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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史

中法史
中法史

名词解释:

1、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2、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4、明德慎罚: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1、铸刑书: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2、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这是邓析思想的主要倾向,也是他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意思是说:“先王”极其“礼义”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不见得正确,那么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

3、《竹刑》: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

重点名词:

1、为国以礼——这是儒家礼治论的主张,儒家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要求恢复和加强以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 为国以礼”的具体内容有:礼是根本的国家制度;礼的范围扩大到民间,突破了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原则;“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礼是“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

2、为政以德——这是儒家德治论的主张,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但也进行了改造。儒家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二是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 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区分“仁君”与“ 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为政以德”表现在法理思想上,就是“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

3、父子相隐——这是孔子最早提出来的,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判断是否与犯罪问题上的反映。孔子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这一主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也是后来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的张本。

4、化性起伪——这是荀况提出的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因为人性的放纵会造成不可收拾的恶果,所以必须对它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伪”,指后天的人为作用。圣人极其礼、法就是为了改造人类的恶性而产生的。

1、兼相爱,交相利——这是墨家法律观的核心,墨家以“兼爱”和“交利”为标准衡量各国的法律制度,评价各家的思想学说,特别要将它贯彻到立法司法之中。“兼相爱”是针对“别相恶”而言,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交相利”是针对“交相贼”而言,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争夺。

2、天志——“天志”是墨翟实现其“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理想而提出的表现形式。“天”有赏善罚恶的意志,“天志”规范制约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天志”是法律的来源,“天志”是最好的法律,“天志”的核心是“兼相爱,交相利”。墨翟推崇“天志”的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平等。

无为而治——“无为”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在春秋末期已经出现。使“无为而治”系统化而成为理论的是《老子》。他们人为统治者的一切作为都会破坏自然秩序,扰乱天下,祸害百姓。要求统治者无所作为,效法自然,让百姓自由发展。“无为而治”的理论根据是“道”,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 无为而治”的主要内容是“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为”,具体措施是“劝统治者少干涉”和“使民众无知无欲”。

1、以刑去刑——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第一个系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论思想家。他的重刑理论,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上,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商鞅的“以刑去刑”是针对仁君“以德去刑”的观点而提出的。主要包括刑主赏辅、不赏善、轻罪重刑等内容。

2、信赏必罚——这是韩非提出的执法要求。韩非八赏和罚称为君主手中的“二柄”,是贯彻法令的关键,要使赏罚必信。而且还要注重公平,一律依法行使赏罚。

3、治民无常、唯法为治——韩非提出的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观,意思是治理民众没有什么常规可循,只有用“法治”才行。“法治”是对付那些奸佞之民的唯一有效的办法。

(一)荀子的礼法起源观

荀子提出“明于天人之分”的观点,分别自然之“天”和社会之“人”,认为应该利用自然界的规律为人类服务。

他主张人性本恶.

荀子的礼法起源观打破了传统礼的神权观念,也突破了孔孟重礼轻刑的思想,为引法入礼打开了大门。

称为“竹刑”。《左传》曾记载“郑四喘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二)荀子的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主张

1、以“明分使群”的立法起源论论证封建官僚等级制的必要和合理。

2、荀子强调礼的实质和作用在“分”、“别",即区别等级。

3、突出礼的客观性、强制性和制度性。

4、主张以礼“举贤能”,确立官僚等级制。荀子明确的反对贵族世袭制,主张“无德不贵,无能不官”。

荀子的引礼入法,真正使"礼治"成为国家的制度和政策,成为完整而系统的学说。也就是说,荀子是第一个提出系统的"礼治"理论的思想家。

(三)荀子的“隆礼重法”,教化与刑罚并用的主张

与孔孟相比,荀子不但将"礼"的地位抬得最高,而且“法”也最为重视。他提出了"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方针,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在实际应用中表现为教化与刑罚相结合,先教后刑。

(四)区别“法义”、“法数”与“类”--荀子在法理学上的贡献

注重对法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是荀子论法的特点,也从而促进了古代法理学的发展。

荀子明确提出了"法义"、"法数"和"类"三个重要的法学概念。

(五)荀子"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

荀子继承孔孟人治的思想,强调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大于法律。他认为:

1、"有治人,无治法",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人,而不是法令。只有善于治国的人,没有善于治国的法。

2、法是人制定的,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律的好坏。

3、法要靠人来掌握和执行。荀子认为"法不能独立,类不能子刑,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4、法律不能随实际情况而变化,要靠人的灵活性和应变性弥补法律的不足。法律不能包罗万象,但如果有"君子",即使遇到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君子也可灵活处理。

荀子所说的"君子"在道德伦理上讲,是指精通礼义、品德高尚的人;在政治意义上讲,则是君主的代名词。因此"有治人,无治法"实际上是将封建君主放在封建法制之上,将一切权力交给了君主。所以,荀子的人治,实质是提倡封建君主专制。

商鞅的法律思想:

一、“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理论

为说明变法的必要和正确,商鞅提出了自己的变法理论。

首先,商鞅驳斥了“法古无过,循礼无邪”。指出自古以来根本没什么一成不变的礼法,法令制度都是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

其次,商鞅通过对民乱国亡是循守旧礼的必然结果的分析,指出只有变法更礼才能强国利民。

再次,商鞅指出必须根据时代要求、社会现实和民情风俗来更礼变法。

商鞅用来说明变法的必然性的理论依据,是历史进化观点。商鞅变法的目的,表现为治、

富、强、王。他从这四者联系的角度进行了论述,认为要达到封建国家的治安富强,就必须注重耕战,实行“法治”,以力服人。

二、法、信、权相结合的“法治”

商鞅从明分止争、立公去私、胜民弱民、法信权结合以及轻罪重罚等方面,具体阐述了法律的性质、作用、宣教和执行,从而奠定了法家“法治”理论的基础。

(一)“法者,国之权衡”

商鞅用尺寸、衡器来比喻法,认为法是治理国家的客观准则。法度就是国家的秤和尺。治理国家主要靠“立法明分”。他认为,国家的建立,社会的安定,都有赖于等级名分的确定。

商鞅认为,法的作用大于仁义德化,是君主治国的关键所在,商鞅强调,法的重要作用还在于能制驭民。

(二)“壹赏”、“壹刑”、“壹教”

商鞅认为,必须以法作为赏施和刑罚统一标准,作为教育人民的统一内容。他提出了“利出一孔”的主张,即用立法的办法,把民众用以谋取福利的其他途径都统统堵死,只留一条途径即农战,这是他“壹赏”、“壹教”主张的基点。“壹赏”指只能赏赐那些有功农战和告奸的人。“壹刑”指统一刑罚的标准,适用刑罚时不分等级亲疏,同时实行重刑连坐。“壹教”指统一教育的内容,主张取缔一切不符合法令,不利于农战的思想和言论。

(三)“任法”、“重信”、“权势独制”

为了保障“法治”的实现,商鞅还提出了一套推行“法治”的方法,突出了法、信、权三个要素。他说:“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应该“任法”、“重信”而“爱权”。

1.“任法”。商鞅指出,实行“法治”首先要将法令公之于众。其次,君主必须带头遵守法令,做到“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

2.“重信”。在执法上,商鞅强调一个“信”字,要求“信赏必贰保”。

3.权势独制。商鞅认为,要使君主的法令能够顺利推行,还必须“尊君”,即所谓“君尊而令行”。

三、“以刑去刑”的重刑思想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第一个系统地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论的思想家,商鞅的重刑理论,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之上。在他看来,法令和赏罚的直接对象是民众,因此实行“法治”和运用赏都要以“民性”为基点:

商鞅也主张赏刑并用,厚赏重罚。他称刑罚为禁止作恶的“禁”,赏赐为促使立功的“使”。

但是最能表现他刑罚思想特点的,是“重刑”的主张。其“重刑”也有着特定的含义:

其一,在刑罚与赏赐的内部关系上,他强制刑主赏辅,赏赐仅仅是刑罚的辅助。

其二,“刑不善而不赏善”。他认为法的任务只在“治奸人”,而不是“治善人”。

其三,轻罪重刑。他指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为了说明这种刑主赏辅、轻罪重刑的“重刑”主张的正确,商鞅从两方面进行论证。一方面,他提出“重刑爱民”论,另一方面,他认为重刑是达到“刑去事成”的必由之路,即“以刑去刑”。总之,商鞅的“重刑”思想,实际上是一种片面夸大暴力作用的思想表现。这一观点,后来成为法家以至秦始皇推行严峻法的理论基础。

从本质上看,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这种“以刑去刑”的重刑主张都是毫不可取的。

董仲舒"大德而小刑"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西汉儒家〈〈春秋〉〉公羊学派的大师.现存的主要著作有〈〈春秋繁露〉〉和〈〈汉书.董仲舒传〉〉中的〈〈举贤良对策〉〉.

他的法律思想主要内容有:

1, 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

在董仲舒看来孔子做〈〈春秋〉〉是为后世立法,实际上是为汉立法.所以他特别推崇,〈〈春秋〉〉并对〈〈春秋〉〉加以理论上的论证.可以从"大一统"思想,"更化"论,"罢黜百家",统一思想等几个方面来学习.

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为了运用神权来维护君权,董仲舒创造了"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系统地论证了"君权神授"的问题.可以从"天人感应"与天罚论,"君权神授",法自君出等两个方面来学习.

5, 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可以从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三个方面来学习

4,"阳德阴刑",德主刑辅

董仲舒所主张的"德主刑辅"的理论是有其特色的,那就是用阴阳无行学说来加以阐述,形成一种"阳德刑辅"论.

5,〈〈春秋〉〉决狱,"原心论罪"

所谓〈〈春秋〉〉决狱, 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在判断一种行为的时候,它看重的是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行为的效果.

