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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权的那些事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权的那些事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权的那些事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权的那些事

田杰律师1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关于特定期间继承人权利性质的解读 (2)

(一)什么是继承 (2)

(二)什么是继承权 (2)

(三)特定期间内的继承权 (3)

(四)多个继承人的继承权 (4)

三、特定期间继承权与实践中的问题 (5)

(一)应继承的份额可否转让给另一继承人? (5)

(二)案例二问题的答案 (6)

(三)特定期间内,继承人单方放弃继承权配偶可否撤销? (6)

(四)继承权诉讼时效 (6)

在法律服务领域,家事方面的法律通常被认为相对“低端”的服务领域;但凡做律师的,没几个人会说自己不懂婚姻法或继承法的。但实际上,家事法律服务领域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往往是极其复杂,更需要良好的法律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作为在上海滩耕耘多年涉外家事领域的专业律师,作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专注跨境财富规划和传承的律师团队负责人,作者在这篇文章里与大家探讨一个颇为很有实践意义却又非常棘手的法律问题: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的权利性质以及可否在此期间进行处分?

一、问题的提出

引起这一问题思考的是我们团队处理的一起涉外继承案件。在这起涉及上海老洋房的复杂法定继承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共十三人之多,我们代表的当事人是母女两人均已经是美国人,且对涉案遗产均享有继承权。商讨继承策略过程中,女儿提出一个有趣的问题:因为她母亲在美国接受某种形式的政府救助,不希望未来继承房产后把母亲作为权利人写在房产证上,据说这样可能会是她母亲丧失接受政府救助的资格,因此问道,在分割前,可否将其母亲应继承的份额直接转让或赠与给她?下文中把本案称为“案例一”。

1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跨境财富规划和传承团队负责人

在我们研究这个问题的过程中,碰到另外一个有趣的案例:李某于1994年死亡,继承人为两个儿子,长子李一和次子李二,遗产为8万元人民币。在李某死亡后两个儿子并未提出分割。到1995年,李一因意外事件死亡,李一的妻子王某和女儿李小就遗产分割发生争议。女儿李小主张就李一应分得的4万元与王某均分,一人2万元。而王某则认为其应分得三万元。到底谁正确呢?下文把本案例称为“案例二”。

上述两个案例,要给出答案,都必须认真研究并理解两个问题:(1)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下文有时称“该特定期间”)继承人对遗产到底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2)该特定期间内,某个继承人可否对其应继承的份额做出法律处分。

二、关于特定期间继承人权利性质的解读

(一)什么是继承

研究继承权,必先搞清楚什么是继承。

法律规定继承旨在规范在自然人死亡时其财产的承继和分配方式,一种概括的财产移转的方式,不仅仅是物权还包括股权、存款、知识产权等其他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这是财产私有制社会的必然要求,允许个人的财产通过遗嘱留给自己希望的人,或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也能在自己的近亲属中传承下去,而也不会被国家所收回。

继承在形式上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之分,但无论哪一种,在程序上都无外乎下述几个步骤:

(1)继承的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范围。这中间通常是耗时费力的过程,确定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资格,是否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否存在

特留份,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遗嘱效力、遗嘱信托等等;

(3)在完成第二步的确认工作之后,继承人之间或遗嘱执行人则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则或遗嘱的规定完成遗产的分割分配工作。所谓的分割分配,就是把遗产

具体各项归属相应的继承人或在他们之间折价补偿或变现分割等。

从中国继承法的规定看,在广义上,继承是对死者遗产分割分配之事实的描述,其包括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也包括非继承人范围的其他人对遗产的承继,如受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人等。

(二)什么是继承权

从笔者对权利的理解看,继承权就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参与继承的权力并取得相应遗产利益的行为资格。这是从行为角度的定义,而从立法目的看,继承权旨在实现遗产的有序移转,是法律保护继承人实现继承利益,即取得遗产的权利。

从前文可知,从《继承法》规定看,继承本身的外延不仅限于法定继承人对于遗产的取得和分配,还包含受遗赠人对于遗产的获取等。因此,继承权似乎可以理解为一切依据继承法律取得遗产的主体的权利,但实践中,包括我国的《继承法》实际上是在较窄的意义上使用“继承权”一词,主要是指法定继承人依据《继承法》参与遗产分配的权利(参见《继承法》第六条)。本文讨论的继承权是指狭义的继承权。

除了在权利能力的意义上一般性地讨论继承权而认为人人都享有继承权之外,具体实践中的继承权总是与某个自然人的死亡而直接相关的,没有死亡,则无继承。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具体的继承权总是从继承开始时才发生,继承人才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的内容是什么呢?法律规定任何独立的权利,往往是因为现有的其他权利无法涵盖这一权利。继承权的独特之处在于,既不是单纯的人身权利,也不是单纯的财产性权利,兼具两种性质的权利的内容和外延。

首先,继承权具有鲜明的身份特征,因此可以说是一种人身性权利。毕竟继承人的主体范围的先天限定性(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意味着,这种身份不是开放性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这种特定身份的人是无法主张对特定遗产的继承权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继承权的确是不可以转让,否则不仅仅破坏了法律,更破坏了社会伦理。但在继承权中的财产性利益,则这种财产性利益相对确定的时候,如继承完成了第二步任务,那么这种财产性利益在继承权人的有限范围内的转让或移转似乎并没有阻止的理由。

其次,继承权作为一种财产传承和承继的方式,其天然地是用来解决财产权属变动的问题,没有遗产或者说没有财产利益的存在,也就无所谓继承权,所以也鲜明地且天然地具有财产权的属性(缜密点说,大部分遗产都具有财产属性,不排除继承人关注具有精神意义的遗产(死者日记、照片等))。继承权中的财产利益是被继承权的人身属性所束缚的财产利益,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2,不能根据市场经济的自由法则予以处分。因为,此时仍然是继承法在主导遗产财产的分配和分割,而不是物权法等其他财产法。所以不能简单地以一般财产法的规则来认识、规制继承权。

