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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发展现状及风险研究

“影子银行”发展现状及风险研究

“影子银行”是一个重要的金融学概念。它的发展现

状、问题研究及监管研究一直是关注的重点,从中国和国际度度出发,浅析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及启示,客观看待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

目录

一、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

1、影子银行:发展现状与监管对策

2、影子银行的特征:影响及其监管

3、影子银行问题研究述评

4、影子银行问题与监管研究

5、我国影子银行现状

二、浅议中国影子银行

1、中国式影子银行

2、从历史对比看我国当前的影子银行

3、浅议中国影子银行

4、中国影子银行:概念、特征与监管分析

三、浅谈国际影子银行

1、境外影子银行监管制度的新进展及其启示

2、美国影子银行发展及监管改革

3、国际金融危机后欧盟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及启示

4、国际影子银行监管改革及启示

四、影子银行系统的风险

1、客观看待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

2、影子银行风险暴露

3、影子银行的系统风险及监管

4、影子银行运行和风险控制

5、影子银行风险及我国现状浅析

6、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之忧

影子银行:发展现状与监管对策

裴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影子银行已成为我国金融发展中新的风险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12年10月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明确将影子银行问题列为中国金融风险的主要问题之一。中国式的影子银行的快速扩张,潜在风险不容忽视。文章通过对影子银行的涵义、功能、风险以及发展现状进行剖析,提出了将影子银行纳入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健全影子银行法律法规,完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风险“防火墙”隔离机制、公开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影子银行保险机制等监管对策。

【关键词】影子银行体系;系统性风险;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768(2013)02-0077-04

一、影子银行的内涵分析

影子银行体系(shadowbankingsystem),又称准银行、类似银行、影子金融体系、平行银行体系等,由于其复杂、脆弱的特性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已经引起金融界的广泛关注。目前对于影子银行并没有统一定义,其概念最早在2002年由剑桥大学教授英格姆(GeoffreyIngham)提出,2007年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考利(PaulMcCulley)予以重新诠释,使之接近于当前实质。2010年,美联储主席伯南克(Bernanke)将影子银行概括为在传统监管范围以外的储蓄转投资中介金融机构;2011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认为影子银行泛指传统正规银行体系以外的信用中介实体和活动,由于我国影子银行的构成和其他国家有所区别,适宜以此广义的概念对影子银行予以认定,以涵盖当前国内存在的银信理财、民间借贷等多种“影子金融”现象。

(一)影子银行的基本特征

影子银行是随着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思潮不断发展演进的,从某种角度上说其本质就是金融创新,具有与传统银行体系类似的功能,也具有非常显著的自身特质:(1)高复杂性、高杠杆率。一方面,影子银行运用银行贷款证券化等高度复杂的证券化形式实现融资扩大,另一方面,由于其资本运作的杠杆率较高,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也更高。(2)监管缺位,信息披露不足。影子银行脱离了政府监管的视线,多为场外交易,外部监督的严重缺乏容易导致漏洞的放大与风险的传播。(3)高风险性。传统保护机制的缺乏以及固有顺周期性的放大机制强化了系统性风险,多米诺骨牌的传递效应也极易推动风险的进一步升级。

(二)影子银行的主要功能

传统银行的功能往往单一地被界定在中介功能之内,而作为现代金融创新的代表性产物,影子银行的功能更为多元、灵活,在历史上也曾对经济增长产生过积极作用。首先,影子银行具有传统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功能,利用不同形式的产品发挥信用、期限、流动性转换的功能,融通社会资金。其次,影子银行具有金融创新的功能,为市场创造出更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增加了新的资金和流动性来源,弥合了传统银行体系的缺口,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缺口,增强了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大量金融衍生品的产生也节约了银行以及借款人的交易成本;影子银行也承担了一定的风险配置功能,一定程度上疏导、分散了风险,实践了金融风险的市场配置。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影子银行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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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金融发展的总体形势,影子银行体系的构成与成熟市场国家有较大区别,其主要形式包括银行机构相关业务、民间金融活动以及准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等。