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历史影响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完全适应和满足了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因而成为官方统治思想,在封建

社会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在汉代,中国封建社会还处于上升时期,地主阶级生气勃勃,积极进取,因此,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起了进步作用.然而随着封建制度的日益腐化,它的反动,消极的一面就愈来愈成为封建统治者残酷镇压人民的工具

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主,吸收阴阳五行家法家以及放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造了一种新儒学,在法律思想方面,他们导的“=纲·成为后来指导封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他主张的“德主刑辅"被奉为统治人民的基本方法,董仲舒对·三纲”和“德主刑辅·作了神秘主义的解释力图说明它们都符合“天r,同时把它:们绝对化、永恒化,终于形成了统治中国达两千年之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D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董仲舒把《春秋》看成治国理民的法典,凡是遇到政治、法律等―切疑难问题,他都从《春现中找到答案,并按照(春秋》精神,从理论上加以论证,童仲舒的“一统',就是·球2天子”'也就是要实行君主集权,为了维护和发:展当时政治`经济的大一统调面,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要求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由于西汉神权地主阶级处于上升阶段,董仲舒为加强封建,F夹集权、维护根据统一的大一统思想,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行用?(2)·ft权神受一法自村出,节仲舒

为了论证·村权神受:他创造r·天人感应,的神学日的论,把天帮绘成创造一切支配一切的神,人的情感、点识是与天相适应的,君:生的统治是天意的其“休现,4日必须秉承天点来行事节仲舒的·科权神受·等说教生际t是大同大一统e封建科1的影子在天上的曲折的反映,是大一统专制下·神圣·君权的反映

荀子的"隆礼"重法论

荀子把礼说成是"与天地同礼,与万物同义"的"大本".但"礼"不是万能的,只有礼法并用才能治理好天下.

〈一〉"隆礼"论

荀子继承和发展了儒家的礼治论,赋予礼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其一,礼是治国的根本.其二,论理的起源.其三,严格划分人们的等级贵贱.

〈二〉重法论

在"隆礼"的前提下,还要重法.其一,论法的作用.用刑罚惩治犯人的目的,在于禁止暴行,反对

作恶,并且防范以后不再发生类似的犯罪.其二,法以礼为本.其三,士用礼治,庶民用法治.其四,赏罚并用.

●二、礼法论

●礼法论是荀子法律思想的核心。

●(一)礼法起源论

●分析自然之“天”和社会之“人”,是荀子法律思想的起点和归宿。他关于礼法产生的

论述,也是以对天人关系的认识和对人的本性的认识作为理论基础的。首先,在天人关系上,他主张“明于天人之分”和“制天命而用之”。“明分使群”.

第三章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

●其次,在人性问题上,他主张“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的性恶论。

●因而,基于“明分使群”与“化性起伪”及制止争夺的需要,产生了礼义、国家和法律。

荀子的礼法起源论值得重视。

●(二)礼法统一观

●荀子将体现封建贵族的礼改造成为维护官僚等级制的礼,并把这种礼说成是“与天地同

理,与万物同久”的“大本”。

第三章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

●但礼并不是万能的,同时还必须运用禁人为恶的法,只有礼法并用,才能治理好天下。

●所以荀子说:“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即尊崇礼、法制完备,国家就能井然有序。“治之

经,礼与刑”,即礼和法都是治国必不可少的工具。荀子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

对后世影响深远。

为什么说荀况法律思想具有儒法合流的特点?

●商鞅及其法律思想特点

●商鞅(约390——前338)是战国中期政治家、思想家,法家“法治”理论的奠基者。

其主要思想反映在《商君书》中。

●商鞅有特色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定分”、“立禁”的法律起源论。

●(二)“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的变法理论。

(三)主张“壹赏”、“壹刑”与“壹教”。

●四)推行法治的三要素:法、信、权。

●(五)“法治”与人性论。

●(六)“以刑去刑”的重刑理论。

●商鞅“重刑”有其特定含义:一方面是与赏相对,应该“刑多而赏少”和“先刑而后赏”。

另一方面,是要轻罪重罚。

慎到、申不害的思想有一共同特点,即受道家和法家相结合的黄老思想的影响。慎到法律思想的特点是既“尚法”,又“重势”,在先秦法家中,他以主张“势治”著称。所谓“势”,即指君主的“权势”。申不害的思想特点是强调君主以“术”去驾御臣下,实行“法治”。在先秦法家中,他和分别重“势”、重“法”的慎到、商鞅鼎足而立,形成三个不同流派。

●战国后期法家:韩非及其法律思想的特点

●韩非(约公元前280——公元前233)是战国后期政治理论家,法家思想集大成者。其

著述后人辑成《韩非子》一书。

●韩非的“法治”思想,基本上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

论;另一部分是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治”方法。这两部分思想中都显示了他不同于前期法家的特点。

第五章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

(4学时)

●一、“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

●韩非的“法治”理论,主要在于说明实行“法治”的历史必然性与必要性。为此,他提

出了“法与时转则治”的历史观、“人民众而货财寡”的人口论和“皆挟自为心”的人性论。

(一)韩非的历史观基本上继承了前期法家,特别是商鞅的观点。韩非认为国家和法律是在“人民众而货财寡”的历史条件下,适应制止争夺的需要而产生的。韩非解释说,因为人是生而自私自利的、即“人人皆挟自为心”。这种人性论基本上继承了前期法家和荀况的观点。第五章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

(4学时)

二、“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体系

(一)实行“法治”必须“以法为本”

(二)“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

(三)“法”与“术”,皆不可一无之具

韩非的法律思想对后世有重要影响。

试述杜预、张斐律论的主要内容。

2、论述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D·明德慎罚·思想是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在吸取商代因“重刑辟·灭亡的教训后提出的,所需·明德"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而·慎罚·是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Q)明德·要求统治者本身要严于律己,勤于政事,不可骄奢淫逸e要了解小民的疾苦,并对症下药小民的力量,适当满足他们的要求;其实质是奴隶主贵族由于“平易近民民必归之·才可

以长久地·f从而实现统治者自身的利

益: gb AN mass ask : ONFEHIIA Aaf , khadr : Okra HAS . * * Subway : OK 手,杀无率;④刑罚适中,④周公的·明德慎罚”说,虽然只是适应当时政治形势的一种权宜之计和作为维护其统治的一种手段;却是一种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杜预的法律思想

杜预是西晋著名的律学家.曾参与〈〈泰始律〉〉的制订.后又为之作注,成为官方认可的权威律学著作,其〈〈律本〉〉与张斐的注同称"张杜律".杜预的法律思想大致有以下几点内容: 1, 纳礼入律,2, 礼法合一

3, "文约而4, 例直,5, 听省而6, 禁简".杜预律学思想的主要内容便是"简直的立法观.

7, 区分律,令的界限.

律主要规定关于违法行为的罪名及相应的惩罚,是刑法;令则是指各种规章制度.这是我国法律史上最早关于律,令的概念.

张斐对〈〈晋律〉〉的解释及影响

张斐是西晋著名的律学家,〈〈律表〉〉为其所做.他对〈〈晋律〉〉的解释有以下内容: 1, 以礼率律.

他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晋律〉〉的篇章体例就体现了礼的原则.他的解释,推进了礼律的融合.

2, 对〈〈刑名3, 〉〉篇的注释

把〈〈刑名〉〉篇置于首位,对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

3,"理直刑正".

他认为〈〈晋律〉〉的条文内容作到了"礼乐抚于中",是一部礼律结合的法律.

首先,明确区分了各种犯罪概念,为"理直刑正"提供了前提条件.

其次,提出了"随事取法","临时观衅"的司法原则.

再次,提出了"刑","理","心","情","事"综合审讯的原则

试述杜预,张斐律论的主要内容

张斐论述刑名的意义

张斐在论述刑名的意义的时候说,《晋律》以《刑名》为篇首,用来规定定罪量刑的原则;《诸侯》为末篇,以完善整个法律制度.君主立法于上为天道,诸侯臣民奉行于下为地道,礼乐贯穿于其中为人道,三者相须而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他还说《刑名》是关于各种犯罪惩罚轻重的规定,确定加刑和减刑的标准,阐发法典的基本精神,对法律条文规定不到的予以补充,是统率全律的纲领.至于有关司法审判的《告劾》,《系讯》,《断狱》等篇,就好象人的手足.是规定执行,适用法律的篇章,当然要贯彻《刑名》篇所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张斐的这种解释,说明《刑名》篇的地位高于其它各篇,它的性质和现代刑法总则相类似,反映出当时古代刑法理论的成熟,张斐《刑名》意义的论述,对以后的封建法典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来的封建法典无不是将《刑名》,《法例》或《名例》篇作为全律的总纲,置于律首.

韩愈的"道统论"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

韩愈,是唐代杰出的思想家和文学家.现有《韩昌黎文集》.唐代中期后,在无神论思潮兴起的同时,以儒家学说反对佛,道教的斗争也发展了起来.韩愈是当时反佛,道教的代表人物.

韩愈的法律思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君权至上与"道统论"

韩愈从维护君权和巩固封建统治的立场出发,发动了一场反佛斗争.

韩愈的"道统论"的中心思想是儒家一向所倡导的仁义道德.他和柳宗元一样也主张打击藩镇割据势力,加强中央政府集权.

2, 人"制刑"与天刑说

3,"德礼为先,辅以政刑"

韩愈以儒家"道统"的继承者自居,在治国问题上,基本上因袭儒家礼法兼用,德礼为先的主张. 总的看来,韩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人物.他站在维护封建统治的立场上,以继承儒家的"道统"

自居,积极倡导仁义道德学说,阐扬儒家正统思想,排斥佛老;这一方面加强了对人民的思想统治,另一方面又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他既主张加强对劳动人民的镇压;又表示要改革时弊.

●一、韩愈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补充

●韩愈反对佛、老,维护君权。“道统”,是指儒家道义传授的系统,其中心内容是仁义

道德。它是由圣人建立起来的。韩愈把它作为排斥佛、老,继承和捍卫儒学正统的理论依据。

●韩愈“道统论”的中心思想是儒家一向所倡导的仁义道德。韩愈在《原道》中释“道”

曰:“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谓义,由是而之焉之谓道”。韩愈继承和发展了董仲舒的“性三品”说。

第四章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完善

——隋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法典化

●韩愈的法律思想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圣人”制刑的法律起源论与“代天行罚”论

●2、“德礼为先而辅之以政”的德刑关系说

●首先,韩愈解释了“德主刑辅”的原因。

●其次,韩愈认为“德礼为先”,并不是说可以忽视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相反,对待“下

品”之人,刑政是不可缺少的手段,他甚至主张对犯重罪者施以重刑。

第四章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完善

——隋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法典化

●再次,韩愈提出使“下者”“畏威而寡罪”的刑罚目的论。韩愈认为,佛道思想中的“惮

于行刑”是假仁假义。在法律运用上,韩愈主张:“民不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则诛。”

●综上所述,韩愈“道统论”以儒家“仁义”思想为核心,兼采法家之长,使礼法融合在

理论上进一步加深,并以此而反对佛教的“惮于行刑”及道教的法律虚无论,为有为政治提供了理论基础。

韩愈的"道统论"在法律思想上有哪些反映

朱熹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朱熹是南宋著名的思想家,理学的集大成者.其思想的核心是"存天理,灭人欲",即用纲常名教束缚人民的言行和思想.他的法律思想表现在:1,因事制宜的变法理论和改革主张.2,德礼政刑"相为始终".

