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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养成立条件的法律思考-毕业论文

目录

一、收养的概述 (3)

(一)收养的定义 (3)

(二)收养的意义研究 (3)

(三)中国收养法的立法评价 (4)

二、我国现行收养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5)

(一)收养条件过于严格 (5)

(二)收养关系解除方面 (6)

(三)法律责任方面 (6)

三、关于构筑我国收养立法的几点建议 (7)

(一)收养条件适当放宽,以促进收养关系的建立 (7)

(二)明确规定试收养期限,为建立收养关系打下良好基础 (7)

(三)增设对收养成立后的法律监督条款,切实保护被收养人的权益 (8)

(四)收养关系解除方面的完善 (8)

四、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关于收养成立条件的法律思考

【内容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相关理论知识,比较分析中外制度以及结合我国国情,认真分析了我国的缺陷,阐述了缺陷造成的后果,并针对现有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放宽收养成立条件、明确规定试收养期限,增设对收养成立后的法律监督条款,完善收养关系解除条款。

【关键词】

收养;完善;途径

一、收养的概述

(一)收养的定义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身份法律行为,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这一概念的界定在法学界存在文字表述的差异。我国大陆主流观点认为,“收养是根据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建立起法律拟制亲子关系的行为。收养人称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养子、养女。双方的父母子女关系由收养的法律效力确定”。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收养亦称收养关系,谓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发生亲子关系为目的之要式法律行为”。《牛津法律大辞典》中的表述为“收养是指某人把事实上并非其子女的人收为其法律上子女的行为”。认真分析不难发现各家观点实质内容大同小异,并无重大分歧。在我国有关收养的学说和司法解释中,收养有两个表述意思,一是指收养行为,二是指收养关系。前者是指拟制血亲关系发生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后者是就法律所拟制血亲的关系本身而言的。

在收养关系中,当事人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双方。领养他人子女的人是收养人,即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是被收养人,即养子女;将未成年子女或孤儿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是送养人。送养人虽然也紧密参与到收养活动中,与被收养人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但不是收养关系的一方。因为收养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从这个方面来说,送养人不是拟制血亲关系的一方主体,而是被收养人的代理人。①

(二)收养的意义研究

第一、保障收养关系当事人不足。虽然《收养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但是从具体的法条上来看,还是侧重于保护被收养人的权益,不能真正发挥出保障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作用。事实上,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是需要保护的,同样我们需要保障收养行为,收养的相关保障制度应该建立健全,比如,收养孤儿可以享受到税收、购置房产等各个方面的减、免税的措施;收养的孤儿,在读书时,可以减免其他费用,该儿童的交通费用也可以适当减免;收养要求收养保密的,应增加违反保密的法律责任。②

第二、收养制度是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实行收养制度,旨在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育和成长,具体意义体现在三方面:首先,通过收养,

①杨大文主编:《亲属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②[英]托尼?布莱尔:《新中国——我对一个年轻国家的展望》,曹震寰等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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