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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版”

(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1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第七条市级系统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级项目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区级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编制前款规定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共交通客运需求和道路通行情况,编制本市公交专用道专业规划,构建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和符合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的公交

专用道体系。

设置公交专用道,应当综合道路功能定位、交通流量、客流需求等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公交专用道上应当设置专用标志、标线,明示通行时间。

在公交专用道上设置的公交站点,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公布公交线路、车辆、班次到站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客流调查以及公共汽(电)车的线路普查,会同公安机关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公共汽(电)车线路的新辟、调整、终止计划,优化公共汽(电)车客运线网,推进与轨道交通网络以及其他交通方式的有效融合和衔接,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整体效率。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汽(电)车具体的线路和站点,方便乘客候车、乘车,方便公共汽(电)车停靠,方便路面公共交通与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的换乘。

第十条本市倡导慢行优先,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优化交叉路口设计;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步行通道的建设和管理。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对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依法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对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交通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项目的出入口与道路衔接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其中交通标志、标线和可变车道、路口诱导屏的设计,应当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应当经公安机关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或者损毁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十四条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及时调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公安机关负责交通信号灯的新增和调整;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交通标志、标线的新增和调整。

对于常发性拥堵区域和路段,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制定优化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推进实施。

第十五条城市快速路(含高架道路,下同)、隧道、桥梁等道路应当按照科学、安全、畅通的原则,设置限速标志、标线。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科学、规范、合理地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交通设施,并依据职责分工,保持各项交通设施功能完好。对配时不合理的交通信号灯或者容易造成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

交通设施损毁、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排除隐患。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十七条设置横跨道路的管道、横幅等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五点二米;在沿街建筑物上向人行道延伸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物体边缘距车行道不得小于零点二米。

第十八条新建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电)车站点,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鼓励区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现有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电)车站点进行停车设施改造,满足社会公众绿色出行需求。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九条机动车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应当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等登记凭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实行自愿登记。

经注册登记的车辆,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所有权转移、用作抵押以及报废、灭失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交通发展规划、道路通行条件、道路交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车辆登记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市对车辆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

机动车号牌额度年发放量、发放以及注册登记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提取车辆、申请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两次;每张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三条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本市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产品目录。

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禁止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

第二十四条向本市公安机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持本市户籍证明或者《上海市居住证》等在本市居住、居留的证明。

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禁止教练员酒后教练机动车。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

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

第二十六条现场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处理通知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醒有关当事人。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无异议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电话等形式接受处理。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超限运输等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处理通知送达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道路运输企业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查询道路交通违法、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变更机动车登记信息等提供便利。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或者其本人交通安全记录;登记的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下列车辆,可以上本市道路行驶:

(一)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但全挂车、三轮汽车、轻便三轮摩托车、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以及外省市号牌低速货车除外;

(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

(三)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四)市人民政府允许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

外省市号牌拖拉机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和其他通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条市公安机关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疏导等交通管理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发布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遵守上述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和通知、决定规定。

第三十一条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客车专用道行驶。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方式予以明示。

第三十二条城市快速路禁止拖拉机、非机动车、行人通行,并禁止下列机动车行驶:

(一)摩托车;

(二)轮式专用机械车;

(三)铰接式客车;

(四)全挂拖斗车;

(五)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

(六)专项作业车;

(七)带挂车的汽车;

(八)悬挂教练汽车号牌和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

(九)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公交专用道在规定时段内供公共汽(电)车专用行驶,其他车辆不得驶入,但下列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行驶:

(一)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

(二)实施清障施救作业的车辆;

(三)正在运载学生的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

(四)正在载人的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

(五)根据交通信号指示允许借用公交专用道的车辆。

双休日和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全天允许其他车辆驶入公交专用道。

第三十四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

(二)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三)机动车驾驶人未使用安全带;

(四)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

(五)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六)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的路口,不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三)逆向行驶;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未随身携带本市残疾人证;

(五)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人或者驾驶其他非机动车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载人;

(六)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倡导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六条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乘坐人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使用安全带。

第三十八条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让行规定:

(一)同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和左转弯非机动车均被放行的,通过路口时左转弯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二)相对方向行驶的左转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被放行的,通过路口时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三)车辆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先予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四)车辆驶入、驶出、穿越道路时,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五)行人因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借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时,行人优先通行;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让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为机动车禁鸣喇叭区域。

第四十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情况的实时监测。发现道路交通拥堵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进行指挥疏导。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交通事故或者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道路交通拥堵,驾驶人未及时自行移动车辆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本市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对事实清楚、车辆可以移动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固定证据后迅速撤离现场。撤离现场后,可以至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交通事故处理、勘验定损、保险理赔等业务。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保险监督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定的,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和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代为保管赔偿款。

第五章停车管理

第四十三条本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并建立道路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本市外环线以内一般不再新增全天性道路停车泊位,逐步减少现有全天性道路停车泊位。本市外环线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

(一)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

(二)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中小学、幼儿园和医院,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的;

(三)夜间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商业街区,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的;

(四)停车资源严重不足区域的人行道范围内,条件允许且不影响行人正常行走的。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结合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经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划设停车泊位标线,设置道路停车标志,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和道路停车规则,并按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安装地锁、划设标线等方式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应当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第四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不得在停放点以外区域停放。

第四十六条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情况,遵循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

