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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政策】海淘新政过渡期延至明年底 跨境电商松口气

【电商政策】海淘新政过渡期延至明年底 跨境电商松口气
【电商政策】海淘新政过渡期延至明年底 跨境电商松口气

【电商政策】海淘新政过渡期延至明年底跨境电商松口气

作者: 第一财经网来源: 第一财经网

试行半年的跨境电商新政迎来新一轮延期。

中国商务部网站消息称,为稳妥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B2C)监管模式过渡,经商务部有关部门同意,上述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相关专题>>)。

一些参加了多部委调研的平台企业已经提前获知了这个消息。2个月前,他们迎接了包含商务部在内的多部委团队实地调研。其中一位企业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由于对进口零售跨境电商定性的问题上,依然未能达成一致,最后的结果是再度延期。

新政又延期

河南省进出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徐平略微松了口气。曾在全国首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保税进口模式”的她几个月来持续与各部委积极沟通,终于迎来了这一成果。

“这不是一个部门能做到的。”她对本报说,“这是好事,国家给予了更大的过

渡空间,但是还没有达到行业的预期。”

这种复杂的感觉也是其他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跨境电商企业和保税区人士的第一反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杭州保税区人士称,依然是“达摩克利斯之剑”。

徐平给自己定下了2017年的重大任务:尽快确定身份,形成长期运营标准模式。

跨境电商新政这半年

过去这半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正在逐步适应新的政策。

今年3月底,财政部正式发文,以公平缴税为初衷,确定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但企业经营范围的正面清单,却在4月7日21时左右才正式公布。此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全行业一度面临“熔断式”的严峻考验。

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11日起,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的过渡期,即继续按照试点模式进行监管,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核验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第一财经日报》曾经在今年5月初的报道中提及,此前行业遭遇“熔断”背后的原因之一,是高层对于进口B2C的核心性质认识无法统一。多位接近决策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高层对于B2B和B2C的核心认识,还是认为B2B是主流。在5月的一次协调会议之后,达成的一致是,跨境电商未来方向是B2B,但并不是说不发展B2C。

具体表现在质检总局酝酿出台的细则中:就是把批量进入保税区的货物使用一般贸易,还是按个人物品来监管。这直接决定这些货物是否能进入保税区。

跨境电商交易额

这半年,全行业的发展状况如何?徐平描述称,以郑州跨境电商保税园区为例,最直接的数据体现在刚刚过去的“双十一”上。去年参加“双十一”的企业有近20家,今年参加的只有不到十家,参加的企业中中小微企业业绩比去年下降50%。原因是资金困难、融资不易。

“这是未来不明朗造成资本市场观望的结果。”她说,倒下的有蜜淘这样一度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企业撤资撤租的比例达到50%,主要是中小微企业居多。

各个企业情况则各不相同。进口全链路电商碧捷董事长王振刚称,已经在新政前后把2000元以上的货品发往香港的保税仓。目前,这个货物的比例大概在15%。

前述平台企业负责人称,从整体来看,新政确实导致增速整体放缓,保税业务下降10%,,成本也高了许多,这部分转移至海外。

京东全球购业务负责人邱煌看到消息后对本报记者描述说,现在的状况是一切照常,除了征税,并对商品消费金额规定上限,未来应该不会比现在政策更差了。

未来如何形成长期标准运营模式

未来,政府和企业,该如何合作,以形成长期标准运营模式?

徐平说,未来争取的结果是,必须将进口跨境零售(B2C)模式,定性为新型国际贸易(跨境零售),而不是一般贸易。“现在是介于两者之间,模糊不清的角色。”

在她看来,新兴事物出现需要一段时间观察和印证,美国蓬勃发展了十年后,才开始纳入管理,(中国)现在规模还太小,所以应该先试几年。“未有定论之前,有一段时间延期,这是我们期望的。”她说。

看完了通知,徐平又给自己上足了弦。“时间真的很紧张。”她说,“实际上市场等不得一年,企业发展需要战略规划,不明朗的未来就是断送行业。”

无论如何,他们中的很多人,还是坚定地看好中国旺盛市场的需求。

“我看好国人全球消费的趋势。”洋码头CEO曾碧波说,“我们会顺势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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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问题的国内外现状

