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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刑事诉讼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刑事诉讼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

一、婚姻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二、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九、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财产案件收费:

1、1万元以下:50元:

2、1-1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5%-200元;

3、10-2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300元;

4、20-5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1.5%+1300元;

5、50-100万的部分:标的额x1%+3800元;

6、100-2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9%+4800元;

7、200-5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8%+6800元;

8、500-1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7%+11800元;

9、1000-2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标的额x0.5%+41800元。

十一、案件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1%+67400元。

十二、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十三、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四、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北京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

关于全面放开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区司法局、区律师协会(联席会)、各律师事务所:

按照中央和北京市“放管服”改革要求,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取消我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是我市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的一件大事,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维护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的正常秩序,确保“放而不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全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严禁串通涨价、恶意低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联席会)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违反统一收取律师法律服务费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不开具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或办案差旅费有效凭证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各自职权,依法依规查处,切实维护首都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四、《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京发改规[2016]10号)的废止将由发文机关另行依法办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

2018年3月2日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河南省律师协会

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

(2016年4月23日省律协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河南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行业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河南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按规定标准执行。在标准未公布之前,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除上述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包括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代理仲裁、代理案件执行和申诉(指代理提起案件再审前的申诉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办理专项法律事务、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附件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的行业指导标准。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所的律师收费标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执业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九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一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二条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部分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

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法律服务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三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办案费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由律师事务所代为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办案费。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内载明,明确收费项目、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第十七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应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部分,已收取的相应的办案费应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或者其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排挤其他律师事务所为目的,通过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但应当在法律服务合同中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附件中的收费指导标准,系承办律师为一名的情形,如果两名或以上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照聘请律师的人数及情况分别计算收费。

第二十三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按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指导意见由河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指导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3000—1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2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5000—30000元。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刑事案件涉及指控数额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民事案件收费指导标准

(一)民事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3000-5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

1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2-4%;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1-3%;

5000万元以上部分,0.5—2%。

按案件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再审、申诉、执行案件分别参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一)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20000元。

(三)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四、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收费标准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办理以上各类案件的,按照各类案件收费标准另行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计时收费标准

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必要的在途时间以及准备时间减半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六、下列法律服务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

(一)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律师服务工作量明显多于同类业务的;

(二)涉及疑难或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业务的;

(三)重大涉外法律业务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业务;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

注意,各省有各省的收费标准,不一样的,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省市的私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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