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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word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word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word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

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

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

(五)供配电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防排水系统图。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

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九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编地质保障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四条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

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第二十六条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第二十九条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三十条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三十一条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三编井工煤矿

第一章矿井建设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四十一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四十二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四十三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当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当加深冻结深度。

(二)第一个冻结孔应当全孔取芯,以验证井筒检查孔资料的可靠性。

(三)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四)水文观测孔应当打在井筒内,不得偏离井筒的净断面,其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深度。

(五)冻结管应当采用无缝钢管,并采用焊接或者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当进行试压,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六)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观测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或者提前冒水的水文观测孔水压曲线出现明显拐点且稳定上升7天,确定冻结壁已交圈后,才可以进行试挖。在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定期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盐水渗漏等情况。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七)开凿冻结段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抗冻炸药,并制定专项措施。爆破技术参数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八)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和片帮、断管等的安全措施。

(九)生根壁座应当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岩层中。

(十)冻结深度小于300m时,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冻结深度大于300m时,停止冻结的时间由建设、冻结、掘砌和监理单位根据冻结温度场观测资料共同研究确定。

(十一)冻结井筒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双层或者复合井壁,井筒冻结段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壁间充填注浆。注浆时壁间夹层混凝土温度应当不低于4℃,且冻结壁仍处于封闭状态,并能承受外部水静压力。

(十二)在冲积层段井壁不应预留或者后凿梁窝。

(十三)当冻结孔穿过布有井下巷道和硐室的岩层时,应当采用缓凝浆液充填冻结孔壁与冻结管之间的环形空间。

(十四)冻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者混凝土将冻结孔全孔充满填实。

第四十六条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沿斜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当保证斜井井筒顶板位于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5m以上,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当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筒底板5m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的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得小于5m。

(三)冻结段初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的间隔时间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的专项措施。永久支护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

第四十七条冻结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设通风装置。定期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浓度,氨气浓度不得大于0.004%。站内严禁烟火,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制冷剂容器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冷剂在运输、使用、充注、回收期间,应当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八条冬季或者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当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水化热。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过12m。

第五十条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井设计与施工的最终位置必须穿过冲积层,并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基岩中5m以上。

(二)钻井临时锁口深度应当大于4m,且进入稳定地层中3m以上,遇特殊情况应当采取专门措施。

(三)钻井期间,必须封盖井口,并采取可靠的防坠措施;钻井泥浆浆面必须高于地下静止水位0.5m,且不得低于临时锁口下端1m;井口必须安装泥浆浆面高度报警装置。

(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临时蓄浆池均应当设置防护设施。泥浆的排放和固化应当满足环保要求。

(五)钻井时必须及时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

(六)井壁下沉时井壁上沿应当高出泥浆浆面1.5m以上。井壁对接找正时,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4人。

(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五十一条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十二条采用注浆法防治井壁漏水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最大注浆压力必须小于井壁承载强度。

(二)位于流砂层的井筒段,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当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当采取套管法或者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与孔壁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后才可使用。

第五十三条开凿或者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天轮平台、翻矸平台、封口盘、保护盘、吊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四条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

第五十五条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或者输送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第五十六条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第五十七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二)严禁干钻扩孔。

(三)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

(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第五十八条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二)距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三)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

第五十九条使用伞钻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和明确。

(二)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须减速并由专人监视。

(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设置保险绳。

第六十条使用抓岩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抓岩机应当与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

(二)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在使用期间必须由专人每班检查1次。

(三)抓矸完毕必须将抓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

第六十一条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好、可靠。

(三)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巷道拐弯段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四)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五)耙装机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耙装机运行时,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设护身柱或者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六)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

程中明确。

(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第六十二条使用挖掘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二)2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者与抓岩机同时作业时应当明确各自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指挥。

(三)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道时必须有防滑措施。

(四)作业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六十三条使用凿岩台车、模板台车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六十四条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密闭,并设置醒目的行走路线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

第六十五条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用扒杆起立井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基础承载能力必须符合设计。

(二)铰链及预埋件必须按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

(三)吊耳必须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

(四)扒杆起立时应当有缆风绳控制偏摆,并使缆风绳始终保持一定张力。

第六十六条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三)封口盘预留通风口应当符合通风要求。

(四)吊盘、吊桶(罐)、悬吊装置的销轴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

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吊盘上放置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须固定牢靠。

(六)在吊盘以外作业时,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

(七)严禁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提升容器或者钩头通过吊盘的速度不得大于0.2m/s。

第六十七条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土建与安装平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明确安全防护要求。