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问题的国内外现状 电子商务的兴起,带来了全新的商务体验,以虚拟化、便捷化和数字化等优势,迅速取代了传统商务,在很多领域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这种革命性的商务形式,也给国家税收争取带来的了问题。国内外,很多国家,都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做出了相应的政策国外电子商务的税收现状 电子商务起源于国外,因此对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十分重视,美、欧、日等国作为发达电子商务国家,颁发了很多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法规,并且已经进入了最后的操作阶段。1.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电子商务的国家,也是最具发展潜力的国家。对于美国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美国经历了多个变化阶段。1995年成立电子商务小组,支持电商发展。1998年发布《互联网免税法案》,建议3年内免收电子商务税收。2000年、2004年和2006年,连续发布政令,将电子商务的税收期限,一再延长。直到2013年的《市场公平议案》的提出,露出美国政府最电子商务收税的决心。因为只要《市场公平议案》,这项提案被升华成为法律,美国的电子销售商们,就会被征税。而美国最大的电商巨头——亚马逊,已经明确了支持电商征税的立场。2015年美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2380亿美元,排名全球第一位,在如此背景下,相信美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迟早会得出结果。 2.欧盟是世界上第一个征收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国家,是电子商务税收的先锋者。这一壮举的实现,也是由多个阶段发展而来的。1997年的欧盟互联网会上,各国商议对电子商务暂不收税。1998年6月,在《关于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中,提出对电子商务收取消费者增值税。而2003年7月1日,提出的电子商务增值税的新指示,让其成为首个实现征收电子商务税收的国家。2015年11月,欧盟又修改了这项指示,扩大了电子商务税收的群体,象征国外电商在欧盟免征增值税的结束。 3.日本从电子商务开始时,就明确了对其进行收税的必要性。1998年10月,就发布了名为“电子商务:征税框架条件”的报告。在2000年,日本终于对电子商务税收做出了实质性一步,建立了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在2015年初,日本的执政党确立了度税制改革大纲。2015年5月,日本推出对电商企业的物流网点和储物仓库的所在国增大征税力度。2015年10月起,日本开始对海外电子商务服务征收税费。大纲规定,只要电商企业在日本国内,或购买者在国内,都将征收税费。一扫之前因为地区差异而导致的税收不同的差异。 国内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 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短短几年时间内,已经成为全球屈指可数的电商的大国。2015年“双十一”单日,天猫的销售额就达到912.17亿元,是2014年的两倍之多,这说明了我国电子商务已经相当成熟,应该着手实施对电子商务征收税费。但是,我国的国情复杂,在实行过程中仍有很多难题需要面对:1.大基数的电子商务群体。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5年1月底,天猫的店铺总数就有137734家,再加上其他电商平台的店铺数量,这会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把这些全部加注在我国税收征收体系上,绝非易事。2.电子商务税收不同于传统实体税收。在电子商务税收流程、方式、和监督上,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加之,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监管缺失和电商经营的隐蔽性特点,使得税收征收部门,难以确定电商经营者的真实情况。3.国内电商的抵触。一旦国家开始对电子商务征税,将加重电商经营者的成本,这样一来,电商的优势将会消失。加剧电商和电商、电商和实体店之间的竞争,最后扰乱到市场经济的平稳。当然,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进程也不是停滞不前,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2013年4月,国家税务局,发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提供了法律支持。同年,《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出台,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研究。2.2013年底启动的《电子商务法》,在2016年初,已经形成法律草案稿。3.2016年国将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并调整行

2016年4月8日海关新政对跨境电商有哪些影响

2016年4月8日海关新政对跨境电商有哪些影响? 发布日期:2016/3/25 10:24:00 2016年4月8日海关新政将要上线,那么新政对跨境电商有哪些影响?从跨易达小编的理解主要影响在保税模式,直邮模式影响不大。 我们现在很习惯讲的跨境电商,几年前其实这个词还不太常见,即使讲也主要集中在出口领域,什么时候成为大家朗朗上口的名词,并且主要指进口跨境电商,应该是在2014年之后。 2014年7月,海关总署接连出台《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和《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即业内熟知的“56号”和“57号”文,从政策层面上承认了跨境电子商务,也同时认可了业内通行的保税模式。 在两个文件公布前,“61”个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开放则给予了跨境电商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即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的海外商品只需要缴纳行邮税,免去了一般进口贸易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借助政策上的红利,大型电商纷纷开设海淘业务,比如京东全球购、天猫国际、聚美优品,也涌现了上千家跨境电商创业公司,比如蜜芽宝贝、小红书,还有我们。这些企业的特点是,在全国9个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现已增加至12个)进行备案,利用自贸区“保税”特质将商品大宗进口后在保税区存放,有订单后再清关寄出。 50元以下行邮税免征,是这些年跨境电商的第一大利器。新闻晨报曾刊登一篇在跨境通下单,三天就收到两箱价格便宜近七成的星冰乐,可见保税模式的这一吸引人之处。甚至部分商家更是直接建议消费者购物超过500元分拆订单,以享受免税政策。 我们常提的跨境电商,除了这一类之外,还有2008年奶粉危机后兴起的传统海淘。比如从美亚、日亚、iherb等海外电商网站以及海外个人代购手上买货,然后销售者通过万国邮联、DHL、UPS以及各种转运公司、水客进入中国的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解读.doc