所以,简而言之,继承权从其性质上考虑,并非简单或单一的人身性权利或财产性权利,而是一种混合/复合性质的权利。

(三)特定期间内的继承权

继承权解决的就是继承发生后的遗产权属变更和延续的问题,那么在遗产经过法律程序被分配之后,则再无继承权适用的必要和余地,所谓的“遗产”也就转变为继承人的一项普通的财产。因此,特定期间实际上就是具体继承权的正常合法的存续期间或其生命周期。当然这一期间并不可以理解为除斥期间而消灭继承人的继承权。对于继承不满意的继承人,仍然可以在继承完成后主张其继承权。

在特定期间之初,即继承开始时,继承人的继承权需要接受《继承法》的规制,包括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人应继承份额大小(对被继承人的照顾等),遗嘱效力等等。因此,在继承刚开始之际,具体继承人的继承权尚存在不确定性,其继承份额也绝非明确。因此,必须经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当然目前国内这方面的制度欠缺,基本上依靠当事人内部自行协商,缺乏类似国外的遗产管理程序)予以明确,即完成继承程序第(2)步。这一过程是把继承初始时的继承权的混沌和不确定状态进行梳理和明确的过程,为继承权到一般财产权的兑变作好准备。

上述的理论探讨在司法层面也有佐证。最为直接的就是最高法院关于《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9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

2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将继承人继承权中的财产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相类比,均是依附于人身关系上的特殊财产权,受制于特殊的规则。

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这一条司法解释3,直接表明,在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享有的权利不是简单的物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而仍然是继承权;继承权尽在遗产分割完成之后才会转换成普通的财产权。

在《物权法》出台后,鉴于其第29条的规定一度让人对上述认识有所动摇。该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初读该条,可能会理解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即取得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权”,而且这一物权的效力自继承开始之时即生效。这一规定让人觉得与前段所述的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但仔细探究这一条的机理,似乎是采取“倒叙”的手法,即在承认物权人依照继承法取得遗产物权之后的,再确认该物权的时间效力应回溯至继承开始之时4。至于何谓“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合乎逻辑的推理是指:完成继承程序之后即遗产分割而取得的遗产之物权。

因此,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兼具人身和财产属性的复合性质的继承权,在特定期间内,从继承之开始到结束,人身性特征及作用从强到弱的式微过程,也是财产性之特征及作用从弱到强的凸显过程,直到最后完成遗产分割,继承权兑变成普通的财产权。

(四)多个继承人的继承权

实践中,一个被继承人有多个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很是常见。那么在继承之初以及继承人的继承资格确认和量化的过程中,每个继承人分别享有各自的继承权,分别参与遗产的分配。继承权本身不存在共有的问题。但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一旦继承开始后,那么各继承人则对遗产形成了所谓的共有财产法律关系。

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77条规定:

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

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

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为这一条司法解释,一直以来,主流观点认为,特定期间内,各继承人形成财产共同共有法律关系。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因为《物权法》的实施而废止了这第177条的司法解释,却未同时明确各继承人形成何种其他的法律关系。普遍观点认为,最高院废止民法通则解释之第177条的原因在于《物权法》第103条5规定之下,继承人形成的并非共同共有而是按份共有之财产法律关系。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在特定期间内,各继承人之继承权的指向是“遗产”,而非任何具体的某项财产,遗产在这里是各项财产的集合体。在笔者团队处理的复杂的继承案件中,价值几个亿的遗产中含有不动产、上市公司股票、有限公司股权、知识产权、债权、存款等等。严格而言,继承人之间不存在任何针对具体某项财产的物权法意义上的共有。因此,所谓的“共有”更多是对物权法共有制度的形式借鉴。现实生活中,涉及

3当然严格而言,这一司法解释有用词不当之处(不完全都是“所有权”)。

4对于物权法为什么单单就继承取得的物权的时间效力要进行特别的溯及力规定,笔者尚不得知。法律体系内的逻辑自洽还有待于未来民法典来解决。

5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但民法通则解释177条的废止到底是因为该103条的规定还是因为诉讼时效的问题,目前观点并不统一。或许二者兼而有之。

具体遗产(如某房屋或古董)的诉讼中,因为继承本身并未完成,任何继承人均可能因为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而丧失在遗产财产中的利益。这种放弃或丧失并非物权处分行为而是继承权的法定规则的运行结果。

法律为何要设置遗产的“共有”制度呢?笔者以为,这似乎是确保这些遗产在法律上不会被视为无主物,并确保有适格的主体来保护这些遗产,并在受损害时提起诉讼。

即便作为对遗产价值的观念上的共有,在理解上,不妨参照物权法有关共有的制度规定。但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此前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法通则》第177条的规定,以及最高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主流观点认为继承人对遗产是一种共同共有。但随着第177条因《物权法》的实施而被废止,共同共有的观点将会式微。笔者认为,成立按份共有更为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和需要。共同共有是一种落后的共有制度,会限制权利人对共有物的利用。

三、特定期间继承权与实践中的问题

上述观点,能帮助我们解决一些继承实践中的问题。

(一)应继承的份额可否转让给另一继承人?

