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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核算基本办法

银行会计核算基本办法
银行会计核算基本办法

XX银行会计核算基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本行会计核算工作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其他会计工作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本行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事务,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行会计具有核算职能和监督职能。核算职能是指对本行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计算、分类、记录、汇总、分析,提供具有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综合性的会计信息。

监督职能是指以会计法规、制度为依据,对已经进行、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会计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四条本行对营业部、各支行(以下简称各支行)所有会计工作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各支行会计核算工作应当遵循本行的会计准则和规定。

第五条本行各级核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本行各级核算单位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聘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聘任会计主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会计人员应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并逐步实行会计主管总行委派制。

第七条机构撤销、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应及时办妥会计业务交接。

第八条各支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更换必须征得本行会计部门同意,会计人员调入、调离会计机构必须征得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同意。

第九条会计机构应按照效率和控制的原则,科学合理的设置会计工作岗位,配足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十条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任职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每年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岗位培训和接受会计人员再教育。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要有步骤的进行轮换。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会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严守本行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向外界提供本行任何会计信息。

第三章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本行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本行的经营活动情况。

第十四条本行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五条本行会计期间为公历年度。在每个会计期间内,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十六条会计年度每年(公历)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节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十七条表内会计科目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平衡原理,即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总额。表外科目采用收付单式记账法。

第十八条会计核算人民币业务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第十九条凭证、单据、账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辺”;人民币元符号为辛”;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0”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

第二十条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必须实行钱、账分管,有账有据,当时记账,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对账。核算质量要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账折、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二)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正确确定会计科目进行记账。转账业务:先记借方后记贷方,先记账后签发回单;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账。

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第二十一条会计业务处理实行事权划分、授权管理。会计人员应在权限内办理业务,凡超越权限的,必须经授权后办理。

第四章账务组织

第二十二条账务组织由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部分构成。综合核算对明细核算

起到统驭作用,明细核算对综合核算起到补充作用,二者应相互核对,数据相符。

明细核算由各种分户账、登记簿、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由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组成。

第二十三条分户账分为分户式账页和销账式账页。销账式账页适用于逐笔销账业务。

第二十四条登记簿(卡)是为了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起备忘、控制和管理作用而分户设置的辅助性账簿账卡。

第二十五条余额表分为计息余额和一般余额表,是核对总账、分户账余额和计息的重要工具。

第二十六条科目日结单是监督明细账户发生额、轧平当天账务的重要工具。

第二十七条总账按科目设置,每日根据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分别填记,并结出余额。各科目分户账合计余额必须与总账各科目余额相符。

第二十八条日计表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账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填记,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的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

第五章会计科目

第二十九条会计科目由本行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定,会计科目的使用按本行规定统一执行。

第三十条会计科目包括表内科目、表外科目和备忘科目。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

表外科目核算或有业务和承诺事项。备忘科目核算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需要在表外进行控制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会计科目修改变更,在年度中间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时,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

第六章会计凭证

第三十二条会计凭证(也称传票)是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和记账依据。

第三十三条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又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基本凭证是指现金收入传票、现金付出传票、转账借方传票、转账贷方传票、特种转账借方传票、特种转账贷方传票、表外(备忘)科目收入传票、表外(备忘)科目付出传票。

特定凭证是指根据某项具体经济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各种专用凭证。如支票、现金缴款单、进账单等。

第三十四条记账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第三十五条本行会计凭证由总行统一设计格式和购置,人民银行及外部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填制会计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会计凭证的基本要素一般包括:

(一)年、月、日;

(二)收付款人的开户行、户名和账号;

(三)人民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

(四)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

(五)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六)付款单位的签章;

(七)银行有关人员的签章。

以特定凭证作为记账凭证时,除填明签发凭证日期外,还需注明记账日期。受理会计凭证应按规定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会计凭证上由客户填写的内容,未经客户书面授权,会计人员不得代办。

第三十八条电子网络传递的记账信息应具备规定的要素,并符合相应的安全防范要求,必要时须经授权确认,事后应能满足随机查询和打印凭证的需要。

记账过程中,纸质凭证转化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化为纸质凭证,均不得改变凭证基本要素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业务办妥后,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印章或由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打印输出入账认证记录。

第四十条凭证的传递必须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内部凭证由专门人员负责传递,不得通过客户传递。

第四十一条会计凭证应按日清分,及时装订,统一保管。

第七章会计账簿

第四十二条账簿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序时登记,逐次结计余额,并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登记账簿须使用蓝黑、碳素墨水钢笔书写,复写账页应使用双面复写纸,蓝、黑色圆珠笔书写。

第四十三条对同一账户中发生的多笔同一业务,经审核无误后,可根据业务需要编制汇总传票记账。

第四十四条记账时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并加盖名章后再记账。凭证金额错误必须更换凭证。

第四十五条账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禁止使用涂改液销蚀,不得用复印账页替代原始账页。

第四十六条明细账账页记满转下页。计算机记账满页,打印结转。年度终了结转时,各种账簿除规定可以继续延用外,均应更换新账页。账页结转下页时,应在原始页最后一行摘要栏填写“过次页”字样,在新账页第一行摘要栏内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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