时段性临时停车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设置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并增设辅助交通标志,引导机动车在规定时段内有序临时停车。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指示。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第四十八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停车需求,加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倡导道路沿线有条件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第四十九条鼓励医院、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专用停车场(库)。鼓励住宅小区与周边专用停车场(库)对口协作,对停车泊位的利用实行错时互补。

第五十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停车泊位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停车诱导信息化系统建设。

鼓励利用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多种媒介,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前查询停车泊位信息和预订车位,实现自动计费支付等功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违反约定且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将机动车移出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将机动车转移至路外停

车场地。

第六章综合治理

第五十二条本市建立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加强基层治理,落实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通过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推进道路交通协调发展。

第五十三条本市倡导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倡导有条件的单位推行错时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措施;倡导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公共自行车租赁等方式出行。

本市倡导先取得机动车号牌额度再购置车辆,倡导先取得停车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再购置车辆,合理调控机动车拥有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网格监督员,在对工作责任网格进行巡查的过程中,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据、上报信息,并对反馈的处置结果进行核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加强对道路交通相关管理事项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完成车辆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相关行政程序时,应当对车辆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还被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等证件,或者解除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五十六条本市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创新交通管理工作模式,提升交通管理工作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先进的智能化手段,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应用软件、交通诱导显示屏等多种媒介,及时发布实时路况、交通拥堵指数,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引导服务。公安机关可以利用直升机、无人机等开展空中巡查,配合地面交通疏导和管控。

第五十七条本市实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挂钩制度,对保险周期内有多次或者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提高其保险费率。

鼓励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

(二)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一年内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第五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目标,开展职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及时排除车辆故障,保障车辆安全性能,制止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三)建立对所属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制度,督促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专业运输单位和机动车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每月应当对所属驾驶人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专业运输单位和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并加强车辆营运安全管理和营运场所秩序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专门为工程建设服务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车载卫星定位终端或者转向可视系统,并接入相关政府部门的动态监控系统。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所属车辆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加强指导和宣传。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专业运输单位安全运输加强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共享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及其交通安全违法、事故责任承担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条利用互联网、软件工具等提供召车信息的服务商,应当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客运服务驾驶人和车辆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下列道路交通管理事项前,应当公告相关方案,听取与管理事项相关公众的意见:

(一)公交专用道的设置与调整;

(二)单行道的设置与调整;

(三)公共汽(电)车线路的设置与调整;

(四)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与调整;

(五)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设置与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公众意见,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当在决策时予以采纳;对反映集中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应。

第六十二条新闻出版、文广影视、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活动,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课程教育的内容。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教练员、学员的交通安全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交通安全和尊法守法的宣传报道。

第六十三条鼓励社会公众有组织地参与道路交通志愿服务,协助公安民警维护交通秩序和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鼓励医院、学校配合公安机关疏导周边道路交通拥堵,劝阻周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社会公众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社会公众提供的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可以对违法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对驾驶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安机关事故处理场所设置调解点;保险同业公会可以组织保险公司进驻公安机关事故处理场所,及时提供保险理赔服务。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执法人员,对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职权和执法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推行执法标准和指引,根据道路交通执法统一的要求,为执法人员提供健全、完备、可操作的执法指引。

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依托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推行预约、“一站式”等便民措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发布交通信息,引导交通出行。

第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负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紧密配合,提高工作协同性,并建立排堵保畅、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协作机制。

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知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十九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行政机关绩效考核指标。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加强执法指导和监督,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执法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反馈查处结果。

第七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民警的指导和监督下,协助开展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所取得的证据,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证件、佩戴统一的标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遵守横跨道路的管道、横幅设置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其他通行工具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教练员酒后教练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未遵守以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的交通管理措施,未遵守城市快速路限行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未使用安全带的,对机动车乘坐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未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依据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场发现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的,公安机关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停放;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的,公安机关设置的警示牌、电子标识等给予的警告或者推送的即时信息视为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公共汽(电)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车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未随身携带本市残疾人证,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未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人或者驾驶其他非机动车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载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驾驶非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道路损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未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提供召车信息的服务商未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客运服务驾驶人和车辆信息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发现机动车在本市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记录累积达到五起以上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十条机动车一年内在本市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到十起后再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给予有关证照的处罚:

(一)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

(二)违反规定驶入公交专用道;

(三)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

(四)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

第八十一条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予扣留车辆或者通行工具,并通知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遵守以交通标志、标线或者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的交通管理措施,采取其他措施无法避免危害发生或者无法控制危险扩大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留车辆或者通行工具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应当立即发还车辆或者通行工具,但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其领取人应当采取托运措施。

对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恢复原状;对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并经公告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将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送交有资质的企业拆解,将其他车辆和通行工具依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2017年3月25日起施行。

ISO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培训总结

《关于开展质量提升-----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宣贯培训》总结 2017年12月 13 日(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点半至3点半),参加XX质监局、XX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办的《关于开展质量提升-----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宣贯培训》,主要为推广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推动辖区企业导入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全面质量管理水平。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生活的要求也日益提升,对日常生活中所涉及到的产品质量也更加的关注;特别是在今年“十九大”明确“质量第一”和“质量强国”;说明了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重要性;龙海局强调2018年将对体系标准化执行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如体系标准运行“两张皮”象现,将通报认监委。 本次ISO9001-2015标准讲解主要讲解了标准的概术、质量管理原则和术语、2015版ISO9001标准的理解;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其主要内容是新版质量管理体系主要的变化,如删减了08版的一些要求:预防措施;质量手册、管理者代表的具体要求,由原来的八项管理原则改为了七项原则:(1、以顾客为关注焦点,2、领导作用,3、全员参与,4、过程方法,5、改进,6、基于证据的决策方法,7、关系管理)。 通过培训总结以下7点: 1、充分理解PDCA循环,善于运用PDCA思路进行管理 凡事要有目的有计划,制定计划后要按照计划执行,执行后要进行总结,得到执行结果,针对执行结果要进行处理(改进或维持并形