从前文所述看,特定期间的继承权作为一种具有高度人身性的一种权利,的确不存在转让继承权的可能性。但在律师从业过程中,继承纠纷案件经常是针对某一项具体的遗产的,如最为常见的是房地产。此时,当事人诉讼到法院往往不是因为对某个继承人的继承权存在疑问或争议,也不是对遗产份额发生争议,而是因为部分继承人不予配合非诉讼的继承手续而不得不对簿公堂。

案例一即是这种情况。换言之,在本案中,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和继承份额均没有疑问,而遗产也是确定,这相当于全部继承程序完成了前两步,现在摆在法院面前的仅仅是遗产的分割而已。在此情况下,到底能不能允许部分继承人转让(或赠与)即将继承的遗产份额呢?笔者认为,尽管仍在特定期间之内,完成继承前两步的情况下,特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更多体现了其财产权性质的一面。作为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允许转让乃财产权益的天然属性。在分割之前向继承人之外的人转让,如前说述,有破坏伦理之嫌,难被社会接受,但允许其在继承人之间的转让,似乎并违法悖情之处。一方面,没有突破继承权的人身属性(仍然限定在继承人范围内),没有另一方面也的确能满足继承人之间特定安排的需要。我们检索了部分判决书发现,各地均有法院在处理继承权纠纷时,允许继承人将其应继承的份额已转给指定的其他继承人,而不需要转出方做出放弃继承的声明。

在笔者与部分法官朋友交流该问题时,有法官认为在继承程序中处理继承份额的转让在程序上不明不白,毕竟这一转让或赠与是一项单独的财产交易行为。这似乎仍然是把应继承份额作为一项完全的财产权来看待。

有必要指出的是,在各地继承权公证实践中,公证处通常拒绝在继承权公证书中体现任何继承份额的转让或赠与,往往仅仅确认继承权而已。当事人如要进行份额转移安排,则部分地方公证处会建议客户通过所谓的析产协议的方式完成。

(二)案例二问题的答案

该案例出现了《继承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转继承”的问题。即《继承法》司法解释第52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

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根据文义解释,所谓的转继承,是指继承人生前原本享有的遗产继承权转由其自己继承人行使;换言之,继承人的继承人得到的仍然是特定期间的继承权,而非继承完成后的普通财产权。那么,案例二中,李一的妻子和女儿争议的关键在于:李一在特定期间的继承权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案例二中,在分割遗产之前,李一应继承的份额被理解为其“所得的财产”的话,那么4万元中首先应有一半应该归属妻子所有,则属于李一的遗产仅有2万元,女儿仅能分得1万元。相反,如果法律上,因为李一的继承权因为遗产未分割而尚不得以将之理解为其“所得的财产”,则妻子就无权行使《婚姻法》赋予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那么李一对4万元的继承权应转移给妻子和女儿一同行使,每人各得一半,各2万元。

这一问题的答案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产生巨大的财产差异。但从我们对继承权的分析看,在特定期间的继承权,因为人身因素的存在,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一般性财产权,因此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接受配偶的分割请求。

在这里顺便吐槽一下,中国《婚姻法》关于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这可能是世界范围内,绝无仅有的“奇葩”规定。通常,继承的财产因为来自强烈的身份关系,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知道善于师夷长技、博采众长的当年立法者为何偏在国内标新立异。

(三)特定期间内,继承人单方放弃继承权配偶可否撤销?

这个问题,我们团队此前因为业务需要,有过研究,但当初主要从司法实践中总结了一下有关的裁判规则和司法态度,并未深度研究其中的所以然。

从上述对继承权的研究看,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特定期间内,继承人享有的只是继承权,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不能成立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继承人的配偶自然也就无权要求撤销。

(四)继承权诉讼时效

继承案件中,有一个始终说不大明白的问题,即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本律师限于能力和知识面,试图提供一个思路,但似乎也可能挂一漏万。

《继承法》第8条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不得再提起诉讼。

(1)什么是继承权纠纷6?

何谓“继承权被侵犯”呢?如前所述,继承权本身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复合权利,其存在的价值是把遗产之权属合法有序地在继承人范围内实现转移。只有在继承人继承合法遗产的权利受到阻碍,使得遗产权属无法顺利变更至其名下时继承权受到侵害的主张方能成立。换言之,继承权的侵害的集中表现应该是取得遗产的权利被非法剥夺。

那么从继承权的人身性角度考虑,其身份往往因为血缘、收养等是客观的事实,通常也不存在该等人身利益被直接侵犯的可能性。当然,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非婚生子女或收养子女因为身份不被承认而被人为剥夺继承权而没有取得任何遗产的情况,此时继承权受到侵害依然表现为遗产指向的具体财产权属的落空。

同时,笔者认为,继承权受到侵害的施害人应该限于其他与继承相关的主体(其他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等),而不能任意扩大到侵害具体遗产财产的第三人。

因此,实践中,如果部分继承人擅自处分遗产导致具体遗产灭失的,则应认为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如,银行存款被其中一个继承人提取归入个人财产中;或者部分继承人把房产擅自转移到自己的名下等。

需要讨论的是,如果部分有体物遗产因为部分继承人或第三人的侵害而出现价值减损,那么针对施加侵害的人,该部分继承人能否提起继承权侵害之诉呢?还是应该提起一般的财产侵权之诉?笔者认为应该是后者。

(2)继承权纠纷与析产纠纷

实践中有一种常见的房地产继承纠纷,如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房产,经过二十多年后,部分继承人要求继承分割房屋,而其他继承人认为,原告继承人超过二十年未曾主张继承房屋,那么二十年之后其无权再起诉要求继承(继承法第8条)。

对此,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司法解释认为,继承开始后,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之间对房地产形成共同共有,是物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甚至认为,此时继承人要求继承的实质是析产纠纷。

对此,笔者认为,继承发生后,多年未完成继承并分割的房地产,仍然是遗产。部分继承人要求继承该房地产应该是继承纠纷;二十年诉讼时效不予适用的理由不在于继承人之间形成所谓的共同共有之物权法律关系,而在于继承人的继承权在过去并未受到侵害,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引申开去,如果部分继承人持续占有并收取遗产房屋产生的租金,那么其他继承人可否就以往的租金收入主张继承呢?对此,笔者认为,租金作为遗产产生的孳息理应归入遗产的范围,但如果其他继承人知道该等租金收入且被实际占有继承人私自使用的,那么其他继承人对于该部分租金遗产则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租金被擅自使用后在诉讼时效内不主张的,则无权再行通过法院主张其等该等遗产的继承权。

6这里需要与最高院民事案由中所列的“继承纠纷”相区别。如继承纠纷中所列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纠纷,就不是“继承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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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财产分配协议书

