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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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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02-15

【生效日期】 -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在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中商业银行治理层、管理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促进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理解与合作,提高审计的有效性,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并适用于接受银行监管机构委托执行专项业务。

第二章商业银行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

第三条

商业银行的治理层和管理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治理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主要由治理层及其任命的管理层负责。这种责任旨在确保实现下列主要目的:

(一)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具备充分的专业技能和诚信,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二)针对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建立并实施恰当的政策、制度和程序;

(三)建立适当的管理信息系统;

(四)具有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五)遵守包括有关偿付能力和流动性要求在内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六)充分保障股东、存款人及其它债权人的利益。

第五条

管理层负责建立会计信息系统,保持足以支持财务报表的会计记录,并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管理层的责任还包括确保注册会计师完整地、不受限

制地获得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意见产生重大影响的所有必须信息。

第六条

治理层有责任确保建立并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审计委员会履行有关职责。为提高工作有效性,审计委员会应当允许和鼓励内部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管理层有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治理层的要求,设立与商业银行规模及业务性质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部门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八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充分有效,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所审计或核查的业务活动,并独立于日常内部控制过程。

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活动以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其它组成部分都应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核查范围。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报告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目标完成情况。管理层应当建立能够确保内部审计建议得到考虑、并在适当时得以实施的程序。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审计不能减轻商业银行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业务约定恰当致送审计报告,致送对象一般为股东或董事会,但审计报告也可能被存款人、债权人及银行监管机构等方面获取。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能够提高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但不是对商业银行未来生存能力或管理层经营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证。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及其环境,以足够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在评估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的特征,主要包括:

(一)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信息系统,并广泛使用信息技术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信息系统;

(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商业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针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和考虑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考虑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工作范围、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能否保持职业谨慎。

第十六条

职业判断贯穿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全过程。注册会计师主要在下列方面运用职业判断:(一)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二)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三)评价审计程序的实施结果;

(四)评估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所作出的判断和估计的合理性。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认定层次考虑重要性。

注册会计师审计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时使用的重要性水平可能与其向银行监管机构提交专项报告时使用的重要性水平不同。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但由于存在下列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地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也不可能绝对保证发现商业银行财务报表中的所有重大错报:

(一)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三)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四)为形成审计意见而实施的审计工作涉及大量判断;

(五)某些特殊性质的交易和事项可能影响审计证据的说服力。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是否存在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在考虑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

(一)由于舞弊者可能经过精心策划以掩盖其舞弊行为,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一般大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特别是在串谋的情况下,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更难发现;

(二)由于管理层往往能够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直接或间接地操纵会计记录并编报虚假财务信息,管理层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一般大于员工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第二十条

如果发现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商业银行予以更正。如果商业银行拒绝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商业银行未能提供审计工作所要求的所有必须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事项与商业

银行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如果仍未获得所有必须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

与治理层的沟通》的规定,及时和管理层、治理层沟通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能够向管理层或银行监管机构提交一份长式报告,详细说明某些重大事项,如账户余额或贷款组合的明细项目、某些财务比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商业银行风险分析及合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如果存在下列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是否需要及时将这些事项告知银行监管机构:

(一)构成重大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

(二)影响商业银行持续经营的事项或情况;

(三)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第四章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对下列事项关注的角度可能存在差异,但能够相互补充:

(一)注册会计师主要关心的是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为此,应当评价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银行监管机构主要关心的是保持商业银行系统的稳定性,促进各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以保证存款人的利益,因而银行监管机构需要依据财务报表评价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和业绩,监控其现在和未来的生存能力。

(二)注册会计师关心的是评价内部控制,以确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对内部控制的信赖程度。银行监管机构关心的是商业银行是否存在健全的内部控制,以作为商业银行安全经营和审慎管理的基础。

(三)注册会计师关心的是商业银行是否具有充分和可靠的会计记录,以使其编制的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银行监管机构关心的是商业银行是否依据一贯的会计政策,保持充分的会计记录,并按规定定期公布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如果银行监管机构在监管活动中使用已审计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适当的方式提请商业银行管理层说明下列事项:

(一)商业银行编制财务报表的首要目的并非满足监管的需要;