成闭环),只有不断在这个循环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持续改进,企业才能持续的提高。 2、导入战略及风险管理概念 战略的制定是对企业发展的一个规划,是企业最高领导者对企业发展方向的期望,而质量管理体系必须要贴合企业的战略目标,提高质量的竟争力。战略管理过程通过战略行动(战略的制定)、战略实施、战略的评估和控制。 关于风险,指不确定的影响,对企业内外部环境识别分析,可使用SWOT分析法,即Strength(竞争优势)、Weakness(竞争弱势)、Opportunity(外部机会)、Threats(外部威胁)分析工具进行分析,从而发现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并把握机会。 3、加强沟通 在2015版质量管理体系中所描述的沟通是:组织应确定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内部和外部沟通。特别是在内部,沟通不仅是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人际交流的过程。特别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沟通,需要多一点积极性,少一点不满情绪,以解决问题为目的,而不是以逃避责任为原则。沟通的五大要素:1沟通什么、2何时沟通、3与谁沟通、4如何沟通、5谁负责沟通。 4、文件化信息的控制 控制文件化信息的活动有以下几种:①分发、访问(指查阅文件的许可、授权和允许查阅和修改书面信息)、检索和使用;②存储和防护、包括保持可读性;③更改的控制(如版本控制,特别是新老图

育婴师合同

育婴师服务合同 雇用(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育婴师(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地址:靖江市骥江路326号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甲方有雇用育婴师方面的需求,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育婴师服务,并承 诺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安全的育婴师服务。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约定事项 1.服务期限: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___天。2.服务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5000 元/月,支付的时间为每月30日,即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时付清,每月休息 4 天。 3.服务内容: A.科学、合理健康喂养婴儿,保证婴儿健康的营养需要; B.为婴儿洗澡、按摩、抚触、做被动操,增加与宝宝的情感交流,促进婴儿健康发育等; C.为婴儿和母亲洗衣服、婴儿尿布被褥等衣物;做好第三层所有房间的卫生;D.及时为婴儿更换衣物、尿布以保持干净、干爽,防止感染; E.安抚哭闹婴儿,呵护入眠等; F.随时对婴儿的身体状况(如食欲、食量、体温、大小便等)观察记录。G.培养婴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H.做好安全护理,保持婴儿身心健康;

I.做好婴儿的早期智力开发和启蒙教育。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可在服务内容的工作范围内,安排乙方工作;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体检,并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2.甲方的义务 (1)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配合乙方做好育婴师工作,并提供合理的协助; (3)为乙方提供与甲方基本相同的食宿条件。 3.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2)乙方可以休息一天,休息天也可以回家。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将宝宝带出甲方家门。 4.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服务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2)在工作时,乙方需爱护甲方的财物,如因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给予赔偿。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按工作天折算费用给乙方: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不服从甲方合理工作安排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离岗; 4.被证明确实有偷盗行为的; 5.不能胜任相应工作的; 6.身体有病,不能继续从事育婴师工作的。

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试卷答案

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培 训试卷答案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试卷 单位: 一、选择题:请在正确的答案写在填空处(每题2分,共20分)1.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是一个D的过程。 a)抽样过程b)获得审核证据 c)证明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审核准则d)a+b+c 2.在以下哪种设备中,审核员可不必在意其是否处于校准状态C。 a)低温试验箱b)计量室的温度计 c)车间电源上的电度表d)安装轮胎用的力矩扳手 3.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文件称号B。 a)程序文件b)记录 c)质量计划d)质量手册 4.质量手册一般C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 a)包括b)记录 c)涉及d)不应包括 5.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要求B。 a)是为了使组织的质量管理标准化 b)适用于各种类型、不同规模和提供不同产品的组织 c)是为了使组织的产品质量满足顾客要求 d)是为了使组织的产品质量不断提高 6.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不是用于A。

a)评价组织提供的产品是否满足顾客的要求 b)评价组织满足顾客,法律法规和组织自身要求的能力 c)第二方认定d)第三方认证 7.审核委托方可以是D。 a)受审核方自己b)顾客 c)被认可进行审核的独立机构d)a+b+c 8.审核一般用于D。 a)质量管理体系b)过程 c)产品或服务d)a+b+c 9.设计输入应由C确定。 a)组织b)顾客 c)组织与顾客d)a+b+c 10.质量手册应包括D a)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b)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其引用 c)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d)a+b+c 二、判断题:在正确的题目前的括号内划“”,在错误的题目的括号内划“” (每题2分,共30分) (×)1.受审核方应对审核中发现的每个不合格都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同类不合格再发生。 (×)2.收集审核证据时,最好由受审核方管理资料的人帮审核员选择样本,因为他们对情况更了解。 (×)3.现场审核中完全不能偏离已编制的检查表。

