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论犯罪与刑罚》的内容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的内容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的内容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的内容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的内容报告

作者简介:切萨雷.贝卡里亚是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1738年3月出生于一个米兰的没落贵族家庭,从小在帕尔马的教会学校

读书,

1758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攻读法律专业。青年时代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

1768年成为米兰宫廷学校经济贸易学教授。

1771年成为米兰公共经济最高委员会成员。

1791年又被奥地利皇帝任命为伦巴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员会的成员,期间力主废除死刑。

在18 世纪60年代,随着启蒙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一些有识之士认为:一切违背人性的禁欲主义统治都是应当推翻的暴政。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与不满,渴望具有自由、平等、人权观念的新刑法原则。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于1764年出

版了一部闻名于世的刑法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以其深邃的理性思考、严密的逻辑论证、满腔的人道主义情怀以及雄辩的才华为世人所折服,对世界

各国刑事法律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革命性影响。该书一共具有47个章节,

虽只有几万多字,但贵在句句经典。它的内容从“刑罚的起源”到“刑罚的目的”;从“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到“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刑罚

的宽和”,这些为现今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罚的人道主

义的形成与适用都奠定了基础。同时,贝卡里亚还对法律解释、犯罪的分类、

证人、证据以及审判形式、刑讯等相关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的思考。现我就对其中几章内容进行阐述。

一、刑罚的起源——惩罚权

法治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的。在第一章“刑罚的起源”当中

提到:通过社会契约把自己的自由转让与君主从而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

自由,用“易感触的力量”来控制约束人们企图夺回自由且霸占别人自由的那

份私欲。那么谁又是这份自由最好的保存者与管理者呢?君主吗?我看并不见得,因为有的人并不是自愿的奉献出那份可贵的自由权利——“无疑每个人都

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又或者在君主专制的长期压制下,对君主产生了不信任,有人不想维持那份契约,势必会有人想要夺回自己的自由,此时,君主就要采取措施,需要直接接触身体感官的力量——“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其作用可能更大的在于维护君主的权威。

但我认为君主的惩罚应该是公正的,君主保存公权力应该是为了保护公众

利益的需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使其惩罚权发挥最大的

作用。

{为什么我们会自然而然地就接受了现在的法律的规制?从来没想过去反抗现在的统治者?}

二、法律的解释——含混性

所谓法律解释,就是把文本中的模糊部分说清楚,即在法律规范的射程之内或者在法律的涵盖关系中固定法律的流动意义。在第5章中提到:“法律是

用一种人民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种语言把一部庄重的公共典籍简直变成了一本家用私书。”可见,这样的法并不是良法:首先,使人民无法掌握自己剩

余的自由、安排自己的活动,发挥不了法的指引、规制作用。其次,易成为罪

犯的“保护伞“,利用法律规范的模糊性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开脱。

贝式认为法律具有含混性,即模糊性。但法律的模糊多发生在条文与事实遭遇之际。如果没有法条与事实链接,条文原本是清晰的。正是在许多待处理的案件中, 法律条文才呈现出解释需要。从解释的场景来看, 不是法律文本需要解释, 而是法律欲调整的案件事实凸现出解释的必要性。法律解释的目的不在于说清法律条文( 文本) 的意义, 重要的是要解释清楚待处理案件中法律意义是什么。所以法律解释的对象既有文字,也有事实,但更主要的是说清二者之间的逻辑

关系,从而建构二者之间的桥梁或中介。

贝卡里亚基于分权的思想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

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1、他认为法官只是从社会或君主那里接受法律,如果给他们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使法官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立法权。并且法官的职责只在于考查一个

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对其刑事案件在以一般法律为大前提的情况下进行一个完

整的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如果法官自愿或者被迫做出的三段论式推理的话,

那将会是一个很危险的发展方向。

2、如果是由法官来解释法律,那么法律的精神将取决于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被告人/被侵害者与法官的私人关系等各种不确定因素。正是由于法官作为人的局限性使得

法官的推理变得很不可靠。这些变量因素将使公民的命运因法庭的更换而变化,出现同罪不同判的情形。

事实上作者对法官的忧虑是正确的,但他忽略了现实可操作性。法律解释权产生和初步发展于西方古代的法学中, 近代大陆法系初步承认了法官的法律解释权, 当代大陆法系全面承认了法官的法律解释权。而在英美法系中, 法律解释

权是法官理所当然的权力。

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很多时候刑事法官必须解释法律就才能做出判决。因为法律由文字表达,很多词的外延模糊或具有多义性,文字的不够精确决定

了法律必须解释。此外,刑法的不可避免的缺陷、刑法的相对稳定性都决定了

法律有解释的必要性。

现今,我们的法律解释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

及学理解释。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需要明确法律含义”的情形下对法律所做的解释。而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

察院对“法律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同样,法官只被视为法律的适用者, 没有法律解释权。但实际上, 法官适用法律( 更确切地说是应用法律) 就必须解

释法律。大量的针对个案的法律解释都是由法官作出的。

我认为法律解释最重要的主体就是法官等法律人, 以法官为代表的法律人其主要工作是司法, 即把法律贯彻到司法活动中。他既要根据法律处理案件, 又得

根据现实情况理解法律。两手都要抓, 两手都得抓好, 舍弃任何一个方面都可能

使其工作难以展开。不根据法律处理案件, 就得背上破坏法治的罪名; 不根据案

件的实际情况处理案件, 就可能是无的放矢地解释法律。法官究竟该怎么办? 如果非要法官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替立法者着想, 那是强人所难, 因为他实际上不

是立法者, 不可能完成立法者的工作。况且立法者与司法者有不同的分工, 面临

着不同的任务。立法者的任务就是向社会输入体系性的法律, 而司法者的任务是把法律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去, 为个案找出解决方案。因此,法官就是法官, 应该站在司法者的立场考虑问题。虽然法官判案必须考虑立法者和法律文本字里行

间的意图, 但其主要任务是把一般的法律个别化, 把一般的正义变为个别的正义。我们应该承认, 一般的法律可能会涵盖许多个别案件, 但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案件, 也不能涵盖个案的所有方面。强行推行一般的正义可能导致个别案件中的不正义。法官应像受命于外的将军, 不能机械地执行一般的命令, 而应以更好地完成

任务为己任。法官作为一个司法者, 应有因事处断的权力。

法律解释的权限: 服从与创造。法律解释权是法官审判权的组成部分, 该权力的核心要义在于由法官针对个案宣布法律的意义。但是, 法官在个案中宣布法律的意义也面临着艰难的选择: 一方面根据法治的要求, 法官应忠诚于法律, 要

表现出对法律( 尤其是制定法) 的绝对服从, 既不能误解法律, 更不能曲解法律;