2018年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解读2018年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解读 新政:最低交税11.9%奶粉等商品价格看涨 3月24日,国家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发通知,4月8日起,跨境电商执行税收新政策。受此次税收新政影响,不少进口商品价格看涨,食品、母婴类商品首当其冲。 以进口奶粉为例,按照原来的算法,只要交易额低于500元即可免税,超过500元后按照10%征行邮税。但目前要征收11.9%(传统贸易增值税为17%,17%*70%约11.9%)的增值税。 因为食品、母婴类商品,其单价大部分低于500元,所以整体来看,这类商品税率增加。当然,也有部分商品在税收新政实施后,反而更便宜了,例如原行邮税率较高的3c电器类、个人洗护类商品;再如本身就不用缴纳消费税的进口服饰,过去按照20%征收行邮税,新政后,税率则降低了8.1%。 根据税收新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个人年度交易限制为20000元,单次交易限制为2000元,超出限制则按照一般贸易全额征税。虽然在限额内免关税并且税收打折扣,但理论上,海淘一件商品仍需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最低得交税11.9%。这意味着原来免税商品彻底消失。 另外,每年20000元交易限制额度,也并不适合所有人。经常海淘的詹女士对中新网表示,因为孩子尚小,她需要经常买

进口奶粉和一些母婴用品,一年20000元的额度明显不够用。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研究中心专家委员唐兴通接受中新网采访时表示,交易额的限制对海淘价值较大的奢侈品带来不利影响,国内这部分的购买力会遭到抑制。 在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实施的同时,行邮税也做了调整,分为3档,税率分别为15%、30%、60%。原来为4档税率,分别为10%、20%、30%和50%。 个人代购或难翻身 对于此次跨境电商税改,消费者将有何感受呢?唐兴通认为,对追求品牌信誉度的消费者来说,税收新政对其影响不大,因为他们海淘一个主要动机就是为了保真,只要商品提价不是太明显,他们依然会选择海淘。 不过唐兴通还表示,一些对价格敏感的消费者可能会将视线转回至国内品牌,这对提振国家内需,推动供给侧改革有帮助,同时对国内品牌也是一种保护。 据税收新政显示,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所以有分析指出,这对不经过跨境电商的个人代购模式影响不大。 也有观点认为,随着跨境电商税改的落地,一些税率增长较大的商品(如奶粉、零食等),个人代购会卷土重来。 丰趣海淘ceo任晓煜接受中新网采访时表示,个人代购兴起于海淘发展初期,随着跨境电商平台的成长,其受到了打压,“它本来就是小规模的个人行为,其购物体验和信誉度难和平台相比,即便税收新政实施后,个人代购也难死灰复燃。” 唐兴通对此表示,这主要得看个人代购的利润空间,后续

跨境电商整个流程详解..

跨境电商整体流程 一、跨境电商的简洁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商比单纯的境内贸易电商所涉及的工作环节或工作要件多很多,它包括商品引入、线上平台、线下门店、境外物流、保税仓储,报关报险、订单配送、结算结汇、营销推广及售后服务等等。由此跨境电商市场上派生出许多第三方专业服务服务公司,比如:境外物流、保税仓储,报关报险、订单配送、结算结汇等等。如果将上述环节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来完成的话,那么组建跨境电商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商品引入、线上平台和线下体验店了。 二、跨境电商的现状 跨境电商正处在“风口”。去年跨境进口交易额接近6000亿元,较2008年增加16.6倍,年均复合增长率59.71%。去年我国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超过5000家,境内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超过20万家。 跨境电商是新时期下应运而生的时代产物,具有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信息成本、便捷支付等优势,有利于促进交易效率的显著提高。跨境电商融合了跨境和电商两个核心要素,通过电商平台实现分属不同关境交易主体的商业活动。 与传统外贸相比,跨境电商添加了电商这个新基因,是在信息化时代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实现传统外贸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重要途径;与国内电商相比,跨境电商拓展了跨境的新空间,是在全球化时代将电商拓展至全球大市场,实现更高开放水平的重要发力点;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提高,跨境电商是在新消费时代更好满足国内居民对更高品质生活的需求,以消费升级需求引领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 当前跨境进口电商业务形态 1、进口供应链分销平台:海豚B2BC 2、垂直电商:聚美、蜜桃、洋码头 3、国内电商平台:天猫、京东(含自营) 4、分销商入驻第三方平台开店:B2C或C2C 5、个人创业平台:如微店 现在广大进口电商在整个生态圈里面扮演的几个角色,无非分为五类:第一类,供应链,起点是做B出身给卖家提供货,如海豚网。但是,最终跨境电商的出路还是要转移到C。如果只做进口分销平台,对比做终端2C无法进行三单比对(“三单”即指电商企业提供的报关单、支付企业提供的支付清单、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运单。“三单”数据确认无误后,货物即可放行。),那这种模式很难。