2019年育婴师及家政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育婴师及家政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雇主): 乙方(家政服务机构): 丙方(育婴师):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本家政服务协议。 一、三方约定家政服务事项 1.服务内容:乙方同意为甲方家庭选派育婴师丙方,承担甲方的婴幼儿照管与护理服务: (1).宝宝的生活护理:饮食、睡眠、卫生、清洁。 (2).宝宝的体能训练、活动安全。 (3).宝宝的早期教育、智力开发。 (4).宝宝的保健护理、品德引导。 (5).宝宝的接送、预防保健。 (6).其他:。 丙方按甲方和乙方要求应达到工作标准。 2.服务方式与期限: 2.1 服务方式:(1)钟点式(2)全日制(3)住家制 2.2 服务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需续签协议甲方应于本协议期满前日内通知乙方和丙方。 3.工作时间:丙方每天工作时间为,每周休息日为。 4.工作地点:。 5.服务费用:甲方于每月日前支付丙方服务费元人民币/月。 6.信息费用: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信息费元人民币。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在签订协议书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说明对育婴师的具体要求,以及与育婴师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基本情况(如家中是否有传染病人等)。一经签订协议,甲方应负责对丙方的管理和指导。 2.甲方有权合理选择、更换和辞退家政服务员。协议期内,如对育婴师的服务项目或服务类别要求有所改变,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双方变更协议内容及服务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有充分理由证明服务需求不再存在的; (2)有效证据证明丙方有违法行为的; (3)提出调换家政服务员后间隔7个工作日乙方无法选派新的家政服务员到岗工作的; (4)丙方在上岗个工作日的适应期后,仍不能完成合同所要求的工作,且乙方已先后调换3人均未能达到相应服务标准的。 3.甲方有权要求丙方重新进行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体检不合格则由丙方自行承担。 4.甲方应平等待人,尊重育婴师丙方的人格和劳动,不准虐待和歧视,并负有保护丙方在服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有权拒绝育婴师在其住宅从事与婴幼儿护理无关的活动,具体要求由甲方与丙方约定。 5.甲方有权以合法方式追究丙方因其责任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但不得采取搜身,扣押钱物、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以及殴打、威逼等非法方式处理。 6.甲方应向丙方提供与其一般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伙食,为其提供适当和安全的居住场所。 7.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丙方的休息和法定假日。若不能保证丙方休息,按规定给予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加班补助。 8.甲方在未经乙方及丙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将丙方转为第三方服务;不得擅自将其带往外省市等非约定服务场所提供服务;不得误导丙方做违法和违反乙方有关家政服务管理规定的事项。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为甲方选派体检合格和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育婴师,育婴师必须具有《身份证》、《健康证》和《资格证》,方可从事婴幼儿照管与护理服务。 2.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相应责任:

质量管理体系培训资料全

天津市宝坻区云景嘉园住宅小区工程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编制: 审核: 审批: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目录 第一章项目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0 第二章质量管理生产目标 0 第一节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 (1) 第二节质量管理组织结构图(即质量保证体系图) (1) 第三节项目管理人员质量责任制 (2) 第三章质量保证体系说明 (9) 第四章质量管理制度 (9) 第一节技术交底制度 (9) 第二节工序交接检制度 (10) 第三节工程签证检查制度 (10) 第四节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10) 第五节施工过程的质量三检制 (10) 第六节严格执行材料半成品、成品采购及验收制度 (11) 第七节仪器设备的标定制度 (11) 第八节质量奖惩制度 (11) 第九节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11) 第十节实行质量否决制度 (12) 第十节认真执行“样板制” (12) 第十二节做好施工中的协作配合工作 (12) 第五章分项工程施工过程控制框图 (12)

第二节模板工程质量过程控制 (14) 第三节钢筋工程质量过程控制 (14) 第三节钢筋工程质量过程控制 (15) 第四节砼工程质量过程控制 (15) 第四节砼工程质量过程控制 (16) 第五节防水工程施工过程控制 (17) 第六节砌体工程质量过程控制 (18)

第七节门窗安装工程质量过程控制 (19) 第八节墙面抹灰工程质量过程控制 (20) 第九节地面工程质量过程控制 (21) 第七章技术质量管理奖罚制度 (23) 第八章质量管理例会制度 (26) 第九章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26)

第一章项目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依照项目法施工管理规定,云景嘉园住宅小区工程的特点,成立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小组。项目部组员及职责如下: 为了加强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为了每项工程都达到创天津市标化工程标准的管理目标,明确各级员工质量责任,联系实际,确保工程质量符合优质工程标准。根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标准,天津市文明工地和优质结构工程的要求结合本工程分包单位较多等实际情况制订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章质量管理生产目标 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及现行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工程一次验收

育婴师服务协议书

家政服务协议书 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家政服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育婴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本家政服务协议。 一、三方约定家政服务事项 1.服务内容:乙方同意为甲方家庭选派育婴师丙方,承担甲方的婴幼儿照管与护理服务: (1).宝宝的生活护理:饮食、睡眠、卫生、清洁。(2).宝宝的体能训练、活动安全。(3).宝宝的早期教育、智力开发。(4).宝宝的保健护理、品德引导。(5).宝宝的接送、预防保健。(6).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按甲方和乙方要求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标准。 2.服务方式与期限: 2.1 服务方式:(1)钟点式(2)全日制(3)住家制 2.2 服务期限: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如需续签协议甲方应于本协议期满前_______日内通知乙方和丙方。 3.工作时间:丙方每天工作时间为______________,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____。 4.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服务费用: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前支付丙方服务费__________元人民币/月。 6. 信息费用: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信息费________元人民币。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在签订协议书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说明对育婴师的具体要求,以及与育婴师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基本情况(如家中是否有传染病人等)。一经签订协议,甲方应负责对丙方的管理和指导。 2.甲方有权合理选择、更换和辞退家政服务员。协议期内,如对育婴师的服务项目或服务类别要求