另一方面, 法官思维所要依据的又是反映事物共性的法律, 但其要处理的却是充

满个性的案件。这样, 共性法律与个性案件之间就存在着一个缝隙需要弥合。对这一弥合过程, 有学者认为法官是在有限地造法, 即创造性地应用法律。这样就

出现了法律解释权之内服从与创造之间的张力。法官服从法律是指在什么程度

上的服从? 而法官的创造又能在什么范围内创造? 这着实让审案法官很难拿捏。稍有不慎, 法官就可能被指责为“死板”或“叛逆”。笔者认为, 法官在个案中对法律的解释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法官对法律的服从权, 另一部分是自

由裁量权。法官审案要尊重法律文本, 其发现法律的首位法源就是制定法。在一般情况下, 法官应在法律的涵盖关系内( 或射程内) 解释法律, 在解释时还须附以其他法律方法的应用, 法律价值、法律理念、法律目的等都应考虑其中。在特殊情况下( 比如说出现法律漏洞、矛盾的法律、多解的法律、一般法律与法律的

基本价值发生严重背离等诸多情况) , 法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 进行法律内的续

造或价值衡量。在法治的理念下, 正确处理服从与创造之间的关系。那么法官对法律的服从是原则, 而法官的创造( 或者续造) 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主要有: ( 1) 上述几种特殊情况; ( 2) 必须经过法律论证、衡量等方法的应用。法官判案不仅首先得说服自己, 而且重要的还在于说服别人。

三、死刑

刑罚是一种痛苦,一种由国家施加的痛苦,死刑是对犯罪分子最严厉的处罚,也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被历代统治者奉为“治国法宝”,是否应该废除

死刑的问题讨论了几百年,贝卡里亚却以契约论为理论根据,猛烈抨击死刑存

在的合理性。阐述了对这个问题的立场:

第一、死刑的作用是短暂的。他从心理学的角度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持续性。”“我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

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不住缠绵的烦恼…..”他认为终身监禁和劳役要比死刑更有威慑力,就好比中国的俗语“长痛不如短痛”。

第二、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的怜悯,使其本身具有的威慑他人的目的丧失,最终演变成一场表演。鲁迅也曾在他的文章里多次提到“像鸭一样伸着脖子”

的看客,这些看客本应是死刑起威慑作用的对象,但却麻木到感觉到快意,可

谓是死刑的悲哀。

第三、贝式认为死刑的错误是无法挽回的,面对不可避免的司法错误,很多不幸者在痛苦的抽搐中等待着最后的致命一击,而法官却对此泰然自若。关

于司法错误,贝氏在该书中并未提及,在1792年1月12日伦巴第刑法委员会讨论死刑问题的专题会议上提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都出现过这样的事例:

一些臆想中的罪犯被判处了死刑,原因就是所依据的证据被推测为不可辩驳的。”正如我们国家的“聂树斌案”、“呼格案”。

第四、死刑是一种以暴制暴的行为,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其认为犯罪分子缺乏最起码的人道主义精神,并且心灵残酷。而酷刑此时有起着纵容、

树立残暴榜样的作用。“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

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了一个公共的杀人者。”“用

死刑来向人民证明法律的严峻时没有益处的。”以暴制暴只能造成暴行的恶性

循环。死刑的废除才是符合伟大真理的命运,是文明时代人类理性的呼唤。

基于以上列举的弊端,贝氏呼吁实现刑罚的“宽和化”,但死刑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来说,真的是应该一概作为酷刑加以废除吗?贝氏在这

个问题上也是摇摆不定的,因其认为在有可能威胁国家安全或者有可能引起社

会动乱时,抑或当社会处于非常的“无政府状态”时,就有必要适用死刑。

我国是当今世界上少数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国内对此也存在很多的争议。死刑作为人类原始社会继承的遗迹,会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

没落。2007年1月,废除论有了初步的胜利——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复

核权,“少杀、慎杀”成为一个原则。2015年颁发的《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延续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逐步减少死刑的精神,将之前55个死刑罪名减少到了

46个(被取消的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我们不得不承认,废除死刑是一种趋势,是一种势不可挡的潮流。似乎只是时

间的问题。但是从现今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民族等各方面因素来看,

我国现阶段显然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

死刑的存废日益成为与社会文明程度、法治发展状况乃至人权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问题。废除死刑与否取决于一国具体的国情,受到该国的社会存在和

社会意识的制约,比如经济、政治、历史文化观念的制约。所以不可能世界各

国同步进行废除死刑的法制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有理由相信人类历史

的最终发展方向——将彻底废除死刑,但要实现这个目标任重而道远。

四、犯罪预防

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主要并不在于惩罚犯罪,除了对罪犯作出必要的惩戒外,更重要的是,想通过法律的规定,通过刑罚的规制来预防犯罪,从而达到

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安定的社会效果。但什么又是预防犯罪最好的

方法呢?同样的刑罚在任何时候都是同样有利吗?

贝氏非常重视犯罪预防,他认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

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许多犯罪难以发现和证实,但却可以预防。贝氏的犯

罪预防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该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用丝毫的力量去破坏这些法律;使法律少为人的某些阶层服务,而让它为

人服务;让人畏惧这些法律,而且是让他们仅仅畏惧法律。在贝氏看来,人是

有理性的,能够决定自身行为并预知其后果。法律制定越明确,人们对法律规

定了解越清楚。当人们有犯意时,会想到犯罪的不利后果,就会打消犯罪念头。如果人们对法律无知,对违法后果不明确,则会增加犯罪欲念的力量,易于陷

入犯罪。所以,法律应当制定得简单而通俗易懂,必须公布于众,并且要用国

家力量贯彻实施。法律条文如果晦涩难懂,让人捉摸不定,对多数人就难以产

生影响。了解和掌握法律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立法不能自相矛盾,也就是

要注意各种立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否则就会让人们无所适从,容易导致违法

犯罪行为的发生。总之,制定明确而简单的法律并加以严格遵守,可以预防犯

罪和维护社会正义。

(2)应该让光明伴随着自由。知识传播得越广泛,它就越少滋生弊端,就越加创造福利。当光明普照国家的时候,愚昧无知的诽谤将停息,丧失理性的

权威将发抖,法律的蓬勃力量将不可动摇。当人们的思想、观点能够在一个较

为透明的、畅通的环境下自由的交流,一些思想的火花其间碰撞产生,这样透

明光明并且公正自由的背景下,人们更能从中正确认识真实的事物关系,这种

使人启蒙的光明让人们更容易接受这种社会体制背景下的刑罚制度。

(3)应该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组成执行机构的人越多,践踏法律的危险就越小;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威越小(尤其是同冒险相比较),他们对于提高自己的权威就越不感兴趣。破坏法律的司法官员越少,权力滥用的危险就越小,产生的犯罪也就越少。

(4)奖励美德。在明智的分配者手里,荣誉的奖金总是用之不竭,一本万利的。贝卡里亚提到这个问题时说道:“我发现,当今所有国家的法律对这个议题普遍默不作声。如果说,科学院对于真理发现者的奖励促进了知识和优秀

著作的繁荣,那么,慈善的君主所颁布的奖励为什么就促进不了道德行为的昌

明呢?”