[整理]全面解读跨境电商现状、特点、问题及对策

整理:全面解读跨境电商现状、特点、问题及对策 思睿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一、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 在国家“一带一路”及自贸试验区等国家战略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外贸产业中一匹“黑马”,成为推动中国外贸增长的重要力量。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境内各类平台企业超过5000家,通过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外贸企业超过20万家。B2B、B2C 和C2C交易模式共存互补,市场活跃度持续提升。 1.市场规模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远远领先于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4.2万亿,同比增长33.3%,而在进出口比例上,跨境电商中出口占比达到85.4%,进口比例14.6%。而据权威机构预测,到“十二五”时期末,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占进出口总值的比例将达到16.9%,2016年预计达到6.5万亿人民币。 2.主要发展形式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不同国别或地区间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及其相关信息平台将 传统国际贸易加以网络化和电子化,实现在线批发和零售的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模式。当前的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存在三种发展形式,一是传统制造业、商贸企业、经纪人通过大型跨境电商平台网站发布商品信息,寻找商机,开展网站大额或小额在线支付国际贸易批发业务。二是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通过这些平台以在线零售的方式销售商品到国外的企业和全球终端消费者。三是企业建立一个独立的跨境网站,如兰亭集势、大龙网等,以在线零售的方式将商品直接销售到全球终端消费者。 3.通关物流及支付方式 在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中,在线批发多采用传统的通关物流和结算方式,如邮政汇款、银行转账、信用证等,近两年也开始探索线上的大额第三方支付模式。在线零售多以商业快件和个人行邮为主要的通关物流方式,并由此衍生出包裹集中后以百家货方式清关到香港转运以及批量货物海外仓转运的模式;在线零售结算则采取的网络结算方式,包括第三方支付、信用卡支付、邮政汇款、银行转账多种支付方式。 4.检验检疫、结汇与退税情况 在线批发由于在进出口经营者身份备案、国际交易真实性确认、支付结算、检验检疫、通关、物流等方面与传统贸易采取的方式一致,所以结汇和退税遵照传统国际贸易方式进行。在线零售由于是以在线零售订单和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确认交易合同的真实性,以个人行邮、商业快件等非货物贸易方式通关和运输,同时进出口交易者也不一定进行了进出口经营者备案,所以检验检疫部门无法给予正常贸易方式的检验检疫,海关也无法出具相应的商业贸易通关单,因此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结汇和退税。 二、目前我国跨境电商特点分析 1.多边化、呈网状结构 传统的国际贸易主要表现为两国之间的双边贸易,即使有多边贸易,也是通过多个双边贸易实现的,呈线状结构。跨境电子商务可以通过一国的交易平台,实现其他国家间的直接贸易,贸易过程相关的信息流、商流、物流、资金流由传统的双边逐步向多边的方向演进,呈现出网状结构,正在重构世界经济新秩序。 2.直接化、效率高 传统的国际贸易主要由一国的进/出口商通过另一国的出/进口商集中进/出口大批量货物,然后通过境内流通企业经过多级分销,最后到达有进/出口需求的企业或者消费者,通常进出口环节多、时间长、成本高。而跨境电子商务可以通过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实现多国企业之间、企业与最终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进出口环节少、时间短、成本低、效率高。 3.小批量、高频度 跨境电子商务通过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实现多国企业之间、企业与最终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由于是单个企业之间或单个企业与单个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相对于传统贸易而言,大多是小批量,甚至是单件。而且一般是即时按需采购、销售和消费,相对于传统贸易而言,交易的次数和频率高。 4.数字化、监管难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深化应用,数字化产品(如游戏、软件、影视作品等)的品类和贸易量快速增长,且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进行销售或消费的趋势日趋明显,而传统应用于实物产品或服务的国际贸易监管模式已经不适用于新型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尤其是数字化产品的跨境贸易更是没有纳入海关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统计和关税收缴范围。