(二)注册会计师依据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旨在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三)商业银行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在判断的基础上选择并运用会计政策;

(四)财务报表中包含的信息建立在管理层判断和估计的基础上;

(五)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可能受财务报表期后事项的影响;

(六)银行监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评价和测试内部控制的目的可能不同,银行监管机构不应假定注册会计师为审计目标而作出的有关内部控制的评价能够充分满足监管目的;

(七)注册会计师考虑的内部控制和会计政策可能不同于商业银行为银行监管机构提供信息时依据的内部控制和会计政策。

第二十五条

如果银行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出具了监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向商业银行获取该报告。

第二十六条

基于履行保密责任的需要,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进行必要联系时,一般需要事先告知商业银行管理层或请其到场。

如果需要沟通的事项涉及商业银行违反法规行为、治理层或管理层重大舞弊等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以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第二十七条

某些涉及治理层责任的事项可能为银行监管机构所关注,特别是那些需要银行监管机构采取紧急措施的事项。如果法律法规要求直接与银行监管机构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就这些事项与银行监管机构沟通。

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直接与银行监管机构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层或治理层与银行监管机构沟通。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没有及时与银行监管机构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征询法律意见,考虑是否有必要直接与银行监管机构沟通。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关注并需要提请银行监管机构采取紧急措施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显示商业银行未能满足某项银行许可要求的信息;

(二)商业银行决策机构内部发生严重冲突或关键职能部门经理突然离职;

(三)显示商业银行可能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银行章程、规章或行业规范的信息;

(四)注册会计师拟辞聘或被解聘;

(五)银行经营风险的重大不利变化及影响未来经营的潜在风险。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就这些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能够根据银行监管机构的委托,就商业银行的下列事项出具专项报告,以协助银行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能:

(一)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二)保持会计记录和其它记录的信息系统是否适当,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三)为银行监管机构编制的报告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适当,这些报告中包含的诸如资产负债率及其它审慎指标的信息是否准确;

(四)是否根据银行监管机构规定的标准建立恰当的组织机构;

(五)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六)是否采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第五章协助完成特定监管任务时的补充要求

第三十条

如果银行监管机构依据明确的法律法规或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协议,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完成特定监管任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另行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三十一条

向银行监管机构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是商业银行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就该信息或特定程序的实施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不承担任何监管责任,而是经过提供报告使银行监管机构更有效地对商业银行的状况作出判断。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与商业银行的正常关系应被保护。如果没有法定要求或制约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合约安排,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银行监管机构在商业银行的安排下进行沟通。

第三十三条

在接受银行监管机构的任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产生利益冲突。如果产生利益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在工作开始前予以解决,解决方法一般是获得商业银行管理层的批准。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银行监管机构以书面形式对监管要求作出详细、清楚的说明,并尽量详细描述对银行经营状况的评价标准,以便对商业银行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银行监管机构就重要性及其运用达成一致的理解。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银行监管机构的委托时,应当考虑是否具有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业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保密,特别不应将经过业务关系获得的其它客户信息披露给被审计商业银行或公众。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准则自 1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测试题 部门姓名成绩 选择题(每题至少有1个正确答案,请直接根据准则条款判断选择),每题1分共10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自 B 起施行。准则附件所列的审计署以前发布的审计准则和规定同时废止。 A.2011年6月1日 B. 2011年1月1日 C.2011年4月1日 D. 2010年12月1日 2.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开展下列 ABD 工作,不适用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 A.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 B.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 C.接受交办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D.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审计法定职责范围的事项 3.审计机关应当针对 ABCDE 要素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A.审计质量责任 B.审计质量监控 C.审计职业道德 D.审计业务执行 E.审计人力资源 4.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ABC 。 A.遵守国家审计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 B.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 C.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 D.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5.审计组组长应当从下列 ABD 方面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A.将具体审计事项和审计措施等信息告知审计组成员,并与其