1.银行类金融机构相关业务。当前我国银行金融机构的影子银行业务主要表现为银行表外业务、委托贷款以及银行理财产品等。首先,表外业务是商业银行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的经营活动,一般包括担保类业务、承诺类业务、委托代理类业务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类业务等,表外业务在当前信贷无法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情况下发展迅猛。其次,委托贷款,即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已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银行不许承担风险,其实质就是企业间的资金拆借。目前委托贷款资金多用于房地产业和政府融资平台。再次,银行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发展压力普遍存在变相吸收存款、发售短期化的现象,其中以“银信理财合作产品”数量最多,根据惠誉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三季度末中国银行业发行的理财产品余额已达到12万亿元,每天新发售的理财产品已达百个。此外,信贷资产证券化也是构成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影子银行业务的主要部分。

2.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业务。当前我国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影子银行业务主要表现为一定的信托贷款、与银行合作的银信理财产品、非银行委托贷款等,信托贷款是信托公司运用自有资金发放的贷款,非银行类委托贷款是指中介为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根据中央银行数据,我国2011年信托贷款为2034亿元,而2012年1—10月信托贷款已达8344亿元。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影子银行业务通常呈现出融资成本高、约束条件少、信用风险高的特点。

3.准金融机构相关业务。我国的准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具有金融机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这一类准金融机构通常有实无名,不受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而特殊的监管体制也给全面监管带来制约,从而加剧风险产生和聚集的可能。

4.民间金融活动。民间金融,也称非正式金融,通常与小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相联系,包括个人间借贷、民间合会、业内集资、企业间借贷、小额贷款、地下钱庄、私募基金等多种表现形式,民间金融活动相对于官方金融存在,其灵活多样的特点往往能满足民间经济主体庞大的融资需要,但民间金融往往透明度低、隐藏性高、流动性强,数量与规模难以估计,游离于现行法律制度的边缘。由于先前爆发的“2011温州民间借贷链条断裂”等诸多民间借贷事件的不良影响,目前,我国针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改革已经初现端倪,比如温州金融改革过程中向社会发布的民间借贷利率指数,即“温州指数”,与中央银行监测发布的民间利率信息形成互补,反映民间金融交易活跃度与价格,有利于建立健全民间监测体系,对风险进行预警。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潜在风险

2012年,沸沸扬扬的“上海华夏银行理财产品”风波、“中信信托三峡全通兑付危机”等事件使得影子银行的风险问题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根据IMF报告显示,中国银行体系贷款总额占GDP的130%,而通过影子银行提供的借贷总额约占GDP的40%。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是对银行体系的补充,作为渠道满足现代金融的资本逐利需求,活跃金融市场、增加市场流动性、完善市场结构,我国的金融监管一向以审慎为先、创新度低、监管度高,这一背景下的影子银行规模及运作都相对简单,但依然存在较多潜在风险,需要动态监测、跟踪监管。

1.顺周期性引发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相比传统银行体系更为显著,具有内生的脆弱性,经济上行时期,信贷供给量增加,为影子银行产品提供更多资产,强化了体系的风险积累;经济下行时期,风险和损失逐步显露,消费和投资受到抑制,资金缺乏导致连锁危机,促成系统性风险的不断加强。

2.期限错配增加流动性风险。影子银行依靠在市场上获得的短期融资,投资期限较长、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负债的短期性和所持有资产的长期性形成期限的错配,无法及时变现,不断累积的错配现象积累了高流动性风险,一旦出现市场转变就可能威胁整个金融体系的流动性危机。

3.高杠杆性放大了市场风险。影子银行的高杠杆率一方面给投资者带来了可观利润,另一方面也蕴含着巨大隐患,高回报的高杠杆金融产品放大了经济衰退时去杠杆化的可能风险,而过度投机可能造成流动性不足的危险。

4.高关联性风险传递危机。影子银行体系基于其与传统商业银行的关联性以及与境外影子银行的关联性,往往积聚大量隐性风险,紧密的依赖关系加深了金融动荡的传染性,也增加了金融风险跨境、跨市场扩散的可能性,而民间金融的不规范还可能导致一定的社会问题。

5.监管缺位弱化监管效果,加剧风险蔓延。影子银行游离于传统监管之外,虽然对于分量较大的银行理财产品在法律层面已有规定,但总体对于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范围、职权等都存在真空地带,无法有效遏制风险。