财产分配协议书 甲方: 姜雁玲 乙方: 胡伟 甲、乙双方系被继承人胡志远妻、子,现甲、乙双方针对遗产继承问题协商一致约定如下: 一、遗产范围: 经甲、乙双方确认,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如下: 1、位于国棉社区房产一套,建筑面积53㎡.地址为武汉市汉阳区红旗村168 号2楼3号; 2、位于七里庙原二印房产一套,建筑面积30.38㎡.(甲方提供的数据)地 址为汉阳区五里街五合村6栋29号1-1室. 二、遗产分配方案: 1、位于国棉社区房产现由于即将拆迁,拆迁款金额约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2、位于七里庙房产现评估价约为8500元/㎡,总价值金额约为人民币贰拾伍 万捌仟元; 3、位于国棉社区房产由甲方继承办理拆迁手续,乙方将予以协助办理.针对国 棉社区房产,甲方折价补偿给乙方人民币叁拾肆万伍仟元整(345,000元),余款由甲方所得.在办理完拆迁手续后,拆迁款到账后一个工作日以内,甲方将补偿款人民币叁拾肆万伍仟元整(345,000元)汇给乙方指定账号; 4、位于七里庙原二印房产由甲方继承; 5、甲、乙双方在收到各自相应的拆迁款项后将再无任何利益瓜葛。 三、违约责任: 1、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分配遗产,如有违反,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造成 守约方的损失; 2、位于七里庙原二印房产的面积如与以上面积不相符,以上分配方案将不成 立。并且位于国棉社区的房产拆迁款全额由乙方继承; 3、甲方如未按照规定时间内将款项汇给乙方指定账号,甲方每逾期一日,将 按照补偿给乙方款项的总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其他约定: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规 范范围内进行; 2、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约定; 3、为保证本协议表达的意思的真实性,由双方共同信任的两位见证方对协议

去世子女的遗产父母有继承权吗

去世子女的遗产父母有继承权吗 问:我奶奶有四间宅基地,我父亲和小叔签署协议各用两间房土地盖了楼房,现在我父亲因病去世了,奶奶年事已高,如果我的奶奶百年,我家的这栋房子是否还要分给小叔,怎么才能不分给小叔? 北京律师解答:子女先去世,父母有权继承部分遗产,您奶奶再去世则叔叔有权继承遗产,您最好让您奶奶留一份遗嘱将宅基地分割,或者让您奶奶放弃对您父亲建造房屋的继承权,否则将很有可能面临一场复杂的家庭遗产诉讼。 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保护公 遗嘱权利 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第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一) 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三)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四) 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一)继承 相关书籍 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四、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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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遗产分割协议书 家庭遗产分割协议人: 协议人甲,长子: ,身份证号码: ; 协议人乙,次子: ,身份证号码: ; 协议人丙,长女: ,身份证号码: ; 所分割的家庭遗产情况: 家庭中父亲、母亲均已去世,留下遗产尚未分割,协议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遗产分割协议,完成遗产分割。

所需分割遗产总额:人民币。 其中存款数额:人民币; 房屋财产一处(唯一房产),折合人民币,房产面积,建筑类型为,所在地址。 家庭遗产分割方法与明细: 家庭遗产,存款与房屋财产总价值按照协议人三人平分方式,分割遵循公平、自愿、互信原则,协议人家庭遗产分割明细如下: 长子,分割取得房屋财产(折合人民币)与存款人民币,总计金额人民币;

次子,分割取得存款人民币,总计金额人民币; 长女,分割取得存款人民币,总计金额人民币;家庭遗产分割协议说明条款: 一.协议书在全部协议人签订后生效,各协议人按照协议书写明数额取得的遗产存款。自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各协议人应得存款须在七日内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完成支付,支付完成则分割遗产完毕。 二.本协议所述房屋,经协议人三方协议,仅由协议人甲取得,协议人甲对房屋具有唯一所有权,房屋产权由协议人甲自理;由此房屋产生的利益由协

议人甲享有,由此房屋产生的费用或亏损由协议人甲承担。 三.按照协议书规定分割遗产完毕后,协议人三方互讫,不存在任何债务关系,各协议人不再共有遗产或其财产。各协议人获得相应遗产后须谨慎妥善使用,如使用不当造成亏损以及债务,由当事协议人自行承担,与其他协议人无关。 四.协议人作为已故父母之子女,具有瞻仰、祭扫已故父母墓地的义务。骨灰下葬、墓地管理、修葺等相关费用开支,由协议人三方平均承担。 五.本协议共三页,一式三份,经协议人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协议人每人各一份,各协议人须妥善保管本协议。

关于遗产继承,这七大法律误区你必须得注意

关于遗产继承,这七大法律误区你必须得注意 提到遗产继承,相信很多人都已经脑补出,一场狗血淋漓的争夺财产的家庭伦理戏了。那么现实生活中,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内容究竟是怎样?在遗产继承中,又有哪些误区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呢? 1、有法定继承,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有不少人认为,有《婚姻法》、《继承法》管着继承,就是不立遗嘱,继承时也不会乱,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来。因此,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答:财产的继承除法定继承以外,还有遗嘱继承,而且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对公民的财产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法定继承。如此一来,有没有遗嘱就不一样了。 2、只要立了遗嘱一切就OK 按照人们的理解,只要立了遗嘱,身后事就算是已经安排好了。其实事情并非这么简单。王老爷子在生前草草留下了一份遗嘱,把所有财产四等份,分给四个孩子,结果王老爷子过世之后,儿女们自己都算不清李老爷子生前究竟有哪些财产,这怎么分? 答:有了遗嘱,并不意味着立遗嘱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实现。比如出现以下情况时,继承遗产就会出现麻烦。 首先,遗嘱继承能够顺利进行,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继承显然无法实现。 其次,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线索写得不明晰。比如,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只说明了自己有多少财产,但这些都以何种形式存在、财产在何处都未说明,这样的遗嘱很难得以实现。打个比方,只在遗嘱中说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钱存在哪个银行,存单放于何处,可以想像,后人的“寻宝”之路该是何等艰辛。如若找不到相应的凭证,这些财产无异于“流失”。 第三,遗嘱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没立。实践中,有些人立了遗嘱就自己收了起来,他人对此并不知晓。试想,若立遗嘱人突然离世,那么没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遗嘱,若遗嘱又没被发现,那么,这样的遗嘱立了等于白立。 第四,成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并不意味着一定就能得到遗产。我国法律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具体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立遗嘱不是自己的事,遗嘱得被儿女们接受 曹老爷子与老伴的名下有两套房产,家里有3个孩子。两位老人怕日后遗产“分配不公”会引起孩子之间的矛盾。“孩子们要是不接受遗嘱方案,我们立了遗嘱也没用啊?”