2020跨境电商新政策

2020跨境电商新政策 如何抓住“一带一路”的时代机遇? 因此,跨境电商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必须在拥抱政策的基础上,借助一带一路,抓住时代机遇,利用好大数据,做好产品与服务,跨境电商将迎来春暖花开新时代。 如何利用好大数据,做好产品服务? 大数据分析技术对电商产品的影响是革命性的。有了大数据分析技术的支持,电商产品可以很容易从海量的数据中分析出消费者的需求,进而推出更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或服务,这中间还能够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和优化,这就是大数据赋予电商产品的新价值。 四个驱动、四个趋势、四个倡导 四个驱动主要是指:个性化(Decentralization)、去中间化(Disintermediary)、分散集成(Distribution)、跨境共享(Dematerialization)。跨境共享可能会颠覆我们现有的生活方式,从全球买到全球用是必然趋势。 四个趋势是指:产业链延伸(Collaboration)、标准定义(Calibration)、竞合共济(Cooptition)、生态圈共赢(Collectivism)。 四个倡导:用四个字“物,情,智,魂”来形象代表。 这三个“四”,给跨境电商的发展新思路是:积极引进高技术设备,实现本地化经营,打造智慧服务,为商户与终端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关于”魂”,魂是至关重要的,抱团联动,多元互惠,实现共赢,才能实现跨境电商生态圈腾飞。 2017会是跨境电商资本爆发元年

内地蕴藏巨大的海外商品进口和中国商品出口机遇,跨境电商凭借其便捷和低成本的竞争优势,正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爆炸性增长态势,利好政策不断释放,资本玩家纷纷入局。 因此,2017年会是跨境电商资本爆发元年,但红利期也就到 2018下半年,在资本快速发展的时期,谁先抓住机遇,谁就先抢占 先机。 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2万亿人民币,而在2011-2016年间,跨境电商交易规模的复合增长率高达29.3%; 中国跨境电商零售交易额将超过3.6万亿元,年均增幅约37%, 预计2020年跨境电商零售占比将超过30%。 跨境电商企业该怎么做? 在机遇与挑战同在的时期,跨境电商企业要借助一切力量,实现新升级。 二是,注重外贸型人才的培养,增强外贸流程的专业化,提高效率与效益; 三是,产业结构升级,专注外贸业务发展,引进周边服务提供商与企业对接,充分利用第三方的服务、技术、数据,帮助跨境电商 企业打通跨境产业链中的趋势预测、产品定价、营销策略优化、商 机挖掘、消费行为分析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共建互利共赢的跨 境生态圈。 现状一:传统出口贸易遇冷,出口电商逆势高速增长。 2011-2015年,中国出口总值增幅不大,四年内只增长了14.5%,2015、2016年甚至出现负增长。跨境电商一直处在逆势快速增长,2011-2015年共增长接近200%。 现状二:政策红利释放,配套条件日趋完善。 现状三:跨境互联网流量整体处于红利期,有利中国产品输出海外。

近期主要国家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调整及其影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5f3636046.html, 近期主要国家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调整及其影响 作者:刘志安陈灏 来源:《商业经济研究》2019年第15期 内容摘要:跨境电商贸易是互联网和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伴随着各国后金融危机时代社会经济政策的重新调整,为建立适应全球经济技术和政治生态变化背景下的贸易新均衡,多国近期对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本文分析了与我国跨境电商贸易密切的国家税收政策变化特点和国际上跨境电商贸易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就规范优化跨境电商环境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跨境电商 ; 税收政策 ; 影响 主要电商贸易国进口税收政策调整 (一)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作为电商发展较快的国家,有数据显示,澳大利亚有超过80%的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购买过物品,远超全球平均的51.2%,对跨境电商政策比较看重,较早针对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澳大利亚税务主管部门ATO于2017年7月宣布,自2018年7月1日起對向澳 大利亚境内销售商品价值不高于1000澳元的海外商务交易征缴商品及服务税(GST)。这一调整包括以下具体规定: 征税范围的调整,扩大至服务、数字产品以及低价值商品。从2017年7月1日起,向澳大利亚消费者销售的进口服务和数字产品,包括在线观看或下载电影、音乐、应用程序、游戏和电子书、赌博服务和包括建筑或法律服务在内的传统服务。从2018年7月1日起,向消费者销售的进口低价值商品。进口低价值商品为价值不高于1000澳元的实物商品(烟草或含酒精饮料除外),包括服装、电子产品和化妆品等。 纳税人是在12个月内达到GST注册门槛7.5万澳元的企业,主要包括三类:第一,销售服务、数字产品或低价值商品的跨境电商;第二,电商平台运营商,通过在线销售平台允许平台商家跨境销售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或低价值商品;第三,物流服务等第三方服务商,这一类第三方服务商帮助跨境销售电商将低价值商品运到澳大利亚消费者手中。 以上三类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确定规则是:第一,如果跨境电商通过在线销售平台销售低价值商品、数字服务或数字产品,通常是平台运营商而非商家负责收取消费者的GST,并缴纳给澳大利亚税务管理部门ATO;第二,只有当在线销售平台运营商或商家不协助将商品运送到澳大利亚,负责转运的物流第三方才负责收取GST并缴纳。