这里贝卡利亚表达了他的美好愿望,希望通过奖励美德的方式来鼓励提倡

人人自觉实行道德行为,从而把人们遵守法律提到一个更高层面,因为,也许

道德上的自愿遵法才是预防犯罪的根本途径。熟知法律的人,如果道德低下,

则做出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仍然会很大,也会远远高于虽不懂法但道德高尚

的人,因为法律往往是道德的底线。有了道德上的内在约束,同时结合法律的

外在制约引导,能够更有效的预防犯罪。

(5)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愚昧无知是产生

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应当大力开展思想启蒙和改善教育活动,从而促使人们

自觉地进行符合理性的行为。知识传播得越广泛就越少滋生祸端。贝氏引述了

伟大思想家卢梭的阐述来加强自己的观点。教育不在课目的繁多,而在于课目

的恰当选择与教育成效;应当用情感方式引导青年形成美德,用说服的方式防

止青年做坏事。

(6)最后,强调刑罚预防。刑罚可以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刑罚的威

慑力能够告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犯罪的刑罚预防需要有必要的原则作保障。在该书第47章中总结道:“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为

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

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

由法律规定的。”《论犯罪与刑罚》是与联想主义心理学的融合:其指出“概

念的结合是建造人类智慧工厂的水泥”。要想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关键是要

让人们一想到犯罪就自然而然地联想到刑罚,所以对于刑罚预防有必要做到以

下几点:

第一、罪刑要法定。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

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

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贝氏的这一思想也就是说,法无明文规

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第二、刑罚要及时。这一规则实际上是联想主义心理学“时空接近律”在

刑法理论中的翻版。一般人都根据比较直接和直观的联系行事,因此,犯罪与

刑罚之间的时间间隔越短,在人们心目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

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

的必然结果。唯有如此,才有望用刑罚的威慑力将那些粗率的头脑从犯罪的有

利可图的幻影中猛醒过来。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从被害人角度讲,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刑罚越拖延,越会增加被害人的痛苦。

第三、刑罚需具确定性、不可摆脱。它要求犯罪与刑罚之间建立起必然的

因果联系,这类似于休谟的因果律。如果刑罚并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

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既然犯罪可以受到宽恕,那么人们就认为,无情的刑罚不是正义的伸张,反而是强力的凌暴。法律应当是铁面无私的,每

一具体案件中的执法者也应当是铁面无私的。据此,贝卡里亚反对君主掌握赦

免权。因为一旦赦免发生,人们就会觉得对犯罪的惩罚不是在维护社会秩序,

而是在对弱小者进行凌暴。

第四、刑罚应当与犯罪相对称,即我们现今的罪行相适应原则。应当使刑罚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犯罪的手段就应当越强有力。也即刑罚的轻重,应

当与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另外,贝氏也认为衡量犯罪的标尺是犯罪对社会

公共利益的危害,而不是更多考虑被害者的地位。对贵族与平民的刑罚应该是

一致的。这一原则又进一步密切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重要连接。

刑罚是对犯罪这种社会病的“治疗”,对犯罪人来说,刑罚是特殊预防,

直接目的是防止其重新犯罪。对社会上潜在的犯罪人来讲,刑罚是一般预防,

是对这些人的威慑。刑罚预防是典型的事后预防,在犯罪预防中实属下策。更

为有效和广泛的预防措施是平时的综合预防,比如,运用政治、经济、教育、

文化等多种手段。

五、刑罚的宽和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跃进,人类用来对付同类的手段是从野蛮走向文明,

由非人道走向人道。严酷的刑罚体制有着它悠久的历史渊源和思想根源。纵观

古今中外的刑法制度我们可知,不少国家曾经走入严酷刑罚的误区,甚至这样

的严刑在现代国家中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原始人的刑罚是基于血亲复仇的报复主义,原始人的刑罚手段自然就野蛮

残酷。到了奴隶和封建社会,由于人们思想上的束缚以及当时专制的政体下,

统治者要约束人民的不法行为,遏制人民的犯罪,只能通过刑罚起到所谓的震

慑作用。一开始,这种惩罚确实起到了威慑人民的作用;但由于封建社会的局

限性,到了后期弊端就显现出来。严刑酷法已经丧失了其原来的单纯的动机,

而成为封建君主专制的工具。人们所害怕的并不是刑罚本身,而是害怕封建君

主的权力。这种权力在当下,便成为君主掌控刑罚的私权,任由其随意施行。

中世纪的欧洲是黑暗的,罪犯经常被当作祭品被处死,其所受刑罚极其残酷血腥,此外,欧洲大地上四处林立的宗教裁判所,就是一个个现世的炼狱。即使到了十七、十八世纪,欧洲大陆国家的刑法与中世纪相比也没有多大的变化。这种残酷的刑罚是没有差别的赤裸裸的暴力,是封建君主奴役人民的残暴工具,是统治者实

施其私欲的一种表现。

贝卡里亚在“刑罚的宽和”一文中提到:“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刑事古典法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费尔巴哈基于自由意志论,提倡心理强制的理论,认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基于

自己的欲望而行动。欲望得到满足,就得到一种“快感”。如果刑罚会给行为

人以痛苦,他就会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有所选择,当他衡量到控制欲望所产

生的不快,小于受刑的痛苦时,自然就会放弃犯罪}。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法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

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暴虐的。“

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残酷性还造成了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

有害结果。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因为无论暴

政多么殚精竭虑地翻新刑罚的花样,但刑罚终究超越不了人类的器官和感觉的

限度。一旦达到这个极点,对于更有害和更凶残的犯罪,人们就找不出更重的

刑罚以作为相应的预防手段。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

人们无论是享受好处还是忍受恶果,都超越不了一定的限度。一种对人性来说

是过分凶残的场面,只能是一种暂时的狂暴,决不会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如

果法律真的很残酷,那么它要么必须改变,要么导致犯罪不受处罚。”

以上种种,均是为了说明报应主义的刑罚观并不能有效的起到对犯罪的遏

制作用。滥用极刑从来就没有使人改恶从善。公众所关心的,不仅是不要发生

犯罪,而且还关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一些。因而,犯罪对公共利益

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也就是说,刑罚与犯罪之间需要达到一个能够互相匹配契合的程度,来使整个