丘睿的立法思想:

1, 随时制宜

2, 因情以立法

3, 应经合义

4, 宽严适中

5, 简明划一

●朱熹“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朱熹(1130——1200年)的理学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指导原则,是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其法律思想,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为主体,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五章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僵化

●1、“厚古薄今”的改革思想(三代“天理流行”;三代以后“利欲之私”泛滥)

●夏、商、周三代“天理流行”,三代以下充满“利欲之私”。应当重建“天理流行”的

盛世。

●巩固“万事不易”的纲常名教是变法的指导原则。变法的关键是变“人”、变“心”,

革除私欲,使人们的思想、行为一准于“天理”。

●为改革政治,朱熹提出限制君主专断的具体方案。

第五章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僵化

●2、“轻立法、重人治”(君主自律重于法律;择人重于建制)(立法有弊,要在得人)●3、“德刑关系”的发展

●朱熹的德刑关系说有三个特点:第一是德、礼、政、刑各有明确的对象,有的放矢;第

二是德、礼、政、刑同时并举,没有先后,而且这四者都是“存天理、灭人欲”的手段;

●第三是特定的条件下,先以“政”去“刑”,以“礼”去“政”,再以“德”去“礼”。

德、礼、政、刑在“存天理、灭人欲”思想指导下,在时间和空间上是和谐统一的,从而抛弃了正统法律思想“先德后刑”、“以德去刑”等不切实际的思想。

●4、“执法从严”的思想

●在强调因时慎重立法,人治及德礼政刑并举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朱熹出于镇压农民

起义和整顿统治阶级内部秩序的实际需要,主张执法从严、从速,即“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这一思想的产生是由当时的形势所决定的,因为当时的封建社会已在走下坡路。

●朱熹反对轻刑论。他认为主张轻刑是对圣人仁义思想的误解或歪曲。因为“刑愈轻而愈

不足以厚民俗。往往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而使狱讼之愈繁”。只有执法“以严为本”,才能禁奸止乱、制止犯罪,才能使人们真正感受到德政的仁慈;如果执法“以宽为本”,不仅使奸豪得志,善良之民遭殃,而且由于法出多门,将使君主的司法大权旁落于臣下,“可否与夺之权皆不在己”,不利于司法的统一。

●朱熹总结了“轻刑”的原因,他认为“轻刑”的思想根源有三:第一是对犯人动怜悯之

心,“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而不知被伤之人尤为可念也”。第二是执法之吏受佛教“因果报应”“轮回转世”思想的影响,“多喜出人罪以求福报”。第三是执法之吏曲解“恤刑”的本旨,把恤刑与轻刑相等同。逐一批驳了这些思想。

●从执法从严的角度出发,朱熹主张严格限制赎刑。他认为:“后世始有赎五刑法,非圣

人意也”,小罪、轻罪可赎而大罪重罪决不可赦。他甚至主张恢复“肉刑”,来增加刑罚的威慑力量。但其行“肉刑”的理论仍然以儒家“仁政”为出发点,认为行“肉刑”

可“全其躯命”。

●朱熹主张对人民实施镇压的思想,固然反映了其思想的反动与腐朽,但其主张因时立法,

为政以宽,执法从严的思想对后世不无借鉴作用。

试评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法律思想。

●黄宗羲“法治”思想的建立

●在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中,最有代表性,理论建树最大的是黄宗羲;在中国古代法律

思想发展史中,第一次提出具有近代民权、民主色彩的“法治”主张的,也是黄宗羲。

黄宗羲的民本主义法律思想,是明末清初的社会矛盾与阶级斗争的必然产物,是后来资产阶级改良派法律主张的思想先声。

●黄宗羲“法治”思想的核心是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围绕着这一核心,他

批判揭露了君主专制的黑暗与封建法律的残酷,提出了独具特色的立法、司法主张。●黄宗羲认为最大的祸根就是专制君主:“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

●其原因就在于:由“天下为主,君为客”到“以君为主,天下为客”,权利主体的颠倒。

●一、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

●“一家之法”:黄宗羲认为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家天下”的法制是“一家之法”。因

此,它所体现的意志是君主个人的私意,所维护的是皇帝及皇室一姓的利益。黄宗羲认为,法律应维护天下之公利,以兴公利、除公害为原则。所以一家之法根本不能称为法,它是“非法之法”。黄宗羲认为,“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

●二、以“法治”限制“君权”的法治观

●黄认为君主专制的最大弊端在于君权过重,法治不兴。要实现以“天下之法”取代“一

家之法”的理想,首先要限制君权。在依法限制君权,实行法治方面,他提出了以下主张:

●1、加重相权,以分君权(恢复宰相制,并加重相权)

●2、君臣共治,以弱君权

●3、地方分治,以制集权

●4、学校议政

●5、健全法治体系(黄主张“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黄宗羲的“法治国”中,任何人也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人们依据“天下之法”

尽其义务,享其权利,这与近代资产阶级的“法治”观多有相似之处。

●三、黄宗羲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

●黄宗羲是明末清初新生的市民阶层的代言人。黄宗羲法律思想的时代气息——对市民

的同情与希望,亡国与亡族之忧,家破人亡之恨;对后世的影响——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不仅使同时代有卓识的思想家、学者为之倾倒,而且影响了二百年之后的中国近代社会。近代地主阶级开明派、资产阶级改良派、民主派的法律中,都有黄宗羲的印记。

●黄宗羲法律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第三节王夫之对封建“法治”思想的改造

●一、“趋时更新”的立法主张

●二、“法治”观中的民主因素

●王夫之认为君主是“势”、“理”发展的必然产物。尊君的实质在于为民。

●他强调尊君,但反对君主独裁。他认为君权过重,“言出法随”,君主“独断”难免亡

国。

●王夫之不仅主张君与宰相分权,还主张应分权与地方。

●三、人法兼任、宽下严上的执法原则

●王夫之总结了历史兴衰治乱的经验,认为过于强调法治,或过于强调人治都有失偏颇。

治国之道必须人、法兼顾,二者并重。他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了人法兼重的必要性。●在治国中,法律的作用至关重要。

但体现公意的法律须得其人而行。法治完善未必就可以达到天下大治。因为法由人而定,由人而行,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还须由人加以弥补。因此,法的完善与否,法执行的准确与否,法的社会效益完全系于人的素质。故而为政之道,择人亦为其关键所在。

●“择人而授以法,使之遵焉“是王夫之总结了千百年来历史经验而得出的结论。

●在论证了人法兼重的主张后,王夫之进一步论述了严上宽下的司法主张。他反对“严下

吏之贪,而不问上官“。认为严下宽上势必造成”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的局面。

●从保民宽下的立场出发,他主张废除酷刑,废除司法时令制度,及时实行赏罚。

●王夫之作为封建社会后期的启蒙学者,其法律主张及思想具有毋庸置疑的先进性。其法

律思想中的民主因素,加速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衰败,对解放人们的思想及对后来的资产阶级维新运动都有一定的作用。

●教学方法:教师讲授。

●思考题:

●1、评黄宗羲的启蒙法律思想。

●2、王夫之“趋时更新”的变法主张表现在哪些方面?

简析章太炎“专以法律为治”的主张

●。简述章太炎的"专门法律为治"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

●参考答案:

●章太炎设计的总统制共和国是"专以法律为治"的法治国。他热烈颂扬管仲、商鞅、韩非、●秦始皇"以法治国"的学说与实践。反对封建专制法制,章太炎向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律保障人民主权的思想是积极的,也是其"专以法律为治"的精髓所在。章太炎"专

以法律为治"的主张十分坚定,渗透于法律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总的精神仍然是"抑官吏,伸齐民"。

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特点:

1, 变革法制,2, 以适应时代的发展.

3, 执法必严,4, 反对滥刑

5, 整饬吏治,6, 提高司法官吏的素质.

黄宗羲"天下为主,君为客"的主张

表现在:1,"君权民授"的国家起源论

2,"君为天下之大害"

3,"君臣共治"

王夫之立法思想中的民主因素

表现在:1,"趋时更新"的法律时变观

2,立法"必循天下之公"

3,立法应以"保类""卫群"为宗旨

4,立法应遵循尊君卑臣,分权分治的原则

王夫之改革封建法制的主张

1, 律简刑清

2, 原情定罪

3, 关于故出入人罪

4, 废除酷刑

5, 不6, 留狱

7, 君主也应受法律的约束

试评朱熹"存天理,8, 灭人欲"的法律思想.

9, 试述王安石变法革新思想的主要内容.

10, 试评黄宗羲的启蒙法律思想.

11, 王夫之"趋时更新"的变法主张表现在哪些方面

论述王夫之·趋时更新”的变法主张表现在噻些方面?趋时更新是明渝之际启蒙思想家王夫之提出的法律时变观点.他认为.法律与整个国家制度一样,是随着社会的变化成发某变化的.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王夫之·趋时更新·的变法主张:③王夫之认为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0王夫之通:1对·圣法不可变·的正统论的否定,以论证法律的趋批更新0王夫之揭不出·有定手而无定法·的规律深刻讨论了改单日法的必要和法律是时更新·的前景

(一)代表人物

1,龚自珍(1792--1841)

"更法改图"

2,魏源(1794--1847)

"因势变法"

(二)地主阶级改革派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1,抨击封建君主专制和清王朝的法律制度,揭露了清朝的司法黑暗.

2,具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

--变法主张的理论基础

龚自珍: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

魏源:天地万物和人类社会不断变化发展,"变古愈尽,便民愈甚"

3,主张变法改革

龚自珍:"更法改图"

魏源:

(1)"师夷长技以制夷"(《海国图志》)

(2)"变古愈尽,便民愈甚"

(2)赞赏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

4,主张士人参政议政

龚自珍:"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

魏源:

(1)民主议政,广开言路

--显示出中国近代早期民主思想的特色.

(2)广收人才,"治法在人"

5,主张严禁鸦片,抗击侵略,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6,拘守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有很大局限性.