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2)

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中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应用而生,近年来,国家多次提出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利好政策,“跨境电商”一跃成为我国电子商务界最热门的词。虽然发展潜力巨大,但是目前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还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着物流障碍、通关不够简便、交易信用不足、专业人才匮乏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相关的单位与企业也加大了相应的投资力度,加强了管理。跨国电子商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带动电子商务走向更大的舞台。因此,有必要梳理一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Abstract: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e-commerce applications, in recent years, the state has put forward good policy about cross-border e-commerce, "cross-border electricity" become China's e-commerce industry's most popular word Although the development potential is huge, bu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cross-border e-commerce is still in the early stage of development, there is a logistics barriers, simple and convenient customs clearance is not enough, lack of trade credit, the lack of professional talents, and many other issues, in the face of these problems, the relevant units and enterprises also increase the intensity of the corresponding investment,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 commerce to a certain extent,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 promoting e-commerce to the larger stag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comb the 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development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关键词:跨境政策物流电子商务 Keywords:cross-border policy logistics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目录

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

跨境进口电商通常采用直邮和保税自营、以及直邮+保税三个模式,这与税收政策有直接关系。

各国海关对于进出口实物都有『货物』和『物品』的划分,两者按「是否有贸易属性」区分,适用不同的监管方式。 货物:一般贸易方式下的监管,通常为「一关三检」,海关根据不同货物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商品需申请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适用于B2B。 物品:行邮(行李与邮寄)方式监管,原则上需按各国法律要求主动申报、按章缴纳『行邮税』,适用于B2C,但尺度上突出「自用」和「合理数量」,越界则会被视为『货物』。 在直购模式中,消费者下单后,卖家直接通过国际快件将商品从海外寄送至国内,商品属于上述中的『物品』。 而在保税自贸模式中,商品一般通过海运整柜大批量运送至中国的保税仓库,商品状态在入库时属于『货物』,消费者下单后直接从国内派送,出库时才属于『物品』。 目前,跨境进口电商采取的税收政策是『行邮税』。 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 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课税对象包括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等。

行邮税的税率低于一般贸易进口税率。此外,在行邮税中存在50元免税额,这些都是目前国家扶持跨境电商的利好政策。 政策文件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59号文署科函[2013]59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跨境电商优惠政策材料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优惠政策材料简介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于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拓展外贸营销网络、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2014年商务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为加快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相关支持政策及实施内容如下: 1、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原则上,对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实行退税政策,对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免税政策 2、海关政策 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目前,电子商务出口大量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因此,这部分出口无法纳入海关货物贸易监管与统计。新型监管模式建立以后,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同时,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3、质检政策 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按照现行体制,出口企业应在产地对法检商品进行报检,并交纳一定费用。而电子商务出口的商品具有来源地广泛、批次多、批量小、单件金额低等特点,很难按照要求在产地进行报检。检验监管模式建立后,将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4、外汇政策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编码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编码 0139、1039、1210、9610 众所周知,以前跨境电商的通关方式大都以灰色为主,国家也没有太好的管理或者服务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国家大量的外汇收益流失,且国内出口的货物无法正常退税。同时,电商的物流成本居高不小,也就严重影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生长秩序与国际竞争力。 自2014年以来,海关频繁出台新的贸易监管方式:“1039”、“1210”、“9610”,印证了跨境贸易及电商的大势所趋。小订单、小包裹、碎片化、定制化、去中间商化、等成外贸新标签。以往单凭大咖国企、一张订单、十余集装箱齐发的盛况一去不复返,灵活运用好“保税”、“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市场采购”等模式,帮海量中小外贸商降低通关成本,激发其活力,乃顺势而为。这几种新鲜的监管方式都有神马特点,有何作用?且看分解。 “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0139 所谓“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0139),是指外国旅游者或外商采购货值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以货物运输方式出口的小批量订购的货物。对于这类商品的出口申报,海关采取简化归类、便利通关的操作模式。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如实填写《申报单》,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2.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3.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4.货物、货样、广告品; 5.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海关监管代码1039,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所谓“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目前,该贸易方式使用范围仅限于在义乌市场集聚区(义乌国际小商品城、义乌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内采购的出口商品。 首票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1039),申报出口的小商品货物在浙江省义乌海关办结通关手续后顺利出口。这标志着为义乌小商品量身定制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正式落地,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最高可达15万美元。1个集装箱内几十种甚至上百种商品,也可以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区别于此前的“旅游购物”贸易方式的最大不同是:“旅游购物”单票报关单货值不能超过5万美元,而“市场采购”放宽到最高不超过15万美元。同时,税务部门对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外汇管理部门允许市场采购贸易采