社会有一个和谐的安定氛围。而另一方面,人类的法律是不可能阻止犯罪行为

的不断出现。因此,要达到这样一个预防犯罪的目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

候在刑罚方面需要掌握一定的尺度,即刑罚需要有限度,要与所要惩罚的犯罪

相对称,而不是无休无止的暴行惩罚。否则,只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

所面临的惩罚越重,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

会犯下更多的罪行。但人们惧怕的是隐藏于法律背后,以法律名义实施暴行的

统治者,而不是法律本身,这样的不健康的体制不会使人民得到安宁,国家和

社会也将在如此恶性循环的体制中混沌和停滞,甚至会出现倒退。因此我们需

要的是在一个宽和的政体下的健康的良好运行的刑罚体制。

但我认为刑罚的宽和性是有前提的,而不是没有限制的宽和。刑罚在实现

其预防作用的同时,它的传统作用,即威慑效果是不可或缺的。在强调预防和

威慑的前提下,刑罚的适用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首先,刑罚具有必要性。贝

卡利亚指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在他

看来,正义的刑罚应该是必要的刑罚。而这里的必要性,就在于阻止犯罪。倘

若不是必要的,则是专制的。其次,刑罚具有确定性。“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

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确立刑罚就是有罪必罚,

我们现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之有相通之处。刑罚的确定性较之严

厉性更为有效,它不但可以降低刑罚的严酷性,并且以较小的刑罚代价来换取

较大的,从而起到贝卡里尼所主张的阻止犯罪的功利效果。最后,刑罚具有及

时性。及时性是指刑罚应当在犯罪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迅速到来。

刑罚满足以上三个适用的基本原则后追求宽和,这几乎是现今每个民族刑

罚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趋势。他在《刑罚的宽和》一文中提到:“刑罚最残酷的

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的年代。”猛烈地抨击了封建专制刑罚原则,为现代刑法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最终反映到刑罚结果的宽和,需要一定的铺垫及后续,包括立法、执法,以及之外的与法律相关的一系列内容。

以上是我对书中的一些观点进行的总结,除此以外,贝卡里亚还对刑讯、逮捕、证据、证人、程序与时效等内容进行了独到的阐述剖析。这些对于后世的刑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有着极大的指导意义。

调查报告完整版

写作提纲调查报告 主题:白色污染 学院:- 班级:- 宿舍:

“白色污染”调查报告 ---电子1003班427宿舍全体成员[调查课题]:白色污染 [调查分工] [调查对象]:济南大学及附近生活垃圾调查 [研究目的]:通过对学校内和学校附近生活垃圾的产生以及处理情况的调查,明确其危害及解决办法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白色污染越来越严重,给环境带来严重危害。但很多学生环保意识淡薄,每天都在制造白色污染,使原本圣洁的校园受到了侵染。为了了解、解决校园白色污染问题,我们对此做了一些调查,并尝试找出解决办法,使广大学生深入了解白色污染的危害,提高环保意识,还校园一片净土。 一、什么是白色污染? 白色污染是人们对难降解的塑料垃圾(多指塑料袋)污染环境现象的一 种形象称谓。它是指用聚苯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等高分子化合物制成的各类生活塑料制品使用后被弃置成为固体废物,由于随意乱丢乱扔,难于降解处理,以致造成城市环境严重污染的现象。 二、白色污染的来源

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有食品包装、泡沫塑料填充包装、快餐盒、农用地膜等。 白色污染是我国城市特有的环境污染,在各种公共场所到处都能看见大量废弃的塑料制品,他们从自然界而来,由人类制造,最终归结于大自然时却不易被自然所消纳,从而影响了大自然的生态环境。从节约资源的角度出发,由于塑料制品主要来源是面临枯竭的石油资源,应尽可能回收,但由于现阶段再回收的生产成本远高于直接生产成本,在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做到。面对日益严重的白色污染问题,人们希望寻找一种能替代现行塑料性能,又不造成白色污染的塑料替代品,可降解塑料应运而生,这种新型功能的塑料,其特点是在达到一定使用寿命废弃后,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由于其化学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引起某些性能损失及外观变化而发生降解,对自然环境无害或少害。例如淀粉填充塑料,首先其所含淀粉在短时间内被土壤中的微生物分泌的淀粉酶迅速分解而生成空洞,导致薄膜力学性能下降,同时配方中添加的自氧剂与土壤中的金属盐反应生成过氧化物,使聚乙烯的链断裂而降解成易被微生物吞噬的小碎片被自然环境所消纳,同时起到改良土壤的作用。 三、白色污染的产生原因 1、塑料垃圾没有得到妥善的管理和处置,垃圾没有实际分类收集,能回收的没有回利用。 2、许多企业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白色垃圾没有科学的处理,放任自流。 3、我国现有的法律没有对塑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制定出过硬的相关法规。 4、尽管在创建省级文明卫生城镇的口号下,我们的县城变得整洁得多,但是总的来说,人们的环保意识比较薄弱,滥用和随意乱倒塑料制品现象相当普遍。 四、白色污染的危害 伴随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生活正向便利化、卫生化发展。为了顺应这种需求,一次性泡沫塑料饭盒、塑料袋、筷子、水杯等开始频繁地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这些使用方便、价格低廉的包装材料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另一方面,这些包装材料在使用后往往被随手丢弃,造成"白色污染";形成环境危害,成为极大的环境问题。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贝卡利亚留下的宝藏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1404000126 刘美青法1401 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15日生于米兰。在写出《论犯 罪与刑罚》这本书时,贝卡利亚还只是一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当这本书中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被广泛传播时,整个欧洲都为之惊叹。 不以任何实在法为基础是贝卡利亚刑法学说的特点,它不是根据任何现存的刑法体系和原则去探求它的精神并解释其条文的,他的学说跳出了当时存在的刑法所限定的框架,用一种全新的角度去认识犯罪与刑罚。 他在第47章中总结出了一个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我们从最后的总结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出文章的发展脉络。 刑罚起源于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1而惩罚权则起源于人们为了保护自己而交出的最少一部分自由,这也决定了一切除了保护人们自由 1参见《论犯罪与刑罚》【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P173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的惩罚都是擅权而非公正。这使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需要一个能做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且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所以不应使用酷刑。 他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2贝卡利亚并不认同“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这一观点,他认为一旦采纳了这一公理将使法律的堤坝让位给汹涌的岐见。因为一旦法律被任意解释,稳定性将荡然无存,法律的威严扫地,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但他并不是片面地反对解释法律,法律的含混性使得法律难以被大多数人理解,这样会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法掌握自己的自由,这就是贝卡利亚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开的原因。 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所以贝卡利亚将犯罪分为叛逆罪、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虽然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犯社会,但是由于侵犯私人的犯罪并非试图直接地毁灭社会,所以他将它们做了区分。贝卡利亚通过日常生活、几何学等更易理解的对象说明他的逻辑推理思路,进而得出结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着,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它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所以刑罚应该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建立对应关系,从而更加有效和持久地达到刑罚的目的。 有的国家将秘密控告合法化,并将其视为必不可少的东西,贝卡 2参见《论犯罪与刑罚》P226“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调查报告的结构 (1)