API Q1质量管理体系知识培训(含答案)

API Spec Q1质量管理体系试卷(含答案) 一、填空题 1. API Q1是指(石油天然气行业制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目前最新版本是第九版,于2014年6月1日生效。 2.质量目标应是可衡量的,并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 3.沟通包括(内部沟通以及外部沟通)。 4.最高管理者应确保获得建立、实施、保持以及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必要资源)。 5. 对于下列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几类变更中的任何一类,组织都应实施变更管理过程: a) 组织结构的变更; b)(关键或重要人员的变更); c)(关键供方的变更); d)管理体系程序的变更,包括纠正和预防措施引起的变更。 6. 与(产品交付)相关的风险评估应包括: a)(设施/设备的可用性和可维护性); b)供方绩效以及材料的可用性/供应。 如适用,与(产品质量)相关的风险评估应包括: c)不合格品的交付; d)(合格人员的可利用性)。 7.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A、(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陈述; B、包含本规范所要求的(质量手册),并包括: C、针对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的(文件化程序); D)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策划、运行、控制以及符合要求的文件和记录; E)确定组织声称的满足产品符合性不可缺少的法律要求及其他适用要求。 8.我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由办公室、质检部、产品配套部、人事劳资部、财务部、(技术部)、生产部7个部门组成。 9.文件在发布和使用前,其适当性得到(评审与批准)。质量体系要求的程序、作业指导书以及表格应(受控)。 10.我公司质量体系记录及产品质量记录保存时间为(5年)

11. 公司材料检验规范规定,外购材料和外协、外购产品应经过审查质量证明书、(标识)、(表面质量)、尺寸或内在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 12、当生产和服务过程的输出(不能由后续的监视或测量加以验证,使问题在产品使用后或服务交付 后才显现时),组织应对任何这样的过程实施确认。 13、对于不合格品采取措施后,应对其(再次验证),以证实符合规定要求或使用要求。 14、组织应利用(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以及(管理评审),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15、公司的质量手册是由(办公室)编写,(管理者代表)审核,(最高管理者)批准发布。 16、产品防护应包括(标识和可追溯标志)、运输、搬运、包装和保护。 17、组织应依据(产品质量计划、过程控制文件,和/或文件化的程序),按照计划的阶段检验和试验产品。 18、当设备由组织外部资源提供,包括第三方、专利持有者、雇员和顾客所有的设备,组织应(验证设备适合且提供其满足本条要求的证据)。 19、组织选择外包其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任何活动时,应确保其质量管理体系中的(所有适用的要素被满足,并且对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包括与产品实现相关的适用的API 产品规范,承担责任。 二.名词解释 1.校准:与给定精确度的标准器进行对比和调整。 2.控制点:组织为确保符合规定和要求,对某项过程精细的作法而编写的文件。 3.我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是: 答:质量方针: 提高产品科技水平,不断开拓市场,持续改进,为顾客提供满意产品 质量目标: 1、产品一次交检合格率大于96% 2、顾客满意率大于90% 4.公司产品质量处理的准则:未经检验的产品不得转序,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交付。 5.制造验收准则:组织为保证符合制造和服务要求,对材料、产品或服务特性所规定的限制条件。 6、纠正措施: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或其他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7、预防措施:为消除潜在不合格或其他潜在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8、产品防护:在内部处理和交付到预定的地点期间,公司应针对产品的符合性提供防护,这种防护应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防护也适用于产品的组成部分。 9、质量体系文件:质量体系文件一般由以下层次文件构成:质量方针与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外来文件以及质量记录。 10、可追溯性:追溯所考虑对象的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位置的能力。当考虑产品时,可追溯性可涉

育婴师合同协议书

育婴师合同协议书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育婴师服务合同 雇用(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育婴师(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地址:靖江市骥江路326号常住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甲方有雇用育婴师方面的需求,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育婴师服务,并承诺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安全的育婴师服务。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约定事项 1.服务期限: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 ______天。 2.服务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5000 元/月,支付的时间为每月30日,即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时付清,每月休息 4 天。 3.服务内容: A.科学、合理健康喂养婴儿,保证婴儿健康的营养需要; B.为婴儿洗澡、按摩、抚触、做被动操,增加与宝宝的情感交流,促进婴儿健康发育等; C.为婴儿和母亲洗衣服、婴儿尿布被褥等衣物;做好第三层所有房间的卫生; D.及时为婴儿更换衣物、尿布以保持干净、干爽,防止感染;

E.安抚哭闹婴儿,呵护入眠等; F.随时对婴儿的身体状况(如食欲、食量、体温、大小便等)观察记录。 G.培养婴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H.做好安全护理,保持婴儿身心健康; I.做好婴儿的早期智力开发和启蒙教育。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可在服务内容的工作范围内,安排乙方工作;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体检,并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2.甲方的义务 (1)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配合乙方做好育婴师工作,并提供合理的协助; (3)为乙方提供与甲方基本相同的食宿条件。 3.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2)乙方可以休息一天,休息天也可以回家。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将宝宝带出甲方家门。 4.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服务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2)在工作时,乙方需爱护甲方的财物,如因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给予赔偿。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