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问题

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问题 近日,海关总署表示,正在积极配合财政部等相关部委,按照有利于推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出口税收管理的原则,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实际上,在国务院此前印发的《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指出: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订。也就是说,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一定会有调整。 PART1: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现况 我们知道,进口跨境电商包括直购进口和保税进口两种模式。直购进口模式下,商品从国外直接寄送给国内的消费者,商品状态全程被定为“物品”;保税进口模式下,商品先批量进入国内的保税区,再配送到国内的消费者,商品状态在入区时定为“货物”(海关监管代码1210),出区时定为“物品”。根据海关的规定,物品按行邮税征税,货物按一般贸易征税。然而,在进口跨境电商中,不管是直购进口还是保税进口,均实行行邮税。也即,行邮税就是当前的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 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行”指的是入境时旅客随时携带的物品,“邮”指的是国外邮寄到国内的物品。前者的征税政策文件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后者的征税政策文件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跨境电商中,涉及的是“邮”而非“行”。因此,《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就是当前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指导文件。该文件合计五条,全文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这个 文件的核心有两点:(1)50元免税额。也即,如果计算下来,发现应征税额

跨境电商综合税说明

《跨境电商综合税说明》 根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个人单笔交易限值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计算规则如下: 税费= 购买单价×件数×跨境电商综合税率 跨境电商综合税率=(消费税率+ 增值税率)/(1 - 消费税率)× 70% 注:优惠券仅可抵扣商品金额,运费需缴纳税费。税费为京东全球购代征代缴,如因个人原因退货,税费将不予返还;如因商品本身问题产生退货,税费将以京东帐户余额形式为您返还。 类目一般贸易税( % )跨境电商综合税( % ) 增值税 率 消费税 率 (消费税率 + 增值税率) / (1 - 消费税率)× 0.7 婴儿奶 粉 婴儿奶粉16011.2成人奶 粉 成人奶粉16011.2纸尿裤纸尿裤16011.2保健品保健品16011.2 食品麦片、薯片、膨化食品16011.2巧克力16011.2水果干16011.2坚果类16011.2 咖啡16011.2矿泉水16011.2 汽水16011.2液态奶16011.2果汁饮料16011.2口香糖16011.2 软糖16011.2 黑糖16011.2蔬菜泥16011.2 果泥16011.2调味品16011.2 面食16011.2

饼干类16011.2核桃油、坚果油16011.2菜籽油1007橄榄油1007亚麻籽油1007天然蜂蜜1007葡萄酒161020.2 化妆品 面膜(片装)<15元/片16 0 11.2 面膜(片装)>=15元/片16 15 25.5 护肤品(非片装面膜)<10元/g或<10元/ml 16 0 11.2 护肤品(非片装面膜)>=10元/g或>=10元/ml 16 15 25.5 化妆品/彩妆(片装)<15元/片16 0 11.2 化妆品/彩妆(片装)>=15元/片16 15 25.5 化妆品/彩妆(非片装)<10元/g或<10元/ml 16 0 11.2 化妆品/彩妆(非片装)>=10元/g或>=10元/ml 16 15 25.5 香水<10元/ml 16 0 11.2 香水>=10元/ml 16 15 25.5 个护洗发水16011.2沐浴露16011.2牙膏16011.2 3C 平板电脑16011.2耳机、音箱16011.2键盘、鼠标16011.2滤水壶16011.2美容仪16011.2吹风机16011.2电饭锅16011.2咖啡机16011.2面包机16011.2榨汁机16011.2电动剃须刀类16011.2 其它类 玩具16011.2 厨具16011.2