调研报告的结构 (供各单位参考) 一般来说,调研报告的内容大体有:标题、导语、概况介绍、资料统计、理性分析、总结和结论或对策、建议,以及所附的材料等。由此形成的调研报告结构,就包括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落款。 1.标题 调研报告的标题有单标题和双标题两类。所谓单标题,就是一个标题。其中又有公文式标题和文章式标题两种。公文标题为“事由+文种”构成,如《江苏大学公共课教学情况的调研报告》。文章式标题,如《××大学的校办企业》;其二是标明作者通过调研所得到的观点的标题,如《调整教育政策,增加教育投入》。所谓双标题,就是两个标题,即一个正题、一个副题。如《创新体制机制推动科学发展——江苏大学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调研报告》。 2.导语 导语又称引言。它是调研报告的前言,简洁明了地介绍有关调研的情况,或提出全文的引子,为正文写作做好铺垫。常见的导语有:①简介式导语。对调研的课题、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经过等作简明的介绍;②概括式导语。对调研报告的内容(包括课题、对象、调研内容、调研结果和分析的结论等)作概括的说明;③交代式导语。即对课题产生的由来作简明的介绍和说明。 3.正文 正文是调研报告的主体。它对调研得来的事实和有关材料进行叙述,对所做出的分析、综合进行议论,对调研研究的结果和结论进行说明。正文的结构有不同的框架。①根据逻辑关系安排材料的框架有:纵式结构、横式结构、纵横式结构。这三种结构,以纵横式结构常为人们采用。②按照内容表达的层次组成的框架有:“情况——成果——问题——建议”式结构,多用于反映基本情况的调研报告;“问题——原因——意见或建议”式结构,多用于揭露问题的调研报告。 4.结尾 结尾的内容大多是调研者对问题的看法和建议,这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必然结果。调研报告的结尾方式主要有补充式、深化式、建议式、激发式等。 5.落款 在标题下面注明调研单位全称。篇二:调查报告的结构和内容 调查报告的结构和内容 撰写调查报告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但是,它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内容却是大体相同的,这就是所谓的“定体则无,大体则有”。一般地说,调查报告由“标题”、“前言”、“主体”、“结束语”等部分组成,有的调查报告在前言之前还有“简介”、在结束语之后还有“后记”和“附录”。 一、标题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组(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 (十)本人及配偶、子女外出旅游的情况; (十一)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党委和纪委。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请示。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调研报告格式内容

调研报告格式内容 调研报告的核心就是实事求就是地反映和分析客观事实。下面小编整理的调研报告格式内容,欢迎来参考! (一)标题。 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就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即“发文主题”加“文种”,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另一种就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 (二)正文。 1、前言。有几种写法:第一种就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第二种就是写明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来;第三种就是开门见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前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精练概括,直切主题。 2、主体。这就是调查报告最主要的部分,这部分详述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以及分析调查研究所得材料中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

3、结尾。结尾的写法也比较多,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或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主题;或提出问题,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考;或展望前景,发出鼓舞和号召。 一、题目。要求明确、鲜明、简练、醒目。一般不用副标题,字数不宜过长。 二、摘要。要求准确、精练、简朴地概括全文内容。 三、引言(或前言、问题的提出)。引言不就是调研报告的主体部分,因此要简明扼要。内容包括: 1、提出调研的问题; 2、介绍调研的背景; 3、指出调研的目的; 4、阐明调研的假设(如果需要); 5、说明调研的意义。 四、调研方法。不同的课题,有不同的调研方法。如问卷调查法、实验调研法、行动调研法、经验总结法等,这就是调研报告的重要部分。以问卷调查法为例,其内容应包括: 1、调研的对象及其取样; 2、调查方法的选取; 3、相关因素和无关因素的控制(如果需要); 4、操作程序与方法; 5、操作性概念的界定(如果需要);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 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 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因为此时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会影响其他证据,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同时,贝卡里亚对其所使用的“或然性”“确实性”做出了一定解释,认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判断某一事件具有确定性,所依据的是朴实的良知和普遍的伦理认识。虽然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但是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本身就具有或然性。 对于案件事实的“或然性”还是“确实性”,学界也有着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立法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此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①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②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篇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20XX年7月11日,九州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在建设过程中,因上架工人违规操作造成1人受伤。由公司人事部组织专人对事故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是九州建筑公司,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徐州路,是私有制生产经营形式,规模150到200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XX年7月11日下午4:50,第一项目部工人在地下室一层北区作业,因作业需要,在移动脚手架的过程中,因工人违规操作且脚手架下部建渣堆积,造成脚手架重心不稳,发生脚手架倒塌事故,致使工人李大三手臂挫伤。 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1、事故发生后,第一项目部门经理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将受伤工人送至医院急救,同时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了解,并及时向公司领导、人事部进行报告,并等待进一步的指示。 2、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主持召开公司内部所有在建项目安全协调会,对受伤工人安置工作进行落

实。对今后在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如下安排:(1)在建项目每周必须进行至少一次班前教育,加强工人安全意识。 (2)在建项目至少配备一名安全员进行现场巡视。 (3)工人进行有较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进行旁站安全管理。 (4)各在建项目需进一步加强奖惩制度的管理力度。 (5)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项目经理必须做出书面检讨。 四、事故伤亡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中一个工人李大三手臂挫伤,并没有人员的死亡。 初步估计这次的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000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工人违规操作,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工人安全意识较薄弱。 2、事故的间接原因:现场管理人员监管力度较弱,工人安全教育不到位,无现场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六、事故的性质 经公司人事部调查及分析认定,该是事故是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划分 1、事故直接责任人——李大三及其配合工友

学校调研报告主要内容

学校调研报告主要内容 调研报告的核心是实事求是地反映和分析客观事实。调研报告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调查,二是研究。以下小编为你整理了学校调研报告主要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参考帮助。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我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 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当前,国家、社会、人民群众对教育更多更高的需求同优质教育供给不足的矛盾异常突出,制约了社会发展。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进而发展高质量的教育。 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过程中,通过学习科学发展观,反思自身的教育实践,深刻认识到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实现教师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以教师为本”的原则,满足教师发展的物质文化需要,进而搞好教师队伍建设。 一、促进教师发展是教师队伍建设的根本

科学发展观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这一核心,这是马克思主义基本思想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是我们党的宗旨和最新的执政理念的体现,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教师队伍建设坚持以促进教师发展为根本,正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在事物发展过程中,主要矛盾决定了事物的发展方向,主要矛盾的解决对次要矛盾的解决有推动作用,因此我们办事情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教师队伍建设包括政治素质、年龄结构、性别比例、团队精神、机制建设、教师发展等多个方面的工作。而人的发展是一切发展的核心,教师发展决定了教师队伍建设的成功,并对其他方面的工作起到推动作用。因此,教师发展是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主要矛盾,是根本和关键。抓住了教师发展这个根本,就牵住了“牛鼻子”。 第一,促进教师发展,要从全局和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教师发展对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优先筹划,优先安排,优先落实,充分重视教师发展,对教师提出的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要求,要尽全力满足,并鼓励教师主动谋求发展。 第二,促进教师发展,要正确处理教师专业发展与其他方面发展的关系,促进教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教师发展包括价值观念、心理素质、情感态度、意志水平、专业