(1)法律思想没有越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范围.

(2)没有提出顺应时代要求的改革措施

龚自珍:"药方只贩古时丹"

魏源:"师夷长技以制夷"

(3)变法改革的最终目的,不是要改变制度,而是让清王朝重现昔日盛景.

荀子罪行观

产生条件:1,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失败后,民族危机空前严重,阶级矛盾日益尖锐.2,民族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但遭到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封建势力的压制.--"戊戌变法"运动(百日维新)--抵制侵略,变法维新,实行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发展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

代表人物:1,康有为ó,梁启超 ,谭嗣同

一,康有为变法维新思想人物简介:(1858年――a a1年),广东南海人,世称南海先生.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运动的领袖,后期变为保皇派的代表人物.é 康有为的著述非常丰富,反映其变法维新思想的主要有《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大同书》,《戊戍奏稿》等.?(一)"公羊三世说"与变法思想à(1)"公羊三世说"

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

封建君主专制--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

局限性:

社会的发展要按照三世的先后顺序进行,"循序而行",不可逾越.

(2)"能变则存,不变则亡,全变则强,小变仍亡"

经济上: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首先要发展近代工业,"以工立国"

文化教育上,废科举八股考试制,按资产阶级教育制度兴办各类学校,广议西书,出国留学.

政治上:要求变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行三权分立之制.

法制上:改革旧法,采用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制度.

(二)康有为的"君主立宪"思想

倡导实行君主立宪的具体方案是:

(1)设议院开国会.

康有为早在《公车上书》中就颇为详尽地阐述了这个问题,他认为这种政体优越于专制政体,是一种十分理想的制度,可以使百废并举,以致富强.

(2)制定宪法.

康有为依照日本明治维新,把"定宪法"作为"维新之始",实行"新政"之前,必须先定宪法.这说明了康有为对立宪的充分重视.

(3)行三权分立,即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

(4)重视改旧法,建立新的法制以保障君主立宪政体.

首先,他要求借鉴各国律例,定宪法,即制定一部英,日式的资产阶级宪法,使君民同受其治. 其次,他主张修改旧刑律.

再次,他要求制定民法,商法,诉讼法等.

(三)"太平之世不立刑"《大同书》

"太平世"即大同世界,是人类发展阶段上"至善至美"的理想世界:

人人平等自由,社会物质生活高度发达,社会风尚优良,人民生活完美.人们摆脱了"乱世"中存在的各种"苦道".社会上使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从而,社会就可以达到"治至刑措",实现"太平之世不立刑".

二,沈家本"会通中外"的法律思想

人物简介:(1840--1913年),中国近代著名的法学家.

沈家本的著述十分丰富,现存《沈寄蓉先生遗书》甲编22种,乙编13种,还编有《枕碧楼丛书》12种.这些均为研究我国古代和近代法律史的重要资料.

(一)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01,法的性质和作用的论述.

(1)性质: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是衡量天下万物万事的一种客观标准.

(2)作用:治民和治国."法者,民命之所系也,用甚重而其义至精".

2,法随时变,"会通中外".

法律应该随着古今形势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不能简单袭用.

3,在适用法律时必须统一,平等.

4,教化为先,以刑辅之.

立法,司法都离不开道德教化,只有十分注重道德教化,做到情法两尽,法律才能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

(二)执法适中,"平恕"为审断之本.

1,仁恕之心.--反对严刑重罚,要求用法从宽.

资产阶级轻刑主义法律思想

2,公平执法.--须依法断罪,反对比附.

"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

他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废除比附援引旧制,功不可没.

(三)"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人,才能推行资产阶级法治

他指出用人之法在于:一所有关键官吏,都应知法;二司法官吏应具有专门学识,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三设置律学博士,教授法学.

(四)法学盛衰说

--《法学盛衰说》,分析中国法理学发展过程,剖析了中国法理学不发达的原因.

1,法理学对于立法,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

局限:世局的变化"随法学为转移".夸大法律作用.沈家本法律思想主流是民主,科学的,具有一定的人民性,特别是具有近代资产阶级法理与法学的进步思想性质.他的论著,是我们研究中

国法理制度和法理思想史的一份宝贵的学术遗产.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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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清末礼法之争与沈家本的法律思想(2学时)

●一、沈家本生平及主要著作

●沈家本(1840—1913)是中国近代著名的法学家,是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奠基人,被杨

鸿烈誉为“媒介中西两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著作有《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二十二种、乙编十三种等。

●二、沈家本主要法律思想

●(一)法治与立法思想

●1、国不可无法。

●2、法应为民安居着想。

●3、立法以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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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清末礼法之争与沈家本的法律思想(2学时)

●(二)前德后刑,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三)反对重刑重法的思想

●执法公正,必须有仁恕之心,“恕心用三字,实为平心审判之本。”

●(四)法贵得人的思想

●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公正贤良的执法者,“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沈家本强调:●国家官吏“皆宜知法”;司法官吏应具有专门学识;设置律学博士,教授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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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清末礼法之争与沈家本的法律思想(2学时)

●(五)“赦”与“罚赎”的思想

●沈家本认为,赦非善治之政,尤其是“滥赦”,他并不笼统地反对“赦”,但强调哪些

人可以赦免是有严格条件的。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对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应如何评价?

1、试述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

及其意义。

2、试述礼治的基本原则与特征。

3、简评“明德慎罚”思想

“明德慎罚”思想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明德慎罚”思想与“以德配天”说是相辅相成的。为了使天命不再转移,周公主张德刑并用,崇尚德政,谨慎地使用刑罚,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所谓“明德”,就是要求统治者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不可贪图安逸,要严于律己,勤政修德,绝不可骄奢淫逸。当然,周公提出“明德”,并不是由于心地仁慈,而是为了长久地维持其统治,是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的。所谓“慎罚”,是指统治者要谨慎用刑,不得滥杀无辜。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对罪犯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要求区分“”(过失)和“非”(故意);“终”(惯犯)和“非终”(偶犯)。对于故意犯和惯犯,小罪也应处重刑;对于过失犯和偶犯,大罪也可以减刑。第二、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反对殷商的“罪人以族”和滥施族刑,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只惩罚本人。第三、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第四、刑罚要适中。主张用“中罚”,就是用刑“不过”,又无“不及”,要刑当其罪。这些思想,在当时世界刑法史上是罕见的,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试论章太炎的“损上益下”的法律观

章太炎在立法、司法方面强调平等,保护下层民众权益。他主张“抑官伸民”、“抑强辅微”、“抑富振贫”,总起来说,就是“损上益下”以维护人民权利平等。

(1)“抑强辅微”的刑法主张。他认为,唐律的“十恶”之条,都维护特权,违反“平等”原则,应象五朝那样做到“重生命”、“恤无告”、“平吏民”、“抑富人”。

在量刑、刑罚等问题上,章太炎也提出一些独特主张:①“轻盗贼之罪”,并反对“以赃论罪”,他认为应按赃数同失主家财产的比例来定罪。②“轻谋反之罪”,“重谋判之罪。”前者旨在保护人民不受政府束缚,后者旨在保护民族国家利益,不受侵犯。③宽平省刑,关键是罪刑相称。 (2)“抑富振贫”的经济立法主张。章太炎的民事和经济立法的宗旨是“抑富强,振贫弱”,具体内容为:①均配土地。章太炎主张耕者有其田。②官办工厂。工商业应由国家经营,所得利润用于赈济贫弱。③限制继承权。④统一货币。⑤稳定赋税。总之,章太炎力图防止买办、官僚等地主阶级和资产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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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上层分子利用政治特权发展官僚资本,操纵国计民生,力图避免资本主义社会贫富过于悬殊的流弊,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革命派高涨的革命热情。

(3)“抑官伸民”的行政立法主张。章太炎主张在政治上以行政、立法、司法、教育分立为基础,制定“抑官吏,伸齐民”的行政立法。力图通过行政立法加强对官吏的法律控制,来伸张民权,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章太炎的“抑强辅微”,“抑富振贫”,“抑官伸民”的法律观,是他四权分立的总统制共和国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反对专制特权,保障民权,维护人民在政治、经济、法律上的平等权利方面,有很多积极因素。

37简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

董仲舒的出现,反映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已初步完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形成。它的基本内容包括:(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这是封建王朝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应经合义,礼法融合。(3)“三纲”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订封建法律的根本原则。

(4)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38朱熹“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法律思想

在刑罚宽严的问题上,朱熹力主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他认为,“今人说宽政,多是事事不管,某谓坏了这…宽?字”。他分析其原因时说:执法者或为祸福报应之说所迷惑,“多喜出人罪以求福报”;或为“恤刑之说”所迷惑,“以为当宽人之罪而出其死”,凡遇罪当杀者,总为之开脱,以待上奏之后裁决;或为“罪疑从轻”之说所迷惑,以为“凡罪皆可以从轻”。他要求纠正这种有利于罪犯、有害于被害者的做法。“今人说轻刑者,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而不知被伤之人尤可念也。如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计也。”

朱熹的严刑主张,还具体反映在恢复肉刑,限制赎刑,严惩“奸凶”诸问题上。

第一,主张恢复肉刑。“今徒、流之法,既不足以止穿窬淫放之奸,而其过于重者则又有不当死而死,如强暴赃满之类者”,如果恢复肉刑,虽然摧残了人的肢体,却保全了他的性命,且又不能继续作恶。这是“仰合先王之意而下适当世之宜”的好办法。

第二,限制赎刑。他认为,原来规定的赎刑,只适用于轻罪:“罪之极轻,虽人于鞭扑之刑而情法犹有可议者。”后世出现的“赎五刑法,非圣人意也”。如果重罪仍适用赎刑,结果是有财者杀人伤人而可幸免刑狱之苦,无辜者又何其不幸。因此,对赎刑的使用必须严

加限制。

第三,严惩“奸凶”。朱熹主张,对于危害封建统治的“奸凶”要迅速严厉地加以惩处,决不宽贷。他说:“早正典刑,使奸凶之人,不得以迁延幸免。”

以“以严为本”为原则,朱熹还要求维护封建等级制,审理案件须先分清尊卑、上下、长幼、亲疏的区别,然后才判断其是非曲直。由此可见,朱熹的“以严为本”,最终是以维护纲纪伦常为其根本原则的。为了维护纲纪伦常,他不借抛弃“直”与“不直”的是非界限,混淆罪与非罪的区分。 39沈家本法律思想内容 (1)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