遗产分配协议书模板(标准版)

编号:FB-HT-05021 遗产分配协议书(标准版) Template of estate distribution agreemen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x原创设计

遗产分配协议书(标准版) 范本一 甲方:姜 乙方:胡 甲、乙双方系被继承人胡志远妻、子,现甲、乙双方针对遗产继承问题协商一致约定如下: 一、遗产范围: 经甲、乙双方确认,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如下: 1、位于国棉社区房产一套,建筑面积53㎡.地址为武汉市汉阳区红旗村168号2楼3号; 2、位于七里庙原二印房产一套,建筑面积30.38㎡.(甲方提供的数据)地址为汉阳区五里街五合村6栋29号1-1室. 二、遗产分配方案: 1、位于国棉社区房产现由于即将拆迁,拆迁款金

额约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2、位于七里庙房产现评估价约为8500元/㎡,总价值金额约为人民币贰拾伍万捌仟元; 3、位于国棉社区房产由甲方继承办理拆迁手续,乙方将予以协助办理.针对国棉社区房产,甲方折价补偿给乙方人民币叁拾肆万伍仟元整(345,000元),余款由甲方所得.在办理完拆迁手续后,拆迁款到账后一个工作日以内,甲方将补偿款人民币叁拾肆万伍仟元整(345,000元)汇给乙方指定账号; 4、位于七里庙原二印房产由甲方继承; 5、甲、乙双方在收到各自相应的拆迁款项后将再无任何利益瓜葛。 三、违约责任: 1、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分配遗产,如有违反,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造成守约方的损失; 2、位于七里庙原二印房产的面积如与以上面积不相符,以上分配方案将不成立。并且位于国棉社区的房产拆迁款全额由乙方继承;

遗产房屋分割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 遗产房屋分割合同 被继承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继承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 年___ 月_____ 日 被继承人: 继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继承人_________ 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因病身故,留下遗产尚未分割, 继承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妥善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原则,合理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不得侵吞、夺占或企图侵吞、夺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二、各继承人在完全自愿的条件下签署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后均不得违背协议书中所明确的内容。 三、各继承人自愿协商确认,将被继承人名下财产位于 __________ 房屋进行分割,遗产具体分割如下: 儿子: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得上述遗产三分之一; 儿子: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得上述遗产三分之一; 女儿: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得上述遗产三分之一; 以上所分割方法是在整个房屋及地皮出让后的所有收入(即现价值总额)下计算分割,不得隐瞒,任何一方不具备购买或擅自出让的权利,必须由三位继承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整个房屋及地皮处理。 四、第三款所述被继承人财产具体为: 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 私产房屋一套;市值人民币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大写)。 五、经各继承人同意,为方便办理拆迁货币化补偿及其他买卖相关事宜,继承人___________ 和继承人_______ 有偿放弃第三款所述被继承人财产。作为应分得相应遗产份额的补偿,继承人: ________ 一次性给予继承人 ________ 共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 元(大写)和一次性给予继 承人_______ 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 元(大写)。 六、以继承人_______ 和继承人________ 出具的补偿款收条(签字、印手印)作为凭证,否则 视为继承人_______ 给予的货币补偿没有履行。

遗产分割协议书(律师模板)

遗产分割协议书 被继承人:王友廉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 证明人:,身份证号码: 证明人:,身份证号码: 被继承人王友廉女士于2016年5月9日因病身故,留下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妥善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原则,合理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不得侵吞、夺占或企图侵吞、夺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二、各继承人在完全自愿的条件下签署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后均不得违背协议书中所明确的内容。 三、各继承人自愿协商确认,将被继承人名下财产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房屋进行分割,遗产具体分割如下: 儿子:分得上述遗产三分之一; 儿子:分得上述遗产三分之一;

女儿:分得上述遗产三分之一; 以上所分割方法是在整个房屋及地皮出让后的所有收入(即现价值总额)下计算分割,不得隐瞒,任何一方不具备购买或擅自出让的权利,必须由三位继承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整个房屋及地皮处理。 四、第三款所述被继承人财产具体为: 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私产房屋一套;市值人民币共计元(大写)。 五、经各继承人同意,为方便办理拆迁货币化补偿及其他买卖相关事宜,继承人和继承人有偿放弃第三款所述被继承人财产。作为应分得相应遗产份额的补偿,继承人:一次性给予继承人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和一次性给予继承人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六、以继承人和继承人出具的补偿款收条(签字、印手印)作为凭证,否则视为继承人给予的货币补偿没有履行。 七、如有继承人单方违背本协议内容,视为其自动放弃继承权及其他继承人给予的货币补偿,剩余继承人将其放弃部分等份分割继承。 八、经各继承人同意,如协议签署后发生纠纷,以本协议内容作为司法机关析产凭证,本协议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签署,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