调查报告记录怎么写

调查报告记录怎么写

————————————————————————————————作者:————————————————————————————————日期:

调查报告怎么写 >调查报告怎么写 一、概念与特点 调查报告是对某项工作、某个事件、某个问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后,将调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分析研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和领导汇报调查情况的一种文书。 调查报告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写实性。调查报告是在占有大量现实和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用叙述性的语言实事求是地反映某一客观事物。充分了解实情和全面掌握真实可靠的素材是写好调查报告的基础。 (二)针对性。调查报告一般有比较明确的意向,相关的调查取证都是针对和围绕某一综合性或是专题性问题展开的。所以,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集中而有深度。 (三)逻辑性。调查报告离不开确凿的事实,但又不是材料的机械堆砌,而是对核实无误的数据和事实进行严密的逻辑论证,探明事物发展变化的原因,预测事物发展变化的趋势,提示本质性和规律性的东西,得出科学的结论。 二、分类 调查报告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情况调查报告。是比较系统地反映本地区、本单位基本情况的一种调查报告。这种调查报告平方根是为了弄清情况,供决策者使用。 (二)典型经验调查报告。是通过分析典型事例,总结工作中出现的新经验,从而指导和推动某方面工作的一种调查报告。 (三)问题调查报告。是针对某一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澄清事实真相,判明问题的原因和性质,确定造成的危害,并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建议,为问题的最后处理提供依据,也为其他有关方面提供参考和借鉴的一种调查报告。 三、写法 调查报告一般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一)标题。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即“发文主题”加“文种”,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

(完整版)论犯罪与刑罚

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 该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作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应该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它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和尽量轻的,它的强度只要能使犯罪的既得利益丧失就够了。因此,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必须经过仔细推敲,确定对应关系,使意图犯罪者认为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并给人一种持久、有效的印象来保证此犯罪行为的减少。因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他认为应当按三项原则来适用刑罚。第一,要维护刑罚的肯定性,即要使罪犯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联系。第二,应当使刑罚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第三,要使犯罪及时受到刑罚。 刑事法律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要解答什么是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这一基本问题。贝卡利亚依据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功利主义哲学,认为犯罪应当是一个充分明确的、不容改变的法律定义,只有在维护社会契约秩序的目的下,法律才能对违背社会契约的行为作出“犯罪”的评价,只有法律才能规定什么是犯罪。贝卡利亚还把人在现实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苦乐平均”原理运用到犯罪原因的研究上来,将犯罪看成是人在苦乐计算基础上作出的最终选择,是人们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贝卡利亚将经济条件和酷刑视为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他认为财产犯罪是因贫富悬殊而对社会绝望时就会产生财产型犯罪,如盗窃、抢劫等;同时他认为对犯罪过于严厉的刑罚,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一些人犯罪,但是对另一些人来说可能具有犯罪吸引力。他指出“严峻的刑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犯罪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贝卡利亚在书中对犯罪进行分类。他将犯罪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的犯罪。其由于危害性较大,因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即叛逆罪。 第二类是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这类犯罪中,一部分是侵犯人身,一部分是损害名誉。包括暴侵、侮辱、决斗、盗窃、走私 第三类就是那些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 任何不包含在上述限度之内的行为,都不能被称为是犯罪。即罪刑法定。同时,贝卡利亚主张:对于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该是一致的。 提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他认为刑罚的强度应当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称,因为遭受侵害的公共利益越重要给罪犯的满足感也就越大,其犯罪动机也就越强烈,所判处的刑罚也应该越重,这样才能称为罪刑相称;同时罪刑相称并不等于罪刑相等,如果罪刑相等,那么只能做到刑罚的痛苦抵消犯罪所带来的利益,而不足以使刑罚起到阻止犯罪的作用,不能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必须是刑罚所造成的痛苦要按一定的比例大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或者犯罪所得的利益,但是刑罚的痛苦又不能超过犯罪所得的利益很多,刑罚的程度不能无限制,“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

调查报告书写格式要求

调查报告书写格式要求 书写调查报告有什么格式要求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关于调查报告的书写格式要求,欢迎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标题要求 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 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 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陈述式如《东北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提问式如《为什么大学毕业生择业倾向沿海和京津地区》,正副标题结合式,正题陈述调查报告的主要结论或提出中心问题,副题标明调查的对象、范围、问题,如《高校发展重在学科建设――××××大学学科建设实践调查》等。 二、列出调查的主要内容,格式如下: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 调查对象: 调查方法: 调查人: 调查分工:(以小组形式调查的要求,小组人数不得超

过3人) 三、报告正文。 1.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 1.前言。有几种写法:第一种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第二种是写明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来;第三种是开门见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前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精练概括,直切主题。 2.主体。这是调查报告最主要的部分,这部分详述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以及分析调查研究所得材料中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 3.结尾。结尾的写法也比较多,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或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主题;或提出问题,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考;或展望前景,发出鼓舞和号召。 一般来说,调查报告的内容大体有:标题、导语、概况介绍、资料统计、理性分析、总结和结论或对策、建议,以及所附的材料等。由此形成的调查报告结构,就包括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落款。 1.标题

论犯罪与刑罚

致读者 一位在1200年前曾统治君士坦丁堡的君主,授命编3纂了古代一个征服者民族的法律①,而后,这些法律同伦巴第人②的习俗混杂在一起,并包容在充满私人所作的含混解释的典籍之中。这些法律残余形成了至今仍被欧洲大部分地区称之为法律的传统见解。卡尔布索沃。的见解、克拉洛④所提到的古代习惯以及法里纳奇⑤抱着狂暴的得意建议实行的折磨,成为那些本来应当诚惶诚恐地主宰人们生活和命运的人所深信不疑的法律,这在今天同样是一种不幸。 ①罗马皇帝查士丁尼(1ustinianus又译优士丁尼,482-565)曾授命编纂<民法大全》,它由四部分组成:汇集了罗马法学家论断的《学说汇纂》,用作教科书的《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和《新律》。——译者注 ②伦巴第人是闩耳曼人的一支。568年,伦巴第人人侵意大利北部,建立厂伦巴德王国。——译者注 ③卡尔布索沃(Ben~llktCaJPQm'595—Ⅱ666),17世纪德国有影响的法学家之一。他在莱比锡担任过助理地方长官(scabino),曾炫耀自己在任职期间判处过大量的死刑。——译者注 ④克拉洛(G山oClaml525-Ⅱ575),意大利犯罪学家,其代表作为《判决汇编}。在这部五卷本的著作(最后一卷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介绍了许多意大利当时盛行的习惯。——译者注 ⑤法里纳奇(Ro即QoFarinaecil544—1618),意大利刑法学家和律师,其代表作《刑事理论与实践》为当时的刑法学教学提供了框架。——译者注 (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第1页