(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时,在临时天轮平台布置前必须对井塔承重结构进行验算。

(三)临时天轮平台的上一层提升孔口和吊装孔口必须封闭牢固。

(四)施工电梯和塔式起重机位置必须避开运行中的井筒装备、材料运输路线和人员行走通道。

第六十八条安装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第六十九条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

(三)巷道内固定吊点必须符合吊装要求。吊装时应当有专人观察吊点附近顶板情况,严禁超载吊装。

(四)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七十条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

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

第七十一条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形成两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当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两回路供电。

第七十二条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凿井绞车,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

第七十三条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H为提升高度,单位为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第七十四条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阻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无罐道段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

(三)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兼作罐道绳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四)吊桶上方必须装设保护伞帽。

(五)吊桶翻矸时严禁打开井盖门。

(六)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7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1m/s。

式中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七)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8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2m/s。

(八)在过卷行程内可不安设缓冲装置,但过卷行程不得小于表2确定的值。

(九)提升机松绳保护装置应当接入报警回路。

第七十五条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出吊桶边缘。

(二)不得人、物混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执行本规程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三)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后进出吊桶。

(五)吊桶内人均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2m2,严禁超员。

第七十六条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与辅助盘、腰泵房与井口、翻矸平台与绞车房、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闭锁。

吊盘与井口、腰泵房与井口、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建井期间罐笼与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时应当设置信号闭锁,当罐笼提人时箕斗不得运行。

装备1套提升系统的井筒,必须有备用通信、信号装置。

第七十七条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与吊桶的连接,必须采用具有可靠保险和回转卸力装置的专用钩头。钩头主要受力部件每年应当进行1次无损探伤检测。

第七十八条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钢丝绳到期后经检测检验,不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建井工期、在用钢丝绳的腐蚀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需要储备检验合格的提升钢丝绳。

第七十九条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须满足过放距离的要求。提升容器过放距离内严禁积水积物。

同一工业广场内布置2个及以上井筒时,未与另一井筒贯通的井筒不得进行临时改绞。单井筒确需临时改绞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八十条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人行道必须设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

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者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挡车栏。

第八十一条在吊盘上或者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高挂低用。保险带应当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必须立即更换。

第八十二条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预计涌水量不大于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4h正常涌水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8h正常涌水量。临时水仓应当定期清理。

(二)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24h正常涌水量,井下备用水泵排水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的70%。

(三)临时排水管的型号应当与排水能力相匹配。

(四)临时水泵及配电设备基础应当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0mm,泵房断面应当满足设备布置需要。

第八十三条立井凿井期间的局部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20m,且位于井口主导风向上风侧。

(二)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满足本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要求。

(三)立井施工应当在井口预留专用回风口,以确保风流畅通,回风口的大小及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八十四条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同一个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与风井贯通后,应当先安装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不具备安装主要通风机条件的,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但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局部通风机群代替临时通风机。

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不同的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短期内不能与风井贯通的,主井与副井贯通后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当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矿井采用临时通风机通风时,必须设置备用通风机,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第八十五条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

(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第二章开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十六条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第八十七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的安全出口。

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第八十八条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当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八十九条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九十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

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九十一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

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九十二条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

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

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

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

2.单车道应当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者错车硐室,并设置方向标识。

第九十三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九十四条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九十五条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试题库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题库(带答案) 一、判断题 1、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2、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4、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5、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6、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7、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 9、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10、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11、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2、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13、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14、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1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2016》word版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7号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 2016年2月25日附件:煤矿安全规程

目录 第一编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编地质保障.. (4) 第三编井工煤矿 (6) 第一章矿井建设 (7) 第一节一般规定 (7)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8)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2)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3) 第二章开采 (17) 第一节一般规定 (17)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20) 第三节采掘机械 (25)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 (27) 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8) 第六节防止坠落 (29) 第二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30) 第一节通风 (30) 第二节瓦斯防治 (37) 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1) 第三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2) 第一节一般规定 (42) 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45) 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6)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48) 第一节一般规定 (48) 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50)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50)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51) 第六章防灭火 (52)

矿2016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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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考试复习题及答案 姓名:职务(工种):得分: 一、填空题: 1、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 2、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3、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4、矿井供电系统中常说的三大保护是指过流保护、漏电保护和保护接地。 5、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6、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7、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8、《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9、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10、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1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12、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做出的结果负责。

