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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篇 人力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根据国家劳动人事政策、法规及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经理部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员工的职称评聘、人员调配、人事任免、培训与开发、考核与奖惩、薪酬与社保、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以及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等工作。
各项目应设置人力资源专干负责本项目的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条 公司经理部应为每一位员工建立详细的人事资料,内容包括:
1、身份证扫描件(纸文件及电子版);
2、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14);
3、学历、执业资格和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纸文件及电子版);
4、任职文件材料;
5、奖励和处分材料;
6、继续教育培训材料;
7、绩效考核材料;
8、1寸彩色证件照若干张;
9、其他需归档的材料。
第四条 公司员工应向公司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并与经理部保持密切联系。个人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经理部,因未提供真实的信息或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经理部,导致联系不上或有关通知等文书不能送达的,责任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二章 人事任用与人员调动
第五条 公司各项目和机关部室必须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因业务扩大,工作需要,在现有人力资源确实不足时,向公司经理部提出人员需求申请,经审核并报公司经理批准后,由经理部在公司内部调配(或向集团公司申请)。
第六条 公司项目员工逐步实行竞聘上岗制度,竞聘条件及流程、岗位职责按公司《竞聘上岗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公司本着“唯才是用、选贤荐能”的原则,建立“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第八条 人事任用必须坚持任人为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满足生产和工作需要的原则。
第九条 人事任用采取领导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凡与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安排到该单位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项目经理、人事、财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合同主管、纪检监察等重要岗位。
第十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资历: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作

风正派,讲大局,讲团结,树正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公司机关部室正职一般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满八年以上,有一定的管理能力、业务水平、执行能力,工作业绩优秀。
3、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满八年且有六年以上项目管理经验,有一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能力强、业绩好,且符合业主方和监理方的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项目总工程师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工程师职称,在技术主管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业务能力强、技术水平高,且符合业主方和监理方的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5、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十一条 员工的内部调动必须服务于公司生产或经营的需要,不允许在项目之间随意无序流动,如有调动,必须按规定程序到公司经理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员工内部调动由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报告,调出项目和调入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报公司经理批准并办理内部调动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中层领导、项目经理及技术业务骨干等重要工作岗位的人员,内部调动必须报公司主管人事领导审核,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凡调入调出公司人员必须经公司主管人事的领导审核,公司经理批准后方能办理;中层以上干部调入调出必须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
公司(或项目)党、团、工会组织负责人的异动,由其相应上级组织批准。
第三章 劳动管理与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 工作时间
1、公司机关部室实行标准工时制,上、下班时间与集团公司的作息时间同步。
2、项目因生产性质特殊,受季节及自然条件影响较大,需连续作业或集中休息来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及项目正常运转,为此项目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项目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自主确定作息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应严格考勤制度。因公出差或因私请假,均应填写派差单(附表15)或请假条(附表16),经批准并将从事的工作作好交接后,方可离岗。
第十七条 公司机关部室员工请假,需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公司经理批准;机关部室负责人及项目经理请假需报公司经理批准;项目员工请假,需项目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同意,报项目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 休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生育护理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例假、探亲假、工伤停工留薪假、公假、年休假和国家法定

假等,具体假期标准如下:
1、事假:员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按程序申请事假。事假原则上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六十天。
2、病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由医院诊断,需停止工作医疗休息的,持本人病历和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可请病假。
(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休息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3到24个月的医疗期。
3、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的,可增加婚假12天。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
(3)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4、丧假:
(1)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请丧假3天。
(2)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可请丧假3天。
(3)其它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或主要姻亲(如兄弟姐妹等)的死亡可请假1天。
5、产假:
(1)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前检查可按公假处理。
(2)女员工生育,可休产假90天。下列情况可增加产假:
①、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③、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④、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3)女员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6、生育护理假:女员工晚育的,其配偶可请生育护理假15天。
7、计划生育假: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可以休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可休假3天。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可休假2天。
(3)输精管结扎的,可休假7天;输卵管结扎的,可休假21天。
(4)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8、哺乳假:女员工产假满至小孩满1周岁,可申请哺乳假。
9、例假:常年从事攀高、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给假1-3天;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也应给予照顾。
10、探亲假:
(1)条件:凡在公司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者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任何一方能够在公休