沈家本既是清王朝中力图“变法自强”的谋臣.又是近代著名法学家。他认为,实行资产阶级的法治主义,“举全国之精神,胥贯注于法律之内”,就能使国家强盛。他论述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内容甚多,而且还夹杂着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主要表现在:

①论法的性质和作用:沈家本认为,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是衡量天下万物的一种客观标准。但他在阐释法律的性质和意义时,又把它和儒家的民本思想揉和在一起。在沈家本来看,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和治国。“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②法随时变,“会通中外”:沈家本认为,法律应该随着古今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之。他把中国置于世界范围以内进行考察,指出“我中国介于列强之间,迫于交通之势,盖有万难守旧者。”③法须统一、平等:沈家本针对清末制定新律之后,旧律并末废除,新旧参差,轻重互异提出断罪之律必须统一的主张;在适用法律时,也必须贯彻统一、平等的原则。此外,他还主张打破良贱界限,废除买卖奴婢的制度。

④教化为先,以刑辅之:沈家本继承了儒家的法律与教育相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并结合世界发展的潮流,阐明了法律乃道德教化之辅的思想。认为立法、司法都离不开道德教化;只有十分注重道德教化,做到情法两尽,法律才能发挥它应有的社会作用、 (2)“平恕”为审断之本。

(3)“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4)法学盛衰说。

(5)对沈家本法律思想的评价。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的主流,是民主的、科学的,是具有一定人民性的,特别是具有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与法学的进步思想性质。同时,他又是一位卓越的法制改革家,具有丰富的治法经验。他的论著,是我们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史的一份宝贵的学术遗产。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吸取其民主的、科学的精华,将很有裨益。当然,对于其中封建纲常礼教等糟粕,必须注意剔除。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一、夏、商西周时期奴隶主阶级所使用的思想武器,主要是神权思想和宗法思想,他们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二者的支配;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大体可以概括为: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二、殷商奴隶主阶级的“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发展,当时的宗教迷信中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奴隶主还进一步把上帝说成是商王的祖先,商王受上帝之命来到人间统治一切,死后还要回到帝身边去。所以,人们既要服从上帝,当然也要服从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商王的统治

三、以德配天是周公总结殷商灭亡的教训所提出的思想命题。“德”指道德、德行,“天”即天命。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并非固定不变,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四、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和意义:1、变化: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为此提出了“以德配天”说;2、意义:一方面为了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开始重视民心向背

第二章维护守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一、“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嫡长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二、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实行的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则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

三、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周公“慎罚”说的主要内容是:(1)他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2)反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4)刑罚适中

四、“世卿世禄”制是西周宗法制的产物。在周朝宗法制下,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和特权一般来说始终是世袭的。发展到后来,不仅周王、诸侯和大夫是世袭的,而且国王和诸侯下的重要职官“卿”也使用世袭制,形成了“世卿世禄”制

三、商鞅的“法治”理论(P91-101)

公元前356年,商鞅进行第一次变法,其主要内容是:实行连坐法;确立以小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的制度;“重农抑商”,奖励农业生产;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奖励军功;公元前350年,商鞅进行第二次变法,进一步从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上加以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奴隶制的井田制,确认土地私有;实行分县制,建立群君主集权的政治制度;禁止父子、兄弟同居一室;统一度量衡

1、法的起源与变法论:(1)法的起源论,商鞅变法是以其进化的历史观为理论根据。他认为,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人类经历了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段。到了“贵贵而尊官”的下世,情况就不同了,人们“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社会混乱,争夺激烈。于是出现了“圣人”,制定出各种制度以“定分”、“止乱”;(2)变法论,为了推行变法,商鞅提出了“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论。商鞅不但反对复古倒退,而且反对保持现状,固步自封,明确提出“不法古,不修今”的主张;(3)“好恶者,赏罚之本也”

2、“任法而治”的“法治”论:法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商鞅对法的特殊性及作用等作了较全面的论述,并主张“一任于法”,“法任而国治矣”:(1)“任法而治”商鞅把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看做治理国家的惟一工具和判定是非功过的惟一标准;(2)法的作用:a、“定分止争”;b、“兴功禁暴”;(3)法的特征:a、法的规范性;b、法的公正性;c、法的平等性;d、法的公开性;(4)君主专制论,商鞅讲法治,实质上是要维护国君统治人民的权力,维护国君至高无上的地位。所以商鞅虽然在先秦法家中以“重法”著称,但绝不是不重权势。相反,他极力主张中央集权

3、赏刑并用,重刑止奸:(1)赏刑并用:商鞅主张,治国必须赏刑并用,文武兼施。赏赐

是勉励人们做“好事”的文的办法,刑罚是制止人们做“坏事”的武的办法;(2)“重刑少赏”;(3)“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商鞅主张对人民轻微的触犯封建法律的行为,也要实行重刑

4“燔《诗》《书》而明法令”:法家主张实行文化专利主义,是由商鞅开其端的。他主张对人民统一地进行农战教育,“燔《诗》《书》而明法令

四、慎到的“势治”理论(P102-):1、立公弃私,“事断于法”;2、维护君权的“势治”论,慎到在提倡法治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势”。慎到的“势治”论主要有以下三点:(1)“权重位尊”;(2)权势以“下”为基础;(3)“立天子以为天下”,所谓“立天了以为天下”,就是说人君应该为天下掌权,而不要借权吞并天下

五、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P106)

1、变法论:韩非思想学说的核心是“以法治国”的法治论。他从进化的历史观和“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认为实行变法、推行“法治”是历史的必须,是时代的需要:(1)“法与时转则治”;(2)“好利恶害,之所有也”

2、“以法治国”,法、术、势相结合: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活动家的思想,他在总结前期法家法、术、势三派得失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更加完整的“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

3、“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韩非主张毁弃一切文化典籍,取缔一切学术派别,定法家学说于一尊

六、“兴功禁暴”是先秦活动家商鞅关于法的作用的观点,所谓“兴功”,主要指富国强兵。所谓“禁暴”,是指禁止被压迫者反抗。其目的是维持地主统治农民的权利

七、“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董仲舒的政治法律主张。他认为,要维护和发展当时政治、经济上的大一统局面,就必须加强人民的思想统治。因此他向汉武帝提出了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的主张,认为其他各家思想不利推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必须加以禁止。自此,儒家学说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六、董仲舒“大德而小刑”的法律思想(P156-166):(1)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3)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4)“阳德阴刑”,德主刑辅;(5)《春秋》决狱,“原心论罪”

杜预《律本》中的法律观:(1)纳礼入律,礼法合一;(2)“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3)区分律、令的界限

张斐《律表》的法律观:(1)以礼率律;(2)《刑名》的性质和作用;(3)“理直刑正”

四、韩愈的“道统论”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P241)

唐代中期以后,在无神思潮兴起的同时,以儒家学说反对佛、道宗教的斗争也发展起来。韩愈是当时反佛、道宗教的代表人物:(1)君权至上的“道统论”;(2)圣人“制刑”与天刑说;(3)“德礼为先,辅以政刑”

二、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P269):

1、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说,是其哲学的核心,也是其法律思想的核心,朱熹重复前人的说法,把“三纲五常”作为理或天理的最主要的内容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阿拉伯科学的兴衰——中国社科院

中世纪阿拉伯世界的科学兴衰 金宜久中世纪阿拉伯世界的科学兴衰 7世纪初,伊斯兰教在阿拉伯半岛的麦加兴起。大约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穆斯林军征服周边国家,形成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哈里发帝国。阿拉伯人也一批批地走出沙漠陆续到征服地区定居,与当地民众通婚繁衍。伊斯兰教随之成为这些地区的统治意识形态。阿拉伯人给予征服地人民的,只有伊斯兰教和阿拉伯语。他们则接受了征服民族的生产方式、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征服者被征服”。 8世纪中叶以后,阿拉伯哈里发帝国开始翻译古希腊、波斯、印度的著作。大致在一个多世纪的翻译运动时期,希腊的格林关于医学的论文、希波克拉底的《格言》、托勒密的《天文大集》、欧几里德的《几何学原理》、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篇》、《解释篇》、《伦理学》、《物理学》、《形而上学》等,柏拉图的《理想国》、《法律篇》等,印度的《悉坛多》(《历数全书》)、医书《闍罗迦》和《苏斯特拉塔》等,都有了阿拉伯文的译本。随后,这些学者开始了独立创作时期。最初,主要是在东部地区进行,以后,西部地区(主要是在西班牙)也从事了学术创作活动。中世纪“阿拉伯世界”的科学,实际上是不同民族和不同宗教信仰的学者,在哈里发帝国时期共同从事学术活动的结果,它的科学成果并不全是阿拉伯人的精神产品。哈里发帝国需要科学为宗教、为统治者服务。与盲目信仰不同,科学需要理性。阿拉伯社会受益于科学、医学发展的同时,理性思维伴随着科学的发展而发展。 就阿拉伯世界科学兴盛和发展的原因来说,首先与哈里发重视、支持和赞助科学有关。科学受到哈里发的关怀而得以兴盛和发展。哈里发期望长寿、维持长期统治,因而特别重视医学。巴格达大医院院长拉齐(865~925)的《医学集成》除了总结阿拉伯人所了解的希腊、波斯、印度的医学知识外,并增添了新贡献,被誉为医学百科全书。著名的哲学家、语言学家、诗人伊本·西那(980~1037,拉丁文名阿维森纳),被称为医生之王。他的《医典》同样被誉为医学百科全书。哈里发马门(813~830在位)给翻译家的报酬是与译出的书本同样重量的黄金。 其次与宗教传播、发展和宗教生活的需要有关。伊斯兰教规定穆斯林每天应五次朝向麦加礼拜,规定到麦加的朝觐。这都需要确定麦加的方位。伊斯兰教历每年为354天(比公历少11天,每年12个月,每月29或30天)。它的9月(莱麦丹)为斋月(可以出现在公历的不同季节)。它还需要确定每年斋月的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这也需要观察新月,见月封斋,见月开斋。这很自然地要求朝拜中心的位置,节期不得有误,从而与之有关的天文学、数学、地理学、建筑学获得了发展。 再次,在早年的哈里发宫廷里留用了一批不同宗教信仰的官员、学者和医生。这些人很自然地会在不同场合发生有关信仰问题的辩论。为在神学辩论中取胜和居优势,需要辩论的工具———哲学和逻辑。翻译古希腊、罗马的哲学和科学著作,就成为受到哈里发鼓励的事。 最后,应该说阿拉伯世界科学的兴盛、发展,与商业贸易、航海业的发展的需要是分不开的。阿拉伯人善于经商是大家都知道的。商业贸易需要计算,航海需要天文、地理的知识,这促使了有关学科的发展。 中世纪阿拉伯世界(伊斯兰世界)的科学,在世界科学发展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中法史简答题与论述题