质量管理体系新版标准培训题及答案

《GB/T 19001-2015/ ISO 9001:2015标准的变化理解与转换指南》 培训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依据GB/T19001-2015标准,不合格输出的控制适用于(D) A)产品交付前发生不合格品 B)产品交付之后发现的不合格产品 C)在服务提供期间或之后发现的不合格服务 D)以上都是 2. 依据GB/T19001-2015标准8.5.2,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 A)应对所有产品作好标识,以免混淆 B)在生产和服务提供的全过程,应标识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状态 C)应控制所有产品的唯一性标识 D)以上都对 3.以下不属于质量管理体系评价方法的是(D) A)内部审核 B)自我评定 C)管理评审 D)绩效考核 4. 运行的策划不要求包括(D) A)质量和服务要求 B)生产过程及其资源 C)接收准则 D)质量方针 5. 依据GB/T19001-2015标准8.5.1条款,适用时,应获取的形成文件的信息包括(D) A)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的特征 B)进行的活动的特征 C)拟获得的结果 D)以上全部 6. 顾客提供的财产可以是(D) A)来料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 B)顾客委托运输的货物 C)顾客提供的设备、知识产权

D)以上都是 7. 防护涉及的对象是(D) A)成品 B)半成品 C)原材料 D)以上全部 8. 以下描述正确的是(B) A)不合格输出不能交付使用 B)不合格输出得到纠正后应再次验证是否满足要求 C)不合格输出控制不包括交付使用后才发现的产品不合格 D)以上全部 9.对顾客财产必须(B) A)委托专业机构检验 B)进行验证,如:检验、检查合格证明、核对外观和数量 C)对其质量负责 D)与采购产品同等对待 10. 设计开发输出可以是(D) A)图纸 B)计算书 C)包装规范 D)以上都是 11. 对运行的策划应包括确定(D) A)产品和服务的要求 B)过程准则以及产品和服务接收准则 C)符合产品和服务要求所需的资源 D)以上全部 12. GB/T19001-2015标准中7.1.4“过程运行环境”不包括(C) A)冬天客运列车车厢内的温度 B)化工原材料仓库的通风和防潮条件 C)厂区大门前的绿化情况 D)微电子车间的静电防护装置的合理性 13. 形成文件信息的目的是(B)

育婴师合同

育婴师服务合同 雇用(甲方):育婴师(乙方):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常住地址:常住地址: 由于甲方有雇用育婴师方面的需求,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育婴师服务,并承诺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安全的育婴师服务。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约定事项 1.服务时间: A.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试用期为天,如甲乙双方在试用期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甲方需单独 结算费用元/天,若达成一致意见,试用期即为合同开始日期。 B.每天24小时,每月30天,每月休息两天 C.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期限自_______ 年___________ 月_______ 日起至 __ 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止,共计 _______ 天。 D.甲方遭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 端午节1天、国庆节3天、中秋节1天)等重大节日时,合理安排乙方休息,如不能休息,需向乙方提供日平均服务费1倍的补助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天。(注:签订合同第一个 月试用期内乙方不享受法定假日)

2.服务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_______ 元/月,支付的时间为每月_____ 日。 3.服务内容: A .科学、合理健康喂养婴儿,保证婴儿健康的营养需要; B .为婴儿洗澡、按摩、抚触、做被动操,增加与宝宝的情感交流,促进婴儿健康发育等; C.为婴儿洗衣服、尿布等衣物;做好婴儿房间的卫生; D .及时为婴儿更换衣物、尿布以保持干净、干爽,防止感染; E.安抚哭闹婴儿,呵护入眠等; F.随时对婴儿的身体状况(如食欲、食量、体温、大小便等)观察记录。 G .培养婴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H .做好安全护理,保持婴儿身心健康; I.做好婴儿的早期智力开发和启蒙教育。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可在服务内容的工作范围内,安排乙方工作;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体检,并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3)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在其住宅从事与家庭无关的活动,具体要求事项由甲方与乙方约定。 (4)甲方有权以合法方式追究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但不得采取搜身、扣压钱物、身份证件,以及殴打、威逼等非法方式处理。 2.甲方的义务 (1)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配合乙方做好育婴师工作,并提供合理的协助;

质量管理体系新版标准培训题及答案

《GB/T 19001-2015/ ISO9001:2015标准的变化理解与转换指南》 培训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依据GB/T19001-2015标准,不合格输出的控制适用于(D) A)产品交付前发生不合格品 B)产品交付之后发现的不合格产品 C)在服务提供期间或之后发现的不合格服务 D)以上都是 2. 依据GB/T19001-2015标准8.5.2,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 A)应对所有产品作好标识,以免混淆 B)在生产和服务提供的全过程,应标识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状态 C)应控制所有产品的唯一性标识 D)以上都对 3.以下不属于质量管理体系评价方法的是(D) A)内部审核 B)自我评定 C)管理评审 D)绩效考核 4. 运行的策划不要求包括(D) A)质量和服务要求 B)生产过程及其资源 C)接收准则 D)质量方针 5. 依据GB/T19001-2015标准8.5.1条款,适用时,应获取的形成文件的信息包括(D) A)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的特征 B)进行的活动的特征 C)拟获得的结果 D)以上全部 6. 顾客提供的财产可以是(D) A)来料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 B)顾客委托运输的货物 C)顾客提供的设备、知识产权