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2)假期:探亲假一般在不影响单位工作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与法定节日一起安排,或是当员工正好出差至其家庭所在地附近时安排探亲假。
①员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公司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④员工在试用期内不享受探亲假,试用期满转正后,符合探亲条件的,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3)路费:
①员工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凭据报销。
②若员工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探亲假,而员工家属来公司探望员工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凭票报销往返的路费。
③探亲路费指一般情况下坐普通交通工具所花路费,如长途客车、火车。如果是非普通交通工具,如飞机等,则按普通交通工具路费标准报销。
11、工伤停工留薪期假,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所属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2、公假:
(1)参加民主选举或社会公益活动的时间可作公假。
(2)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遇有支边、参军、援外出国的,可凭证明给公假1天。
(3)在职员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区、县房管局的证明,可享有公假2天。
(4)员工志愿献血后,经医生证明可休公假1~2天。
13、年休假:
(1)员工在本公司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公司(或项目)安排休假或待岗,员工休假或待岗累计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③工龄在1年以上,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龄在1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龄在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员工带薪年休假一般在当年度安排,最多跨一个年度安排。
14、国家法定假日:指新年1天(1月1日)、春节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1天(5月1日)、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3天(10月1

日、2日、3日),共11天。
第十九条 休假完毕,应及时办理好销假手续。遇特殊情况需续假,需电告或其他方式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条 迟到、早退、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1、工作时间开始15分钟以后到岗者,计为迟到;提前15分钟下班者,计为早退。迟到、早退一次各扣罚50元。
2、旷工是指员工违反公司工作制度,不请假或请假未批而缺勤的行为。以下情况按旷工处理:
(1)累计迟到、早退满3次,按旷工半天论处,满5次,按旷工一天论处。
(2)未经批准且无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不满4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论处;超过5小时的按旷工一天论处。
(3)工作时间私自离岗超过2小时不满4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论处,超过5小时的按旷工一天论处。
(4)委托他人考勤登记或代替他人进行考勤登记,按旷工论处,替代行为1次,替代人和被替代人都按旷工一天论处。
(5)请假未经批准不来上班或休假逾期不归视为旷工,旷工时间按应出勤而未出勤时间计算。
(6)采取不正当手段,伪造、涂改、骗取休假的视为旷工,旷工时间按应出勤而未出勤时间计算。
(7)因违法被拘留、私自打架斗殴或严重违纪致伤而不能出勤视为旷工,旷工时间按应出勤而未出勤时间计算。
第四章 薪酬与福利
第二十一条 打破公司旧的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年薪制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公司原事业单位的工资只作为档案工资保留,并暂时作为计算“五保一金”的缴费基数和享受内退、退休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薪酬总额的确定: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员工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确定工资总额。
第二十三条 薪酬分配原则
1、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2、遵循“尊重人力资本、体现岗位价值,个人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直接挂钩”的原则,形成重实绩、重贡献的激励机制。
3、以岗位测评为依据,参照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4、提高关键性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和高素质短缺人才岗位的薪酬水平。
5、薪酬随公司和项目的经济效益浮动,与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项目经营管理层薪酬按集团公司规定实行年薪制;公司及项目不实行年薪制的员工薪酬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第二十五条 薪酬支付
1

、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其薪酬标准及发放程序按集团公司《分公司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以及公司《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2、对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人员,其薪酬标准及发放程序按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实施细则》和《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3、实际支付员工的薪酬为应发薪酬扣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和其他代扣代缴费用后的数额。
第二十六条 符合政策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护理假、计划生育假、例假、公假、年休假和国家法定假不计缺勤,但只享受岗位工资。事假期间按20元/天计发生活费,不再享受其他薪酬;旷工期间扣发一切薪酬。
第二十七条 在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月薪酬支付总额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 员工参与项目分项承包时,其工资待遇在承包方案中另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职工原则上享受以下福利:
1、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保一金”):按国家现行的政策规定,公司员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国家规定的有关计划生育优待福利。
3、其它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五保一金”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政府和集团公司的规定为准。公司及项目应及时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上缴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由集团公司统一将费用上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 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必须及时、如实报公司经理部,由公司经理部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并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员工按《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持有关证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如下标准享受待遇:
1、连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工作时间十年以下的,按本人工资(档案工资)的80%计发待遇,工作时间十年以上(含十年)的,按本人工资(档案工资)的90%计发待遇,工作时间二十年以上(含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档案工资)的100%计发待遇;
2、六个月以上至规定医疗期满,工作时间十年以下的,按本人工资(档案工资)的60%计发待遇,工作时间十年以上(含十年)的,按本人工资(档案工资)的70%计发待遇,工作时间二十年以上(含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档案工资)的80%计发待遇;
3、医疗期间、病休期间不享受