遗产继承案例分析

关注遗嘱避免纷争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财富的不断积累,中国人的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面对当今我国社会上发生许多遗产纷争,多数皆源于未在生前预立遗嘱,不懂得预立遗嘱的重要性而引发。所以一些家族企业和大集团的拥有者,都在专业律师的陪同下早早立下了遗嘱,也许你只用了一天甚至一个小时的时间就避免了一场血淋淋的家族遗产纠纷,凡事能在适当的时间及早安排、处理,又何来纷争呢? 人生在世,有很多事情是我们无法控制和选择的,在我们计划未来,追求理想的时候,是否想过立下遗嘱为身后事作一个妥善的安排呢?可见很多人忽视了遗嘱的重要性,其实遗嘱才是真正的人生的游戏规则,也是一种表达爱与责任形式,是一种对亲人和所爱的人负责的行为。有些人受传统观念影响无法接受自己还在世的时候,就计划身后事,认为预立遗嘱会触霉头,是不吉祥的事,因此生前不肯立遗嘱,最后造成整个家族的混乱争斗。 遗产继承案例分析 王明与李玲系夫妻,共有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生有王军和王海两个儿子。长子90年死亡,其妻张英带养女王红同公婆一起生活。次子王海98年因公牺牲,其妻改嫁他人,留下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同祖父母一起生活。2002年10月王明因病去世。 王明的遗产如何继承 1、首先,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先分割出一半归妻子李玲,另一半作为王明的遗产,在王明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王明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2、王明的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李玲、大儿媳张英、大儿子的养女王红、小儿子的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 说明:(1)大儿媳张英本来不能继承公公王明的遗产,但因为她在丧偶后继续与公婆共同生活、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取得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产分割协议通用版

协议编号:YTO-FS-PD674 遗产分割协议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遗产分割协议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被继承人:,原身份证号码: 被继承人:,原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原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原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原身份证号码: 现被继承人去世,留下遗产(房产)尚未分割。我们是被继承人的三个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因被继承人未留下任何遗嘱,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1、各继承人确定,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名下财产为: ①、房产之一:市路号 ②、房产之二:市路号的一半【即:一楼(铺面)60平方米,二楼房子60平方米,共120平方米】 2、房产之一:市路号由继承人:和继承人:共同继承。 3、房产之二:市路号的一半【即:一楼(铺面)60

平方米,二楼房子60平方米,共120平方米】归三人共同继承,共同共有。现我们约定:该房产在获得拆迁获得补偿款并分割前或者三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处于三人共同继承,共同共有状态;未经三人共同协商一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处分,及其他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行为。 3、房产之二由于翻新装修,继承人: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和继承人:6万元人民币做为该房屋的翻新装修费用。 4、在房产之二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三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对该房产的重大修缮、保存和改良行为应该由三个人共同协商同意(未经协商一致的行为,由该行为人负担),产生的费用由三人平均分担。 5、在房产之二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三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约定该房屋的收益(收租)由三人共同平分所得的收益。 6、在房产之二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三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因为某合法继承人的过错产生的债务、侵权等纠纷由该继承人自行承担责任。 7、在房产之二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三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任何继承人不得主张转让、抵押该房产。

遗产继承权公证书样本文档

2020 遗产继承权公证书样本文档 Document Writing

遗产继承权公证书样本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篇一】 (_____)_____字第_____号 被继承人: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继承人: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查被继承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在_____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属于死者个人的财产计有:房屋_____间,存款____元;日用家具、电器_____等。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______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_____的父亲_____、母亲_____分别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先于_____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妻子_____、儿子_____、

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书

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书 甲方(男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身份证号: 乙方(女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身份证号: 甲方子女: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 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 乙方子女: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 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 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二次婚姻。当时男方带孩子二人,分别是****;女方带子女三人,分别是***。现在双方的子女均已成年,除***外,其余四人均已成家。甲乙双方亦感情合睦,生活幸福。为延续家庭成员团结互爱的优良传统,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纷争,现甲乙双方就家庭现有财产的分割事宜达成

如下协议,以资各成员之间共同遵守。 一、家庭现有财产: 1、住宅楼A。乙方于年月购买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中心住宅小区9栋1号楼住宅1套,面积: 平方米,产权人:。 2、住宅楼B。甲方于年月购买同样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中心住宅小区10栋1号楼住宅1套,面积平方米,产权人:。 3、轿车C。甲方于年月购买一部北京现代伊兰特悦动车型,车牌号为***,所有权人:。 二、家庭财产分配方案: 甲乙双方及五个子女经充分协商,就以上家庭财产的分配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1、住宅楼A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归乙方个人所有。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乙方对该财产的管理使用、出租、出售。未来乙方身故后,只有乙方的子女****拥有继承权,甲方及甲方的子女***均放弃对此财产的继承权。 2、住宅楼B和轿车C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归甲方个人所有。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甲方对该财产的管理使用、出租、出售。未来甲方身故后,只有甲方的子女***拥有继承权,乙方及乙方的子女***均放弃对此2项财产的继承权。 三、对家庭其他财产的分配等事宜由甲乙双方及其子女

遗产分割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 遗产分割协议 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继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被继承人:

被继承人: 继承人: 继承人: 继承人: 继承人: 现被继承人去世,留下房产 ______ 套和现金__________ 万元整的遗产未分割。我们是被继承人的四个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因被继承人未留下任何遗嘱,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1、现金__________ 万元整由子女四人平分,现在已经分割,每人分得_______ 万元整。 2、房产一处归四人共同继承,共同共有。因该房产要拆迁,现我们约定:该房产在获得拆迁获得补偿款并分割前或者四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处于四人共同继承,共同共有状态;未经四人共同协商一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处分,及其他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行为。 3、在房屋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四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约定该房屋由继承人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负责该房屋的一般维修、保护和管理,所付费用由该继承人暂时垫付,实际分割遗产时由四人平均分担。 4、在房屋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四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对该房产的重大修缮、保存和改良行为应该由四个人共同协商同意(未经协商一致的行为,由该行为人负担),并由合法继承人_________ 负责,产生的费用由该继承人暂时垫付,实际分割遗产时由四人平均分担。 5、在房屋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四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约定该房屋的收益由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合法继承人 ________ 暂时保管,在分割遗产时由四人平分。 6、在房屋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四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因为某合法继承人的过错产生的债务、侵权等纠纷由该继承人自行承担责任,非因继承人原因产生的债务、侵权等纠纷由四人共同承担,实际分割遗产时由四人平均分担