2论犯罪与刑罚 本书将从刑事制度方面,研究这些保留着最野蛮世 纪痕迹的法律,并以那些愚昧而鲁莽的俗人所不具有的 风度,向公共幸福的领导者勇敢地揭露这些法律的弊端。 本书作者在写作中能如此坦率地探索真理,并如此独立 于世俗之见,完全因为他所处国家的政府温和而开明。 伟大的君主——统治人类的恩人喜爱无名的哲学家根据 理性冷静地揭示的真理,只有醉心于强力或冒险的人才煽动与理性格格不入的狂热。在那些透彻地研究了整个情形的人看来,目前的弊端只不过是对旧时代及其立法者的讽刺和谴责而已。 如果说舆论比强力更能深人人心的话,如果说温和 与人道能使一切人接受正当权威的话,那么,本书的宗 旨正是为了提高这一权威,而不是要削弱它。因而,只 有首先很好地理解这一点的人,他的批评才能使我感到 荣幸。对本书所发表的恶意批评产生于概念上的混乱, 这迫使我暂时停止同开明读者的论理,而去——劳永逸地 杜绝一切漏洞,以免引来一些神经过敏的误解或恶意嫉 妒的诽谤。; 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拟协约,这三者是 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就其 目标的主导地位来说,前者与后二者之间是不可比拟的。 然而,这三者同样都在开创世俗生活的幸福。研究后者 的关系并不等于把前二者置之度外。相反,在堕落的人 脑中,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 不可改变的——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 (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第2页

关于大学生日常生活主要内容的调查报告

关于大学生日常生活主要内容的调查报告 调查队长:李心诚 调查队员:李心诚、武召、王雨润、董文健、李琪、贺旋、何瑞芳、张晓雯 调查分工:问卷(李琪、何瑞芳、张晓雯)报告(董文健、武召、王雨润)ppt(李心诚) 调查目的:了解当前大学生学习之外生活的主要内容,从正面调查了解当前大学生的包括生活心态生活方式,,学习努力程度,是否真正在学校努力学习。 调查地点:陕西科技大学 调查对象:陕西科技大学大一、大二的部分学生 调查时间:2018年5月20日—2012年5月31日 调查方法:网上问卷调查 问卷的主要内容: (1) 请问您的性别是 A.男 B.女 (2) 请问您是大学几年级的学生 A. 一年级 B.二年级 C.三年级 D大四 (3)您觉得您的大学生活怎么样 A没意思 B一般般 C很有意义 (4)您在学校的日常生活?可多选 A.学习 B..上网打游戏 C.参加社团活动 D.外出游玩 (5) 5.您是会为自己的课余时间安排一个时间表? A.会一直安排详细谨慎的时间表 B.会一直安排大致的时间表 C.偶尔安排,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D.从来不安排,但心中有数 E.从来不安排,想怎么过就怎么过 (6)课余生活主要在哪里进行 A.寝室 B.去图书馆阅读,进行课外学习 C.上网游戏、聊天等等 D.逛街、约会等 E其他: (7) 课余内容主要是 A.学习 B.娱乐 C.实践 D.参加社团活动E其他 (8) .您认为大学课余时间对您有何影响? * [多选题]

A.学习成绩有所提高 B.浪费时间和金钱 C.增进同学间友谊 D.增加社会经验 E.有机会学习自己感兴趣的知识 F.其他(8) (9)您认为在大学期间的课余时间最应该做什么? *[多选题] A.专注学习 B.享受生活 C锻炼工作能力D.赚钱 E.回报社会 F.人际交往 G.谈恋爱 H.其他 (10).您每月的生活费大概多少? A.1200元以上 B.600-1200元 C.600元以下 (11)您每月的生活费来源是? A父母 B兼职 C奖学金 (12)您每次在学校就餐大概用多少钱? A4元以下 B5~8元 C8元以上 (13).您的消费方式? * A.能省就省 B.是先做好消费计划花钱 C.毫不在乎想花就花 D.不确定 (14)当你在某项消费时,考虑最多的因素是? A.钱够不够用 B.兼顾实惠高档 C.尽量追求高标准 D.看心情,不确定 (15).您大部分的零花钱是用在了什么上? *[多选 题] A.学习 B.零食 C.服装衣着 D.饰品生活用品 E.化妆品 F.电子产品 G.其他 (16)"如果有男(女)朋友,在其身上多花钱是必 要的”您赞同这种观点吗? A.赞同 B.不赞同 C.无所谓 数据处理: 1、在关于日常生活常做事件的调查中,仅有49%的同学选择了学习,这就表明,有超过一半的同学在校园生活中没有把重心放在学习上。 2、在关于课余时间安排表这一方面,69%的同学会做一些精细或大概的安排表,仍有超过30%的学生从来不做时间安排表。这表明我校大学生有一小部分同学没有时间规划概念,不能合理利用时间。 3、超过50%的同学认为充足的课余时间使我们有机会去学习自己感兴趣的东西,近50%的同学认为课