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两汉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主要表现为“春秋决狱”和“引经注律”以及保护“王杖主”的规定和有关尊老怜幼的令。采用儒家经典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和对律典的解释,将儒家所提倡的道德法律化,“亲亲”“尊尊”“恤刑”等儒家道德思想 渗透到司法领域,进而又通过“决事比”的方式进入立法领域。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时期。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影响立法活动。如《新律》中“八议”之制,体现儒家“尊尊”思想;《晋律》中“准五服以治罪”、《北魏律》中“存留养亲”,体现儒家“亲亲”思想;《北齐律》中创设“重罪十条”也意在维护儒家所提倡的伦理道德和封建等级制度。 三、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成熟阶段。儒家所主张的“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成为封建法律思想的核心,唐律承《开皇律》,全面贯彻儒家封建等级和宗法伦理思想,形成“礼法结合,一准乎礼”的基本特点。 至此,中国法律完成了儒家化的基本过程,为后世宋元明清沿承千年。 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实质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综合了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两种统治策略,更适合统治阶级的要求。 二、儒家法律思想中所强调的贵贱、长幼、亲疏、等级有别,适合封建社会的等级制要求。 三、儒家学说中所强调的“亲亲、尊尊”原则,适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 四、从政治制度上看,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也需要用儒家学说来体现法律的等级性、特权性。 隋唐 简述六赃 唐律中为保证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行为,而在“职制”篇中规定的六种犯罪:受赃枉法: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受赃不枉法: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受所监临: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百姓或下属的财物;强盗: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坐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简述加役流 《贞观律》中,将应处以绞刑者,直接服“加役流”,即犯人流放三千里,且在一般流行强制服劳役一年的基础上,增加服劳役的年限,作为宽恕死罪的方法。 简述“义绝” 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的是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对任何不离的一方追究法律责任。 唐代三法司 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称为“三法司”,分别负责审判、复核、监察的司法职能。对于全国性重大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地方上的重大案件,不便移送中央的,由“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称为“小三司推事”。简述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1、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名例篇》中概括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礼仪规范越来越多地渗入法律之中。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 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 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 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7.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8.万民法 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

阿拉伯世界的兴衰

阿拉伯世界的兴衰 杨雨萱 一、阿拉伯帝国的诞生 穆斯林认为是在公元610年开始 ,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开始奉真主之命而在麦加传播伊斯兰教。随着传教逐渐公开,伊斯兰教徒开始增加。为了自身的统治利益,麦加倭马亚等贵族开始对穆罕默德进行迫害。630年初,在半岛上的伊斯兰教势力日渐巩固后,穆罕默德率穆斯林大军兵临麦加城下,双方缔结《侯德比耶和约》,兵不血刃下降服了麦加城,居民更主动接受伊斯兰教,而麦加贵族在宗教上的优越地位也得以保持。随后,阿拉伯半岛远近的各个部落纷纷遣派使者往麦地那表示归顺,少数对抗者遭到镇压。自此,阿拉伯半岛上的各部落民众开始以伊斯兰教为核心建立一个统一的阿拉伯穆斯林国家。 二、扩张 阿拉伯帝国形成之后,作为先知继承者的哈里发们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并满足阿拉伯人对商路和土地的要求,掀起了长达一百多年的扩张运动。沙漠中的阿拉伯人游牧民族开始征服世界的行动。阿拉伯人先后征服叙利亚、拜占庭、波斯萨珊帝国等,继续不断扩张,建立了一个地跨亚、欧、非三洲的封建军事帝国。 三、鼎盛 8-9世纪,阿拉伯帝国达到鼎盛。9世纪中叶,阿拉伯帝国国土面积为1260万平方公里,人口约为5000万。经济上,由于政治稳定,统治者的开明政策,以及地理位置的优越性,几乎全球所有的贸易都操纵在阿拉伯人手中。文化上,阿拉伯成为全球文化交流中心。 四、衰落 十一世纪,发源于西欧的十字军东征造成了阿拉伯文明的衰弱;十三世纪,成吉思汗的蒙古军队最终灭了阿拉伯帝国,阿拉伯民族从此一蹶不振。近代西方诸国又殖民统治了阿拉伯地区很长一段时间。 五,复兴之路 由于历史上的辉煌,阿拉伯人探求民族复兴的脚步一直没有停止。二战结束以来,这样的努力和尝试曾经有过两次。 第一次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埃及纳赛尔革命为代表的民族民主革命,以推翻由西方扶植和委任的封建政府为主要方式,并致力于统一,但统一化进程最终不了了之。 第二次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盛极一时的伊斯兰复兴运动,受到贾迈勒丁·阿富汗尼的原教旨主义理论影响,一批阿拉伯政治家开始号召“从宗教中找出路”,来实现民族复兴。如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 眼下所谓“阿拉伯之春”运动应被视为二战后阿拉伯人探求民族复兴的第三次浪潮, 阿拉伯世界一些国家民众纷纷走上街头,要求推翻本国的专制政体的行动,并乐观地把“一个新中东即将诞生”预见为这个运动的前景,认为这个“阿拉伯之春”属于“谙熟互联网、要求和世界其它大部分地区一样享有基本民主权利的年轻一代”。 但是,就目前现状来看,阿拉伯民族的复兴之路,依然漫长!

中法史复习整理(最完整版,必考点)

中国法制史 导论 1.概念题 中国法制史: 中华法系:a、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b开始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成熟。国家和法产生于夏朝,经过商周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大变革,成文法的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再经汉代三国两晋,到隋唐,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成熟了,且自成体系c、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d、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曾经对中国古代社会以及亚洲邻国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华法系 2、问答题 学习中法史的意义:a、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中华文化里有丰富法律经验;借鉴)b、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寻根溯源) 第一章 1概念题 汤刑:A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狭义是商朝的刑罚手段。B从文献记载上看,《汤刑》是商代的带有习惯法性质一个刑事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吕氏春秋孝行》中说,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300条之多。《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C、总之,在继承夏朝法制的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展。20世纪初期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较为完备。D、汤刑虽然是以汤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商汤所做,同样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 神判:A神判是以非人的神灵为后盾的解决氏族成员的争端和纠纷的一种司法审判方法,它把发动战争消灭整个种族的天罚转移到了内部对于个别人的天罚B形成原因:社会发展阶段和文明进化程度的限制C、两种方式:占卜判决与神兽判决 2.问答题 夏商刑法主要内容概述:1刑罚制度2主要罪名3刑法适用制度 第二章 1概念题 宗法制:A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B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C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D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

台湾问题的历史和现状概要

台湾问题的历史与现状 在当今时代,台湾问题成了每个人口中的焦点。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实现祖国统一是两岸人民长期以来的梦想。那么台湾问题是如何引起的呢?自古以来,台湾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由于清政府腐朽的统治,台湾被分割给了日本。幸运的是,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台湾重新回到了祖国的怀抱。随即,蒋介石撕毁了双方签订的《双十协定》,国民党和共产党爆发了内战。台湾问题是国内解放战争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群众的帮助下打败了蒋介石,推翻了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党残余被迫退到台湾,从此造成了两岸隔离。 台湾问题的引起同样有美国的参与。美国曾表示扶蒋反共,支持国民党重新领导中国。然而,美国政府并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在朝鲜战争中,党中央作出“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决策,美国出动武装力量来干扰,导致解放台湾的计划被迫搁置。1954年12月,美国与台湾签订了《共同防御条约》,将台湾置于美国的保护之下。还有,在冷战期间美国需要以台湾来牵制中国。在美国政府的不断干扰下,造成海峡两岸的分离和隔绝,两岸的关系一直处于严峻紧张的局势。总的来说,造成台湾问题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蒋介石战败后,仍在台湾顽强反抗。二是美国入侵台湾,直接干涉中国内政。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曾一度表明台湾是中国的领土,但美日两国仍然阻扰解放台湾,坚持台独。台湾问题属于中国的内政问题,不允许其他国家的干涉。国共开始了第三次的谈判,台湾关系得到初步缓解。马英九上台后,台海局势逐渐缓和,两岸交流趋于频繁,但是台湾问题仍然存在着很多未知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提出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必须要坚持一个中国,可以实习不同的制度,不允许外国势力插手,反对台独。 和平发展的政策和两岸人民的热切盼望使海峡两岸的关系有了很大的缓解。当前两岸关系总的发展趋势是在以和平互利、共同发展为主流的大背景下 曲折前进。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两岸通过不断地文化和经济交流来促进友好关系。台湾不独,中国不武的状态保持了很长时间。随着中国的不断壮大,美国

中东地区概况

中东地区概况 位于欧、亚、非三大洲的结合部,西北面临地中海,通过苏伊士运河与红海、阿拉伯海联通,经印度洋向东可通向亚洲,向西可抵达欧洲,历来是东西方的交通要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及商业地位。中东地区拥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仅海湾国家的石油储量就占世界的26%,是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市场。 欧美市场是目前世界上最发达、最成熟的市场,但这个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商品趋于饱和,加上高进口关税及贸易壁垒的限制 ,后来者或中小实力的企业很难进入。纵览当今世界,唯有中东和非洲市场是一个充满商机、前景良好的热点市场。中东市场主要包括阿联酋,科威特,沙特,伊拉克(图片-新闻-网页),伊朗,也门,阿曼,巴林,卡塔尔,叙利亚,利巴嫩,苏丹等海湾国家。 “中东地区”或“中东” 是指地中海东部与南部区域,从地中海东部到波斯湾的大片地区,“中东”地理上也是非洲与欧亚大陆的亚区。

