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设计规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设计规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设计规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设计规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1总则

1.0.1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

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联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

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

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地下敷设

2.1 —般规定

2.1.1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2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

2.131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2.1.

3.2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经济、技术比较后,可废弃或抽换。

2.1.

3.3平原城市应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2.1.

3.4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2.1.4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2.1.4.1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2.1.4.2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2.1.4.3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2.1.4.4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2.2 直埋敷设

221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

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的地区的工程

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 2.2.1的规定。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表2.2.1

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 1.0m

2.2.2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电信电

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面。

2.2.3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分支线少、埋设深、检修周期短和可燃、易燃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

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224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

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信、污水排水、燃气、给水、热力。

当燃气管线可在建筑物两侧中任一侧引入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

2.2.5 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

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易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2.2.6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

2.2.7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当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交易大于30o。

2.2.8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当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8.1 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m以下;

2.2.8.2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m以下;

2.2.8.3 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0.5m以下。

2.2.9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2.2.9的规定。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

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表229

注:*见表3.0.9。

2.2.10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并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表2.2.9的数值比较,采用其较大值。

L=(H-h)/tgb +a/2 (2.2.10)

式中L---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

H---管线敷设深度(m);

h---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

a---开挖管沟宽度(m);

b---土壤内摩擦角(° )。

2.2.11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

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

2.2.12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 2.2.12的规定。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表2.2.12

注: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 1.00m。

2.3 综合管沟敷设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设计规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1总则 1.0.1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联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地下敷设 2.1一般规定 2.1.1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2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 2.1. 3.1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2.1. 3.2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经济、技术比较后,可废弃或抽换。 2.1. 3.3平原城市应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2.1. 3.4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2.1.4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2.1.4.1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2.1.4.2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2.1.4.3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2.1.4.4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2.2 直埋敷设

最新综合管线设计说明电子教案

管线综合施工总说明 1.综合管线规划原则 1.1综合管线规划为合理利用有限地下空间,统筹安排各类工程管线,确定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各类工程管线之间的关系,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管线实施及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1.2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主要内容:确定各类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的排列顺序和各类工程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各类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各类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3 工程管线应满足近期建设要求,并保留远景发展的需要。 1.4 各类工程管线内容有:给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电力管道(强电管线)、燃气管道及信息管道(弱点管线)(移动、联通、电信、有线电视)等,各专业规划应相互协调。 2.设计规范、标准 2.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2.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年版) 2.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2.4《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2010) 2.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2.6《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2.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2.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2.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电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2.11《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2006) 2.12《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GB50374-2006) 3.设计原则 3.1管线规模容量按远期考虑,管网系统都按远期规划进行设计; 3.2管线布置采用先人行道后车行道;检查检修频繁的管道优先布置于人行 道上;重力管道优先布置; 3.3设计范围内,所有管线均考虑埋地敷设; 3.4所有管线符合各管线设置的规范及埋深要求,相互间在平面及竖向不发 生碰撞,与道路构筑物不发生矛盾; 3.5结合道路设计,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有土地的情 况下,使路线简捷; 3.6所有的排水均考虑重力排除,尽量避免提升,需要特殊处理的排水另行 考虑; 3.7尽量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工程管线在竖向管位分配时,宜按 下列原则规定处理: 1)有压管让无压管,可弯曲管让不可弯曲管; 管线综合施工总说明(一)