遗产继承协议书范本格式

遗产继承协议书范本格式 甲方:牛**,男,回族,19**年12月生,住址:*街34号院17号楼3—102 牛**,男,回族,19**年6月24日生,住址:***厂宿舍楼11号楼1—102 牛**,女,回族,19**年10月29日生,住址:**街一条4号5—402 牛**,女,回族,19**年4月7日生,住址:**商业小区1—203 乙方:刘**,女,回族,19**年12月25日生,住址:**街*工楼8号楼4—503 甲方与乙方的母亲牛**为亲生兄妹,甲方之父牛*于2005年去世后留有位于**厂宿舍楼6号楼2单元202室私产房一套,其大女儿(乙方的母亲)牛**已于2007年7月16日去世,其对此套房屋所享有的继承权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转继承的规定由乙方刘**因此享有。现甲乙双方对**厂宿舍楼9号楼2单元202室如何分配,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人民币16000元整,乙方收到甲方给付后,放弃对**厂宿舍楼6号楼2单元202室所享有的继承份额。 二、乙方收到甲方给付后,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对房屋的公证和过户等各项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脱。 三、本协议订立之日起,三个月后,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人民币16000元整。甲乙双方在到期后应当按时给付,不得拖延。 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各方应当认真遵守及履行,不得违反。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分别持有,双方在本协议签字之后,即时生效。 范例二: 遗产继承协议书最好还是请律师代书。要是真要自己写,下面提供这个遗产继承协议书范本,比较简单,你可以自己填充: 遗产继承协议书范本继承人:***,女,生于* 年*月*日, 被继承人之母,退休职工,现住* 继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继承人之妻,现住*。

遗产分割协议书律师

精品文档,安心下载,放心使用 遗产分割协议书 被继承人:王友廉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精品文档,你值得期待 证明人:,身份证号码: 证明人:,身份证号码: 被继承人王友廉女士于2016年5月9日因病身故,留下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妥善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原则,合理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不得侵吞、夺占或企图侵吞、夺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二、各继承人在完全自愿的条件下签署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后均不得违背协议书中所明确的内容。 三、各继承人自愿协商确认,将被继承人名下财产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房屋进行分割,遗产具体分割如下:儿子:分得上述遗产三分之一;

儿子:分得上述遗产三分之一; 女儿:分得上述遗产三分之一; 以上所分割方法是在整个房屋及地皮出让后的所有收入(即现价值总额)下计算分割,不得隐瞒,任何一方不具备购买或擅自出让的权利,必须由三位继承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整个房屋及地皮处理。 四、第三款所述被继承人财产具体为: 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私产房屋一套;市值人民币共计元(大写)。 五、经各继承人同意,为方便办理拆迁货币化补偿及其他买卖相关事宜,继承人和继承人有偿放弃第三款所述被继承人财产。作为应分得相应遗产份额的补偿,继承人:一次性给予继承人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和一次性给予继承人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六、以继承人和继承人出具的补偿款收条(签字、印手印)作为凭证,否则视为继承人给予的货币补偿没有履行。 七、如有继承人单方违背本协议内容,视为其自动放弃继承权及其他继承人给予的货币补偿,剩余继承人将其放弃部分等份分割继承。 八、经各继承人同意,如协议签署后发生纠纷,以本协议内容作为司法机关析产凭证,本协议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签署,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

按遗嘱分割遗产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按遗嘱分割遗产合同 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继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继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继承人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去世,留下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甲、乙、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妥善、合理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原则,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被继承人________生前留有遗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继承人承诺遵守被继承人遗书中的意思表示,签署本协议前后均不得违背遗书中所明确的内容。 二、继承人甲、乙、丙同意依以下方式对商品房屋进行分割: 1、被继承人________留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经评估,该套商品房现有市场价值为________万元。 2、商品房屋所有权归于继承人________所有,继承人________应当依照市场评估价分别对继承人________继承的份额折价________万元、对继承人________继承的份额折价________万元予以补偿。 3、补偿金额支付后,继承人________、________对商品房屋不再享有任何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三、商品房屋实际分割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应当协助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购房人)办理公证、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相应费用由________承担。 四、商品房屋实际分割前由________继续占有、使用、收益,并应当对房屋进行妥善的保护、管理和维修之义务。确有必要对该房产进行重大修缮、保存或改良的,应当经全部继承人的一致同意方可进行。

按遗嘱分割遗产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继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继承人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去世,留下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甲、乙、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妥善、合理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原则,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被继承人________生前留有遗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继承人承诺遵守被继承人遗书中的意思表示,签署本协议前后均不得违背遗书中所明确的内容。 二、继承人甲、乙、丙同意依以下方式对商品房屋进行分割: 1、被继承人________留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经评估,该套商品房现有市场价值为________万元。 2、商品房屋所有权归于继承人________所有,继承人________应当依照市场评估价分别对继承人________继承的份额折价________万元、对继承人________继承的份额折价________万元予以补偿。 3、补偿金额支付后,继承人________、________对商品房屋不再享有任何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三、商品房屋实际分割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应当协助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购房人)办理公证、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相应费用由________承担。 四、商品房屋实际分割前由________继续占有、使用、收益,并应当对房屋进行妥善的保护、管理和维修之义务。确有必要对该房产进行重大修缮、保存或改良的,应当经全部继承人的一致同意方可进行。