“中东”不属于正式的地理术语。一般说来包括巴林、埃及、伊朗、伊拉克、以色列、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阿曼、卡塔尔、沙特、叙利亚、阿联酋和也门,巴勒斯坦、马格里布国家(阿尔及利亚、利比亚、摩洛哥、突尼斯)以及苏丹、毛里塔尼亚和索马里,由于其历史文化原因一般认为属于中东国家,土耳其和塞浦路斯尽管地理上属于中东地区的一部分,但是他们自身认为属于欧洲;北边的阿富汗有时也与中东联系密切。 阿拉伯国家概况 一、基本情况 【概况】阿拉伯世界西起大西洋东至阿拉伯海,北起地中海南至非洲中部,面积约为1420万平方公里,位于亚、非两大洲的结合部,其非洲部分占72%,亚洲部分占28%,具有重要的战略地理位置。阿拉伯世界有宽广的海岸线,如大西洋、地中海、阿拉伯湾、阿拉伯海、亚丁湾、红海和印度洋等水域的海岸线,该地区曾经孕育了一些著名的古代文明,如埃及古文明、亚述文明、巴比伦文明、腓尼基文明等。 【语言】各国官方语言为阿拉伯语,非洲地区的阿尔及利亚、吉布提、毛里塔尼亚、摩 洛哥、突尼斯、科摩罗通用法语。 【宗教】各国居民以信奉伊斯兰教为主,另有部分居民信奉基督教及其它宗教。 【主要组织】 (一)阿拉伯国家联盟:1945年3月22日,在埃及倡议下,7个阿拉伯国家的代表在埃及首都开罗举行会议,通过了《阿拉伯联盟宪章》,阿拉伯国家联 盟正式成立。阿盟宪章规定,阿盟总部的永久地址为埃及首都开罗。目前阿盟的秘书长为阿姆鲁·穆萨(Amr Moussa,曾任埃及外长,2001年3月起任阿盟秘书长)。现有成员22个:阿尔及利亚、阿联酋、阿曼、埃及、巴勒斯坦、巴林、吉布提、卡塔尔、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沙特、苏丹、索马里、突尼斯、叙利亚、也门、伊拉克、约旦、科摩罗。阿盟对于阿拉伯国家联合自强,协调发展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关系,特别是维护地区稳

中法史整理 (完整版)

一.夏商 1.简述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从夏启开始,中国正式进入文明时代,出现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产生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依据如下: A.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一样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且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 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B.《左传》及《汉书》记载禹时氏族血缘纽带松弛,开始按地域将居民划分为九个区域,并铸造“九鼎”作为国家象征。 C.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的设置,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礼记》记载“夏后氏官百。”夏有主掌审判的“大理”。《左传》记载夏代中央有掌管畜牧的“牧正”, 掌管造车的“车正”。另外,夏还有监狱。 D.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向地方侯伯征收贡品,主要是铜。即使对一般平民,也要收取贡赋。 E.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F.刑起于兵。 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特征,文献记载中的夏代均已具备。可以说,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中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二.西周 1.五刑、五罚、五过 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中的五刑、五罚、五过。三者轻重不同,最重的是五刑,其次是五罚,最轻的是五过。五刑是主要的刑罚。 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这五种刑罚。前四者是肉刑,大辟是死刑。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刖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 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亦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五罚,即赎刑。如以五刑定罪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分为五等:墨,百锾。劓,二百锾。 刖,五百锾。宫,六百锾。大辟,一千锾。 五过,即赦免。以五罚惩处人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则可以赦免。 2.六礼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的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源于此。 3.七出、三不去 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之一休妻,即: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又称为七去。

中印关系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中印关系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摘要:中国、印度世界上发展最有潜力和活力的国家,既想相互亲近,又心存 芥蒂。他们有放不下的过去,又有必须面对的现在,还有可以展望的美好未来。挑战与机遇并存能很好地表达出中印之间的关系!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发展中,双方都有收获,并找到一种默契,为两个都有着几千年历史的国家和人民继续前行!放下过去,做好现在,憧憬未来,一心一意为本国人民,为亚洲人民,为世界人民,不谋求霸权才是印度的首选,有中国这样的近邻是他的福气!印度真正的对手不是中国,而是自己,如果一味为了迎合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而围堵中国,印度必将自食其果! 关键词:边界问题;中美俄博弈;军事竞赛;政治交流;中印贸易。 正文: 中印关系大致经过这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20世纪50年代,中印关系的友好时期。 第二阶段为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中期,中印关系的低潮时期。 第三阶段为1976年到1988年,中印关系的缓和时期。 第四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中印关系的升温时期。 第五阶段为20世纪90代中后期至现在,中印关系继续发展的时期。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双边贸易额的年增长率一般均为两位数,1990年贸易额2.6亿多元,增幅近80%以上。特别是最近两年来中印两国双边贸易额翻一番,突破了500亿美元,双向投资增长了10倍。中国已成为印度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印度是中国第十大贸易伙伴。 然而中印之间的特殊关系并不是那么一帆风顺,总在一些问题上发生分歧,引起纠纷。 一、边界问题 历史上,中印边界原本没有什么争议,有喜马拉雅山作为天然屏障,中印历史上的习惯边界就是喜马拉雅山南麓。二十世纪以前,这一段边界从来没有明确划定过,也没有一块界碑,双方以模糊形态按照传统进行实际控制,甚至有双方都不管的地段。两国边界的长度也一直没有准确测量,大约有1700—2000公里。一直到英国占领印度,并不断实施侵占西藏的阴谋,才给日后的中印边界争端埋下了祸根。 中印边界全长约2000公里,分为东、中、西三段。双方争议地区面积共约125,000平方公里,其中东段约90,000平方公里,中段约2,000平方公里,

中法史论文 缪蓓亚

作为一名大三浙大法学院的同学,法学课的学习已经基本完成,因而亦见识到光华法学院不同老师不同的教学方法及教学理念。…………(省略本人对于法学其他课程的看法)在中国法制史课上,……听到这样一句话:“知,并非仅仅指知道自己知道什么,更重要的是要知道自己不知道什么。”…… 中国法制史的课程目标,一为“invite a new method of seeing”,二为“多闻阙疑”。在看了叶版教材、司考教材、《看见》、《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天公不语对枯棋——晚清的政局和人物》、《文字的故事》、《我们都是少数人——欧洲民主琐记十五篇》、《文化的迷宫 :后轴心时代的中国历史探秘》等书后,我想谈谈我对这两大目标的浅薄理解。 “invite a new method of seeing”,其关键词在于“method”。总结以前的学习或看待问题的方式方法,其一是“人云亦云”,“人云亦云”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听的、看的“人云”过少,“亦云”便显得空洞而缺少说服力;其二是摸不到思考的门道,虽然以前老师亦不断强调书本的局限性,但是却常常看到一本书,或是“奉若神明”,时常看到一种观点,便已被深深折服,想不到其另一面的合理性;或是“盲人摸象”,自以为了解作者的全部,洋洋自得。现在则开始懂得在前言后续字里行间寻找作者的叙述方式与角度,充实自己的同时开始关注作者立论的根本,开始懂得如何思考。 学习一门课程,总得从最基本的概念出发,这不分文理。读一本书,亦然。作者对于基本概念的理解、阐述往往决定了书的宽度、作者的褒贬等诸多深层次问题。司考教材对于法的定义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而“周”成了法制史的开端,有重大影响的成文法典成了几乎唯一的材料,刑事法律制度占了最大篇幅……叶版教材对法的定义,其实是采用社会法学的定义,认为“法律史社会关系的一种调整方式,人们既通过经验发现它,又通过有意识的活动创造它①”,因而其书写的法制史实际上是从远古时期的习惯法开始的;其选择的材料不仅限于成文法典,亦包含甲骨文、青铜金文、秦汉简牍帛书、吐鲁番法律文 ①《中国法制史》叶孝信主编,2012年2月第2版第2页

浅谈台湾问题 形势与政策论文

浅谈台湾问题 【摘要】台湾问题是我国一项基本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我国的统一,也关系到世界的和平和稳定。台湾问题的产生有其历史多方面的因素。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民一项庄严而神圣的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为之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关键词】台湾政策统一和平发展 【正文】: 一:台湾问题 在远古的时候,台湾岛和祖国大陆是连接在一起的。后来,由于地壳运动,海平面时升时降,台湾岛也时沉时浮,直到5000年前,相连接的部分下沉为海峡,台湾于是成了祖国东中的四面环海的大陆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共产党曾经与中国国民党携手抗击侵入中国的日本军队。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和中国的抗日战争结束后,以蒋介石为首的中国国民党拒绝与中国共产党建立联合政府,并在1946年发动内战,企图消灭中国共产党,建立一党专政的政权。经过三年战争,军事上处于劣势但得到人民支持的中国共产党打败了国民党。1949年10月1日,取得胜利的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党势力从中国大陆全面溃退,退踞只占中国国土面积三百分之一的台湾岛,并在美国的支持下,继续与以成为中国合法代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抗。从此,台湾陷入与中国大陆分离的状

态之中,至今已有62年。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以说,这是两岸有识之士的共同心声。台湾问题可以说是自1949年以来一直困扰中国的一块心病。1949年至今,台湾问题几经讨论,两岸关系忽冷忽热,海峡形势有时迷雾一团,有时又晨光初露。但总的来说,还是在波折中探索,在曲折中前进。尤其是邓小平1982年提出来的一国两制。真正为两岸发展指出一条明路。 二:大陆对台政策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民一项庄严而神圣的使命。一直以来,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决心是一贯的。但解决问题的方针几十年中也有所变化。 大陆主动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两岸交流、促进台湾民众利益的措施,诸如简化台湾同胞往来大陆的出入境手续、放宽台胞来大陆就业限制、宣布开放大陆民众赴台观光、来大陆就读的台湾大学生与大陆学生同等收费、对原产台湾的15种水果给予零关税、为大陆台商提供300亿元人民币的开发性贷款等,想台湾同胞之所想,急台湾同胞之所急,受到热烈欢迎。这些政策作为,充分体现了大陆对台政策的新思维,主要表现在: 一是原则坚定、目标务实: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九二共识”、反对“台独”、和平统一的原则、立场、方向不动摇。十六大把实现国家统一作为本世纪的三大任务之一;胡锦涛总书记访问加拿大期间强调,反对“台独”、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是一个长期的任务。这表

