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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家元首

第八章 国家元首

1、国家元首 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对内和对外的最高代表。
元首一词最早出现在宪法文件上是1831年的《比利时王国宪法》。
2、国家元首的共同特征
①对外代表国家:这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一个原则,也是元首最重要的特征;②属于国家机构的首脑部分:国家元首不仅是一种职务,更是一种国家机关,它是国家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③地位崇高:世界各国的国家元首都享有崇高地位;④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国家元首是主权国家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元首出国访问时往往享有最高规格的礼仪待遇,即使对于那些临朝而不理政的虚位元首也是如此
3、国家元首的产生
(1)世袭制的产生方式
世袭制是指国家元首的职位采取按血缘关系在家族内部中传递的方式,在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国家元首的产生基本上采取这一方式。
(2)选举制的产生方式
实行选举制的国家,国家元首一般称之为总统,也有少数国家称之为主席。近代国家中,首开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之先河的是美国。
4、国家元首的分类
(1)君主制国家元首和共和制国家元首
按照国家元首产生方式的不同,国家元首可以分为君主制国家元首和共和制国家元首。
在君主制国家里,君主即国家元首。可分为:① 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如二战前的日本,当代的约旦、沙特阿拉伯等)② 一元制君主立宪国家(如英国、日本)。
在共和制国家中,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根据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的不同,共和制国家又分为两种类型:① 议会制共和国。总统通常只行使礼仪性的职能,具有虚位元首的性质。(如意大利、奥地利、印度等国总统)② 总统制共和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拥有很大的实权。(如美国)
(2)个人元首和集体元首
根据组成人员的不同,国家元首可分为个人元首和集体元首。
个人元首是由一个人担任国家元首的制度,也称个体元首、单一元首。
集体元首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的,由其全体成员共同担任国家元首职务和行使国家元首职权的制度。集体元首的各成员之间基本上地位平等,权力相同。(如瑞士;前苏联也采取过集体元首制;前南斯拉夫)
(3)实位元首和虚位元首
按照实际拥有的职权,国家元首可分为实位元首和虚位元首。
实位元首是指实际统揽统治权的元首,其存在于总统制国家以及封建色彩比较浓厚的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如法国总统。
虚位元首是指没有实际掌握权力,处于虚位状态的“临朝而不理政”的元首,其存在于

议会内阁制国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国家

5、国家元首的任期(终身制、有限制任期)
根据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国家元首的任期大体可分为终身任职制和限期任职制两类。
君主制国家的君主均为终身制。一般说来,共和国的特点之一,是国家元首有一定的任职期限。但少数共和制国家元首也有终身制的。如前南斯拉曾规定铁托为任期不限的共和国总统。共和制国家元首终身任职的还有马拉维总统、西萨摩亚国家元首等。绝大部分的共和制国家元首都是有任期的,但各国对任期的规定有较差别。
在国家元首的任期中,除每届的任期以外,还有一个连选连任的问题。如果对于国家元首的连任没有限制,限期任职制变成事实上的终身任职制。
6、有限制任期中的连选连任 ① 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元首不得连任:土耳其、韩国、瑞士、巴西、智利。② 规定国家元首只能连任一届:美国、德国。③ 规定国家元首可以连任二届:爱尔兰、塞拉里昂。④ 规定元首可以连选连任,没有任何限制:意大利、秘鲁。⑤ 宪法未对连选连任明确加以规定,实际上也是允许连选连任:法国。
7、国家元首的职权
(1)参与立法权:国家元首参与立法的职权具体包括立法提案权和公布法律权两个方面。几乎所有的国家元首都享有公布法律权。在一些国家,国家元首的法律公布权只是程序上的职权,不包含批准的意思,国家元首只能履行公布法律的职责,而没有否决权,如日本、德国、挪威等。另一些国家,国家元首享有对法案的相对否决权。如美国、俄罗斯、意大利、法国等。有的国家元首对议会通过的法案享有绝对否决权,议会不能推翻国家元首的否决。如尼泊尔等。
(2)任免权:各国元首都有任命国家高级官员的权力。总统制国家元首的任免权要大得多,美国总统有权任命的官员包括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各部部长等。
(3)紧急命令权:紧急命令权是指国家元首具有的在非常时期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颁布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命令及采取相应解决措施的权力。美国总统根据1976年国会通过的《国家紧急状态法》享有紧急命令权,当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时,总统可以行使相应措施的权力。
(4)军事权:国家元首的军事权是指元首对本国的海、陆、空军及其他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权。
军事权包括统帅权和宣战权两个方面。有的国家的国家元首拥有名义上的统帅权,如英国;有的国家元首在名义上和实际上都是军事力量的统帅,如美国。在宣战权方面,有的国家元首掌握绝对的宣战权,如英