奖金或绩效工资,但所发待遇不得低于长沙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三条 女员工生育,产假期间公司停发工资,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哺乳假期间,按不低于长沙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待遇。
第三十四条 凡晚婚晚育并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员工,可享受以下计划生育优待福利:
1、保健费按每月20元发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2、托幼补助费按20元/月发至小孩上小学前为止。
3、医疗补助费按60元/月发至小孩满十四周岁止,该补助费原则上建议家长用于为子女购买医疗保险。
4、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单位支付;员工子女托幼费、学费及医药费等费用公司不再报销。
第三十五条 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残疾等级证的员工按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享受待遇,其所发生活费最低不得低于长沙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残疾证交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并向公司经理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及项目经济效益能够承受的前提下,可以为员工考虑防寒防暑、洗理用品、特种作业、医疗保健、过节费、文化旅游、困难补助等其他福利。
第五章 教育培训与职称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为开发员工职业技能,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增强员工工作能力,公司应适时举办各种针对性、实用性的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于每年年底将下年度培训需求上报经理部,经理部根据各单位的培训申请(附表17)及公司的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及项目设立员工教育培训专项经费,按不低于工资总额的1.5%提取。凡纳入教育培训计划,经公司(或项目)领导批准的教育培训费用,在职工教育培训专项经费中报销;未纳入教育培训计划,未经公司(或项目)领导批准的教育培训费用,不得在专项经费中报销。
第四十条 员工经批准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学习,考核合格者,学习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按在岗时标准发放,学费按规定报销;不遵守纪律,不认真学习,或经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予发放,学费自理。
第四十一条 根据岗位、职业不同培训内容侧重点不同。对管理人员着重新理念、新政策、新知识的培训;对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定额、新规范的培训;对操作工人侧重职业技能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新进员工必须参加上岗前的培训学习,培训内容包括公司的发展历程、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质量管理知识、团队成员之间的分工与合作等。
第四十三条 对国家规定的关键、重要岗位,如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试验检测员、计量员、预算员、安全员、财务人员及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必须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资格证,执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 对特殊工种工作人员,如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锅炉工、机械操作手、司索工、爆破员、车辆驾驶员等,必须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持证上岗。
第四十五条 司属各单位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必须经常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必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新材料、新工艺,掌握新技术,学习新知识,树立新观念。人事厅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证制度,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2天,四年累计脱产学习时间少于48天者不得晋升中级技术职称,五年累计脱产学习时间少于60天不得晋升高级技术职称。
第四十七条 根据人事部、人事厅的有关规定,45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接受计算机知识普及培训和考核,对于未取得计算机中级考试合格证人员,不得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项目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所属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包括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和业务、制度学习等,需要公司有关部门支持、协调、配合时,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尽力协助并提供服务。
第四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称的初任、评审和考试,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制度。
第五十条 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包括政治素质、现实表现、工作业绩、学历和资历、计算机应用能力、外语水平、继续教育及论文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职称申报程序
个人申请→公司审核并签署意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和汇总造册,并向主管人事领导汇报→报省人事厅进行资格审核→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由集团公司组织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由省人事厅组织评审。
第五十二条 公司鼓励员工在搞好本职工作同时,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和执业资格考试,获得更高学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员工应及时将学习成绩档案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并将毕业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交公司经理部保存,以便作为工资调整和