统计调查报告_范例

.调查目的 .调查内容和调查表 .调查范围 .调查方式和方法 .调查项目定价与预算 .数据分析方案 .其他内容 案例: 湘潭大学单放机市场调查计划书 一、前言 单放机——又称随身听,是一种集娱乐性和学习性于一体的小型电器,因其方便实用而在大学校园内广为流行。目前各高校都大力强调学习英语的重要性,湘潭大学已经把学生英语能否过四级和学位证挂钩,为了练好听力,湘大学子几乎人人都需要单方机,市场容量巨大。为配合某单放机产品扩大在湘大的市场占有率,评估湘大单放机行销环境,制定响应的营销策略,预先进行湘大单放机市场调查大有必要。 本次市场调查将围绕市场环境、消费者、竞争者为中心来进行。 二、调查目的 要求详细了解湘大单放机市场各方面情况,为该产品在湘大的扩展制定科学合理的营销方案提供依据,特撰写此市场调研计划书。 、全面摸清企业品牌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渗透率、美誉度和忠诚度。 、全面了解本品牌及主要竞争品牌在湘大的销售现状。 、全面了解目前湘大主要竞争品牌的价格、广告、促销等营销策略。 、了解湘大消费者对单放机电器消费的观点、习惯。 、了解湘潭大学在校学生的人口统计学资料,预测单放机市场容量及潜力。 三、调查内容 市场调研的内容要根据市场调查的目的来确定。市场调研分为内、外调研两个部分,此次服装市场调研主要运用外部调研,其主要内容有: (一)行业市场环境调查 主要的调研内容有: 、湘大单放机市场的容量及发展潜力; 、湘大该行业的营销特点及行业竞争状况; 、学校教学、生活环境对该行业发展的影响; 、当前湘大单放机种类、品牌及销售状况; 、湘大该行业各产品的经销网络状态; (二)消费者调查 主要的调研内容有: 、消费者对单放机的购买形态(购买过什么品牌、购买地点、选购标准等)与消费心理(必须品、偏爱、经济、便利、时尚等)。 、消费者对单放机各品牌的了解程度(包括功能、特点、价格、包装等); 、消费者对品牌的意识、对本品牌及竞争品牌的观念及品牌忠诚度; 、消费者平均月开支及消费比例的统计; 、消费者理想的单放机描述。 (三)竞争者调查 主要的调研内容: 、主要竞争者的产品与品牌优、劣势; 、主要竞争者的营销方式与营销策略;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著作名称】论犯罪与刑罚 【原文作者】贝卡里亚〔意〕 【著作译者】黄风 相对于一本平常厚厚的乏味的法学著作而言,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显得短小而精悍。他用比较浅显却意味深刻地语言阐述了自己对于犯罪与刑罚的的独到见解。我认为这本巨著真得不愧为之一本著作,它的语言清晰而生动,即使是一个法律专业的门外汉也是可以被其吸引、阅读,并深得其中之乐趣,且颇有体会。对于一个初学法律的我,这本书写得如此浅显易懂,却又富有深厚的哲理。 贝卡里亚揭露并批判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通过对人性的剖析以及功利主义等观点向我们阐述了犯罪与刑罚的相关方面。他不仅提出了犯罪与刑法的基本特征,并且明确提出了被后来所认之为真理的三大刑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 本书被分成了很多小章节,从引言到总结一共四十二个问题,在这些问题中,贝卡里亚分别讨论了刑罚的起源、法律的解释、证人、刑讯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归总为以下四个方面。 犯罪——罪刑法定原则 我把第一到第十四部分划分为一部分,这一部分是讲的是定罪前的事情。在这一部分,贝卡里亚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在引言部分,他先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旧法的愚昧,本该成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却成为了为少数利益阶级服务的工具。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为参与订立社会契约论中的最大多数的人谋幸福的善法。刑罚来源于惩罚权,而君主惩罚犯罪的真正权力的基本起点是人类的情感。贝卡里亚在阐述刑法起源中,表达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法律是把人们联合成社会的条件,

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而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国家。刑罚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超过了则为不公。于是给出了三点结论:首先,“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的结论;同时,提出了立法权与司法权相分离的观点,即君主只能制定普遍性法律,而判决应由司法机关进行;最后,贝卡里亚指出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这三点结论可谓是全书的线索与精华。 在法律解释方面,作者主要阐述了解释的主体和方法,刑法的解释只能由立法者进行,而不能由法官来做。同时,在具体解释法律时应该坚持自由主义而非保守主义,即不能呆板遵守刑法文字的书面含义。法律的含混性,使得书面法律条文成为必要。监禁是一钟特殊的刑罚,它需要在宣布犯罪之前执行,而这一执行包括相关证据应有法律确定,而不是法官。一个被控告犯了罪的人,经监禁而获释后,不应背上耻辱的名声,而把受控者与已决犯关在同一监狱内违背了这点。 在证据上,贝卡里亚认为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为完全的证据;否则,则为不完全证据,对嫌疑人的裁判应该由同等地位的人来裁判,且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也应当公开;审判时的手续和仪式是必需的,而且需要判定证人的可信度;不应支持秘密控告,而应支持公开控告。刑讯是实质的提示性讯问,易使罪犯做出违反自然法则的交代。宣誓是一种人的自然感情与法律之间的矛盾,事实上,宣誓是徒劳无用的。社会不能取消对一个未决犯的公共保护。采用刑讯是为了了解真相,对付那些在审查中陷于矛盾的可疑犯,但是却造成了更坏的结果,罪犯与无辜者间的差别被消灭了,甚至让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因而刑讯应该被禁止。在时效上,贝卡里亚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缩短或延长时间及查证时间,对于凶残的犯罪,应该根据犯人无辜可能性的增长,缩短审查的时间,延长时效的时间。而对于比较轻、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则应与相反的方式。在这一部分的最后,作者简述了犯意、共犯的情况,对于共犯揭露同伙,免于处罚应该看到有利有弊,这样能够预防重大的犯罪,但是却曝露出法律的软弱。 刑罚——罪责刑相适应与刑罚人道化原则 从第十五到第二十四章节是本书的第二大部分,主要讲了刑罚的有关内容,在这部分中

调研报告的基本要求与内容

调研报告的基本要求与内容 一、题目。要求明确、鲜明、简练、醒目。一般不用副标题,字数不宜过长。 二、摘要。要求准确、精练、简朴地概括全文内容。 三、引言(或前言、问题的提出)。引言不是调研报告的主体部分,因此要简明扼要。内容包括: 1、提出调研的问题; 2、介绍调研的背景; 3、指出调研的目的; 4、阐明调研的假设(如果需要); 5、说明调研的意义。 四、调研方法。不同的课题,有不同的调研方法。如问卷调查法、实验调研法、行动调研法、经验总结法等,这是调研报告的重要部分。以问卷调查法为例,其内容应包括: 1、调研的对象及其取样; 2、调查方法的选取; 3、相关因素和无关因素的控制(如果需要); 4、操作程序与方法; 5、操作性概念的界定(如果需要); 6、调研结果的统计方法。 五、调研结果及其分析。这是调研报告的主体部分:要求现实与材料要统一、科学性与通俗性相结合、分析讨论要实事求是,切忌主观意断。其内容: 1、用不同形式表达调研结果(如图、表); 2、描述统计的显着性水平差异(如果需要);

3、分析结果。 六、讨论(或小结)。这也是调研报告的主体部分。其内容: 1、本课题调研方法的科学性; 2、本课题调研结果的可靠性; 3、本调研成果的价值; 4、本课题目前调研的局限性; 5、进一步研究的建议。 七、结论。这是调研报告的精髓部分。文字要简练、措词、慎重、严谨、逻辑性强。主要内容: 1、调研解决了什么问题,还有哪些问题没有解决; 2、调研结果说明了什么问题,是否实现了原来的假设; 3、指出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八、参考文献 九、附录。如调查表、测量结果表等,如采用行动调研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格式: 1、页面设置:左、右、下厘米;上厘米;装订线:1厘米; 2、正文:题目(三号黑体、居中);摘要(五号宋体加粗);关键词:三到五个(五号宋体加粗); 正文小四宋体,标准字间距,行间距:固定值20磅;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它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并且从《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影子。这一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1)罪刑法定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2)罪刑相适应。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刑罚人道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书中提出了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接下来,我将对书中的一些部分诉说我的观点和看法。 (一)罪刑法定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

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 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 对法律的解释 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由此可见,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无权进行法律 解释。否则,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倘若如此,人们得到的将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3.刑罚的公开性、明确性 明确性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具体地并且明确地规定刑罚法规,以便预先告知人们成为可罚对象的行为,使国民能够预测自己的行动,并限制法官适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