讨论 B.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评估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C.配臵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D.给予审计组成员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6.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等事项承担责任。上述表述 B 。183 A.正确 B.错误 7.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归档工作由 C 审查验收。 A.立卷责任人 B.所在处室领导 C.审计组组长 D.其他审计人员 8.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审计档案、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方法,检查下列事项 ABCD 。 A.审计结论的适当性、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B.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 C.审计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情况 D.与审计业务质量有关的其他事项(有a?)191 9.审计机关(法规部门)在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审计决定而未作出的,可以依法直接作出审计决定;发现其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直接变更、撤销审计决定。上述表述B 。 A.正确 B.错误193(多法规部门,少在规定的期限内)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 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 (2010年11月1日修订) 一、财务报表审计 (一)审计范围(参见本准则第十八条) 1.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这样的意见普遍适用于所有财务报表审计。但是,审计意见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未来生存能力或管理层经营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证。此外,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他特定事项(如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管理层报告与财务报表的一致性)发表意见。虽然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可能从这些事项与形成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相关的角度提出一些要求并提供指引,但是当注册会计师负有额外责任对这些事项发表意见时,注册会计师还需要执行进一步工作。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参见本准则第十九条) 2.法律法规可能规定了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责任。尽管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这些责任的范围或表述方式的规定可能不尽相同,但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是相同的,即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已认可并理解其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

(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3)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3.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需要: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2)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3)在财务报表中对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出恰当的说明。 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运用判断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士于政策。 4.财务报表可以按照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旨在满足下列需求之一: (1)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即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目标); (2)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的财务信息需求(即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目标)。 5.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通常指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其他文件可能对如何应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提供指引。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能还包括下列文件: (1)与会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职业道德要求; (2)准则制定机构发布的具有不同权威性的会计解释; (3)准则制定机构针对新出现的会计问题发布的具有不同权威性的意见; (4)得到广泛认可和普遍使用的一般惯例或行业惯例。 如果会计准则与提供指引的文件存在冲突,或者构成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文

新会计准则常用会计科目表(详细整理)

一、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借方登记企业增加的库存现金额,贷方登记企业减少的库存现金额,期末借方余额, 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余额。 1002 银行存款企业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 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科目核算。 借方登记银行存款的增加额,贷方登记银行存款的减少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 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012 其他货币资金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 公允价值。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 公允价值。 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账面余额(调增账面余额):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为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账面余额(调减账面余额):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为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1121 应收票据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期末借方余额,放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1122 应收账款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而应该收取的款项。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者协议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 科目核算。借方登记应收账款的发生额(增加额),贷方登记应收账款的收回及确认 的坏账损失,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贷方余额,放映企 业预收的账款。 1123 预付账款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计入“应付账款”科目。企业进行在建工程而预付的工程价款,也在本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应用指南201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应 用指南 (2019 年3 月29 日修订) 一、舞弊的特征(参见本准则第四条) 1.舞弊,无论是编制虚假财务报告还是侵占资产,均涉及实施舞弊的动机或压力、机会以及借口,例如: (1)如果管理层为实现预期利润目标或财务结果(可能是不现实的)而承受来自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压力,则可能存在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或压力,在未能实现财务目标可能对管理层产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尤其如此。类似地,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也可能由于入不敷出等原因而产生侵占资产的动机; (2)如果被审计单位的人员可以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如处于重要职位或知悉内部控制特定缺陷,则可能存在实施舞弊的机会; (3)某些人员可能有能力为实施的舞弊行为寻找貌似合理的借口。某些人员持有某种态度,或具有某种特点或道德观,使其故意实施不诚实的行为。然而,即使是诚实的人,在对其施加足够压力的情况下,也可能实施舞弊。 2.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涉及为欺骗财务报表使用者而作出的故意错报(包括对财务报表金额或披露的遗漏)。这可能是由于管理层通过操纵利润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被审计单位业绩和盈利能力的看法而造成的。此类利润操纵可能从一些小的行为,或对假设的不恰