职称、职务评聘依据。
第五十三条 凡员工毕业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必须上交公司,由公司经理部统一管理,如工作需要,可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第五十四条 证书借用程序:提交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经理部批准→填写证书借用登记表。
第五十五条 为保证证书的安全使用和及时归还,借用要交纳押金,标准为每本每次1000元,每次借用期限不得超过30天,证书如期归还后,即退还全部押金。在使用中遗失的,扣除全部押金,不能如期归还的,按每天5%比例扣除滞纳金,直至扣完为止,拒不归还的,不准参与资质复查。如工作需要,申请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借用期限。
第五十六条 员工执业资格证书需要注册的,必须在集团公司注册,不得擅自注册在外公司,否则,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七条 为倡导员工爱岗敬业,努力工作,提高绩效,增强企业竞争力,必须对员工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考核采取纵向逐级考核与横向全面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统一考核与分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第五十九条 对公司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由集团公司领导牵头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对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的考核,由集团公司及分公司联合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办法按集团公司《分公司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对公司机关或项目部门负责人及一般员工的绩效考核由公司或项目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办法按公司《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员工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等级应确定为不合格:
1、连续旷工超过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十天的。
2、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3、危害社会治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拿卡要,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工作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严重损失的。
6、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态度恶劣,服务对象意见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7、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德、能、勤、绩、廉达不到本职工作要求的。
8、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六十二条 考核考评结果与员工职务升降、教育培训、人事调整、薪酬兑现、竞聘上岗及

变更劳动关系等挂钩。
第六十三条 员工奖惩按集团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职工的《劳动合同》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与其签订。除非集团公司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擅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停发一切待遇,停缴“五保一金”:
1、无正当理由,未经上级批准,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通知上班不按时到岗的。
3、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岗或外出工作的。
4、外出工作未办手续的。
5、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自谋职业委托保留劳动关系的。
6、与外单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或从事有收入的劳动和经营活动的。
7、不在岗员工不按要求到公司报到的。
8、事假一年内累计超过60天的。
9、休病假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的。
10、休工伤停工留薪假超过国家规定的。
11、休其他假超过国家规定或公司制度规定的。
12、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且屡教不改的。
2、连续旷工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十天的。
3、工作态度恶劣,上班时间经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4、对同事无中生有、恶意攻击,破坏稳定团结大局的。
5、工作期间酗酒滋事,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
6、工作中,以暴力、恐吓、侮辱、诽

谤等扰乱工作秩序的。
7、非法组织或参与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工作与生产秩序的。
8、临时待岗、歇岗人员通知返岗时,超过规定期限三天而未返岗的。
9、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拒不执行工作指令的。
10、违背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11、一年内记过三次的。
12、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3、考核不合格的。
1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6、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的。
17、挪用或贪污公款的。
18、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谋取个人利益的。
19、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或隐瞒重大疾病史、或隐瞒不适合到公司工作的背景及其他重要情况的。
20、因破坏、窃取、毁弃、隐藏公司之设备、设施、工具器材、资信材料及重要文书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21、泄露公司秘密情节严重的。
22、工作疏忽贻误大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23、缺乏安全、质量意识,导致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公司损失的。
24、私自将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外单位的。
25、员工自谋职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停薪留职)期间不按协议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6、员工自谋职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停薪留职)期满后,本人既未要求回公司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也未与公司保持联系的。
27、员工与外单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或在外从事有收入的劳动和经营活动的。
28、员工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又要求在公司上班的。
2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0、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1、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2、因行为不当而被刑事拘留、劳教或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分的。
3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的。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等政策规定可以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将依法与员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员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符合有关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七十一条 员工在外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或经营活动,或者公司安排上班拒不服从的,公司将停止一切薪酬福利待遇,“五保一金”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均由员工缴纳。员工在外从事有固定收入期间,发生的病、伤、残、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等情况,公司概不负责。
第七十二条 在本公司工作满十年的员工自谋职业且要求保留劳动关系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签订关于保留劳动关系的协议,签订保留劳动关系的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在自谋职业保留劳动关系期间,员工不享受公司任何待遇, “五保一金”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均由员工本人负担,并按年度或季度预先向公司缴纳,不按时缴纳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在自谋职业保留劳动关系期间,发生的病、伤、残、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等情况,公司概不负责。
协议期满,愿意回公司工作,公司有岗位安排的,可安排上岗;没有岗位安排的,可以办理辞职或调离手续,也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第七十三条 劳动争议处理按国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临时用工人员管理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公司职工上岗,并保证公司职工上岗人数占本项目上岗总人数的比例在70%及以上。如内部调配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提前向公司经理部申报人员需求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才能使用外聘人员(临时用工人员),且外聘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上岗总人数的30%。
公司职工上岗人数占上岗总人数的比例没有达到70%而又大量使用外聘人员的,集团公司将按2000元/月/人的标准收取安置费用,收取期限自用人单位使用外聘人员之日起至解聘时为止,并在项目考评中扣分。
第七十五条 为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理顺好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进行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包。
第七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的外聘人员,应当实行合法的劳务派遣, 统