7. 防护涉及的对象是(D) A)成品 B)半成品 C)原材料 D)以上全部 8. 以下描述正确的是(B) A)不合格输出不能交付使用 B)不合格输出得到纠正后应再次验证是否满足要求 C)不合格输出控制不包括交付使用后才发现的产品不合格 D)以上全部 9.对顾客财产必须(B) A)委托专业机构检验 B)进行验证,如:检验、检查合格证明、核对外观和数量 C)对其质量负责 D)与采购产品同等对待 10. 设计开发输出可以是(D) A)图纸 B)计算书 C)包装规范 D)以上都是 11. 对运行的策划应包括确定(D) A)产品和服务的要求 B)过程准则以及产品和服务接收准则 C)符合产品和服务要求所需的资源 D)以上全部 12. GB/T19001-2015标准中7.1.4“过程运行环境”不包括(C) A)冬天客运列车车厢内的温度 B)化工原材料仓库的通风和防潮条件 C)厂区大门前的绿化情况 D)微电子车间的静电防护装置的合理性 13. 形成文件信息的目的是(B) A)体现组织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能力 B)使各过程一致地、稳定地运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 (交质监发[2008]274号) 为适应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提高检测工作质量,进一步规范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我部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中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予以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申报的试验检测机构仍按原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一、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 表1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配备

项目综合甲级综合乙级综合丙级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 持试验检测人员证 书总人数 ≥32人≥16人≥7人≥22人≥25人 持试验检测工程师 证书人数 ≥12人≥6人≥3人≥10人≥12人 持证工程师专业配 置材料、公路专业分别≥3人,桥 梁、隧道、交安专业分别≥2人 材料专业≥3人,公路专业≥2 人,桥梁专业≥1人 材料、公路、桥梁专业分别≥1 人 机电工程专业≥6人,安全设施 专业≥4人 材料专业≥2人、桥梁、隧道专 业分别≥5人 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人数 ≥6人≥1人-- ≥4人≥6人 技术负责人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1.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质量负责人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1.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1.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注:表中黑体字为强制性要求,一项不满足视为不通过。表2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能力基本要求及主要仪器设备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的试题与答案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 试卷与答案 一、选择题(将正确答案的标题填在“()”内,每题2分,共20分) 1、组织可以删减质量管理体系要求(A ) A仅限于产品实现阶段 B 仅限于产品实现和测量分析阶段 C可以取决于产品性质和法规的要求 D A+B 2、当某份合同有修改时( C ) A必须组织会议进行评审 B必须向总经理报告 C应将修改内容及有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D必须通知全体销售人员 3、顾客提供的产品,组织必须(C ) A进行产品的验证,必要时委托专门检验机构检验 B对其质量负责 C进行识别、验证、保护和维护 D与采购产品同等对待 4、管理评审工作应由(C ) A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和领导 B质量经理负责组织和领导 C最高管理者领导进行 D负有决策职责的供方董事长领导 5、组织应控制的文件(C ) A所有组织批准发放的文件 B所有外来文件 C与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 D A+B+C 6、对产品有关的要求进行评审应在(B )进行 A作出提供产品的承诺之前 B签定合同之前 C将产品交付给顾客之前 D采购产品之前 7、(A )应确保对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A受审核区区域的管理者 B审核组长 C管理者代表 8、顾客到本公司的审核是(B ) A第一方审核 B第二方审核 C第三方审核 9、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的活动(B ) A目的是使产品能够按期交付 B目的是保护产品交付前不受损坏 C只使用于最终产品 D B+C 10、质量管理体系评价的方式有(D ) A管理评审 B内部审核 C自我评价 D A+B+C 二、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每题2分,共20分) 1、(∨)质量方针为质量目标的建立和评价提供了框架,也是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有效的基础 2、(∨)质量手册应包含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 3、(∨)检查表应反映过程方法,体现PDCA 4、(×)内审员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参与对供方的评审 5、(×)组织应确保未来文件得到批准,并控制分发 6、(∨)八项基本原则是质量管理的理论基础 7、(×)顾客没有投诉表示顾客满意 8、(×)为确保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必须编制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9、(∨)记录是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的证据之一,而审核证据不一定必须是文字记录 10、(∨)内部审核的结果是管理评审的输入之一 三、简答题(每题6分,共30分) 1、内部指来那个管理体系审核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目的是①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实施和改进需求 ②外部审核前的准备 ③为一种管理的手段

育婴师培训合同协议书范本

育婴师培训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甲方: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因甲方公司业务需要,为提高乙方的育婴专业技术水平,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培训项目 1、工作内容 (1)饮食; (2)饮水; (3)睡眠; (4)二便,三浴; (5)卫生。 2、日常生活和保健 (1)生长监测; (2)预防接种; (3)常见疾病护理; (4)预防意外伤害。 3、教育 (1)动作技能训练; (2)智力开发。 第二条培训的期限 自 ___ 年___ 月____ 日起至 __ 年__ 月____ 日止。 第三条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由会计事务所全部负担。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材料费、课本费、食宿费、交通费等项目。

第四条服务期 甲乙双方的服务期为培训开始起至劳动合同期满时止。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1、按照规定支付培训期间工资; 2、在培训期间,做好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完成培训目标和任务; 2、在培训期间服从管理,不违反甲方的各项政策、制度与规定; 3、在培训期间服从甲方各项安排; 4、在培训期内定期与甲方沟通,汇报学习情况; 5、在培训期间维护自身安全和甲方一切利益。 第七条福利待遇 1、乙方通过甲方培训期考核的,甲方可依据公司规定给予乙方适当的经济补助及奖惩,补助具体金额为 ______ 元/ 月; 2、乙方不享受甲方员工根据《劳动合同》和公司制度规定享有的福利待遇,但甲方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福利待遇。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乙方培训结束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乙方没有完成约定服务期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未在合理期限内在甲方工作,不辞而别的; 2、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乙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外)