当调整和对管理层判断的不恰当改变开始。压力和动机可能使这些行为上升到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程度。由于承受迎合市场预期的压力或追求以业绩为基础的个人报酬最大化,管理层可能故意通过编制存在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而导致虚假财务报告。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可能有动机大幅降低利润以降低税负,或虚增利润以向银行融资。 3.管理层可能通过以下方式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1)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支持性文件进行操纵、弄虚作假(包括伪造)或篡改; (2)在财务报表中错误表达或故意漏记事项、交易或其他重要信息; (3)故意地错误使用与金额、分类或列报相关的会计原则。 4.编制虚假财务报告通常涉及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而这些控制却看似有效运行。管理层通过凌驾于控制之上实施舞弊的手段主要包括故意: (1)作出虚假会计分录,特别是在临近会计期末时,从而操纵经营成果或实现其他目的; (2)不恰当地调整对账户余额作出估计时使用的假设和判断; (3)在财务报表中漏记、提前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事项和交易; (4)遗漏、掩盖或歪曲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要求的披露或为实现公允反映所需的披露; (5)隐瞒可能影响财务报表金额的事实; (6)构造复杂交易,以歪曲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 (7)篡改与重大和异常交易相关的记录和条款。

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基本知识

一、 企业会计准则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2006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具体准则共计38项。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06]18号2006年10月30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应用指南共计32项,并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6项具体准则,财政部未发布应用指南。上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三个方面,依次自上而下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的三个层次,构成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并具有法律法规上效力,在规定的范围内(港、澳、台除外)强制执行。 五、企业会计制度

由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2008年12月28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从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自2002年1月1日起在中外合资企业范围内实行,其他企业仍然执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共计十四章一百六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制度原则、会计记帐方法、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记帐程序、会计报表格式、报送程序和编制说明、会计档案的保管和处理方法、会计制度的修订、补充权限及其他有关规定、成本核算方法等。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均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第二、规范目标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地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 第三、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 ——分析程序》应用指南 (2010年11月1 日修订) 一、分析程序的定义(参见本准则第三条) 1.在实施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信息与下列信息进行比较: (1)以前期间的可比信息; (2)被审计单位的预期结果,如预算或预测等,或注册会计师的预期数据,如折旧的估计值; (3)可比的行业信息,例如,将被审计单位的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应收账款)与行业平均水平或与同行业中规模相近的其他单位的可比信息进行比较。 2.在实施分析程序时,还需要考虑下列关系: (1)财务信息要素之间的关系(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验,预期这种关系符合某种可预测的规律,如毛利率); (2)财务信息和相关非财务信息之间的关系,如工资成本与员工人数的关系等。 3.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各种不同的方法实施分析程序。这些方法包括从简单的比较到使用高级统计技术的复杂分析。分析程序可以应用到合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以及财务信息的单个要素。在实务中,可使用的方法主要有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合理性测试法和回归分析法。 二、实质性分析程序(参见本准则第五条) 4.注册会计师在认定层次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可以是细节测试、实质性分析程序,或两者的结合。在确定实施何种审计程序(包括是否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需要判断各种可供使用的审计程序在将认定层次的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的预期效果和效率。 5.注册会计师可以向管理层询问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所需信息的可获得性和可靠性,以及被审计单位实施这种程序的结果。如果注册会计师确信管理层编

制的分析数据是适当的,则使用管理层编制的这种数据可能是有效的。 (一)实质性分析程序对于特定认定的适用性(参见本准则第五条第(一)项) 6.实质性分析程序通常更适用于在一段时期内存在预期关系的大量交易。分析程序的运用建立在这种预期的基础上,即数据之间的关系存在且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继续存在。然而,某一分析程序的适用性,取决于注册会计师评价该分析程序在发现某一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引起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的有效性。 7.在某些情况下,不复杂的预测模型也可以用于实施有效的分析程序。例如,如果被审计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对既定数量的员工支付固定工资,注册会计师可利用这一数据非常准确地估计出该期间的员工工资总额,从而获取有关该重要财务报表项目的审计证据,并降低对工资成本实施细节测试的必要性。一些广泛认同的行业比率(如不同类型零售企业的毛利率)通常可以有效地运用于实质性分析程序,为已记录金额的合理性提供支持性证据。 8.不同类型的分析程序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证。例如,根据租金水平、公寓数量和空臵率,可以测算出一幢公寓大楼的总租金收人。如果这些基础数据得到恰当的核实,上述分析程序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从而可能无需利用细节测试再作进一步验证。相比之下,通过计算和比较毛利率,对于某项收人数据的确认,可以提供说服力相对较弱的审计证据,但如果结合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则可以提供有用的佐证。 9.对特定实质性分析程序适用性的确定,受到认定的性质和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例如,如果针对销售订单处理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对与应收账款相关的认定,注册会计师可能更多地依赖细节测试,而非实质性分析程序。 10.在针对同一认定实施细节测试时,特定的实质性分析程序也可能视为是适当的。例如,注册会计师在对应收账款余额的计价认定获取审计证据时,除了对期后收到的现金实施细节测试外,也可以对应收账款的账龄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以确定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 付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 11.在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中、传统上考虑的各财务报表项目之间的关系,在