2020跨境电商税收新政解读内容

2020跨境电商税收新政解读内容 2017跨境电商税收新政解读 试行半年的跨境电商新政迎来新一轮延期。 中国商务部网站消息称,为稳妥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B2C)监 管模式过渡,经商务部有关部门同意,上述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 2017年底。 一些参加了多部委调研的平台企业已经提前获知了这个消息。2 个月前,他们迎接了包含商务部在内的多部委团队实地调研。其中 一位企业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由于对进口零售跨境 电商定性的问题上,依然未能达成一致,最后的结果是再度延期。 河南省进出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徐平略微松了口气。曾在全国首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保税进口模式”的她几个 月来持续与各部委积极沟通,终于迎来了这一成果。 “这不是一个部门能做到的。”她对本报说,“这是好事,国家给予了更大的过渡空间,但是还没有达到行业的预期。” 这种复杂的感觉也是其他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跨境电商企业和保税区人士的第一反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杭州保税区人士称,依 然是“达摩克利斯之剑”。 徐平给自己定下了2017年的重大任务:尽快确定身份,形成长 期运营标准模式。 跨境电商新政这半年 过去这半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正在逐步适应新的政策。 今年3月底,财政部正式发文,以公平缴税为初衷,确定自 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但企业经营范围的

正面清单,却在4月7日21时左右才正式公布。此后,跨境电商零 售进口全行业一度面临“熔断式”的严峻考验。 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11日起,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的过渡期,即继续按照试点模式进行监管, 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 潭等10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核验通 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 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 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 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第一财经日报》曾经在今年5月初的报道中提及,此前行业遭遇“熔断”背后的原因之一,是高层对于进口B2C的核心性质认识 无法统一。多位接近决策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高层对于B2B和 B2C的核心认识,还是认为B2B是主流。在5月的一次协调会议之后,达成的一致是,跨境电商未来方向是B2B,但并不是说不发展 B2C。 具体表现在质检总局酝酿出台的细则中:就是把批量进入保税区的货物使用一般贸易,还是按个人物品来监管。这直接决定这些货 物是否能进入保税区。 这半年,全行业的发展状况如何?徐平描述称,以郑州跨境电商 保税园区为例,最直接的数据体现在刚刚过去的“双十一”上。去 年参加“双十一”的企业有近20家,今年参加的只有不到十家,参 加的企业中中小微企业业绩比去年下降50%。原因是资金困难、融 资不易。 “这是未来不明朗造成资本市场观望的结果。”她说,倒下的有蜜淘这样一度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企业撤资撤租的比例达到50%,主要是中小微企业居多。 各个企业情况则各不相同。进口全链路电商碧捷董事长王振刚称,已经在新政前后把2000元以上的货品发往香港的保税仓。目前,这 个货物的比例大概在15%。

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

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 规模。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同境内电商一样,跨境电商也包含B2B、B2C、C2C等类型,其中B2B是一般跨境贸易,B2C或C2C是跨境零售。本文以实务中跨境电商的运营模式为基础,结合相关现行税收政策,解析跨境电商相关法律主体的税务处理。 一、跨境进口电商鉴于B2B的跨境进口按一般进口贸易处理,本文重点分析跨境零售进口业务。跨境零售进口,最初的模式是海淘,即国内消费者直接在境外B2C平台上购物,并通过转运或直邮等方式将商品邮寄回国。大部分海淘的商品无法直邮送达,需要通过在境外设有转运仓库的转运公司代为收货(即在网上下单时,收货地址是转运仓库),再由转运公司将货物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至境内,耗时较长。因语言、支付方式等限制,最初的海淘在实际操作中较有难度,于是出现了代购,在分分钟买遍全世界的概念促使下,海淘与代购的业务量与日俱增,随着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等大型电商平台的上线,消费者海淘更为便捷。 目前,跨境零售进口的模式还可分为“直购进口”与“保税进口”,“直购进口”模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消费者跨境网购后,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有企业实时传输给海关,商品通过海关跨境电商专门监管场所入境。“保税进口”模式,又称B2B2C模式或备货模式,是指商家预先将海外商品大批量运至国内保税仓备货,当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后,由国内保税仓进行配货打包,并为单个订单办理通关手

续,再委托国内物流公司派送到消费者手中。 “直购进口”模式与“保税进口”模式对比: 对于跨境零售进口电商业务,相关主体的税务处理如下: (一)电商平台 电商平台的收入主要有平台服务费;直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广告收入。 1.平台服务费 电商平台向卖家收取的平台服务费及按照卖家交易量收取的佣金手续费均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 2.自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 有些电商平台产品全部或部分为自营,获取商品购销差价,对此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广告收入 电商平台提供的各类视频、链接等广告服务,除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外,还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境内消费者《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出台后,境内个人消费者通过天猫国际等跨境电商平台购物,需按进口货物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与消费税(以下简称“新规”)。操作要点如下: 1.新规适用于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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