《煤矿安全规程2016专家解读》--第一遍总则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编委会编 (2016年修订版)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编写说明 新中国成立以来,《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从制定到修订共经历8个版本。目前在用的《规程》自2011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能源部1992年颁布的《规程》、1993年颁布的《规程》(露天煤矿)和煤炭工业部1996年颁布的《小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全国所有煤矿不分大小、不分办矿性质和隶属关系,凡是煤矿一律执行一个规程,一个标准。在《规程》2001版的基础上,又经历了2004、2006、2009、2010、2011年5次局部修订。为了全面满足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代企业管理水平、管理模式的提升和完善的需要,2016版《规程》进行了整体性、全局性和框架性修订,是十多年来修订范围较大、内容较广的一个版本。 《规程》修订后由原来的四编增加到六编;原《规程》共751条,本次修订后变为721条,减少30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突出了《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

善处理《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应急救援等内容。 二是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各类矿井的采深、同时生产水平数、矿井通风方式、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严禁非正规开采,提高了矿井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压风、供电、监控、通讯等系统的要求,严格机电设备选型和安全防护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矿井安全避险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要求;在修订过程中,要求每一条款尽量明确、具体,删除了“可靠的”、“确保”、“保证”等表述,进一步增强《规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 三是调整了《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扩增为六编,结构更趋合理。将煤矿救护拓展为应急救援,单独作为一编,从法规层面进一步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救援队伍、装备的建设和配备;增加了地质保障一编,注重强化煤矿灾害地质因素探测,从预防事故处罚,在煤矿建设、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提供基础保障。 四是突出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明确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或发现突出预兆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完善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突出做好防降尘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提高了采掘设备内外喷雾工作压力,增加了井下热海防治、作业场所噪声和有害气体监测和防护的要求,增加量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内容。注重与相关规定的一致性。 五是删除了国家命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等。如吊罐式凿井法、木垛盘支护、非正规开采、单体支护放顶煤开采、专用排瓦斯巷、使用震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护、油浸式电气设备、地面临时火药库、硝化甘油类炸药、井下辅助通风机等。 六十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增加了(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煤矿闭坑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三同时”、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删除了对煤矿瓦

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2016版)

现对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增加容进行了梳理,请各位领导认真学习,并对职工进行宣贯。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 1、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2、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3、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 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容 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全规程》容。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第十章电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 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第四百三十七条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四百三十八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 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第四百三十九条采区变电所应当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以不设专人值班,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第四百四十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试卷通防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题库(一通三防)单位:姓名:分数: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40分) 1、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C)min的隔绝式自救器。 A、20; B、25; C、30; D、35 2、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B)。 A、观察孔 B、泄水孔 C、水沟 D、沉淀池 3、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D)、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规程要求时,才能作业。 A、0.8% B、1.0% C、1.0% D、1.0% 4、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 B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A、1 B、2 C、3 D、4 5、煤矿井下爆炸物品库每个爆破物品库房必须有(B)个出口。 A、1个 B、2个 C、3个 D、多个 6、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B)m的巷道中必须洒水降尘。 A、10 B、20 C、30 D、50 7、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A)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A、0.5% B、1.0% C、1.5% D、20% 8、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D)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A、0.5% B、0.8% C、1.0% D、1.5% 9、矿井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C)。 A、2.4ppm B、240ppm C、24ppm D、1000ppm 10、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C)℃,必须停止作业。 A、26 B、28 C、30 D、34 11、进风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应保持(C)℃以上。 A、0 B、1 C、2 D、4 12、矿井至少要有(A)个安全出口。 A、2 B、3 C、4 D、5 13、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B)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A、5 B、10 C、15 D、20 14、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B)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A、5 B、10 C、15 D、20 15、每(B)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A、1 B、2 C、3 D、4 16、停工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B)h内封闭完毕。 A、12 B、24 C、36 D、48 17、矿井应当每(B)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A、日 B、周 C、旬 D、月 18、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D)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立井提升部分讲解