国家审计新准则解读

国家审计新准则解读 孙宝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已于2010年7月8日经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9月1日刘家义审计长签署审计署第8号令予以公布,并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涉及面广、内容多,为便于引导学习、扩大宣传和促进贯彻落实,2010年11月15日我曾在审计署视频培训会上作过解读,主要是对新准则的内容作了一些概括和提示。现将此解读提纲稍加整理,刊登出来,仅供参考。解读采用我认为易于简化和记忆的“四六句”、顺口溜形式,更可能词不达意,或以偏概全。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本着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精神,对新准则先作三个层面的概括,然后再作较具体的解读。 ——从新旧准则关系角度概括:新准则八号令,全部条目二百整;所有规范成一本,廿八规定变废品。 上段概括的意思是: (1)“新准则”,即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之所以称之为新,是与以往国家审计准则相对而言的。过去十多年来,审计署曾先后数次颁布过若干审计准则,而这是最新版本。“八号令”,是本次颁布审计准则审计长令的序号。特别要指出的是,2004年曾有审计长六号令,颁布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通常简称“六号令”,代指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这里则可以用“八号令”代指新准则。 (2)“六号令”内容正好一百条,也常用“一百条”代指“六号令”。而新准则条目数正好扩大一倍,为二百条。为便于对比和记忆,也可以把新准则简称“二百条”。 (3)按常规做法,审计准则可分为业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审计人员培训准则等等,而业务准则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一般准则和若干具体准则。我们过去的审计准则不完全这样分类,但是分开来的。“六号令”将质量控制问题集中在一起,但并未明确与其他准则的关系,更没有明确废止其他审计准则或相关规定。“六号令”在施行过程中,感觉倒有一大便利,相关问题统统在一个规定中便可找到。在这个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八号令”将所有审计准则全部集结为一本,便于学习,更便于掌握和实际使用。 (4)新准则是在总结继承过去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其附件同时废止了以往相关的二十八项审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所以,在此特别强调了“廿八规定变废品”。以后工作中要注意克服惯性,不再使用已经废止的准则,而是完全彻底实施新准则。 ——从新准则地位和特征角度概括:承接法规更细化,理论实践融一体;所有规范全包括,各种业务均适用;中外经验相贯通,三类审计互兼容。 上段概括的意思是: (1)审计必须依法进行,即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审计。但法律法规要求比较总括,还需要承接这些法律法规,作出更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部门规章,这就是新的审计准则。新准则是依法制定的更具可操作性的广义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 (2)审计理论来源于审计实践又用于指导审计实践。近些年审计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在新准则中得到了较好体现,如“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在准则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审计准则的科学性。作为行为规范和职业标准,新准则也更具实用性。特别是与以

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的比较(一)

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的比较(一) 200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北京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施行。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反倾销问题,有利于金融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问题,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形象。 为便于学习理解和实施新会计准则,本文对16项修订后发布的具体准则与修订前的原会计准则做了对比。 新准则是对原准则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大部分规定与原准则相同。抛开体例和文字表述等形式上的差异,两者的主要差异(并非全部差异)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①存货发出计价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②借款费用 原准则: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①规范的范围 原《投资》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②权益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②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③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