论中印关系之中印边界问题

论中印关系之中印边界问题 ## (工科试验班(工学)313#######) [ 摘要]中印边界问题是中印关系发展中比较明显的阻滞因素。这一问题源于历史遗留,数十年来,尽管交过火也谈判过,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今天,此问题依旧存在。在这里,我对一些资料进行了整理,论述了中印边界问题的各方面,并简要分析了边界问题的产生原因及影响。 [ 关键词] 中国印度边界问题边界战争 [ 正文] 中国与印度是当今世界两大人口大国,作为邻居,近年来中印关系迅速发展。政治上,中国与印度高层互访不断,并确立了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新框架;经济上,到2009年,双边经贸额已突破500亿美元;军事上,两国在边境地区建立了信任措施。尽管两国发展势头良好,但也不能忽视中印之间存在的某些问题和障碍,其中比较突出的应该是两国的边界争端。 1.中印边界的划分 历史上,中印两国从未正式划定过边境界线,但存在着一条由双方历来的行政管辖所形成的传统习惯线。中印边界全长2000公里,分为西、中、东三段。西段是指中国新疆、西藏同印度克什米尔占领区拉达克接壤部分,即西起喀喇昆仑山口,南到西藏阿里及印度拉达克、旁遮普三地接壤处,约600公里;中端指从中国同克什米尔最南端接界处至中国、印度、尼泊尔三国交界处,是中国西藏阿里地区同印度马偕尔邦和北方邦接壤部分,约450公里;东段是从中、印、不丹三国交界处至中、印、缅甸三国交界处,约650公里。 2.中印边界问题的产生 英国统治了印度以后,英属印度当局以印度为基地,把侵略扩张的矛头指向周边亚洲地区。19世纪中期,英国打败了锡克王国,把锡克王国侵占的中国拉达克地区划入了印度版图。然而英帝国野心不减,随着清政府势力日渐衰弱和俄国势力的逐步东侵,英国把魔爪伸向了中国,并致力于把西藏变成受其控制的独立缓冲国。19世纪60年代,英帝国主义为寻找一条通向中国新疆腹地的捷径,派遣军事情报人员深入中国新疆阿克赛钦地区进行勘察,发现此处是中国一条古商道的必经之路,不但可沿喀拉喀什河到达新疆和田,更重要的是可向南通往西藏。 一旦占领西藏,英国便可以从中获得极大的利益。“第一,英国可以控制广阔的青藏高原,使之成为屏护印度的安全的天然屏障;第二,英国可与其由缅甸侵入中国云南的势力相配合,进一步向长江上游地区发展,最后与其由太平洋入侵中国的势力会合,控制大半个中国;第三,英国可以利用所控制的西藏及藏传佛教影响蒙古,削弱俄国的势力。”1于是英国暗中设置了割裂新疆的非法边界线,将包括新疆阿克赛钦和西藏阿里部分地区在内的3.3万平方公里土地划归印度。 阴谋继续进行着,1913年10月至1914年7月,英、中、藏三方举行西姆拉会议,会1刘颖玮《中印边境战起因剖析》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中法史论文

聆听历史之音感悟法制思潮 --------浅析邓建鹏老师之《中国法制史》法律,对于中华民族这个五千多岁的生命来说,从来都不是一个陌生的字眼,或许有些人会质疑我国古代的法律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不过在我看来,无论如何,法律确是以它或成熟,或幼稚,或善良,或邪恶的姿态存在于我国古代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中国法制史,便是真实的记录着法律在一个个风雨飘摇的朝代中的挣扎,沉沦,最后一次次的重生。 邓建鹏老师的《中国法制史》一书,以其铿锵有力却又不失活泼的笔触,循着一条全新的思路为我们展开了中国法制史的长卷。这本书让我明白,我们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仅仅是对历史的追溯,更是另一种形态上对未来的挖掘,也就是说,我们埋葬了历史,却无法阻止历史从坟墓中潜在的支配着我们,?纸面上写着的往昔法律虽然早已死去,支撑法律条文背后的某些法律思维,立法模式以及中国先民的法律观念和受此影响的法律行为不会因为某天的到来而彻底死亡。?1通读本书之后,我发现书中内容很丰富,有数条脉络,我想要就其中我感触最深且最感兴趣的一条脉络,即法制思想的转变与发展,来对本书内容进行梳理并谈谈我的感想,浅显之处还望多多谅解。 一.中国法制史上重要法制思想的转变与发展 1.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先人自我意识的淡薄,对未知的恐惧,对自然依赖的产物。 神权法思想产生于夏,在商朝达到其高潮。?当时从较原始的氏族部落社会进入文明国家阶段不久,中国先民对社会与自然的认知水平比较低,长期浸润在对 1

自然界与祖先神灵的崇拜中。?2,因此,商朝统治者认为自己受天命而为之,代表天的意志来统治民众,征伐敌人,惩罚罪犯,不仅如此,商王信奉鬼神,常托神意进行审判,由此,占卜师也拥有了某种权利参与到司法过程当中。 我们可以想象,在进入文明国家阶段初期,统治者怀着对自然的畏惧和对自身统治权力的不确定性,急于寻找一个强有力的思想武器来说服民众,也说服自己,于是,他们就找到了神权并奉之于至高无上的标准,可以说,神权法思想的产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时人的不能自信,他们需要依赖某些虚无的想象来确定自己行为的正确性,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统治者思想领域上还未能自主,而且处于极其迷茫的状态。 2.西周时期政法思想的转变—神权思想的动摇,自我意识的苏醒,民事与神权并重,神权对于统治者不再具有绝对的威慑力而逐步沦为统治工具的过渡时期。西周统治者的法制思想与夏商时期相比发生了明显的转变。由于长期受神权思想的影响,西周初期的统治者对神权的存在既不敢否认,又不得不陷入某种质疑和探索中:?经过长期思考,周人认为夏商政权的领导人因为不敬德,天不保佑他,天命陨落,而自己则积德行仁,为天命,民心所归。因此他们认为‘天命靡常’,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就失去了上天庇佑,新的有德者将应运而生,取而代之。?3,周人在矛盾中为自己寻找一个勉强自圆其说的理由,我们可以明确感受到神权思想已经显示出它的脆弱和牵强,开始不能够适应统治的需要,而这个理由的一大进步则在于其认识到统治者要统治长久就必须注重明德,?要明德就要克制自己的欲望,关心民间疾苦,在重视天 2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第31页 3

台湾问题的历史和现状

台湾问题的历史与现状 在当今时代,台湾问题成了每个人口中的焦点。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实现祖国统一是两岸人民长期以来的梦想。那么台湾问题是如何引起的呢?自古以来,台湾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由于清政府腐朽的统治,台湾被分割给了日本。幸运的是,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台湾重新回到了祖国的怀抱。随即,蒋介石撕毁了双方签订的《双十协定》,国民党和共产党爆发了内战。台湾问题是国内解放战争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群众的帮助下打败了蒋介石,推翻了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党残余被迫退到台湾,从此造成了两岸隔离。 台湾问题的引起同样有美国的参与。美国曾表示扶蒋反共,支持国民党重新领导中国。然而,美国政府并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在朝鲜战争中,党中央作出“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决策,美国出动武装力量来干扰,导致解放台湾的计划被迫搁置。1954年12月,美国与台湾签订了《共同防御条约》,将台湾置于美国的保护之下。还有,在冷战期间美国需要以台湾来牵制中国。在美国政府的不断干扰下,造成海峡两岸的分离和隔绝,两岸的关系一直处于严峻紧张的局势。总的来说,造成台湾问题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蒋介石战败后,仍在台湾顽强反抗。二是美国入侵台湾,直接干涉中国内政。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曾一度表明台湾是中国的领土,但美日两国仍然阻扰解放台湾,坚持台独。台湾问题属于中国的内政问题,不允许其他国家的干涉。国共开始了第三次的谈判,台湾关系得到初步缓解。马英九上台后,台海局势逐渐缓和,两岸交流趋于频繁,但是台湾问题仍然存在着很多未知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提出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必须要坚持一个中国,可以实习不同的制度,不允许外国势力插手,反对台独。 和平发展的政策和两岸人民的热切盼望使海峡两岸的关系有了很大的缓解。当前两岸关系总的发展趋势是在以和平互利、共同发展为主流的大背景下

新形势下中印关系面临的问题与发展前景

新形势下中印关系面临的问题与发展前景 [摘要]中印关系源远流长,二者在亚洲的地位举足轻重,两国关系的状况直接影响着亚洲乃至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本文从中印关系现状入手,阐述两国关系存在的问题与矛盾,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措施。希望中印两国能在和平共处、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共同发展,以推动亚洲的腾飞。 [关键词]中印关系;问题;原因;前景 中印作为相邻的两个文明古国,自古以来就建立了深厚的友谊。1950年4月中印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印度是最早承认新中国的国家之一,也是最早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非社会主义国家。如今中印关系已经走过了60年,在这60多年中,中印两国一路风雨走来,有过共同抵抗霸权主义的黄金时期,也有相互仇视甚至发生军事摩擦的紧张时期,从总体来看,中印关系一直处在不断地深化和发展之中,但是近来中印关系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 1 当前中印关系面临的问题 2010年以来,我国和一些周边国家之间摩擦和矛盾上升,特别是2010年9月7日,日本在钓鱼岛附近撞击我国渔船并非法扣押我国渔民之后,两国无论是在民间还是在外交领域中都出现了一系列矛盾,亚洲的其他一些国家也开始望风而动。而10月24日至27日,印度总理辛格对日本进行为期3天的访问,积极与日本联合构筑反华阵线,此举得到一些印度媒体与官员的支持。10月25日印度的官方喉舌《印度时报》在报道中说道:“现在是印度将东京建成防止中国扩张堤防的最有利时机。”另外,印度前外交秘书希巴尔称,“印度应趁目前的‘最好时机’与日本共筑一道障壁,以制约中国的发展,把中国‘将死’”。印度在中日关系十分敏感的时候与日本共同联手遏制中国,严重地阻碍了中印关系的正常发展。 近年来,印度国内大肆鼓吹“中国威胁论”。“中国威胁论”是美国等西方大国一直以来借以遏制中国发展的论调,它们便不厌其烦地大肆热炒,过分强调中国崛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印度则一直是“中国威胁论”的鼓吹者。近来印度的很多官方人员极力鼓吹中国要入侵印度。印度的前国防部长穆拉亚姆•辛格•亚达夫宣称确信中国很快进攻印度,并警告印度政府不要轻视中国的威胁。据2010年11月11日环球时报报道,在亚达夫等人的推动下11月9日召开的印度议会中“印度人民院同意就中国入侵话题展开讨论”。印度的议会作为印度的立法机构,做如此毫无根据的讨论是对中国赤裸裸的挑衅。 印度还以中国的威胁为借口加大军备投入,对中国的安全形成威胁。据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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