管线管廊布置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规范SH3011-2011 4 管廊的布置 管廊的形式和位置 4.1.1 管廊的形式宜根据设备平面布置的要求,按下列原则确定; a)设备较少的装置可采用一端式或直通式管廊; b)设备较多的装置可根据需要采用“L”型、“T”型或“Π”型等形式的管廊; c)联合装置可采用主管廊和支管廊组合的结构形式。 4.1.2 装置内管廊按结构形式可分为独立式和纵梁式;按材料可分为混凝土管廊、钢管管廊和组合管廊。 4.1.3 管廊在装置中应处于能联系主要设备的位置。 4.1.4 管廊应布置在装置的适中位置,宜平行于装置的长边。 4.1.5 管廊的布置应缩短管廊的长度,且有效利用管廊空间。 4.1.6 管廊的布置应满足道路和消防的需要,以及地下管道、电缆沟、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间距要求,并应避开设备的检修场地。 管廊的布置要求 4.2.1 管廊上方可布置空气冷却器(以下简称“空冷器”),下方可布置泵(或泵房)、换热器或其他小型设备,但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第条、第条和第条的规定。 4.2.2 管廊下作为消防通道时,管廊至地面的最小净高不应小于4.5m。 4.2.3管廊可以布置成单层或多层,最下一层的净空应按管廊下设备高度、设备连接管道的高度和操作、检修通道要求的高度确定。 4.2.4 当管廊有桁架时,管廊的净高应按桁架底高计算。 4.2.5 管廊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管道的数量、管径及其间距: b) 架空敷设的仪表电缆和电气电缆的槽架所需的宽度; c) 预留管道所需的宽度; d) 管廊上布置空冷器时,空冷器构架支柱的尺寸; e) 管廊下布置泵时,泵底盘尺寸及泵所需要操作和检验通道的宽度。 4.2.6管廊的柱距应满足大多数管道的跨距要求,宜为6m~9m。 4.2.7 多层管廊的层间距应根据管径大小和管廊结构确定,上下层间距宜为1.2m~2.4m;对于大型装置上下层间距可为2.5m~3m。当管廊改变方向或两管廊成直角相交时,管廊应错层布置,错层的高差宜为0.6m~1.2m;对于大型装置可为1.25m~1.5m。 4.2.8 混凝土管廊的梁顶应设通长预埋件,预埋件的型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SH/T35的要求。

管线综合设计

管线综合设计 1.机电设备专业室内管线综合设计依据 根据各相关专业提供的图纸及国家规范。 2.综合管线 综合管线主要包括:给排水专业管线、空调通风专业管线及电气专业管线。其中给排水管线主要包括生活给水管(其中又经常分高、中、低区生活给水管)、排(雨、污、生活废)水管、消防栓给水管(高、低区)、喷淋管(高、低区)以及生活热水管、蒸汽管等;空调通风管线主要包括空调通风管、平时排送风管、消防排烟管、空调冷冻水管、冷凝水管、以及冷却水管等;由于电气专业管线占用空间较少,因此在设计综合管线时只是将动力、照明等配电桥架和消防报警及开关联动等控制线桥架纳入涉及范围。 3.设计原则 3.1各种管线的平面排列及标高设计互相放生冲突时,先按以下原则处理: (1)压力管道让无压(自流)管道; (2)可弯管道让不可弯管道; (3)小管径管道让大管径管道; (4)冷水管道让热水管道; 在满足以上条件下,再尽量按以下原则安装: (1)电气管线在上,水管线在下; (2)给水管线在上,排水管线在下; (3)风管尽可能贴梁底安装(交叉式在中下) 3.2室内明敷给水管道与墙、梁、柱的间距应满足施工、检修的要求。除注明外,可参照下列规定: (1)横干管:与墙、地沟壁的净距>100mm;与梁、柱的净距>50mm(在无接头处)。 (2)立管管道外壁距柱表面>50mm;与墙面的净距参照表1. 表1不同管径的立管与墙面的净距要求