附件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 ——关联方 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可能导致关联方交易比非关联方交易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例如,关联方可能通过复杂的关系和组织结构增加关联方交易的复杂程度,或者关联方交易不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进行。此外,关联方关系也为管理层的串通舞弊、隐瞒或者操纵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要求注册会计师识别、评估和应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本问题解答旨在指导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由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可能导致哪些重大错报风险? 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可能导致五类重大错报风险,具体包括:(一)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特别是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在作出“实质重于形式”判断方面存在困难的重大交易,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提供了机会。如果被审计单位从事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并且关联方作为交易的一方直接影响交易,或通过中间

机构间接影响交易,或配合管理层从事该项交易,则很可能表明存在舞弊风险因素。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出的、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风险确定为特别风险。 (二)存在具有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管理层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人支配且缺乏补偿性控制是一项舞弊风险因素,而关联方借助对被审计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能力,通常能够对被审计单位或管理层施加支配性影响。关联方施加的支配性影响可能表现在下列方面: 1.关联方否决管理层或治理层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 2.重大交易需经关联方的最终批准; 3.对关联方提出的业务建议,管理层和治理层未曾或很少进行讨论; 4.对涉及关联方(或与关联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交易,管理层和治理层极少进行独立复核和批准。 此外,如果关联方在被审计单位的设立和日后管理中均发挥主导作用,也可能表明存在支配性影响。 如果存在能够对被审计单位或管理层施加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并出现其他风险因素,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特别风险。例如,异常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顾问,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为关联方谋取利益而从事虚假的交易。 (三)管理层未能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管理层未能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某些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可能是无意的,例如,管理层对《企业会

审计准则解读(2017)

审计准则解读(2017) 一、单选题 1、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获取一项或多项其他书面声明,以支持与财务报表或者一项或多项具体认定相关的其他审计证据,应要求管理层提供。其中的其他书面声明不包括()。 A、关于财务报表的额外书面声明 B、关于提供注册会计师信息的额外书面声明 C、关于管理层责任的书面声明 D、关于特定认定的书面声明 A B C D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C[正确] 【答案解析】其他书面声明包括:1.关于财务报表的额外书面声明;2.关于提供注册会计师信息的额外书面声明;3.关于特定认定的书面声明。其他书面声明可能是对关于管理层责任的书面声明的补充,但不构成其组成部分(不能代替要求的书面声明)。 2、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承担()。 A、保留意见 B、无法表示意见 C、全部责任 D、部分责任 A B C D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C[正确] 【答案解析】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3、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就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结论,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 A、充分性 B、恰当性 C、适当性 D、合理性 A B C D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C[正确] 【答案解析】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就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结论,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 4、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适用时,通过说明下列事项,不属于进一步描述注册会计师在集团审计业务中的责任的是()。 A、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就集团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合并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B、注册会计师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 C、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D、说明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

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科目设置异同

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科目设置异同 由于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会计科目作了较大改变,本文试对新会计科目体系中除涉及金融和生物类特别科目外的其他科目与《企业会计制度》(2001)中相关科目作一比较分析。 一、未作任何改变的科目 这类科目主要有:①资产类:“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②负债类:“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未未确认融资费用”等科目。 ③所有者权益类:“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等科目。④成本类:“生产成本”等科目。⑤损益类:“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主营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 二、科目名称改变但实质内容未改变 这类科目主要有“库存现金”和“所得税费用”两个科目。制度中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但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包括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动用的银行存款,从这一点来看科目涵盖的内容是不一致的,因此将“现金”科目改为“库存现金”科目是合理的。更改后的“所得税费用”科目与制度中的“所得税”科目核算内容相同,均为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只是名称改变而已。 三、科目名称改变且实质内容发生改变 1.资产类。“材料采购”科目,制度中“物资采购”科目用来核算企业购入的材料、商品等的采购成本,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也通过本科目核算。而“材料