遗产分割合同协议书范本 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遗产分割协议书 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继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被继承人: 继承人: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之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继承人: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之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继承人: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之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继承人: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之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继承人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去世,留下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妥善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原则,合理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不得侵吞、夺占或企图侵吞、夺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二、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利于被继承人孩子成长原则,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在遗产范围内扣除元作为孩子抚养费用。 三、各继承人确认,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名下所有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属于被继承人之妻______女士所有;余下的二分之一作为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割,各继承人继承此遗产的四分之一。 四、被继承人与其妻______之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 五、位于__________________被继承人的房屋归______所有,该房屋所欠按揭贷款由______偿还;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归______所有,该房屋所欠按揭贷款由______偿还。 六、为了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价值,各继承人同意,在分割遗产后不再共有遗产或其部分。继承人______折价补偿给继承人______共计人民币______元,作为继承人______应分得全部遗产份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权的那些事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权的那些事 田杰律师1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关于特定期间继承人权利性质的解读 (2) (一)什么是继承 (2) (二)什么是继承权 (2) (三)特定期间内的继承权 (3) (四)多个继承人的继承权 (4) 三、特定期间继承权与实践中的问题 (5) (一)应继承的份额可否转让给另一继承人? (5) (二)案例二问题的答案 (6) (三)特定期间内,继承人单方放弃继承权配偶可否撤销? (6) (四)继承权诉讼时效 (6) 在法律服务领域,家事方面的法律通常被认为相对“低端”的服务领域;但凡做律师的,没几个人会说自己不懂婚姻法或继承法的。但实际上,家事法律服务领域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往往是极其复杂,更需要良好的法律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作为在上海滩耕耘多年涉外家事领域的专业律师,作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专注跨境财富规划和传承的律师团队负责人,作者在这篇文章里与大家探讨一个颇为很有实践意义却又非常棘手的法律问题: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的权利性质以及可否在此期间进行处分? 一、问题的提出 引起这一问题思考的是我们团队处理的一起涉外继承案件。在这起涉及上海老洋房的复杂法定继承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共十三人之多,我们代表的当事人是母女两人均已经是美国人,且对涉案遗产均享有继承权。商讨继承策略过程中,女儿提出一个有趣的问题:因为她母亲在美国接受某种形式的政府救助,不希望未来继承房产后把母亲作为权利人写在房产证上,据说这样可能会是她母亲丧失接受政府救助的资格,因此问道,在分割前,可否将其母亲应继承的份额直接转让或赠与给她?下文中把本案称为“案例一”。 1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跨境财富规划和传承团队负责人

遗产分配协议书范本

遗产分配协议书范本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在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确定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应继份额的基本规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遗产分配协议书,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篇一:家庭遗产分割协议家庭遗产分割方法与明细: 家庭遗产,存款与房屋财产总价值按照协议人三人平分方式,分割遵循公平、自愿、互信原则,协议人家庭遗产分割明细如下:长子,分割取得房屋财产(折合人民币)与存款人民币,总计金额人民币;次子,分割取得存款人民币,总计金额人民币;长女,分割取得存款人民币,总计金额人民币;家庭遗产分割协议说明条款: 一.协议书在全部协议人签订后生效,各协议人按照协议书写明数额 取得的遗产存款。自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各协议人应得存款须在七日内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完成支付,支付完成则分割遗产完毕。 二.本协议所述房屋,经协议人三方协议,仅由协议人甲取得,协议 人甲对房屋具有唯一所有权,房屋产权由协议人甲自理;由此房屋产生的利益由协议人甲享有,由此房屋产生的费用或亏损由协议人甲承担。

三.按照协议书规定分割遗产完毕后,协议人三方互讫,不存在任何 债务关系,各协议人不再共有遗产或其财产。各协议人获得相应遗产后须谨慎妥善使用,如使用不当造成亏损以及债务,由当事协议人自行承担,与其他协议人无关。 四.协议人作为已故父母之子女,具有瞻仰、祭扫已故父母墓地的义务。骨灰下葬、墓地管理、修葺等相关费用开支,由协议人三方平均承担。 五.本协议共三页,一式三份,经协议人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协议人每人各一份,各协议人须妥善保管本协议。 六.本协议是各协议人的真实意愿表达,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不得反悔,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 协议人甲: 协议人乙: 篇二:财产分配协议书甲方: 姜 乙方: 胡 甲、乙双方系被继承人胡志远妻、子,现甲、乙双方针对遗产继承问题协商一致约定如下: 一、遗产范围: 经甲、乙双方确认,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如下: 1、位于国棉社区房产一套,建筑面积53㎡.地址为武汉市汉阳区红旗村168号2楼3号;

房屋遗产分割协议书

房屋遗产分割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己方: 庚方:甲方与甲、乙、丙、丁、戊、己方系母子、母女关系,与庚方系祖母与孙子关系,甲方现有万改英名下房产一处,位于XXXX,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房产证号XXXXXXXX,土地证号XXXXXX。该房产系甲方与XXX的夫妻共同财产。XXXX 于XXXXX年去世后,该房产作为遗产并未被遗产继承人进行分割,现仍由甲方居住。 经甲、乙、丙、丁、戊、己、庚七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作为房屋共有人及遗产继承人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乙、丙、丁、戊、己方作为继承人同等的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的房屋所有权无偿赠予庚方,庚方自愿接受。 二、乙方自愿将其所有的%的房屋所有权无偿赠予庚方,庚方自愿接受。 三、庚方向丙、丁、戊、己四方分别支付XXX万元,购

买丙、丁、戊、己四方各自继承享有的%的房屋所有权。 四、该房屋因客观情况所限,暂不办理过户手续。待不能办理过户原因消除后,甲、乙、丙、丁、戊、己六方应依照庚方的要求积极协助庚方办理过户事宜。 五、该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丁、戊、己、庚七方不得反悔,甲、乙、丙、丁、戊、己六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对该房屋的继承权和所有权。 六、本协议作为甲、乙、丙、丁、戊、己、庚七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 七、甲、乙、丙、丁、戊、己、庚七方必须遵守本协议,如有违反约定均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甲、乙、丙、丁、戊、己六房若违反约定,须按照违约时房屋市场交易价格向庚方补齐差价。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丁、戊、庚七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己、庚七方签字捺印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丁、戊、己、庚七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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