育婴师服务合同范本 .docx

育婴师服务合同范本 甲方(雇主):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家政员): □身份证号: □电话:; □丙方(居间方):河北爱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甲乙丙三方是平等民事主体,三方是平等民事关系。三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协商签订本合同,以确保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一条服务内容: □甲方同意雇用乙方为其提供育儿嫂□全日制□住家制服务。乙方也愿意为甲方提供此项服务。 □第二条约定事项 □ 1 ?被服务宝宝姓名: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 月龄: □ 2 ?服务期限: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起至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o 3. 服务地

□4.服务费:乙方服务费为____________ 元/月,合计日薪 _________ 。(日资=月工资*26天)。合同定金______________ 元(按一个月服务费的10%计算)。 □甲方在签订服务合同时,预付一个月服务费,次月服务费需 在下个月到期三天前转帐支付,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用,由丙 方统一代收,转交乙方。 □国家法定假日,乙方是否休息由双方协商,如需工作按双倍 日薪给付。 □5.工作时间: □服务时间:每月为26天。乙方每个月有4天休息时间, 乙方 选定休息时间后,应该提前一天告知甲方,并做好记录由甲方签 字确认。甲方要保证乙方人身安全,白天有1个小时午睡时间, 夜晚不少于8小时的睡眠时间。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 1.若对乙方服务不满意,一个月内甲方有权要求丙方 调换人员或中止合同。若终止合同,则扣除乙方实际工资后的剩余服务费将退还甲方。 □ 2.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在其住宅从事与约定服务无关的活动。应 向乙方明确服务要求、生活习惯,合理安排日常家庭事务,必要 时予以示范;提前告知乙方重要家廡成员信息,如家中是否有传 染病人等。 □3.对乙方在服务期间和服务场所的安全负责,不得指使其从

质量管理体系基本知识培训讲义

质量管理体系基本知识培训讲义 质量管理体系基本知识培训讲义 第一章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一节概述 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缩写为”CCC”,简称”3C”认证)。 3C认证是中国新的安全许可制度,统一并规范了原来的”CCIB认证”和”长城认证”,符合国际贸易通行规则,是中国质量认证体制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政策之一,既能从根本上强制企业提高管理水准和产品质量,又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秩序。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12月3日发布, 5月1日起施行。从今年5月1日起(现已延期至8月1日),凡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19大类132种产品,没有经过3C 认证的,一律不准出厂或进口,更不得上市销售。 第二节 3C认证步骤 3C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1 认证申请 1.1 申请单元划分 1.2 申请资料 2 型式试验 3 初始工厂审查 4 获证后监督

4.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4.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环保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环保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时;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2 监督的内容 4.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从获证起的四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4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一般为1~2个人日。 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附件4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4.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中产品安全、环保性能的检查内容一般为产品例行检查中的制动、灯光调整和排放检测项目,但发生4.5.1.2条所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加相应的型式试验项目,当工厂的检测条件不具备时应封样送指定检测机构检测。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内容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内容开工前应作的试验 一、路基方面的试验有: 1、土工击实试验报告 2、CBR(承载比)试验报告 3、液塑限试验报告 4、颗粒分析试验报告(必要时作) 二、桥涵方面的试验有: 1、水泥试验报告 2、粗集料试验检测报告 3、细集料试验检测报告 4、钢筋拉伸、弯曲试验报告 5、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 6、水泥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三、路面方面的试验有: 基层:(水泥稳定级配碎石) 1、水泥试验报告 2、各种碎石试验检测报告 3、水泥稳定级碎石配合比试验报告 4、无机结合料击实试验报告 基层:(水泥稳定级配砂砾)

1、水泥试验报告 2、砂砾筛分试验报告 3、水泥稳定砂砾配合比试验报告 4、无机结合料击实试验报告 面层: 1、沥青物理性质试验报告 2、所用各种碎石试验检测报告 3、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试验报告 施工过程中应作的试验有: 一、路基方面的试验有: 1、土工击实试验报告(在不换土的情况下作一次就可以了,如果换土,换几次作几次) 2、CBR(承载比)试验报告在不换土的情况下作一次就可以了,如果换土,换几次作几次) 3、液塑限试验报告(只是针对细粒土,才作,其他的不作) 4、颗粒分析试验报告(必要时作) 二、桥涵方面的试验有: 1、水泥试验报告 2、粗集料试验检测报告 3、细集料试验检测报告

4、钢筋拉伸、弯曲试验报告 5、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6、水泥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7、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 8、水泥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三、路面方面的试验有: 基层:(水泥稳定级配碎石) 1、水泥试验报告 2、各种碎石试验检测报告 3、无机结合料击实试验报告 4、水泥剂量试验检测报告 5、无侧限抗压强试验报告 6、无机结合料含水量试验 7、水泥稳定级碎石配合比试验报告基层:(水泥稳定级配砂砾) 1、水泥试验报告 2、砂砾筛分试验报告 3、无机结合料击实试验报告 4、水泥剂量试验检测报告 5、无侧限抗压强试验报告 6、无机结合料含水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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