第二节立井提升 第三百九十三条立井提升容器和载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在井筒内作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者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三)罐笼和箕斗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应当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 (四)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第三百九十四条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层顶部应当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者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二)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三)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者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者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升降无轨胶轮车时,必须设置专用定车或者锁车装置。 (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 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六)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当不小于0.18m2。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当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七)严禁在罐笼同一层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升降无轨胶轮车时,仅限司机一人留在车内,且按提升人员要求运行。 第三百九十五条立井罐笼提升井口、井底和各水平的安全门与罐笼位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阻车器之间的联锁,必须合下列要求: (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不能打开。 (二)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当设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或者锁罐装置,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或者锁罐装置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 (三)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第三百九十六条提升容器的罐耳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时,罐耳与罐道之间所留间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 2.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 3.采用滚轮罐耳的矩形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当保持10~15mm。 (二)使用时,罐耳和罐道的磨损量或者总间隙达到下列限值时,必须更换: 1. 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 mm 或者总间隙超过40mm。 2.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者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者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3.矩形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 4.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 第三百九十七条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表7要求。 提升容器在安装或者检修后,第一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开车。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试题库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题库(带答案) 一、判断题 1、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得,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2、煤矿建设项目得安全设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得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4、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与矿灯,严禁携带烟草与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5、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6、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得作业规程与操作规程。(√) 7、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8、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 9、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10、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11、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与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2、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培训不合格得,不得上岗作业。(√) 13、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14、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与处理煤矿事故得能力。(√) 1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规程有关内容第九十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 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 表3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第九十一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 度不得低于1.8m。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 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 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

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九十二条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 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 1. 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 2. 单车道应当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 道的合适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者错车硐室,并设置方向标 识。 第四百一十六条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12 的要求。表12 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最小值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word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

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中涉及到职业卫生的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中涉及到职业卫生的内容 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共涉及到职业卫生的内容有44条,具体内容: 1.第一编总则中共有7条,分别是: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 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 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第三编井工煤矿中有3条,分别是: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2016) 第392条: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非防爆、不完好无轨胶轮车下井运行。 2、驾驶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3、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 4、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 5、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信号灯,配备灭火器和警示牌。 6、运行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严禁超员。 ②、运行速度,运人时不超过25km/h,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 km/h。 ③、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运行距离。 ④、严禁车辆空挡滑行。 ⑤、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 ⑥、严禁进入专用回风巷和微风、无风区域。 7、巷道路面、坡度、质量,应当满足车辆安全运行要求。 8、巷道和路面应当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 9、长坡段巷道内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 10、巷道转弯处应当设置防撞装置。人员躲避硐室、车辆躲避硐室附近应当设置标识。 11、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377条: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7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新建大型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者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 2、列车或者单独机车均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3、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4、巷道内应当装设路标和警标。 5、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者失爆时,机车不得使用。 6、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或者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有车辆或者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 7、2辆机车或者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8、同一区段线路上,不得同向行驶非机动车辆。 9、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10、机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启动前,必须关闭车门并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者身体探出车外;司机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规程有关内容 第九十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表3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巷道类型顶部 /m 两侧 /m 备注 轨道机车 运输巷道 0.3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输送机运输巷道0.5 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 离应当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 并不得小于0.7m 卡轨车、齿 轨车运输巷道0.3 0.3 单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2.8m,双 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4.0m 单轨吊车0.5 0.85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

运输巷道间隙的基础上,内侧加宽不小于0.1m, 外侧加宽不小于0.2m。巷道内外侧加 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 加宽段的长度不小于5.0m 无轨胶轮 车运输巷道0.5 0.5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 间隙的基础上,按无轨胶轮车内、外 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的巷道宽度。 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两侧直 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应当满足安 全运输的要求 设置移动 变电站或者平板车的巷道0.3 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 部分与巷道侧的间距 第九十一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2016煤矿安全规程完整

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一章矿井建设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 % 以上。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四十一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

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四十二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四十三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当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当加深冻结深度。 (二)第一个冻结孔应当全孔取芯,以验证井筒检查孔资料的可靠性 (三)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四)水文观测孔应当打在井筒内,不得偏离井筒的净断面,其深度不得超

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条文对照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的内容)

二〇一六年一月

目录 第一编总则 (1) 第二编地质保障 (6) 第三编井工煤矿 (9) 第一章矿井建设 (9) 第一节一般规定 (9)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0)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4)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6) 第二章开采 (34) 第一节一般规定 (34)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40) 第三节采掘机械 (56)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61) 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62) 第六节防止坠落 (65)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66) 第一节通风 (66) 第二节瓦斯防治 (82) 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94)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95) 第一节一般规定 (95) 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03) 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07)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115)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5) 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119)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119)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121) 第六章防灭火 (122) 第一节一般规定 (122)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27)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133) 第七章防治水 (136) 第一节一般规定 (136)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38) 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142) 第四节井下排水 (147) 第五节探放水 (150) 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55) 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55) 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63) 第三节井下爆破 (167) 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78)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78) 第二节立井提升 (194)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200) 第四节提升装置 (210) 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220) 第十章电气 (221) 第一节一般规定 (221) 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228) 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231) 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233) 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238) 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240) 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243) 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245) 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246) 第一节一般规定 (246)

煤矿安全规程2016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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