权利人同意 ②实施披露行为 ③主观敌意 ④为不特定第三人所知 维护: 精神损害;主体自然人,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 二、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动或不动产转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实属善意,依法 得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构成条件:

《民法分论》试卷及参考答案

《民法分论》试卷及参考答案 发表于2010年06月16日 一、单项选择题(30分): ⒈如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 A.6个月 B.3个月C.1年D.2年 ⒉在有关保证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主债务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B.不管保证人承担的是履行责任还是赔偿责任,保证人都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C.债权人抛弃其债权的担保物权时,在该担保物权的范围内,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D.主债务一旦清偿完毕,保证合同即消灭。 ⒊侵权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债? A.选择之债 B.任意之债C.契约之债D.法定之债 ⒋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 A.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B.由加害人承担 C.由双方分担 D.互不承担责任 ⒌因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公民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A.国家 B.民政部门C.受益人D.受害人所在单位 ⒍根据债的给付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债可以分为( )。 A.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B.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C.特定物之债和种类无之债 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⒎下列可能发生不当得利的情形是( )。 A.接受赠与B.交纳保证金C.多付商品价款D.赌博输掉钱财

⒏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时,应当( )。 A.书面通知债权人B.经过债权人同意 C.口头或书面通知转权人D.经过债权人书面同意 ⒐下列不属于公民与法人都能享有的权利是( )。 A.名誉权B.荣誉权C.债权D.隐私权 ⒑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的根本区别在与( )。 A.过错B.损害后果C.违法性D.因果关系 ⒒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5万元,依照合同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履行交付汽车配件,乙公司收货后应向甲公司支付3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债务可以适用()。 A.混同B.抵销C.免除D.清偿 ⒓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B.丙c.刘某D.汽车运输公司 ⒔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⒕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末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⒖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名词解释: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非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但民法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自利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文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立法文件) 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大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不溯及既往。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重点复习)

1.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的制度。 2.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4.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5.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5.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6.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得区分为永久抗辩权和延期抗辩权。 7.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的请求权、与绝对权保护相关的请求权等。 8.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9.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10. 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12.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1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1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第一,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 第二,分成比例不同 第三,公司性质不同。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合伙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4、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 (二)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 1、根据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设立 2、经过核准登记设立 (二)有必要的独立财产 法人财产由两部分构成: 1、出资者的出资财产; 2、经营积累的财产。(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组织机构称为法人的机关。其通常包括三部分: 1.意思机关,即法人的权力机关与决策机关(如公司企业法人的股东大会); 2.执行机关,即执行法人意志,代表法人对外参加民事活动的机关(如公司的董事或董事会); 3.监督机关,即监督法人依章程及法律规定进行活动的机关(如公司的监事或监事会)。 不同的法人组织,其组织机构有所不同,但代表法人对外活动的执行机关,是任何法人组织必不可少的。

《民法分论》作业答案解析

1:[论述题]试述你对我国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理解。 参考答案: 答: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发生冲突的现象。对于民事责任竞合,从民事权利的角度来看,当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同时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时,当事人之间便产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受害人便产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之间相互冲突。因此,民事责任竞合又被称为请求权竞合。 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的责任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简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分析区别。(此处略)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只能任择其一:或者提起违约之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者提起侵权之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 2:[单选题]小明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3万元。小明以这3万元作本钱投资,获利8000元,其中1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应如何处理? A:可依法要求小明退回银行多付的3万元,1个月的利息及小明获利8000元。 B:可依法要求小明退回银行多付的3万元,1个月的利息。 C:由于是银行自己的过错,无法要求退回。 D:只可以要求退回3万元 参考答案:B 3:[单选题] 张某租住陈某厂房,租期至2011年8月,陈某欠张某12万元债务,应于2011年7月归还,至2011年8月,陈某未还债,但要求收回厂方和租金。张某可以 ( )。 A: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B: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民法分论总复习题及答案解析汇编

民法分论 总复习题及答案解析汇编

目录 第一、物权概述 (1) 一、单项选择题 (1) 二、多项选择题 (5) 三、判断题 (8) 四、简答题 (9) 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9) 2、试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9) 3、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9) 4、试述动产交付的方式 (10) 5、试述登记对抗要件与登记生效要件的区别 (10) 6、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10) 7、什么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其对物权变动的效力如何? (10) 8、什么是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10) 五、案例分析 (11) 第二、所有权 (13) 一、单项选择题 (13) 二、多项选择题 (16) 三、判断题 (19) 四、简答题 (20) 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0) 2、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20) 3、简述占有的概念以及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 (21) 4、简述所有权的消灭原因 (21) 五、案例分析 (21) 第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3)

一、单项选择题 (23) 二、多项选择题 (25) 三、判断题 (27) 四、简答题 (28) 1、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8) 2、试述在区分所有的情况下,专有部分要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应当具 备的条件 (28) 3、试述业主对于物业管理享有的权利 (29) 五、案例分析 (29) 第四、相邻关系 (31) 一、单项选择题 (31) 二、多项选择题 (32) 三、判断题 (34) 四、简答题 (35) 1、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35) 2、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哪些? (35) 3、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36) 五、案例分析 (36)

(精品)《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 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 我国界定;主要根据诉讼标的来确定案由。民事诉讼案件案由主要是依据当事人主张得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对于少部分案件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诉的分类 分类标准: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 (一)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分积极的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特点:在于要求法院对某种现存的、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作出确认,结果不需要执行。(二)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特征:1、当事人就权利行使或者义务履行存在争议; 2、给付判决需要执行。 分类:1、现在、将来给付之诉2、实物、行为给付之诉 三)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者消灭其与被告之间的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分为:1、有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2、无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 特点:1、法定性2、现实性 反诉: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反诉的要件:1、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 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1)法律上的联系(2事实上的联系 5、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基本原则的概念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特点为:概括性、稳定性、包容性 合议制度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审判制度。 意义在于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擅断。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和知识上的缺陷,保证正确处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具体表现:1实行合议制使事实的认定更趋客观全面和准确,防止和减少单个人在事实认定上的片面性。2有利于审判人员更加准确理解适用法律防止和克服其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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