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1、分管副矿长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防治地质灾害工作。
2、学习防治地质灾害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下发的防治地质灾害文件精神,并贯彻落实。
3、生产副矿长负责防治地质灾害工程的实施并保证防治地质灾害工程质量。
4、安全副矿长负责监督防治地质灾害制度的落实。
5、通风助理主要负责监督通风工区对防水密闭的设计、审核、施工及管理工作。
6、机电副矿长主要负责督察机电科做好机电排水设备的选型工作,督促机电科对排水设备、探放水设备的购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