三、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对策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一对矛盾体,两者时刻处于动态的博弈过程中,而影子银行作为金融创新的代表,一方面需要不断推陈出新,另一方面也需要监管予以约束。随着金融环境的不断演进,传统的监管体系在影子银行的监管过程中暴露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不完善、系统性风险监管不足法律体系不完备等诸多缺陷,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构建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协调

我国的金融监管着重针对个体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对于各行业以及金融机构都有较为严格的管理,但对于处于监管盲区的影子银行体系,微观审慎监管存在真空与重叠地带,无法判别整体异动时的“合成谬误”,有效地处置系统性风险。我国应当构建起全面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将影子银行明确纳入金融宏观审慎监管范围内,并建立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沟通协调机制,以功能监管为理念,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统一监管体制;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实现由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的过渡。此外,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全方位的监测及预警系统,消除当前由于信息不透明所导致的风险隐患,除加强对宏观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分析,还要加强对于各地民间金融的监测分析,并对地区民间金融的规模、期限、利率等基本情况定期公布,有助于市场参与者对影子银行运作的真实情况、发展方向以及风险可能性加以正确的识别、判断。

(二)建立健全金融法律体系,对金融消费者加以保护

影子银行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与约束,导致市场出现极度的信息不对称、非理性投资交易膨胀、金融顺周期性增强等一系列行为效应及恶性循环,削弱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加剧了其波动性与脆弱性,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减轻了针对金融投资者以及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当前,我国正处于金融监管法制提速的趋势中,推进金融监管立法刻不容缓。首先,应当建立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法律模式,对于已有的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加以强化,进行综合性监管立法,并在已有的经验基础上,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资产证券化条例》、《存款保险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监管立法,并对于金融衍生产品、信托与理财交易、对冲基金、民间金融借贷、信用评级机构、金融监管协调等进行法律完善,为影子银行的规范发展提供监管立法的支持;其次,进一步推进民间金融活动的规范化步伐对当前的民间金融加以引导,对地下钱庄、非法集资、高利贷、洗钱、金融传销行为等进行严厉打击、惩戒,各地方政府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业、融资担保性机构等准金融机构建立注册、监测、预警的规范化监控流程,为金融规范化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完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风险“防火墙”隔离机制

我国金融行业内部控制机制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一定指引性文件,但由于缺乏相关经验,在针对环境分析、风险识别评估、信息共享、监督评审等方面存在不足。而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的预防,首要关键就是完善金融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树立内部监督部门的独立性,加强风险管理的科学水平,结合企业文化对内部组织体系进行建设,尤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民间金融活动中介机构等,更应严格完善内控机制。由于影子银行体系与传统银行体系高度相关,因此必须建立严密的风险“防火墙”机制,以隔离金融风险的横向传递,防止局部风险向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转化,巩固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态势。严格规范商业银行表内资金流向影子银行机构,遵循资产真实转让的原则,并严格限制准金融机构的融资比例,贯彻监管部门“坚持审慎监管,严守风险底线”的指导理念。

(四)完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影子银行保险机制

金融消费者对于影子银行体系的认知缺陷,导致了危机出现时针对性措施的匮乏,因此,亟需提高公众参与者的风险意识,对影子银行的监测数据、结果定期公布,使影子银行“透明化、阳光化”,有鉴于此,金融机构在对推广新型金融衍生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作出详尽的风险提示说明,使金融参与者客观、正确看待所参与的投资产品,保证投资者知悉资金的投资去向,理性判断项目内生风险与其风险承载能力的匹配程度;对财务信息进行披露,应当公开其财务相关信息,此外,还应建立良好的纠纷解决机制,给予公众多元化的解决途径,维持金融稳定。传统商业银行拥有中央银行的救助渠道,在出现经营危机时往往能够及时止险,而影子银行没有中央银行的贴现和保障,“负债期短、投资期长”的模式极易导致流动性危机的产生,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应当将影子银行纳入保险制度予以规范,出现危机可能性时进行一定救助,避免资金链断裂衍生的风险而导致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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