一由公司经理部与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十七条 劳务分包:劳务分包必须合法,凡是合法的劳务分包中的劳务人员,由有合法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十八条 合法的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包中的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分包公司负责按政策办理,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按政策规定共同承担。
第七十九条 为加强管理,公司各项目的劳务派遣统一由公司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实行派遣。由公司经理部统一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上岗协议》(附件一),明确薪酬待遇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为每一位劳务派遣人员建立基本的人事资料。人事资料包括:
1、身份证复印件;
2、执业资格证书(如驾驶证、特种作业证等)复印件;
3、《上岗协议》;
4、员工登记表(劳务派遣公司提供);
5、奖励和处分材料;
6、绩效考核材料;
7、1寸彩色证件照10张;
8、其他需归档的资料。
第八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项目部应在12小时内通报公司经理部,由经理部配合劳务派遣公司做好工伤申报工作。
第八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离职,项目人力资源专干应督促其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第一联交劳务派遣公司,第二联交公司经理部存档,第三联交员工本人),并及时通知公司经理部办理该员工劳务派遣服务费和社会保险费的转移或停缴手续。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及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法使用劳动者,不允许违法使用劳动者,并执行“谁用人、谁负责”“谁违法、谁受罚”的原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附件一是本细则的有效组成部分。为保证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规范统一,有关表格应按附表的格式填报。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未涉及的事项按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经理部负责解释、修改。
















附件一: 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
派遣员工上岗协议
甲方(用工单位):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
乙方(员 工):
依据湖南路桥建设集团道路九公司(用工单位)与长沙智唯劳务

服务有限公司(用人单位)签订的《派遣服务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派遣乙方到甲方所属项目工作。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守:
一、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乙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结束时止。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乙方在甲方所属项目从事 工作。乙方了解并同意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乙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进行合理调整。
三、上岗待遇:
1、根据派遣合同的约定,乙方工资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乙方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两部分组成。此外,甲方视项目经营状况和乙方工作岗位、工作表现来确定是否给乙方发放绩效工资(或称“绩效奖金”)。
2、乙方基本工资为 665元/月。
3、法定节假日上班按基本工资÷20.83的日工资标准三倍支付加班工资;双休日上班按基本工资÷20.83的日工资标准双倍支付加班工资。因甲方所属项目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工作具有特殊性且受天气影响大,日超时加班时间在闲时或雨天带薪休息得到补偿,因此不另计算日超时加班工资。
4、乙方的上述工资计算,以用工单位的考勤记录为准。乙方了解并同意乙方的工资中包含了法定的应由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即使甲方未在工资单中明确罗列该费用。
5、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提供其他福利待遇,其中社会保险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费用,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扣,由用人单位代缴。
6、乙方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7、乙方在甲方派遣期间的伙食费根据乙方考勤由甲方在工资中按 5 元/天扣除。
8、乙方在甲方派遣期间的劳务派遣服务费由甲方承担。
四、劳动纪律:
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及利益。
2、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将甲方的任何秘密资料或物品向外界泄漏或携走。
3、乙方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虚心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中止派遣关系,将乙方退回用人单位:
①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受到书面警告后再犯的;
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乙方因行为不当而被拘留、劳教或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分的;
③工作中有暴力、恐吓、侮辱、

诽谤、扰乱工作秩序及性骚扰行为的;
④在甲方派遣期间累计旷工3天(含3天)以上,或因旷工受到书面警告又犯同样错误的(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请假愈期不归视为旷工);
⑤违反与甲方签订的培训、保密等协议的;
⑥严重失职、玩忽职守、不服从管理,给甲方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在人民币五百元以上或给甲方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⑦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或隐瞒重大疾病史、或隐瞒不适合到甲方工作的背景及其他重要情况的;
⑧有营私舞弊、贪污、盗窍、弄虚作假、欺骗、欺诈等行为的;
⑨甲方根据需要对乙方工作岗位和职责进行合理调整,乙方拒不服从的;
⑩乙方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要求中止派遣关系: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2、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六、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乙方要求提前结束派遣期限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七、双方同意因任何一方的原因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无过失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八、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出现分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用人单位调解,对调解不服的可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由用人单位长沙智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鉴证,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至乙方在甲方派遣期限结束时自动失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字):

鉴证方(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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