采购”科目只用来核算工业企业购入的材料,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一律通过“在途物资”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损益类。其他业务成本,本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其他业务成本,不核算其他业务发生和税费及销售费用,与“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有一定的区别。 营业税金及附加,本科目不仅核算主营业务产生的税金及附加,也核算其他业务产生的税金及附加。这反映了我国淡化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区分,因为不管是主营业务还是其他业务都属于日常业务,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作为费用,不再区分。 销售费用,本科目用来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与“营业费用”科目相比核算内容减少。 四、科目名称未变但实质内容发生改变 1.资产类。应收票据:制度明确规定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新会计准则取消了这一内容,在“坏账准备”科目中明确应收票据也要计提坏账准备。 预付账款:本科目的核算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第一,预付工程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再直接记入“在建工程”科目。第二,制度规定,预付账款不能计提坏账准备,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的性质,应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坏账准备。新会计准则规定只要是预付账款均可计提坏账准备。第三,科目的位置由原来放在坏账准备之后调整到坏账准备这前。 坏账准备:本科目的核算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第一,计提基础由制度对“应由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扩大到对全部的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等。第二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又收回,可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第二,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不再是余额百分比法、赊销百分比法和账龄

新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1-新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一)

新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一) 2001年10月26日上午,国家会计学院于长春教授在国家会计学院主办的河南主任会计师培训班上作了题为《新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报告。共分三讲。 第一讲新准则、新制度的改革背景 一、新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新准则和新制度是进一步贯彻和落实《会训法》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重要措施。 (二)新准则和新制度的颁布实施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第十五个计划纲要密切相关。 (三)此次改革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0)的要求。 二、新制度的内容与结构 (一)《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都是《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核算的组成部分。 (二)《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总体思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的总体思路是:(1)打破行业、所有制、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的界限,建立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以外的大、中型企业,并在此基础上对各个行业、企业的个性业务,拟定各个专业核算办法。(2)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制定小企业制度。(3)考虑到金融保险企业经营的特殊性,制定金融保险险企业会计制度。 (三)已经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不是对现有行业会计制度简单相加 (四)小规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有其若干特殊性,难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在继《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实施之后,将着手考虑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保险企业(特别是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建设问题。 三、新准则和新制度保持了会计的中国特色 (一)新准则和新制度与我国的法律环境和法规体系相适应 (二)继续保留了"会计制度"这种形式制定会计规范,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便于理解和实际操作 (三)就改革的内容而言,新准则、新制度在很多方面也体现了会计的中国特色,这是由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所决定的 l.关于债务重组的处理。 2.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 3.关于以"放弃非现金资产"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四)《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并存,是我国现阶段企业会计改革的合理模武。 1、《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异同。 2、《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并存是我国现阶段的客观要求。 3、继续制定并公布具体会计准则,加快会计准则建设的步伐。 四、新准则和新制度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 (一)什么是国际会计惯例,如何借鉴国际会计惯例 (二)新规定在若干重要问题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 1、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积极贯彻国际通行的稳健会计政策。 3、实行国际通行的会计与税收相分离的做法。 4、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 5、专门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五、关于新准则、新制度的贯彻实施 (一)实施范围 1、关于新准则。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以财会[2001]7号文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项准则的通知》,《通知》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所有企业从2001年1月l 日起执行《借款费用》、《租赁》、《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非货币性交易》等六项会计准则。对于《投资》和《无形资产》两项会计准则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同肘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施行这两项准则,对于国有企业有意施行这两项准则的,应提出申请,待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2、关于新制度。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以财会[2000]25号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规定了《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社会上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一些部门、企业要求扩大实施范围。对此,财政部于2001年1月9日发出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除股份有限公司外,也鼓励其他企业现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审计准则-1504号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 键审计事项》应用指南 (2017年2月28日发布) 一、本准则的范围(参见本准则第三条) 1.重要程度可以表述为某一事项在具体情形下的相对重要性。某一事项的重要程度是由注册会计师结合具体情形判断的。重要程度可以结合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来考虑,例如,相对规模、所涉及对象的性质、对所涉及对象的影响,以及预期使用者所表现出来的兴趣。判断某一事项的重要程度,需要对事实和情况作出客观分析,包括分析与治理层沟通的性质和范围。 2.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进行双向沟通,其中可能就某些事项进行的沟通最为充分,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这些事项感兴趣,并且呼吁增加这些沟通的透明度。例如,使用者对了解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整体形成审计意见时作出的重大判断尤其感兴趣,因为这些判断通常与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作出的重大判断领域相关。 3.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可能有助于加强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就这些事项进行的沟通,同时还可能提高管理层和治理层对审计报告中提及的财务报表披露的关注程度。 4.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的规定,就审计而言,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下列假定是合理的: (1)拥有经营、经济活动和会计方面的适当知识,并有意愿认真研究财务报表中的信息; (2)理解财务报表是在运用重要性水平基础上编制、列报和审计的;