(3)当共用一个支架敷设时,管外壁距墙面不宜小于100mm,距梁柱不宜小于50mm。 (4)管道外壁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100mm,管道上阀门不宜并列安装,应尽量错开位置,若必须并列安装时,阀门外壁最小净距不宜小于200mm。 (5)电线管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100mm。 4.具体规则 (1)管线布置基本原则: 首先应该了解结构专业各平面的梁位、梁高、板厚等问题;其次是了解建筑天花的控制高度及天花的结构形式。各专业管线的布置总则是:尽量错开、并排、向上、紧凑安装,且必须有足够的安装检修高度(空间)。 (2)根据实际层高,按规范规定及建筑要求,确定装修安装高度。如: a、走廊的净空要求通常为:≥2200mm(具体以建筑要求为准) b、地下室车库的净空高度要求通常为:车道:≥2400mm(至少不应小于2200mm)单层车位区≥2200mm(至少不应小于2000mm)双层车位区≥3600mm (3)各管线的平面布置及走向应以综合管线平面图为准,同事参照水、电气、空调施工图施工。 综合管线图纸绘制过程及注意点 (1)首先必须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将所有设备专业的每张图纸的管道逐一进行详细分析,每种管道最好采用两个图层,一个是管线图层,包括阀门及设备等,另一个是说明图层、用来标注该种管的管径、编号、文字说明等,为了便于区分,每种类型型的管线图层和说明图层采用一种颜色,比如风管、给水管、喷淋管、排水管、动力桥架采用各自不用的颜色(打图时为了突出显示管道线,可临时修改各说明图层颜色)。另外,由于喷淋管较多,为了图面的清晰一般在较小的支管处断开,标上断开符号,施工时可参照喷淋平面。 (2)将经细致处理后得到的空调风水管、电桥架、各种给排水管及喷淋主管汇总于一张图中,最好是将水、电气的管线复制到空调通风图中,因为通风空调图纸图形相对比较复杂。汇总后对重叠的各种管道进行调整、移动,同事确定十几种管道的上、下、左、右的相对位置,且必须注意某些管道的特定要求,如电气管线不能受湿,尽量安装在上层;排污管、排废水管、排雨水管有坡度要求,不能上下移动,所有其他管道必须避之;生活给水管宜在上方(以免受污染)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设计规范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 1 总则 1.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联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2 地下敷设 2.1 一般规定 2.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 2.1. 3.1 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2.1. 3.2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经济、技术比较后,可废弃或抽换。 2.1. 3.3 平原城市应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2.1. 3.4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2.1.4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2.1.4.1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2.1.4.2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2.1.4.3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修规管线综合资料讲解

市政工程规划 7.1给水工程规划 1、规划依据 ①《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 ②《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③《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④《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用水量预测 设计供水量由下列各项组成: ①综合生活用水( 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按300 L/(人/d)计算。规划区住宅约为615户,按每户3.5人,得居3。2152人,则综合用水量645 m住人口32/d)计算。区内仓储用地3600 ②仓储用水,按0.4万m(km 23。m14.4 m,则仓储用水量③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及管网漏损水量和未预见用水,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计算。 根据最高日用水量及日变化系数1.1,则最高日设计用水量为3。834m3、消防水量 )和《高层民用建筑GB50016-2006(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确定区内室外消防用水量按30L/S

计,按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火灾延续时间为3h计,则 3 3/1000=324m3600×消防用水量为:Q=30×室外设置地上式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m,消火栓供水接不小于DN100给水管道。 4、给水工程规划 区内用水接蔡锷南路和都梁路市政给水管网,形成环状和枝状相结合的给水管网,以保证生活和消防用水。管径为DN200、DN150、DN100。本区消防管网与区内生活给水管网共用,主要给水管道上按距离不大于120m的原则设置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不超过150m,并尽可能设在道路交叉口处。 5、管材及埋深 室外生活、消防给水管采用承插式球墨铸铁管,橡胶圈连接;室内生活给水管采用PP-R管,热熔连接;室内消防管采用镀锌钢管,丝口连接。给水管覆土深度为1.3m。 给水管网具体布置详见《给水工程规划图》 7.2 排水工程规划 本规划区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系统。 1、规划依据 ①《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 )GB50289-98(②《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③《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④《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2、雨水工程规划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强制标准2008-06-1103:41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通知 根居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第49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9-98,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年12月7日

目录 1总则 2地下敷设 一般规定 直埋敷设 综合管沟敷设 3架空敷设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内容 1总则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合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问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 距。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

地下空间。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地下敷设 一般规定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室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 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可废弃或抽。 平原城市宜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地下室综合管线标准