国(名义上)。有的国家元首不拥有宣战权,宣战权属于议会或最高人民代表机
关。如法国。有的国家元首拥有宣战权,但在行使时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与约束。如美国。
(5)外交权:国家元首作为国家的代表者,其活动都被看成是国家行为。国家元首所享有的这种最高的外交权被称为最高代表权。
外交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使节权,缔约权。
(6)赦免权:国家元首的赦免权就是元首有以命令的方式赦免犯罪和对于已被定罪的罪犯给以赦免或者减轻刑罚的权力。分为大赦和特赦。
(7)荣典权:国家元首的荣典权是指颁赐荣典、荣誉、授予荣誉称号或职衔的权力。各国宪法一般都规定国家元首有颁发荣典、授予国家荣誉称号和荣誉职衔的权力。
8、国家主席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宪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产生、任期和职权,这是我国政治制度具有中国特色的表现之一。建国五十多年来,国家主席制度在我国经历了变化发展的历史过程。
(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国家主席制度(1949-1954年):根据194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我国的集体国家元首。
(2)1954年《宪法》颁布到1966年的国家主席制度: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一部分元首职权。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3)“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到1982年《宪法》通过前的国家主席制度
国家主席多年缺位。1975年《宪法》从法律上取消了主席制度。1978年《宪法》仍不设国家主席。
(4)现行《宪法》颁到现在的国家主席制度。
1982年《宪法》恢复了主席的设置,并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单列了“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主席的恢复设置,符合人民的意愿,它标志着我国政治制度的发展趋于进一步完善。
9、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特点
国家元首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许多问题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国家主席加以公布。②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实际上行使部分国家元首的职权。③当国家主席与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不同的人担任时,国家元首职权是分散的,因而必然是虚位元首;当由同一人担任时,国家元首职权是统一的,有可能成为实权元首
10、国家主席显示出国家元首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作为

我国的国家元首,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内的实际政治生活中,国家主
席充分显现了国家元首的角色;在国际交往中,国家主席也被国际社会看成中国的国家元首。
11、当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条件
① 政治方面的条件: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② 年龄方面的条件:必须年满45周岁。
12、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的程序
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最后由会议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13、副主席 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副主席委托,代替执行主席的一部分职权。当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补选之前,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
14、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5、国家主席的职权
①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特赦是赦免特定罪犯全部刑罚或部分刑罚的措施。动员令是指因战争或其他非常情况,在全国或在局部地区采取的非常措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动员令。紧急状态是指遇到战争或其他非常情况,对全国或局部地区采取的特别措施。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是指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与某国或某一国家集团处理交战状态。②任免国各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③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这种仪式也叫递交国书仪式。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④荣典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奖章和

光荣称号。
16、国家主席职权的基本特点
国家主席不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他只是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事务作出决定以后,予以宣布或执行。而
且这种宣布或执行是必须的,实际上是履行特定的法律程序。
17、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
第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宪法》第81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华化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这个修正,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很有必要。
宪法规范国家主席行使的职权,集中在第80条和第81条,根据这两条规定的内容,主席的职权按其行使的方式来看,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而行使的职权,例如,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及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发布动员令、批准条约,等等;另一类则是宪法没有规定必须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而行使的职权,例如,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至于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按第81条的行文来看,该项职权显然属于上面所述的后一类职权,也就是宪法没有要求,也没有规定必须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而行使的职权,因此,《宪法》第81条的修正也就是宪法对国家主席的进一步授权,为国家主席开展国事活动提供法制基础和宪法保障。它无疑地会激励主席的主动性促使其更加负责、积地工作,在世界上发挥大国元首应起的作用。因此,修宪的意义极其深远。
18、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补缺的法定程序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国家主席职位时的地位与国家主席相同,他所处理的各种国务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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