(3)认可建立在对估计和判断的应用以及对未来事项的考虑的基础上的会计计量具有固有不确定性; (4)依据财务报表中的信息作出合理的经济决策。 由于审计报告后附已审计财务报表,通常认为审计报告使用者与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相同。 (一)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意见及审计报告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参见本准则第五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及其应用指南就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作出规定并提供指引。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并不代替管理层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财务报表中作出的披露或为实现财务报表的公允反映而需要作出的披露。《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及其应用指南规范了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披露在恰当性或充分性方面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6.当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时,在“形成保留(否定)意见的基础”部分描述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有助于预期使用者了解并识别存在的这些事项。因此,将这些事项与“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描述的其他关键审计事项区分开来单独沟通,能够使其在审计报告中得以适当地突出显示(参见本准则第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应用指南》的附录列示了当注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其他关键审计事项时,“关键审计事项”部分的引言如何受到影响。本指南第 58 段列示了当注册会计师确定除审计报告“形成保留(否定)意见的基础”部分或“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说明的事项外,不存在其他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时,“关键审计事项”部分如何进行说明。

新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

新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 第一讲新准则、新制度的改革背景 一、新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新准则和新制度是进一步贯彻和落实《会计法》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重要措施。 (二)新准则和新制度的颁布实施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第十五个计划纲要密切相关。 (三)此次改革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0)的要求。 二、新制度的内容与结构 (一)《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都是《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核算的组成部分。 (二)《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总体思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的总体思路是:(1)打破行业、所有制、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的界限,建立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以外的大、中型企业,并在此基础上对各个行业、企业的个性业务,拟定各个专业核算办法。(2)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制定小企业制度。(3)考虑到金融保险企业经营的特殊性,制定金融保险险企业会计制度。 (三)已经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不是对现有行业会计制度的简单相加。 (四)小规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有其若干特殊性,难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在继《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实施之后,将着手考虑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保险企业(特别是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建设问题。 三、新准则和新制度保持了会计的中国特色 (一)新准则和新制度与我国的法律环境和法规体系相适应 (二)继续保留了"会计制度"这种形式制定会计规范,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便于理解和实际操作 (三)就改革的内容而言,新准则、新制度在很多方面也体现了会计的中国特色,这是由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所决定的 1. 关于债务重组的处理。 2. 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 3. 关于以"放弃非现金资产"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四)《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并存,是我国现阶段企业会计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 (2017年2月28日修订) 一、本准则的范围(参见本准则第一条)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及其应用指南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责任,并明确在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适用时,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可能被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并解释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关键审计事项。 二、持续经营假设(参见本准则第二条) 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 2.在公共部门实体,管理层同样需要运用持续经营假设。例如,《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规范了有关公共部门实体持续经营能力的问题。持续经营风险可能主要源于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共部门实体以营利为基础经营、政府的支持可能减少或撤销或者使公共部门实体私有化。可能导致对公共部门实体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包括公共部门实体缺乏继续存在所需的资金或出台影响公共部门实体所提供服务的政策。 三、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 (一)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参见本准则第九条) 3.以下是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的示例。这些示例并不能涵盖所有事项或情况,也不意味着存在其中一个或多个项目就一定表明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财务方面: (1)净资产为负或营运资金出现负数; (2)定期借款即将到期,但预期不能展期或偿还,或过度依赖短期借款为长期资产筹资; (3)存在债权人撤销财务支持的迹象; (4)历史财务报表或预测性财务报表表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5)关键财务比率不佳; (6)发生重大经营亏损或用以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的价值出现大幅下跌; (7)拖欠或停止发放股利; (8)在到期日无法偿还债务; (9)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条款; (10)与供应商由赊购变为货到付款; (11)无法获得开发必要的新产品或进行其他必要的投资所需的资金。 经营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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