目录 1.目的 2.编制依据 3.术语定义 4.技术规定 4.1总原则 4.2专业技术要求 4.2.1给排水专业 4.2.2空调专业 4.2.3电气专业 5.管线综合管理要求 5.1设计阶段 5.1.1设计前期 5.1.2设计审核 5.1.3设计出图 5.2施工阶段 5.2.1施工准备 5.2.2施工开展 5.2.3施工验收 综合管线标准(地下室部分) 1.0目的 使地下室管道施工布置规范、合理有序,在满足建筑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地下室空间占用率,提高地下室使用空间,提升客户空间感受及楼盘品质,同时避免盲目施工造成的返工,避免施工成本额外增加。 2.0编制依据 1.验收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 2.以上施工内容的对应设计规范; 3.集团和城市公司相关程序文件、标准。 3.0术语定义 综合管线的定义: 1.强弱电管线:高低压、动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楼宇自控、安全防范、 电梯、计算机网络等各种强弱电控制系统管线、导线敷设管路、桥架、金属线 槽等。 2.给排水管线:给水、雨水、污水、中水、热力(蒸汽、热水)、消防、喷淋、 压力排水等管道。 3.空调管线:冷冻冷却管道,通风空调、防排烟等风管。 4.动力管线:燃气等管道。 4.0技术规定 4.1总原则 1.综合管线的施工不能仅限于满足最低设计高度要求,需紧凑布置,尽最大可能 提高地下室使用空间,使空间高度最大化。 2.梁下敷设的第一层管线宜紧贴梁底敷设,桥架顶距梁底净距不宜大于100 mm, 其余管线管顶与梁底净距不宜大于50 mm(并排底平敷设管线以最大高度尺寸管 线计)。 3.管线敷设位置要求: 1)地下室大直径或主干管线应尽可能沿地下室外墙布置,必要时可设置专用的 管井,以减少大直径管道对使用空间的影响。 2)管线敷设要配合建筑、结构布局,宜沿墙、柱平行敷设,管线敷设应首选避 开主通道,次选避开通道、通道中央位置(按顺序选择),宜选靠墙位置、 或在车位或通道靠柱侧位置敷设(按顺序选择)。如为加腋梁,则注意避开 靠柱的最低梁处以避免管线整体敷设过低。 3)应尽可能沿次梁方向安装敷设。 4.地下室管线布置常规顺序为喷淋支管贴梁或近板敷设,其余管线如冷冻冷却水 管、给水干管、消防干管、桥架、通风管道等宜与喷淋干管同层、贴梁底敷设, 遇到交叉时,宜遵循以下原则: a)水管和桥架宜上绕风管; b)小管道避让大管道;

市政工程管线布置规范集,很有用!

市政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集 第一章总则 1.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地下敷设 2.1 一般规定 2.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 2.1.3.1 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2.1.3.2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可废弃或抽换。 2.1.3.3 平原城市宜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2.1.3.4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2.1.4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市政管线综合规范

市政管线综合规范 篇一:市政工程管线布置规范集,很有用! 市政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集 第一章总则 1(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 1 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地下敷设

2.1 一般规定 2(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 2(1(3(1 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2(1(3(2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可废弃或抽换。 2(1(3(3 平原城市宜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2(1(3(4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 2 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2(1(4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2(1(4(1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2(1(4(2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2(1(4(3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2(1(4(4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2 地下敷设 2.2 直埋敷设

管线综合设计规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Code for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 Comprehensive Plann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Code for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 Comprehensive Planning GB 50289-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8] 246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第49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定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9-98,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年12月7日

第一章总则 1.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地下敷设 2.1 一般规定 2.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

综合管线设计说明

v1.0 可编辑可修改 1 管线综合施工总说明 1.综合管线规划原则 综合管线规划为合理利用有限地下空间,统筹安排各类工程管线,确定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各类工程管线之间的关系,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管线实施及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主要内容:确定各类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的排列顺序和各类工程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各类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各类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工程管线应满足近期建设要求,并保留远景发展的需要。 各类工程管线内容有:给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电力管道(强电管线)、燃气管道及信息管道(弱点管线)(移动、联通、电信、有线电视)等,各专业规划应相互协调。 2.设计规范、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年版)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2010)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电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2006)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GB50374-2006) 3.设计原则 管线规模容量按远期考虑,管网系统都按远期规划进行设计; 管线布置采用先人行道后车行道;检查检修频繁的管道优先布置于人行道上;重力管道优先布置; 设计范围内,所有管线均考虑埋地敷设; 所有管线符合各管线设置的规范及埋深要求,相互间在平面及竖向不发生碰撞,与道路构筑物不发生矛盾; 结合道路设计,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有土地的情况下,使路线简捷; 所有的排水均考虑重力排除,尽量避免提升,需要特殊处理的排水另行考虑; 尽量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工程管线在竖向管位分配时,宜按下列原则规定处理: 1)有压管让无压管,可弯曲管让不可弯曲管; 2)支管线避让主管线; 管线综合施工总说明(一)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